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3500字)
附件9 编号: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借款金额内,借款人可以对借款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点上,借款人的循环借款余额均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借款余额。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每次提款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本借款不得展期。
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下浮)%,利率为%。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上调/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每次用款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提款通知书,并填写相应的借款凭证。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按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6.4 提款通知一经开立,未经开户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小写rmb);(小写rmb);(小写rmb);(小写rmb);(小写rmb)。
7.1.3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内,本借款由借款人循环使用、随借随还,贷款人对借款实行余额控制。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
第二篇: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信公借()号
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
贷款种类: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贷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联系电话:
甲方向乙方申请循环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循环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声明条款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四)甲方承诺以下事项:
1.向乙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2.配合乙方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3.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5.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乙方。
第二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为人民币(金额大写)万元。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在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人民币贷款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内,甲方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只要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不超过借款额度,甲方可以连续申请借款,不论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但甲方所申请的借款金额与甲方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三条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下称“额度支用有效期间”)。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终止时,未支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单笔借款期限系指自单笔借款提款日起至该笔借款约定的还款之日止的期间。
甲方每次提款的借款期限自甲方实际提款日起至约定还款日止,以借款借据的记载为准,但任何一笔提款的还款日不得迟于第三条所确定的借款额度支用有效期的终止日。
第四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
(一)循环借款的用途。
在额度支用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逐笔申请支用借款,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各笔借款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的内容为准,详尽的用途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为准。甲方循环借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改变贷款用途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使用该借款而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借款额度使用的特别规定
甲方申请循环用款时乙方有权对每一笔贷款需求额度进行测算,甲方循环用款额度不得突破乙方测算的企业当期实际流动资金需求缺口。
(三)实际借款期限、实际提款日、借款金额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借据所记载的期限、日期和金额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为(选填“年”或“月”)利率,即基准利率(选填“上浮”或“下浮”)%, 并自起息日起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每 个月根据利率调整日当日的基准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调整一次。利率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月的对应日,当月没有起息日的对应日的,则当月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二)罚息利率
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的罚息利率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1.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2.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3.同时出现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贷款,应择其重计收罚息和复利。
(三)单笔贷款支用时,双方可以在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上另行约定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也可以选择适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四)本条约定的单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与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的约定为准。
(五)本条所述起息日是指单笔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
(六)本条所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贷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如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付息,则自次日起计收复利。
(八)结息
1.实行固定利率的贷款,结息时,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的贷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有多次利率浮动的,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结息日加总各浮动期利息计算该结息期内利息。
2.本合同项下贷款按以下第 种方式结息:(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2)按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3)其他方式。第六条 额度管理费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金额大写)。
第七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付
(一)支用循环借款的申请
甲方支用循环借款时,必须提前向乙方提交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
(二)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持续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保险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应将在乙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账号:)指定为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并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甲方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
乙方有权对指定的存款资金回笼账户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对该账户的资金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借款人应予以配合。
4.乙方已经收到甲方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并已经审核同意;
5.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的,甲方已向乙方支付额度管理费; 6.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可能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8.其他条件:
。
(三)借款的支付
1.贷款人受托支付与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定义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2.本合同项下借款发放与支付采用以下方式:(1)甲方在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超过 万元以上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委托乙方直接将借款资金通过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甲方的交易对手。
(2)甲方使用借款资金单笔金额未超过 万元(含)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用款申请、相关交易资料,经乙方同意后,向甲方发放借款。甲方定期(天/月)汇总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3.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形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补充提款条件和支付条件,或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1)信用状况下降;
(2)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3)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乙方有权将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付息
甲方应在结息日向乙方支付到期利息。首次付息日为借款发放后的第一个结息日。最后一次还款时,利随本清。
甲方应于每个结息日前,在乙方开立账户中提前备足相应金额,供乙方按时从该账户中扣收利息;甲方如选择其他方式向乙方支付利息,应确保利息按时到账。如结息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提前至前一个银行工作日汇入,乙方于结息日未足额收到相应的利息,即视为甲方未按时付息。
(三)还本计划
甲方应按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所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
(四)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五)提前还款
甲方提前还本时,须提前 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甲方提前还本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乙方同意甲方提前还本的,有权向甲方收取补偿金,补偿金金额按以下第 种标准确定:
1.补偿金金额=提前还本额×提前还款月数× ‰,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2.。甲方分次还款的,如提前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应按还款计划相反顺序还款。提前还款后,尚未归还的借款仍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 借款的担保
1.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采取如下第 种担保方式:(1)抵押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 4 额抵押合同》
(2)保证人 与乙方签订编号为 的 《最高额保证合同》
(3)其他方式担保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合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另行提供除本条之外的担保。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出支用借款的申请; 2.有权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国家有关信贷利率、服务收费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款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2.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状况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上季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截止上季度末的损益表(事业单位为收入支出表),并于终了及时提供当年现金流量表,并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不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
3.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4.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挤占、挪用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应配合并接受乙方对其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利用关联交易,以逃避对乙方的债务;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
5.甲方如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进行生产制造、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6.在未还清乙方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7.甲方如为集团客户,应向乙方及时报告甲方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4)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但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归咎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迟延除外;
(三)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以及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不得有不诚信、损害甲方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
(一)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二)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
2.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义务。
(三)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甲方没有履行其他到期债务,低价、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3.甲方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4.本合同约定的发放借款的任一前提条件没有持续满足;
5.保证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2)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的能力;
(3)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6.抵押、质押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7.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其他情形,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8.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1)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2)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3)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4)在未还清乙方借款本息之前,甲方应保证相关财务指标良好并持续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①资产负债率≤()
②流动比率≥()
③主营业务利润率≥()
④利息保障倍数≥()⑤存货周转率≥()
