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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干部法制讲座上的讲稿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43935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30 03:22: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村干部法制讲座上的讲稿

学法守法,廉洁自律;争做组织放心、人民信任、百姓满意的好村官 各位领导、村干部: 大家好!

在座各位能够当上新一届村干部,充分体现了村民对在座各位工作能力和素质形象的双认同,在此,首先向在这次村级班子成员换届选举中成功当选的各位表示衷心的祝贺!

今天能同大家一起学习,我感到非常荣幸,借此机会,感谢开发区党委、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学习交流的平台。可以坦诚地说,近几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开发区党、政一班人和在座各位的辛勤努力下,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群众得到了更多的实惠;特别是各项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没有发生职务犯罪案件;所有这些成绩,开发区百姓们是有目共睹的,中共黄陂区委、区政府也是充分肯定的,并给予很高评价的。

在座各位党员、干部,你们长期战斗在基层一线,工作最具体,最艰辛;但你们任劳任怨,一直践行科学发展观,发挥着党和 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为开发区的发展和稳定,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你们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借此机会,向开发区各位领导、全体工作人员及其村两委成员致以最诚挚的敬意!

今天主要跟大家谈以下内容:即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当前的反腐形势,职务犯罪及其主体和分类,近几年全市查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法罪名、特征、危害性和犯罪心理,开展法制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及村官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下面首先向大家介绍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及其具体职能: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是刑事案件侦查职能:刑法明确的刑事犯罪420余种。其中,公安机关管辖80%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国家安全机关承担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侦查(间谍罪、投敌叛变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人民法院主要管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 机关负责直接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反贪局查13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失职侵权(反渎局查43个)等共涉及56个罪名。

第二是批准和决定逮捕职能:

一是对公安、安全机关侦查后提请逮捕的案件,审查后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监督部门履行)

二是对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则作出决定逮捕。

第三是公诉职能:(公诉部门履行)即对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涉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公诉部门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四是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即对所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办)的诉讼程序进行监督。

一是立案监督。对公民举报侦查机关有案不立进行监督;发现应立而未立的,通知侦查机关立案。主要解决有罪不究的问题。(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二是侦查监督。主要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活动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侦查监督履行)

三是审判监督。即对法定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监督,对量刑畸轻畸重,或审判活动明显违法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诉部门履行)

四是执行监督。即对刑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活动有无违法进行监督。包括对死刑的执行监督、对罪犯的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等管教活动的监督(公诉、监所部门履行)

第五是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

即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或裁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请抗诉,主要解决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但有明显错误的问题。(民行监督部门履行)

第六是控告申诉职能:

即对老百姓及其单位的控告申诉以及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及其初查和处理。(控告申诉部门履行)

第七是司法解释职能(最高检察院才有)

第八是职务犯罪的预防职能:

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精神要求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协调参与,各负其责,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构建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有机结合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网络。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职能之一,并且贯穿于其它各项职能始终。因为侦、捕、诉作为打击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惩治来实现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目的,而预防工作则是通过教育、感化、堵塞漏洞、完善制度等方式,达到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杜绝犯罪的目的,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重要作用..第二向大家介绍当前我国的反腐形势: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共产党秉持惩治腐败的决心,依法严厉查处了一批贪污腐败的高级领导干部。据统计,近10年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重刑的省部级高官有100余人。如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是改革开放以来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省部级高官第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 是因腐败犯罪被判处死刑的级别最高的官员。在中纪委全会上,胡锦涛多次强调指出:要突出抓好关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的‚四个进一步‛的工作。除了‚要进一步加强惩治制度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预防制度建设,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

今年,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中强调:‚我们既要看到反腐倡廉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效,又要看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更加坚定的决心和更加有力的举措坚决惩治腐败、有效预防腐败,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据统计:201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909件44085人。其中:立查贪贿大案18224件,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23人(含厅局级188人、省部级6人),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3969人;健全境内外追逃追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282人,追缴赃款赃物计74亿元。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49件10227人。其中,立查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508件,立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0533件。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立案侦查项目审批、招标投标、物资采购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8584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和矿产资源审批出让、开发利用、征地补偿等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1248件。

2010年,武汉全市检察机关共立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232件296人,其中大要案件229件293人;这还不包括渎职、失职等重大责任事故方面的犯罪40余件。第三谈谈职务犯罪及其分类:

在谈职务犯罪时,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这三大法律;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它是国家生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而切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社会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家的标志等涉及国家全局的根本 性问题。它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条文,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村民组织法、刑法、刑诉法)

2,刑法?(实体法)简言之,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有三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3,刑事诉讼法?(程序法)是国家专门机关为了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依据,是国家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当然还有民法、民诉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等,由于时间关系,今天就不一一介绍了)

4,什么是职务犯罪?从广义上讲就是与职务有关的犯罪,也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的一切犯罪。但目前,我国反腐败工作和政法工作中约定成俗的职务犯罪概念仅指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而把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纳入‚经济犯罪‛的范畴。(前面已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具体包括国家工作人 8 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渎失职犯罪等56罪名)。

5,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受贿等。二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等。三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等。

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法律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二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以职务便利为构成要件,但犯罪构成与行为人身份和职务密不可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三是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又触犯其他罪名。

谈到职务犯罪必须先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而所谓‚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

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代表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

准国家工作人员:即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2004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中作了如下盖定:

即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准国家工作人员。

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当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事务管理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适用刑法第382条和383条贪污罪,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385条和386条受贿罪的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第四介绍近几年全市查处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事犯罪(前面谈到刑法明确的刑事犯罪有420余种,其中检察机关负责查处的贪污、贿赂13个和渎失职侵权43个,共涉及56个罪名,但因时间关系,今天只谈近几年全市查处的村级党员干部触犯的刑事犯罪特征、立案标准等)。

1、贪污罪:刑法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为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察。这里,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有句话讲‚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大的,但请记住:‚莫伸手,身手必被捉!‛某区检察院去年查处了某村委主任在任职期间从乡里将上级下拨的高速公路占地款领走交给村里会计后,又打白条借出来,到年底还给会计一大把白条顶帐,不到一年的时间,采用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的手段贪污公款38500元,用于给家人看病和个人办加工厂等费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他的行为就构成了贪污罪。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 为。

案例:虚报土方量发横财;某村原党支部书记职务侵占案。2003年7月,该村的木材市场需要外迁,经镇里协调,新木材市场选址为某砖瓦厂旧址。但该处由于原先制砖的原因,所需资金由村的拆迁补偿金支付。消息传出后,戴某当即找到时任党支部书记,要求将该填土工程交给其亲戚承包。经点头同意后,许某按土量每平方米22元与村委结算。为发点小财,其找到许某,要求在报土方时虚报1万立方米,将虚报土方结算的工程款给他,工程实施后,为掩人耳目,其特意派了村里的一个人到现场去清点所谓的土方量。但这个人对填土的立方工程没有进行认真核实,总是按照许某所报的数字进行登记。工程结束时,许某将填报土方量的工程款22万元扣除税金管理费后,实际给付其20万元。然而,令他意想不到的是,在填土工程结束时,镇里委托某地质工程勘察院对填土池塘的土方进行了测量,经过十多天的工作,虚报土方量的问题很快浮出水面,因此案发。

3、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案例:挪用公款百万元 两位村官进了监

2004年11月16日,时任某村村主任的赵某为帮助其在银行工作的朋友陈某某完成存款业务,将该村20万元土地款存到区某农村信用社,赵某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存款手续,存款单由其个人持有,存期为一年。1月 后,赵某指使某人以该定期存款单作质押,从区某农村信用社贷出现金20万元,用于偿还其借马某某的款项。

作为并不富有的农村村级干部,却乘坐着20多万元的高级轿车,经常出入高档饭店、宾馆,平均每天仅吃喝就花去1500多元,在短短的一年时间内,一个村的吃喝招待费用就达57万余元,并且村主任、会计、出纳竟然挪用公款达100余万用于做生意或做他用。4,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某村原村支部书记及主任两人合伙挪用资金达千万元案,自2000年起,两人先后以村的名义贷款1883万元,全部挪给他人使用,至今未还。

商人郑某来该村投资,但由于资金不够,又因为没有担保等原因无法在银行贷款。这时他想到了该村的书记、主任和会计。‚何不与他们商量,以村的名义给自己贷款,然后再投资?‛郑某想到这个主意后,便找到了上述三人。经过一番磋商,书记、主任同意了郑某的请求,决定先以‚本村要建厂房‛为由,要求银行贷款支持,再将贷款全部借给郑某。计划拟定,不久便开始了实施。三人来到镇农村信用合作社,由黄具体负责洽谈贷款事宜。信用社领导经研究后 认为贷款给村建厂房,风险不大,应给予支持。书记、主任在贷款的借据上签上了名。贷款批准后,书记、主任没有将贷款一事告诉村民。所贷的款项到达后,没有入该村的账户,挪给了郑某等使用。至案发时,除另外一个借款人周某归还了10万元外,其余借给郑某等人的款项均未能追回,给村造成巨额的损失。

