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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7271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2 09:45: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730(颁布时间)20100730(实施时间)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第十三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

漂浮物。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绿带、花坛(池)内的泥土土面应低于边缘石0.1米以上。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

理由。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第二十七条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

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 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第四十三条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 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第四十九条 在水域范

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 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六十三条 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第六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统一登记,建卡管理。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密闭式运输车辆证明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材料及施工现场、密闭运输车辆进行审查、勘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

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 工业区、旅游景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公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宾(旅)馆以及大中型餐厅、商场、集贸市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新建住宅区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厕所、密闭式垃圾收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对公众免费开放使用。

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及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十二条 不得擅自拆除、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关闭和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划优先重建或还建,其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拆除单位在提交拆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重建或还建环卫设施的方案。

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不查处或不及时回复查处结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设施维护进行监测,保障其安全运行。

第七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及设施运行安全的监测,其监测数据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依据,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执行职务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打骂、侮辱当事人的;

(二)行政执法中损坏当事人物品的;

(三)侵占、私分暂扣物品、物件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许可的;

(五)徇私枉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

(六)未出示证件执法的;

(七)未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及市财政部门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主城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九区的行政区域。

第八十二条 建制镇、风景名胜区和其它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

执行,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2002年6月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大网站(来源)地方性法规(类别)Y(采用标识)1(级别)

第二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任务核定所需事业经费。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制定市容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分,并与责任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立面至道缘石的区域,由道路两侧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桥梁、隧道、轻轨、高速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飞机、火车、汽车、缆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

(七)社区、背街小巷、边坡、人行梯道等,由街道办事处或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八)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餐饮店,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三)江河沿岸各类设施所在水域,由设施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四)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由船舶经营者或所有者负责。

第十三条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一节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出现污损、残缺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或修复。

未及时清洗或修复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清洗或修复,逾期不清洗或修复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管护良好,保持美观、整洁。

第十八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主城区的主干道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其他地区的主干道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设置临时占道经营点的规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或残疾人员;

(二)经营范围必须是方便居民基本生活的商品或服务;

(三)经营设置点必须符合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布点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自治县、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临时占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

(五)不危害公共安全。

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三十五条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审批部门予以撤销;拒不撤销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直接撤销,并责令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限期拆除。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

电信业务经营单位在收到通知的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暂停违法行为人电话号码的使用。违法行为人在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期间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通讯经营单位恢复其电话号码使用功能。暂停及重新开通电话号码使用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条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灯饰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第四十二条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等组成的区域。

第四十七条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经费。

第四十八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制定责任区保洁制度;

(三)按照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收集的垃圾、粪便、污水应当及时清运,进入垃圾、污水处理系统;

(四)及时清除责任区水域的垃圾。

第四十九条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便、污水;

(三)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四)在水域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涂和岸坡堆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船舶、趸船或水上娱乐、餐饮等浮动设施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

(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

(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簿;

(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

(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第五十二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第五十五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章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

第三篇: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

(二)环境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蚊蝇孳生地;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四)水域没有明显聚集漂浮物。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不履行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

(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

(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

(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

(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

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正在进行清扫作业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第四十三条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

(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

(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集日清,车辆机具保持容貌整洁,密闭运输,不得暴露、散落、滴漏。

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经营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

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篇:浅谈如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刘晓锋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效益工作,是关系人民安康乐业的大事,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力量。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从市民对环境卫生方面的投诉,可以看出市民对管好市容环境卫生的迫切期望。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的建设也加快脚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近几年经过有关部门和广大环卫工作者的艰苦努力,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有了较大改观,但由于诸多主客观因素的限制,某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一、目前市容环境卫生的现状

城市环境卫生状况不仅代表着一个城市的品牌和个性,而且更重要的是反映了一个城市的投资和融资环境。近些年来,我市各相关部门都加大对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力度,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发生了很大改观。但是,暴露出来的脏、乱、差问题在一定区域内、一定程度上仍然大量存在,尤其是卫生死角,这方面的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地下脏。乱抛的生活废弃物,乱倒的垃圾,有些城乡结合部、河道、市区公路沿线成了天然的垃圾倾倒场和藏污纳垢的场所,与现代化城市环境极不相称。二是地面乱。突出表面在乱占上,马路市场、露天烧烤、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复回潮。城市道路破损严重,给居民出行带来诸多不便,群众很有意见。三是地上差。乱贴乱画、乱设广告、楼前楼后乱搭乱挂、门前乱停乱放、院内烟头遍地、公共场所乱吐乱扔等问题的存在,破坏了城市景观,污染了环境,经过整治有很大好转,但是,城市“牛皮癣”前清后贴的问题不断发生。四是部分市民在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德意识差。由于多年形成的陋习,加之城市正处于大建设时期,大量农民涌入城市打工、经商、居住,市民的环卫意识仍然较差,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在车站、街头随意散发宣传资料,宠物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不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现象较为突出。五是社区环境卫-1-

