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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天村村民自治章程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30559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3 23:34: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春天村村民自治章程

春天村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在上一届《村民自治章程》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后,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政令畅通、社会稳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本村居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村民会议: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驻村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的产生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每15户左右民主选举产生1名。本村共有村民代表70名,由村民依法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会议决议或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并主持。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职权

(一)选举、撤换或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通过本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四)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六)审查村财务本年度收支预算和上年度预算。

(七)审议义务工的安排使用,农机具、电器、水利设施及其他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生产资料的分配、宅基地的安排情况。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受镇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

村委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组织村民落实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向村民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三)组织村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村民继承和发扬优良文化道德传统。

(四)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法管理本村的集体财产,保护生态环境。

(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六)组织村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并切实执行。

(七)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周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工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至二次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汇报会,年终召开一次总结会。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

(三)村组干部廉洁制度。村组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牢固树立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履行职责、勤奋工作、不请客送礼、不收受贿赂、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接受群众监督。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必须公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公开形式:以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还可利用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及其它行之有效的形式公布。公开的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公布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公开。

(五)村民委员会报告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每年至少两次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民委员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关于上级任务的完成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定的执行和办理情况,提出下步工作意见和措施。

(六)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年终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其他临聘人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社会福利、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老年人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社会福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做好本村的拥军优属、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婚姻、殡葬改革工作,促进村的精神文明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事纠纷,协助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公共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有关政策和知识,办理本村的公共卫生事务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委员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教育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老年的管理,照顾年老多病的老人,协调赡养纠纷,组织各项活动。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村民小组是在村委会领导下村民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五条 本村划分为8个村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村民小组长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民小组长的选举与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长由年满18周岁以上、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群众信赖的村民担任,或村两委干部兼任。

第十七 村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召集主持村民小组会议,组织村民完成镇、村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制定规划、组织生产、发展经济、搞好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小组财务管理及签字。

(四)调解民间纠纷,维护治安秩序。

(五)及时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第四节 村民

第十八条 凡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法律法定公民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与村务活动,监督村务管理。

(三)享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的权利。

(四)有享受本村兴办的各项公共设施和公共福利的权利。

第十九条 几户口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居)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居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履行义务教育、计划生育、服兵役、优先烈军属、供养五保户、赡养父母、抚养教育子女、扶助残疾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完成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其他任务。

(三)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坏人坏事及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积极参加创安全文明社区、文明组、安全文明户、遵纪守法户、五好家庭户等活动。

第五节 村组干部

第二十条 村组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为村民造福,要求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甲基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坚持实事求是,讲究工作方法,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村民合理意见。

(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认真履职,勤奋工作。

(五)以身作则,各项工作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

(七)认真执行党组织以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分配及户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户口管理

(一)本村女居民与外地农村男性结婚,符合招婿条件的,(有儿不能招女婿、双女户只能招一个女婿),经父母姐妹签字同意,并签订承担家庭社会负担和赡养双老的保证,其女婿的户口可以迁入本小组参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不符合招婿条件的,若本人户口未迁走,并履行了义务的应参加分配,若与非农户男性结婚,所生子女随母入户后应参加分配,其配偶不得参加分配。

(二)凡因结婚迁移、符合政策生育、政策外生育、收养子女等要求到本村村民小组入户的新增人口,按照上级户口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条款审核同意,并在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到户籍管理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十二条 现役军人服义务兵役以及转为二级以下(含二级)士官的军人,继续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升为三级(含三级)士官或军官的,不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本辖区中的现役军官结婚,其配偶的户口暂不迁入。待军官退役后,根据其户口性质,按当年户口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从本村民小组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继续享受本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毕业、肄业后自愿回原籍,在家务农连续一年以上,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上的,本人申请,经镇、村、组签字同意,办理转户手续后,并经有关部门按现行政策批准入户的可以参加分配可享受分配。享有其他村民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正在劳教或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保其集体经济组织收益100%的分配,由所在组代为保管,待其刑满释放户口迁入所在组后,用于本人的生活安臵。

第二十五条 凡享受五保户待遇人员,分配额的20%分给个人,剩余部分由所在组监管,用于该五保户的日常生活补贴医疗等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凡国家、企事业单位建设征地所付给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土地减少后村(居)民的安臵和生活补助,各小组必须周密计划,从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安排使用,不得分光吃光。

