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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75013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5 09:30: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

工作的通知

穗环监〔2010〕57号

各污水处理厂,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暂停使用、闲臵、拆除的报批工作,杜绝擅自停用现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将污水处理设施停用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含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用、拆除或者部分停用、拆除。因下述原因需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市管单位,无论排污与否,均要提前向我局报批,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暂停使用、闲臵或拆除:

(一)因产品、工艺、设备改变,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不需要使用的;

(二)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更新、改造、更换、扩容、维修保养的;

(三)因易地改造或搬迁,需要停用污水处理设施的;

(四)企业停产、关闭、季节性生产或间歇性排污的;

(五)污水经批准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六)计划性停电、停水等原因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运行的;

(七)因放假停产的;

(八)其它可预见性原因。

二、我局已在“广州环境保护”网上(www.teniu.cc)公布《污染防治设施暂停使用、闲臵、关闭或拆除审批办事指南》,需要报批的单位应按办事指南要求提前15天向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6楼,联系电话:38920928)。如遇不可抗因素确实难以提前15天报批的,至少应提前2天,否则不予受理或批准。在我局批复之前,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

三、因突发事件或事故导致污水处理设施紧急停运、确实无法提前向我局报批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未经处理超标排放,并于事后24小时内向我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书面报告。在污水处理设施恢复运行之前,需要直接排放污水的,应报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排放。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停用或拆除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我局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设施 停用△ 通知

抄送:市环境监察支队。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5日印发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警衔报批材料样式的通知

黑检政发[2009]4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警衔报批材料样式的通知

各分市院政治处(部)、法警支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授予、晋升警衔材料报批工作,现将需呈报的各类材料的表格样式、数量及填报要求下发你们,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执行。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所需材料

1、首次评定授予三级警督以上及警司以下警衔的要分别呈报《关于授予xxx等同志警衔的请示》一份(附件一)。

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二,填表说明见附件三)。

3、《首次评定授予三级警督以上警衔人员名册》一份(附件四),《首次评定授予警司以下警衔人员名册》一份(附件五)。

4、确定司法警察职务的通知一份。

5、组织人事部门任职文件一份。

6、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印章必须清晰)。

7、现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8、授予警衔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晋升警衔所需材料

1、晋升三级警督以上及警司以下警衔的要分别呈报《关于XXX等同志晋升警衔的请示》一份(附件六)

2、《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七,填表说明见附件八)。

3、《拟晋升(降低、取消)三级警督以上警衔人员名册》一份(附件九),《拟晋升(降低、取消)警司以下警衔人员名册》一份(附件十)。

4、拟晋升警衔人员考核材料一份(500字左右)。

5、晋升警衔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不保留警衔及取消警衔所需材料

1、不保留警衔:司法警察调离法警工作岗位或者辞职、辞退的,其警衔不予保留。按规定不保留警衔的,所在单位警衔主管部门应填写《不保留警衔登记表》(正反面打印,附件十一)一式三份上报省院政治部干部处。

2、取消警衔:司法警察被依法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于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党籍的,其警衔相应取消,警衔标志和授衔命令证书均应收缴,并将有关材料放入个人档案。需上报的材料样式详见黑检政发[2002]22号文件。

注:不保留警衔与取消警衔的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 呈报。

四、外单位调入的司法警察所需上报材料

从其他政法部门调入的已评定授予警衔的司法警察,现衔级在其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之内的,不再办理警衔审批手续,由调入单位在本人档案中注明并办理更换新的警衔标志手续,同时将以下材料上报省院政治部干部处备案:

1、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审批表及历次晋升警衔审批表复印件各一份;

2、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组织人事部门任职文件一份;

4、补充干部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5、现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现衔级需作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更换警衔标志。

五、其他要求

1、根据高检院警务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是未归队管理、不从事警务工作履行法警职责的司法警察一律不得授予、晋升警衔。

2、凡是授予、晋升警衔人员,必须经过各级培训合格并持有结业证书。其中:

(1)授予二级警督以下警衔、晋升三级警督以上警衔人员必须经过省院的培训,并持有省院颁发的结业证书(其 中授予、晋升一级警督警衔的警务部门的领导人员由高检院培训并颁发结业证书)。

