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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常见投融资模式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20-5616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6 04:11: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BOT常见投融资模式

BOT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为便于投资者投资,在这里为大家介绍几种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投融资模式。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

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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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

(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其中BT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A.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①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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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②在协议签订中

BOT、BT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BT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移交;BOT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B.给予BOT、BT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制定对BOT、BT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OT、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C.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项目的监督。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

①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

②严格监督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③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D.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是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是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再是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ABS

ABS是(Asset-Backed-Securie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规范的ABS融资通常需要组建一个特别用途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ration,SPC);原始权益人(即拥有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以合同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实现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然后通过信用担保,SPC同其它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将发债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清偿债券本息。ABS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与通过在外国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与国际银行直接 信贷比较,可以降低债券利息率;与国际担保性融资比较,可以避免追索性风险;与国际间双边政府贷款比较,可以减少评估时间和一些附加条件。其运作流程可简要图示如下:

在西方,ABS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

5、PPP项目融资模式

PPP为“公私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但又不同于后者,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6、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即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集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操作模式如下:

7、以“设施使用协议”为载体融资。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此种方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港口设施等。

8、民间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即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PFI融资方式与BOT方式有类似之处(两者均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但在PFI中,最终是由政府支付项目建设、维护费用,相当于是政府购买服务,而BOT属于项目融资方式。由此PFI主要用于一些不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而BOT适用于具有收费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的桥梁等。

9、使用者付费模式(User Reimbursement Model,URM)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制定合理的受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URM模式下,与BOT一样,资金的平衡来自于项目的收费,但与BOT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是在政府的中介下完成的。对于一些不适合私人直接进行收费、市场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染治理工程等,比较适合采用URM方式来运作。

10、影子收费融资模式(shadow tolling)是指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适用范围

BOT、BT模式在一般情况下的确可以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但是它有一个不可逾越的条件,就是要对基础设施的使用者直接征收费用(或政府一次性必须给出很大一笔钱来收购该基础设施),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来说,这种征收可能直接降低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显著的例子就是交通基础设施。

BOT工程较适宜于市场需求大,并且较具经营性价值的公共建设,如收费道路、发电厂等,便于拿营运收入回收投资成本。而对于一些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的城市非经营性公共工程,如一般公路、桥梁等,则采用“影子收费”的方式更加适合,由民间资本先行垫付经费,承担建设期间成本,政府可延后公共建设的财务支出,以纾解短期的财务负担。而政府虽然仍有财政负担,但有最大的负担上限,经营方保证稳定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成本规划达成利润极大。这样既可吸引投资,又转移了营运风险,像英国道路建设的主要就是采用了“影子收费”的激励机制。

碳贷通:节能项目贷款,免抵押、零首付、二周内资金全额到账 碳险通:节能项目保险,节能能力全责保险、项目收益权保险 节能技术方案保险机构、银行机构认可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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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的给付结构分析

①组建DBFO公司

对于交通设施项目,采取授予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特许权的形式,并要求民间投资主体按照要求组建项目公司,通常称为DBFO公司,借此私人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授权期限内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该项目,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影子收费方式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运作流程

②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与BOT、BT等融资方式的区别

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下,对于使用者并不直接向运营者付费,而是由政府根据设施的交通流量和预先商榷好的费率向运营者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就是影子收费,也可以说补偿补偿费用的给付结构便是影子收费结构,通常在DBFO合约中设定,之所以称其为“影子”,是针对于真实的,如BOT模式中的显示收费而言的。

与BOT、BT等融资方式的区别在于,实质上它没有真正融得资金,最终还是由政府支付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相当于政府购买服务,只不过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将支付的时间大大延长了,通常是二十年左右。

③影子收费的给付结构

影子费用的给付是为了对投资商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进行补偿,因此其建立在过往车辆的类型和数量的基础上。影子费用的给付通常从交通设施提供服务那天开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投资商尽快完成工程,对公众开放。

表:影子收费的给付结构

(3)影子收费方式的风险分担

对于政府而言,项目基本上由政府部门转向了私人部门,因为整个项目由私人部门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并筹措相关成本费用;政府仅承担交通风险,原因是影子费用的给付与交通流量相关,如果交通流量始终处于第二区间,那么政府给付的额度就会比较多,但由于给付始终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所以相对于私人部门而言,政府承担的风险还是要小得多。但是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通过采取各种方法评估和规避风险之后,影子收费依然是一个对投资商有足够吸引力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

第二篇: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在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

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

(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其中BT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A.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①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②在协议签订中