生管理较薄弱。长期以来,城市管理工作一直采用行政手段来达到工作目标,但由于城市是一个人口密集,构成复杂的有机整体,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大,就需要社区加强管理,而目前的状况是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机制尚未形成,环境卫生工作管理不力,导致背街小巷“脏、乱、差”现象较为突出,特别是倾倒垃圾严重,每逢重大活动,环卫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清理。六是环境卫生管理和执法沟通协调不够。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管理和执法分离后,管理单位期望通过加强环卫执法来保障环境卫生工作,但执法部门则期望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来减轻执法工作量,人员相对紧张,环境卫生执法力度不够,以至于出现互相埋怨推诿扯皮的现象。七是建筑渣土装运车增多,客观造成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难度增大。

二、目前市容环境卫生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城市管理体制没有理顺

1、从横向来讲,我市城市管理机构城市管理职责不清楚,任务不明确,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多。从纵向来讲,“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事实上往往是区里管理多,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理少。

2、城市管理机制不完善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没有落实,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责任是责任区和责任人,但从实际情况看,责任区和责任人履行职责不好,政府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缺少硬性措施和刚性的手段。齐抓共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关机构齐抓共管意识不强,工作起来往往各自为战。市场化运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缺少市场意识,政府还没有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当作产业来经营,没有引入市场机制。

3、宣传教育不到位,市民素质不高

部分居民的城市意识不强,公德意识较差,荣辱观念淡薄,陈规陋习较多,随地吐痰、横穿马路习以为常,甚至还有随地便溺现象,恶意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也经常出现。

4、思想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高

部分领导干部重城市建设,轻城市管理,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相关机构的事,没有认识到管好城市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没有处理好城市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5、是投入不到位,设施不配套

目前,一些街道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数量和质量都满足不了实际需要,一些次要街路没有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一些建筑工地和居民小区硬覆盖解决得不好,车辆带泥上路现象十分普遍。

三、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参考一些城市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对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采取以下途径:

1、城市管理责任要明确。

按照“管理主体唯一,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明确城市管理责任,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由专门的城市管理机构对城市管理工作牵头拿总,负全责负总责,政府向一个机构问责。从城市管理实践和兄弟城市的作法看,鉴于市容管理和执法联系紧密,二者很难分开,应该将市容管理和执法交由一个机构,由一个机构履行市容管理和执法职能。同时,要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把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权限交给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真正体现城市管理的重心在区。

2、落实市容环境管理责任制

按照《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使责任区和责任人真正负起管理责任,对责任区和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问题,政府一定要拿出刚性的规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责任要体现在各街道,体现在机关、学校、企业等事涉单位,真正做到“谁的卫生谁管理”。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城市的积极性,形成公众参与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浓厚氛围。

3、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建立环境卫生区域管理责任制

随着居住的社区化,暂住、流动人口和无单位归属人口的成倍增长,以及过去依靠单位来管理环卫体制的衰落,现有的管理办法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出现了“横管不到边,纵管不到底”的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十分必要。建设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有利于组织动员辖区内各单位、各团体、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搞好自己所在社区的环境卫生。社区建设主要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的热情,使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落到实处。社区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必须根据《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划清管辖区域,明确责任。街道办组织社区居委会划定辖区内街小巷、社区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卫生责任区,各部门、单位与街道办签订责任书,加强监督考核,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提高内街小巷、社区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水平;环境公司负责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改革作业方法,切实控制道路扬尘,提高保洁质量,严格按照行业规范上岗作业,早晨7:30前完成清扫,根据季节变化,调节洒水次数,主要道路每月至少保证一次冲洗。建立相关机构齐抓共管的管理大格局。目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是由一个机构管理,而是由多个机构在管理,造成谁都管理谁又都不管理的局面。比如,露天烧烤、大排档、学校周边的游商散贩等问题,食品卫生、环保、工商、市容、行政执法机构从职能的角度都可以管,但从实际效果看,管理得不够理想。为了解决各个管理机构各自为战,单打独斗的问题,应由一个机构牵头,协调其它相关机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大格局。针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人员不足问题,借鉴一些城市的成功作法,在不增加机构和编制的情况下,聘用城市管理协管员,采取城市管理进社区等方式来解决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

