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川人社发[2012]12号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02]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另增加100元。6、2011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年龄(不含折算年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二篇: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6、2011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三篇:贵州省人社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2]5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结合我省地处艰苦边远地区省情,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2、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的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1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企业 退休 通知
抄报: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500份
第四篇:关于201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2012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2]5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提高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标准。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提高专项津贴标准,继续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2012年1月1日后 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领取高级职称专项津贴。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标准,正高级职称提高为每月700元,副高级职称(包 括高级技师)提高为每月600元;此前历年已享受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统一转为高级职称专项津贴并按 上述标准补齐后从2012年1月1日起发放。
2、对201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60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调整基数。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 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 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是完善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的规定和以下要求抓好落实:
(一)执行方式。各地直接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不得另行制定方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
(二)确保发放。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缴费基数、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补助力度、完善和规范省级统筹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拖欠。
(三)总结报告。具体落实情况,2012年3月底前按附表要求填报,4月10日前将转发本通知的正式文件和书面总结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第五篇:四川省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6、2011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