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28693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8:34: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升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农业龙头企业作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力量。近年来,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能力明显增强。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县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977家,其中,国家级61家、省级382家,有力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当前,我省正处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阶段,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发展农村经济,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对生产基地和农民的辐射带动能力,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带动作用。

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方向,以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为总抓手,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快建设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产业集聚、企业集群,完善扶持政策,强化指导服务,鼓励自主创新,切实增强农业龙头企业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省农业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程度显著提高,农业龙头企业集群集聚水平显著提升,品牌知名度、影响力显著扩大,规模实力、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显著增强,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及物流中心的数量、规模位居全国前列。到2015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6000家,其中,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分别达到80家和6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1.6:1。到2020年,全省农业龙头企业数量达到7000家,其中,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分别达到100家和800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达到2.2:1。

三、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重点措施

(三)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发挥资金、技术、管理优势,建设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建设、高标准农田、土地整治、粮棉油示范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池塘生态修复、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一村一品”建设,与镇村合作发展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镇村。

(四)推动农产品加工升级。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先进适用的生产加工设备,改造升级贮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等设施装备。对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地农产品初加工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扶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促进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林废弃物、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节能、节水等项目建设,发展循环经济。

(五)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或改造升级,改善农产品储藏、加工、运输、配送及冷链设施。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产地或大中城市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城市开设超市专卖区、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等,推进农超对接、直营直供。加快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积极发挥江苏优质农产品营销网的作用,推进农产品网络直销。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承担重要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收储业务。加快农业物联网技术研发应用,探索开展农产品拍卖、期货交易试点,支持建设大宗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利用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有效规避经营风险。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江苏农业国际合作洽谈会、江苏名特优农产品(上海)交易会、海峡两岸(江苏)名优农产品展销会等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扩大企业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产品流通销售。

(六)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集聚发展。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投资合作,对符合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农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以及兼并重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省级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因地制宜建设农产品加工集中区或农产品加工功能区,支持技术创新、融资担保、认证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入驻集中区,推动企业集群集聚发展。

(七)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建设产业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积极培育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自主开展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研发。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实施各类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加强农业技术市场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紧密合作,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科技服务超市,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农业龙头企业人员培训,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业龙头企业就业,对符合基层就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八)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和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发展订单农业,与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加强对订单农业的监管与服务,规范合同文本,强化企业与农户的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合同约定。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创办或领办各类专业合作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入股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实行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信贷担保、吸收农户入股等方式,与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和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基地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服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风险保障机制,对企业提取的风险保障金在实际发生支出时,依照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加强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健全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订修订,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全面提高商标注册、培育、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力提升品牌竞争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采取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产品标准化。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级和省级质量奖、江苏省名牌产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开展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打造区域公共品牌。

(十)提升农业龙头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大农产品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建设力度,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到境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促销,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鼓励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开展跨国投资和农业资源开发,对境外投资项目所需的国内生产物资和设备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培育出口产品品牌。加快国际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引进,支持有实力的农业龙头企业获取境外品牌、技术和人才。完善农产品贸易摩擦应诉机制,积极应对各类贸易投资纠纷。减免出口农产品检验检疫费,继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农产品减半收取检验检疫费。

四、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增加农业产业化发展扶持资金,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要将中小型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要向农业龙头企业倾斜。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要根据“强化富民作用、发展优势产业、引领科技创新、支持重点区域、坚持择优扶持”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优先扶持带动能力强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以优质粮油、规模畜禽、特色水产、蔬菜园艺等为主营业务的成长型龙头企业,重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检验检测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适当扶持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农产品加工集中区、仓储设施及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入选“江苏省创新团队”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对农业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并入选省“双创计划”的,省“双创计划”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税收政策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1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农业龙头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农业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农产品加工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报批后,可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中小型农业龙头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期纳税的,按照有关规定,可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三)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具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按规定享受土地规费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点供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安排用地。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复垦整理和滩涂围垦开发,整理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农业生产。

