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智慧居家养老与街道办共建协议
****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街道办
“同创共建”协议书
甲方 :****智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乙方 :
为进一步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健康发展,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实现功能”的原则,经协商,甲方与乙方合作管理 系马桩 社区为老服务工作,双方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按照《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对 系马桩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区、全方位承接管理。
2、负责核定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对需要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根据居家养老需求的不同,采取“分类建档、分层服务”的办法,为服务对象居民建立工作档案,以保证服务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3、确定服务项目、时间、对象、对应专业人士,并提供所需的场所、完善的设备等。
4、负责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收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
5、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
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项服务”为特点,根据老人需求设立的服务项目分为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文化三大类。具体分为六大类:
(1)生活照料类:为老年人提供托老、购物、配餐、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特殊照料的服务。
(2)医疗保健类: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3)法律维权类: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司法维权及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合法权利等服务。
(4)文化教育类: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电大、老年学校、知识讲座、学习培训、书法绘画、图书电子阅览等服务。
(5)体育健身类: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体育健身设施、健身团队等服务。
(6)志愿服务类:为老年人提供邻里互助、谈心交流、精神慰藉等服务。
6、以微利或保本为经营宗旨,无偿或低偿为老年人服务。
7、建立完善的居家养老信息服务平台,包括网联网站、呼叫中心、一套运营管理系统以及配套的通信终端。全天候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支援、信息查询、远程医疗、社区服务、居家养老上门、电器维修等服务项目的综合服务系统。
8、负责对服务员的上岗资格认证培训和上岗培训。
9、自觉接受乙方的工作指导,对乙方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协助甲方按照《南昌市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有关文件精神对___系马桩__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管理。
2、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搞好指导协调、安排分配资金,并设立居家养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提出居家养老服务的原则意见,建立信息库,汇总有关数据,并负责对甲方服务实体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3、负责核定养老服务对象,对需要提供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进行审核,并根据服务需求变化,监督甲方的服务多样化和标准化,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同时定期提供公益类服务项目。
4、加强监督检查,对甲方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实施评估,对甲方的管理与服务有批评、举报的权利。
三、甲、乙双方权责分明,加强沟通和联系,协调双方工作,确保共建目标的实现,努力营造“同创共建,和谐老年生活”社区共建氛围。
四、通过乙方扶持与引导,整合社区资源,发挥甲方服务机制作用。形成政府、市场、社区和家庭联动的养老服务体制。
五、甲、乙双方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整合全区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建立科学的居家养老管理体系,扩大规模效应,提高服务质量,努力实现全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六、甲乙双方充分发挥综合协调机制、政社合作机制、专业化运作机制、规范化运作机制、系统化运作机制。建立科学地运行机制,保证其持续稳定地运行。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甲方:****智慧科技居家乙方: 养老服务中心
(盖章)(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居家养老协议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区,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满足社区老年人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本着敬老、爱老、护老、助老的原则,做好社区老年居民服务。
一、乙方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年人服务的思想,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态度和蔼,主动热情地为老年居民服务。
二、乙方必须以方便老年人为宗旨,以对老年人微利经营为原则,提供的服务必须保质保量。
三、居民可持有社区统一发放的居民换购券到乙方进行消费服务,乙方收到换购券视同现金进行收取,并由乙方持票到甲方以券换现的方式进行换现。
四、乙方为老人提供定向服务后以不高于约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免费服务的项目不得收取服务费。
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实行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相关规定,及有乱收费现象的将终止约定,对因服务不到位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全责。乙方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六、此协议书从签订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社区居委会
年月日
第三篇:居家养老委托协议
广西红夕阳数字化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
居家养老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地址: 省 市 区 路
电话:(0771)---------------------乙方:入驻方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丙方:乙方代理人(监护人或赡养人)与乙方人关系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序言