5,挪用特定款物罪:第273条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6,受贿罪: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案例:某村由于在使用征地补偿费修建村级公路和新宅基地形成 过程中,日常行政管理,村级财务管理、政策法规执行等方面存在问题,经过检察机关深挖细查查明,该村党支部书记利用协助政府全面负责征用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之职务便利,在发包新宅基地形成工程、征用赔偿等业务活动中,不仅将村民土地补偿费50万元擅自借给工程承包人,还先后多次收受工程承包人的贿赂共计10余万元,最后被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刑)。7,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一百六十四条,扩大了公司、企业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将公司、企业人员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两高还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把‘村委会‘也作为‘其他单位’列入其中)实施的受贿行为

8,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前年中纪委八项禁止性规定,全国人大修订刑法:(1)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商业贿赂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直接或间接向国内外拥有职务的单位、个人提供、许诺给予、提议给予和实际给予财物 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并侵害他人职务廉洁性;或者拥有职务的有关单位、个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害职务廉洁性,索取或收受财物及财物之外的一切不正当利益,意图为他人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包括直接给付现金、实物;假借一些中介费、介绍费、劳务费、广告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此外,还有不为外界所知的‚软回扣‛和经营者之间的附赠。(如部门在办公用品的采购、在基建过程中原材料的购进当中,负责人收受中间人、供货方的贿赂的行为以及中间人、供货方的行贿行为就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范畴)。10,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的行为。案例;违法占农用地建小产权房,8月18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法院依法判处一起因违法占用农用地建小产权房的案件,房地产开发商黄微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法院判处 19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4月,黄微经人介绍找到三亚市凤凰镇水蛟村委会下乙小组组长、会计等人,双方商定以租地为名,黄微以40万元每亩的价格租赁下, 黄微把1600万元转付给下乙小组的村民后,便与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以农业开发的名义租用该地。2010年5月,黄微在未经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该地上开发商业房产小区,并向外预售。

经非法平整为建筑用地之后,到2010年7月为止,已经在该地块上建成占地面积为1400平方米的楼房三层(尚未完工)。该项目经三亚市政府确定为违章建设工程,并于2010年7月23日被三亚市政府强制拆除。经测绘表明,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22423.51平方米,合计33.6亩。1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村级成员伙同作案)第410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 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村级成员伙同作案的以共犯论处)案例:如某区村党支书叶某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将该村农用地20余亩划成‚宅基地‛出售,进行房屋开发,非法获利余万元,被本区法院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12,盗伐、滥伐林木罪: 第345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13.妨害公务罪: 第27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4,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278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15,聚众扰乱秩序罪: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6,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0条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17,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 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8,赌博罪:第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9,伪证罪:第305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20,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21,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 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22,窝藏、包庇罪:第310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3,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

24,什么是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在选 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五谈谈村干部职务犯罪特点及其危害性:

1、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是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我区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30%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80%。

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通过对近几年以来查处的我区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情的统计,前几年所查办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金额大多在5万元以下,小案居多。而近年来所查办的农村干部犯罪案件大多在5万元以上,案值明显增加

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挪用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95%。(2)犯罪数额虽小但危害大。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 24 战斗员,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

(3)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翻开一些村的账目,招待费单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是用正式发票的单据却很少。(4)犯罪地基本上都是经济相对比较发达,交通便利,地理位臵优越的乡村。例如高速公路的建设要穿越许多乡村,占用大量耕地,势必要在经济上给予补偿,而且是笔很大的费用。许多村干部就乘机采取不公开帐目、暗箱操作的手段乘机大肆贪污专用款项,给集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5)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我们在查处一起农村干部贪污案件时,发现某村,在收到一笔上级拨付的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时,被村里的一个副书记从中截留几万元占为己有。

(6)发生犯罪的主要领域、环节、犯 罪手段主要有:

一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电网改造、村村通公路、乡镇建设、教育卫生等政策的落实中,基层和相关干部或采取少入帐、不入帐、虚报或倒卖材料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财物,或挪为己用,或利用职权索要、收受回扣)。如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农网改造过程中,申领材料后又倒卖给承包农网改造的人,侵吞国家财产万余元;又利用负责对某乡农网改造工程进行验收的机会,在项目验收过程中,主动要求承包人协助虚增工程量,套取工程款14万多元据为己有。又如邓某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利用职权,让关系人的产品进入采购范围,暗中收取回扣或好处费等。

二是土地矿产征用开发领域。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土地征用、开发都要进行补偿,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报、虚列支出和冒领的方式侵吞补偿款,或不及时入帐挪为己用,或利用手中职权进行权钱交易。如某村支书某等人贪污一案中,发现其与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合谋利用两份合同虚增骗取征地补偿款,一份是虚增国土部门与该村签订的征地合同的补偿金额,多达五万余元,而又另外伪 造一份金额较小的假合同,为一万元,并对外宣称此合同就是财政拨款合同,随后将其中的差额合伙贪污。

三是专项款物管理领域。突出表现在防汛、扶贫与移民等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专项款物的过程中,常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少入帐、不入帐或虚报等手段骗取、侵吞国家财物。如某村村主任某,利用经手管理建设基金的便利,伙同本村某,采取借工程款不入帐、少入帐、用虚假发票骗取建设基金的手段,共同侵吞、骗取公款万余元。又如区某镇某从为某村争取到万元水利建设资金,某为侵吞该款,谎称要返回,只是用该村账户过账,要该村支书某将此款不入帐交给某,某将其中的万元给了某,由于村民知道有拨款而且资金去向不明,反响强烈,某不得已退还万元给村财务,将万元据为己有。

四是支农惠农资金管理领域。目前国家的支农惠农项目比较多,比如种地补贴、提高土地产出补贴、农业机械购买补贴、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计划生育补助等,犯罪嫌疑人采取虚报户(人)数、伪造和加大补偿项目、改变土地性质提高补偿标准等手段进 行贪污、挪用、收受贿赂。如某村某与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在保持征地总面积不变的前提下,虚报提高土地产出,将旱土改为水田,荒山改为林地,一般林地改为经济林地,通过改变地类,从而提高补偿标准,套取资金合伙贪污。如:惠农补贴专项资金前倒下22人,其中贪污罪20人,挪用公款罪2人。其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15人,占68%;会计3人,占14%;17件案件中,贪污案件15件,占88%;挪用公款案件2件,占12%。退耕还林补偿款和国家粮食补贴款是此类犯罪主要对象。查办的案件中,被侵吞退耕还林补偿款案件8件,国家粮食补贴款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76.5%。又如某镇农村经济服务管理中心主任高某与该镇南老营村会计马某合谋以该村农民郭某等4人的名义,伪造‚普九‛期间南老营村所建小学校舍工程发生的虚假抬款单据和相关财务账页,骗取国家‚普九‛专项资金款48余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债务清理工作的进程。

有的村官‚年年发放年年贪‛。如某乡东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为了得到退耕还林补贴,将自家的31.5亩两荒地造林上报为符合条件的退耕还林地,从2001年至2008年,共侵吞退耕还林补贴款、国家粮食补贴和医疗教育补助金共计4万余元;尚志市某乡丰收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于某将58亩荒山地假冒退耕还林地以个人名义报到林业站,从2002年至2009年,每年都将退耕还林补助款‚进账‛,贪污共7万余元。如某乡林业站长王某在核查林地期间,发现马延村一片面积185亩的集体两荒地,遂与该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某伪造9个假名并盖上村章后,将这片两荒地上报村民退耕还林地,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8万元;2001年,尚志市某乡光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某与该村副主任秦某合谋将36.3亩村集体荒山地以秦某某的名义按照退耕还林地报到林业站,骗取退耕补贴款。如2005年尚志市某乡马延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李某得知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直接打到村民直补存折后,与该村会计秦某合谋,以签订假协议的方式,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款11万余元。如某镇冬青村党总 支书记王某利用在协助镇政府办理给该村农户拨付种机动地的粮食直补款工作时,截留粮食直补款用于该村办公经费,同时擅自挪用粮食直补款1.5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购房债务。

五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这一领域的支农惠农政策主要有退耕还林(草)补助、苗木补偿金和生态公益林补助,多数犯罪嫌疑人或采取虚报、多报、重报退耕还林(草)或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手段进行贪污,或利用审批、实地测量、检查验收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某国土所长某伙同村干部利用旱土实际丈量面积与原退耕还林面积的差额,单独虚报签订亩的果园补偿合同,套取补偿款合伙贪污。

