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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医疗申报须知(共5篇)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74967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5 03:15: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养老、医疗申报须知

企业养老申报须知

1、企业无人员变化时,携带申报表一式3份,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章(其他章一律无效,手签无效)在A11、A12窗口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15号;

2、企业人员有增加时,申报表一式3份,增加人员的劳动合同加盖红章1份,小二寸蓝底彩色照片1张(办理养老本用),人员增减表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电子报盘(在群文件内自行下载,电子版);若是转移新增时,申报表一式3份,人员增减表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增加人员的劳动合同加盖红章1份;(转移人员需提起携带劳动合同、身份证前往北区社保局开接收函)

3、企业人员减少时,申报表一式3份,增减表2份,中断表3份(企业、社保局、减少人员各一份)、养老本、人员减少的红头文件1份(格式不限,只要红色的公司名称,内容有这个人减少的原因即可),减少的同时办理封存手续(每年2-6月封存的员工不能办理转移,需办理完基数核定并完成补缴后才能转移);

4、省养老转入时也要开具接收函,然后将省级社保开具的全部资料及按照新增准备资料办理即可;省级转出时需天办理封存手续后前往个人柜台打印相关缴费证明即可转出;部队复原军人社保必须先转入户口所在地社保局,后从户口所在地社保局转入,可先办理新增后办理部队手续;

5、城北区社保局地址:西宁市宁张路新世纪花园向前150米,城北区行14:00-17:00

6、所有新参保员工不能补缴之前月份,转移人员可补缴往月,新开户单位也不可补缴之前数据。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971-5129708,作息时间9:00-12:00

企业医疗申报须知

1、企业无人员变化时,携带申报表(医疗+工伤+生育)一式2份,加盖企业公章(其他章一律无效)在A18、A19窗口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15号;

2、企业人员有增加时,携带申报表(医疗+工伤+生育)一式2份,人员增减表2份(表6),身份证复印件1份,电子报盘(在群文件内自行下载,电子版);若是转移新增时,申报表一式2份,人员增减表2份(表6);(转移人员若是市级、其他区医保无需转移直接新增,若是省级、州县、新农合时需提前携带劳动合同前往开接收函)

3、企业人员减少时,携带申报表(医疗+工伤+生育)一式2份,人员增减表2份(表6),中断表(表9)2份(企业、社保局各一份)、人员减少的红头文件1份(格式不限,只要红色的公司名称,内容有这个人减少的原因即可),减少的同时若是转成灵活就业需提前告知否则要到下个月才能办理后进行缴费;医疗保险中断不可超过6个月,否则无法补交中断部分。

4、城北区社保局地址:西宁市宁张路新世纪花园向前150米,城北区行14:00-17:00

5、所有新参保员工可以补缴之前月份(仅限医疗,工伤和生育无法补交),转移人员可补缴往月,新开户单位也不可补缴之前数据。

6、新增人员社保卡在新增后的第二个月前往社保局打印个人信息并按要求提交资料后在2-6个月后领取。未领取期间可使用身份证,新参保住院需缴纳满6个月以后才可使用。政服务中心一楼,电话:0971-5120217,作息时间9:00-12:00

第二篇:2018养老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2018单位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为确保2018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地掌握参保单位职工及工资发放情况,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有关规定,现就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单位基数申报须携带资料 1、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资料。(例如,2017《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工资基金手册》、2017《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7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2、2017“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3、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 章);

4、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5、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6、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7、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基数申报菜单下的人员缴费基数申报模块打印,并经职工签字认可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

8、有关单位工资总额构成情况的说明材料;

9、职工人员构成及参保情况的说明材料(必须有职工已全员参保的承诺说明)。

10、填写的《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一式两份)。

二、缴纳基数申报表格填写说明

1、《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 数申报汇总表》填写说明:

(1)上年年末职工人数:填单位上年年末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人数,包括已参保缴费人数、未参保人数(当年新办理注册单位不填写)。

(2)上年全年工资总额:统计局规定的计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的单位全年工资支出之和(当年新办理注册单位不填写)。

