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精选]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合同
示范文本
四川省建设厅监制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甲方(委 托 方):
乙方(鉴定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鉴定工程概况
(一)房屋名称: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鉴定原因:
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一)甲方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3)房屋设计资料;(4)地质勘察资料;(5)施工技术档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
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1):
(2):
(3):
3、应于 年 月 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
6、(二)乙方工作内容: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
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提交甲方,由甲方向
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一式 五份)备案;
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
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
年 月 日立即组织鉴定;(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3)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质量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地方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乙方应根据具体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检测依据及标准。
五、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可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
元计收。
(二)鉴定总面积:
平方米。
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
(三)鉴定费用总金额¥:
元(不含检测、勘察费用)
(大写):
(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 %。属财政出资的,甲方可先行垫付。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甲方配合乙方办理财政支付的相关手续,并结算合同价款。
(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1、2、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
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300元。
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市、县建设局(房管局)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后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人:(签字)
法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篇:房屋鉴定合同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合 同合同编号: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二Ο一一年一月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甲方(委 托 方):
乙方(鉴定机构): 徐州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鉴定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鉴定工程概况
(一)房屋名称:
(二)房屋地址:
(三)房屋鉴定原因:
二、房屋鉴定工程范围
(一)甲方工作内容:
1、向乙方提交《鉴定委托书》及以下资料(已提交的打“√”):
(1)甲方身份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合同、代管或者托管协议;
(3)房屋设计资料;
(4)地质勘察资料;
(5)施工技术档案;
(6)房屋目前使用用途证明;
(7)提供相邻房屋的相关材料。
2、乙方因检测鉴定需要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1):
(2):
(3):
3、应于年月日提供上述资料,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测鉴定。
4、提供鉴定现场的水源、电源及鉴定所需的工作面;
5、提供现场检测的安全措施;
6、(二)乙方工作内容:
1、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2、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状况;
3、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4、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
5、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应包括相应的检测数据);
6、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一式五份)提交甲方;
7、对鉴定报告中提出需加固、结构补强的,提供技术咨询。
三、合同工期
(1)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必须进行现场查勘(指乙方工作内容的第1、2条);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进驻现场,现场查勘时间顺延;
有明显险情的房屋,乙方应于年月日立即组织鉴定;
(2)乙方在开始现场查勘且甲方提交全部所需资料后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
(3)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甲方说明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件。
四、鉴定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主要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现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五、收费标准、鉴定面积、合同价款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用:按每平方米鉴定建筑面积元计收。
(二)鉴定总面积:平方米。
如果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与上款面积不符,则以实际鉴定建筑面积为准,并调整鉴定费用。
(三)鉴定费用总金额¥:元(含检测、勘察费用)
(大写):(人民币)
六、付款方式
(一)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天内,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金额(大写):(人民币)。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前,结清剩余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三)甲方自行出资的其他方式: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1、2、八、双方责任
(一)甲方
应提交乙方的全部所需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交付鉴定报告的时间顺延;甲方交付上述资料超过规定期限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鉴定报告的时间。(不能提供主要资料的,乙方有能力通过检测等技术手段完成鉴定的,可约定)
(二)乙方
1、未按合同工期提交报告时,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2、负责鉴定报告的质量。因弄虚作假、计算错误等乙方原因导致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与建筑物实际情况不符,造成经济损失及安全事故,应退还鉴定费用,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检测鉴定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有关事宜
(一)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经双方同意,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三)双方的协商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均具效力。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鉴字盖章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各执两份。
甲、乙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负责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以使本项目顺利进行。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地址:地址:
法人:(签字)法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三篇: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2: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内容要求
1.工程概况
工程地点、建筑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结构体系、基础形式; 鉴定委托单位,鉴定目的、范围和要求。2.执行标准和依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四川省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相关设计图纸、质保资料 相关检测报告
3.查阅资料及现场检查/检测情况
设计简单描述,结构平面示意图 质保资料小结 基础部分
上部承重结构:梁、板、柱、墙 维护系统
关键构件裂缝示意图 4.承载能力验算条件
恒载标准值 活荷载标准值 基本风压
设防烈度及地震动参数 计算软件 5.安全性鉴定
(根据构件及检查项目评定子单元安全等级,进而做出鉴定单元评级)5.1地基基础
描述评定方法、内容和结论 5.2上部承重结构 各种构件安全性评级 结构的整体性评级 侧向位移评级 上部承重结构评级 5.3 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5.4 安全性鉴定结论 6.抗震鉴定
6.1 场地地基和基础
6.2根据房屋类型进行一级鉴定,不满足要求时进行二级鉴定 6.3必要时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验算,给出验算结果 6.4按抗震鉴定标准给出抗震鉴定结论 7.建议
第四篇: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精选)
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 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章 鉴定机构备案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机构具有的相关部门批准的现场检查检测能力、鉴定能力、专业技术人员构成状况,核定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具体核定标准及业务范围见附件1。
