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编辑:梦中情人 识别码:20-2264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8 02:34: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法规名称】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颁布时间】 2010-05-08

【实施时间】 2010-07-01

【正

文】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7号)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4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君

二0一0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及其部门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安监、质监、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建设、交通、工商、卫生、城管、文物、气象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有关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大型群众性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确定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鼓励承办者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聘请安全保卫、电力、通讯保障等专家从事安全工作。

第十条 承办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四)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保障活动场所内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七)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措施并组织演练;

(八)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物资、经费等必要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场所管理者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保证场地的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六)不得向未取得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提供活动场所。

临时搭建的设施,场所管理者应当组织安监、质监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超出场所使用范围临时占用的场地、临时增加的辅助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实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启动应急照明、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十三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及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三)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出入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四)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等人员,不得向场内投掷杂物。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

(二)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三)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实地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活动场所及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八)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审批、审核;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与其职责相关的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主动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依法履行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七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县、市(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承担安全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责任人,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申请书;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活动方案载明活动的承办者,举办的日期、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人数、入场券发售办法等;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场所管理者提供活动场所的场所租赁、借用协议等证明;

(六)按照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提交审核、审批的文件;

(七)其他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相关材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承办者制订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任务分配、岗位职责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票证管理、查验措施及入场人员的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安全工作经费预算;

(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提交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之后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影响重大,在7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同一承办者申请年度内预计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许可。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安全许可: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承办者提交安全保卫能力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五)依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审核;

(六)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推迟举办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提前举办的,应当在新定举办活动举办日期的7日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二十五条 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需要,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承办者。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撤销许可,但撤销许可对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不予撤销。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获得安全许可后,承办者方可进行广告宣传,发放、销售证件、门票。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进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申请人申请听证的事项,或者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安全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书面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签字。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安机关。经过再次检查合格,方可举办。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安监、质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的时间、地点、规模和内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售票证,不得擅自将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活动场所有固定座席的,按固定座席的数量核定容量;无固定座席的,以每人不少于1平方米核定参加人数。承办者的门票发售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80%,工作证发放量不得超过核准数量的20%。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应当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在售票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设专人负责疏导和安全工作;

(二)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禁止使用飞行器或者空飘物;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四)在主席台、观众席划定必要的治安指挥、执勤席位。不设主席台的,划定相应的治安指挥和执勤区域;

(五)不得随意改变预案,或者擅自发布不利于安全秩序的信息;

(六)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应当拒绝其入场或者劝其退出活动场所;发现持票人员进入观众区域,不按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的,应当劝其到指定区域、指定座位就座;除有执勤工作证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进入缓冲区域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验票时发现持假票的人员,应当立即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发现无票人员和持假票的人员已经进入观众区域和缓冲区域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出现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态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管理的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活动场所,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现场人员:

(一)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

(二)活动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承办者拒不整改或者无法及时整改的;

(三)参加人员超过核准数量,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五)有可能发生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不满1000人的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发现安全隐患和需要调整补充安全措施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承办者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场地管理者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承办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的,由公安机关对承办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条 承办者将大型群众性活动擅自转让他人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受转让承办者,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承办者发售门票或者发放工作证超过核定数量影响公共安全、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责令停止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承办者或者场所管理者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办者在2年内不得申请举办同类大型群众性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篇: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57号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苏树林

2015年4月10日

福建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会、展销会、交流会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美食节等活动;

(五)招聘会、推介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公益慈善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或者经营范围内举

—1—

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本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服务,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八条 倡导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举办活动的,应当明确承办者;未明确的,由举办者承担承办者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 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选择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活动场所,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责任制度;

(二)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演练;

(三)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2—

(四)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公司和消防服务机构,或者配备具有专业资质的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消防器材;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和安全检查人员,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按规定实施安全检查;

(六)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

(七)按照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八)组织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发现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物资保障;

(十)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十一)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对活动现场踏堪调查,走访调查活动各参与方,全面掌握评估资讯;按照规范格式,客观撰写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提出具体风险及解决对策方案。

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事项,并对活动场所周边交通、治安等条件及影响进行综合分析。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等级工作规范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保证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通道、应急警务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配置齐全、完好有效;监控设备应当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

—3—

位;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相应的安全秩序;

(五)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六)其他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和活动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核准活动参加人数,依法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对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对大型活动票证实施监管;