4、强化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人民是城市的主人,应当使广大市民成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城市管理主体。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市民素质的提高,因此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一是要加强新

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开辟专题宣传栏目、加强街头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二是积极开展创建“红领巾义务监督岗”、“老年志愿者监督岗”、“社区文明监督员”等活动;三是坚持创建行动与宣传教育紧密联系,继续开展城市“万人保洁”活动;四是从学生抓起,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开设“做文明市民”的一系列教育活动。通过公共场所和居民小区的画廊、公示板等载体,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做到法律法规和规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市民遵章守法的社会环境。通过新闻媒体揭露曝光城市管理违规行为,达到从反面教育市民的目的。

5、完善环卫设施,夯实环境卫生管理基础

一是要加大公共环卫设施建设力度。实行公共环境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建设,一方面有利于与市民生活设施的同步配套,缓解环卫设施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在建成房屋后再规划建设环卫设施时,选址附近的居民反对。针对老区片区垃圾中转站、公厕不足的问题,应在老区一带已搬迁拆除的地方适当增设闭封式的垃圾池,在选址时既要考虑服务半径能满足需要,又要尽量把影响群众的因素降低到最低。在新区建设时,要按设臵环卫设施的规范要求,及早规划好环卫设施,要对环卫设施的建设留足发展空间。二是要严格住宅小区、商业区等开发项目业主自建环卫设施的审核工作。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封闭式垃圾池、公厕、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环卫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不予验收,不能交付使用。为此,环卫管理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过程,以便加强环卫设施的监管。三是要科学合理设臵垃圾箱,方便责任人投放垃圾。加强对居民小区和建筑市场的管理,着力解决居民小区和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污染街道的问题。

第五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汇报材料

狠抓长效管理 大力改善环境

推动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XX区环境卫生工作经验材料

(20XX年X月XX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参加XX区推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现场会的各位领导和同行莅临我街道检查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这是对我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次很好的鞭策和鼓励,也必将对我街道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在此,我代表XX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关心和支持我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街道近两年来推进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近两年来,我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有关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抓好队伍”的工作思路,以实现长效管理为目标,以狠抓专项整治为龙头,以强化监督考核为着力点,全力推进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切实加大人、财、物投入,专心致力于地区环境建设,持续深入地开展大规模的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使辖区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整体卫生水平显著提高,为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街道基本情况

XX地区地处XX区XX面,东起XX街日月星光小区中心大道,西至XX北路,南界XX南路、天山路至中山路,北临青年路。辖区面积4平方公里,总户数1.3万户,人口3.55万人。下辖11个社区居委会,共有驻地单位61个。辖区主、次干道16条,巷道15条,清扫面积180870平方米。办事处机关有行政、事业干部79人。街道市容科现有市容管理人员13人,其中:干部2人(含绿化专干),区人事部门核定聘用人员9人,临时聘用人员2人。街道现有清扫保洁员118人,其中:公益性岗位94人,临时聘用24人。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扎实有效的开展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始终把此项工作作为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目标管理,做到认识统一、领导有力。一是按照“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及时调整充实了以街道行政“一把手” 为组长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召开党工委会议和行政会议,研究环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环卫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困难,两年来,共召开环卫工作有关内容的街道党工委会13次、街道行政会16次、领导小组会议17次。二是实行了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街道党工委班子成员分片分段包干,负责全面管理和巡查工作。班子成员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四个亲自”,即亲自带头宣传动员,亲自督查落实各项任务,亲自指挥专项治理工作,亲自下一线解决热点、难点问题。三是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街道、社区目标管理,层层分解,量化目标,明确责任。通过“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

按照“高标准、严要求、重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日查、周通报、月评比和年考核工作制度,对每日、每周、每月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强化督查工作,建立了早、中、晚督查制度,街道成立了专项督查组,每日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道路清扫保洁、占道经营、垃圾清运、环卫设施管理、早夜市管理、冰雪清运,市容管理人员、保洁员、协勤员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的时间、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汇总和反馈,第二天在《东门环卫》简报上予以通报。为提高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街道不定期采取召开现场会、座谈会等形式,组织市容管理人员观摩、交流,学习先进经验,达到共同提高。建立了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责任追究制,重点加强对辖区早夜市、自保单位卫生的监督管理,层层签订责任书,细化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对出现的违规行为勒令其及时整改,严格追究责任,及时进行处罚。两年来,街道检查辖区市容环境卫生2600余人次,编印简报620期,下发检查通报50余期,召开现场会、座谈会8次。

