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7号令发布 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不含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列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七)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和一级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涂改、伪造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二)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编者注:
1、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见本规定第九条;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见本规定第十条;
3、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见本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五)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六)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三条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本条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但在申请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资质条件的下一个等级核定其资质等级: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三)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企业资质年检做出结论,并记录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净资产、人员和经营规模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由企业在资质年检结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需要降低资质等级的,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第二十八条 降级的建筑业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条 建筑业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三十一条 理筑业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五条 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视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三)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三十九条 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5 发表日期:2015-02-11 | 来源 :民商法律网| 点击数: 2974 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陈政高
2015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文20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20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4]159号
目 录
一、总 则...........................................................7
二、标 准.........................................................10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0 1....................................................................11 1.1 一级资质标准..................................................11 1.2 二级资质标准..................................................12 1.3 三级资质标准..................................................13 1.4 承包工程范围..................................................14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7 2.1 一级资质标准..................................................17 2.2 二级资质标准..................................................18 2.3 三级资质标准..................................................20 2.4 承包工程范围..................................................21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23 3.1 一级资质标准..................................................23 3.2 二级资质标准..................................................24 3.3 三级资质标准..................................................25 3.4 承包工程范围..................................................26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28 4.1 一级资质标准..................................................28 4.2 二级资质标准..................................................29 4.3 三级资质标准..................................................31 4.4 承包工程范围..................................................32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34 5.1 一级资质标准..................................................34 5.2 二级资质标准..................................................35 5.3 三级资质标准..................................................37 5.4 承包工程范围..................................................37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0 6.1 一级资质标准..................................................40 6.2 二级资质标准..................................................41 6.3 三级资质标准..................................................42 6.4 承包工程范围..................................................42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4 7.1 一级资质标准..................................................44 7.2 二级资质标准..................................................45 7.3 三级资质标准..................................................46 7.4 承包工程范围..................................................47 1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0 8.1 一级资质标准..................................................50 8.2 二级资质标准..................................................51 8.3 三级资质标准..................................................53 8.4 承包工程范围..................................................54 9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7 9.1 一级资质标准..................................................57 9.2 二级资质标准..................................................58 9.3 三级资质标准..................................................59 9.4 承包工程范围..................................................60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65 10.1 一级资质标准.................................................65 10.2 二级资质标准.................................................67 10.3 三级资质标准.................................................68 10.4 承包工程范围.................................................69 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72 11.1 一级资质标准.................................................72 11.2 二级资质标准.................................................73 11.3 三级资质标准.................................................75 11.4 承包工程范围.................................................75 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77 12.1 一级资质标准.................................................77 12.2 二级资质标准.................................................77 12.3 三级资质标准.................................................78 12.4 承包工程范围.................................................79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81 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82 13.1 一级资质标准.................................................82 13.2 二级资质标准.................................................83 13.3 三级资质标准.................................................84 13.4 承包工程范围.................................................84 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86 14.1 一级资质标准.................................................86 14.2 二级资质标准.................................................86 14.3 三级资质标准.................................................87 14.4 承包工程范围.................................................88 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89 15.1 资质标准.....................................................89 15.2 承包工程范围.................................................89 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1 16.1 一级资质标准.................................................91 16.2 二级资质标准.................................................92 16.3 承包工程范围.................................................93 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5 2 17.1 一级资质标准.................................................95 17.2 二级资质标准.................................................95 17.3 承包工程范围.................................................96 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8 18.1 一级资质标准.................................................98 18.2 二级资质标准.................................................99 18.3 承包工程范围.................................................99 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0 19.1 一级资质标准................................................100 19.2 