(八)根据公共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

(九)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生产经营活动履行相关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市政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调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交通资源支持;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的统一

—4—

监督管理;

(七)文化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文艺演出活动内容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体育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和所涉及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实施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共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或者指导做好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气象、灾害信息;

(十二)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协调活动新闻报道工作;

(十三)国家安全部门负责对活动中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方面的保障工作,并加强活动现场及周边区域有关管道、线路设施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活动时间、房屋建筑、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

—5—

在5000人以上或者跨县(市、区)举办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设区市举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八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间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应当提交共同承办的协议,共同承办协议应当包括各承办者的安全责任人及安全责任划分、安全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和本省建筑、消防等安全标准、规定的证明;

(七)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符合安全使用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及组织方式;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现场平面图)、功能区域划分、观众座位图和数量说明;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四)安全指挥体系、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五)人员、车辆进出路线安排;

(六)消防安全措施;

(七)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无障碍设施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八)票证管理方案和样本、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九)交通保障、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十)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

(十二)安全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查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抄告有关部门。

大型群众性活动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在7日内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日,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影响国事、外交、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三)可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安全许可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活动举办时间或者缩小举办规模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向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举办地点、内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已经安全许可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时间的48小时前,书面告知作出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安全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承办者不得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

第二十五条 作出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7—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决定并及时告知承办者。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告知社会公众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承办者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公安机关审核确定的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根据承办者的申请或者特殊情形需要对安全风险等级予以调整的,应当作出决定,承办者应当根据要求调整安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承办者需要搭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设施、建(构)筑物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相关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搭建所使用的材料、照明灯具、电器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保障使用安全。活动结束或者取消后,承办者应当组织安全拆除该搭建物。

第二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知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通讯系统,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第三十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从现场安全工作人员指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活动现场;

(二)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投掷杂物,围攻演职人员、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8—

第三十一条 承办者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应当制定安全检查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配备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查设备和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

(二)划定安全检查通道和区域,设置相应标识,对安全检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

(三)在安全检查区域按规定设置图像信息采集系统并保存图像资料;

(四)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着装,佩带工作证件;

(二)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三)发现受检查人携带限制携带的物品的,告知受检查人将物品寄存或者自行处置;

(四)发现不能排除疑点的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现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五)对女性进行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

(六)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侵犯受检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禁止、限制携带的物品进行公告,并在入场票证上注明。

参加活动人员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违反安全检查规定的,安全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承办者对携带物品有限制性要求的,应当就近设置物品寄存处。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发放和销售的各种票证进行安全监管,控制票证种类和数量。

属于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或者涉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影响较大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其证件的制作、管理、发放,由活动举办地公安机关牵头负责。

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证件制作、管理、发放由承办者负责,公安机关监督。

第三十五条 承办者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设置治安缓冲区域,—9—

用于缓解人流压力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疏散人群,其面积应当与活动规模相适应,并不得在该区域内开展任何活动。

承办者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入;发现超过核准人数时,应当立即引导、疏散聚集人员;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六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故或者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较大以上的公共安全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群众自发聚集活动的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指挥协调、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现场管控、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和措施,防止拥挤踩踏等公共安全事件发生。

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做好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安全风险防范宣传,普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知识,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应当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10—

第四十条 承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告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排和注意事项的;

(二)未及时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公告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三)超过核准的活动参加人数、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的;

(四)未能保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及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的;

(五)不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调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的;

(六)未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车辆实施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设置治安缓冲区域或者在该区域开展活动的;

(九)发现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的人员达到或者超过核准人数时,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办者将已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转让他人承办的,由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对监控录像资料未保存30日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相应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1—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或者信息平台上预先公布活动举办信息,并责成公安机关制订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行为,科学安排举办的活动数量,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环境。

第四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5000人以上或者占用主干道路、地标建筑,可能对治安、交通秩序造成影响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拟印制、发售票证1000张以上的;

(二)组织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三)其他预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计参加人数,采取下列计算方式:

(一)有固定座位的,按座位数计算,人均固定座位所占面积不得低于0.75平方米;

(二)室外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计算;

(三)室内按有效活动面积人均占用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计算。

前款参加人数包括工作人员、演职人员、运动员、观众等所有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数。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12—

第三篇: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5年3月18日

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1—

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安全监管、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

第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

(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2—

和要求。

(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

(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

(五)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

(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

(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3—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查验现场,实施安全许可;