六是其他领域。随着大量支农惠农、免税免费政策的实施,这一领域中的教育事业附加费、统筹款等项目逐步消失,犯罪主要集中在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等相关工作中,或帮超计划生育的村民子女上户口收取贿赂,或答应让某村民子女当兵而收取贿赂等。如某村支书利用职权在征兵工作中收受贿赂万余元。2,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1)财务管理比较混乱。一些村村民委员会内部无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有职无权,有的村委会会计只能充当记帐员的角色;许多村委会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以种种理由不移交帐目。有的各类账簿记载不详,债权债务混在一起。有的村甚至多年没有建帐;有些村委会财务管理人员分散,每名村干部每人一本账可以自行开支,甚至书记、村主任、会计手中每人放着一大把条子,进多少钱,花多少钱,征收多少钱,上缴多少钱,糊里糊涂,全凭感觉。到年底统一凭据入账核销,会计、出纳形同虚设。

有些村干部甚至村里钱和个人的钱放在了一起,由于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审批手续随意,票据不规范,造成大量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等等,给职务犯罪行为的孽生提供了便利的温床。

还有的村子会计或出纳更换后不交帐本或会计凭证。按说,干部更换是很正常的事,但很多人由于有情绪或不能正确理解,便以种种理由或借口不移交帐目,认为任何

人拿他没办法,似乎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在这里,我告诉大家,这种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到了一定程度,造成一定危害就会构成犯罪。大家听一个案例:某村有个姓朱的出纳,在任职期间,曾多次侵吞本村集体资金达12万余元。但因身体健康问题不再担任出纳后,他一直拒不交出其保管的收款收据。我国刑法在修改后新增加了‚隐匿会计凭证罪‛这个罪名,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并未意识到这种隐匿帐册的事实也构成犯罪,仅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该案存在遗漏犯罪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加移送起诉。

(2)文化素质不高,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一是文化层次较不高,村干部文化层普遍不高,大多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

二是法律意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

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有些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大搞‚一言堂‛,有的甚至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

(3)村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根本就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农村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制度如林,监督无人。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有的滥施权力,私自挪用巨额公款,至今不能收回,长此以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群矛盾;甚至对违法犯罪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腐败,滋生犯罪。

(4)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是导致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导火索。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5)权力过分集中是导致职务犯罪的必然因素。行贿者便将目标盯住了大权在握的主要‚村官‛,这些能拍板定音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一旦经受不住诱惑,便会陷入金钱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有权力的地方就会滋生腐败,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权力的过度集中使许多村干部作案时有恃无恐。其二,在位时间较长也是诱发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动因之一。有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位,由于长期执政,加上他们对本村的经济建设都作出过一定的贡献,于是居功自傲起来,放松了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思想改造。

3,村干部犯罪的心理表现:

1、‚拿点用点没有啥‛的法盲心理。极少数人法制观念极为淡薄,不知道哪些行为是违法,哪些行为是犯罪。认为自己掌管钱财,拿点用点没有啥,以致触犯了刑律。如:圪垱店乡宝村村委副主任宝某挪用公款案,当办案人员讯问他时,他竟说:‚我将挪用的钱还了不就没事了‛,可见他的法律知识多么贫乏。

2、习惯养成的定势心理。有的基层干部的贪污行为已经成了一种恶习,哪一天不往家里拿点,就觉得浑身不自在;有机会贪而没贪,就觉得好象自己丢了东西一样。这样的人关键是形成了一种腐败的习惯性思维定势。如:某村四组组长苏某贪污案,就是多次采用虚假发票,少则几十元,多则几百元,积少成多,最后共贪污12万余元。

3、攀比导致的失衡心理。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可能完全得以体现。一些个体、私营企业、承包租赁者的高收入、高消费生活方式与农村基层干部微薄的收入形

成了极大的反差,这对一些基层干部无疑起到了强烈的刺激作用。为了尽快‚脱贫‛,解除生活‚窘迫‛,少数人便萌生了‚你有钱,我有权,以权换钱不为过‛的心理,从而在一定条件下,采取贪污、侵占等犯罪手段去攫取国家和集体财产。如:某村原书记陈某,就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干了一年,还不如个体老板吃一顿饭花的钱多,于是铤而走险,一次贪污20余万元。

4、消极的从众心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和‚有权不用是草包‛等消极心理,毒化了少数人的灵魂,使他们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念和选举时的信誓旦旦,信奉了社会上流行的消极心理。这种消极的心理,支配着他们发挥着权力的作用,把权力商品化,把市场经济中奉行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村务活动和管理中,大肆贪污和侵占集体财产。

5、‚咋会恁巧就抓住我‛的侥幸心理。农村基层干部,与一般群众相比具有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并熟知本职工作范围内的情况,深知村里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中的漏洞,有的甚至具有较高的反侦查伎俩。‚咋

会恁巧就抓住我‛,产生了极强的侥幸心理,而这种侥幸心理又增强了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自信和勇气,使犯罪有恃无恐。有的认为自己多次贪赃枉法,皆能逍遥法外,便觉得伸手被捉的机会很小,而胆子越来越大。如:三阳乡李村会计李某,认为那么多人贪污、侵占,就没被抓住,怎么会偏偏抓住我,于是不惜以身试法,累计贪污公款4.9万元。

6、‚夜郎自大‛的自负心理。有的人认为自己业务熟练,手段高明,在账目上做手脚,技术高明,能做得天衣无缝、滴水不漏、没有破绽。有的人在犯罪前深思熟虑,留有后路,自认为作案手段狡猾、隐蔽,与同案人订立了攻守同盟,有些案件甚至未留任何字据,且无第三者参与,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不可能被查处‛的自负心理。如:乔庙乡周村原书记祝某以给人送礼为名,用假发票套取公款4万余元占为已有,就属于此类情况。

7、‚善于钻空子‛的投机心理。趁国家政策尚不完善之机打擦边球,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大肆贪污受贿。有的人怕政策多

变,时过境迁,‚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便抓住时机往回捞。

8、‚和尚动得,我就动不得‛的仿效心理。有的人见别人当村官能大把大把地捞钱,自己为何就不能捞。在这种欲望的刺激下,有许多‚窝案‛、‚串案‛的发生就不难理解了,这就是仿效心理在作祟。如:三阳乡西大原村原书记郭某、主任段某、会计张某合伙贪污公款11.34万元案发后,后任书记郭某就认为他们能贪,我为啥不能贪点,于是出现了贪污犯前赴后继的现象。

9、‚我出力最多,应该拿点‛的补偿心理。一些村干部,觉得这些年为村里出了不少力,争取了不少资金,上了不少项目,总之是做了不少贡献。奖状虽不少拿,荣誉也不少得,但实惠不多,实在吃亏,便以为自己为村里立下了汗马功劳,以功自居,拿出贪婪之手寻求补偿。

10、法不治众的心理。有些人认为,你拿我拿大家拿,你分我分大家分,犯罪成员觉得大家彼此彼此,法不治众,即使法能治众,自己也是大巫见小巫,心理上平衡。如:

三阳乡西大原村书记郭某、村委主任段某、会计张某合伙贪污11.34万元,就属于这种情况。纵观这十种心理,归结为一个字,就是‚贪‛。贪如火,不治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第六开展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一是对党员、干部而言,开展法制教育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措施。

有这样一个‚水煮青蛙‛的故事:就是当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为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马上从水里跳出来。但是当把它放在冷水中,然后逐渐地加温,开始时,它会很舒服地游来游去。但,等到水热了以后,当它意识到危险的时候,它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水煮青蛙的故事告诫我们,当潜在的危机存在,但又不明显的时候,是很容易被我们所忽视的,一旦真正成了现实的危险的时候,才发现为时已晚,不能自拔;不论是走上贪污贿赂、还是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道路的党员、干部,他们在改革开放、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多曾经付出很多,成绩卓越,可以说曾经是非常优秀的,但他们又

大多是由于不能端正思想,经不起各种腐败诱惑,从利用职权优势,吃拿卡要,违规违纪的小事犯起,直至堂而煌之的贪污受贿,最后发展成为腐败分子;有的还因平时就不正确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最后发生渎失职犯罪,成为阶下囚。他们都可以说是‚水煮青蛙‛的真实写照。所以说,开展法制教育工作是改革开放、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

二是职务犯罪的危害不论对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都是巨大的,对党员、干部而言,时常提醒警示十分重要。

近几年,我时常带相关单位、部门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到武汉的监狱和公安看守所现场接受警示教育(在座的肯定有去过的),但是留给我印象最深的、、、、、、它既不是那整齐如一的号服,也不是那半斤一个的馒头,更不是那几乎没有油星的菜汤;而印象最深的,就是犯人们的眼神。因为,现实中,高墙电网把监、所内外分成了两个世界,墙内和墙外是同一片天空下的不同境况;所以犯人的目光里,既带有对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的羞愧,又拥有对狱内生活的无奈;但更多的,还是对我们的忌