二级资质标准................................................101 19.3 三级资质标准................................................102 19.4 承包工程范围................................................103 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4 20.1 一级资质标准................................................104 20.2 二级资质标准................................................105 20.3 三级资质标准................................................106 20.4 承包工程范围................................................107 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8 21.1 一级资质标准................................................108 21.2 二级资质标准................................................109 21.3 三级资质标准................................................111 21.4 承包工程范围................................................111 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3 22.1 资质标准....................................................113 22.2 承包工程范围................................................113 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4 23.1 一级资质标准................................................114 23.2 二级资质标准................................................115 23.3 承包工程范围................................................115 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7 24.1 一级资质标准................................................117 24.2 二级资质标准................................................117 24.3 三级资质标准................................................118 24.4 承包工程范围................................................119 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1 25.1 一级资质标准................................................121 25.2 二级资质标准................................................121 25.3 承包工程范围................................................122 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3 26.1 一级资质标准................................................123 26.2 二级资质标准................................................124 26.3 三级资质标准................................................124 26.4 承包工程范围................................................125 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7 3 27.1 一级资质标准................................................127 27.2 二级资质标准................................................128 27.3 三级资质标准................................................129 27.4 承包工程范围................................................130 28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1 28.1 一级资质标准................................................131 28.2 二级资质标准................................................132 28.3 三级资质标准................................................133 28.4 承包工程范围................................................134 29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6 29.1 一级资质标准................................................136 29.2 二级资质标准................................................137 29.3 三级资质标准................................................138 29.4 承包工程范围................................................139 30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1 30.1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141 30.2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142 30.3 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143 30.4 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145 30.5 承包工程范围................................................147 31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9 31.1 一级资质标准................................................149 31.2 二级资质标准................................................150 31.3 三级资质标准................................................151 31.4 承包工程范围................................................152 32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3 32.1 一级资质标准................................................153 32.2 二级资质标准................................................154 32.3 承包工程范围................................................154 33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6 33.1 一级资质标准................................................156 33.2 二级资质标准................................................157 33.3 三级资质标准................................................157 33.4 承包工程范围................................................158 34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0 34.1 一级资质标准................................................160 34.2 二级资质标准................................................161 34.3 承包工程范围................................................161 35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 35.1 一级资质标准................................................163 35.2 二级资质标准................................................164 35.3 承包工程范围................................................165 36 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8 36.1 一级资质标准................................................168 4 36.2 二级资质标准................................................169 36.3 承包工程范围................................................169 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1 37.1 一级资质标准................................................171 37.2 二级资质标准................................................172 37.3 三级资质标准................................................173 37.4 承包工程范围................................................174 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6 38.1 一级资质标准................................................176 38.2 二级资质标准................................................177 38.3 三级资质标准................................................178 38.4 承包工程范围................................................179 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1 39.1 一级资质标准................................................181 39.2 二级资质标准................................................182 39.3 三级资质标准................................................183 39.4 承包工程范围................................................183 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5 40.1 一级资质标准................................................185 40.2 二级资质标准................................................186 40.3 承包工程范围................................................187 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8 41.1 一级资质标准................................................188 41.2 二级资质标准................................................189 41.3 三级资质标准................................................190 41.4 承包工程范围................................................191 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3 42.1 一级资质标准................................................193 42.2 二级资质标准................................................194 42.3 三级资质标准................................................195 42.4 承包工程范围................................................196 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8 43.1 一级资质标准................................................198 43.2 二级资质标准................................................199 43.3 三级资质标准................................................200 43.4 承包工程范围................................................201 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2 44.1 一级资质标准................................................202 44.2 二级资质标准................................................203 44.3 三级资质标准................................................203 44.4 承包工程范围................................................204 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6 45.1 一级资质标准................................................206 45.2 二级资质标准................................................207 5 45.3 承包工程范围................................................208 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9 46.1 一级资质标准................................................209 46.2 二级资质标准................................................210 46.3 承包工程范围................................................211 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3 47.1 一级资质标准................................................213 47.2 二级资质标准................................................213 47.3 三级资质标准................................................214 47.4 承包工程范围................................................215 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8 48.1 资质标准....................................................218 48.2 承包工程范围................................................218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220 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221 49.1 资质标准....................................................221 49.2 承包业务范围................................................221