第二十七条 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后如无国家大型建设,土地将不再变动,直至2028年9月30止。如遇国家征用后,所得资金由全组征用时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分配(包括确权后新出生和迁入的农业劳动者户口人员参加分配,确权后已死亡的和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在分配之列)。征用后,剩余土地由本组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新分配(确权后已死亡的和迁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在重新分配之列,确权后新出生和迁入的农业劳动者户口人员参加重新分配)。

第四章 土地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本村组辖区内的土地(含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林地、承包地等)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而外,均属集体所有,村民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个人无权转租。国家或企事业单位征用土地时,村民必须按政策服从。允许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统一管理下,合理流转,不允许荒芜土地。

第二十九条 本村辖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集体和个人承包土地上开采沙石、建房、建厂、建窑、取土、栽树子、埋坟、建造构筑物、堆放固体废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农田的活动。,不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借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等严重破坏耕地的生产经营活动。若有违法将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法》处臵。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得乱占耕地,农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先申请,经批准后建设,严禁将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为每人20-30平方米;3-5人户按实有人数计算,低于3人的户按3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拆迁安臵办发: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失去承包土地,并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具有劳动能力的失地无业农民可按政策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是每个村民的社会责任。对自觉遵守实施计划生育的村民,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给予优先、优惠及奖励。

第三十四条 男女双方结婚前,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婚前健康检查,夫妻生育子女前必须取得计生部门的生育证,生育后应在42天后,使用避孕药具,三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及时取得《独生证》。村委会每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2-3次查环、查孕、查病“三查”服务。

第三十五条 村民违法生育的,除按照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生育当事人必须按照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人均资源数额,按比例交纳基础设施赞助款。交清基础设施赞助款后,方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经济待遇。

1、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必须依法接受县计划生育部门的处罚,缴清所承担的社会抚养费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户参加分配。

2、对违法生育的二孩及以上者,在接受处罚,缴清社会抚养费外入户后,还应当向所在村组提出书面申请,对于2008年1月1日后出生者,向村交纳基础设施赞助款10000—15000元,社交纳基础设施赞助款10000—15000元,方可参加集体分配。

3、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和间隔时间的夫妇,未经批准就生育的,在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后,可入户分配

4、对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接受计生部门处理后入户的,入户后可参加集体分配。

第三十六条 基础设施赞助费由村委会和集体代收,纳入村财务统一管理。用于本村、社集体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以及“三查”补助等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村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能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如有出租现象,房主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会或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对既不报告情况又不配合工作,造成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房主给予月租金3-5倍的处罚。本村男满18-55周岁,女满18-49周岁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者在外出前必须在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三十八条 凡要求到我村入户人员,根据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成农办{2007}83号《成都市农民身份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村民教育

第三十九条 村民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的教育。调动村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二)进行公民道德素质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三)进行民主法制意识教育。通过《村委会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实现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

(四)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推广新技术,搞好技术履行和发明。第四十条 村民委员会要把对村民的教育敖重要议事日程,有效地组织领导村民的教育工作。

第二节 社会治安

第四十一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二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造谣惑众、搬弄是非、严禁侮辱、诽谤他人。

第四十三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和赃物。

第四十五条 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藏、使用和买卖爆炸物品。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在公路上晒粮、挖沟开渠、堆积土、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

第四十七条 不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不调戏妇女、遵守社会公德。第四十八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合法财产,不唯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第四十九条 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不准在道路旁乱挖土,严禁损害农作物。

第五十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用电敲诈,要切实爱护水利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

第五十一条 严格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人口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口需在本村居民家暂住的,应向村委会治保委员会汇报,办理暂住相关手续。

第三节 民风民俗

第五十二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五十三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村民死亡后必须实行火化。

第五十四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封建的家庭观念。第五十五条 搞好公共卫生,不随地倒垃圾,保持村容整洁。第五十六条 农村婚丧办宴席必须申报,待批准后方可办席。第四节 邻里关系

第五十七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第五十八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经营中,自觉服从村委会安排,不争水、争电、争农具,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

