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成都-生育保险-男性配偶津贴申请
男职工配偶补贴办事指南
业务名称
男职工配偶补贴 行政依据
1、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2、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91号)。
办理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属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非城镇人口、城镇无业人员或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 办理程序
1、在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90日内提出待遇支付申请
2、带齐相关资料到指定窗口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3、审核合格后,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拨付单
4、单位经办人持“拨付单”和“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到财务窗口办理转帐手续,个体人员直接转入代扣社保费的存折上 所需资料
填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申报并加盖行政公章。
1.单位参保职工:劳动合同书、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个体参保人员:有效失业证、身份证、住院费用原始票据、出院证、生育指标、婴儿出生证或其它医学证明、婚姻证明、配偶户籍证明、配偶社会保险关系证明、配偶的失业证、个人结算性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承办部门
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工伤生育处 联系电话
87706752 办理地点
市政府第四办公区三楼四区 投诉电话
87706733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随到随受理 备注
《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点击下载)
http://www.teniu.cc/PD0711301122/WD0804149252.asp
第二篇:如何申请生育保险津贴
如何申请生育保险津贴
1、受理时间:每月1日-15日(工作日)。
2、需提供的材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单位盖公章);(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已登记备案的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表1)》或者《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登记表(表3)》;(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可不提供;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须提供); 注意:已使用旧版本的表1登记的,办理生育津贴仍需提供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由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在职工产假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携上述材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各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到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账。需拨付到参保单位账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
第三篇:生育津贴申请
生育津贴申请
本人xxx,性别女,身份证号:xxx,配偶xx,性别x,身份证号:xxx,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初婚未育,于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女,姓名xxx,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休假,其中产假xx天,剖宫产产假xx天,晚育假xx天,享受男方奖励的十五天产假,合计xx天。
本人申请生育津贴,请批准。
手机:
xxxxx申请人:
第四篇:生育保险津贴领取
生育保险津贴、晚育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用人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业务经办流程
1、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 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进行申领;
2、用人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业务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简称《登记表》);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 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注意事项
1、业务办理时间:每月5日至25日;
2、业务办理岗位:基金支付科;
3、需提交的材料需统一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4、需填写的各类表格可到基金支付科领取,或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第五篇: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生育保险津贴申领
一、受理范围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生育或引(流)产后,或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生育且符合晚育条件的,可由单位办理此事项。
二、单位操作步骤
1、单位持相关材料及《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分中心支付岗及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进行申领;
2、单位于次月中下旬收到生育津贴款项后须及时支付至申领职工本人,并留存相关凭证。
三、单位提交材料
生育津贴(包含晚育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非京籍人员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4、《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分娩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引(流)产津贴申领提交材料
1、《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一式二份(可通过网站下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4、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军官证复印件;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本市户籍人员在2012年1月1日(不含)前引、流产的,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岗位及办理时限
1、办理岗位:社保中心基金支付科(南区二层)
上地、万寿路分中心四险支付业务岗
街镇社保所业务窗口
2、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五、注意事项
1、以上材料均应为中文材料,非中文材料需提供翻译公司出具的翻译文件。对于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出具翻译文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对于不能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的,应提供翻译文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上述表格均可通过网站下载,可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也可打印。单位提交的表格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办理时间:每月5-25日,节假日除外。
4、报送材料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