一、总 则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按 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60周岁以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二、标 准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 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2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2.1 一级资质标准
2.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2.1.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2.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一级以上公路路基10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二级以上等级公路路面(不少于2层且厚度10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2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300万平方米以上;(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500米或单跨跨度≥100米的桥梁6座以上;
(4)累计修建单座隧道长≥1000米的公路隧道2座以上,或单座隧道长≥500米的公路隧道3座以上。2.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6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3台;(2)12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4台;(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4台;
(4)摊铺宽度12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6台;(5)各型压路机2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10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10台);
(6)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2台;(7)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2套;(8)水泥混凝土泵车4台;
(9)隧道掘进设备2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4台,压浆设备2台。
2.2 二级资质标准
2.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2.2.2 企业主要人员(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2.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三级以上公路路基200公里以上;(2)累计修建四级以上公路路面(厚度5厘米以上沥青混凝土路面或20厘米以上水泥混凝土路面)200万平方米以上;
(3)累计修建单座桥长≥100米或单跨跨度≥40米的桥梁4座以上。2.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2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2)6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2台;(3)30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4)摊铺宽度8米以上的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5)120千瓦以上平地机3台;(6)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3台;(7)100千瓦以上推土机3台;
(8)各型压路机10台(其中沥青混凝土压实设备4台,大型土方振动压实设备2台);
(9)扭矩200千牛〃米以上的钻机1台;(10)80吨以上自行式架桥机1套;(11)50吨以上吊车1台;(12)水泥混凝土泵车2台;
(13)隧道掘进设备1台,水泥混凝土喷射泵2台,压浆设备1台。
2.3 三级资质标准
2.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2.3.2 企业主要人员
(1)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3)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且施工员、安全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企业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2.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机械设备:
(1)100吨/小时以上沥青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2)5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混凝土拌和设备1台;(3)摊铺宽度4.5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4)8吨以上压路机5台;(5)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2台;(6)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7)30吨以上吊车1台。
2.4 承包工程范围
2.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2.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1000米以下、单跨跨 度150米以下的桥梁,长度1000米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2.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二级以下公路,单座桥长500米以下、单跨跨度50米以下的桥梁工程的施工。
注: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3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3.1 一级资质标准
3.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3.1.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7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0人。
3.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150公里以上Ⅰ级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2)2座全长1000米以上铁路隧道;
(3)3座单跨32米且桥长1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4)2个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新建或改建站场;(5)2个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2 二级资质标准
3.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3.2.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0人。
3.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 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60公里以上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2)3座全长100米以上铁路隧道;(3)8座单跨24米的铁路桥梁;(4)3座中间站;
(5)2个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铁路综合工程(不包括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
3.3 三级资质标准
3.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3.3.2 企业主要人员
(1)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铁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铁道工程(或桥梁工程或隧道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铁道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测量员、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材料员、标准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 5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3.4 承包工程范围
3.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30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施工,以及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板梁桥和单跨大于64米的桥梁、全长30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3.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15公里以下Ⅰ级铁路工程、30公里以下Ⅱ、Ⅲ、Ⅳ级铁路工程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32米的桥梁、全长12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新建、改建15公里以下Ⅲ、Ⅳ级铁路综合工程的施工(不包括钢桁梁、钢板梁桥及单跨大于24米的桥梁、全长200米以上的隧道,以及铁路电务、电气化和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注:铁道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铁道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铁路线路、站场、路基、轨道等专业职称。
4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1 一级资质标准
4.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4.1.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人。4.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4.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6)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 二级资质标准
4.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4.2.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4.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4.2.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2)80吨以上起重船;(3)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 三级资质标准
4.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4.3.2 企业主要人员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1(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4.3.3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1)打桩船;(2)起重船;
(3)总装机功率1200千瓦以上挖泥船;(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4 承包工程范围
4.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4.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5.1 一级资质标准