第五十九条 村民饲养的动物、家畜造成他人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十条 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法制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六十一条 全村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六十二条 家庭成员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切实保障每个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父母应尽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节各规定者,将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处理。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四条 全村村民要自觉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和捡养。

第六十五条 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通过建章立制,民主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村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出租房屋须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六十七条 全村已婚育龄妇女自觉接受一年两次的三查(查安环、查孕、查病)服务。政策外怀孕者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政府为其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第六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不得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循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错报。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本章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村民委员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条款。

第七十一条同时废止。

本章程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村民组织章程》复龙镇春天村村民委员会

第二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埤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范本)

埤城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经2009年3月2日埤城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充分调动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按照“依法管理、村级自治、优质服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是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监督执行。村内各个组织、共产党员、干部和全体村民,章程面前人人平等,村委会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章程,广大村民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目标

第五条:通过全村村民的共同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l、全村村民自觉按照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自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无计划外出生、无大月份引产。

2、全村村民婚育观念有明显的转变,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知识、身体素质等有明显提高。

3、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按照达标考核的要求,认真完成人口指标任务。实现人口与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职责

第六条: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认真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半年、年终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计划生育各项指标及工作完成情况。

第七条: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投入,每年人均不少于伍元,按上级要求配齐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宣传员网络,保证宣传服务阵地的设施齐全,能满足计划生育宣传、服务的需要。认真落实对独生子女和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各项优惠政策。搞好贫困独生子女家庭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村委会与特殊的村民签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书,包括: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再婚家庭、人户分离的家庭、因各种原因不能落实长效措施的育龄妇女、自愿退掉二胎生育指标的独生子女家庭。

第九条:村委会因领导、组织、投入等原因没有完成与镇签定的目标考核责任的,每出现一例计划外二孩及考核总分每下降10分,领导班子成员每人的全年奖金下降10%,出现一例多胎,全年奖金下降50%。并向村人民代表大会作出书面检讨。

第十条:村委会根据村的经济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四章 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宣传员职责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受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在村党总支及村委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计划生育的职责。

其职责是:

l、当好领导参谋助手,协助村党总支和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2、利用活动室积极组织育龄妇女开展活动,在各大节日开展好社会大宣传,并针对不同的育龄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与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了解各种避孕方法的原理和优、缺点,指导育龄妇女在“知情” 的基础上选择适合自己的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

4、认真做好“村级工作手册” 的记录,确保各种帐、卡、册的整齐、规范。

5、按照要求认真做好育龄妇女的“现居住地管理”工作,及时检查外地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携带《婚育证》的情况。

6、为育龄妇女搞好生殖健康服务,每年为 49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搞好两次B超查体(4月、10月),并记入健康档案。新婚、孕产、术前、术后的育龄妇女搞好访视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

7、熟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发现孕情及时做好补救,每半年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总结、分析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一次。

第十二条:按村民的居住片配备宣传员,宣传员要在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1、对所管片中所有居住的育龄妇女每月至少入户走访一次,了解她们的需求,并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进行信息反馈。

2、做好所管片中育龄妇女的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成育龄妇女3--5人集中学习的小组,没有条件的做好入户宣传及有针对性的重点服务。

3、帮助育龄妇女搞好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并协助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组织好所管片育龄妇女按时参加村集中组织的查体活动。

第五章 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是协助村党总支、村委会搞好计划生育的群众组织,是实现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在村党总支、村委会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带头宣传、服务、监督活动,促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村计划生育协会设会长l名、五老1名、副组长3名、会员小组长17人、会员1700人,每个会员小组长负责联系100个会员。

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职责

1、组织会员带头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勤劳致富,联系群众并帮助特困户的独生子女家庭。

2、协助搞好宣传,普及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生殖保健知识。

3、积极开展“三结合”搞好帮扶及生殖健康服务。

4、协助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通过开展多项服务,以稳定群众的低生育水平。

5、参与人口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参与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监督、奖励措施的落实。监督二胎的申报、审批,广泛听取和反馈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活动制度

1、例会制度

2、学习培训制度

3、会员联系户制度

4、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

5、评比奖励制度

6、会员小组活动制度

第十六条:全面履行“五项”职能,“三自”活动开展好,对达到合格小组长和五好会员标准的,由村委会表彰奖励。对发挥作用不好的,劝其退会,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第六章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

