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股权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股权投资
项目申报指南
一、受理单位及地址
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生产力中心),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16号火炬大厦B座一楼
二、申报条件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主要投入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
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划领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有核心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和生产所必须的设备和人才队伍,具备较为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权属关系明晰,无争议;
7、申报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三、所需材料
申报企业应向生产力中心提交种子资金股权投资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同时提交与纸质材料完全一致的电子文件),资料应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具体申请资料包括:
1、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声明;
2、种子资金股权投资申请表(可在中心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上下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验资报告;
5、当年或上一年度经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审计报告。成立期限未满一年的,提供与其成立时间相符的财务与会计报表;
6、项目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及管理团队介绍、产品或服务分析、行业及市场分析以及竞争能力分析等);
7、主要销售合同(已经实现实际销售的项目);
8、上年度纳税情况说明;
9、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资料;
10、申请股权联合投资时,还须提供相关创业投资机构的介绍、创业投资机构与企业签署的意向投资协议、创业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等;
11、其他必要材料。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报咨询。拟申请企业可通过电话或现场形式,咨询生产力中心申报相关事项。
第二步:申报受理。企业正式向生产力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生产力中心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即完成受理。
第三步:项目评估。中心将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申报材料送交成都市科技评估中心进行评估,并由评估中心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步:项目初审。市科技局对项目申报资料和评估报告组织开展项目初审,并汇总报送市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
第五步:评审决策。市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决策;评审决策通过的项目由生产力中心与项目申报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并实施投资。
第六步: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生产力中心按照投资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
五、办理时限 常年受理
六、法定依据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篇: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风险投资机制,营造良好的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结合我市实际,特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途与基本原则)
种子资金适用于促进市域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内的项目孵化和成果转化,弥补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市场缺失环节,破解融资瓶颈。通过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支持,鼓励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风险投资领域培育优质项目。
种子资金属于非营利性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种子资金的运作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益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进行。
(二)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政策。
第三条(资金来源)种子资金来源于成都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种子资金的运作收益和其他社会资金。种子资金设立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初始规模6000万元人民币,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逐年到位。
各区(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市)县级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用于与市级种子资金匹配。
第四条(支持对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较高创新水平(包括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较好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以及为这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均可纳入种子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成都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并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年销售收入不超过800万元人民币;
3.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 4.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5.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6.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7.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二)支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成都市域内,设立小企业专营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担保机构;
2.为满足前款条件的企业提供了贷款、担保等融资服务; 3.所提供的贷款利息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担保手续费率不高于3%。
第五条(使用方式)
种子资金使用的主要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
第六条(股权投资)
种子资金可通过直接投资、联合投资等形式获取企业股权,参与企业的创建或重建。
(一)直接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应有明确的退出方案设计,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联合投资时,种子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
第七条(融资担保)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种子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与其他机构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或创投机构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实施贷款或创业投资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
(一)鼓励专业担保机构与种子资金联合组建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联合担保或再担保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二)种子资金对银行的单户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担保,企业或其实际控制人无需提供实物资产抵押,种子资金担保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担保期限最长2年。
