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申请受理书[大全]
城市道路挖掘(临时占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__________号
公司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关于申请 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受理。
XXX 建设局
_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机关各存一份。
第二篇:吉首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吉首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吉首市市区范围内已交付使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建设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按城市道路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养护和维修造成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吉首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内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水利、环保、绿化、市容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四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于上一末将管线建设计划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调整管线建设计划的,应当将经管线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的计划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和各类管线产权单位报备的管线建设计划,制订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自颁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发布。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挖掘工作计划实施市区内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并依法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未取得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不得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的,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临时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或挖掘城市主要道路、次要道路以外其他道路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应当同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城市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名录由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每2年公布一次。
第七条 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三)临时占用方案,包括占用位置、范围、与相关建(构)筑物距离、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交通组织措施、占用时间等内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申请办理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申请书;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挖掘城市道路的书面审查意见,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的有效文件;
(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及道路修复方案,以上方案应当包括施工进度计划、交通组织措施、机械配置、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废弃物处理以及现场围护等内容;
(四)挖掘施工单位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五)涉及埋设排水管线的,应当提供排水接管技术审查意见书及复印件;涉及埋设燃气、热力等地下管线的,应当提供准确管位图及监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占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口、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的;
(二)占用距离医疗急救站、消防站机动车出入口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五)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期间临时占用、挖掘的;
(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七)申请人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对于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同时向所在地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限在10日以上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在本市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及范围。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期限、范围和要求占用、挖掘,不得擅自变更;
(二)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挖掘施工的,应当夜间进行,白天应当恢复交通;
(四)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
(五)挖掘城市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铺设地下管线应当优先采用非开挖施工等先进技术。第十三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原状;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平整。同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验收合格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道路修复。
第十四条 因城市建设、重大公共社会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被许可人需要变更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地点、面积、施工方式、安全防护措施等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许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并返还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被许可人应当在接到变更或撤回许可决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已被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恢复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情况确需延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罚款;未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结束后,占用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
(二)挖掘城市道路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或个人未按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技术规程的要求回填夯实,恢复道路平整的;
(三)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结束后,未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4日起施行。
第三篇: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政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黑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黑政函【2003】128号)
(五)《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进行门窗改建、外部装修或者封闭阳台的,应当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及广场周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从事商业、服务业、制造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占用道路周围环境卫生整洁。”
(六)《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确需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报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者《挖掘道路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红线5米以内的非公益性设施的;
(二)占压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的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
(四)申请的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间距比例少于1:1.5的,或者距铺装的人行道路边石间距少于2.5米的;
(五)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楼梯、门斗或者阳台越过城市道路红线的;
(七)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
(八)可能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
(九)遮挡交通信号或者妨碍交通视距的;
(十)其他影响道路使用功能或者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的。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建设申请报告;
2、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书并加盖印章;
3、建设规划部门签发的相关文件;
4、施工图及施工方案;
5、后续管理措施;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审查与决定
(一)、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第四篇: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规范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因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广园快速路上分别位于科韵路立交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个地点以及广园快速路珠吉路口,实施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减少对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畅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围蔽区内不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不出现围而不施工的现象。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件,公示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占道时间、占道规模、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预告和宣传引导工作。
三、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规定,按规定做好处置施工余泥及施工污水,防止扬尘和噪音污染。
四、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五、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影响大的,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机动车、行人便道保持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按照城市道路车行道占道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
七、施工完毕后,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范》(DBJ440100/T 15-2008)的要求,做好挖掘基坑的回填工作。
八、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以上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外,并承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五篇: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因煤气管网安全运行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海珠区江燕路、江南大道南,实施煤气管道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的要求,保证在施工期间减少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亮证施工。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二.围蔽施工。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
三.按时施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夜晚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除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外,并设置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疏导交通。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五.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临时占道施工现场不得设置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仓库、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
设置,但不得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晚上10时30分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余泥要及时清运,余泥堆放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要立即清运。运载散件物料、施工垃圾的车辆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持有准运证件,不得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原状修复或赔偿责任。
八.以上各条施工措施,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迅速纠正外,应接受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处罚。因施工作业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联系人:责任人: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