(3)本年首月缴费人数:当年元月份的单位缴费人数(当年新办理注册单位填写第一次缴费月数的人数)。

(4)本年首月单位缴费基数:上年全年缴费工资总额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的除数;若除数小于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的填写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若除数大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乘积的,填写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与本年首月缴费人数乘积。

(5)本年首月个人缴费基数:当年元月份全部应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至关重要,必须准确填写首月全部应缴费职工,既要包括首月新参保人员、新转入人员和暂停缴费后拟恢复缴费的人员,也要包括应在首月缴费,但在以后月份不再缴费的已离职、退休、死亡人员)。

(6)“参保单位申报声明”栏,参保单位必须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以“公示”或“签字认可”的方式向全体职工告知本人月缴费基数。只有在全部职工确认且无异议 后,参保单位方可打勾选择“公示”或“签字认可”,然后盖章或签字。“公示”或“签字认可”工作由以下组织或个人监督实施,并须盖章、签字进行证明: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参保单位,由工会组织盖章;未建立工会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监事会盖章(未设立监事会的,由监事签字);其他单位,须由三名以上职工代表签字。

2、《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表》填写说明:

(1)个人编号、身份证号码、姓名按数据库中的记载填写,不对的按照信息变更程序进行变更。

(2)月缴费基数按以下规定确定:

①职工以上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②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③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位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的缴费工资基数按上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④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⑤无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职工,以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作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⑥在册不在岗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

(3)按上列各项规定确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职工上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职工个人缴费作基数,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三、注意事项

1、长期因停产不发放人员工资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不需提供工资发放相关资料,但必须提供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材料(须加盖主管部门印章)。

2、对于首月应缴费但结账时尚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续的人员,参保单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账前,务必要在网上服务平台进行登记并打印或填写《未转入人员登记表》,以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结账时暂时不计这类人员的单位缴费部分,避免了这类人员在以后转入补缴时,重复缴 纳单位缴费部分。

3、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18年元月8日至6月底。

4、陕社保函[2014]185号文件:“

三、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单位可按上单位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后,将核定的应缴费数额及时传递给地税部门。全省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缴费基数审核有关规定,对此前核定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进行修正。其中,缴费基数不足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补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多缴纳的部分计入企业待转基金,用于冲抵以后月份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5、参保单位须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供申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原预缴养老保险费申报业务不再执行。

渭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业务经办大厅

2018年1月8日

第三篇:海淀区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申报须知

工伤职工门诊、急诊、急诊留观、外地就医及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医保中心进行申报。

一、用人单位在申报门(急)诊费用时需报送的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表四)(三联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2、《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3、《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或《企业申报医疗费用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门诊收据

5、“北京市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处方(工伤证生效后加盖“工伤专用章”)

6、检查、治疗费用明细

7、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或急诊诊断证明

8、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住院费用时需报送的材料

单笔费用低于5万元的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表四)(三联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2、《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3、《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或《企业申报医疗费用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出院诊断证明

5、北京市住院费用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清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6、转院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加盖“工伤专用章”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

7、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笔超过5万元的大额费用申报所需材料

工伤职工单次住院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表七)”,交至区县医保中心,然后由区县医保中心报市医保中心审核。

1、《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审批表》(表七)(三联单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2、《海淀区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3、《北京市基本医疗手工报销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或《企业申报医疗费用登记表》(一份,并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4、北京市住院费用专用收据、《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北京市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明细单》

5、工伤职工《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6、诊断证明、工伤结论认定书复印件

7、工伤相关疾病鉴定证明

8、如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属转院)及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就医的,需提供转出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及区县医保中心的审批证明。

三、其他注意事项

1、认定工伤后,需先到社保办理工伤职工登记手续(二层社保支付部);

2、领取《工伤证》后,到本人工伤定点医院就诊,须携带《工伤证》原件,门诊费用须在处方上加盖“工伤专用章”,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网络结算(不

需要到医保中心报销);

3、申报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4、医保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结算,如工伤职工单次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或遇特殊情况,将报市医保中心在30日内完成复审;

5、对工伤职工患精神病、传染病等特殊疾病以及在偏僻地区居住的工伤职工就医实行审批制度(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区县医保中心初审后,报市医保中心审批);

