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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规案例
编辑:落霞与孤鹜齐 识别码:20-63139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2 09:49: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程法规案例

案例一:

1998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问题:仲裁条款有效吗? 解答:

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当时乙方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二:

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从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受理费由香港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香港公司败诉关键在于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1994年9月10日起至1996年9月10日止。香港公司虽称其曾于1995年5月2日、1997年1月5日两次函告广州公司,但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所以未获法院采纳。因此,为了使诉讼时效延长,一定要留下证实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给广州公司,应亲自送广州公司签收,留下回执,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民事权利在被侵害时得到法律的保护。案例三

1999年9月22日被告就某住宅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原告与其他三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原告中标。1999年10月14日,被告就该项目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工程建筑面积82174m2,中标造价人民币8000万元,要求10月25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10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工程合同。原告同意了这个意见。随后,原告进场,平整了施工场地,将打桩桩架运入现场,并配合被告在10月28日打了两根桩,完成了项目的开工仪式。但是工程开工后,还没有等到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而发生了争议。2000年3月1日,被告函告原告: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只得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原告指出,被告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投标过程中的邀约已经承诺,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是被告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辩称:虽然已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并未签定,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案件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显然,被告的观点和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依据上述规定认定被告违约,并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8万元。

案例评析:中标通知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拒绝签订合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四

某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当地交通部门自行组织施工公开招标。招标工作主要内容确定为:⑴成立招标工作小组;⑵编制招标文件;⑶编制标底;⑷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通告;⑸投标单位资格审查;⑹发放招标文件;⑺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⑻接受投标文件;⑼开标;⑽评标;⑾确定中标单位;⑿发出中标通知书;⒀签定承发包合同。当地交通部门于2000年4月1日向施工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各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一张表格上登记并签收,并组织领取招标文件的施工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工期1年,工程质量优良,4月18日16时为投标截止时间。4月10日,招标小组发现原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有误,遂进行修改,并及时通过电话通知了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鉴于投标时间过于紧迫,招标人决定将投标截止日期延迟至4月24日16时。在开标大会上,除了到会的各家投标单位的有关人员外,招标小组还请来了市公证处法律顾问。开标前招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进行了资格审查,并通过了公证。在审查中,法律顾问对一家建筑企业提出疑问,这家公司所提交的资质材料种类与份数齐全,有单位盖的公章,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因此招标小组决定保留该公司标书。

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在该项目施工招标工程中,哪些方面是错误的?请逐一加以说明。解答:

该施工招标在以下几个方面有误:①要求领取招标文件的人员均按要求在表格上登记并签收是错误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情况。②投标截止时间过短。按规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短于20天。③招标人可以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修改或澄清,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且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案例中在这两个方面均存在错误。④开标前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是错误的,因为按照该项目的招标工作内容,已进行过资格预审。⑤招标小组认为那家建筑公司的标书有效,予以保留是错误的。因为该公司的标书虽有单位公章,但仅有项目负责人的签字,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因而是废标。

案例五

2000年4月,某大学为建设学生公寓,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大学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的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学生公寓如期完工,在某大学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大学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新生急待入住,某大学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之后,公寓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大学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大学诉至法院,请法院主持公道。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问题:请对此案例进行评析。解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主体结构为终身保修,某大学与某建筑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案例六

1998年,被告某工程公司与该公司职工郑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郑某承包某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原告吴某经人介绍到被告郑某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郑某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钩,防止道板坠落伤人。某日下午,吴某在安放道板下的铁钩时未使用铁钩,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吴某的左手砸伤。郑某立即送吴某到医院住院治疗23天后出院。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以及出院后的治疗费用总计5310元,已由郑某全部承担。1999年2月,某法医技术室对吴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随后,吴某与郑某因赔偿费用发生争执,吴某以郑某和工程公司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两被告辩称:原告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工伤,不同意赔偿。问题: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解答:

郑某与吴某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郑某应对吴某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郑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郑某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吴某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吴某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郑某应负的民事责任。被告工程公司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郑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郑某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是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工程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七

1996年3月,308国道某段改建工程由该国道指挥部发包给道桥公司。同年8月15日晚9时,乌某驾两轮摩托车上班,途经该处。由于道桥公司的施工作业区两端在夜间没有设置明显夜光标志和危险警示标志,乌某撞到道桥公司因挖坑施工而堆放在公路上的水泥石块上,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原告封某(死者之母)难掩丧子之痛,起诉道桥公司及国道指挥部,要求赔偿原告抢救医疗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35000元。被告国道指挥部辩称:308国道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承建,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被告道桥公司辩称:事故性质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现交警大队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不能先行裁决;308国道指挥部已发文通告施工,被告在施工作业区两端竖立明显警告标志,已做到按章施工,因乌某疏忽才酿成事故,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吗? 解答:

施工人不能证明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的,故乌某不承担民事责任。道桥公司在公路上挖坑施工,掘起的水泥石块堆在作业区旁,危及来往行人安全,又未设置明显标志,虽有警告标志,但其标志在夜间无明显反光功能,以致不能引起过往行人的足够注意。道桥公司的安全设施是有缺陷的,对由此造成的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国道指挥部已把工程发包给道桥公司承包施工,其不合《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特殊侵权损害的责任主体,故不应对乌某的死亡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八: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建一豪华别墅,遂与某建筑工程承包公司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4月1日至4月20日,地基完工;4月21日至6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7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4月初开工,该项目楼花在房地产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建成该项目,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派人员遂以承包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前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该承包公司遂起诉该企业,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完工为由抗辩。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解答:

根据《合同法》第277条规定,如果发包人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妨碍了承包人正常作业,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如果发包人的检查工作虽未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但却超出了进度和质量两方面的限制,则承包人也可拒绝接受检查,或要求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承包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承包公司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九:

2002年3月,甲乙双方签定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某宿舍楼的施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隐蔽工程由双方共同检查,相应检查费用由甲方支付。地下室防水工程完工后,乙方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则答复:因公司内事物繁多,由乙方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一周后,甲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乙方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对地下室防水工程返工。乙方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甲方负担,不应由乙方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地下室防水工程的要求予以认可。甲方多次要求乙方付款未果,诉至法院。法院对地下室防水工程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地下室防水工程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问题:复检支出费用应由谁支付。解答:

《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本案中,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对于甲方不履行检查义务的行为,乙方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于甲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至于甲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应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乙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标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甲方未履行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因此,应由乙方承担复检支出费用。

第二篇:工程法规

2013年全国注册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前信息点

P1 民法的定义

P2 《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属于行政法

《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

P5

二、法的效力层级

(一)(二)

(三)(四)

P6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2)(3)P8 最后一行审计是什么的依据。

P9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上面倒数第二段倒数第四行依据….的意见,审计结论不能…..P10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1.2.3.4

P11 项目经理部的概念和设立的第二段

P12 案例上面的那一段话

P13 代理的法律特征:

(一)(二)

(四)代理的主要种类及委托代理的那段

P14《民法通则》规定的委托代理终止的条件

P15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第一段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情况

P16 表见代理的第一段,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2)(3)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二)

(三)(四)

P18 物权的种类

用益物权的定义

P19

(三)担保物权的那一段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及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第一段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的方式

P20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应符合的规定

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地役权设立中的两段话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P21 第二段中,需要注意的是: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整段

三、物权的保护第二段

P22 建设工程债发生的根据:一、二、三、四

P23 本页中的第二三四段及无因管理中整段

侵权之债的整段

P28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P29 著作权主体的定义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单位所有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 整段

P34 担同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但保合同无效

P35 担保的方式

保证合同的内容

保证的方式

保证担保的范围

P36 保证的责任本页前两段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一般是同银行或者担保公司向招标人出具履约保函或者保证书

