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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编辑:玄霄绝艳 识别码:20-39202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09:55: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项每年度在当年竣工后取得《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申报工程项目中评选,表彰通报文件和荣誉证书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规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奖项评选实行企业自愿制度,企业可在工程开工后自愿申报,在施工全过程接受相关部门检评、工程竣工后提交《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由评选组织综合评审确定。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委员设立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参与领导小组工作。评选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样板工地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设立“评选工作委员会”,评委成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安全监督部门、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推荐派出,由办公室审定聘任。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及各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可推荐人员参与评选工作。

第七条:评委成员实行检评回避制度,凡属评委所属单位监督、管理、施工、监理的建设项目,评委本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打分。

第三章 参评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办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承建单位可填报申请表向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评选工作办公室申报创建样板工地评选。

第九条:创建样板工地项目应达到以下建设规模:

(一)总承包施工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或工程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综合建设项目;

(二)投资为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管线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投资为1000万元以上的二次装修工程;

(四)独立中标的1500万元以上的机电安装工程;

(五)投资为500万元以上景观工程、公共设施工程;

(六)能满足创建样板工地条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效益的其他工程。

第十条:申报单位在申报时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施工工地已按规定砌筑围墙、围挡、实施围闭管理,工地内已合理分设办公区、生活区、施工作业区。

(二)建设项目已具有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已制定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施工总平面已按图布置完毕;安全管理各项资料已建卷开始收集和整理。安全管理资料整理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三)施工工地已开通工人“平安卡”上传管理系统,已实施《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已开办“农民工学校”。

(四)建筑工地已绘制现场消防平面图,并按施工步距及时配置消防设施;施工用电的总配电和分配用电系统已形成。

(五)项目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架构,按工程规模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参评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由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标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联合申报。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必备的申报材料,到评选工作办公室办理申报登记手续,登记完毕后,将备案通知书送达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和工地所在区域的城管综合执法分局或街道城管部门,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日常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实行总承包施工管理的建设项目,如有多个专业分包,分包单位可作为参建单位参与主体单位评选;分包单位作参建时,其分包工作量或工程量须达到总承包工作量或工程量的20%以上,并积极配合总承包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总包单位实施总承包管理的专业承包项目,由评选工作办公室视其工程规模,确定其参建单位属性。

第十三条:申报参加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应递交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广州市建筑工地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备案表》(见附件二)一式肆份;(表式可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网站下载)

(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许可批文、余泥排放证复印件,参建单位施工合同(可在签订分包合同后补充提供);

(三)担任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项目安全管理主要责任的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担任项目总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登记表或安全监督管理通知书的复印件。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申报后,评选办公室根据工程的不同施工阶段,(基础施工阶段、主体结构阶段、装饰安装阶段)或工程进度情况,组织评委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进行检评打分,每次的检评结果由评选办公室汇总。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介绍施工、监理情况;

(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创优情况;

(三)抽查项目管理部和监理管理部的安全管理资料和文明施工专项资料;

(四)检评组向项目部反馈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评审依据以下文件与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

(五)国家、省、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以及各个时期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六)《广州市建筑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

第十七条:每年度的一月,由评选工作办公室写出评审报告和列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候选名单,报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候选名单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现场必须通过三次及以上的检评组检评且每次达到85分以上;

(二)项目完工并取得安全监督站出具评价结论为合格以上的《施工安全评价书》;

(三)安全监督站在施工阶段对项目的每次工程安全文明管理评价及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评分达到80分以上。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评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一)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项目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文明施工发生严重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与通报批评的;

(三)项目未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组织施工的;

(四)项目违反建设法规被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达三次以上的;

凡被终止参评资格的项目,评选工作办公室了解情况,查证事实,作出终止评审决定后,书面通知参评企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每年一月,由评选工作办公室把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的创建项目汇总,作为年度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候选名单,报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每年在评出的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中按10%的比例,评选“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标准示范工地”奖项,作为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安全文明施工最高奖项。

