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246号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2005-08-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意
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24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五日
关于金融业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意见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二○○五年八月二日)
为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加大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保证全区宏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组织存款,加大贷款投放,从信贷总量上保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 为保证2005年自治区生产总值预期增长目标的实现,金融部门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合理发放贷款,全力支持自治区经济发展的需求。2005年,全区金融机构存贷款预计增长18%左右,与生产总值增长率和物价上涨之和基本持平,因此,各金融机构要从资金总量上促进全区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
二、认真贯彻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促进农牧民增收
(一)人民银行要保持支农再贷款的适度投放
2005年,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限额比上年增长6%,支农再贷款累放额计划增长15%。各级人民银行要在认真研究辖区农村经济发展现状、掌握农业生产和农户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合理运用再贷款,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要通过加大地区间调剂力度,增加对粮食主产区支农再贷款的投入。积极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导向作用,在满足春耕生产合理资金需求的同时,积极促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牧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水平,全面提高农牧业经济效益,千方百计增加农牧民收入。同时,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的监督检查,严格支农再贷款的投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益。
(二)国有商业银行要拓宽服务领域,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各国有商业银行要通过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重点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扶持龙头企业发展。要简化贷款手续,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伊利、蒙牛、鄂尔多斯、草原兴发等龙头企业合理资金需求。要积极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在认真总结伊利、蒙牛、鄂尔多斯、奈伦等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承兑汇票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对具备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其他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户银行要积极引导企业更多地了解商业承兑汇票知识,拓展新业务。对于龙头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商业银行应给予贴现支持,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办理再贴现。积极支持以“公司+基地+农户”模式,培育和发展乳、肉、绒、草等具有地区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带动农牧民依托龙头企业,增产增收。积极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夯实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基础。各有关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发放扶贫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整村推进、培训转移、产业化扶贫”的新思路,做好信贷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工作,努力提高扶贫贷款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农资资金供应和相关配套金融服务,通过不动产质押、仓单质押等多种金融产品[KG(*9]创新方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
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增资扩股,努力降低不良贷款率,切实转换经营机制。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明确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和办社方向,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手段,创新服务品种,完善服务功能。继续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业务,扩大贷款面和信用村镇数量,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力争达到有贷款需求农牧户的70%以上,贷款额达到农牧业贷款额的35%以上,切实解决农牧民贷款难问题;进一步加大资金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投向,为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拓宽支农服务领域,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开办住房、助学和购买家电、大型农机具等消费信贷业务,为农牧民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要根据当地城乡一体化程度和产业结构的实际情况,原则上以农牧业为主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每年农牧业贷款投放量要达到80%以上;城乡结合部地区要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满足“三农”需求。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呼银办发〔2004〕135号)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浮动水平,不得“一浮到顶”,减轻农牧民利息负担。
(四)政策性银行要发挥支持“三农”的作用
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三农”的政策。一是认真做好粮棉油收购、储备和调入信贷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流通的信贷支持作用。继续做好跨年度和夏秋粮油收购工作,顺应粮食市场化改革和收购主体多元化的形势,打破所有制界限,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多种所有制企业开展粮棉油业务。对辖内国有粮食企业和粮棉油经营企业组织一次全面的摸底调查,做好企业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支持各类粮食企业与农民签订粮油生产订单,使农业发展银行支持范围向生产环节延伸。二是积极审慎地办好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粮油加工企业和其它粮食企业的贷款业务,加强对粮油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支持。对辖内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分类排队,尽快完成拟开户企业的贷款资格认定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认真做好客户营销和贷款前期的准备工作,重点支持优良客户,对国家和自治区级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要优先扶持。改进贷款审批程序,对效益好、讲信用的优良客户,可实行授信管理,在严格授信的基础上,提高经营行单笔贷款的审批权限和效率。同时,要对粮食仓储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提供适度的信贷支持。三是以客户为中心,改善金融服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4〕101号)要求,对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完成改造和重组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发挥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作用。加强对国内外粮棉油市场的研究分析,坚持粮棉油价格信息定期采集和发布制度,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认真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直补资金的监督拨付工作。
国家开发银行要充分发挥资金优势,适当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