BOT、BT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BT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移交;BOT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B.给予BOT、BT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制定对BOT、BT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OT、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C.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项目的监督。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

①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

②严格监督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③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D.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是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是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再是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ABS ABS是(Asset-Backed-Securie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规范的ABS融资通常需要组建一个特别用途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ration,SPC);原始权益人(即拥有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以合同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实现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然后通过信用担保,SPC同其它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将发债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清偿债券本息。ABS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与通过在外国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与国际银行直接 信贷比较,可以降低债券利息率;与国际担保性融资比较,可以避免追索性风险;与国际间双边政府贷款比较,可以减少评估时间和一些附加条件。其运作流程可简要图示如下:

在西方,ABS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

5、PPP项目融资模式

PPP为“公私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但又不同于后者,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6、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即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集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操作模式如下:

7、以“设施使用协议”为载体融资。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此种方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港口设施等。

8、民间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即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PFI融资方式与BOT方式有类似之处(两者均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但在PFI中,最终是由政府支付项目建设、维护费用,相当于是政府购买服务,而BOT属于项目融资方式。由此PFI主要用于一些不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而BOT适用于具有收费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的桥梁等。

9、使用者付费模式(User Reimbursement Model,URM)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制定合理的受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URM模式下,与BOT一样,资金的平衡来自于项目的收费,但与BOT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是在政府的中介下完成的。对于一些不适合私人直接进行收费、市场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染治理工程等,比较适合采用URM方式来运作。

10、影子收费融资模式(shadow tolling)是指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适用范围 BOT、BT模式在一般情况下的确可以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但是它有一个不可逾越的条件,就是要对基础设施的使用者直接征收费用(或政府一次性必须给出很大一笔钱来收购该基础设施),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来说,这种征收可能直接降低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显著的例子就是交通基础设施。

BOT工程较适宜于市场需求大,并且较具经营性价值的公共建设,如收费道路、发电厂等,便于拿营运收入回收投资成本。而对于一些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的城市非经营性公共工程,如一般公路、桥梁等,则采用“影子收费”的方式更加适合,由民间资本先行垫付经费,承担建设期间成本,政府可延后公共建设的财务支出,以纾解短期的财务负担。而政府虽然仍有财政负担,但有最大的负担上限,经营方保证稳定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成本规划达成利润极大。这样既可吸引投资,又转移了营运风险,像英国道路建设的主要就是采用了“影子收费”的激励机制。

(2)采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的给付结构分析

①组建DBFO公司

对于交通设施项目,采取授予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特许权的形式,并要求民间投资主体按照要求组建项目公司,通常称为DBFO公司,借此私人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授权期限内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该项目,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影子收费方式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运作流程

②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与BOT、BT等融资方式的区别

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下,对于使用者并不直接向运营者付费,而是由政府根据设施的交通流量和预先商榷好的费率向运营者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就是影子收费,也可以说补偿补偿费用的给付结构便是影子收费结构,通常在DBFO合约中设定,之所以称其为“影子”,是针对于真实的,如BOT模式中的显示收费而言的。

与BOT、BT等融资方式的区别在于,实质上它没有真正融得资金,最终还是由政府支付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相当于政府购买服务,只不过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将支付的时间大大延长了,通常是二十年左右。

③影子收费的给付结构

影子费用的给付是为了对投资商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进行补偿,因此其建立在过往车辆的类型和数量的基础上。影子费用的给付通常从交通设施提供服务那天开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投资商尽快完成工程,对公众开放。

表:影子收费的给付结构

(3)影子收费方式的风险分担

对于政府而言,项目基本上由政府部门转向了私人部门,因为整个项目由私人部门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并筹措相关成本费用;政府仅承担交通风险,原因是影子费用的给付与交通流量相关,如果交通流量始终处于第二区间,那么政府给付的额度就会比较多,但由于给付始终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所以相对于私人部门而言,政府承担的风险还是要小得多。但是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通过采取各种方法评估和规避风险之后,影子收费依然是一个对投资商有足够吸引力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

第三篇: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免费贡献)

常见投融资模式介绍

1、BOT及其变种

BOT是“建设—经营—转让”的英文缩写,指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合同约定并授权另一投资企业来融资、投资、建设、经营、维护该项目,该投资企业在协议规定的时期内通过经营来获取收益,并承担风险。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在此期间保留对该项目的监督调控权。协议期满根据协议由授权的投资企业将该项目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授权项目业主的一种模式。适用于对现在不能盈利而未来却有较好或一定的盈利潜力的项目,其运作结构如下图所示。