村民中15--49岁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l、有依法申请结婚、生育的权利。

2、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妇,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权利。

3、有享受计划生育各项政策、法规、婚育知识等的培训教育的权利。

4、有享受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权利。

5、有享受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6、有享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权利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7、有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权利。

8、对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的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村民的义务

1、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义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于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可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计生委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2、积极参加村组织的一切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3、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生殖健康查体活动。

4、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和持“生育证”生育。

5、在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6、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7、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自觉接受限制和处罚。

第七章 育龄妇女的教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育龄妇女要按“五期教育”的阶段自觉到村计划生育活动室参加各种宣传教育和培训。要通过广播、板报、宣传栏、有线电视、宣传录像盘、入户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接受经常性的宣传教育,以提高育龄妇女遵守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二十条:育龄妇女包括长期在我村居住的育龄妇女要自觉参加村计划生育组织的育龄妇女查体及孕检活动。对应落实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

第二十一条:以协会为载体组织育龄妇女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即:宣传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避孕节育知识、优生优育知识、生殖保健知识等。组织会员为计划生育户提供致富信息,传播种、养殖技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八章 奖励与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奖励

1、凡是本村村民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日起至孩子14周岁可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农业户),按《条例》规定夫妻各50%,含本村农转非后户口仍在本村、在此有房屋产权并长期居住的村民。若本人批合理二胎,已领的独生子女费全部退回。

2、凡是在镇办企业上班的本村村民,因企业倒闭或自动解除合同回村的;或在镇办企业是临时工或合同工,企业不负担独生子女保健费,本人需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村委会办理独生子女保健费手续,从办理手续后开始发放,以前未发的不予补发。

3、凡是本村有生育行为的一孩育龄妇女,孩子出生后没有做过流、引产手术,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觉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奖励为:孩子出生一周岁内,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手术费(上环费用)全部报销并奖励200元;2周岁内奖励150元;5周岁内奖励100元;5周岁以上的不予奖励,只报销上环手术费(指第一次上环,手术地点限在镇服务站)。

4、凡是本村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又意外妊娠的,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除全部报销手术费外(手术地点限在镇服务站),一次性补助60元,术后上环的再奖励20元(限独生子女家庭)。

5、对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子宫外孕等妇女病,不属于计划生育手术范围,不予报销手术费,但本人是退二胎指标户或独生子女特困户,因手术后造成子宫全切或双侧输卵管结扎,不能再生育的,持医院证明,一次性报销医疗费1000元(不在合作医疗之内)。

6、“六一”儿童节,对全村村民十四岁以下的独生子女进行慰问,并为当年退二胎指标夫妇按规定在签订终生只要一个孩子合同的基础上办理养老保险,并给予一次性慰问。

7、每年为育龄妇女免费查体两次(B超、妇科或乳腺),并对查出有妇科疾病的妇女在普查中每年有一次免费50%投药治疗(妇科疾病包括:阴道炎、宫颈炎)

8、对于本村使用药具避孕失败的一孩育龄妇女,人流手术后,本人积极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的,手术费报销80%(一年只限一次,手术地点限镇服务站,否则不予报销),对于上环有禁忌症的育龄妇女,因避孕失败,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第一次报销手术费50%,第二次报30%,第三次报20%,四次以上不予报销(手术地点:镇服务站)。

9、对村民晚婚晚育的奖励规定。凡是本村初婚的男女青年,男方达25周岁以上,女方达23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村委会一次性每人奖励100元,(刑满释放人员除外)。女方24周岁生育为晚育,村委会一次性奖励100元,奖励对象只限本村村民。

10、对独生子女困难家庭的帮扶规定:

凡是本村村民夫妻一方或双方因病致贫或一方死亡,双方或一方残疾的独生子女家庭,人均生活水平每月不足150元的为计划生育帮扶户。定期进行慰问,并对夫妻中一方因病、意外事故死亡的独生子女(初中以下在学学生)凭学校的学杂费、书费等交费通知单,给予补助。对于意外死亡有赔偿的家庭,子女学杂费、书费等上学费用不给补助。