(二)指导、监督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

—4—

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

第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的联合承办协议。

第十九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

第二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

(三)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

(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

—5—

(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

(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

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一)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

—6—

全监管。

第二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

(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

(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七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

—7—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建设、安全监管、交通、质监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者申请安全许可时的安全条件不一致,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办者举办的活动应当重点检查,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三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发放或者出售票证。

第三十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安全容量按照下列规定核准:

(一)在设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固定座位的有效座位比例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二)在无固定座位的场所举办活动,按照场所有效使用面积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核准人员安全容量。

前款所称的有效座位数,是指总座位数扣除公共设施占用座位、不能直视现场座位、监管执勤座位等后的座位数;前款所称的有效使用面积,是指场所总面积扣除临时搭建物、公共设施、疏散通道、缓冲区域等面积后的面积。

举办演唱会、歌舞表演等活动,需要临时搭建座椅的,其座位数量应当计算在人员安全容量内,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安全容量时,应当立即停止人员进场,采取疏导应急措施;发现持有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三十五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设施、建筑物的,承办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建筑物,确保临时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临时设施、建筑物搭建工作应当在活动举办的12小时前完成。

第三十六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监督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落实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8—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以及进入场所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安全检查无关的活动,不得侵犯受检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责令立即停止举办活动:

(一)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停止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现场秩序混乱,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不得指定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不得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承办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场所管理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并对承办者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向社会发放或者出售票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

—9—

关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向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提出与安全监管无关的要求;

(二)发现安全隐患不依法责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及时整改;

(三)要求承办者委托指定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或者保安服务公司;

(四)索取、收受承办者、场所管理者等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自发进行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当活动现场聚集人数超过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可能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做好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新春祈福、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等传统民俗活动;

(二)其他重大节日的庆祝、庆典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10—

第四篇:大型群众性活动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活动现场治安管理标准规范实务全书

李冠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法律出版社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法制办就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未经安全许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最高罚款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须对活动安全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将实行安全许可

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

第二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职能要求

第一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机遇和挑战

第三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基本模式

第四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计划职能

第五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组织职能

第六章 大型活动管理的控制职能

第三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一章 大型活动的组织

第二章 大型活动的协调

第三章 大型活动人资源管理

第四章 大型活动的风险管理

第四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

第一章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治安管理部门在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第三章 当前大型活动的特点、工作措施和改革思路

第四章 聚焦大型体育活动中的反恐斗争

第五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原因透析

第六章 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案例评析

第七章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第五篇 大型节事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理念

第二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原则

第三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方法

第四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程序

第五章 节事活动的策划内容

第六章 排队入场管理

第七章 现场活动管理

第八章 现场餐饮管理

第九章 现场结束管理及清理

第六篇 大型体育活动的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章 社会体育概论

第二章 社会体育活动的内容和特点

第三章 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第四章 社会体育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章 城市社区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章 单位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七章 农村体育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八章 健身类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九章 健美类体育活动的组织

第十章 娱乐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七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许可

第一章 行政许可概念的逻辑结构

第二章 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第三章 政府规制界限的实证分析

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中的政府规制问题

第五章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政府管制

第八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治安案件查处

第一章 治安案件查处绪论

第二章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第三章 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章 治安案件的管辖、立案与调查

第五章 治安案件的证据

第六章 治安案件查处程序

第七章 治安案件裁决的执行和拘留所管理

第八章 治安案件查处的法律救济

第九章 扰乱公共秩序案件的查处

第十章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查处

第十一章 侵犯人身权利案件的查处

第十二章 侵犯公私财物案件的查处

第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的查处

第十四章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查处

第九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突发事故现场急救

第一章 现场急救概述

第二章 医学基础知识

第三章 警务现场常用的急救技术

第四章 常见危重的现场急救

第五章 创伤的急救

第六章 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现场急救

第七章 高低温损伤的现场急救

第八章 意外事件的现场急救

第九章 动物咬伤的现场急救

第十章 中毒的现场急救

第十一章 自杀事件的警察干预

第十二章 精神病的警察干预

第十三章 传染病的防护知识

第十四章 常用急救药物

第十五章 常用现场急救器材

第十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防火管理

第一章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概述

第二章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的防火设施

第三章 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及其重点部位的设置和布置要求

第四章 建筑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第五章 用火用电的防火安全

第六章 重点部位和作业岗位防火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章 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九章 初起火灾的扑救