5.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5.1.2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0人。
5.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5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
座;
(2)过闸流量≥50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MW(或流量≥25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500米的水工隧洞4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5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12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12万米以上或防渗墙8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2 二级资质标准
5.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5.2.2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40人。
5.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其中1~2类至少1类,3~5类至少1类,工程质量合格。
(1)库容50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15米以上或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且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水电站大坝2座;
(2)过闸流量60立方米/秒的水闸4座(不包括橡胶坝等);
(3)总装机容量10MW以上水电站2座;
(4)总装机容量500KW(或流量≥8立方米/秒)以上泵站2座;
(5)洞径≥4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200米的水工隧洞3个;
(6)年完成水工混凝土浇筑2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体土石方填筑60万立方米以上或灌浆6万米以上或防渗墙4万平方米以上;
(7)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水电工程。
5.3 三级资质标准
5.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5.3.2 企业主要人员
(1)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5.4 承包工程范围
5.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5.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工程规模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3
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但下列工程规模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7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50M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8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1000米、堤防级别2级以下。5.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下的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小(1)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和建筑物级别4级以下水工建筑物的施工总承包,但下列工程限制在以下范围内:坝高40米以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0MW以下、泵站总装机容量800KW以下、水工隧洞洞径小于6米(或断面积相等的其它型式)且长度小于500米、堤防级别3级以下。
注:
1.水利水电工程是指以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治涝、水环境治理等为目的的各类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主要工程内容包括:水工建筑物(坝、堤、水闸、溢洪道、水工隧洞、涵洞与涵管、取水建筑物、河道整治建筑物、渠系建筑物、通航、过木、过鱼建筑物、地基处理)建设、水电站建设、水泵站建设、水力机械安装、水工金属结构制造及安装、电气设备安装、自动化信息系统、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以及与防汛抗旱有关的道路、桥梁、通讯、水文、凿井等工程建设,与上
述工程相关的管理用房附属工程建设等,详见《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标准》(SL26-2012)。
2.水利水电工程等级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确定。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6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6.1 一级资质标准
6.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6.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6.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80万千瓦以上;(2)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3)22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600公里;(4)22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8座;
40(5)22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100公里。
6.2 二级资质标准
6.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6.2.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6.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电站装机容量100万千瓦以上;(2)单机容量10万千瓦机组累计4台;(3)110千伏送电线路累计700公里;(4)110千伏电压等级变电站累计7座;
41(5)110千伏电缆工程累计200公里。
6.3 三级资质标准
6.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6.3.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力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6.4 承包工程范围
6.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6.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22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6.4.1 三级资质
可承担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发电工程、110千伏以下送电线路和相同电压等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注:
1.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2.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7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7.1 一级资质标准
7.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7.1.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7.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3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10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44(2)10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6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20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30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6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3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2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7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2 二级资质标准
7.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7.2.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5(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7.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2类或某1类的2项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60万吨/年以上铁矿采、选工程;
(2)60万吨/年以上有色砂矿或30万吨/年以上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45万吨/年以上煤矿工程或150万吨/年以上洗煤工程;
(4)30万吨/年以上磷矿、硫铁矿或20万吨/年以上铀矿工程;
(5)10万吨/年以上石膏矿、石英矿或40万吨/年以上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7.3 三级资质标准
7.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7.3.2 企业主要人员
(1)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工作经历,且具有矿建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矿业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矿山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7.4 承包工程范围
7.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矿山工程的施工。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12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12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70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15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
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的工程项目)或36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70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36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24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80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矿山工程(不含矿山特殊法施工工程)的施工:
(1)70万吨/年以下铁矿采、选工程;
(2)70万吨/年以下有色砂矿或36万吨/年以下有色脉矿采、选工程;
(3)60万吨/年以下煤矿矿井工程(不含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上的矿井、立井井深大于600米)或180万吨/年以下洗煤工程;
(4)36万吨/年以下磷矿、硫铁矿或24万吨/年以下铀矿工程;
(5)12万吨/年以下石膏矿、石英矿或48万吨/年以下石灰石矿等建材矿山工程。
注:
1.矿山工程包括矿井工程(井工开采)、露天矿工程、48 洗(选)矿工程、尾矿工程、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及其他地面生产系统和矿区配套工程。
其他地面生产系统是指转载点、原料仓(产品仓)、装车仓(站)以及相互连接的皮带输送机栈桥的土建及相对应的设备安装工程。
矿区配套工程是指矿区内专用铁路工程、公路工程、送变电工程、通讯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等。
2.矿山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矿建、结构、机电、地质、测量、通风安全等专业职称。
8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8.1 一级资质标准
8.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8.1.2 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冶金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冶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0人,且冶金工程(或金属冶炼或金属材料或焦化或耐火材料或建筑材料)、结构、电气、给排水、动力、暖通、测量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8.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10年承担过下列11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年产100万吨以上炼钢或连铸工程(或单座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