(三)对创投机构投资的单个投资项目,按创投机构投资额度不超过50%为投资项目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投资项目的创业股东以其项目股权提供反担保,种子资金对单户企业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融资补贴)
为鼓励银行、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种子资金可按融资效果给予银行、担保机构专项补贴。
(一)银行对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贷款余额在上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元人民币或贷款户数在上基础上每新增50户,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单户银行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担保机构为本办法支持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且担保手续费低于3%(含3%)的,按当年新增担保额的1%给予补贴,单户担保机构补贴总额最高为50万元人民币。补贴资金应进入银行专项准备金和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
(二)融资补贴申请程序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另行发文通知。
(三)同一内凡已申请本市级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本项补贴。
第九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设立成都市创新创业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和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评审会对种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评审会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召集,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1.决定种子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2.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确定种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4.审议批准种子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以及融资补贴方案;
5.审定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6.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评审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提请和组织召开评审会。
(三)受评审委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种子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在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市财政局的监督下,负责种子资金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执行评审委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依据本办法,制订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2.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3.协助评审会的组织筹备和实施;
4.执行评审委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四)种子资金管理的工作经费,可在所管理的资金总额的3%以内由评审会根据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据实审定。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资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以及种子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第十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向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查合格后即可办理受理登记手续。
(二)调研审查。种子资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按照种子资金使用类别组织专业人员实地调研,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报评审委办公室。
(三)审批决策。评审委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报请评审会召集人召开会议,对申请项目和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决策;经评审会审定通过的项目,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按照项目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和资金回收)
(一)项目管理。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除按种子资金股权投资和融资担保项目协议规定的条款进行监督管理外,还应组织专业人员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项目和承担企业进行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建议意见报评审委。
(二)资金回收。对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的资金,一般采取首次公开募集上市、协议转让、企业回购或者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回收;对以融资担保方式投入的资金,在担保期限届满后解除担保并收回保证金。
(三)融资担保合同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有权提前终止融资担保合同,收回资金,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1.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 2.项目承担企业无正当理由停止申报项目的开发和生产活动;
3.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4.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严重失职。
(四)项目承担企业的义务: 1.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2.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3.积极配合种子资金管理机构监管;
4.按项目协议履行被担保义务,或按期上缴红利; 5.项目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清算与后续管理)
种子资金项目如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资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按《成都市政府性审计、会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暂行管理办法》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审委审批后,采取案销账存方式管理项目及财务档案。
第十三条(管理与监督)
(一)种子资金管理机构须接受评审委的监管与指导,及时报告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在每季度末向评审委报送本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
(二)评审委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监管与指导,在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自评报告的基础上,对资金运作的目标、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和绩效考核。评审委可委托有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对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上一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所需费用以及评审会评审论证、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均据实在种子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三)种子资金应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所规定以外的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种子资金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种子资金,或出于欺诈目的故意导致种子资金项目减值或破产清算等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种子资金申请资格,列入种子资金黑名单,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由种子资金管理机构追回已拨付的资金,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第三篇: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项目申报指南
