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第四章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涉及面广的工作,必须坚持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为了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对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具有合理的专业人员配臵,熟悉国家环境政策,能够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预测;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符合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同时,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国家还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确立和沿革
我国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最早规定见于1986年3月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了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并按照证书规定的范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年6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要求。
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阶段
1986一1989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分为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两种。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都有权核发评价证书,两级核发、两级管理。持综合证书的评价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持专项证书的评价单位只能按证书限定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全国有1 500余个单位获得评价资质。持证评价有效地规范了评价市场,有利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也有所提高。但当时具有综合证书评价资质的单位大都是高等院校、环境保护科研单位,一些设计、研究单位,虽然技术力量雄厚、业务水平高,也只能获得和专业有关的专项评价证书,从长远发展看,制约了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的发展和水平的提高。
二、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经过3年的试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中详细规定了评价证书的等级、申请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持证单位的职责及其考核办法等,并将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综合证书和专项证书改为甲级证书和乙级证书两种。甲级证书单位可以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乙级证书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甲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乙级证书单位的核发权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要求,强调是事业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有权申领甲级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只能申领乙级评价证书。
评价证书分级后,一批有能力的单位获得了甲级评价证书。全国共有’700余家单位分别获取甲级评价证或乙级证书,形成一支素质较高的环境影响评价队伍但由于评价资质受到单位批准机关的级别限制,不是以技术能力为判定标准,仍不够合理;评价单位工作范围又没有了限制,体现不了专业特长,不利于发挥技术优势。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核发评价证书,也不利于控制评价单位数量和保证评价单位质量。
1998年11月,国务院253号令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国家法规的形式首次明确规定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并规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评价证书要规定评价的等级和范围;并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据此制定具体办法。
三、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阶段
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授权,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3月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当时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整顿,取消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评价单位的评价资质。根据国务院领导要求评价单位“少而精”的精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分级原则和专业特长,重新核发了评价证书,并予以公布。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在乙级证书中增设了环境影响报告表一类。由于按建设项目类别划分了工作范围,更有利发挥评价单位特长,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更有保证。此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环保总局于2001年和2004年分别开 展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的评价单位定期考核,并在此期问,加大了对各单位日常工作的监督力度,查处了几批工作质量差、有违规行为的单位,进一步规范了行业秩序和从业行为。
同时,在评价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基础上,为了强化环评工作的责任,进一步推动环境影响评价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人事部于2004年2月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提出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的机构必须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资质管理都迈上了新台阶。
第二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实行资格审查,是对从事特殊行业或职业的单位或个人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多年实践表明,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是规
范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之一。为了提高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评价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心,避免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能力的单位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作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规定: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
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上述条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单位承担,个人不能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因为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涉及面广的工作,依靠个人的力量和专业水平,不可能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需求和工作质量。
(2)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从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否则不可以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
务。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3)资质证书分等级和限定评价范围,评价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并应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可行性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环境保护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提出结论,它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综合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此项规定是为了防止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工作敷衍塞责或是弄虚作假,保证环境影响评价的客观公正和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与对违规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处罚条款是相呼应的。
(4)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是咨询服务性质,因此,其收费应接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5)要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名单。这是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是为了有利于建设单位全面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等有关信息,以便自主选择适当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评价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名单,也可让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6)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审批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保证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的独立性、公正性,不依附行政机关的权力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公正审批。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建设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为其服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只要所选择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加以限制和干预。在《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提法有所不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用的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而晚四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用的是“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这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性质的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环境影响评价被确定为咨询服务业,并作为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出现,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咨询服务市场逐步开放,咨询服务机构也呈现多元化。因此,称为“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机构”既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也体现了其咨询服务的行业特点。
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
和申请程序、资格证书的管理与审核、违规评价机构的处罚等进行l『规定。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分级
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两个级别主要根据持证单位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无论是甲级评价资格机构或乙级评价资格机构,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
(1)要具备法人资格,这是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作为环境咨询市场准入的先决条件,也是与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合同和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起码条件。
(2)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设臵有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部门,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这是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条件。
(3)要能够独立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主要污染因子的调查分析和主要环境要素的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生态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具备专职从事工程、环境、生态、社会经济等工作的技术人员,配备有与业务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绘图设备。这是人员条件、办公设备条件和工作能力条件,是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涉及的各专业工作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是报告表的重要条件。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级
在技术力量配备方面,甲级评价机构至少应配备4名高级技术职称和6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且最少有6名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从事3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
乙级评价机构至少应配备6名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可适当降低要求。人员配臵不完全具备乙级评价证书资格要求的申请机构,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只开展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业务的乙级证书。
无论是甲级评价机构还是乙级评价机构,其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会不断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会不断更新,要想达到熟悉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不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培训和接受相关继续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范围的划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允许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范围;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不受限制。评价工作范围包括评价的环境影响要素和行业类别两部分。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及对环境影响的不同,环境影响要素划分为10种,行业类别划分为18个行业。围承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将会受到处罚。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和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包括四项内容的申请: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
.