6、工伤职工未经审批,在非本人工伤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医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7、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医疗费用;

8、用人单位做工伤职工人员减少时,须在单位帐户收到该职工工伤医疗报销费用后才能操作,否则报销费用无法拨付到单位帐户。

海淀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00七年六月

第四篇:2013昆明盘龙区企业办理养老须知

盘龙区企业办理养老、工伤、生育保险须知

一、业务范围

凡经营地址在盘龙区辖区的企业,均可在本科办理职工的养老、工伤、生育保险核定。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1、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以该职工或雇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各项收入总和)为缴费基数,如果该职(雇)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则以:上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得数为本年最低缴费基数(例:2012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49元,即2949×60% = 1769元,1769元即为2012年最低缴费基数);反之,高于上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则以:上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得数为本年最高缴费基数。

2、费率

养老保险:单位20 %(系社会统筹金),个人8 %;

工伤保险:单位0.5—2.0 %;

生育保险:单位0.9 %。

三、办理时间

1、每月1—10日办理:离退休待遇审核、离退休人员病故申报及余额结算、基金转移等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每月16—25日办理:单位首次参保核定、已参保单位职工当年基数核定、单位职工增减变动核定、在职转退休核定。

四、申报材料

1、单位首次参保:

⑴ 提供单位参保申请书;

⑵ 提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⑶ 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地税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⑷ 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其复印件(法人无须签合同,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登记表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盖章认可)。(验原件收劳动合同登记表复印件)

⑸ 填写《昆明市参统企业社会保险基本情况表》(简称表一);

⑹ 填写《昆明地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情况结算表》(简称表四附一); ⑺ 如果职工曾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区的,需提供其帐户转移资料(跨省转移的请咨询工作人员)

⑻ 办理时间:每月 16—25日;

⑼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工伤、生育保险报销的请到19-20号窗口办理。咨询电话:31843062、人员增减核定

⑴ 人员增加(新增、转入)

① 提供鉴定过的劳动合同或鉴定过的劳动合同登记表及其复印件,如果职工曾经参加过养老保险的,现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本区的,需提供其帐户转移资料(省外转入的咨询工作人员)

② 填写《昆明地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情况结算表》(简称表四附一)。

⑵ 人员减少(员工离开企业后需及时办理停保手续):

① 提供解除用工合同证明;

② 填写《昆明地区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增减变动情况结算表》(简称表四附一); ③ 办理减员手续后,被减职工的保险费用从次月中断。

3、人员转移(转出)

⑴ 转区外单位:即将转入的单位编码、劳动合同、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指有手册的);

⑵ 转自谋职业:提供户口册或户籍证明、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指有手册的)。⑶ 跨省转出:(咨询工作人员)

4、退费(仅限于帐户重复、出国定居、在职死亡等)

⑴ 帐户重复退费需提供:本人申请、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帐户重复依据及复印件; ⑵ 退费金额:个人缴纳部份及利息;

⑶ 该业务只对单位不对个人,款项一律退到单位,再由单位退给个人。

五、特殊情况

⑴如果单位没有在每月1-10日到地税局正常缴费,即便在11号缴费,当月也属于欠费,单位停保人员无法在下月办理转移业务,需再等待一个月才能办理;

⑵ 由于每月16-25日,单位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过多,请单位经办人员向职工说明,单位职工每月1-10日到我科办理转移业务;

⑶单位经营困难,面临撤销,请及时到我科办理停保业务,如果单位在撤销、倒闭时

未能缴清社保费,单位所有职工均无法办理转移业务。

⑷每年2-3月单位须到我科办理当年缴费基数申报。在4月份我科进行缴费基数核定时,单位一般会产生差额,因此单位5月

缴费基数差额两笔费用。

⑸单位在每年1-4月停保的人员,因为缴费基数核定的原因,最早要到6月1-10日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六、其他

⑴ 为防止表格填写遗漏而往返,请带公章来办理社保业务;

⑵ 养老保险无论是单位购买或是个人购买、无论是本地购买或是异地购买,均不可以重复购买,若有重复购买的,重复部份只能退个人缴费部份(即:缴费基数×8%部份);