三是在管理方法上求创新。为切实解决我街道市容管理队伍中普遍存在的工作积极性不高、纪律意识不强、作风涣散等突出问题,我们以“激活内力、挖掘潜力、强化责任、推动工作”为原则,以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方向,制定完善了清扫保洁员管理办法、袋装垃圾站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协管员管理办法,确定了工作人员的作业时间、工作职责、质量标准、考评细则、奖惩规定,形成了在管理上按制度管人、在工作上责任到人的良好运行机制,真正做到了干得好的就表扬奖励,干得不好的就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加强市容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坚持经济处罚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实行市容管理人员分片

宣传工作的长期性、经常性,将街道市容环卫监察车改装成宣传、检查两用车,安装音响设备,录制相关内容的录音磁带,每天深入大街小巷、居民院落巡回宣传政策法规,使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受到辖区居民的广泛关注,激发了广大市民爱护环境卫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强化定点宣传,设臵宣传点,多次在人民广场周边、青年路农贸市场等繁华地段组织开展了《乌鲁木齐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列》、《环境保护法》、《乌鲁木齐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发放维、汉两种文字宣传材料1万余份,出宣传板报110块,悬挂宣传标语60余条,极大地提高了居民对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程度和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觉性。

二是坚持日常宣传与节日宣传相结合。为增强全民卫生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环境卫生工作,我们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简报、墙报、散发传单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主动联系,踊跃投稿,及时编发,广泛宣传辖区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动态、典型事例等。结合春季环境卫生整治、爱国卫生运动、计划免疫日、结核病防治日、艾滋病宣传日等专项活动,采取举办培训班、设立宣传咨询点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全面普及公共卫生、健康教育知识。特别是今年环卫工人节期间,为增强广大市民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自觉爱护环境卫生的意识,我们在东风路、日光、前进东、建国北社区和人民广场设立5个宣传点,悬挂宣传标语13条,出板报11块,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

三是坚持社区宣传与学校宣传相结合。社区和学校是开展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我们组织社区发动驻地单位结合岗位特点、季节特点,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卫生

面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责令保洁员整改。坚持日常管理和突击整治相结合,重点治理卫生死角,按时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日常管理和综合整治任务。针对辖区环境卫生自包单位普遍存在清扫保洁不到位、不按规定时间清扫等突出问题,我们实行责任人跟踪管理制度,加强与自包单位的协调,签订清扫保洁责任书,严格追究责任,及时进行处罚。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出现卫生问题的自包单位,取消精神文明、卫生达标等各类创建资格。两年来,共清理卫生死角40余处,清运垃圾180多车次,出动人力1万余人次,圆满完成了迎接市、区各级部门的检查任务,在市、区主管部门的检查中多次名列前茅,3次荣获了“塑美杯”竞赛活动季度优胜单位称号。

(二)强化占道经营治理,市容市貌整洁有序。长期以来,流动摊点多、占道经营多、违法牌匾多、店外乱堆乱放多“四多”问题一直是影响市容市貌的源头,已成为城建市容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顽疾。我们按照“疏堵结合、严防死守、精细管理”的工作思路,坚持在“疏、严、细、查”字上下功夫,使辖区市容市貌明显改观。一是在“疏”字上下功夫。按照“出街入巷”原则,我们狠抓了辖区临时经营摊点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将主次干道占道经营户、流动摊贩分流到巷道内进行规范管理。例如:针对东后街电信局周边流动摊贩非法占道经营现象严重的问题,我们利用三天时间对该区域进行了集中整治,将10余户占道经营的水果摊、修鞋匠疏导到东后南便民市场。二是在“严”字上下功夫。建立了市容市貌管理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对协管员定人定岗定责任,实行分组负责、责任到人。强化重点整治,对人民广场周边、青年路农贸市场、日光小区、东后街四个重点区域的占道经营问题实行高强度、高密度、高标准治理,严防死守,严管重罚,全力清除,不留死角。