妒,忌妒我们能享受和谐社会、拥有稳定的职业岗位、拥有完整的家庭和自由身,而他们没有;这种眼神,是对享受社会、单位、家庭温暖和个人自由的渴望。

对个人来说:一个人选择了犯罪,将对他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已走上了一条不归路,甚至会因此而被剥夺生命。首先,将失去人身的自由。未来将在漫漫的铁窗中度过,一切都悔之晚矣。其次,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一个人若因犯罪被关押的,其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不予保留公职;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自然地,若一个人犯了罪,其个人所有的财产都可能被没收。

对家庭来说:常言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荣华富贵,全家尽享。但如若犯了罪,对个人来讲是个损失,对家庭来看却是个灾难。如四川省交通厅原副厅长郑道访的母亲韩素清,她曾经字字血、声声泪地规劝其儿子莫做贪官,在获知其儿子被捕的消息,立即跌倒不省人事。家人为了安慰她,就谎称她儿子的案件是冤案,她为救儿子,便带着七岁的曾孙女去卖花。当她从电视上看到她儿子受贿超千万后的报道后,顿时气绝身

亡。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不得不值得每个人的深思。

对单位和社会来说:单位因出腐败犯罪而失去诚信(根据奖惩制度,全单位将受牵连。。。),同时,还会造成不好的社会舆论,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百姓中的威性和形象。所以说:就职务犯罪本身而言,说小了,害已害家丢饭碗;说大了,影响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又严重制约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是学法守法、依法廉洁履职也是‚治庸问责‛的需要。

因为,不勤政是典型的精神上的腐败、思想上的腐败,更是隐藏在骨子里的看不见的腐败;所以说‚治庸问责‛其实是预防腐败的有效途径之一。清朝文人梁章钜在其《退庵随笔》一文中谈到:‚廉而不能理民事,则虽不要钱终不谓之好官,非贪酷足为民害,暗昧不明,优柔寡断,识不足以剔弊,力不足以惩贪,彼虽不贪,有代之而吸民膏者,其与贪酷无异。‛这就是古人对‚不勤政也是腐败‛的观点精辟的论述。

在人们的惯常思维中,一提起腐败,第一感觉通常是片面的认为有没有经济问题;

其实,经济上清清白白,这只是对公务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一个党员干部只是自己两袖清风,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但却,只当和尚不撞钟,整天‚一杯茶,一根烟,一张报纸看半天‛,啥事也不干,甚至臵工作事业于不顾,浑浑噩噩,碌碌无为,这样的公务人员根本算不上清官、廉官;因为,与贪官一样,庸官、懒官不但浪费大量国家资源和财产,而且能使众多无辜的人丧失生命和健康,其危害是巨大的。与腐败官员又不一样的是,庸官、懒官最终因为失职渎职所造成的损失甚至比腐败官员造成的损失更大。可以这样说,村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在农村基层所产生的负面、消极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不仅侵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而且使得农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下降,容易引发集体上访,造成干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发。近年来村级党员干部被列入纪检、检察机关的视线,这决不是偶然,这种必然性反映出村级组织的特殊性,反映出村级党员干部权力集中的‚高危性‛,有权力的地方就有可能腐败,43 权力集中的地方就可能是职务犯罪的集中处,这也是事实,因此,不论从中央到地方,从社会各界到普通老百姓,对我们村级党员干部的要求只有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的,对我们的约束只有越来越强的。所以,大家必须充分认识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和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必须充分理解——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的深层含义。

第七谈一谈及如何预防村官职务犯罪 首先是要知法懂法

一个人犯罪,无非了两种原因,一是知法犯法,二是不懂法。对于知法犯法的人来讲是罪有应得,但是,对于由于不懂法而犯罪的人来讲,尽管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无论是其本人还是社会来讲都是应当可以避免的。法盲典型:

一是成克杰,原身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在中纪委领导找其谈话后,他承认了所犯的罪行,但谈话结束时他提出了一点要求,他说他是犯了很严重的错误,应该受到惩罚,但他要求让他解甲归田,回老家去当个农民,以安度晚

年。大家说他的要求可笑不可笑,他一个立法机关的领导人连罪刑法定这个原则都不懂?

二是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被关押后,辩护律师罗力彦到看守所去看他时问他:‚你为什么自己不请律师而要法院指定?‛他说,像他这样一级的领导,应该听从组织的安排,如果自己请律师,是不是对组织不信任。罗力彦告诉他:‚请律师是你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存在对组织不信任问题。‛

三是湖北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被关在看守所后,他单独关押的牢房没有空调,天气很热,他要求看守人员把看守所长叫来,问道:牢房里怎么没装空调?看守所长讲没有经费,他说,没问题,你马上写个报告,我来批一下就行了,这怪我以前对这方面关心不够。大家想一想,他哪里还有一点法律常识。

其次是要 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农村基层干部拥有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职权,承担着大量的具体工作,他们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一部分是单纯的村民自治事务,一部分又是具有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事务又称国家公务,其承担

着正确贯彻党和国家农村建设发展的方针与政策,具有党和政府与农村广大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作用。从预防职务犯罪的角度看,农村基层干部具有公务型主体和非公务型主体的双重性,因此,加强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高‚村官‛相关的法律意识,帮助其增强依法治村、廉洁履职的能力,自觉筑牢防腐防线,是检察机关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建议:

1、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进行村务管理的改革: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可以将村长排除在决策圈之外;决策后的事务由村长负责组织人力物力去实施,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以村支部书记为首的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由村党支部收集整理村务(包括财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汇报。如果党支部没能及时汇报,可由开发区党委直接追究党支部书记的失职责任。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可以防止村官利用职权谋私利,更大的意义是进一步密切党同基层农村的联系,贴近广大农民。

2、完善基层村官的选拔任用制度,规范村官的报酬

在村官的选任上还要克服‚家族村官‛的现象,村书记、村主任、村企业总经理由一人兼任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家族村官‛容易抱成团,从而形成‚家族村官‛,就会让老百姓敢怒不敢言。村官的报酬要规范,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

3、对村官的权力加强监督制约。权力需要制约,失职当然应受处罚。为更好的进行权力监督,首先要抓好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制度的落实;其次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在基层村的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4、对村级财务要严格管理。要充分发挥开发区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职能,对涉及全体村民的土地补偿金要直接掌控。村级开支严禁白条报帐、假票报帐,防止虚报冒领、假公济私。村级财务公开要认真组织实施,让村民真正了解实情,接受村民的监督。

5、加强对村官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素质的教育、权力观的教育和法治教育。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包括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要经常对他们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让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权力应服务于人民。

在座各位,当前正值年中,是各项工作推进和落实的关键时期,各方面的任务都很繁重,在这种情况下召集大家开展这项教育活动,表明开发区党委一班人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表明这项工作在新农村建设、发展和村级党员干部队伍建设中的重要性。作为检察机关,尽管是国家赋予查处腐败案件的法律机关,但是,谁都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个好好的党员干部因为腐败被立案查处;每年的人代会上,代表们给检察机关提的建议里最多的还是要加大腐败预防力度,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不仅能为国家减少经济损失,而且对党员干部也起到了保护作用;作为检察官,我们深感肩头责任的重大。在此,我不希望哪一天在检察院看到我们其

中的某一位时,你告诉我说是被传唤来的;我只真心希望,以上法律常识能够帮助大家在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同时,用法律武器正确处理工作和各种关系;我也真心希望无论什么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你们坦诚、自信而有神的目光,听到的是百姓由衷而发的对你们的赞誉和掌声。所以,我想郑重对大家说的是:金钱和权力在所有人的心里都有巨大的诱惑力,关键在我们怎样正确对去对待它,使用它。古往近来,流垂青史的都是清正廉明,为百姓做了很多好事实事的清官。

古人云,‚家有金山银山;一日不过三餐‛。这说明职务也好,金钱也罢,都是身外之物,对待这些东西必须要超脱一些。把官看透了,不过是个责任;把权看透了,不过是个义务;把钱看透了,其实也‚无所谓‛。因为只有平安才是福..最后,让我们共同为和谐、富裕、生态、文明、廉洁的新黄陂建设而努力奋斗!衷心祝愿大家在开发区党委及其一班人的带领下,工作成绩卓越,身体健康、生活幸福、永远快乐!谢谢大家!