第二十条:表彰对象为项目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做好创建工作,项目制定的相关制度必须结合现场实际,施工过程形成的相关安全管理资料必须如实反映,真实填写,并可指导现场工作反映现场实际,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评分为文明施工评分和安全管理评分,每项评分必须分别达到85分以上,其中一项达不到85分,该次检评打分不得通过,有条件整改的,整改后再组织复评,如复评仍不能通过创优分数的,则终止参评资格。第二十三条:检评组对项目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监理公司驻场项目部必须进行整改复查加具复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创建样板工地过程中,如项目出现情节严重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违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评选工作办公室可发通知中止或取消该项目参评资格。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表彰对象与获奖条件不相符,经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领导小组核查确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严格依照检查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检查、公正评分,对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取消其验收或评审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再次修改《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穗建筑[2006]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申报表

2、广州市建筑工地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备案表

第二篇:广东省双优工地评选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的通知(粤建安协[2009] 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省a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停止执行省建设厅于2000年印发的《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0]144号)。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径向我会反映。

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动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提高,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省双优工地)评审活动,接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省双优工地的评选实行自愿申报制度。施工企业按规定程序申报,并由工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推荐。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省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可由集团自主推荐。

第五条 评选省双优工地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双优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以上(含3000㎡);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以上(含50000㎡);

(三)房屋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

(七)未落实《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粤建管字[2007]39号)的(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

(九)未全面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十)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三章 评选申报程序

第九条 省双优工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向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筑安全协会、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进行申报,填写《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每项目可同时申报两个参建单位,每个参建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应不少于工程总造价的20%。

各有关协会或省直有关单位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推荐申报条件的项目签署推荐意见报送省建筑安全协会,省建筑安全协会受理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报省双优工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含电子文档,单独装订),其他资料应按标准规格装订,首页为目录;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实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反映工程项目开展省双优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字左右,含电子文档);

(六)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彩色照片8张,以及DVD光盘(时间不少于5分钟)。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省建筑安全协会设立广东省建设工程省双优工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负责省双优工地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省双优工地评选办公室每年5月、11月组织评审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专家组由3-4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组成人员由省建筑安全协会评选办公室从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三条 评审的依据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四)国家、省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原则上每个项目现场评审须进行初评和复查各一次(当年复查的项目主体工程应完成85%以上)。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依据评审标准,结合现场管理和资料情况,对申报项目提出初评意见,并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六条 省双优工地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组意见进行审查,评分在85 分以上的,作为省双优工地候选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本工程项目已完工的,省建筑安全协会对施工、监理单位授予省双优工地奖牌和证书,项目经理授予荣誉证书。

荣获省双优工地的企业,在市场准入、工程招标中与获省优良样板工程奖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本工程项目未完工的,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创建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证书,后续施工中,若出现第八条其中之一情况的,收回证书。工程竣工后,未发生上述情况的,授予省双优工地奖牌和证书。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时间内停工待检,不得弄虚作假,接待评审检查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评审结果,评审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暂行)同时作废。

附件:

广东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及申报汇总表

第三篇:双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申报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鼓励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促进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推动我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等规范、标准和合肥市文明创建工作要求进行检查评定。

第三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选工作由合肥市城乡建委委托,在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条件下,合肥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综合验评。

第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授予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且符合下列条件:

1、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个别建筑面积和造价达不到上述标准要求,但建筑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高的建筑工程;

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3、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申报期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建筑业协会提交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的目标,并在项目开工两周后,以文件的形式将创建“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工作方案(计划)报建筑业协会一份;县、区(开发区)的工程还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监督机构一份。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大门醒目位置悬挂“争创合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牌”,供社会监督(见附件1)。

第八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定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和综合验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定。

第九条 市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日常及过程监督,秉承“好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工程项目参加综合验评,并对申报示范工地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申报工地主体结构层数1/2前,填写《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见附件2);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依据标准和日常监管情况提出申报意见,经评估合格且符合条件的报送至协会;协会应在结构封顶前组织综合验评,并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合肥建设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待工程竣工结束后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危险性较大工程未进行辨识、评价、登记建档和公示的;

3、高大模板、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无方案(含未组织专家论证)的或不按方案落实措施的;

4、塔吊、人货电梯和附着升降脚手架安拆不按要求告知、检测、验收、登记的,塔吊防外电、防碰撞措施不力的;

5、悬挑脚手架的悬挑型钢、悬挑高度超过规定的,悬挑层未用木板全封闭的或采用钢管悬挑脚手架的;

6、塔吊悬挑式卸料平台未与建筑物结构连接牢固的,人货电梯、龙门架安全防护门不符合规定的;

7、临时用电不符合“TN-S”接零保护系统的、或外电防护不严的;