第十条 鉴定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应当提供本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成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文件、鉴定资质等级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机构,本办法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由机构负责人提供;
(三)申请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提供下列证书复印件:独立法人证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及副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附件、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及附件、司法鉴定许可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五)鉴定机构授权签署鉴定报告的技术负责人应当提供任职证明文件原件及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鉴定负责人应当提供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和社保证明原件;
(七)鉴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估、鉴定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掌握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取得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证明复印件;
(八)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机构应当对其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机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本办法附件1核准申请机构的业务范围,必要时可到申请机构所在营业场所核实情况。
受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机构的审核,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标准的申请机构应当予以备案,统一启用“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鉴定机构备案事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于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营业场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变更;
(三)专项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查机构认可证书、实验室认可证书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变更。
备案事项变更导致鉴定机构不符合相应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必须即时停止涉及不符合项的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并及 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待批准变更后再开展相应业务。
第十三条 鉴定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备案,予以通报,不得参与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许可的;
(二)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或发生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
第四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备案的业务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应当与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委托人签订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推荐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建筑权属证明;
(二)合同约定的有关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技术导则》、《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房屋建筑属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的文本。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鉴定机构向委托人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建筑安全鉴定专用章,并有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字。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委托人有异议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对委托人予以书面答复。
(二)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原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鉴定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予以书面 答复。
(三)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在评估、鉴定结论有效期内,向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提出评估、鉴定程序符合性审查或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对评估、鉴定异议项目进行程序符合性审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鉴定机构按照规定程序改进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异议项目涉及评估、鉴定结论可靠性审查的,异议人可以在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的组织下,从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房屋安全鉴定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组成审查组,对评估、鉴定过程采用的技术路线、测试方法、计算方法、评定方法的适用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专家组审查费用由异议人先行支付。经审查发现问题的,由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责令鉴定机构对评估、鉴定报告进行完善,或者重新进行评估、鉴定。
评估、鉴定结论改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并承担专家组审查费用;评估、鉴定结论不变的,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向异议人出具书面答复。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涉及社会公益的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定期组织安全评估、鉴定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并及时公布鉴定机构的备案信息和信用信息。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鉴定机构的信用记分情况,对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一)未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载有唯一编码文本的;
(二)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出具报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的;
(四)转包或非法分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业务的;
(五)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备案机构编码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与鉴定由实际占有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关于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房 政字[1991]第347号)、《关于市区(县)危险房屋管理和鉴定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市房政字[1991]第35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9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年检办法>的通知》(京房修字[1993]第6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备案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审核标准及业务规模划分表
2.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备案申请书
3.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 10
第五篇:谈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及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建设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事故,不仅给人们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目前我国正进行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城市房屋建设速度加快,但由于管理不善、人为因素等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建设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特大施工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伤亡率居高不下。如何完善建设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隐患,是目前我们需要仔细研究的问题。
一、房屋建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房屋建筑的现状:克拉玛依市危旧房屋大多数为民宅、学校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很大。房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不完善,出现漏洞,选用建筑材料不合格,施工过程管理不严格,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房屋建成以后,人们按着各自的需求,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的设计使用用途,使房屋受到损害,造成安全隐患,严重的发生安全事故。建设过程中人员流动大,露天高空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改变。建筑物有可能遭到较大的自然灾害的破坏。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均会不同程度地削弱建筑物的安全性、耐久性。