(十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列为优先支持对象,开发适合的贷款品种,降低准入门槛,增加贷款投放。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采取授信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农产品收购的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银行等商业性金融机构根据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有效满足农业龙头企业的资金需求。相关金融机构对新开户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评定信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一次性核定信用额度,以信用贷款方式满足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对风险可控、综合回报较高的农业龙头企业季节性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贷款,在授信额度基础上适当追加贷款投放量,并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农业龙头企业按时集中还款有困难的,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并不得与企业存款挂钩,不得强制贷款企业购买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不得强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再到相关担保机构办理担保,不得变相收取企业手续费和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费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业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五)减轻企业规费负担。对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折旧。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苗、种植、养殖业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规范和降低超市及集贸市场收费,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的农业龙头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治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龙头企业有关规费减免政策。免除农业龙头企业人防建设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减半征收堤防占用费、压力容器检测费和计量器具核定费等。

五、强化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组织保障

(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发展农业产业化、壮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各市、县要围绕发展优质粮油、蔬菜园艺、规模畜禽、特色水产等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制订本地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强化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能,配强队伍,保障经费,细化措施,严格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省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农业龙头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地要完善农业产业化部门协商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十七)强化服务指导。健全农业产业化调查分析制度,建立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调查体系,加强行业发展跟踪分析。修订省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定期对农业龙头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逐步形成与产业结构相协调的农业龙头企业结构。对非农化趋势明显的农业龙头企业,要及时进行调整,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建立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收集发布平台,无偿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服务会员和农户。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大力宣传农业产业化发展成就,宣传农业龙头企业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带动农户增收的先进典型。对发展农业产业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6日

第二篇:湖北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较快,在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拉长产业链条、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突出的是龙头企业规模不大、竞争力不强、辐射面不广。为加快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明确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围绕省政府确定的九大优势农产品和九大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发展规划,做大做强粮食、棉花、畜禽、油料、蔬菜、水产、林业、水果、茶叶、烟草等主导产业,加快发展一批产业关联度大、技术装备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力争在全省培育30家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50家年销售收入过5亿元的加工型龙头企业,50家年创汇过1000万美元的出口型龙头企业,打造20个以上在国内外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产品及加工品品牌,力争3-5家龙头企业进入全国同行业前10名。

二、增加财政投入

各级政府都要调整支出结构,整合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2006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通过粮油精深加工企业贴息方式,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新增1000万元,专项用于林产品加工;设立扶持烟叶生产发展专项资金1200万元,通过省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到生产单位。省发改委安排2350万元,专项用于农业产业化投资配套。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支农资金,对基础条件好、发展后劲足、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尽快做大做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逐步扩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参股经营,促其尽快做大做强。

三、扩大信贷支持

逐步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平台作用,用好300亿元的政策性信用贷款,缓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资金困难。

农业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及时做好信贷规模的配置和系统资金的调度,每年新增的可用规模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给予税收优惠

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的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有关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收入,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的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设备,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龙头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推进招商引资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好农业产业化项目库,通过业主招商、委托招商、网上招商、以商招商等多种形式招商引资,让更多的大型龙头企业落户我省。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投资审批代办服务制度,简化审批程序,采取“一站式”服务,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对引进国际、国内驰名加工企业和省内外其它工商资本或民间资金进入产业化经营,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同投资、共同经营,促其发展。

六、创建知名品牌

由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湖北名牌农产品创建计划。

支持、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建立自己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对其进行技术攻关、开发新产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在立项和经费上予以支持。加强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和品牌产品的标准化管理。每年在省级龙头企业中,重点扶持5-10家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引导中小企业向龙头企业靠拢,同类产品向名牌产品集中。

帮助和指导龙头企业申报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进行品牌开发。支持、帮助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及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省内新闻单位和展销单位对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展示,在时段、版面、展位等方面给予照顾,价格上实行优惠。加强对名牌产品形象和声誉的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七、支持出口创汇