第十一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一章 应急救援与应急管理的概念

第二章 应急管理要素

第三章 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概述

第五章 应急救援系统

第六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第七章 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章 建立预案编制小组

第九章 应急实施能力的评估

第十章 单位内部风险分析

第十一章 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文件要素

第十二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过程

第十三章 实施预案

第十四章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十二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典案例借鉴

第十三篇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宣传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05号)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内容简介

本书主要详细介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模式和管理职能要求、组织和协调,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大型节事活动、体育活动)现场安全管理,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治安案件查处、突发事故现场急救活动场所防火管理、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另外,本书还介绍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经典案例借鉴、《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配套法规。

本书特点:

实用性书籍——根据本行业相关岗位的需要及专业工作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治安管理能力),确定本书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突出实用性。

先进性和可操作性——将专家们从事活动管理业所积累的经验以及该行业的新技术、新理念,有机地融入到相关内容中,突出本书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

指导性强——针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及其实际管理过程中的具体细节、环节,本书都做了细致的介绍,做到回答“怎样做”的问题。

读者对象:

人民政府

体育局、文化局

各省市公安厅、局

派出所

各省市政法委

各地治安综合管理办公室

社区治安办公室

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承办者

7-5045-1962-6 : CNY15.00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 [专著] / 王凯珍主编2005133页;26cm

7-81109-390-1 : 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理论与实务 [专著] / 华敬锋编著2006共288页

治安案件查处7503650125(338)已有——巡警

实用警务现场急救 7810878018352已有——巡警

978-7-301-11539-8 : CNY39.00

题名与责任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 [专著] = Administrative license and government regulation / 刘恒主编

出版项北京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载体形态项423页;23cm

7-5025-8138-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 [专著] : 理论·实践·实例 / 樊运晓编著2006载体形态项236页;24cm(1--170)

978-7-5045-5892-3 :节事活动策划与组织管理 [专著] / 戴光全,马聪玲主编200726cm(21—36,99---113)

7-5637-1132-5 : 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专著] / 杜学主编215页 : 图;23cm

7-5045-5317-4 : 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专著] / 宋光积主编318页;21cm

978-7-5020-3060-5 : CNY180.00

题名与责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例精选 [专著] / 李志宪主编;北京市达飞安全, 2007载体形态项962页;26cm选印

最新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精读 [专著] / 本书编写组[编](第十一篇+ 网上下载)

1.7-5637-1132-5 : 大型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专著] / 杜学主编215页 : 图;23cm

2.978-7-301-11539-8 :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 [专著]刘恒主编

3.7-5045-1962-6 :社会体育活动组织与管理 [专著] / 王凯珍主编

4.7-5025-8138-3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实务 [专著] : 理论•实践•实例 / 樊运晓编著

(1--170)

5.978-7-5045-5892-3 :节事活动策划与组织管理 [专著] / 戴光全,马聪玲主编(21

—36,99---113)

6.7-5045-5317-4 : 公众聚集场所防火 [专著] / 宋光积主编318页;21cm

第五篇: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XXXXXXX”晚会安全工作方案

一、活动基本情况

“XXXXXXX”晚会于2012年X月X日X时开始,X时X分结束,在XXXX举行,主要内容为: 1、20:00—20:15 开场—鼓乐龙腾 2、20:15—20:30 领导致辞 3、20:30—22:30 文艺演出 承办单位:XXXXXXXXXXXXXXXXX

二、安全保卫工作情况

此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X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负责,“XX保安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保安公司安排保安员800名承担此次活动安全保卫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票证检查及现场管理工作

2、负责晚会正式演出期间交通管制及停车管理

3、负责搭建、彩排、演出期间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负责搭建期间夜间巡逻等,保障晚会设备器材安全。负责演出现场周边环境治理及其他安全防范工作

识别标志:保安公司统一制作保安证件进行佩戴。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演出现场分为主舞台区、后台区、VIP休息区、观众区、缓冲区、出入口、安全围挡区、停车区8个区域。每个区域安排10个灭火器。与此同时会场分别在东侧、南侧、西侧设臵3个消防车随时准备处臵各种突发性事件。各区保安员在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同时,负责现场各区消防安全工作。

