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注销及撤销的办理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09-10 |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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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及时限
1、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应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到市商务主管部门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交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
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市级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后,可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二、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
2、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面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二)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的撤销申请。申请文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支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二篇: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初审办理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行政许可的审查
二、行政审批事项类别、办件分类
其他类、上报件
三、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法律、法规依据
(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6条
(二)《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第37号)第1条
四、申请材料
(一)《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复印件;
(五)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
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六)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八)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九)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注:材料
(一)一式四份,其余各一式两份
五、办理流程
接收材料—审查—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六、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窗口电话
86093209
第三篇: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
成品油经营企业资格审核
一、办事依据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第23号令)
2、《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09号省长令)
二、新建加油站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加油站新建申报程序
实行季度申报制度。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州)级[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站申请。省商务厅收到市(州)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材料,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后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建设单位,下达建站计划。市(州)级[扩权县(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商务厅下达的建站计划,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建站计划到当地规划、土地、消防、安全等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动工新建。
材料集中上报省商务厅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中旬。新建加油站计划当年实施,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废,不再接转下。同时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在原址上重新申报。
(二)加油站申报开工及竣工需提交材料
1、加油站开工需提交材料:(1)新建加油站申请;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3)企业注册资金情况(一般不低于300万元);(4)加油站开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5)可行性研究报告;
(6)新建加油站行业规划确认表(市州商务局领取)
(7)拟建站地段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间距不得少于服务半径0.9公里左右(直径1.8公里),道路型不得少于10公里左右(百公里6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左右】;
(8)对多个建设单位同时申请同一地点的新建加油站,由市州商务行政部门组织竞标或协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土地竞拍后随附拍卖、竞标的确认通知书上报。
2、加油站竣工办证需提交材料
(1)加油站竣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2)土地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6)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验收意见;(7)税务部门对税控装置验收意见;(8)环保部门验收意见;(9)气象部门防雷意见;
(10)港监部门意见(指水上加油站);(11)市州商务局审核意见;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迁建加油站申报程序及需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
对各项手续齐备但由于修建道路、城市用地性质改变等行政行为因素确需搬迁的加油站,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商务厅批准,可以搬迁到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的地点。迁建的加油站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加油站规模(占地面积、油站等级)。
(二)需提交材料
1、迁建加油站开工需提交材料
(1)当地政府意见函及市州商务局审核意见(请示文);(2)加油站迁建开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3)原土地证、规划证;
(4)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5)规划部门对新建站点意见。
2、迁建加油站竣工需提交材料
(1)加油站竣工表(市州商务局领取);(2)土地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公安消防部门验收意见;
(6)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验收意见;(7)税务部门对税控装置验收意见;(8)环保部门验收意见;(9)气象部门防雷意见;
(10)港监部门意见(指水上加油站);(11)市州商务局审核意见;
(12)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申报程序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将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初审后,由省商务厅上报国家商务部核准。
(二)提交材料
1、《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
2、企业的申请文件(含: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政策及原油加工能力在100万吨证明文件;(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质的证明文件;(3)与国内批发企业签订成品油供油协议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证明文件,并且双方签订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与成品油进口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且成品油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报关单、海关统计证明及1年以上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5、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7、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8、《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9、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0、《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水上成品油储运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储运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五、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的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1、《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表》(网上下载);
2、企业的申请文件(含: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仓储业务开展方案、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
7、《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部门核发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质检部门核发的计量器具验收合格证书、油库设施的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8、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0000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
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变更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
由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向我厅申报合格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及法人变更。
(二)提交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网上下载);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收购(收购站)或租赁(租赁站)合同;
4、企业改制文件(企业变更名称);
5、公证书(收购站);
6、资产评估表(收购站);
7、法人任命文件(法人变更)。
七、办事程序
(一)审核人员受理项目材料,经初审后交申报单位补正完善;
(二)审核人员正式受理报批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处领导审核;
(三)处领导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四)审批文件经分管厅长签发后,打印批文;
(五)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批文。
八、服务承诺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内贸处责任人:刘道伟 电 话:027—85787868 经办人:陈 敏
电 话:027-85730226 房间号:0607
第四篇: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指南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指南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成品油零售企业申请办理程序:
1.材料初核: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2.事项审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厅长(主任)审批。
3.许可发证:对于厅长(主任)审核同意的企业,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办理时限】初审20个工作日,审批20个工作日。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公司出具的申请文件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申请文件须说明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点)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二)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油站(点)建设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书面证明文件;
(三)提供与国内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项目所在地段成品油零售网点现状图;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七)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单》;
(九)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十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合格的《检定证书》;
(十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十三)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十四)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十六)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七)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八)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3.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质申请书
【联系方式】
成品油零售企业审批咨询电话:***
522675258@qq.com
【办理地点情况】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乘20路、37路、41路、59路、120路、203路公交车或地铁1号线,王府井站下车)
对外办公时间: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周末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结果公开】全国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
【常见问题解答】
2.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办暂时以《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办理,期间如有新的管理办法或规定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关于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事宜的说明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商务部审批代理
办理指南
马永顺律师审批咨询
159=01020107
商务部审批代理
办理指南
马永顺律师审批咨询
159=01020107
商务部审批权限 商务部审批项目
商务部审批 并购商务部 审批 清单国家商务部
商务部审批代理
商务部 审批 清单
招标代理资质审批
商务部
国家商务部
中国商务部
商务部网站
中国商务部网站
商务部官网
商务部研究院
第五篇:成品油零售经营申报程序
成品油零售经营申报程序
按照《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申报程序分两步走:
第一步 申请加油站网点预核准;
第二步 持预核准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加油站建设有关许可或审批手续;加油站建成并通过各部门验收合格后,持相关手续申请办理加油站零售经营许可证书。
按照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加油站网点预核准的程序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的预核准,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山东省加油站经营网点新建(迁建、扩建)预核准申报表》(附表12);
(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及新(迁、扩)建加油站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新建加油站周边区域分布示意图: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省、国道新建加油站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5公里内及交叉路1.0公里内相邻的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农村加油站提供建设地点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分布示意图上要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某方向距离(省国道15公里、交叉路1.0公里、农村2公里或城区半径1.0公里)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注明“无站”,不能空缺。
(四)加油站地址的GPS定位数据(由省经信委指定单位测量);
(五)以正式文件上报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六)迁建、改扩建加油站的,还要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原件;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规定:
第十一条申报新建(迁建、改扩建)油库、加油站的经营网点预核准,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依据全省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加油站间距设置等要求,进行网点预核准。
第十二条 对网点预核准的申请,省经信委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并在省经信网上发布。申请人持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对不符合网点预核准要求的申请,省经信委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经信委对申请人下达网点预核准批复文件有效期为24个月,期间申请人申请的许可项目工程尚未完工验收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逾期须重新办理网点规划确认。否则,省经信委将对该成品油经营网点另行预核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第6项除外)所列材料。
第十七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经信委,进行加油站网点预核准。县、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办法第十五条第3项材料。
依法并按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方可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二、关于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书的程序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经信委授权委托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另外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正式行文上报省经信委。
省经信委收到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由省经信委正式行文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获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省经信网上发布;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