2011,09,02,49

第二篇:法制讲座讲稿

法 制 讲 座 讲 稿

张军华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来给大家讲讲法治知识,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勉。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 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才能健康成长。

案例一:三青年结伙抢劫

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王某;18岁 张某;15岁 胡某;13岁

2004年,三人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县中学,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第一次,2009年11月22日下午抢得现金60元; 第二次,2009年12月7日下午抢得现金200元; 三人均参加了抢劫,所抢现金被三人用于吃喝花用。王某等三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王某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张某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年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胡某应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在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胡某不受到处罚,根据他的 2 情况可以送工读学校矫正。最后法院判决王某有期徒刑6年罚款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2执行年罚款1000元,胡某免于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送工读学校矫正。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3 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即学生身上仅有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中两人已满十四岁,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某、武某某盗窃案。

邱某,22岁,个体户。武某,17岁,某中学学生。贺某,14岁,某中学学生,刘某,13岁。2009年5月11日下学后,在邱某授意下,武某对贺某说:“电玩城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去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邱某授意于 6月15日上午,武某、贺某入室、刘某放哨,偷了3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邱某某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某某拿着,四个人上电玩城,回来后,只剩300元。案发后,邱某、武某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某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案例三在校生酒后伤人 抱不平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张某16岁,某职中二年级学生。2009年3月22日晚10时酒后出宿 5 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某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某,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某就将张某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艾某问这件事怎么处理,张某说:“你想咋办就咋办。”艾某就在张某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某被艾某达的时候,张某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艾的头发,在艾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艾又捅一刀。致艾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经法医鉴定:艾某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张某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赔偿艾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 张某先不应该。下联:逞能耍二 艾某亦属活该。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三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未成年人犯罪多数过早离开学校,失去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过早涉足社会,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走上了犯罪道路。和人交往,一定要慎重,牢记古人忠告:“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不要和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交往,更不要和校外的劣迹者同流合污。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加强思想品德修养。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学校教育中的思想政治课,法制课不是空的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道理,我们要从中悟出做人的理想价值,不仅学会做学问,学本事,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做人。我认为,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长大报效祖国,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善慎独。看见违法犯罪行为不但不报警反而积极配合,足见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慎独”意识,缺乏自我约束能力。我提醒同学们一定要有独立思考的能力。遇事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要有自己的主见,且不可盲从。

4、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 7 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5、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犯人的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最后,祝愿青少年朋友们,同学们,勤奋学习,只争朝夕,时刻准备着,为创造中华民族更加灿烂辉煌的明天而努力。

第三篇:法制讲座讲稿

法制讲座讲稿

——亭北庄小学王涛

今天,我和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通过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帮助大家认识一些社会现象,树立正确的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

小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法制教育要从校小开始,学生学习法制是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通过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制地对待和处理自己周围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儿童遇到这事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养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法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只有学好法律,知道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学好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了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人民国家的法律要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对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自学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亭北庄小学

2015.9

第四篇:法制讲座讲稿 精品

各位同学大家好!

现在这个竞争激烈的社会,父母都希望孩子“不要输在起跑线”上,但就读刑法专业的我,却意识到,“不要跌倒在起跑线”上可能更为重要。

大一的时候在我们那的区检察院实习,担任检察官助理,每天基本就见三类犯罪嫌疑人:打架、盗窃和扫黄。那年我19岁,穿着检察官制服坐在审讯室,为了震慑嫌犯必须一脸严肃甚至一脸凶恶像。但坐在我对面带着手铐,被剃了平头,一脸惶恐的嫌疑犯,很多不过就是就和那时的我一样大,甚至比我还小的少年而已。这些年轻的嫌犯,总是在供述中强调,自己并没有想违法犯罪,不过是为了哥们义气、不过是为了逞强争霸,再加上缺乏自我的约束力、控制力,经常是迷迷糊糊地参与了违法犯罪行为。我能理解他们的后悔,但也仅此而已。毕竟我一天要提审七八个嫌犯,看得多也就没感觉了。

但当了你们的老师,我的感觉重新又回来了。我是你们的老师,我当然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逞强好胜,你一拳我一脚,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因为各种原因偷偷摸摸;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游戏室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玩闹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牢房。

目前,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也就是说,每年被关进监狱里的,70%的是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而其中的80%甚至都是十八岁以下的孩子。另有数据证明,现在每2分钟,就有一个孩子制造或参与一起刑事案件。这些孩子,别说赢在起跑线了,已经是跌倒在起跑线上了。等再站起来,可能连同龄人的背影都看不见了。

所以,王主任邀请我做这个法律讲座的时候,我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各种搞笑的奇葩案件,也不是比较有趣的婚姻法、继承法问题,我想到的是,一次次把我们的孩子送进派出所、少管所、甚至监狱的案件,比如打架,偷东西,索要别人钱财还有打群架。这些名词换成法律术语,就是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盗窃抢劫、还有聚众斗殴。

所以今天我主要讲两个问题:一是结合我参与办理过的真实案件或我县发生的个别案件,介绍常见的青少年犯罪,我希望大家能真切意识到两点:滑入违法犯罪并不是一件太难的事;同时,违法犯罪是一件成本多么高昂;二是青少年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滑入违法犯罪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难。一时的义气之争,带点侥幸心理可能就可以了。

我先讲一个故意伤害的案件。这是我大一实习时经手的一个案子。因为我写字打字都很快,检察官们挺喜欢带我去提审犯人好帮他们做笔录,所以一个月的实习,我基本天天去提审嫌犯。提审犯人有很多禁忌,比如一定要让犯人走在我前面,不然他们可能从后面袭击我,甚至用手铐勒住我的脖子。比如面对犯人一定要严肃凶恶,否则他们在讯问时就可能油嘴滑舌,不说实话。但我那天见到那个犯人的时候,还真有一点好感。斯斯白净,戴着眼镜,还很安静不和我套近乎。一看卷宗,不过比我大一岁。但是,你猜怎样?逃了两年,刚被逮住的呢。两年前犯事的时候,不过也是高中生而已。看起来是个好孩子,怎么就在这了呢?两年前的那天,他和女友走在路上,遇到女友的前男友,那前男友就说了这女生几句,他就不愿意了,“是男人都得出手”,可能他是这么想的吧。但是,被打趴下了。“我必须争回这口气”,他可能又这样想。当天就叫了几个朋友,呼啦就找到那前男友。他坐着摩托车在远处观看战况,看着那前男友在他的帮手的拳打脚踢下滚来滚去,心里爽的很。突然,他看到其中一个帮手一脚踢在前男友的头上,那前男友居然就不动了。他心里一慌,赶紧着急招呼往回走。但后来听说那前男友居然抢救无效死亡。他就赶紧逃了。一逃就是2年。好好的一名高中生,就因此跌倒在人生的起跑线上。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什么是故意伤害,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打架。故意伤害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若致人重伤,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若致人死亡,则基本要在10年以上量刑了。

本案中一脚踹死前男友的少年,早已判刑,罪名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判处八年有期徒刑。

而我所审讯的这个少年,因为是故意伤害罪的主犯,虽然没有亲手打死前男友,但共犯同罪,加上在逃两年,肯定从重处罚。所以看完卷宗我就知道,眼前的少年,能再次呼吸到监狱外自由的空气,应该只能是在他30岁左右的而立之年了。

我们先来做个算数题吧。一般我们计算违法犯罪的成本都是这么算的: 直接成本:自由邢(看守所、少管所/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款赔款

附件成本:心情+名誉+家人担心+前科 记住了吗?

那我们就给这个案件的少年算个账。

这个少年原本预期的收益:出一口气,体现男子气。这个少年原本预期的风险:就教训对方一下。

但实际的成本确实:直接成本:10年左右的有期徒刑+20万起赔款 附加成本:人命债的负罪感+家人担惊受怕+公安机关的前科案底

我们再来做个题:

这个另一个案子。一个高中的男生和一个初中的男生同时爱上了一个女孩。这是我们身边常见的故事哦。依然为了男子汉气质和争一口气。这两人先在学校打了一个小架,被老师及时制止。后来两人特别有江湖义气的约定,不在学校周末时候单挑。那是个周末,这两人来到学校的后山,高中男生带了一个棒球棒,初中男生只带了一把小刀,估计就是我们平时削铅笔的那种。两人一见面,高中男生迎面就是一棒挥过来,初中男生很快就被高中男生狠狠压在身下,用棒球棒殴打。初中这孩子就是一个农村孩子,虽然力量不如人,但还有一股气,就随手拿着那把小小的刀乱捅。本来不过是割伤手的伤,但人体有很多部位是不能碰触的,比如各种动脉。动脉就是输血管,人体到处都是动脉;而动脉一旦损伤,80%以上都会出现休克或死亡。而这初中孩子的小刀,恰好刺在高中男生的大腿动脉,高中男生当场大出血,昏迷。马上送往医院,也抢救无效了。这两孩子都年满14岁不满18岁。你们觉得这个初中孩子会被判刑吗?

这涉及几个法律概念。首先是“责任年龄”。有些人认为,孩子犯事那不叫事,真的是这样吗? 《刑法》17条规定:14周岁以下是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们在座有14岁以下的吗?

这个初中男生虽然不满16岁,但已满14岁,犯得又是故意伤害罪,所以要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有人可能说,当时这个初中小男生已经被高中男生打趴下,他用小刀刺高中男生是正当防卫。可惜,这个案件认定“正当防卫”并不容易。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初中学生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为什么呢?