对符合国家外贸发展基金规定支持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或有资源优势、生产优势,生产名特优新产品、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要鼓励申报自营出口权和外贸流通经营权,并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为鼓励农产品出口,对农产品出口超过2004年实绩的部分,每多出口1美元,由省财政补贴人民币1分钱。积极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加国际会展、进行有机产品论证及其他国际论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注册、取得进口国市场准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各级财政、商务部门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优先安排。

对出口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龙头企业出口的农产品,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并优先办理退税。

八、改善市场环境

进一步疏通“绿色通道”,严禁对农产品运销随意设卡。对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新鲜蔬菜、水果、肉、蛋、奶和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的车辆,通过我省收费站时,降低一个收费档次收取通行费。允许龙头企业跨地区收购、加工、销售农产品,兴办分支机构或连锁店,各地不得实行市场封锁。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超市,有关收费要降低标准或免收。

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组建综合的和分行业的协会组织,发挥行业组织在协调、自律、服务、维权等方面的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协会组织开展农产品展销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优化生产条件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龙头企业建设畜禽饲养场、水产养殖场,凡不涉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用地未固化的,视同农用地。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省确定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将其纳入农用地转用计划。

保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龙头企业的种植基地、养殖小区(场)生产用电执行农电价。对省定重点龙头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适当减免水资源费,水价给予适当优惠;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免水资源费,但必须落实防治污染的可行措施。龙头企业用盐,按生产的实际需求量给予保障;价格按省物价局鄂价农工〔2002〕185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要海盐的,经盐业部门核定用量后,可以自行外采。

十、加强协调服务监管

各级政府及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新形势、新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对省政府确定重点支持的龙头企业,要重点跟踪监管、服务,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龙头企业与基地、银行、市场、科研单位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为龙头企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要加强对龙头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造就一批懂经营、善管理、有战略眼光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家。要结合实施“阳光工程”,为龙头企业开展定向劳务培训。

对各级重点龙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管理,就资金投向、规模效益、联结农户等情况进行考核。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企业,不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农产品出口企业的质量及诚信情况每年都要进行评价。

继续实行奖励政策,对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下发各地执行。

第三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06】第128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各顶税收优惠政策

1.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啾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技术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优化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顶目的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顶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免抵退”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龙头企业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顶费用,按当年实际发生费用的150嗽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洋内结转抵扣。龙头企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息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允许龙头企业按规定加速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3.完善农产品增值税管理。允许农产品收购发票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使用,增加万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票种,简化操作程序。

4.支持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有权税

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5.放宽信货业务范围。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授信总量。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货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货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棉油货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及

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银行和设在市、县的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的信货规模和资金,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货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6.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市、县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7.加大农业保险力度。鼓励由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投保金由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比率的比例分担。

三、减免有关规费

8.取消地方自立的收费顶目。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顶目中,对县级以上龙头企业取消财政统筹基金、科技发展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地方事业发展基金、龙头企业发展基金、乡级综合基金、碧水工程费等市、县地方自立的收费项目。严禁向龙头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9.免除和减半征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防洪保安资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其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按《产品质量法》由各级财政负担;治安联防费、人防建设经费、垠防占用费、劳动合同鉴证费、计量器具核定费等收费项目实行减半征收。企业生产用水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所在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10.实施优惠电价。企业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现代化或专业化种养业顶目,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

四、适当放宽绿色通道政策

11.对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继续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增加通行证发放数量。对持证车辆免收所有昔通公路(桥梁、隧道、渡口)通行费。

五.优先供应建设用地

12.对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市、县级龙头企业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各顶费用按最低标准执行。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作为临时用地办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给予办理。支持龙头企业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按照“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保护收益权”的原则,依法鼓励多种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农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中。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依法有偿向龙头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以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连片租赁、承包集体土地和参与土地治理。