BOT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BOOT、BOO等相近似的模式,这些一般被看作是BOT的变种,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私人拥有项目产权的完整性程度不同:

BOOT、BOO与BOT的比较

2、BT融资模式

BT(建设—转让)是BOT的一种演化模式,其特点是协议授权的投资者只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即由政府或授权项目业主按合同规定赎回。适用于建设资金来源计划比较明确,而短期资金短缺经营收益小或完全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

(1)适用范围

根据政府面临的任务目标和项目特点,涉及的适用范围总体上讲是前期工作成熟到位、急需投资建设,建设资金回收有保障,但回收时间较长(一般10年以上),资金筹措中长期较好可行,银行融资当前较困难。使用范围内容包括:土地储备整治及开发(BT);城镇供水项目(BT或BOT);污水处理项目(BT或BOT);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开发(BT或BOT);河堤整治开发建设(BT);部分水源建设项目(BT)。

(2)采用BOT、BT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

采用BOT、BT有助于缓解水利建设项目业主一段时间特别是当前资金困难。但具体操作中存在项目确定、招标选代理业主、与中标者谈判、签署与BOT、BT有关的合同、移交项目等多个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标的确定等诸多环节。其中BT方式还存在到期必须回购付款的资金压力。这些都需要注意应对,确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A.完善机制,寻求法律支持

项目的谈判中、签订中、履行中以及转让中寻求法律的支持是客观的需要,这对于项目的健康有序运行十分必要。

①在项目的谈判中

当采用BOT、BT方式融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请律师参与商务谈判、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提出司法建议等。

如果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从优确定投资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审查整个招投标过程,特别是对开标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

②在协议签订中 BOT、BT项目企业确定后,项目业主应与该项目承包商签订《投资建设合同书》,这个合同书是BOT、BT项目的核心协议,此后的一系列协议,都应依据此合同展开。项目业主应运用法律程序(如公证方式)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上,确保这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如果项目承包商由多家投资者组成,投资者之间也必须提交联合的法律文书。依照国际惯例,各类法律文书都应办理公证,使BOT、BT项目更趋规范化。

③在项目转让过程中

BOT、BT项目的投资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后,提出书面申请,由政府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BT方式的投资方可申请BT移交;BOT方式的项目进入经营,到期后提出移交。在项目转让过程中,应请法律机构或公证机构参与。

B.给予BOT、BT项目承包商比较合理的条件

以BOT、BT方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投资者对项目带不走,相比有的投入产出企业,BOT、BT项目企业承担的风险更大。所以应制定对BOT、BT方式投资者比较合理的承包条件,如:价格、融资的财务费用、支付条件等,以消除BOT、BT项目投资者的顾虑。把BOT、BT项目投资者降低工程质量、加大建设费用等方式提前收回投资转移到以确定的合同条件上来。

C.强化对项目的监督 强化对BOT、BT项目的监督。可通过以下途径监督: ①确定指标

要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并确认投资方投资额等,并明确规定每一指标的上、下限。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如施工队伍与承包人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且独立管理或承担某一部分施工的,应视为分包。

②严格监督

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对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进行监督与管理,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管理上、组织上、技术上的整改措施。

③强化法律

若发生私自更改或超过规定数量的可诉之法律。实行建设市场准入制度,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承包人有分包嫌疑时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承包人应提供有关资料并配合调查。如分包成立则按违约处理。

D.注重风险防范设立相应的资产、质量状况指标。

首先是组建一个专业小组,形成依据完善防范风险的合同条件;其次是充分预见经济、技术、质量、融资等各类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再是力求各种审批和法律手续完善,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ABS ABS是(Asset-Backed-Securie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的简称。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基础设施融资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以项目资产为基础并以项目资产的未来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成本较低的债券进行筹融资。规范的ABS融资通常需要组建一个特别用途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ration,SPC);原始权益人(即拥有项目未来现金流量所有权的企业)以合同方式将其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实现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的风险隔断;然后通过信用担保,SPC同其它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将发债募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并以项目的未来收益清偿债券本息。ABS融资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与通过在外国发行股票筹资比较,可以降低融资成本;与国际银行直接 信贷比较,可以降低债券利息率;与国际担保性融资比较,可以避免追索性风险;与国际间双边政府贷款比较,可以减少评估时间和一些附加条件。其运作流程可简要图示如下:

在西方,ABS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TOT是“移交-经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简称,具体是指中方在与外商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把已经投产运行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外商经营,凭借该设施在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一次性地从外商手中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外商再把该设施无偿移交给中方。

5、PPP项目融资模式

PPP为“公私合伙制”,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PPP包含BOT、TOT等多种模式,但又不同于后者,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货币价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发展起来的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这是一种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为合作理念的现代融资模式。其典型的结构为: 特许经营类项目需要私人参与部分或全部投资,并通过一定的合作机制与公共部门分担项目风险、共享项目收益。根据项目的实际收益情况,公共部门可能会向特许经营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或给予一定的补偿,这就需要公共部门协调好私人部门的利润和项目的公益性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因而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水平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特许经营类项目能充分发挥双方各自的优势,节约整个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成本,同时还能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6、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即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单位设立基金,将资金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上,待所投资项目建成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资本增值,其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共享、共担。这一方式的优点在于可以集聚社会上分散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操作模式如下:

7、以“设施使用协议”为载体融资。投资者事先同项目设施使用者签署“设施使用协议”并获付费承诺,然后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以使用协议作为融资载体来安排融资。其信用保证主要来自于“设施使用协议”中使用者的无条件付费承诺,在具体的融资结构设计中往往把使用协议做成一个实际上的项目债务融资担保或信用增强途径。此种方式较适合于资本密集、收益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港口设施等。

8、民间主动融资(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PFI)即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行,作为对该民间投资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向其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或租赁费,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PFI融资方式与BOT方式有类似之处(两者均涉及项目的“建设——经营——转让”),但在PFI中,最终是由政府支付项目建设、维护费用,相当于是政府购买服务,而BOT属于项目融资方式。由此PFI主要用于一些不收费的项目,如免费的桥梁、隧道等,而BOT适用于具有收费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收费的桥梁等。

9、使用者付费模式(User Reimbursement Model,URM)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合适的基础设施项目民间投资主体,同时,政府制定合理的受益人收费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上述费用转移支付给项目的民间投资者,作为购买项目服务的资金。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URM模式下,与BOT一样,资金的平衡来自于项目的收费,但与BOT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中的产品和服务的收费是在政府的中介下完成的。对于一些不适合私人直接进行收费、市场风险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如污染治理工程等,比较适合采用URM方式来运作。

10、影子收费融资模式(shadow tolling)是指对于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项目招标的方式确定民间投资主体,并授权后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与运营,作为对该民间主体的回报,政府在授权期限内每年以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形式基金向其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补偿其免费为公众提供服务应得的利益;授权经营期结束时,民间投资主体无偿转让项目给政府。

(1)适用范围

BOT、BT模式在一般情况下的确可以有效利用外资和民间资本,但是它有一个不可逾越的条件,就是要对基础设施的使用者直接征收费用(或政府一次性必须给出很大一笔钱来收购该基础设施),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来说,这种征收可能直接降低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显著的例子就是交通基础设施。

BOT工程较适宜于市场需求大,并且较具经营性价值的公共建设,如收费道路、发电厂等,便于拿营运收入回收投资成本。而对于一些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的城市非经营性公共工程,如一般公路、桥梁等,则采用“影子收费”的方式更加适合,由民间资本先行垫付经费,承担建设期间成本,政府可延后公共建设的财务支出,以纾解短期的财务负担。而政府虽然仍有财政负担,但有最大的负担上限,经营方保证稳定收益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成本规划达成利润极大。这样既可吸引投资,又转移了营运风险,像英国道路建设的主要就是采用了“影子收费”的激励机制。(2)采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的给付结构分析 ①组建DBFO公司 对于交通设施项目,采取授予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特许权的形式,并要求民间投资主体按照要求组建项目公司,通常称为DBFO公司,借此私人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授权期限内设计、建设、融资和运营该项目,其运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影子收费方式下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运作流程

②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与BOT、BT等融资方式的区别

在影子收费融资模式下,对于使用者并不直接向运营者付费,而是由政府根据设施的交通流量和预先商榷好的费率向运营者支付使用费的方式就是影子收费,也可以说补偿补偿费用的给付结构便是影子收费结构,通常在DBFO合约中设定,之所以称其为“影子”,是针对于真实的,如BOT模式中的显示收费而言的。

与BOT、BT等融资方式的区别在于,实质上它没有真正融得资金,最终还是由政府支付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相当于政府购买服务,只不过政府通过这种方式将支付的时间大大延长了,通常是二十年左右。

