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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20-39386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2 13:54: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农经发〔20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化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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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做实项目对接的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5.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6.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7.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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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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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年度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5.定期公开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16.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17.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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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停止审批。

18.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9.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20.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林)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21.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2.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

—5— 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抓好督促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24.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25.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阳光工程、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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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等九部门下发意见 农民合作社有了新规范 附:《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全文)

日期:2014-09-16 15:30 作者:彭丹梅 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

2000

本报讯 日前,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九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意见》提出,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70%以上的合作社具有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并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合作社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意见》明确了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主要任务。要求合作社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依法登记注册,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公平合理分配收益,定期公开社务,坚持诚信经营,稳妥开展信用合作,推进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充分发挥政策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扶持运行规范的合作社。各级财政要增加合作社发展资金,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农(林)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落实和完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正向激励措施,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创新适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要求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合作社规范发展。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在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一些地方重数量、轻质量,一些合作社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把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精神,现就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意义重大

1.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要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筑牢农民合作与联合的组织载体。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强基固本,提高发展质量,为农户提供低成本便利化服务,紧密联结农业生产经营各环节各主体,为建设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组织支撑。

2.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民群众自愿联合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生命力关键取决于能否让农民持续受益。只有引导农民合作社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社依章办事,才能维护好成员权益,切实增强农民合作社的吸引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实现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3.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是承接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的重要基础。将农民合作社作为国家涉农项目的重要承担主体,既是国际的成功经验,也是我国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财政支农效率的改革方向。引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善的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民办民管民受益,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农民合作社,为实施国家涉农项目、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做实组织载体,确保农民群众从中受益。

二、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4.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指导扶持服务,注重示范带动,不断增强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5.基本原则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坚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全体成员共同受益。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因社施策、循序渐进,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采取差别化的政策措施,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典型示范。树立一批规范运行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坚持市场引导与政府监督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强化政府对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治理、信用自治、有效运行。

6.主要目标。经过5年的努力,农民合作社规模扩大、成员数量增加,运行管理制度比较健全,组织机构运转有效,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产权归属清晰,财务社务管理公开透明,服务能力和带动效应明显增强,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三、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主要任务

7.发挥章程的规范作用。章程是决定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向的根本制度,是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的基本遵循。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农民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

8.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登记注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的前提。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工商部门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工商部门应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予以备案,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登记信息及备案信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法定事由发生变化,须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或备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登记,应按照《工商总局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与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办理。

9.实行报告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工商部门报送报告。有关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和配套服务,对没有按时报送信息或在年报中弄虚作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10.明晰产权关系。农民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种养大户等领办农民合作社的,应严格区分其与农民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农民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合作社承担责任。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农民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11.完善协调运转的组织机构。农民合作社要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决策部署本社重大事项,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规范经理选聘程序和要求,明确经理工作职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农民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抄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人员。

13.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农民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加强档案管理,建立符合自身产业特点、行业要求的基础台账,包括成立登记、计划、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纪要)以及产品加工、收购、购销合同等文书档案,会计凭证、账簿、成员盈余分配等会计档案以及其他档案。

14.收益分配公平合理。收益分配事关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切身利益。农民合作社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农民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剩余部分依据成员账户中出资额、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按比例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可以由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对成员为农民合作社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等服务或作出的其他突出贡献,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在提取可分配盈余之前列支。农民合作社可以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农民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其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5.定期公开社务。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社务公开制度,法律章程要求公开的必须向成员如实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理事会须依法编制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农民合作社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农民合作社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16.坚持诚信经营。农民合作社要守法经营,重合同、守信用。强化产品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农业标准化、清洁化生产,积极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等技术措施,控肥、控药、控添加剂,指导成员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实行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森林产品认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开展种养殖废弃物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加强合作文化建设,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17.稳妥开展信用合作。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要对信用合作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对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对违反信用合作基本要求涉嫌非法集资的,依法进行处理和集中清理,对涉嫌严重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未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制度的,停止审批。

18.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民合作社应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网站、短信平台,发布生产技术、市场信息,公布重大事项和日常运行情况,探索运用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四、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

19.加强政策引导。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拓宽扶持渠道,改进扶持方式,提高扶持效益,真正把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要高度重视发挥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政策扶持,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发展质量,让广大农民成员真正受益。

20.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各级财政要增加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新增农(林)业补贴要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抓紧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林)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落实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

21.创新金融保险服务。把农民合作社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民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等正向激励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进行综合授信;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民合作社贷款给予贴息。创新适合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2.给予用地用水用电支持。农民合作社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在国家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

五、强化指导服务,健全推进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机制

23.加强组织领导。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调配合,合力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和水平。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指导服务,抓好督促检查,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形势研判。推进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多层次的指导服务体系。