目前共粉刷沿街墙体8000余平方米,覆盖二次污染“牛皮癣”、非法小广告2万余条,使辖区街容街貌发生明显改观,达到了美化亮化的效果。二是条块覆盖。针对沿街部分墙体、公共设施存在的零星非法小广告、零星二次污染“牛皮癣”问题,实施 “条块同色覆盖”工程,要求在覆盖粉刷过程中必须达到条块状、美观、直观、同色的要求,截至目前共粉刷覆盖零星非法广告、二次污染“牛皮癣”1万余条、5000余平方米,达到了避免重复污染、街容街貌整洁美观的效果。三是定点清除。针对沿街部分墙体、公共设施、电线杆广告张贴物多的实际,实施“定点清除”工程,要求环卫工人对所属责任路段的广告张贴物每天检查一次、清除一次,做到随时随地清除、不留死角,截至目前共清洗清除墙体、公共设施240余处、电线杆180余根、非法张贴物2000余张。四是加大投入。为切实解决和根治“牛皮癣”问题,街道在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资金1万余元购臵了涂料、油漆、水泥、工具等物品用于牛皮癣专项治理工作。同时街道着眼长效管理,与辖区五金建材店达成了涂料使用长期合作协议,环卫工人可随时到该店领取和调配涂料颜色,极大地方便了工人工作,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拉网巡查。成立街道“牛皮癣”专项治理巡查组,主管领导亲自带队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环卫工人对“牛皮癣”问题实行全天候、拉网式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抓获“牛皮癣”者奖励100元/每人次,两年来共抓获制造“牛皮癣”者4起。通过下大力气对“牛皮癣”的治理,目前辖区大街小巷的墙体焕然一新,成为街头一道美观亮丽的风景线,受到了各族群众的好评和赞扬。

(四)强化市场专项整顿,市场管理规范到位。开办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开好了,方便于民、发展经济。开不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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橱窗等进行了清洗,发动人员7350余人,清洗面积3500余平方米,达到了美化亮化的效果。

六、抓好专项工作,推动城市管理全面提高

(一)狠抓冰雪清除工作不放松。高度重视冬季清雪工作,建立了街道领导班子分片负责制,雪停后立即出动,按责任区检查、督办清雪工作。将冰雪清除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层层签订冰雪清除责任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使“下雪就是通知,停雪就是命令”的精神家喻户晓,形成了驻地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参加清除冰雪的良好局面。加强对清雪工作的动态管理,对承包清除冰雪的单位或个人作业能力进行严格把关和综合考评,加强监管,防止影响整体清雪进度的现象。广大保洁员坚持标准,扎实工作,不畏严寒,克服重重困难,认真打好每一场清雪战役,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标准完成清除清运冰雪任务,做到积雪堆放整齐、美观、拍压平整,超高部分及时清运出城。狠抓巷道冰雪清除工作,各社区采取承包、组织责任单位、发动志愿者等多种形式进行清雪,确保清雪工作不留死角。两年来,发动清雪人员6万余人次,清运冰雪1200余车,在上级业务部门检查考核中多次名列前茅,连续荣获了清除冰雪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狠抓社区卫生工作不放松。在管好、管住主次干道的同时,我们及时把工作重点延伸到巷道、院落,明确标准,强化整治和长效管理工作。在11个社区居委会中成立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成员,配齐配强了环境卫生专(兼)干。按照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社区院落卫生实行每月打分检查评比制度,并在简报上予以通报。建立了社区环境卫生工作奖惩激励机制,对好的社区年底予以表彰奖励,对差的社区采取扣罚社区领导和专干精神文明奖、2

度,采取强制措施对“钉子户”拖欠的费用予以收缴。较2004年完成60余万元的收费任务相比,2005年、2006年我街道分别超额完成了110万元、120万元的收费任务,均创街道历年收费的最好水平。收费收入的超额完成,为街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使我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街道通过两年来深入扎实的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是开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关键;二是创新机制,建立良好管理体系是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保障;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是开展此项工作的有效模式;四是坚持从人民利益出发,为民办实事、办好事,是开展此项工作的最终目的。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街道整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如:一是长效管理措施贯彻不力,作业标准和质量有待提高,综合管理水平距离区委、区政府的要求还有差距;二是部分区域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问题时有反弹,长效管理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市民整体文明素质偏低,环境卫生意识淡薄,宣传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在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总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久的工作,开展好此项工作,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将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以饱满的工作热情,积极进取,抢抓机遇,扎实工作,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全面推进市容环境卫生长效化、精细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为改善地区人居和投资发展环境,努力开创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新局面,加快实现“五城同创”工作目标和构建和谐社会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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