③影子收费的给付结构

影子费用的给付是为了对投资商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进行补偿,因此其建立在过往车辆的类型和数量的基础上。影子费用的给付通常从交通设施提供服务那天开始,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投资商尽快完成工程,对公众开放。

表:影子收费的给付结构

(3)影子收费方式的风险分担

对于政府而言,项目基本上由政府部门转向了私人部门,因为整个项目由私人部门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并筹措相关成本费用;政府仅承担交通风险,原因是影子费用的给付与交通流量相关,如果交通流量始终处于第二区间,那么政府给付的额度就会比较多,但由于给付始终在政府承受范围之内,所以相对于私人部门而言,政府承担的风险还是要小得多。但是高收益必定伴随着高风险,通过采取各种方法评估和规避风险之后,影子收费依然是一个对投资商有足够吸引力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途径。

第四篇: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投融资方案

一、投融资方案

本项目的预计投资资金总额为万元,如果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拟准备万元的投融资额。我公司具有本项目开发、投资及销售的相关资质,同时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欠部分设备材料款。故本工程我公司融资万元已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我公司将遵守承诺,一方面利用我司长期结累资金万元(不包括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以下融资渠道,以满足工程建设,主要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债务融资、项目融资等。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材料商支持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2、内部融资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3、债务融资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民间借贷,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意向书原件)。

4、项目融资前述均属于公司融资的范围,即以公司的名义,以公司的资产、未来的预期收益等为保障的融资方式。项目融资,则是以建设项目的名义,以该项目自身预期现金流量和未来收益、自身财产与所有者权益为保障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信托贷款和股权信托两种方式。

(1)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于向项目发放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该贷款类似于银行信贷,不同的是信托贷款的偿还方式比银行贷款灵活性大,企业与信托公司协商偿还方式,可以采取等本息、利随本清、到期一次性支付本息等。同时信托公司对信用风险控制要求严格,一般要求企业提供多种措施来降低信用风险,包括第三者担保、政府支持等。

(2)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相对贷款类信托,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增大,一般要求制定相应的措施规避风险,包括对项目进行绝对控股、阶段性持股等。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5、综上所述我公司自有资金与融资总额为万元。

6、为确保本项目按进度计划顺利进行,根据本项目特点我们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融资计划硬币投入资金计划超前,时间及资金数量须有余地。

(2)将整个项目分期、分段进行项目分解,工期目标分解,按各小项目的适应性安排施工,个主体项目的施工期错开。

(3)优化投资方案、优化配套机械设施对中期进度及投资目标进行跟踪管理。通过进度及投资计划的对比分析才去措施,做出调整,确保工期目标。

(4)充分发挥本项目经理部专业技术人才优势,遇到施工困难时发动技术人员集思广益为解决施工难题及时提出合理经济的方案。

二、公司对自有、融资资金的管理

(一)总 则

1、为了加强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资金运营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投资是指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项目合作、股权投资等行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投资有最终监督、管理、控制权。

(二)基本原则

1、风险最低原则。通过采取决策与执行相分离、业务操作与资金调度相分离的方式,使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

2、专业化原则。投资必须以全面细致的分析为依据,制定明确的投资方案并实施。

3、规范化原则。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决策程序,保证运作过程安全、高效、相互制约。

(三)审批权限

1、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办公会、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投资做出决策。

2、公司的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四)投资运作

1、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具体运作由投资管理部负责。投资管理部下设投资部负责组织实施方案设计、资金配置、组合管理和交易执行等。

2、投资管理部应及时掌握公司自有资金余额变化情况,安排适宜的投资项目。

3、投资管理部应于每月结束后一周内,就上月投资的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汇报。

分管投资管理部的公司领导需定期在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上通报投资的相关情况。

4、投资管理部在证券市场投资方案设计、合作交流、资金配置、组合管理和交易执行方面的有关方案,按事项的轻重,报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董事会备案或审批。

(五)账户管理及会计核算

1、投资管理部负责对合作券商、机构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等进行考核,并选择合格的合作机构。

2、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账户的日常使用。

3、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自有资金的整体归集划拨和会计核算。

4、投资资金调拨程序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5、投资管理部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交易记录制度,选派专人负责对每笔投资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存档,并在交易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凭证交计划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六)风险控制及审计监督

1、投资管理部应该将投资业务决策和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投资计划、审批文件等交风险控制部审查、备案。

2、风险控制部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对公司投资风险进行适时监控。

3、监察审计部负责投资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监察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投资业务进行审计,确保相关操作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投资,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七)附则

1、投资业务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须参照本办法制订各自的投资管理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2、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4、本办法自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五篇: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一、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 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