六、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

13.加大对苏北地区以及黄桥和茅山革命老区的龙头企业扶持力度。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扶贫开发中的作用,将发展龙头企业与扶贫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鼓励苏南地区企业到欠发达地区进行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基地,实现优势互补,促进苏北地区农业产业化。培育和认定一批对带动贫困农户脱贫致富作用显著的扶贫骨干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14.扩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跨地区进入苏北等贫困地区联营或独资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分支机构,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分公司和控股公司,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各顶优惠政策,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5.省财政逐步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等形式,切实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在项目立项、审批、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与带动农民增收挂钩。市、县各级财政也要设立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本级龙头企业发展。

16.鼓励外商资本、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多渠道投资兴办龙头企业。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对苏南、苏中地区投资者到苏北地区兴办龙头企业,以及苏北地区当地企业、个人、投资机构创办龙头企业的,以顶目补助形式给予奖励。扶持符合农业产业化要求的“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同等优惠扶持。

17.优先安排涉农顶目资金。国家及省级涉农顶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顶目,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平等竞标。省级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高效设施农业资金、外向型农业发展资金、农业三项更新工程资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都要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18.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农业部定点市场、省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成长型产地特色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储运、加工、配送功能。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鼓励省级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进入苏果等超市销售。

八、努力提高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服务水平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龙头企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不断提高龙头企业工作水平。加大对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力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并按照发展高效外向农业的要求,逐步调整优化重点龙头企业结构。积极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龙头企业产业集群。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围绕实施农产品出口振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园艺、畜禽、水产品、特粮制品等出口产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龙头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鼓励建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支持外向型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加强指导和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龙头企业的检查考核,督促各顶政策措施的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龙头企业发展规划,抓好省级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与指导服务。国土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提供保障。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粮食、供销合作等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搞好基地建设。经贸、财政、税务、交通、民政、工商部门和金融、电力系统要抓紧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实施细则,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11月13日印发

第四篇: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定稿)

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主管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缓解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龙头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就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和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异常波动的不利影响,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紧密合作,加大政策扶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帮助龙头企业应对危机,克服困难,龙头企业保持了快速发展的势头,成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龙头企业在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重要作用,迫切需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解龙头企业融资难这一突出问题。

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实施战略合作,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龙头企业经营活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的重要举措。加强双方合作,有利于引导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有效对接,发挥政策对信贷支农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向涉农领域投放;有利于龙头企业应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挑战,调整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拓宽发展空间;有利于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梯度转移,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加快城乡统筹进程,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合作,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二、突出重点,明确农业产业化合作支持领域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互相确认对方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伴,围绕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目标,坚持面向“三农”、商业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支持一批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户面广、经济效益好的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着重支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主要支持领域: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和节能减排,农产品收储、加工、销售服务体系建设,粮食、棉花、油料、糖料、生猪等大宗农产品的仓储、运输等物流节点建设,园艺、观光、特种养殖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产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冷链系统、配送中心、电子商务等。

三、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做好企业和项目推荐工作,加强指导和服务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建立龙头企业运行监测体系,及时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基地建设、原料采购、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等资金需求,建立企业和项目储备库,择优推荐给同级农业银行,融资规模大、影响面广的重要项目可由上一级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给农业银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把农业银行当年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基本要求等情况,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龙头企业。积极配合农业银行做好龙头企业信用评定工作,建立企业信用记录资料库。对信贷违约的企业,视其情况给予警告直至取消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增强龙头企业的信用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贴息、补助、担保、税费减免等政策,对农业银行支持的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及相关项目给予扶持。

四、农业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建设和龙头企业发展的新要求,稳步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附加值高、技术和市场比较成熟、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知识产权、节能环保的企业和项目。对于农业产业化部门推荐的、符合本行信贷规定的龙头企业和项目,及时纳入营销和信贷支持范围,按照择优扶持、控制风险的原则,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资金规模。农业部推荐的重大项目,由农业银行总行直接组织营销和业务受理。