尊老、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统。早在三皇五帝时期,就有关于尊老敬老礼仪的具体规定。到了西周,统治者主张敬天、孝祖、敬德、保民,十分重视尊老敬老养老的教化。到了春秋战国时代,更是在尊老敬老方面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思想体系、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汉王朝提倡“百善孝为先”、“以孝治天下”, 尊老敬老养老的“孝文化”开始植入到每个中国人的细胞之中并成为一种文化基因代代相传。中国历史上不少封建帝王不但崇尚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孝道文化,而且亲力亲为。中国历代民间也有“孝感动天”“百里负米”“亲尝汤药”“卖身葬父”“卧冰求鲤”“弃官寻母”等二十四孝的传说,成为中国文化永远的记忆。
广西红夕阳数字化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立足于“引领养老事业、发扬民族传统、弘扬孝道文化、共建和谐 ”的经营服务理念,依托自主开发的融物联网、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社交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于一炉、无缝对接政府、社团以及医疗康复、餐饮娱乐、家政保洁等众多资源,实现智慧化居家养老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围绕辖区内 岁以符合注册条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特定对象的生活起居、安全保障、医疗卫生、康复保健、精神慰藉、娱乐休闲、感情生活、家政保洁、学童接送、学习分享、临终关怀等各方面综合需求,提供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人性化、差异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让老年人这个在使用和享受现代科技方面的“弱势群体”能够在
居家养老过程中不受时间、空间的束缚,即使在自己家中也可以过上高科技、高质量、高享受度、高幸福感的生活,充分参与并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红利,为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尊老敬老养的现实社会矛盾和困难贡献自己的力量。
乙方及丙方在充分了解并认可甲方经营管理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收费等基础之上,自愿申请加入“广西红夕阳数字化养老产业有限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本站”)按照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使用本站提供的各种场地及文体活动设施及服务,参与本站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就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一致如下协议:
第一章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丙方在办理乙方居养手续时向甲方提供乙方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情况及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的书面证明。乙方不符合委托服务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注册、服务。
对提供虚假证明的,甲方对乙方因所隐瞒的健康等原因所致的一切后果,概不负责,且有权依照本协议第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理。第二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年龄、身体状况、所需服务、生活自理能力及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确定和变更服务等级并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同时按规定向乙方及丙方收取与服务等级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乙方初次委托工作站享受居家养老,有10天的观察体验期,从其初次注册成功之日起计算。以确保乙方适应甲方养老服务工作内容及服务方式,体验期内双方均无异议的,在体验期过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第四条 按规定变更乙方服务内容、服务等级的,甲方当面通知乙方,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
第五条 乙方或丙方从应交费之日起,拖欠费用超过一个月未交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追索所欠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六条 如乙方患病需去医院治疗时,应及时通知丙方,特殊情况,甲方有权紧急处置,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外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护工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并有权向乙方及丙方追索因紧急处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在乙方居养期间,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者调整本协议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并建议丙方转入其它医院治疗;丙方在五日内(传染病等特殊情况应于接到通知当日)无回应,甲方可转送乙方至相关合适的地方治疗养护,并有权向乙方及丙方追索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一)隐瞒病史的;
(二)不按时支付入住费用的;
(三)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四)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的;
(五)严重妨碍其他人员正常生活的;
(六)无视甲方规章制度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养老工作享受服务的。
第八条 甲方依照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相应护理等级之服务,不承担监护义务。
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居养期间,因自然灾害、刑事犯罪或者生理机能衰退、骨质疏松、痴呆以及心理、情绪失调等引起突发性心脑血管等危重病、伤残、猝死、因老死亡等事件,甲方概不承担责任。第十条 乙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他人财物损害的,由乙方和丙方连带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系精神病患者或有智力障碍的造成他人或自身人身伤害、财物损害时,甲方可以对其进行必要的约束。第十一条 外配药物如乙方或丙方委托甲方发放,委托双方需具备交接手续。甲方按乙方最近一期医嘱执行,药物使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甲方予以紧急处置但不负因药物反应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 对生物制品、化疗针剂,需要监测使用的特种药物,需做过敏实验的药物,非乙方就医配出的药物,甲方均不代发、代注射。第十三条 自行留置在乙方处的药物甲方不负任何由此使用而产生的责任。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及丙方有义务如实向甲方告知乙方的心理特征、健康状况及思维内容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有关病史情节,如有特殊生活习惯,应事先声明,如乙方在站期间突发病情时,经甲方采取常规治疗,未能控制病情时,则乙方选择下列第()或()或()