三、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机遇,调整信贷结构,增加信贷总量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国家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有关政策导向,抓住机遇,结合实际,增加信贷投放总量。一是要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有关综合经济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好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7户重点工业项目的衔接工作。对符合行业信贷政策、股东实力强、资本金落实、偿债有保证的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发放贷款。二是抓住当前国内煤电短缺、价格上扬的有利时机,积极支持煤炭、电力、天然气开发利用以及煤电转化、煤油转化、煤焦冶金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促进跨区域、有特色的重化工基地建设。做好正蓝电厂、岱海电厂、大唐托电等续建项目和准格尔电厂三期、双欣煤矸石电厂等新开工电源项目,包头至乌海等500千伏输变电工程,以及神华煤液化项目等大型煤转油项目的信贷支持工作,促进自治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信贷资金要向自治区60户重点企业倾斜,向技术装备先进、投入产出比高、单位能耗少的企业和项目倾斜。积极支持公路、铁路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国道110线高速公路、省际大通道以及东胜至乌海等6条续建铁路的信贷投入,促进省际大通道和乌海至北京高速公路的全线贯通,改善自治区投资环境。扩大以基础设施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发放贷款的范围,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围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稀土和医药等自治区有一定优势的新兴产业,加大信贷投入,加快新型工业化步伐。四是加大对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信贷投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自治区经济和谐发展。五是增加短期贷款,一方面满足有信誉、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及重点项目完工后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逐步扭转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占比过高、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防范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四、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金融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精神,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重要性。随着直接融资的不断发展,许多大中型优质企业将通过上市或发行债券等方式解决其融资问题,中小企业必然更多地成为银行最重要的客户。金融部门必须正确认识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把握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合理调整客户定位,增强自身竞争力。二是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各商业银行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制度,客观评定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的授信,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制度和标准上要有别于大企业,防止由于信贷授信不及时或标准过高而将大部分中小企业排斥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要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及各分支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各级商业银行的贷款审批权,防止由于贷款审批权过度集中或审批环节过多,影响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经贷款审查、评估后,确认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已经评定为本行优质客户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可以试办中小企业专利质押贷款以及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等信贷新业务。要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期限和额度,根据各地区中小企业的不同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防止脱离中小企业生产和流通的实际需要,人为延长或缩短贷款期限,给中小企业增加利息负担和贷款难度。要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适应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尽量满足其合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三是充分合理利用利率手段,探索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定价机制。对中小企业风险进行合理评估,通过风险溢价来弥补贷款损失,覆盖中小企业风险。四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为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自治区本级和各盟市均已建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向,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在进一步加大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担保专项资金投入的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社会资金(包括民营资本),做大做强担保机构,逐步实现担保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多元化股权和科学化运营。支持中小企业的联保和互保。对经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应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五是积极发展信托融资,更好地发挥其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中的作用。
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开办助学贷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参加助学贷款开办业务招投标(或议标)工作,中标后尽快与高校签订协议,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保证中标银行与高校签订协议的国家助学贷款及时足额到位。中标银行要在强化风险防范和健全内控制度的前提下,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成本支出,为申贷学生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服务。对于普通高等专科院校助学贷款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参与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的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加强与教育、财政、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研究探索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效方式,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加快推动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要建立和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制度,拓宽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积极推广“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相结合的模式,依托社区信用平台,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制度创新,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与信用社区建设的联动机制。注重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扩大就业中的积极作用。对下岗职工自办或联合创办的小型经济实体,只要合法经营、有发展前景、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项目投资额的30%,可适当降低贷款担保比例,贷款期限可根据企业的生产周期和还贷能力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贴近社区的中小金融机构,要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高质量的配套金融服务,帮助有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六、从严控制过度投资行业贷款,防范信贷风险
进一步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从严控制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及房地产等过度投资行业的贷款。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规模小、高污染、资源浪费严重的小电石、小硅铁、小炼焦、小水泥、小煤矿坚决不予支持。各商业银行要对经济周期和行业景气变化进行前瞻性的研究,提高判断市场风险能力,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通过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经济结构失衡。
七、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有关规定,促进自治区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支持优质企业发行上市,重点推进集通铁路、复华保护神科技股份等企业实现在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积极推进包头铝业、霍林河煤业、蒙西水泥、双岐药业等企业尽快发行上市,帮助其解决和协调在审批和发行过程中的困难。对具有发展潜力和规模优势的高科技企业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培育一批竞争力强、运作规范、效益良好的企业发行上市,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提高竞争力。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夯实市场基础,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做大做强。坚持依法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辖区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辖区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要抓住国家扩大企业债券融资的政策机遇,扩大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规模,严格审核发债企业和融资项目,对所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资产抵押、信用担保、偿债基金等偿债保障制度,形成企业债券融资规范、效益稳定、信誉可靠的良性循环机制。