24.突出示范引领。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积极开展示范社评定,建立示范社名录,实行示范社动态监测,引导带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认真总结推广各地依法办社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树立一批可学可比的标杆和样板,营造规范办社、比学赶超、争创先进的良好氛围。

25.注重人才培养。坚持内部培养与外部引进相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要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人才库,把农民合作社人才纳入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等项目,依托农民合作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大规模开展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培训。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农技人员、农村能人等领头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民合作社工作,引导农民合作社聘请职业经理人,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农业、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及时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4年8月27日

第三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林业、渔业,下同)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规范化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快速增长、运行日益规范、功能不断拓展、竞争力逐步增强,但也存在运行质量和生产要素利用率不高、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坚持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动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偏离,坚持为社员服务方向不改变,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和市场竞争力;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改善发展环境,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到2015年,力争全省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4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100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00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元的2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质量和经营实力明显提高,在建设现代农业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全面实施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社员技能化、产品安全化建设(以下简称“五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工商登记、组织机构、股金设置、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盈余分配、成员账户设立等制度,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经营权、分配权等合法权益。各地要组织开展以“五化”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快规范化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并建立复评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从2011年起,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各市从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30个以上市级示范社,省从市、县级示范社中每年择优培育200个左右省级示范社,推动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要求各级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为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一区域的示范社。

三、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

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积极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积极研究探索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建设的途径,提升组织化水平,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品牌、有竞争力、治理结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社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

四、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

积极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努力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开展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产品销售等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志和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并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走出去”战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

五、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培训纳入全省“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百万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分期分批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进行培训,重点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养,选送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到专业院校进行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队伍。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会)列入农业技能培训基地,承担农民培训任务。全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实施“专家进社”服务行动计划,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等合作。

六、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服务和相关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服务免征营业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市、县财政要设立并努力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规范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补助。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财政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拓展农产品市场。

(三)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选择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从2011年起,每年推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岗位500个,用于招聘高校毕业生,省财政对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招聘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连续两年经费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优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实施“便农支付工程”,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安全、高效的资金结算服务。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实力强、信用等级高的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开展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业担保机构优先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各级安排的涉农贴息贷款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予以优先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保险产品,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为农民专业合作

社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工商部门要加强登记材料审查,在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一站式服务。

(五)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由县(市、区)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供电企业应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桑、茶、果树、花卉、苗木等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六)减免有关规费。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全面清理,凡属地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战略举措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会同林业、渔业等部门制订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认定实施工作。各级林业、渔业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和产业发展情况,做好相关工作。各级供销社要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税务、人力社保、国土资源、工商、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四篇: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见

林业局解析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指导意

2009年08

28日10:59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中国政府网

尽快搭建林农与市场对接的平台

——张建龙副局长解析《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央林业工作会议指出,要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

业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明确提出,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8月18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的亮点在哪里?林农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能抵御哪些风险?国家又将在哪些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张建龙。

适度规模经营可有效解决农民面对市场难题

记者:为什么要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

张建龙:《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颁布实施后,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改革正在全面展开。截至目前,全国已确权的林地面积达14.7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59.8%。明晰产权仅仅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一步,林业要实现更大的效益,就必须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之路。社会化服务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促进互助合作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林业的重要抓手,是培育新型市场主体、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培育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大力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对于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深化配套改革,搞活农村林业经济,维护农民权

益、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林农加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抵御哪些风险?

张建龙:大力发展和扶持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帮助农户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单家独户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不划算、政府又不能包办的事情。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搭建起了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小农户与大企业之间的桥梁,一方面联结林农,形成规模,组织实施生产资料采购和林产品交易,有效提高林农进入市场交易时的谈判能力,增强抗风险能力;一方面联结大市场、大企业,代替企业组织农户,将市场信息传递给农户,减少中间过程的摩擦成本、交易费用。因此,在明晰产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只有适度的规模经营,才能解决一家一户农民面对大市场的问题,才能解决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问题,才能解决林业生产、运输、加工、销售、贮藏等问题。

多项扶持政策助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

记者:近年来,各地在加快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中进行了哪些探索?目前,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张建龙:林改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先行省份在深入开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方面,探讨解决了一些深层次问题,主要包括:林权流转与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的关系问题,积极探索有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有效途径和森林保险问题,如何发挥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在科技推广和构建新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好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能人大户等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成员的关系问题等。截至目前,全国有各类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3.5万个,专业合作社成员人均收入高出非成员的农民人均收入超过20%,基本实现了“建一个组

织、兴一项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群众”的目标。

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专业合作社机构不健全、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合理、服务功能不完善,特别是缺乏相关法律政策咨询、林业新技术推广、市场信息提供、金融和保险服务,新

形势下已远远不能满足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不能适应现代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记者: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如果没有国家的政策扶持,很难靠自身力量发展壮大,对此,《意见》中

涉及到了哪些扶持政策?