各级农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经营特点,积极推广季节性收购贷款、龙头企业集群客户融信保业务等特色产品。努力创新担保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存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林权抵押等新型抵质押方式的适用范围。加强与农业产业化担保公司的合作,拓宽担保渠道,解决龙头企业担保难问题。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要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重点企业的优质贷款,要在规定范围内适当下浮利率,优化期限结构。积极探索对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信贷支持的新模式。

五、加强合作,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建立高效的部门协调机制,共同做好龙头企业的金融服务。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建立部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做好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省级以下农业产业化部门与农业银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沟通,共同确定重点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对纳入信贷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双方联合进行项目调查评估。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要利用信息资源优势,及时向农业银行通报农业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及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情况。农业银行要将相关金融服务情况向农业产业化部门及时通报。要加强对龙头企业使用贷款的指导,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判经济形势,及时总结金融支持龙头企业的新做法、新经验。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每年要汇总分析当年项目推荐、贷款投放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将情况报农业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各级农业产业化部门和农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将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农业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报告。

第五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汇报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汇报 尊敬各位领导,朋友们,就黑龙江山里田米糠油有限公司在建项目,从规划到施工,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的各级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就黑龙江山里田项目向各位领导简要汇报: 一,抓机遇,促发展,撑起稻米产业龙头大旗,黑龙江山里田米糠油有限公司,是齐齐哈尔宏河米业有限公司投资兴建,一期投资2.2亿元,总占地面积 17万平方米,项目规划涵盖了大米自动化生产项目,米糠油生产项目和米粉项目,建成后日产高中低档大米400吨,成品稻米油3000吨,其中米粉项目一期1万吨产品将被法国士多集团包销,未来的黑龙江山里田公司的米粉将远渡重洋,走向欧洲市民的餐桌上,山里田稻米产业正是响应黑龙江省政府的工作指示,顺应农业发展潮流,为了更好更快的适应国际,国内现代化农业新浪潮,解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稻米经营企业小而散、资源浪费,产品品牌杂等诸多问题。山里田公司应运而生,我们公司将坚守循环经济的创新理念,通过高科技手段对每粒水稻“吃干榨净”,最大限度地开发稻米资源的利用价值,实现对稻米的精深加工。同时还要充分体现“八化”特征,即规模化、低碳化、精深化、科技化、品牌化、产业化、市场化和效益化。

该产业项目的设计,将使齐齐哈尔稻米加工产业实现集群发展,是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竞争力、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向集约化和可持续方向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建品牌,壮实力,做大项目创效益

围绕“高新技术化、农业产业化、市场品牌化”三大主导思想,突出地方特色稻米产业集群,引导特色产业增效益,标准化生产创品牌,产业化经营求突破,社会化服务做保障,企业化运作活机制,全面提升现代化特色稻米产业发展水平。

我们始终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大局,按照“重投入、提规模、强管理、建品牌”的发展思路,全面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做大做强。十几年来,我们企业生产加工规模由原来的不足200平方米,扩大到目前的17万平方米;年产能由原来的日产20吨,增加到目前的400吨;生产加工方式由原来的传统小作坊,到现在的现代化厂房和国际高端设备;年产值、年利税与10年前相比分别增加30倍以上,该项目建成后,稻谷单体加工能力在30万吨以上,到2020年稻米加工规模将突破90万吨以上,项目设计在2017年形成年加工水稻达到50万吨,加工米糠10万吨,年产米糠油3000吨,米粉制品2万吨,带动农户1万户,可实现农民人均增收500元以上,可安置就业人员500人,单亩稻田增值300元以上,实现社会综合效益10亿元以上,实现利税收入1亿元以上。我们的稻米产业项目将围绕农业产业化建设、农民就业增收为支撑,切实调整产业结构,转变规模经济增长方式,重点发展稻米精深加工;物流集散批发;现代稻米技术集成。藉此平台,激活区域现代特色农业经济,树起一面特色农业产业化大旗,逐步实现由初级加工向精深加工的转变、促进全市农副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最后祝愿全区人民,身体健康,合家幸福,谢谢大家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