八、积极拓展保险新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
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步伐,不断拓展保险服务领域,创新产品和服务手段,提高保险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覆盖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作用。一是积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三农”经济发展。保险业要千方百计地融入到农牧民最基本的生活、生产需求中,积极开展涉农保险试点和推广工作。要解决好农牧民养老、医疗问题,逐步建立农牧民养老年金制度。积极发展从事建筑、采矿业的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继续深入开展奶牛保险的研究论证工作,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条款费率。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模式开办农牧业保险试点,认真总结经验,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框架。二是积极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责任保险。三是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和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四是发展各类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丰富和完善企业财产险、责任险种,积极为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业企业、名优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各类风险保障。五是积极推动县域保险市场发展。开发适合县域消费,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方便购买的保险产品,创新销售模式,拓宽销售渠道,挖掘县域保险市场潜力。
九、进一步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改善社会信用环境
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稳步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加快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建立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和信息的交流,促进辖区金融稳定和安全。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从组织机构、制约机制、社会舆论等多方面入手,搞好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搭建政府、银行、企业之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定期召开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了解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债权人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问题,维护银行的权利。进一步落实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各种办法,充分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优势,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认真落实“不贷款、不开户、不提供结算、不提供现金”的联合制裁措施。对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和悬空银行债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的,金融机构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依法追究逃废债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支持金融部门依法贷款收息,认真解决个别地区和部门中存在的违法行政、司法不公和判决执行难的问题。对金融工作应坚持正面宣传,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入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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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贯彻适度宽松的货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65号 【发布日期】2008-12-31 【生效日期】2008-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促进安徽经济又
好又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安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安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世界经济下行、国内经济下滑对我省经济金融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为贯彻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23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全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持全省信贷总量较快增长,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
(一)各银行机构要正确看待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以及安徽省经济的不利影响,充分把握安徽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机遇和有利条件,深刻理解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精神,积极贯彻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按照“快、重、准、实”的工作要求,切实加大有效信贷投入,在2008年新增信贷总量1100亿元的基础上,2009年达到1300亿元。为此,政策性银行要积极向总行争取2008年新追加的1000亿元贷款规模的份额,非法人商业银行也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更多的贷款份额;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营销力度,增加有效信贷投放,特别是存贷款比例较低的金融机构要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二)各银行机构要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特点,突出信贷投放重点。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技术改造、产业转移、兼并重组、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安居工程以及住房、省产汽车消费等方面扩大有效信贷投放。优先支持合肥机场等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支持现代制造业基地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优先加大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我省自主创新品牌政府采购和消费信贷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支持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坚持“绿色信贷”原则,支持能源原材料基地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促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二、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等货币政策工具,拓宽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
(三)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排50亿元支农再贷款额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安排24亿元再贴现额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安排7亿元流动性再贷款额度,为资金头寸不足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
(四)继续对涉农贷款比例达到规定条件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分别执行较一般农村商业银行低1、2.5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其中对A类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执行再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信贷支农能力;对新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为确保顺利过渡,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将存款准备金率按每季0.5个百分点分阶段逐步调整到位。
(五)全力做好农村信用社专项央行票据兑付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能力。对基本达到兑付标准的农村信用社,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兑付专项央行票据;对已经通过兑付审核的农村信用社,通过允许其灵活支取特种存款等手段,拓宽其支农信贷资金来源,扩大涉农信贷投放。
三、准确把握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精神,努力满足合理的投资、消费、出口信贷需求
(六)各银行机构对国家批准的以及省内安排的重点项目要尽快筹集资金,安排配套贷款,以优质高效的信贷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对安徽省纳入国家年内1000亿元中央投资项目要积极给予配套信贷支持。要加强对“861”行动计划银企对接月签约项目的跟踪和督办,进一步提高对接签约项目的履约率。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灵活的信贷方式,鼓励全民创业,支持非公经济发展。要充分发挥担保基金、风险补偿基金的杠杆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全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要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幅。