11、对空挂户和非本村村民及二胎以上育龄家庭,不享受以上各项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限制性措施

1、凡是本村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没有合理二胎指标而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若不终止妊娠的,村委会将暂停本人及家属在村里的一切福利待遇,包括:合作医疗、独生子女保健费、老年人生日、春节补助、退休费等。并暂停其亲属在村企业工作,同村委会一同做怀孕人员的思想工作,直至终止妊娠。

2、违反《条例》规定,超生二孩或多孩,要公开进行批评,除按《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村委会在本人未如数交清社会抚养费前,停止本人及亲属的一切福利待遇、退休费、房基地、购买商品楼优惠待遇、起照、验车的签章、验证、老年生日补助、合作医疗、煤气补助等,本人及家属在村办企业上班的一律解除合同,今后不再给安排工作。

3、按市《条例》规定,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划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加倍征收。对非法抱养第二个子女的,除按计划外二孩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参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其他方面的限制。

4、对本村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妇,应在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措施(有禁忌症除外)。对应落实而不落实的,如造成意外妊娠的,人流手术费自负。

5、育龄妇女应积极参加村组织的孕检、查体活动,对无故不参加的将参照本章限制性措施第一条执行。

6、对未婚先孕男、女青年限制性措施如下

1)对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的,限期进行登记,否则按非婚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2)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却提前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计划外怀孕预征社会抚养费。

3)属晚婚年龄但未婚怀孕的,不享受晚婚晚育优惠待遇。

7、对符合申报二胎条件的育龄妇女,在审批之前而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必须终止妊娠。否则不给办理二胎申报手续,按计划外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

8、凡是合理生育已怀孕二个半月以内的育龄妇女应到村委会登记后领取准生证。对无证生育的,按《条例》规定提请区人民政府给予500元的处罚。

第九章 现居住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凡在辖区内有常住趋势(居住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一律接受村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村委会负责登记建卡,发放《生育证》、《独生子女证》,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培训及生殖保健服务,同本村育龄妇女一样,就近享受孕检、体检服务,领取药具,并接受指导,一样参加计划生育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凡是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接受村委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村专职干部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

第二十七条:凡是外地流入本村的育龄妇女,房屋出租户通知承租户,十日内必须携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村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对在本村长期居住的育龄妇女及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和超生的,按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凡房屋出租户,必须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能租赁、收留无指标怀孕生育人员,否则对房屋出租户采取停水停电措施。

第十章 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内容:

民主参与:

1、参与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制定。

2、参与村委会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

3、参与对生育情况的了解和生育政策的落实。

4、参与优生、优育、优教工作。

5、参与落实“三为主”、“三结合”工作。

民主监督:

1、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情况进行监督。

2、对村委会及其成员和上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

3、对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的真实性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5、对村委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的内容:

l、人口计划的落实(一孩、二孩)。

2、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

3、对计划外生育的育龄夫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

4、计划生育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会长列席参加党总支和村委会研究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参与党总支和村委会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监督村委会落实《章程》的情况及村民执行《章程》的情况。村民自治监督理事会每季度活动一次,对村民自治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村民代表每半年召开一次议事会,村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对半年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汇报;村民代表将育龄妇女的要求和建议反馈到村委会,并对村委会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协会负责监督章程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按照“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管理机制的要求,组织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自治,制定本章程。

一、村民的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村民的权利:(一)依法生育的权利;(二)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三)获得计划生育、生

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四)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五)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六)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

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七)公民实行计划生育, 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八)

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村民的义务:(一)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二)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三)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四)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五)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六)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计划生育管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 实行“两委会”干部分片包干、村民

小组长承包责任制,设立计划生育专职专干承担日常事务,成立计划主育协会,协助“两委会”开展工

作。

2、凡居住在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服从本地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 村“两委会”有权上报上级政府按条

例处罚。、符合《婚姻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生育保健服务证》的夫妻允许

生育子女。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 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实行育龄妇女按规定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环情、孕情,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必

须主动向自管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非法收养、送养子女及遗弃子女的,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按规定报镇政府处理。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6、落实“谁用工、谁负责”原则,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认真审验其婚育节育情况,造