⑶ 新参保人员和转入人员的养老保险均从合同的起用时间购买或续买(新参保的法人需从企业成立时间购买),我处不予补缴合同起用之前中断的部分;

⑷ 大龄参保问题:若参保人员从参保之日起至法定退休时,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延伸缴费年限1—5年,直至达到15年为止方能享受养老金,在参保时需附本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

⑸ 职工缴费基数每年都需根据云南省上一年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变动,我局每年从1月初(具体时间请来电咨询)开始对企业参保职工本年的缴费基数重新审核,未审核的,则不能继续参保;

⑹ 单位参保后连续3个月未缴费的,将被强行停保;

⑺ 本科室咨询电话:63182927。

盘龙区社会保险局企业统筹科

2012年5月

1-10日需到地税局缴纳5月当月应征数和1-4月

第五篇:企业申报加工贸易须知

企业申报加工贸易须知

为了认真执行加工贸易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审批程序,请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按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企业申报加工贸易流程

(一)加工贸易企业资格认证

(1)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加工生产能力,取得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方能承接加工贸易业务。

加工企业办理《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方法:由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到加工厂进行验厂,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3. 工厂厂房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下载网址:)

注:《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2)经营企业资格认证

企业需先到我委领取加工贸易资格确认函并提供以下资料:

载网址:http//点击贸易计划财务处—>业务流程—>加工贸易

(2)《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表格下载及网上申报网址: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凭确认函到外经贸部EDI北京代表处办理加工贸易入

网手续。

EDI北京代表处地址:北京市崇文门新世界大厦南楼609

房间

联系电话:6708151

2(二)正常加工贸易

经营企业取得加工贸易资格认证后,通过网络传输申报资料,经批准同意后,带以下文件和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 《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1份(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2. 《进口料件清单》、《出口制成品清单》和《成品对

应单耗情况》各1份(从申报系统中打印);

3. 进出口合同2份(主要条款译成中文);

4. 与加工厂签定的加工协议2份(自己加工除外)。

5. 《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合同变更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网络传输变更数据,经我局批准同意后,带《加工贸易变更申请表》(从申报系统中打印)及有关变更材料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撤销合同

企业带撤销申请(说明撤消原因)及相关资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办理。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保税进口料件内销

企业在核销期内通过加工贸易申报系统申请内销并带以下材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 内销申请报告(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及转内销原因)并

加盖公章;

2.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变更证明(复印件);

3. 《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4. 内销申请表及料件内销清单(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中填报

后打印);

5. 进料加工需提供出口合同终止协议;来料加工需提供与

外商签订的进口料件放弃协议;

6. 涉及进口许可证的内销保税料件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并将许可证号填在进口料件内销清单中。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六)核销

1. 企业在海关核销后方可通过网络向我局申请核销。

2. 企业通过网络将要核销的数据上报至我局,并带海

关的企业合同执行情况登记本核销页的复印件,直

接到我局申报大厅办理核销。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七)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

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指与加工贸易经

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方式,向经营单位

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加工贸易经营单位申请进口不作价设备需带以下

资料(一式三套):

1. 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书(说明进口理由、用途

并附不作价设备清单);

2. 进口不作价设备申请表及清单(申报系统中打

印);进口不作价设备合同(协议)书(必须

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条款,即:以免费方式提

供,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

3.4.

5.6.

企业应在加工贸易申报系统中填报进口不作价设

备申请,并准备以上材料直接到我局申报大厅领取《加

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加工贸易不作价设

备备案清单》。

不作价设备进口后,企业每年应向我局书面汇报该

设备使用情况,并附上正在进行的加工贸易合同。

以上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批期限 或差价偿还设备款,并附设备清单);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及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手续齐备,审批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请企业提前安排申报事宜。

加工贸易审批地点:北京市商务局大厅4、5号窗口

窗口对外办公时间:9:00-11:3013:30-17:00

加工贸易业务咨询电话: ***9

加工贸易软件技术支持电话:67081512

监督电话:65256693

北京市商务局

贸易计划财务处

2007年4月1日

企业养老、医疗申报须知(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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