(七)各银行机构要落实消费信贷政策,促进消费市场健康发展。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空间,继续增加对居民购买住房、汽车,以及农村市场等消费信贷投入,发展住房、汽车等主导消费信贷市场以及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对首次购房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按揭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下浮首付款比例,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八)要改善外汇服务,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在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方便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支持企业进口延期付款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手续,提供便利;对因产品市场行情变动引起的进出口收付汇差额,酌情给予进出口差额核销。各银行机构尤其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要提高联网核查效率,全力支持外贸企业保持进出口业务的稳定增长,尽可能满足企业的外汇信贷需求和各类贸易融资的需求,支持外贸发展。要创新信贷产品,探索支持进出口企业的新途径、新方式。
(九)各银行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尽力出台优惠措施,合理简化贷款手续,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农村种养殖业的贷款,尽可能实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率上浮幅度尽可能控制在较低水平。对以往经营良好、信用较高的企业因外部因素突变所引起的资金链紧张问题,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地方政府的配合,积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轻易收回贷款、延缓贷款。
四、支持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各银行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精神,利用好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着力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促进我省区域经济金融协调发展。积极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农业订单贷款,发展“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等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信贷模式,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不断扩大对涉农经济的投入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和县域贷款增幅高于上年水平,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
(十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省银监局将安排皖北三市、沿淮六县进行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全面试点,辖内其他市选一个县进行单项试点。积极支持和配合做好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工作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推动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五、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作用,积极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各银行机构要积极参与金融市场产品和工具创新,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尝试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通过为企业承销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对企业的融资服务工作。
(十三)人民银行要为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便利和支持,鼓励当地优质中小企业形成打包项目通过银行间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全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及债券市场,拓宽金融市场融资功能。
(十四)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实行2.88个百分点的贴息,并做到应贴尽贴。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增加贷款贴息企业数量,进一步扩大贴息企业覆盖面。
六、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和氛围
(十五)人民银行要进一步推动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丰富支付工具体系,加强支付系统管理与建设,尤其要加强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支付结算渠道畅通,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做好国库经理服务工作,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开设绿色通道,确保资金安全。做好全省发行基金调拨计划,确保现金供应。发挥征信系统作用,配合地方政府,定期将信用记录良好的优质中小企业、优质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征信体系建设。
(十六)坚持开展银行机构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对我省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房地产信贷、涉农信贷、助学信贷、再就业小额担保信贷、中小企业信贷、县域信贷等方面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引导银行信贷投向,发挥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作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十七)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人民银行要定期召开金融形势分析例会,开展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分析形势,通报情况,查摆问题,剖析原因,拟订措施,并督促落实。针对经济金融运行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反馈给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与政府、银行、企业的沟通协调,通过银企对接会、融资推进会等多种形式,搭建交流平台,推动政银企加深了解、加强合作、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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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金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58号 【发布日期】2007-09-04 【生效日期】2007-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指
导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7〕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今年,我省遭受了自1954年以来特大洪涝灾害。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了《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是金融机构支持我省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举措。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工作检查和督促,力求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四日
关于安徽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2007年夏季,安徽省淮河流域发生了自1954年以来的全流域性大洪水,沿淮淮北内涝严重,皖南和皖西地区部分县(区)突发山洪,全省灾情十分严重,企业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及全省抗洪救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金融对全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工作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1.把支持灾后重建工作排到重要议事日程。金融机构作为经济社会运行中的核心部门之一,要提高认识,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支持灾后重建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职责,充分发挥融资和金融服务功能,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损失与金融需求情况调研,加大对受灾地区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受灾地区的贷款增量和同比增幅超过2006年水平,确保受灾地区的涉农贷款增量和同比增幅超过2006年水平,积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2.支持受灾农户和企业尽快恢复、发展生产。各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小额贷款支持受灾农户进行生产自救。结合不同区域的特点,将农村小额贷款发放对象由传统的种养户拓展到多种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各类微小企业。根据受灾农户发展生产的实际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度增加小额贷款额度;对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不上浮或适当下浮小额贷款利率。结合“菜篮子”工作以及生猪生产等方面的鼓励政策,加大对受灾农户从事蔬菜生产、渔业、畜牧业、家禽养殖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力度。积极发放农户购买良种、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贷款,切实解决农户秋季农业生产及明年春耕生产备耕资金的需求。