P37 本页第三段及

(四)抵押权的实现中的第二段

P38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留置中的第二段及定金两段

P41 保险责任范围中整段

P42 保险期限的整段

P45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1)(2)(3)(4)(5)(6)(7)(8)(9)(10)

P46 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刑法的种类

P48 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有哪几种;

P49 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及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P50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中的第一段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体的条件

P52 底-P53 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

P53 中间部分: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申请延期的规定第一段

P54 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第一段

下面 国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 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P59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中第一段及第三段及第二段中的第一句话

P61 企业资质申请中的第一段话及本页最后一段一直到62 页第四行,有效期为5 年

P63

(五)资质证书撤回撤销和注销中的第二段: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情况有哪些

P65 本页的倒数第二段:需要说明的是

P66 联合工同承包的有关法律规定中的第二段前两行

P72 本页册申请中的第一段最后一行及最后一段前两行

P73,本页倒数第二段

P74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有哪些(本页第二段)

P75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执业岗位范围前两段

P77 注册建造管理规定中注册建造师享有的权利

P78 本页第二段的前两行

P82 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1)(2)(3)

P83 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有哪些(1)(2)(3)(4)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条件(1-6)

P86 开标的地点及公证和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况

评标的条件成员人数及利害关第P87 签订合同中的第一段

P89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中的两段

P90 本页第三段:不得进入评标的情况及本页最后两段

P91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

P92 属于投标人串通设标报价的情况(1-3)及招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况有哪些(1-4)

P93 联合体投标的特点

P95 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情况

P96 最上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那两段

P100 工程总承包主要的方式(一到四条)

P102 共同承包的资质要求第一段及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上面倒数第五行后半行一句话

P104 违法分包的行为及分包单位的责任整体内容

P107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第三段

P108 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1-6 条)

P110 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 个月

P114 有名合同的含义

P115 本页第一行:例如开始

诺成合同的含义及举例; 要式合同的定义

P117 本页最上面要约撤回的注意事项及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况和承诺的含义及生效时间

案例中 3 分析的第32 条和37 条规定

P122 本页的第二段对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有争议的处理(1-3 条)

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中的第一段

P126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中的那两段

P128 无效合同的类型(1-5 条)及认定无效合同的情形(1-3 条及同时还规定后面内容)

P129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这两段

P130 无权处分行为中的那一句话

P131 中间部分:合同权利的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全部内容

P134 第二段承包人解除施工合同整段(1-3 条)

P135 第三段继续履行中的第一段

中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违约责任免除中的第二段:合同法规定内容

P138 建立劳动关系即应订立劳动合同中第一段倒数第四行后半句,与劳动者至本段结束

劳动报酬和试用期中前两段及最后一段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P139 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1-3 条)

P141 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全部内容

P142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段(1-6 条)

P144 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中的第一段

P153 本页最后一段

P154 仲裁中的第五行前两句话

P155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156 本页倒数第四行这段

P157 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

P160 相关合同上面的最后一整段

P16

1(一)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相关要求需要承但的责任

(二)定作人的义务中第1 条及第4 条

P162 承揽合同的解除中(一到三条及每条的第一句话)

P163 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付方式主要有(①--⑤)

P166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前两段每段的第一句话

P170 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一到三条)

P176-177 承运人的权利(1-3 条); 承运人义务中的第 4 条;

P184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P185

(二)下一段第二行: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下面一段。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的保持安静的 建筑物。

P186

四、必须事先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P197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下面第一、二、三段。

P207

(三)下面第二行,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P208

二、下面一段,最后一句。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 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 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P213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建筑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 重机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

P21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

P217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核心和中心环节。

P219

(四)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P220

一、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一)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P221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中的第一段:建筑法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中第一段话的前两句:安全生产法规定„„.提出改进意见