种方式进行医疗:
(1)转入乙方或丙方指定医院治疗:(2)继续在甲方治疗;(3)放弃一切治疗。
第十五条 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膳食及所定护理级别相应的生活护理服务。
第十六条 对甲方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权提出批评、建议。第十七条 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护理安排,并与其他人员和睦相处。
第十八条 甲方按规定或约定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及丙方应主动及时向甲方办理手续、结清费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乙方享有的本协议所约定之权利,须以乙方和丙方共同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为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乙方在本站活动期间私自外出或因自身行为不当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乙方食用外来食品时,应注意保质期,一旦发生变质应立即停止食用。如造成后果由乙方及带入者自负。
第二十二条 乙方居养期间的常见疾病治疗应与甲方积极配合,如外出就诊回站后需甲方代为发药的,乙方应提供本人近期病历记录、服药规定。
第二十三条 乙方具备自由出入条件外出时,请按规定佩戴联系卡、安全监控设备、GPS定位设备及必要的助行设备,站外一切后果自负。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不具备自由出入条件,执意外出需丙方决定,责任自负。
第二十五条 凡注册居家养老的乙方对自身言行举止负责,无论在站内、外发生一切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及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甲方按规定终止协议时,乙方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丙方应认真履行监护乙方和配合甲方做好乙方思想政治工作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乙方在站居养期间提供相应服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丙方在不违反与甲方协议的前提下并取得乙方同意,可为乙方选择和变更服务级别,但应当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条 丙方在不违反与甲方协议的前提下并取得乙方同意,可为乙方选择及变更新的居养场所安排乙方的去向(乙方行使本项权利则须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但须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一条 丙方应如实反映乙方的心理特征、健康状况及思维内容有无障碍等情况,不得隐瞒相关病史情节;如乙方或丙方隐瞒真实情况,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七条处理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收到甲方变更服务等级级别的通知后,如有异议,丙方
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丙方应按变更后的服务级别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 甲方认为乙方应去医院就医时,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事宜由丙方负责处置。
第三十四条 如乙方不幸在居养期间去世的,由丙方处理善后事宜,甲方派代表参加乙方葬礼或追悼会、敬献花圈、表达哀思。第三十五条 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第(六)项情况的,甲方终止协议时,丙方应无条件接受。
第三十六条 丙方应主动尊老敬老养老,关心乙方,安排自己或家人经常回家探望,同老人聚会、谈心、了解老人身体思想状况,让老人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也能享受天伦之乐。(提倡推动孝文化,正式文件中红色部分不出现)
第三十七条 在乙方居养期间,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有关处理乙方事宜的电话、传真、电报、信函、手机(其它移动通信设备)短信息、电子邮件时务必与甲方配合,及时给甲方答复,并按时办理;反之由丙方承担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丙方保证按时交付乙方在甲方居养期间所需的应付费用。
第三十九条 为方便联系和及时反映乙方居养时的特殊或紧急情况,丙方提供给甲方的住址,电话等必须真实无误,如因故变更地址、电话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无法联系或丙方接不到通知不来或拖延到我站处理,后果均由丙方负责。
第四十条 丙方自行购买的食品应注意品种的类、质、量,避免乙方食后发生意外,如食后由此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四十一条 丙方应劝解乙方不要将大量现金、饰品、存折及贵重物品随意携带、放置,避免遗失。
第四十二条 甲方按规定终止协议时,丙方应按规定接纳乙方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章 费用、结算及支付方式
第四十三条 乙方需要缴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注册费、建档费、信息采集费:免费 2.系统服务费:100元/月;
3.相应服务级别的服务费用:□(请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工作站专业人员建议协商选择)(1)一级服务费: 元/月;(2)二级服务费: 元/月;(3)三级服务费: 元/月;(4)按照即时服务单次结算
4.预交医疗保证金: 3000元(不计利息,多退少补)5.其他费用: 元/月。
第四十四条 乙方选择 级服务类别,每月共计费用 元,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正式生效后三个工作日之内交清当月费用,并于每月二十日至下月五日期间交清下月的费用。
乙方或丙方缴纳的费用,除购买相应服务之外,还享受相应级别
会员服务,即会员积分、积分消费等(详见附件一,会员等级及费用标准)。
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或者几年的费用,所有缴纳的费用,甲方开具正规发票。
第四十五条 乙方入住服务站产生的其他费用,丙方亦应于下月五日前一并交纳。
第四十六条 乙方居养期间,丙方经向甲方请假,将乙方接走或乙方因病住院,暂时中止养老服务时间超过十天,甲方按实际天数折算后退款或者转入下一缴费期。
第四十七条 因丙方违约或丙方中途单方终止本协议的,按乙方实际入住天数计算,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费用,不足全月的按全月收取。
第三章 其它
第四十八条 如乙方无丙方担保居养甲方,需出示个人具有正常月支付能力的证明文件,并以公正机关所作的个人私有财产状况公正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证明文件作入站担保;欠居养费用,甲方可使用担保金,用于乙方垫付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九条 如丙方一旦丧失履约能力,乙方的其它亲友自愿履行丙方义务的,可另行签订协议。
第五十条 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居养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可续签本协议。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如下:
(1)(2)(3)