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灾区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向上级行汇报安徽灾情,争取总行在信贷规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符合当前宏观调控政策、环保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灾区信贷资源配置的倾斜力度,支持灾区企业发展。建立受灾企业贷款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迅速到位,及时帮助受灾企业恢复和发展生产。对受灾企业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积极支持,并给予适当的利率优惠。
3.积极发放消费贷款。按照“四有一无”(让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灾后无疫病流行)的总体救灾工作目标,积极配合政府,加大灾后应急消费贷款投放力度。适当降低最低担保等方面的要求,积极开办住房信贷业务,支持受灾农户倒塌房屋重建工作,积极开办耐用消费品等信贷业务,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助学贷款等工作,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帮助受灾地区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
4.支持受灾地区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关注灾后各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应的资金需求,加大对灾后道路、桥涵、电力、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强受灾地区防洪抗旱能力。结合国家关于治理淮河方面的有关政策,积极支持治淮工程建设。对有还贷能力、贷款担保落实的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应给予重点支持。适当加大对县(区)以下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尤其是村镇等农业水利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受灾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信贷投入,支持水土保护、植树造林、水源涵养和保护等项目建设,支持受灾地区农业综合开发。
三、积极支持受灾地区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5.支持沿淮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安徽省金融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意见》(合银发〔2007〕98号),结合沿淮地区农业发展和农村的现状,支持畜牧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支持畜牧养殖产品加工业发展,广泛拓展畜牧养殖业产品市场,积极推进畜牧养殖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沿淮地区大力发展生态防护林业、湿地经济林业、林产品加工流通业,形成立体型、复合型的产业化林业体系。支持沿淮地区利用湖洼地,发展水产和水生植物。积极支持沿淮地区有竞争力、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 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积极支持沿淮地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加快推进沿淮地区新农村建设步伐。
6.支持沿淮地区工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会议精神,结合《安徽省工业经济“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积极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投入。一是积极支持优势农副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沿淮地区农产品种类多、产量大,是重要的商品粮、油料、优质棉、烟叶、薄荷、兔毛和肉类、药材及水果等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沿淮地区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金融支持力度,稳步推进沿淮地区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二是支持综合能源加工业加快发展。充分发挥沿淮地区煤炭资源优势,积极支持煤电产业做大做强,并以此为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转型提供积累,进一步带动机电制造业、冶金、矿业、建材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相关产业发展。三是支持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加大对沿淮地区纺织、服装、食品、皮革制品、饮料、酿酒和烟草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信贷投入,促进沿淮地区不断提高就业水平,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程。
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受灾地区的产业结构特征,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切实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发挥金融部门优势,形成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合力
7.人民银行要用好、用活货币政策工具。我省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发挥好信贷政策扶弱功能。要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作用,对辖内各农村信用社因支持农民灾后重建出现的资金缺口,及时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对各商业银行因支持生产救灾而产生的临时性流动性不足,积极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认真做好支付结算、现金管理、国库资金划拨、征信管理等金融服务工作。大力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构建务工收入汇兑绿色通道,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农民外出务工。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指导并督促农村信用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引导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8.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重要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加大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合作的优势,开展受灾地区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扶持担保体系发展等多种信贷业务,加大有效信贷投入。结合目前开办的有关信贷业务,重点做好受灾地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县域经济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污水处理和饮水安全、农村公路等项目的信贷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全力做好受灾地区夏粮收购工作,积极支持受灾地区粮食收购主体入市收购,以最低保护价及时收购受灾群众库存夏粮,防止因粮食霉变给受灾群众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认真做好秋粮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以及新棉收购等工作,保证秋粮收购贷款供应。稳步扩大业务经营范围,在通过政策性信贷杠杆引导和调节粮食市场、做好粮棉油收储资金供应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更好地支持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
9.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受灾地区的信贷投入。各级农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受灾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县域经济的信贷投入,提高贷款审查效率,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农户增收。增加受灾地区的扶贫贴息贷款额度,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积极支持有利于带动受灾农户脱贫增收的项目恢复和发展生产。
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强资金调配,优化信贷资金管理,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对小额农户贷款要结合“信用村镇”、“信用农户”建设,采取联保、信用贷款方式积极发放,并在授信额度内做到随到随审、随审随贷,积极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对受灾农户的生产、生活贷款要优先发放,贷款利率可在执行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