张建龙:《意见》分为五大部分,共27条。其中第四部分:切实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是《意见》的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扶持政策措施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鼓励把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结合起来,建立林业贷款绿色通道,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引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

保面积,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二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采伐自有林木的,应当降低或免征育林基金,具体实施办法

由各省(区、市)制定。

三是加大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可以承担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创建知名品牌,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也就是说,今后国家用于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不再只靠基层部门的事业法人单位或其他法人或单位来承担,农

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担。

四是加大采伐政策扶持力度。允许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单列、计划

单列,放宽商品林林木采伐利用的限制,简化采伐审批手续。

政府部门指导服务责无旁贷

记者:如何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防止经营管理决策权落在少数人手中?

张建龙:《意见》规定了每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至少要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需占到成员总数的80%。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由全体成员依据章程实行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及时地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成员监督。也可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成员

大会报告。

记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如何加强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引导和服务?

张建龙:发展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涉及林业、工商、财政、金融、税务等多个部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国家对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开展林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涉林经济活动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基层林业工作站的作用,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制定发展规划,做好试点示范、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等工作,大力宣传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的意义、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经验做法等,帮助农民林业合作社管理人员掌握好政策和经营技术,培养一支高素

质的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记者张辉)

(责任编辑:单秀巧)

[我来说两句

第五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长效增收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民长效增收

岚皋县地处秦岭以南、大巴山北麓,辖17个乡镇,188个行政村,4.4万户17万余人,其中农业户4.04万户15.1万人,耕地面积23.2万亩,玉米薯类是本县主要农作物,魔芋、畜牧是全县两大支柱产业,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大力扶持,规范管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到2008年全县农业总收入6.4亿元,其中畜牧收入2.8亿元,魔芋收入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48元。

一、基本特点

1、发展速度快。岚皋县农民专业协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近几年合作社发展明显加快。2008年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7家。现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1家,比上年增加34家;社员总数3500多人,带动农户近万多户,联结基地面积20多万亩。

2、覆盖范围广。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领域从最先的魔芋、畜牧两大主导产业的生产和服务,发展到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运销等多个方面;服务范围已由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诸多领域;从开始仅提供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实行产加销综合服务。

3、组建形式多。岚皋县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多类型,多样化发展。有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如岚皋魔芋专业合作社,依托明珠魔芋有限公司带动20余个魔芋专业合作社;有的是农村能人或大户领办型,如吴显东领办的滔河友谊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侯久顺外办的茶叶顺风生产合作社;有的是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如城关镇四坪村蔬菜生产合作社;有的是跨村合作或联合办社型,如蔺河的魔芋生产合作社,由蔺河乡全乡所有种植魔芋大户联合创办的。

4、规范程度高。目前,岚皋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全部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都经过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在县经管部门的指导下,各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为将合作社示范县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成立了“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意见”,确定了发展目标。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其中建设扶持资金35万元,解决工作经费10万元,奖励资金5万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秦巴养鸡合作社等15个合作社进行了表彰奖励。

2、坚持部门协作,项目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运行涉及到较多的职能部门。我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确保合作社注册、运行的及时、顺利。水利、电力、税收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惠、优先支持合作社,县扶贫办将“扶贫互助资金”与合作社建设项目相结合,以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3、实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承包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则。二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原则,各业务单位、技术部门可参与引导合作社组建,但不允许超过社员总数20%,且股份只能是平均数,不能出现大股份,不能进入理事会,更不能担任合作社法人。三是入社社员实行自愿、自由、民主、公平原则。对社员入社采取宣传讲解加引导,决不搞强行,硬性入社,在管理上实行社员票决制和帐务公开,民主决策,社员实现风险共但,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4、抓典型树样板。县指导服务中心有计划分步骤,根据专业选择社员多、对产业发展促进力强、效益显著、有活动场所、有实体经济的合作社进行强化指导,使之成为优质示范合作社,以带动合作社发展,带领更多的农民入社增收。

5、深入开展宣传培训。通过有线电视等媒体及各种培训会、现场会等方式,对《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宣传讲解,让更多的农民接触、了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合作社真正发挥农民致富的桥梁作用。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至今已有28人次接受培训,还邀请市县领导及专家对合作社理事长及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受训人数120人次,从而培训了一批懂法律、善经营、有技术的合作社管理人员。

三、几点体会

1、尊重农民意愿,是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中,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与指导来引导发展,决不能大包大揽或下任务。

2、强化规范管理,是全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的基础。发展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既要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利益分配、发展、监督约束等规范的运作机制,这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3、加强扶持培育,是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一件新生事物,扶持是必要的,一是加强政策扶持。通过加大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突出品牌将效应。围绕产业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4、注重人才培训,是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保证。人才是决定事业成败的关键,我们在发展农村合作的过程中,结合当前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而且在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适应科技新品种、新技术的能力取得明显提高,成为了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复合性人才,从而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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