(2)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的调整申请;
(3)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晋级申请;
(4)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更名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相关申请,必须由申请机构提交申请,呈报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部门,即IN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各类资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统一时间进行受理和审批,申请的审查坚持严格和公正的原则,并采取综合考评的形式,不仅包括材料审查,而且结合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后择优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主要依据其单位性质、特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人员配臵及相关条件来审核确定。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持有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可以承担编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
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何超越行业范围和要素范围承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将会受到处罚。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和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包括四项内容的申请: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
.
(2)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的调整申请;
(3)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晋级申请;
(4)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更名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相关申请,必须由申请机构提交申请,呈报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各类资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统一时间进行受理和审批,申请的审查坚持严格和公正的原则,并采取综合考评的形式,不仅包括材料审查,而且结合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后择优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对环境影响评价持证单位按行业和环境要素划定业务范围,主要依据其单位性质、特点、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人员配臵及相关条件来审核确定。持有甲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持有乙级评价证书的单位,可以按照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持有乙级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可以承担编制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持有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仅可在批准的行业中从事批准的环境影响要素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任何超越行业范围和要素范围承揽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将会受到处罚。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和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的申请包括四项内容的申请:
(1)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申请;
.
(2)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工作范围的调整申请;
(3)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晋级申请;
(4)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更名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相关申请,必须由申请机构提交申请,呈报环境影响评价的资质管理部门,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对各类资质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统一时间进行受理和审批,申请的审查坚持严格和公正的原则,并采取综合考评的形式,不仅包括材料审查,而且结合专家评议和现场考察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后择优选择。符合
规定条件的,颁发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
四、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管理与考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规范使用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签订评价合同时,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在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还应将评价资格证书的缩印件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同时附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评价资格证书缩印件应加盖评价机构单位公章。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按规定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政主管部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本行业主管部门。评价单位在机构或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化时,必须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组织对评价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分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
评价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是咨询服务性质,因此,其收费应接受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同时,为了方便建设单位自主选择适当的评价单位,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单位名单。一般是在每年的受理申请和调整后,公布新颁发资质、调整、晋级及更名的评价单位名单。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管理
1.收费的法律依据及变化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最早的法律依据是198l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6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办法中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费用,实行按工作量收费的原则,并从可行性研究费用中支出。1989年5月国家环境保护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出《关于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费用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提出了收费项目,并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出《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对1989年开始试行的收费原则和方法进行了确认,并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性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2001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文,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且由价格部门进行管理。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属逐步对外开放的咨询服务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必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且由价格部门进行管理。
2.现行收费的依据及性质
2002年1月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
规范环境影响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是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依据。该通知在调查全国各地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实际工作的需要,提出了收费标准。同时通知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咨询服务性质,确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并要求遵循市场经济下服务价格收费的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基准收费价为基础,可以在上下209,0的幅度内调整。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的两种方式
(1)以建设项目的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础,并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此种方式的收费可以有两个系数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即行业调整系数和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2)对于不便采取按估算投资额计费方式的,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这种收费方是根据投入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层次不同,进行核算。第四节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管理
从1990年开始,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开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和技术的业务培训,颁发岗位培训证书。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根据我国对专业技术人员“淡化职称,强化岗位管理,在关系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岗位大力推行职业资格”的总体要求,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2月16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
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4月1日起在全困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师职业资格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是要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进行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是环境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偏差和失误,可能会影响到环境决策的科学性。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强化环评责任,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从而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
二、申请报名参加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申请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的
*大专学历需要7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需要5年的工作经历;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需要2年的工作经历; *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需要1年的工作经历。2.取得其他专业的
*大专学历,需要8年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
*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需要6年的工作经历; *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需要3年的工作经历; *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需要2年的工作经历。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规定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三个文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中对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作出了如下主要规定:
(1)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3)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4)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
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6)国家环保总局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7)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8)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规范的“为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就是指有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可能各不相同,如:
(1)原始数据作假,如气象资料、水文、水质、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工业污染源源强等,未按技术导则规定实测或任意修改;