甲方已制定的服务细则、指南、服务项目目录、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制度等附件,作为本协议补充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如发生争议,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各区(县)民政局调处,调处无果的,直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所有关于期间的规定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在三方签名或盖章且10天观察期各方均无异议后正式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 本协议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附件1:《广西红夕阳数字化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IBS社区养老工作站运营手册》(包括服务宗旨、服务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建议等)(略)
附件2:广西红夕阳数字化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社区养老工作站会
员等级及一览表(略)
附件3:广西红夕阳数字化养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社区养老工作站管理规章制度(略)
甲方:
甲方代表(签字):
年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月 日
(盖章)12
第四篇: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XX街居家养老服务部 乙方:
乙方符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条件,经报街、区相关业务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服务对象的病史及身体健康现状,甲方及时做好记录并建立个人档案。
2、甲方有权依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结论与乙方确定和核准服务内容,在服务内容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3、甲方向乙方提供优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乙方应向甲方如实反映服务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间并签名确认。
4、乙方发现甲方服务员的服务态度差、缺勤、不足时的,有权向甲方提出意见,甲方应跟踪核实,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告知乙方。
5、乙方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与设施设备,甲方根据提供的服务设备和条件,为乙方提供适切的服务。
6、乙方发现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有误的,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诉,要求核查,甲方应尽力配合进行整改。
7、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提出超出甲方服务范围以外的要求,甲方有权拒绝服务。
8、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服务对象有意外发生,双方必须遵守以抢救生命为首要原则,服务员要做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如发现由于服务员不规范服务,造成服务对象发生意外的,乙方有权进行申诉。
10、服务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或摩擦,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尽量减少双方的摩擦,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再续服务。
11、经双方确认,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为:□生活照料 □康复护理 □精神慰藉 □个人陪护 □关怀辅导 □社交康乐 □其它。
12、乙方如需变更服务内容的,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及时做好人员安排,持续为乙方提供适切服务。
二、其他相关事宜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在本协议履行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日期: 日期:
第五篇: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石鼓镇桃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石鼓镇桃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
为规范居民养老服务,关爱老年人健康,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区,根据协议方稳中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经协商,甲、乙两方就开展居民养老服务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和服务方式接受老人及家属的工作安排,准时上岗,不得无故缺勤;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服务时,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2.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志愿者无私奉献精神,全心全意为老人服务;
3.自觉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活动;
4.甲方应对服务项目开具清单,写明服务内容、数量、金额,并由服务对象签字确认;不得向服务对象索要应付服务费用之外的任何额外财物。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对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合理安
排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
2.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无偿服务对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额
购买服务项目的费用;低偿服务对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承担30%的费用,其余费用由服务对象向服务机构支付;有偿服务对象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代为提供便捷方式(包括联系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等),费用由服务对象自行向服务机构支付;
3.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对服务不好的服务机构有
权终止协议;
4.服务机构按月份在下月初向乙方领取上个月份的服务费用,乙方
负责督促低偿及有偿服务对象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保护甲方的合法权利。
三、本协议期间自2012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双方均可终止本协议,但应提前7天告知对方。若未提出异议,则本协议按照前期限自动延续。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服务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石鼓镇桃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负责人: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