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增加了企业(单位)注册功能。新功能增加后,所有使用平台申报项目的单位,无论之前是否在平台上申报过项目,都需要进行企业(单位)注册。只需注册一次,以后将凭借注册的帐号登录,进入个人中心操作项目申报和管理。7月8日前申报的项目,使用 之前申请的项目编码登录查看和管理。
本文阅读对象为项目单位,主要内容为项目申报指南。
一、审批、核准和备案项目申报
企业(单位)必须进行网上注册后,才能申报项目。未注册的企业(单位)首先要注册,已经注册的企业直接登录进行项目申报。
1.企业注册
在首页的右侧登录框下面点击“注册”或网页右上角“注册”按钮进行注册。只需操作一次注册,之后再申报项目只需要凭借注册的帐号登录即可。见下图。
2.登录个人中心
注册成功后,开始登录申报项目。登录可以从“用户登录”里进入,也可以从下图中的红框里进入。
登录成功后,会进入“个人中心”,“个人中心”分为三个区域,左下侧的区域为“项目申报区域”,是用来进行项目申报的;上方的区域为“信息浏览区域”,是用来供申报人查看信息和相关规定法律的;右下侧的“我的项目”区域,是用来管理项目和个人信息的。见下图。
(1)项目申报
在“项目申报”区域里面已经划分了“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关于这个三个类型不同的项目定义也在下放有文字解释。按照项目需求,点击申报;申报分为“项目信息填写”-》“事项选择”-》“联审部门确定”,只需要按照系统提示一步步操作即可。
如果项目申报成功,会在“我的项目”的里“审核备项目”列表中看到该项目,并且该项目的状态是“办理中”,表示已经上报成功,正在审批中。见下图。
(2)退回修改
如果项目申报经审批部门审核后,需要退回修改,就去“我的项目”-》“审核备项目”项目列表里,找到该项目,此时该项目的状态显示为“退回”。单击“操作”区域中的“退回意见”查看审批部门反馈意见,点击“修改操作”按钮进行重新回答问题,重新进行联审确定,如果是项目信息出现错误,单击“编辑”修改。
(3)项目修改、删除
在项目状态是“未提交”或者是“退回”的时候,可以点击“编辑”修改或删除项目。如果项目状态显示的是“办理中”则不能修改或删除项目基本信息。
(4)继续申报
对于中途退出未完成申报的或者从可研阶段继续申报初步设计阶段的,使用“继续申报”功能。
如果申报项目过程中,操作“事项选择”后,中途退出并未完成申报,则系统会自动保存该项目。在“我的项目”中,可以看到该项目状态为“未提交”,此时点击“继续申报”可继续完成申报操作,但是如果申报过程中,未进行到“事项选择”一步则系统不能自动保存项目。如果一个项目的可研已经批复完成,要继续申报“初步设计审批”,也要点击“继续申报”按钮完成项目下一个阶段的申报。网页上有文字解释。见下图。
二、报建手续申报
如果要申报“报建手续”,“我的项目”-》“审核备项目”-》“操作区域”-》“办理报建”。
注意:“办理报建”按钮只有项目状态显示为“办结”时,才会出现。
三、账户管理
“我的项目”-》“个人信息”:修改申报单位的基本信息;
“我的项目”-》“密码修改”:修改登录密码。
第四篇:保险公司直接股权投资申报指南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申报指南
第一章总则
本指南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79号文件《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编撰,如有异议请以《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为准。
第一条本指南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二条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指南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六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 1
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
(三)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四)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
(五)上一会计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六)上一会计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项的限制。前款所称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该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二)投资管理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接受中国保监会实际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最近三年未发现投资机构及主要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六)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业务资质;
(七)熟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业务流程和交易结构,且具有承办股权投资有关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商业信誉良好;
(八)与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业团队成熟稳定,拥有不少于6名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为保险资金提供资产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标的
第九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
(四)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五)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
(六)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高耗能、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等企业股权。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者参股投资机构。
保险资金投资保险类企业股权,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项限制。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第四章投资规范
第十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运用资本金;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可以运用资本金或者与投资资产期限相匹配的责任准备 4
金;
(三)不得运用借贷、发债、回购、拆借等方式筹措的资金投资企业股权,中国保监会对发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三)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重大股权投资,应当通过任命或者委派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确保对企业的控股权或者控制力,维护投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其他直接股权投资,应当通过对制度安排、合同约定、交易结构、交易流程的参与和影响,维护保险当事人的知情权、收益权等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加强投资期内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建立资产增值和风险控制为主导的全程管理制度。除执行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规划和发展企业协同效应,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防范经营和投资风险;选聘熟悉行业运作、财务管理、资本市场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参与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采取完善治理、整合资源、重组债务、优化股权、推动上市等综合措施,提升企业价值;
(二)其他直接投资股权的,应当指定专人管理每个投资项目,负责与企业管理团队沟通,审查企业财务和运营业绩,要求所投企业定期报告经营管理情况,掌握运营过程和重大决策事项,撰写分析报告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所投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或者尽职调查;
第十四条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应当聘请符合本指南第八条规定的专业机构,采用两种以上国际通用的估值评估方法,持续对所投股权资产进行估值和压力测试,得出审慎合理的估值结果,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基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现金流量折现法以及倍数法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
(二)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
(三)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四)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五)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
(六)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
(七)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中国保监会审核期间,拟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停止该项股权投资:
(一)出现或者面临巨额亏损、巨额民事赔偿、税收政策调整等重大不利财务事项;
(二)出现或者面临核心业务人员大量流失、目标市场或者核心业务竞争力丧失等重大不利变化;
(三)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大惩罚性监管措施;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可能对投资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不利事项。
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决议。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进行非重大股权投资和投资基金投资的,应当在签署投资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除提交本指南第十五条第(三)、(六)、(八)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的投资决议;
(二)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法律意见书及投资协议或者认购协议;
(三)对投资机构及投资基金的评估报告。
中国保监会发现投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规定的,7
有权责令保险公司予以改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投资企业股权,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和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资情况;
(二)资本金运用;
(三)资产管理及运作;
(四)资产估值;
(五)资产质量及主要风险;
(六)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置;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报告还应当说明投资收益及分配、资产认可及偿付能力、投资能力变化等情况,并附经专业机构审计的相关报告。
第六章 申报材料
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需要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报告(申请)
为公司正式发文,其中重大股权投资为申请,其他股权投资为报告。报告(申请)事项应当清晰完整,包括投资方案、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比例、关联交易、合规情况和决策程序等,并说明投资协议签署时点。
二、决策文件及承诺书
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供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其他股权投资,应当提供董事会或者授权机构决议。决议应当事项和内容清晰,结论明确;必要时,还应附上会议纪要或相关记录。
公司应当承诺报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函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内部文件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方案和法律意见书等。可行性研究报告除必备的分析论证要素外,还应当结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或规划,提供未来一年偿付能力预测和股权投资压力测试。合规报告由公司合规部门提供,并由公司合规责任人签署,全面评估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投资能力、投资时财务状况、资金来源、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投资标的和关联交易合规性等。法律意见书由公司法律部门提供,并由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法律意见应当明确。
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还应当提供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业务相关度说明及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保险公司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及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在后续管理方案中提供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
四、合同文本
应当为正本,包括投资合同(协议)和托管合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投资合同(协议)应当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的条款,及任命或者委派 9
董事、监事、经营管理层或者关键岗位人选的条款。
五、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
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由专业机构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包括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和偿付能力报告。其中,专业机构资质说明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尽职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和偿付能力报告应当客观公正,结论明确。专业机构为非保险机构的,还应当出具承诺书,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篇:2017年股权投资项目申请指南
2017年股权投资项目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中小微企业予以股权投资支持。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9号;
(三)《深圳市财政产业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5﹞19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六)《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投入方式改革方案》,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2013〕287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股权投资资金总额控制。支持方式:单位申请、专家评审、现场考察、股权评估、社会公示、决定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申请单位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完税证明复印件;
(七)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不提供);
(八)股东会批准文件,责任股东承诺书原件,责任股东为自然人的,同时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十)项目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根据情况选择提供)包括:知识产权证明、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级技术水平证明材料;获创业投资有关证明材料(若有则提供)。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1月12日至3月13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1月12日至3月14日
(三)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电子领域:胡怀江、文莉(88102176、88101265)信息领域:李时、曾鑫鹏(88103596、88101054)生物领域:王绍文、刘擎(88121057、88121058)资源与环境领域:王绍文、刘擎(88121057、88121058)材料与能源领域:张俊、蒋斌(88100739、88103124)先进制造领域:杜保伟、张智勇(88121726、88103956)未来产业专项资金:
海洋领域:王绍文、刘擎(88121057、88121058)生命健康领域:王绍文、刘擎(88121057、88121058)航空航天领域:杜保伟、张智勇(88121726、88103956)机器人、智能装备领域:杜保伟、张智勇(88121726、88103956)
可穿戴设备领域:胡怀江、文莉(88102176、88101265)
(五)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股权投资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请——申请人向市科技创新委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组织股权评估——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投资方案(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资助项目由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下达)——申请单位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签订股权投资合同——申请人与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股权变更。
十、办理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依据股权投资合同跟踪项目进展。
说
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请单位代理资金申请事宜,请项目申请单位自主申请。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