现实生活当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打了架,后动手的一方总说自己是在正当防卫;那么,双方打架后动手的一方真是正当防卫?一般说来,打架还手的一方,不属于正当防卫!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第一条件是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打架还手就不同了,甲动手打了乙,已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比如报告民警„„,学生则完全可以报告老师解决,没有必要一定要动手还击。动手还击引起互殴,不利于法制建设和社会秩序。所以,两人打架,不论何方被打致伤、致残,还手的一方一般不算正当防卫。如果因还手而使打架事态恶化,不论是先动手的造成的还是后动手的造成的,对方都要依法律负应有的责任。

所以,本案这个初中学生的罪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刚才我们讲过,故意伤害致死一般判刑在十年以上。但因为这是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处罚,但也不可能减轻太多。据我所知,这孩子还在监狱里。

来,我们继续做个算数题:

预期收益:争一口气+男子汉气质; 预期风险:一把铅笔小刀有什么风险?

直接成本:5年以上有期徒刑+40多万的赔款

附加成本:杀人负罪感+家人奔走担心+青春+公安机关前科案底 我们已经看了两个案子了,避免打架是至关重要的。

打架是个低收益的活计。打架,可能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不上不是男子汉”,但是,真的是这样吗?这不过是遗留下来的江湖习气而已。在场的女生告诉我,你心目中的王子,是哪一种?是有广阔胸怀不记一时之恨的,遇到问题通过智慧漂亮解决的,还是像个爆竹,一点就着,为了所谓的男子气惹一堆事让你担惊受怕的?打架获得的,总能通过其他更好地途径获得。但是,打架失去的,却不一定能得到挽回和弥补。

打架同时还是高风险的玩意。检察院的卷宗永远比小说狗血。不过打了发小一拳,当时没事人一样,两天后突然猝死,为什么,脑淤血。一个巴掌,倒地而亡,原来是诱发了被害人都不知道的特殊疾病。如果有利器那就更没个准了,人体随处是动脉,随便刺伤一处,80%重伤或死亡。如果你打架到现在没遇到事,那真实老天眷顾。但这种眷顾不是永远都在的。我实习的检察院,除了扫黄,最多的就是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都不是故意杀人罪啊?有什么区别?证明这些嫌犯就没想过杀人。但最后却是重伤或死亡的人命债。

就算不是重伤或死亡,我们也可以算一下各类伤害的成本。

A.直接成本=5至15天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至少1000元医药费„„”

轻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医药费等赔偿

重伤的打架直接成本=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无尽的后悔+....(此处省略一万字)

附加成本=心情沮丧低落郁闷(人命债的愧疚)+名誉形象受损+家人朋友担心+公安机关前科案底

所以,当你有那么一点冲动,想打一架的时候,请算算账,你真的这么一件低收益,高风险,成本高昂的一件蠢事吗?

我第二个想将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也就是常见的“啊,我又不是故意的”,那种使人受伤的案件。我们必须知道,不是故意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这类案件叫做“过失犯罪”。

这也是我们县的案子。

事情发生在某个教学楼的三楼,那天下午刚考完试,一个女生觉得自己考得不好,就站在走廊的栏杆前叹息,“真不想活了”。当时站在这女生旁边的是这女生的好朋友,随口就说到,“不想活就别活了呗。”但好友这么一说,这考不好的女生就不愿意死了,人家本来就随口嘟囔两句嘛。但是这个好朋友突然蹲下,双手抬起这女生的一只腿。本来,这不过是个玩笑,这好友应该只是想吓吓这个爱唉声叹气的女生而已。但是,当时的栏杆很矮,可能就一米高一点,这说不想活的女生突然就这么随时滑下,从三楼摔了下来。在这一案例中,我给同学们出二个思考题:①这好友失手推下这女生,算不算犯罪?②如果甲犯罪,犯了什么罪?(稍微停顿)

结果应该是:如果这女生最后确定为重伤,比如缺胳膊少腿或者丧失听力、视觉等身体机能,如果这女生又满了14岁,那她就就犯了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当然,还有赔偿这女生的高额医药费和各种赔偿金。

如果鉴定是轻伤,因为没有过失致人轻伤这个罪名,所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但相关的民事赔偿也是一个子都不能少的。

当然,幸运女神再次眷顾,这个被推下来的女生虽然当场昏迷,口吐白沫,但最后没有身体机能的明显损伤。幸运的不仅是这个女生,幸运的何尝不是这个好友?否则,那误人一辈子的负罪感能把她淹没吧。

我们永远不要低估人的脆弱性。我看过在街上玩闹,轻推朋友,朋友拌在马路牙子撞到后脑勺重伤的,也看过一个玩闹着给一两拳打到内脏瘀血的。认识生命的脆弱,是真正尊重生命的开始。

我还想讲一讲“抢劫”。抢劫这种大逆不道的事,好像和我们没什么关系,但可能未必。抢劫这个罪名很特别,为什么呢?因为很容易犯事。14以上如果犯抢劫就得承担刑事责任;抢一毛钱也是抢劫。曾经有个小子,抢了买菜大妈的钱包,里面只有4毛钱,但最后被判了三年,几乎一毛钱一年。

也是我们高中生的案子。这孩子比你们可能还小点。犯事的时候15岁。平时也不是个特别坏的学生。也就是喜欢多吃点,喜欢偶尔去个网吧。但钱吧家里给的不多。所以偶尔会找比他还小的同学弄点钱。有事两三块,最多也就是十几块。也算有些道义,零食三块不会要四块。小同学只有十块,他只要五块上网,就让小同学先去商店换成两张五块,只拿五块。也就是吓吓学生。从来没真正动过手。案件描述完了。你们觉得是犯罪吗?

这孩子真没觉得是犯罪?检察官问他的时候,他还辩解:“我就是讹他们些钱,怎么会犯罪?”

被抢的孩子甚至孩子的家长也想不到就犯罪了,听说他被抓了,还说“就一些小钱,怎么就犯罪了?”

但这真是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年满14周岁以上孩子,以威胁的方式索要钱财属于抢劫。抢劫入刑没有犯罪数额限制,所以无论抢多抢少都是抢劫。抢劫是重罪,一般在三年以上。但本案因为这孩子才15岁,应该会减轻处罚。

最后我想讲的罪名是“聚众斗殴”,也就是俗称的打群架。

也是象你们一样的二个学生,他们是同班同学,因为他们之间曾经发生过矛盾,一天,其中一位杨同学对与他发生过矛盾的张同学说:等一下,我们一起回去,张同学就以为杨同学要打他,于是他就去叫几位所谓讲义气的同学石同学、王同学等6人,一起商议如何对付杨同学,然后尾随杨同学,其中一人向对方挑衅,而杨同学当时可能因为人少对其未加理彩,但后来却纠集了其余10多个人,又拦在路上向张某这方挑衅,即而呢,双方互相殴打。这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聚众斗殴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多次聚众斗殴,或者人数多、规模大或者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这起案件的起因只是同学之间的一点小矛盾,双方如果能退一步,就不致发生这样的结局。案件中因为讲义气出手帮忙的同学,同样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为了一时的义气之争,不仅耽误了自己,还耽误了朋友的青春和前程。而这些朋友也应该反省,讲义气是这样讲的吗?你把朋友劝下来可能帮朋友免了一场牢狱之灾,帮忙则是将朋友送进监狱。什么讲义气?不过是精力过剩,多管闲事而已。没有约束好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如此后果。

我们上面讲的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所谓刑事犯罪,也就是违反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比较严重,比如我刚刚讲到的致人轻伤以上,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如“聚众斗殴”。违法行为则是违反相关法律,但没有到违法刑法严重程度的行为。

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比如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等。

所以打群架、索要别人财物、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等行为,就算没有严重后果,也是也是违法行为。对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

不管是交给父母监管,还是进派出所或看守所,他们的人生道路上将会永远的留下一条违法犯罪记录,如果今后他们想考大学或是到部队当兵,或者到公司上班,都会受到很大有形或无形的限制。同时他们的父母将会代替他们赔偿别人的损失,低声下气地代替他们给别人赔礼道歉。

同学们: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我们姑且不谈犯罪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他们的父母,辛苦半辈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为了什么?是望子成龙啊,这下可好这条龙飞到监狱去了,他们的心在流血啊。而最主要的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理想前途没有了,人格尊严没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当他们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价值。面对着铁窗电网警卫,他们想到的是迟到的后悔和深深的忏悔。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当然,除了守法不犯法,在这个不一定安全的社会,我们还得学会怎么保护自己。

如果有人向你强要钱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也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校外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他钱,给他烟,或是要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你一次打你一次!”他敢在学校里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同学,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在利用你的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不敢告诉老师,怕把事情闹大;他觉得你可能这样想:这次乖乖听他的,免得今后他老找你岔,老欺负你;他还可能觉得他们“坏孩子”圈子里的某些说法可能也影响到了你,那就是“有事不能告诉老师,告诉老师就算报了‘官',报‘官'就不算好汉。其实,他心里是虚得很的,他是非常怕老师知道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坏孩子“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会跟老师说的!至于那种报”官“、不报”官“的说法,是非常愚蠢的,是古代所谓”江湖“上流传的、非常落后的、早已被现代社会所淘汰的东西。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有了矛盾,有了冲突,是必须清代表政府的有关组织和部门解决的!报”官“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同学们,其它的解决办法都是不正确的,因为那样会留有后患!那么此时怎样办才好呢?首先你应该拒绝他,并且大声说:”不行!我凭什么给你!你这样做不对,走,找老师评理去!“一边斥责他,一边向老师办公室方向走,同时注意自己的视野当中有没有老师(哪位老师都可以),如果没发现老师,但是发现了班干部或自己熟悉的有正义感的同学,见到他们,你就要大呼”XXX,快去找老师来!