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
在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乙方有权对上述限制进行修改。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本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任一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贷款;
2.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3.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
4.甲方未按本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
5.借款逾期的,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借款逾期是指甲方未按期清偿或超过约定的分次还本计划期限归还借款的行为。
借款到期前,对甲方未按时还清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和结息方式计收复利。6.其他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2)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3)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一)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六)除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外,甲方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划收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同意不提出任何异议。
(七)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本合同项下的循环借款支用申请书、循环借款提款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法律性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 7 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十)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__份,乙方__份,有关部门留存__份。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1. ; 2. ; 3.。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第三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称):安福县天锦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安福县工业园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福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脑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
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5.1.1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计息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6.1.3 本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6.2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
;;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
7.1.2 还款计划如下:
年金额;
年金额;
年金额;
年金额;
年金额。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
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
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9.6 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合并、合资、减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重大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促使措施。
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提保发生了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
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借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贷款利息,同时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贷款人未按期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
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贷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2.3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3 连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4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14.214.3
第十五条附则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1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到访。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贷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贷款方: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保证方:_________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贷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____%按季收息,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规定计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时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为凭分_____次或一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__作为自己的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八、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______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账户。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存款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需要将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内向银行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九、其他:
除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双方协议的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报送_______有关单位各留一份。
贷款方:________(盖章)借款方: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签章)
保证方: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和账号: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第五篇: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附件8
编号:
中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借款人(全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及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项下借款凭证的借款期限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借款到期日。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条 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 项: 5.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利率为 %。
5.1.2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上浮/下浮)%,1 利率为 %。
5.1.3 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贷款利率水平上(上调/下调)百分点,利率为 %。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2.3 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季/ 6个月/年)调整,分段计息。按月调整时间为每月21日,按季调整时间为每季首月21日,按6个月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和7月21日,按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21日。
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
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
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执行:
5.4.1 不调整。
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
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5.6 计息和结息
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
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款
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采取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的,抵押权或质权已依法设立且已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6.1.3 未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6.2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
6.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6.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6.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6.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6.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小写RMB);(小写RMB);(小写RMB);
(小写RMB)。
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 日提款。
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七条 还款
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 项约定偿还借款本金:
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7.1.2 还款计划如下:
7.1.2.1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7.1.2.2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7.1.2.3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7.1.2.4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7.1.2.5 年 月 日,金额(大写)
(小写RMB);
(小写RMB);
(小写RMB);
(小写RMB);
(小写RMB)。
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
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为下列第 项: 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
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8.2.1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2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3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 ; 8.2.4 担保方式,担保合同编号为:。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
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9.6 按照贷款人要求每 个月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接受和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借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
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立、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减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经贷款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项下借款债务的清偿责任,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
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借款人控股股东、董事、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有重大不良记录,或上述人员出现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 4 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或者被人民政府征收、征用,或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
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9.14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每 个月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
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
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
11.5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 5 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借款本息,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6 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1.7.1 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
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
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
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 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
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2.3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
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
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12.3.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
12.3.4 借款过程中,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化且贷款人预计3个月内无法消除,不能达到贷款人商业性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
12.3.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
12.3.6 连续(月/季)或累计(月/季)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
12.3.7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项方式解决:
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3.1.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14.2。14.3。第十五条 附则
15.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经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
15.2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
15.4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5.5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特别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借款的条件、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