P223 本页最上面意外保险费的那两句话

P224 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中的第一段话:条例规定„.方可任职

P225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中的第一段话:条例规定„.方可上岗作业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中的相关规定(1-4 条)

P229 条例规定对于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实行现场监督(1-7 条)

本页倒数第二段话: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P231 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第一段:条例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P232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中的第一段及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P233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主要是解决“扰民”和“民扰”的问题;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 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P235 履行消防安全的职责包括的内容(1-4 条)

P239 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本页倒数第二段整体)

P243 本页最后一段及244 页前两段(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P247 事故调查的管辖前两段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上级政府可另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

P248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处理时限当中的整段(特别注意15 日内)

P251 建设单位相关的安全责任(八大责任)

P253

七、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全部内容

P256 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一到三条)以及第二条中的第一段

P257 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第一段:检验检测机构对„..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本页倒数第二行: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P261 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中的第二段及最下面属于强制性标准的是(1-5 条)

P262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中的第一段

P266 本页倒数第二段第一句话:在工程建设中„..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P267 监督管理机构中的第二段内容

P269 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中的第一段:建筑法规定„..的质量管理

P270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中的第一段话

P271 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中的第二段话

P272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第二段第三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情形:(1-8 条)

P273 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实施监理的工程为监理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接收政府监督和向建 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P277 建设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一到九条)及第二条中的第一段话(本页最后一行)

P278 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中的前两段

P279 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第一段话

P280 七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中的第一段话及八依法进行装修工程中的第一段话

P28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责令改正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况(1-8 条)

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涉及业务(本页倒数第二段)

P283 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的第一段话及六和七的第一句话

P284 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的第一段话

P285 工程监理的依据(1-4 条)及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的第一段话

P287 本页最后一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具备的条件(1-5 条)

P289 建设工程鞠躬消防验收中的第一段(本页倒数第三段整段)

P294 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中的最后一段话,第16 条规定中的内容

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中的第二段:上述规定很明确,建设工程竣工„.由责任方承担

P295 案例上面的最后一段中倒数第三行,从第13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P297 本页倒数第二段(需要注意的是„„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P298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上面第二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界定使用期)

P299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 个月,12 个月或24 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P303(和解中的第二段及第三段话)和解可以在民事„„(下一段)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仲裁 中的第一句话:仲裁的含义

P304 独立性及快捷性中的第一段话

P307 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特殊地域管辖中的中间部分:合同法第62 条“对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本页最后一句话:在发包人住所地„..通过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P310 证据的种类

书证和物证中的最后一段中倒数第三行开始当事人“如需自己保存„.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试听资料中的最后一段:此外对于未经对方„..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P311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对于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1-4)

P312 证据保全的申请:全部内容

P313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P316 诉讼时效中断的特殊情形(1-10 条了解一下)

P319 倒数第二段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P322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P323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P326 仲裁协议的形式中的第一段话

P327 仲裁协议的效力中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的整段

P328 仲裁庭的组成及合议仲裁庭的整段

P329 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的整两段及仲裁裁决中裁决书的效力(1-3 条)

P330 申请撤销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 两段(1-6 条)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的第一段话

P332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节,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P333 行政调解上面的最后一段(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强制执行)

P339 本页第二段(此外,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再提行政复议)

本页最后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P340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1-4 条)

合法权益受侵犯时,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P343 执行的第一段(当事人必须„.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第三段(公民,法人„.强制执行)__