8、现场封闭不严的,三区分离不清的,或生活区内“五小设施”不全的;

9、现场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安全管理的通知》(合建质安〔2014〕43号)文件要求设置临时设施的或工地食堂没有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10、项目专职安全员没有按照要求配备的,特种作业人员和食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11、文明创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

12、施工现场排污、噪音未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验评得分为85分及以上,综合验评为合格。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之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荣誉:

1、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2、在各级安全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各级文明创建检查中被扣分的;

3、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停工后仍不整改的;

4、违反“扬尘治理”、“禁粘”、“禁实”、“禁现”等相关规定的;

5、其他有关规定情况。

第十四条

“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于专家现场复查时的交通、通讯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收取标准为:2万㎡以内1000元;2万㎡—10万㎡2000元;10万㎡以上3000元。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合肥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优良业绩,作为建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按照《合肥市招标投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创建的奖励措施,合肥市建筑业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并在全市通报表彰,其创建情况作为“琥珀杯”奖(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参考依据;获奖业绩可记入工程项目部的项目经理等参建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并授予申报单位及项目经理荣誉证书。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评审人员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杜绝不正之风。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第十八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谋取私利收受礼品礼金。评审时要做到科学公正。对评审讨论过程中,评审人员发表的个人意见不得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篇: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试行)

有效 闽建建〔2004〕37号 浏览次数:38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得分值应大于85分,其中推广应用“四新”技术项目得分应不少于3分,由省建设厅授予的一种荣誉称号。

第三条 省级文明工地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即由施工企业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考核公布。

具体考核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省建设厅备案后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牌子,工程完工后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授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和证书。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设区市市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m2以上(含5000 m2),县(市)辖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000 m2以上(含2000 m2),装饰装修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在建工程;

二、已列入设区市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

三、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已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检查评分资料一式一份。

第七条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意见,对符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应通知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跟踪检查。

第八条 设区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及时对申报工地进行综合评定,综合分在85分以上,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向省建设厅申报备案。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九条 授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并负责申报初审验收有关资料,省建设厅组织抽查、考核。

第十条 在“创建省级文明工地” 项目过程中,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创建省级文明工地”资格。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抽查分数低于70分的;

三、连续两次考评分数低于85分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文明工地单位应当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评审 “省级文明工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三条 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由省建设厅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牌,企业和项目经理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项目部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附件:请下载浏览 福建省省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申报表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13日

第五篇: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二OO九年六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市政工程施工工艺的创新发展,鼓励和规范我市市政施工企业评优创优活动,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是与国家金杯示范工程和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衔接的广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创优活动,是广州市市政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受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委托,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开展一年一度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经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广州市行政区内,单位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车行隧道、人行天桥及隧道、堤岸、给水(含净、配水厂、管道工程)、排水(含污水处理厂、泵站、管道工程)供热、供气、垃圾处理厂(场)、地铁、轻轨、交通设施工程、路灯及城市广场等。第五条 投资规模小于第四条规定,但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有纪念性意义,且工程质量符合广州市市政优良条件的其它市政工程,列入本活动评选办法。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参评工程申报条件:

(一)工程立项、报建手续完备,不违反基本程序。

(二)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三)申报工程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市政工程施工和监理资格。

(四)申报的工程符合节能、节约用地和环保的要求。

(五)申报的工程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应有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该项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质量检查报告》、《质量评估报告》等质量、安全的评定及评价意见。

(六)单位工程的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评价标准,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的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且优良评价标准率应达到80%以上。

(七)申报参评项目施工技术文件管理必须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建设部建城[2002]221号),并使用《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资料统一用表》,规范组卷。

(八)申报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

(九)申报工程中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应用自主创新成果,取得明显社会效益的,优良评价时,根据《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自主创新技术等应用检查评分表》(见附件1)所列标准酌情给予加分。

(十)申报参评的工程项目,必须是工程竣工已交付使用,并经过一年及以上使用期检验。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 单位工程可由承包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或代建机构申报;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由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代建机构申报。申报材料应注明建设单位、代建机构、施工企业、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主要施工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等。

第八条 申报工作流程:

(一)备案及材料要求:决定申报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填写《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向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协会备案。材料要求如下:

1、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备案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2、申报参评项目的创优计划书(原件一式两份);

3、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参建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5、工程简介(原件一式两份)。

