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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6772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5 20:56: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行政许可条件及申请核定资质申报材料

一、行政许可条件:

(一)一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二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2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含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二)二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4年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2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

4.有8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5.近两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5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 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含3名)、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含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8.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三)三级资质

1.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字样;

2.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3.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项目总数100宗以上,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2名以上(含2名)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含3年)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机构股份或者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总额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并公示企业信用档案;

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四)新设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1年的暂定期。

二、申请核定资质申报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2.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7.兼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8.房地产估价业绩材料; 9.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10.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主要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11.申报机构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3份。(注:所有证件材料由窗口办核对原件)

第二篇: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房征办〔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第四条 市房管局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三)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

(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

(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 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通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7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采取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第九条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前7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50%。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50%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第十条 通过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摇号)人。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摇号)。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一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选定。

第十二条 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规模,从备选名录中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抽签(摇号)选定。

第十三条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十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后的15日内,向其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指派与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工作量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费用和专家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专家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专家鉴定费用参照评估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 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完成分户评估报告30日内,将基准价格、评估参数选取、评估方法选用等重要数据报市房管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期间,若国家和省对相关政策作出调整或出台新的规定,本办法与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县(市)和襄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机构

通知

襄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13日印发

第三篇:房地产价格评估协议书

房地产价格评估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天马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 方 因需要,委 托 乙 方 对进行评估。甲方若增加评估内容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委托。

二、甲方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时间,于年月日前将委托项目的合法证明材料及评估中涉及到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评估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评估规范对甲方委托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于年月日以前出具评估报告。

四、乙方必须对评估结果保密,评估结果只能提供给委托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但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除外。

五、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的,甲方应陪同并提供方便和配合,乙方可以进行现场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采证。

六、评估费用为元。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交付定金50%,即人民币元;甲方在领取成果报告的同时,须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评估咨询费用。增加评估内容,另行计费一并结算支付。

七、甲方若不能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时间提供材料,则乙方可按延误期间顺延交付成果报告的时间;甲方延期领取成果报告,每延迟一日,按评估咨询费用总额的1%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八、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每延迟一日,则按评估咨询费用总额的1%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XX天马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

第四篇:房地产价格评估协议书

房地产价格评估协议书

(以下简称甲方)委托XX天马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承担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 方 因 需要,委 托 乙 方 对 进行评估。甲方若增加评估内容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无异议则视为接受委托。

二、甲方应按与乙方约定的时间,于 年 月 日前将委托项目的合法证明材料及评估中涉及到的有关资料提供给乙方,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应按甲方的评估目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评估规范对甲方委托的项目进行评估,并于 年 月 日以前出具评估报告。

四、乙方必须对评估结果保密,评估结果只能提供给委托人,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但按有关规定需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除外。

五、乙方在评估期间需要到现场勘察的,甲方应陪同并提供方便和配合,乙方可以进行现场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采证。

六、评估费用为 元。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交付定金50%,即人民币 元;甲方在领取成果报告的同时,须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全部评估咨询费用。增加评估内容,另行计费一并结算支付。

七、甲方若不能按本协议第二条规定时间提供材料,则乙方可按延误期间顺延交付成果报告的时间;甲方延期领取成果报告,每延迟一日,按评估咨询费用总额的1%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八、乙方如无特殊原因和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成果报告,每延迟一日,则按评估咨询费用总额的1%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否则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XX天马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第五篇: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情况的自查报告

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淮南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淮房地[2016]57号)要求,我分公司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系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在淮南设立的分支机构,我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相关活动。负责人:杜新跃,注册地址: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厂南路15号电子工业园3标段。淮南市工商局2015年10月25日变更后核发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为9***335250,经营项目:为房地产评估,房地产咨询,土地评估,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营业期限为长期,办公面积100平方米,现有现有员工9人,均参加协会培训学习,估价师3人(其中2人专职),有效注册,均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按期缴纳社保、人事档案在市人才中心托管。去年12月份因博文公司名称及负责人变更,我分公司依法申请办理工商执照变更,负责人、名称变更,后及时申请至市局、省建设厅办理了注册资质证书和执业证书变更。

(二)估价执业情况。我分公司在估价执业活动中严把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管理和收费管理情况,包括2015年业绩情况,我公司组织对成立以来的报告进行自查,所有估价报告均符合估价规范,没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估价业务的行为,不存在资质证书到期继续违规执业的行为,没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行为。收费方面,我分公司严格按市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标准,不存在违规收费,以迎合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各项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发现,我分公司估价质量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方面基本,但客户资料、报告备份放置不规范,与客户的沟通记录不全,现场勘验记录填写不规范、有的不齐全,电子版留存管理不系统。

(四)我分公司严格按总公司的业务指导开展评估,没有异地执业情况,仅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我分公司将以此次自查为契机,自律自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总公司的经营理念,不断提高报告质量和规范评估行为,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到位,不留死角,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博文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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