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要大力开展生产自救工作,力争将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要对照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兑付条件,认真进行有关指标测算,及时查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大力吸收农村工商户、小企业、企业法人入股,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增收节支,扩大盈利空间,缩小兑付差距,力争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如期兑付。对因自然灾害形成的新增不良贷款要建立明细台账,逐户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做好新增不良贷款的认定与核销工作。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职能,创新信贷产品,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切实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邮政储蓄机构要积极做好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积极探索开办小额信用贷款业务,进一步拓宽受灾农户和企业的融资渠道。
五、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0.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尽快改进对受灾企业、农户的贷款评估、审查、发放等工作流程,建立限时服务制度,在符合信贷管理制度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适当简化审批环节。妥善安排好受灾企业和农户的贷款归还工作,对已到期和即将到期的贷款因灾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可按规定予以展期,或收回后再贷。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贷款损失及时报有关部门申请核销。对集中连片的受灾区,应采取上门服务、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等多种形式,主动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积极为受灾企业和农户办理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等多种中间业务。积极创新担保方式,采用联保、质押、保证、信用等多种担保形式,为受灾居民和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11.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方面,认真做好协调、推动和宣传工作,把改善金融生态作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人民银行要依托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为受灾地区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做好“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制订完善信用农户和信用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培育经济主体的诚信意识。
12.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级人民银行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联合举办对接会、座谈会等形式,建立互动共赢的沟通协调与合作机制。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合作,引导双方进一步拓宽各项业务尤其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合作,合理分担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可能产生的信贷风险。积极配合政府通过财政引导资金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开办农业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业务,加强金融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的协作。
认真做好金融支持受灾地区灾后重建的通报和信息反馈工作,建立分级通报机制。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对辖内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及人民银行上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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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6〕95号 【发布日期】2006-03-28 【生效日期】2006-03-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
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
(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业,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司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在名称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均可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二)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服务社区,拓宽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门路
(一)大力支持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完善服务网点,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在社区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
(二)鼓励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兴办为社区服务的各类企业法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可以独家出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资共同兴办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
(三)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利用暂无产权证明的依法兴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旗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提交了办事处证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记注册。
五、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四)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扩大对外开放,为全国性大企业(集团)进驻我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内蒙古”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助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集团)合并、收购自治区境内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
八、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特别是“五小”企业,申请登记时要严把准入关口;仍在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做好调整、关闭那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要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业和经营项目。
(二)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优质高效地为改制企业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继续积极支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积极吸引外资、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限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以保留,中方投资人身份可以体现为自然人。
(二)投资资格审查中,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不再作为审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企业除增(减)注册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外,对等股权转让可不提交验资报告。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执照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确认,可以酌情办理延期换照。注册登记不再审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以审批机关批件为准。
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当场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不受申请时间和变更次数的限制,投资性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的限制。
(四)逐步实行网上登记服务。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名称核准、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只需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缴清即可办理。
(二)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3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一)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盟市级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行业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