“因为”老师“这两个字,对”坏孩子“是有着威慑作用的,这时他便不敢轻举妄动。如果这时”坏孩子“虽然心虚但表面仍然很恶,你就要一边斥责他一边快跑脱离开,去找老师。记住,千万不要胆小,不要软弱,也用不着和他动手打,因为只要你义正辞严斥责他,就已经表明

你非常勇敢了!如果动手打,一是显得你不讲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

如果在校外被索要财物呢?对付他们,也要象对付本校的”坏孩子"一样,要义正辞严斥责他们,也要迅速找老师,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拨打“110”报警。因为他们非常怕学校扣住他们,交给派出所的民警去审查。就是溜走了,学校也不会放过他们,要查出他们是些什么人,还 要查出校内是谁跟他们勾结,从而给予应有的惩罚和教育。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了上述这些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4句话,12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敢维权、要坦白。

1、慎交友。未成年人犯罪多数沾染了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称兄道弟,哥们义气是非不分,良莠不辩,以至胆大妄为,以身试法。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因为你一旦跟着去,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犯罪,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都是共犯,而刑法规定共犯同罪。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2、立大志。每个青少年都应从小树立一个意识,勤劳致富才是正道。人的行为,是受思想支配的,没有良好的思想,就不会有正确的行为。上好高中,考上大学,学好本领,参加工作获取报酬,才是正道。相反,坑、蒙、拐、骗、偷、抢等手段弄钱,那就是邪门歪道,轻则受到道德的谴责,重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应该立大志,苦学成才,用劳动所得改善自己的生活。

3、敢维权。每一个青少年都应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刑法修订后,对正当防卫作了新的规定,即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的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如果每个同学都充满正义感,见义勇为,碰到类似抢劫的情况,挺身而出,人人喊打,我们就能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学习环境。犯罪分子就没有藏身之地。

4、要坦白。一旦做错了事,甚至犯了法,就要坦白地向老师、学校、有关机关把事情讲清楚,争取从宽处理。所以,我奉劝同学们最好是从小学法、懂法、守法,万一触上法网,就应该主动坦白、自首,如实交待,争取从宽处理。已经踩上犯罪边缘线以及准备实施此类行为的同学,如果再不悬崖勒马,亡羊补牢,那么,犯人的的今天,就是你的明天,因为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亡于法律。

第五篇:法制讲座讲稿

法制讲座讲稿

广安区方坪乡小学法制副校长 苟春银

同学们: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把青少年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共产主义新人,是关系到我们的事业是否后继有人的,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民族兴衰的大事。在我们祖国正以日益强大昌盛的崭新姿态迈入21世纪,亿万青少年意气风发朝气蓬勃争做新世纪的主人的时候,我们也痛心地看到,有一部分青少年或由于教育方面的欠缺,或由于外界环境的影响,或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或由于自控能力的不足小小年纪就以身试法,做了令自己抱恨终身,令亲人痛彻肺腑的事情,也给他人的社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失。如果把青少年比做花朵,那么误入犯罪泥潭的青少年就是被严霜打蔫了的花朵;如果把未成年人比做小树,那么在罪与罚的边缘挣扎徘徊的未成年人就是被冰雹摧折了的小树。全党、全社会都十分关注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早在1979年中央八部委,(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劳动部、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就青少年的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给中央作了《关于提请全党重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共中央作了转发,并明确指出:报告中反映的情况是当前广大群众极为关心切望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抓紧解决好这个问题。中共中央于1985年又专门下 发了通知,就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严峻形势,以及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十个方面的任务。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专门立法,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法律上解决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障问题。可以说全社会为培养、教育下一代做了大量的工作从总的情况看,我国青少年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的主流是好的,广大的青少年正在健康成长,他们是可以信赖的一代,是大有希望的一代。

但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仍然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

一、现状及特点

当前青少年犯罪情况十分严重,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我收集的资料,一组是:2005年至2006年10月,某县公安局共抓获768名青少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占抓获的全部刑事犯罪嫌疑人的46。84%,其中19—25岁的564人,14—18岁的177人,14岁以下27人,年龄最小的仅13岁。

青少年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侵犯财产性犯罪居高不下。768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盗窃407人,抢劫25人,占总数的56%。(以下同样列举我院数字进行对照)二是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争强斗狠性案件突出。768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寻衅滋事98人,伤害25人,占总数的16%

三是团伙作案趋多。在查获的青少年犯罪人员中有团伙45人,涉及280人,团伙成员占总数36。5%。这些团伙犯罪具有连续性、疯狂性,且流窜作案。(案例)

四是作案手段呈成人化、性质严重化的趋势。盗窃事先踩点,撬、撞、挖各种工具一应俱全。抢劫多以团伙作案,准备刀棍等凶器,且心毒手狠。(案例)

五是低龄化犯罪呈上升趋势。768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中,年龄在14—18岁的177人,占总数23%,14岁以下27人,占总数的3。5%。(案例)

以上的特点,呈现出“二低三多”的新趋势,即犯罪分子文化偏低、犯罪分子年龄偏低和暴力犯罪的多、辍学失学生多、家庭结构破裂的多。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行为表现及其成因。

1、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强,社会责任意识差。多数青少年犯原在家庭中是“小皇帝”,长期生活在“大家围着转”的家庭环境里,家长对其处于服从地位,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各种愿望和要求,结果使他们逐渐形成了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为所欲为,十分任性,自私、贪婪和霸道。他们只注重自己的享受,只想自己吃得好、穿得好、用得好、玩得好,却不顾及他人或社会的利益,更别说什么社会的责任,为社会做什么有益的事,什么扶危济困,见义勇为,爱心,都与已无关。这种人崇尚金钱,追求自身利益,追求高消费,争强好胜而缺乏进取精神,甚至为 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娇宠的恶果案例)

2、独立意识强,承受挫折能力差。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大多一帆风顺,受到家庭的过度保护,始终被别人围着、护着、捧着,想独立,想自已作主做些事情,想自己主宰世界,但他们从未尝过“逆境”滋味,不知道世事的艰难。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不能控制自己的不良行为习惯,甚至不能应付一些较小的挫折,心理承受力非常脆弱。他们在遇到挫折时,往往表现出过分的失望、焦虑、沮丧情绪,甚至意志消沉,自暴自弃,不能客观地分析自己原因和客观情况,使挫折的负面影响在其身上表现得非常明显,在不良刺激的诱惑或社会上不法分子教唆、拉扰下,萌发违法犯罪的念头,走上犯罪道路。(案例)

3、情感丰富,自我控制能力差。现在的青少年大多是独生子女,无兄弟姐妹,他们在父母的过度呵护和严格的监控下,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紧张的学习,他们渴望朋友,渴望交流,渴望了解社会,接触社会,但由于他们辩别是非能力不足,自我控制能力差,感情易冲动,敢爱敢恨,敢作敢为,在日常生活中常交上一些“情所意合”、够哥门讲义气的朋友,在他们的薰陶下,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差,他们讲究吃喝玩乐,追求享受,他们只关注自己的需要,很少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社会的利益。当自己得不到别人尊重、自己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时,便相互对立,仇恨,大打出手,甚至报复、伤害、故意杀人犯罪。(哥们义气案例)

4、模仿能力强,辩别是非能力差。多数未成年独生子女自 我意识较强,在社会交往中具有探索未知、学习新鲜事物,模仿他人行为的求知欲,但由于他们年幼,缺乏是非辩别能力,把坏的当成好的,把腐朽当作神奇。把打架当成勇敢,把酗酒当作豪爽,把一起干坏事当作义气,把挥霍当作潇洒,把吸毒涉黄当作探索。(追星族案例及盲目模仿问题)这些人极易被社会上存心不良的人拉下水,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5、好逸恶劳心理突出,吃苦耐劳艰苦创业精神差。多数青少年从小生长在“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优越家庭环境里,许多父母过分娇惯溺爱和迁就子女,尽可能多地给子女钱,供其挥霍,他们不知父母的艰辛,不知挣钱的不易,不知节俭,不知创业的艰难。养成了坐享其成,好吃懒做、自私任性、冷酷残忍、乖戾蛮横、脾气暴躁,以及鄙视劳动、厌恶劳动的不良品格。他们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他们的物质享乐欲望不断膨胀,他们赖以生活的经济来源,不能满足他们贪得无厌的需要时,便会铤而走险,就会用违法犯罪行为去维护好逸恶劳的习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祸起虚荣案例)