2、房屋安全管理现状。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只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房屋的安全管理。另外,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全管理体系不接轨。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减少,房屋安全鉴定费用太低,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现有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等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不愿意再参与竞争。对公共房屋建筑和附属设施的安全没有强制性地检查和鉴定在现有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只有房屋业主(使用人)提出申请才能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如果房屋业主(使用人)未提出申请,就无法对房屋进行强制性检查,也就无法保证房屋的安全性。
3、房屋安全鉴定人员执业水准不高。现有地房地产业中,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三个领域建立了执业人员资格和市场准入制度,但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只经过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就发给房屋安全鉴定作业证书,导致了房屋安全鉴定人员缺乏系统的教育培训,完全凭经验鉴定,操作水平不高,不能保证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报告的正确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建立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在静态的管理危旧房屋,尚未建立起危险房屋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无法掌握、检查危险房屋的治理情况,没有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二、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1、房屋建筑设计审核监理要严格。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工作,要按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强化建筑材料检验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达到验收要求。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实施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为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应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动态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房屋的安全、修缮、防汛、灾害等数据进行全方位网络信息化管理,保障信息及时、准确和完整;可以掌握危险房屋治理情况,建立健全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加大普及全民房屋安全意识的力度,规范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管理中心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调房屋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技术部门的配合,群众自主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排查制度,加大前期监控力度,建立健全房屋安全应急处理机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3、激发动力,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加强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落实激励机制,调动档案工作者开拓进取、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促使其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充分利用计算机与档案管理软件,对档案的收集、存档、查找、借阅甚至统计等等实现电脑化,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收集信息、档案管理和使用的能力水平,做到安全保管和科学利用,逐渐实现旅游系统档案法制化、规范化,加速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大引进专业人才力度,落实专业人才优惠政策和关怀、激励机制,注重吸引既具有计算机操作又会档案管理的复合型人才,改善人才结构,促使他们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上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宣传,制定出台档案信息 的相关性政策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出台地方、部门相关政策,努力构筑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责任体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指导机制和评估机制,改善工作环境。要建立工作量与工资福利相挂钩奖励制度,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加大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宣传力度,将档案管理信息化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地推介出去,让领导和社会知晓,营造浓厚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进度。
5、强化措施,推进档案管理数字化进程。实现档案数字化是旅游系统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旅游系统数字档案,首先要把握好节点有偿访问。一般性查询、检索无论传统服务还是远程服务均可无偿义务提供,但网上深入查询或特殊专题检索、下载等应为有偿服务。关于档案开放范
围和权限问题,要设立相应的访问权限,对于那些可以对公众开放的档案,公众可在公共网上查询、利用,而只可对内部人员开放的档案,只能通过上内部局域网查询利用。旅游系统开放数字档案的建立必将会进一步提升旅游系统的宣传、服务和经营功能,巩固和扩大我市
旅游系统良好形象。
6、优化功能,完善档案信息归集、检索系统。为了全面、准确地收集信息,就要将旅游系统档案信息系统与旅游行业有关信息有机地结合,将行业信息自动归入档案信息系统,形成文本信息。利用计算机强大的分类、组合、检索、调阅、复制等功能,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数据库。实时控制档案数据库的更新、管理、维护,保证旅游系统档案信息与旅游行业状况的同步变动。充分利用计算机强大的检索功能,建立高效的档案信息检索系统,实现计算机检索与手工检索互补的档案信息检索体系,提供高效、便捷的查询服务。
7、细化分析,建立准确的档案数据分析系统。档案信息不仅要满足旅游系统管理、旅游群众服务的需要,同时,也必须为市委、市政府推进“旅游立市”战略实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所以要建立一整套档案数据分析系统,以便档案员能够从多角度对旅游系统和行业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对旅游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及时出台相关措施,避免风险,促进旅游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三、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当前,在房屋安全鉴定文书中,有的鉴定申请收件不齐;有的鉴定标准执行欠妥;有的鉴定收费标准偏乱;有的案卷撰写格式不一,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质量,促进房屋安全鉴定的科学化,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必须做到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判断的重要工作,是确保房屋安全使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准确、规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的行业管理,注重提高鉴定人员业务素质,注重鉴定文书质量。房屋安全鉴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所有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履行房屋安全鉴定职责。
2、严格鉴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准确科学。房屋安全鉴定专业技术性强。各单位要切实掌握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确保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准确、科学。实施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 年局部修订)。实施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执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房屋安全鉴定应按《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 年局部修订)进行鉴定,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再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评定完损等级。对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环境中的房屋安全鉴定,除执行相应标准外,还要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统一鉴定案卷,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为了加强基础资料的管理,确保鉴定文书的法律效力,各单位要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开始,统一收件、统一撰写文书、统一勘查现场、统一鉴定术语、统一危房通知书格式,规范房屋安全鉴定资料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也可以委托经办人办理房屋安全鉴定事宜。房屋建筑、结构的竣工图纸,改、扩建资料(无此资料的由鉴定人员测绘完善该资料,完善的资料只须基本要件明确,仅作房屋安全鉴定使用);房屋立面及损坏部位照片(6 寸以上)。涉及房屋损坏纠纷案方面的鉴定,必须由纠纷各方到场共同向各区鉴定站申请鉴定,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资料。涉及房屋损坏纠纷案司法方面的鉴定,必须由司法部门向市鉴定站提交鉴定委托书,提供相关证明和证件资料。
4、危险房屋档案管理。对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要建立档案。危险房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1)《克拉玛依市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如现场查勘资料、图纸资料、影像资料、克拉玛依市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克拉玛依市危险房屋通知书;
(2)该房屋的权属资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相关单位和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开具的相关证明;
(3)该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房屋安全鉴定经办人等相关资料如户籍资料、身份资料、常住地址、联系方式、对经办人的委托书和鉴定委托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