(二)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严厉处罚外,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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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3〕302号 【发布日期】2003-08-29 【生效日期】200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区煤矿安全状况总体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进入7月份,全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个别地区和单位相继发生了两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7月4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一号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2人;7月22日,乌海市欣业奶牛养殖场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5人。这两起事故均为重大责任事故,教训极为深刻。针对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6月23日和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和《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58号和36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极为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就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具体措施。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现将58号和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58号和36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看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同时,更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四季度煤炭销售旺季的到来和价格的持续上扬,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各类煤矿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产势头,这必然导致部分矿井设施、设备以及劳动力等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直接威胁着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松劲厌战和麻痹思想,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杜绝不顾安全条件、盲目超产的现象。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58号和36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调整生产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措施,从薄弱环节抓起,从突出问题入手,全力以赴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听取汇报,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搞好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坚持下井制度,区队(班组)干部要坚持跟班制度,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将此列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产煤盟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并提出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各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投资经营人要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工种。改制以及承包、租赁的煤矿,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使企业尽快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确保矿井通风、瓦斯监测、防治突出、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抓住当前煤炭市场好转和企业销售收入增加的时机,及时补还安全欠帐,保证企业达到《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安全投入。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特别是瓦斯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上齐上全;对旧的安全无保障的设施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三)要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能及时组织力量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不具备单独建立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矿山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伤亡保险,乡镇煤矿要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保障工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36号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5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特大事故的旗县以及特别重大事故的盟市;超过或接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整治的重点企业是:被国家和自治区列为“一通三防”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被评估(价)为安全较差和安全不合格的矿井。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开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地区,严肃追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四证”齐全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对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杜绝“三违”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煤矿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辨认和评估,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隐患整改项目及其具体责任要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改措施、资金、进度等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的,不准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每年对所辖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各地区、各单位要接受牙克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和加强低沼气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要通过隐患整改,坚决控制一般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人数。
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是所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分布和安全生产状况,调集区域的监察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要将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办事处以及每个安全监察人员身上。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那些要钱不要命、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或者根本没有安全投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罚款数额的上限处以罚款;对违法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罚款的最高额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者,要依法从重加倍罚款。对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覆盖率的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注重监察质量。要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进行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对在监察执法、安全大检查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盯住不放,坚持“回头看”。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决不能解除警戒。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工作力度,所有重特大事故,都必须在9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对目前尚未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查处进度。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地方人民政府要亲自过问,并督促公安、监察等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做到刑事责任追究要见判决书,行政处分要装入档案。要严厉打击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今后凡发现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不管伤亡人数多少,都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为确保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三、四季度再组织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国办58号和36号文件的贯彻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其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58号和36号文件的情况,于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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