(2)晋升一级警司以下警衔人员,由分市院组织培训合格,由省院颁发结业证书。

(3)警衔的首次授予和晋级的审批工作,每年办理两次,各分市院应将截至2月底和8月底的拟评授衔人员的有关材料,分别于3月底和9月底前上报省院政治部干部处。今后凡是不按时限上报、人员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院将不予审核审批。(4)需上报的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呈报。

附:

1、《关于xxx等同志晋升警衔的请示》样式

2、《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样式

3、《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审批表》填写说明

4、《首次评定授予三级警督以上警衔人员名册》样式

5、《首次评定授予警司以下警衔人员名册》样式

6、《关于xxx等同志晋升警衔的请示》样式

7、《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样式

8、《司法警察警衔变动审批表》填写说明

9、《拟晋升(降低、取消)三级警督以上警衔人员名册》样式

10、《拟晋升(降低、取消)警司以下警衔人员名册》样 式

11、《不保留警衔登记表》样式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派出所: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公安机关《关于切实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既要开拓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既要方便群众、又要把握政策”的原则,切实解决好户籍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现就户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依法登记新生婴儿户籍。

个别派出所在新生婴儿登记入户工作中,把《准生证》或社会抚养费证明作为新生婴儿入户的必要前置条件,这种做法既违背新生婴儿登记入户的户籍政策相关规定,又影响了警民关系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各派出所要正确认识、准确适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超计划生育、无计划生育证明的在调查核实后,仍必须办理入户手续”这一规定。

要坚持出生登记随父或母的基本登记原则,同时要准确登记新生儿父母亲和监护人的姓名、身份号码、监护人关系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编码等信息。(一周岁以上应按补录报审批)

二、严格执行更正出生日期的相关政策规定。

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正出生日期的,派出所要严格按照2007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日期更正工作的通知》要求办理,申请更正出生日期的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要写出书面申请,提供所在单位证明及原始有效证件档案资料(即原始依据及佐证材料),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成年人、国家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原则上不予更改出生日期。

三、规范姓名变更。

姓名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社会标志,不应轻易变更,特别是成年人原则上不予变更姓名。对于因父母离异更名和因收养、解除收养更名或确因公安机关登记出错更名等特殊原因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未成年人由监护人申请)写出书面申请,派出所按照2006年《达州市公安局关于下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规定的通知》和2008年开江县公安局《关于规范户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变更姓名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报县局审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要求变更姓名的,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户政管理提高便民利民服务质量的意见》的“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公安部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以前,一律不予变更姓名、更改年龄”的规定,不予受理。

派出所在办理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业务时,户籍民警必须通过公安部、省厅的在逃人员信息库,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查询比对需更改出生日期、变更姓名的人员有无违法犯罪信息记录,经查询比对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严格把关无户人员补登户籍。

去年,我局加大了对农村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的力度,全县无户人员的户籍问题已基本解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利民政策不断出台,以及人口信息在社会生活中基础作用不断增强的情况下,一些人想方设法钻取国家的政策空子,重复补登(录)户籍,造成一人多户或重人重户。为此,今后各派出所要加大对无户人员补登(录)户口的审查力度,对于无户人员补登(录)户籍要严格审查上户资格,派出所要对补登(录)人员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户籍情况以及其本人的婚姻状况或学籍状况进行调查,要按照省、市、县有关“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落户”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原则上由社区(驻村)民警负责,见本人附人像询问了解情况,调查核实要有明确的调查结论,并形成书面的调查综合意见报县局审批。派出所户籍民警在办理无户人员上户时必须坚持三级查询制度(即必须在公安部、省厅、市局的综合查询系统中查询比对)看是否有人口信息,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查询中要特别注意甄别那些姓名、年龄与补上户人员相近人员的情况,防止别有用意的人员通过改名换姓重复登记户口。派出所在补登(录)无户人员信息时应将无户人员的人像信息采集到人口信息库中。(1996年及以后出生并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儿童落户,按出生相关规定予以补登或补录,但仍要在相关信息系统中查询比对以确定是否重复登记)

五、居民身份证换发问题。

派出所在办理身份证时要严格执行市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派出所受理流程》,坚持户籍信息核对、申(换)领人员身份信息签名确认制度;由申(换)领身份证人员签字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必须整理归档保存。派出所发放身份证时,按市局要求应在人口信息系统填写“领取”信息,并收缴领证票据,要坚持受理机关领取或邮寄发证制度。