(二)受理:每年3月1日~3月31日为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受理时间。参评项目的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接受申报项目预审。

(三)预审:预审内容包括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对报送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协会将根据预审结果分别给予“通过”、“不通过”和“限期补充”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原因,在申报材料受理之日起1天内回复申报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申报项目,不能参加当年的评选活动。

(四)公示:对申报参评获预审通过的项目,协会将于评审正式开始前7日内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五)评审:申报参评并获预审通过的项目经公示后,将正式列入当年参评项目,由协会组织专家按程序组织评审。

第九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并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二)申报参评工程项目的创优计划书(原件一式两份)。

(三)工程简介(原件一式两份。预审通过后,增加复印件十份)。供专家评审使用,不超过5000字符(填写申报表时可缩写到1000字符左右),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工程简介的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开工、竣工日期;

2、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企业、主要参建单位(单位工程中包含多个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

3、申报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

4、申报工程的特点和难点;

5、各单位(子单位)工程在整体中所占的权重比例;

6、实现质量目标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7、申报工程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情况;

8、申报工程的功能性检测和见证检测完成情况;

9、申报工程的自主创新成果和四新技术的应用情况;

10、申报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及以上检验期内的使用情况等。

(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五)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出具的《施工安全评价书》(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六)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附监理单位对该工程外观、实测实量、质量保证资料评分和综合评分表(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七)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八)《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备案文件暂未完善的,业主应书面说明原因(原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九)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施工许可证(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十)反映工程特点、科技进步和质量水平的彩色照片8张,其中4张为竣工照片,要求图象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施工企业应注意同期收集影像技术资料,申报国家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要求制作反映隐蔽工程、施工亮点难点、自主创新成果等的DVD光盘一张,放映时间不超过5分钟)。

(十一)申报工程有自主创新成果,或引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的鉴定文件(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十二)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站)、垃圾处理厂(场)等还应提供消防、规划、环保验收证明书;规划、环保验收证明书因故滞后,业主应书面说明原因(副本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第五章 工程检评(检查)

第十条 工程检评(检查)由专家检评组负责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汇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表施工及质量情况的意见;

(二)专家检评组实地查验工程施工质量,专家检评组发现问题,有权组织实测实量;

(三)专家检查组检查施工内业技术资料(含实测实量资料);

(四)由专家组长组织座谈,收集反馈意见并提出初评意见。第十一条

管道工程、净配水厂工程、污水处理厂工程、地铁工程及其它后期需隐蔽或用装饰覆盖的工程,须在施工过程中提前报协会,由协会组织专家,按项目质量目标要求及时进行实体和隐蔽工程质量查验,做好确认记录。该记录将做为申报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和国家金杯示范工程中间检查依据。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二条 现场检评和业内技术资料检查工作结束后,协会召集专家组长会议,综合各参评工程的得分情况,由专家组长集体讨论确定工程项目名次排序,经专家组长签名确认后由协会书面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

第十三条 协会是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按照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核准的办法程序,聘请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现场检评组和资料检查组,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批后,对参评项目进行必要的检评和检查,并将专家组出具的相关初评结果及时报送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监督协会对评选活动的组织开展,听取参评项目的评审情况汇报,审核专家组提出的参评项目入围名单和参与广东省市政基础设施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活动的推荐意见,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的开展。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分管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的业务处室将根据当年参评入围项目类别,邀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代表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并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名义向协会出具评选结果是否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七章 公示与奖励

第十五条 公示: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项目将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七天,收集、处理投诉意见。

第十六条 获评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将由协会组织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通过发文、在协会网站上公布和在其他业内刊物上公告进行表彰,并书面上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备案。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准请客送礼或超标准接待,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参评及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协会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的身份直接参加评选工作。参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收受礼金、礼品或接受其他形式的馈赠。参评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乃至取消其参评专家资格;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协会内部工作制度给予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获奖单位的上级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为获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报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批准,于2009年6月19日起施行。

附件:

1、《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自主创新技术等应用检查评分表》;(下载:upload/file/abc/zzcxb.doc)

2、《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备案登记表》;(下载:upload/file/abc/badjb(1).doc)

3、《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单位工程);(下载:upload/file/abc/sbb1(1).doc)

4、《广州市市政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包含多个子单位工程)。(下载:upload/file/abc/sbb2.doc)

广州市市政工程协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广州市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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