第三篇:4工程建设程序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县某建筑工程公司

被上诉人(房、审原告〉:四川省某县某镇砖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县某建筑工程队

基本案情:1989年建筑队与某县邮电局联系承建邮电楼工程,因该队是四级建筑队元资格建设。1989年12月23日建筑公司同邮电局签订了承建该邮电楼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不得转让搞第二次承包”。签约后建筑公司在该县建设银行开设了账户,收拨管理承包费用。1990年1月15日、22日,建筑公司同建筑队签订了“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细则中规定:“由建筑公司对某县邮电局总承包,将该工程交给建筑队全面组织实施”; “建筑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有关事项的洽谈,对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款的拨收手续,并按工程进度和建筑队购买材料情况分拨给建筑队”;“建筑队负责材料的采购、提运、保管使用”等职责。该工程动工后,建筑公司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委托杨某为我公司派驻邮电楼工程工地负责人”的委托书。杨某在组织施工期间和建筑队派在该工地的管理人员雷某于1990年1月4日代表工地同原告签作了购机砖《合同书》,盖了建筑队的公章。原告从1990年3月起先后供给工地机砖222500块,计22200元,被告尚欠18924.50元。邮电楼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所欠贷款仍未付,原告多次找杨某付款,杨以应找建筑公司给付或者待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纠纷解决后再付,原告找建筑公司给付。1993年3月原告起诉建筑公司。一审法院审理中追加建筑队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认为:邮电楼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公司与某县邮电局签订的,建筑队队长只是工地负责人,建筑队不是该工程承包方。原告请求依法判决由建筑公司承担所欠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原告追收款的差旅费损失3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筑公司辩称:邮电楼工程虽是我公司与某县邮电局签订的承建合同,实际是我公司与建筑队协作型联营修建。根据所签《建筑安装工程联营协议书》和《邮电楼工程联营实施细则》(下称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规定,由建筑队对工程具体实施。在具体实施中,是建筑队与原告产生购销关系而形成债务纠纷的。从购销关系形成至今原告都在找建筑队,现在原告起诉我公司承担该债务是完全没有道理的,此债务应由建筑队承担。被告建筑队辩称:所欠原告货款18924.50元属实。邮电楼工程是建筑公司承包修建,经费也是建筑公司管理,我队是建筑公司委托的工地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是帮建筑公司履行承包合同。所购材料已全部用于该工程,我队向建筑公司上交了管理费,“联营协议和施工细则”是我队同建筑公司的问题,与原告元关,本案债务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案件审理:一审人民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为:原告供给邮电楼工程工地的砖系承包方建筑公司委派的工地负责人建筑队联系购买,且已用于该工地,所欠货款属实,故原告要求建筑公司承担给付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由于原告对该欠款未及时找建筑公司清结,所以要求建筑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建筑公司是邮电楼工程的承包修建方,同建筑队所签订的“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是承包方的内部民事行为,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采取的方法,建筑队是建筑公司为履行承包合同所委托的实施者,不是建筑公司承包权利义务的转移或免除。因此"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建筑公司提出不是本案的被告和不承担给付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建筑队是购买原告货物的行为人,负有实际责任,且是受建筑公司委托承建工程的实施者,因此所提出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不符合实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2款第一百零六条第1款第六十三条第1款、第六十五条第3款规定,某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5月7日作出判决:(1)由建筑公司承担给付所欠原告的砖款18924.50元,建筑队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受理费7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队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建筑公司不服,以该公司“不是本案责任人“为由,向四川省某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是非不分,适用法律针对对象错误,导致错判,请求撤销原判。理由是:我公司是在建筑队负责经济为主,我公司以技术为主,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债务前提下,针对邮电楼工程与建筑队签订的“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施工期间,我公司已按约定如数将工程款拨给了建筑队,并未出具过委托书委托建筑队购机砖,且工程竣工后杨某已与某县邮电局结算,建筑队已取得价款,双方联营已结束。与原告签订机砖购销合同是建筑队的行为,理应由建筑队承担民事责任,与我公司无关。被上诉人建筑队辩称:建筑队是工地负责人,没有享受承包人的权利,不该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上诉人清偿债务。