册登记,掌握育龄妇女情况,定期进行查环查孕,发现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不得藏匿包庇躲避计划生育的人,如有违反,报送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需流出的育龄群众,应自觉在流出前与村委会签定《流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书》,并到镇计生办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侮辱、诽谤、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生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三、其他条款

1、为增加计划生育管理透明度,应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计生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箱。

计生村务公开栏应定期公开内容: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出生、初婚、落实节育措施、查环查孕未到

位、征收社会抚养费名单及有关计生法律、法规、政策。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建议,认真研究,必

要时要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布。

2、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3、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起实施。

计划生育合同

甲方:村委会

乙方(育龄夫妇):

为贯彻计生基本国策, 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不断满足育龄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要,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的管理与服务职责

1、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2、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乙方参加人口学校培训,提供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3、帮助乙方选择落实一项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4、向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并予以必要的指导。、开展环情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落实计划生育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7、动员乙方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履行的义务、依法实行计划生育,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配合本村的计生管理。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规范生育行为。

3、自觉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在生育孩子后90天内主动选择适合本人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男孩的育龄妇女产后90 天内应自觉落实放环(皮埋)等有效节育措施;生育二孩的,产后90天内必须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4、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人口学校的学习和培训,掌握科学的避孕方法和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自我保健能力。

5、自觉接受查环查孕(放环皮埋的一年只检两次,孕检一年四次)。

6、若因避孕失败造成计划外怀孕,要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7、需流出,要主动事先向甲方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8、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9、自觉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并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生管理。

10、自觉遵守《章程》或本协议的其它条款。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若无按协议条款规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请求解决。

2、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不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自愿接受500-1000元的处罚。

3、若不按规定接受查环查孕服务,乙方自愿接受每次300元的处罚。

4、乙方在履行义务时,若违反上述其它条款,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处理,同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上级处理。

四、附款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签名(盖章),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依法具有法定效力。(乙方签名为夫妇双方或一方)

2、本协议是指对甲方全体村民。

3、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村委会盖章)乙方(育龄夫妇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第四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

为全面规范居民的计划生育行为,实施依法治村(居),居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如下:

一、居委会有依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居民自治章程和本社区“村规民约”的规定,对社区内计划生育居民进行管理的权力,同时也有依照上述规定维护居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有协助居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

三、居委会和计划生育协会为居民应搞好下列服务: 1、2、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服务。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孕期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积极为育龄群众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和各种服务。

3、本社区对计生政策、收费标准、技术服务免费基本项目、流动人口发、换、验查证规则及本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及生育情况、内出生、一胎登记、二胎审批、结婚名单、政策外生育人员缴纳社会抚养费情况、奖励救助情况公开服务。

4、生育保健避孕相关服务。5、6、7、人力、物力、财力、科技方面的生产、生活帮助服务。为困难户、受灾户、贫困母亲、孤寡老人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

8、为政策内怀孕妇女从怀孕到分娩的全程服务。

四、居民在计划生育上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的十项权利

1、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

2、有男到女家落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权利;

3、有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手术项目的权利;

4、有获得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有实行避孕节育措施之情选择的权利;

6、计划生育户有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各种奖励和社会保障的权利;

7、对居民计划生育工作有参与管理、监督的权利;

8、对违法施政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有检举、举报的权利;

9、有依法保护自己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应尽的九项义务

1、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性有参与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义务;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5、协助居委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流出育龄夫妇有接受居住地计生部门管理和按时向户口所在地寄回孕期检查证明的义务;

7、有救助本社区计划生育贫困户的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本社区优待和奖励措施

对于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本社区《自治章程》规定给予奖励。

六、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章程》的公民,按《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居民自治章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篇: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2011年6月16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收养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政策,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 1

生育科学知识。

(2)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3)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4)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5)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6)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7)协助本镇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2)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3)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4)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5)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6)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7)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8)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1)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2)坚持照顾再生一孩政策审批制度,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或《泰州市有关特殊情形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照顾生育对象,村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和要求及时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

(3)对符合政策怀孕的对象实行孕情跟踪管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

应签订协议的对象:

(1)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

(2)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

(3)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4)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

(5)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务站查验。

(6)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

(1)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

(2)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1)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2)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有效地进行避孕。

(3)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人民政府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政策为准。

春天村村民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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