六、加强户籍档案管理。

各派出所在户籍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如:户口迁移证件、出生证明、死亡证、审批材料、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材料要作为档案长期保存,要按照《派出所的档案管理办法》及户籍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户口资料进行清理归档保存。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空调使用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空调使用事项的通知

本部各部门:

根据《济宁市分公司综合行政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将于近日开放使用空调。为进一步规范空调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开放时间

2012年11月15日起开始使用,截至日期另行通知。

二、温度设置

冬季温度设置最高不超过25度;夏季温度设置最低25度。

三、注意事项

1.市分公司大楼的所有空调由办公室统一维护和保养,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拆卸空调设备或人为损坏,如出现故障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维修。

2.空调正式启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其它电器制冷或取暖。

3.所有房间要确保用电安全,本室人员外出或下班前要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电源。

4.请各部门注意节约用电,切实养成节约意识,严禁空调在室内无人时空转、电脑/电灯下班不关等浪费现象。

5.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反空调使用规定的进行通报、处罚。

特此通知

办公室 2012年11月12日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5〕162号)下发以来,自治区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在为自治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护耕地坚守红线,促进自治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地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还存在审查权责不明确、报件内容不规范、报批周期仍然较长、批后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级负责,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审查权责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用地审查职责,做到严格、规范、高效。

(一)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按要求组织报件,负责审查申请用地条件,核实申请用地的权属、地类和面积,编报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上述内容的审查情况,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落实预审意见、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涉及规划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用地是否确权登记、地类和面积是否准确;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申请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节约用地的要求,是否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补划基本农田;审查是否按规定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对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审查是否已进行依法查处,是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上述内容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要求,形成报厅的审查报告(格式详见附件),说明审查依据,提出审查意见,对审查内容和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加强管理,规范建设用地报件内容

(一)关于建设用地报件内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8号)的要求,报国务院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部审查材料,由现行的35件减少到10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的仍为35件。建设项目申请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先行用地报部审查材料为6件。各地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时应按照要求,分别组织报部审查和报厅审查的建设用地报件纸质各2套,电子版各1套。

(二)关于补充耕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先补后占”的要求,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完成验收、入库、备案、确认,并建立耕地指标使用管理台帐。补充耕地方案中应填写与建设项目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部备案号、项目名称及本次抵顶的耕地面积,并出具耕地开垦费缴纳凭证。

(三)关于建设用地备案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备案要求,需要随报件材料一同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含建设用地电子坐标、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耕地位置图。备案材料应单独装订,并附电子版光盘。

(四)关于建设用地电子坐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应随报件提供该建设用地的位置坐标电子版,电子坐标应为EXCEL格式,并统一使用1980西安坐标系,表格内容按照《关于提供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电子坐标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9〕15号)要求填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还需同时提供建设用地中心点经纬度坐标,线性工程应提供起始点及各拐点经纬度坐标,便于查询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五)关于图件。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相关图件应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图件相一致的标准分幅图件,以便检核。

(六)关于建设项目用地论证。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占用基本农田的,除应当由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的,其他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踏勘论证。

三、接办分离,及时呈报建设项目用地

(一)各地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室受理,补件、退件等工作也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室具体负责处理,实行严格的建设用地报件接办分离制度。

(二)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能结转到下一使用。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当年的12月1日前将建设用地报件呈报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逾期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材料补正时间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期补正的应及时出具说明,未按期补件又不能合理说明原因的按退件处理,并不再受理该地州市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三)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后,要切实优化审查程序,严格控制内部运转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上报工作。既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各项建设依法及时用地。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30日内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将建设用地报件呈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地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10日内呈报用地审查意见。

四、强化监管,健全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

各地要加快运行建设用地“批、供、用、补、查”综合监管平台,完善建设用地批后核查制度。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执行、土地审批及土地征收、项目用地开发利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切实预防和防止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现象的发生。今后各地报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应提供前一批次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落实说明,对不报、瞒报或征地率及供地率较低的,暂缓受理该地州市建设用地申请。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新受理申报的建设用地申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2、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县)***第***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设施停用事项报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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