(二)成因

青少年为何堕入犯罪深渊?主要从四个方面因素作个剖析

社会因素。一是道德、价值取向的影响。社会道德水准下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已主义蔓延,青少年耳闻目染,使他们世界观出现了偏差,走上了犯罪道路。二是不良的消费环境的影响。高消费的豪华生活方式,刺激诱惑青少年物欲的膨涨。由于 他们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强烈,讲享受、讲排场已成为追求的目标。而物质欲望和实际收入的强烈反差,使他们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三是不良文化的诱惑。电视、报刊、杂志、充斥暴力、色情、恐怖、怪诞、庸俗的内容情节,唯利是图者向未成年人开放营利性歌舞厅、录像室、电子游戏室,兜售精神垃圾。一些青少年缺乏社会常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经常接触这一类东西,极易产生违法犯罪行(此种好奇要不得案例)。

四是不良的交友环境的影响。不良的交友使青少年近默者黑。交际朋友,寻求友谊本是青年人的共同特点,交友不慎,特别是交社会上一些有劣迹有恶习的朋友,受他们哥们义气,吃喝玩乐的人生观的影响,走到一起,由于自身的免疫力不强,耳闻目染,沾染上他们的恶习,由原来的好玩到后来的共同追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讲哥门义气犯抢劫罪案女孩子交网友被强暴案例)

家庭因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其影响一是溺爱,重才轻德,这样的家庭往往十分溺爱孩子,有求必应,重视才艺的培养,忽视品德的教育,对孩子的品行放纵不管,任其发展。二是残缺的家庭不良的父母的影响。这样的家庭往往父母经常吵打,感情不睦,甚至有不良行为。父母离异、分居至对子女疏于管教。(离家出走犯罪案例一)三是低层次的责任感。父母文化较低,不懂得子女心理生理的特点,更不知如何教育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自己打麻将,喝酒、跳舞,把教育责任推给社会,推给学校,出了问题,怨天忧人,怪学校,怪孩子,就是不查查自己原因。(出走的悲剧案例二)

学校因素。一是重智轻德。应试教育导致不少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把精力放在文化知识的教育上,忽视了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二是不重视差生和歧视不良生。有些教师对成绩差的后进生不予重视,对有过不良行为的学生,采取歧视的态度。对他们成长放任自流,动辄讽刺、挖苦、训斥,甚至打骂,这些学生对前途失去希望,自暴自弃,有的干脆辍学,流浪社会。这些学生一旦犯了错误,往往得不到公正平等的对待,学校不是想方设法挽救,而是采取劝退或开除的方法,向社会一推了之。(高磊抢劫案例)三是学校追求经济利益。校园内的乱收费以及教育的商业化的倾向,对金钱至上的追求,使学生产生对教师的怀疑和不信任,对学校教育的不信任,动摇其理想、信念。

自身因素。一是自控力差意志薄弱。青少年处于半成熟状态,自我认知能力、辩别是非能力尚不健全,心理状态十分不稳定,易受外界的诱惑影响而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滑入犯罪歧途。二是逆反对抗心理。青少年个性品德的形成源于家庭、学习、社会等综合影响,如果教育方法强硬粗暴,就会激发其逆反心理,不服老师的批评、父母的管教,故意与成人的要求背道而驰,极端的就会走向犯罪。(弑母案例)三是生理与心理发展不平衡。现代青少年生理普遍早熟,而心理发展相对迟缓,在行为上模仿成人,但认识、理解、辨别、控制能力存在缺陷,朦胧的性意识未得到正确的引导,加之黄色传媒无孔不入,青少年稚嫩的防线极易攻 破。四是自暴自弃破罐破摔。偶尔或过失的犯错,或行为能力、学习成绩差,受到老师家长的否定,同学的歧视,久而久之产生自卑心理,丧失自尊,逆反对抗意识强烈,而为所欲为。(正反两方面案例)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是全社会的紧迫任务

当我们看到一张张未脱稚气就已被罪恶扭曲了的脸。当我们亲手在一张张青少年犯罪的判决书上签字,想到还在花季的这些青少年将不得不因他们犯的罪去面对冰冷的铁窗生涯的 时候,我们的心情无比的沉重。预防青少年犯罪刻不容缓。怎么预防?

(一)以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为契机,推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他既是社会各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法律依据,又是广大青少年的行为规范。因而要广泛深入宣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使全社会形成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强烈氛围,使预防和控制工作成为各级党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自觉行为。要充分发挥政法、教育、劳动、街办等有关部门的作用,特别是学校要注意抓好学生的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的教育,通过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高

他们自我控制、自我约束的能力,使他们远离犯罪。

(二)净化社会环境,减少诱发犯罪的因素,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氛围。社会环境对青少年影响极大。青少年的辨别是非的能 力、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来诱惑能力均较

低,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社会上的黄毒赌现象仍十分猖獗,严重侵蚀青少年的心灵。(欠赌债案例)整顿社会风气、净化社会环境的任务迫在眉睫,是当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 一环。强化文化市场管理,坚决取缔盗版、涉黄音像制品、图书的销售和传播,禁止歌舞厅、录像厅、酒吧、电子游戏室等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 环境。

(三)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端正办学思想,培育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接班人是每个学校的核心任务。学校要切实变应试教育为素质教育,彻底改

变那种只重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学校要在传播文化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引导个性发展的前提下,着重抓好精神文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使学生首先学会做人。这样他们将来才会成为一名对祖国有忠心、对社会有爱心、对家长有孝心、对他人有关心、对自己有信心的高素质公民。对差生、犯错误的学生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做有针对的教育工作,不得随意处分、劝退、开除,想方设法促其在校间转变,不宜把其推向社会。

(四)加强家庭教育功能,把住家庭影响关。家长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自身的文化修养、道德水准和言行举止对子女品 德的塑造、气质的形成、人格的完善有重大影响,父母的行为不检点,或者采取溺爱、打骂等不正确的教育方法都会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后果,我们应当把住家庭影响这一关。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可以看出。当前在家庭教育方面

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家长一定要品行端正,为子女作出表率,同时要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关心教育子女,做到爱教结合、宽严得当,既不能百般溺爱,又不能简单粗暴,而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他们真正体会到家庭的温暖和家长对自己的关爱,不致于产生抵触情绪或离家出走。

(五)宏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自尊、自律、自强。青少年犯罪的内在原因是人生观的颠倒,以及生理心理所表现出来的幼稚。不成熟、不定型,争强好胜,辨别是非和承受挫 折能力差等特点,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是由于无知造成的,要预防犯罪,首先要使青少年知法懂法,进而自觉守法,要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要懂得如果违法和犯罪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同学们:我想先给大家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不得为行为的规定,二是违反规定所要受到的处罚,三是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

要知道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分两个层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14条规定了应预防的九种不良行为(参照法律讲),第34条规定了所应禁止的九种严重的不良行为。(参照法律讲)这两条不仅是个道德行为规范,而且都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当然并不是说,违反了就是犯罪,但违反了34条肯定的说是违法。仅仅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离犯罪仅一步之遥。天下没有生来就是罪犯的,他们也都是一步步滑入泥潭的。要懂得自重自律。以上行为不管你有什么理由也不得为之。

违反规定所要受到的处罚是什么?不言而喻律处分或公安治安处罚,重者送工读学校去矫治追究刑事责任。轻者学校纪、严重者依法

同学们:违法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是什么?我们姑且不谈犯罪给社会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他们的父母,辛苦半辈子,含辛茹苦抚养成人为了什么?是望子成龙啊,这下可好这条龙飞到监狱去了,他们的心在流血啊。(例子)而最主要的是对他们自己的伤害,理想前途没有了,人格尊严没有了,自由生活没有了,当他们失去自由,才知道自由的可贵,失去了生活才知道生活的美好,失去了生命才知道生命的价值。面对着铁窗电网警卫,他们想到的是迟到的后悔和深深的忏悔。(例子)

要宏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很多,我只说三个方面一是遵守纪律问题;二珍惜光阴问题;三是自重自爱问题。(发挥)我们每一个中华民族的儿女,要爱我们的祖国,爱我们的民族,都要有民族责任感、紧迫感,中华民族的崛起要靠我们每一个人的拼搏奋斗,要为中华崛起而刻苦读书。

同学们:今天你们是在校的学生,明天是祖国建设的栋梁,祖国的建设需要你们,祖国的强盛需要你们,作为省重点中学一淮中的学生,有这样美丽的学校,有这样高素质的老师,有这么好的教育质量,你们是幸运儿,你们应珍惜光阴、努力拼搏。祖国需要你们,明天是你们的!

二0一一 年四月十三日

在村干部法制讲座上的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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