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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网
编辑:翠竹清韵 识别码:20-22840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6:36: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网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 〔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

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 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 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3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年8月31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运行期不少于20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

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

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09-7-16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

财建[2009]3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国发[2005]44 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发改能源[2007]2174 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 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以下简称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我们制定了《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依据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2009-2011 年)实施方案(含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 号)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于2009 年8 月31 日前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 兆瓦。同时,各地区要跟踪金太阳示范工程示范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定期将示范运行情况、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以及示范推广中存在的问题报告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附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6]237 号),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太阳示范工程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

第三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利用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现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二)提高偏远地区供电能力和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的光伏、风光互补、水光互补发电示范项目。

(三)在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建设的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四)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

(五)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太阳能资源评价、光伏发电产品及并网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和检测认证体系建设等。

(六)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推广按照《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29 号)执行,享受该项财政补贴的项目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但要纳入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汇总上报。

(七)已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纳入本地区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二)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

(三)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 年,运行期不少于20 年。

(四)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 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独立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

(五)项目必须达到以下技术要求: 1.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2.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3.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4.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和关键设备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第四章 补助标准和电网支持

第七条 由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

第八条 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第九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和下达

第十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格式见附1),明确示范项目建设地区、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等,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 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见附2),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格式见附3),于每年2月底和8 月底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三条 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的技术方案、建设条件、资金筹措等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对示范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负责按期统计示范项目发电量,并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八条 示范项目业主单位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太阳示范工程仅仅是开始,未来之路更长远。此次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光伏发电技术在各类领域的示范应用及关键技术产业化;《通知》中同时要求原则上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MW,我们认为此次补贴仅仅是大规模补贴的开始,随着条件和时机成熟,未来补贴力度和范围有望更强。

补助范围较广,涉及到各类应用领域以及各环节。财政补助资金支持领域既包括并网发电项目、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发电项目和光电建筑项目,同时也包括硅材料提纯、控制逆变器和并网运行等关键技术产业化,还包括光伏发电基础能力建设,补助范围之广体现国家加快国内光伏发电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的决心,此次补贴也是为来大规模推广进行示范。

补助力度强,项目申报将异常踊跃。《通知》中提出“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或补助”,同时鼓励电网企业和地方政府积极参与。目前各地方政府发展光伏发电均兴趣浓厚,在如此大的补贴力度之下,我们预计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将异常踊跃。

金太阳示范工程启动影响深远。金太阳示范工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短期拉动光伏需求市场,更重要的是通过示范项目建设,积累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经验、通过大范围的示范项目让社会充分认识光伏发电的优点,同时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光伏发展之路。

优质公司才能享受行业增长。光伏行业作为国家着力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行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目前光伏行业各环节出现投资过热、产能过剩的局面,行业整体盈利水平出现下降,各企业质量也参差不齐,残酷的市场竞争将使优秀企业脱颖而出。

第四篇:金太阳示范工程

金太阳示范工程

一、简介

“金太阳示范工程”是国家2009年开始实施的支持国内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技术进步和规模化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项政策.“金太阳”工程是继对光电建筑每瓦补贴20元政策之后的又一重大财政政策,将适时地推动中国光伏发电项目的发展。

主要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三部委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据估算,国家将为此投入约100亿元财政资金。

二、支持范围

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适合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偏远无电地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大型并网发电示范项目;适合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已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补贴及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分摊政策支持的光伏发电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三、支持条件

补助标准:并网光伏发电项目,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补助。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系统按总投资的70%补助。

上网电价: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四、申报金太阳项目条件及技术要求 项目条件:

装机容量不低于300kWp;每省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运行期不少于20年;业主单位总资产不少于1亿元,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申报金太阳项目条件及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

一是光伏发电产品及系统集成具有先进性;

二是采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等主要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批准认证机构的认证;

三是并网项目满足电网接入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是配置发电数据计量设备,并正常运行。

五、申报流程

1.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按要求编制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联合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2.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后,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

3.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负责组织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后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4.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各省上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财政部根据项目的投资额和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及时向省级财政、科技、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审核及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财政部根据项目实际投资清算剩余补助资金。

5.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一、简介

该项目是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以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

二、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三、项目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四、补助标准

2009年补助标准为20元/Wp。

2010年补助标准为:对于建材型、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7元/瓦;对于与屋顶、墙面结合安装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补贴标准原则上定为13元/瓦;具体补助标准将依据今年光电产业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五、申报程序

。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当地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所在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汇总,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金太阳示范工程申报流程

一、业主负责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 承建方提供《工程实施方案》

《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需由业业主负责提供

二、业主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

1、电力部门准许并网意见;

2、融资方案、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落实证明;

3、项目建设地太阳能资源及气候条件证明资料;

4、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土地使用证

建筑工程使用许可证(注:4~8为新建项目时提供)

三、需要和承建方的文件

1、关键设备商与业主单位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文件。

2、光伏组件、控制器、逆变器、蓄电池和跟踪设备等关键设备的检测认证报告

四、以上资料整理报省(直辖市)级发改委立项批复。由业主负责上报

五、报省(直辖市)财政厅、科技厅、能源局盖章。

六、上报国家。

七、批复,承建单位施工

金太阳项目申报一般要跑的部门:

当地发改委、财政、科技、环保、电力、土地五证相关单位、;市发改委、财政、科技;省发改委、财政、科技。

到省里一般只报送给发改委,其它部门发改委报送。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1.由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当地主管部门盖章后报所在省级主管部门。

3.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汇总,报送至财政部经济建设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第五篇: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提高工业企业能源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在工业领域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 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三)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 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 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五)节能、土地、规划等相关文件;

(六)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可再生能源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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