二、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BOT融资模式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

B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融资模式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 TOT融资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TOT融资模式

4、TBT模式

TBT模式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实质上,是ZF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TBT融资模式

5、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

一般而言,PPP融资模式主要应用于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首先,ZF针对具体项目特许新建一家项目公司,并对其提供扶持措施,然后,项目公司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和建设,融资来源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ZF特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三、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详解 PPP 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门-私人企业-合作”的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PPP模式是一种优化的项目融资与实施模式,以各参与方的“双赢”或“多赢”作为合作的基本理念,其典型的结构为:ZF部门或地方ZF通过ZF采购的形式与中标单位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特许合同(特殊目的公司一般是由中标的建筑公司、服务经营公司或对项目进行投资的,由特殊目的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经营。ZF通常与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达成一个直接协议,这个协议不是对项目进行担保的协议,而是一个向借贷机构承诺将按与特殊目的公司签定的合同支付有关费用的协定,这个协议使特殊目的公司能比较顺利地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采用这种融资形式的实质是:ZF通过给予私营公司长期的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有效运营。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ZF扶持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ZF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ZF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鼓励的。ZF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PPP融资模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能够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而采取PPP模式,ZF可以给予私人投资者相应的政策扶持作为补偿,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给予民营企业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通过实施这些政策可提高民营资本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积极性。

第四,PPP模式在减轻ZF初期建设投资负担和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在PPP模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由民营企业负责项目融资,有可能增加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资产负债率,这不但能节省ZF的投资,还可以将项目的一部分风险转移给民营企业,从而减轻ZF的风险。同时双方可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更好地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

PPP模式的组织形式非常复杂,既可能包括私人营利性企业、私人非营利性组织,同时还可能包括公共非营利性组织(如ZF)。合作各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同层次、类型的利益和责任上的分歧。只有ZF与私人企业形成相互合作的机制,才能使得合作各方的分歧模糊化,在求同存异的前提下完成项目的目标。

PPP模式的机构层次就像金字塔一样,金字塔顶部是ZF,是引入私人

ZF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一个完整的政策框架、目标和实施策略,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过程的各参与方进行指导和约束。金字塔中部是ZF有关机构,负责对ZF政策指导方针进行解释和运用,形成具体的项目目标。金字塔的底部是项目私人参与者,通过与ZF的有关部门签署一个长期的协议或合同,协调本机构的目标、政策目标和ZF有关机构的具体目标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参与各方在项目进行中达到预定的目标。这种模式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ZF或者所属机构与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及其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的作用。PPP模式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但并不是对项目融资的彻底更改,而是对项目生命周期过程中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一个新的模型。它是ZF、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基于某个项目而形成以“双赢”或“多赢”为理念的相互合作形式,参与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其运作思路如图所示。参与各方虽然没有达到自身理想的最大利益,但总收益即社会效益却是最大的,这显然更符合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宗旨。

PPP模式案例

北京地铁4号线在国内首次采用PPP模式,将工程的所有投资建设任务以7∶3的基础比例划分为A、B两部分,A部分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的投资建设,由ZF投资方负责;B部分包括车辆、信号等设备资产的投资、运营和维护,吸引社会投资组建的PPP项目公司来完成。ZF部门与PPP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要根据PPP项目公司所提供服务的质

量、效益等指标,对企业进行考核。在项目成长期,ZF将其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无偿或象征性的价格租赁给PPP项目公司,为其实现正常投资收益提供保障;在项目成熟期,为收回部分ZF投资,同时避免PPP项目公司产生超额利润,将通过调整租金(为简便起见,其后在执行过程中采用了固定租金方式)的形式令ZF投资公司参与收益的分配;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PPP项目公司无偿将项目全部资产移交给ZF或续签经营合同。

深圳地铁4号线由港铁公司获得运营及沿线开发权。根据深圳市ZF和港铁公司签署的协议,港铁公司在深圳成立项目公司,以BOT方式投资建设全长约16km、总投资约60亿元的4号线二期工程。同时,深圳市ZF将已于2004年底建成通车的全长4.5km的4号线一期工程在二期工程通车前(2007年)租赁给港铁深圳公司,4号线二期通车之日始,4号线全线将由香港地铁公司成立的项目公司统一运营,该公司拥有30年的特许经营权。此外,香港地铁还获得4号线沿线290万m2建筑面积的物业开发权。在整个建设和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由香港地铁公司绝对控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营期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深圳市ZF。

BOT常见投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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