(2)故意隐瞒与规划的不一致和受影响的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如:自然保护区、水源地、居民稠密点等);
(3)模式计算中参数选择不当,计算结果错误;
(4)评价结论和评价结果不相符或评价结论中故意模糊、掩盖环境问题。
上述情况出现,是评价单位不负责任还是故意弄虚作假,有时判断比较困难,《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评价单位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其法律责任是一样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上述违法行为,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持甲级证书单位可降为乙级证书,或降为只能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资格。在降低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评价资质证书的同时,对违法单位还应当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是所收取评价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具体数额可在罚款限额幅度内,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违法行为轻重,酌情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价单位在环
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原则。对评价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此外,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中也有对评价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相应处罚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的授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 《建设项目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有下列五种行为,也作出处理规定。这五种行为是:
(1)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己不适应评价工作的;
(2)评价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评价合同的;
(3)变相转包评价工作或承接项目与评价证书业务范围不一致的;
(4)环境影响报告书在审查过程中质量较差的;
(5)无故不参加定期考核或拒绝接受日常监督检查,或不按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工作业绩记录表》的。
其处理规定是:可以责其进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评价单位不得承担任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降低其评价证书级别或
吊销其评价证书。《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都是评价单位的责任,没有规定评价人员的责任。只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中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价人员只有触犯刑律,才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发布日期】2005-08-15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于2005年7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
(一)、(二)、(五)和
(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
(一)、(二)和
(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
(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指南
2010-09-16
2010年9月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一)
2、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二)
3、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三)
4、申请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四)
5、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五)
6、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附件六)
7、申请补办证书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七)
在提交上述第1-7项申请材料时,应一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一式三份)。
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审查程序:
1、材料受理。审查机关于每个工作日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2、征求意见。审查机关征求申请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视情况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未涉及改制等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外)。为报送材料方便,申请单位事先取得相关意见亦可。
3、专家评审。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审。为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评审中可视情况要求申请单位补充说明有关情况。
4、审查及公示。审查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审查结果在部网站(www.teniu.cc)进行公示。
5、办理批件。审查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对批准资质的机构发布公告并颁发资质证书,对不予批准机构发函告知理由。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2、是否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010-66556045,66556428
附件一:
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及电子版光盘;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5、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6、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开具时间一般不应早于申请时间六个月):
(1)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交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人员可提交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或证明及劳动合同;
(3)离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员可提交离退休证明及本单位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劳动合同。
(4)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员,应提供详细的劳动关系情况说明,并附其他有效证明。
7、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等的复印件;
8、环境影响评价内部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等相关文件;
9、个人相关业绩证明(与所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面和批复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请首次或重新登记材料原件(具体要求详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10项材料可合订,第11项材料按相关要求单独整理。
附件二: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交的材料
1、同附件一的第1项;
2、同附件一的第2-8项;
3、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
(1)单位业绩:申请单位近三年内主持编制的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2)个人业绩:与所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4、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4项材料可合订。
附件三:
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需提交的材料
1、同附件一的第1项;
2、同附件一的第2项;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此项仅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申请增加报告书评价范围时提交);
5、同附件一的第6项(仅提供与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6、与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复印件;
7、个人业绩证明(与所申请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参与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8、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8项材料可合订。
附件四:
申请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申请内容、变更原因等的简要文字说明);
2、同附件一的第2项;
3、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书或事业单位管理机关批准更名文件;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5项材料可合订。
涉及改制、分立或合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申请内容、变更原因、变更后单位基本情况和相关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同附件一的第2项;
3、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企业法人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等的更名文件或其他说明文件;
5、变更后的固定资产证明(房产、仪器设备等的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6、变更后的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7、变更后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同附件一的第6项:
8、同附件一的第7-10项;
9、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9项材料可合订。
附件五:
申请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住所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申请内容等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专用)
3、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变更后的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5项材料可合订。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申请内容等的简要文字说明);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专用)
3、变更后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管理部门变更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文件;
5、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6项材料可合订。
附件六:
申请资质延续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本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业务能力等情况的简要文字说明);
2、同附件一的第2、3、5项;
3、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劳动关系证明(同附件一的第6项,其中劳动合同可由单位统一开具的情况说明替代,说明中可以表格形式列出人员姓名、劳动合同签属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同附件一的第7项;
5、单位和个人相关业绩证明(提交的数量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最低要求即可):
(1)单位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2)个人业绩:证书有效期内与评价范围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存档件首页、人员名单页和批复复印件。
6、同附件一的第10项;
7、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注:上述第1项材料单独装订,第2-6项材料可合订。
附件七:
申请补办证书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含申请内容等的简要文字说明);
2、在当地有国家统一发行刊号的报刊上发表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遗失声明中须注明遗失证书的机构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3、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标准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业绩报告表
第五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1、资质条件:
(1)甲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7)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8)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乙级评价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2)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3)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4)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5)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6)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7)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两者主要指标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