被上诉人砖厂未作答辩。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债务人主体的确认错误,应予改判。其理由是:建筑队与建筑公司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所签联营协议后'协作型联营,各自的民事行为应各自负责。本案系购销关系,它与建筑公司的工程建设承包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购买机砖的行为是建筑队所为,因购砖合同书是砖厂与建筑队签订,合同上的购方虽标明“邮电工地”,但盖的印章则是建筑队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杨某的私章。而“工地”应是标的物送达地,不能作为诉讼主体,更不能作为债务主体;同时建筑队已付了部分货款,所欠货款该队出具了欠据;卷内出现的委托书是在诉讼中由杨某从邮电局复制而来,该委托书只适用于建筑公司、邮电局和杨某之间因邮电工程所产生的民事行为,对砖厂不发生法律效力。砖厂在与建筑队签订购砖合同时未见有建筑公司给建筑队的购砖委托书,杨某也未以建筑公司授权人名义签订合同。故本案的债务主体应是建筑队,纠纷的责任应由建筑队负责,所欠机砖款应由建筑队偿付,与建筑公司无关。

二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3)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1993)某法经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

(2)、由建筑队给付砖厂所欠砖款18924.50元,此款在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30日内交付。逾期不付,从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利息,并加20%罚息予以偿付。

(3)一审和二审诉讼费各1050元,由建筑队负担。

案例评析:本案的实质在于确认购方主体,以确定债务承担人。由于在签订和履行购销机砖合同期间,建筑队与建筑公司签有承建邮电楼工程(使用机砖工程)联营协议,杨某既是建筑队法定代表人,又是建筑公司委托上述工程工地的负责人,致使普通购砖合同中购方主体复杂化。本案判决认为购砖合同属于购销合同,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对于购销合同建筑队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建设单位某县邮电局与建筑队有纠纷,由于建筑队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因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因此不能独立承担责任,这时某县邮电局应当起诉建筑公司。必须指出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中某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工程队签订所谓“联营协议和实施细则”,允许某建筑工程队以其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l)《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和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建设法规教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第14~16页。

第四篇:工程建设法规名词解释和物业纠纷案例案例

名词

1.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承担方式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

6.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土地使用权转让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8.简述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9.代理及种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0.工程监理的依据和内容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内容:进度控制 质量控制 成本控制 安全管理 合同管理 信息管理 沟通协调

1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2.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招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13.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14.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9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0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篇:财经法规案例

案例分析题

1、长华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12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的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12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植树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12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善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13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千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董事会虽然可以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但总会计师是单位余下领导成员,是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是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由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合法。该公司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3)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该公司董事长胡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法律规定,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董事长胡某是企业负责人,当然应签名并盖章。

2、光明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12发生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1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账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受《会计法》约束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会计法》对我国境内所有单位都具有约束力。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经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处理?

答案:该高级会计师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单位到其他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某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该公司在设立初期,经营状况较好。2012年9月份以后,该公司内部管理出现混乱,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有严重的失职行为,为了改善该公司的内部管理,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将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两名会计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由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刘某兼任,具体负责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2012年11月,聘任张某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具体负责会计机构的管理工作。张某到任后,发现该公司的许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相符,财务问题比较严重。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不设总会计师是违反《会计法》规定的。因为《会计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大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该公司将两名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将两名没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是合法的。因为《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兼任会计工作,具体负责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的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是不合法的。在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有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张某担任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什么任职条件?

答案:张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应当具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礼尖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5)张某发现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不相符合,应当采取什么措施?

答案:张某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4、2012年1月,丽雅服装工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报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12亏损20万元。20日,会计科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会计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案: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牵制制度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会计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案: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根据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

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的,都要办理交接手续。

(3)服装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案:不符合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需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产将监督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

5、2011年10月1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将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 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账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6、甲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张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出纳赵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原会计张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张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作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说法不正确。因为《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以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问题,那么如果事后发现,仍然应当由移交人员负责,那么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以移交而推脱责任。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公司负责人应当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因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出纳赵某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出纳赵某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困为出纳人员不得监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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