四、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此次活动场地总面积72000平米,舞台区占地6500平米、休息区占地1500平米、观众区占地17000平米,停车区占地15000平米,其它区域占地32000平米。观众区初步规划为ABCD共4个区域,分为互动区、贵宾区、嘉宾区、及观众区(详见平面布局图),观众区共安排观众座位8000个,此次活动不对外售票,门票8000张由县政府统一派发,除观众外,此次活动演职员及安保人员共1000名,预计活动总人数9000人。

五、治安缓冲区情况

演出现场四周都设有两层缓冲区,缓冲区之间有围挡隔档。其中南侧缓冲区面积为4000平米,其余三侧缓冲区面积为2000平米

六、票证查验及安全检查措施 车证方面:

分为三类,5种车证,按照车证颜色及备注说明,按照要求停车及行驶,严格执行认证不认车制度。

 晚会现场内停车场,严格控制数量—贵宾车证、演职车证

(备注:演职车证可直接进入后台区) 晚会外指定停车场—嘉宾车证、普通车证  晚会现场即停即走车证,晚会外停车场停留—工作车证 票证查验方面:

此次活动正式开始时间为2012年X月X日X时,活动提前2个半小时开始入场,采取不同时间段、不同入场口、分批次入场(5:30—6:00 互动观众入场,6:00—7:00 普通观众入场,7:00—7:30分 嘉宾观众入场,7:30分—8:00 贵宾观众入场),活动场所共安排8个出入口、3个临时出口,主入口为5个观众入场口(南1、2、3、4、5),贵宾出入口1个(北1出入口),演职员出入口1个(北2出入口),临时出口3个(西1、2、3),物料出入口1个。入场期间,每个入口安排保安员6名,负责查验票证及入场安检,所有入场人员凭票入内,入场票证只限1次使用,出场后票证当即作废,不能重复出入会场。此外,此次活动入场票证分为演职员、贵宾、观众三种,不同票证只能在票证对应的入口进入会场,物料出入口安排保安员4名,此口只进出活动所需设备、器材。安全监察方面:观众入场前1个小时(16:30—17:30)进行第一次现场搜爆,普通观众入场后(19:00—20:00)进行第二次现场搜爆,普通观众入场期间,在五个入口分别安排安检门、搜爆仪由专职保安员进行安检。普通观众全部入场后由每区保安员随时对观众区内可疑情况进行检查。

七、车辆停放及疏导措施

晚会现场东临XX路,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宽度为35米;南临XX街,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宽度为35 米。西临XX大道,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宽度为60米,北临XX大道,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宽度为60米。此次活动停车区分为观众停车区、演职员停车区及贵宾停车区三个,观众停车区可停放普通车辆3000辆,安排保安员30名负责车辆引导及停车场秩序;演职员停车区可停放普通车辆300辆,安排保安员5名负责车辆引导及停车场秩序;贵宾停车区可停放普通车辆500辆,安排保安员10名负责车辆引导及停车场秩序,可充分满足停车需要。活动结束后,观众车辆和贵宾、嘉宾、演员车辆分道行驶,贵宾、嘉宾、由保安员引导观众车辆沿XX街西行向南驶入XX路,演职员及贵宾车辆由XX大道向东驶入XX道。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各出入口秩序按第六项规定实施。会场观众区共分为互动区、贵宾区、嘉宾区、及普通观众区。互动区2个方阵,1000个座位,每方阵安排保安员10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贵宾区1个方阵,500座位,安排保安员10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嘉宾区2个方阵,1500个座位,每方阵安排保安员15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普通观众区11个方阵,每个方阵500座位,每方阵安排保安员5名负责现场秩序维护。观众入场后至演出开始前,普通观众除饮水点、洗手间或中途退场外,均在各方阵内活动,贵宾及嘉宾在演出开始前在贵宾休息区内休息。演出结束或出现意外情况需要紧急疏导人员时,演职员从北2演职员出口由保安员引导按序疏导退场,贵宾及嘉宾从北1贵宾出口由保安员引导按序疏导退场,南1、2、3、4、5出口及西1、2、3临时出口全部开放由保安员引导按序疏导退场。

九、应急预案

电力供应:供电局负责活动的用电保障,保障晚会电力的正常使用及用电安全,完成双路供电需求,提供2000千瓦的用电量,演出期间由专人值守。

突发事件:为避免现场出现火灾或人员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会场分别设臵3个消防车停放区及1个急救车停放区,安排消防、急救车辆、人员随时准备处臵各种突发性事件。

山西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