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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28593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06:32: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面上项目资助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区科学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面上项目的指南发布、受理申请、组织评审、批准资助并对资助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须根据当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但未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经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亦可申请。在职研究生作为申请者须征得导师同意。

第七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限在受理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八条 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须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区行政所辖单位的正式受聘人员。重点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每个项目的申请者限为一人。申请者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两项。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当年申请及负责在研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一项,但参加项数不限。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第十条 面上项目评审与批准按科学部初审、同行专家评议、专家评审组评审、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的科学处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所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经科学部核准后不予继续评审。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科学处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每项申请一般由五位同行专家评议,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条 科学处对同行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申请项目择优提请专家评审组审议。提请审议项目的数量须在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30%以上。

第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对以往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专家评审组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六条 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申请项目,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探索研究,资助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七条 科学部组织专家评审组会议审议当年的申请项目。科学处须向专家评审组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专家评审组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当专家评审组审议某一项目时,应回避的成员须回避该项目的讨论过程,但可以参加项目的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组可要求调阅科学处未建议审议项目的同行评议结果,如发现其中有需要复议的项目,须经两位或两位以上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议,方可纳入审议。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组成员提请复议的项目以及申请者以往负责的基金项目在近三年内有中止、撤销、逾期结题等记录的申请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可建议资助。

第二十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专家评审组成员个人或科学处均可署名向科学部推荐,4 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科学部主任会议审查。如需资助,可使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科学部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资助建议,提出科学部建议资助方案,经分管委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议审批。资助金额超过当年面上项目预计平均资助强度三倍的项目,须经委务会议逐项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学部根据委务会议审批结果向申请者及项目依托单位下达批准资助通知,对未获资助的申请项目反馈不予资助的原因。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计划书。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两份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科学部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项目依托单位。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科学处报科学部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每年须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对口科学部。

第二十六条 科学处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项目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一年度的经费并要求项目负责人予以纠正。对7月15日前补报、纠正的项目,经科学处审核后解除缓拨。

第二十七条 科学部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检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或商请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共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重要事项申报制度。涉及研究目标、研究内容、计划期限、预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变动时,项目负责人经项目依托单位提出报告,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由项目依托单位签署意见,报对口科学部审批。批准延期的项目仍须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对口科学部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专报对口科学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报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部备案;超过一年的,项目依托单位应专报对口科学部办理中止手续。

(四)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对口科学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项目,项目依托单位和对口科学处负责人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对口科学部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项目依托单位须认真审查,在次年集中受理申请项目期间将本单位全部应结题项目的材料统一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三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口科学部核准报送的应结题项目后,向项目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自然科学基金委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三十五条 联合资助项目的依托单位同时还应向与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资助的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和结题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1996年11月20日通过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申请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往公布的面上项目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责成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解释。

第二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二)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

(三)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4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

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发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北京印刷学院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范文模版)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2009年9月27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面上项目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面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

(二)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批准资助项目;

(五)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四条面上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基金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基金资助工作评估报告,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论证的基础上制定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应当在接收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六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面上项目: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申请。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实施有效管理。

正在攻读研究生学位的人员不得申请面上项目,但在职人员经过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其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第七条申请面上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为申请人同年申请面上项目限为1项;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当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的面上项目数,与作为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正在承担的面上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2项;

(三)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面上项目的,不得申请;

(四)项目指南中对申请数量的限制。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是申请面上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面上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申请人可以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通讯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申请人或者参与者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各类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申请人、参与者在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处罚期内的;

(五)依托单位在不得作为依托单位的处罚期内的。

第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程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对于已受理的项目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申请书内容和有关评审要求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

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自然科学基金委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评审意见不得少于3份。

第十五条通讯评审完成后,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专家应当来自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以特邀其他专家参加会议评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根据通讯评审情况对项目申请排序和分类,供会议评审专家评审时参考,同时还应当向会议评审专家提供资助计划、项目申请书和通讯评审意见等评审材料。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充分考虑通讯评审意见和资助计划,结合学科布局和发展对会议评审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多数通讯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的项目,2名以上会议评审专家认为创新性强可以署名推荐。会议评审专家在充分听取推荐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当以出席会议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十七条自然科学基金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会议表决结果,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第十八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资助额度等及时制作资助通知书,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和依托单位提供。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面上项目评审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评审回避与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告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以及依托单位名称,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项目计划书之日起30日内审核项目计划书,并在核准后将其中1份返还依托单位。核准后的项目计划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项目负责人除根据资助通知书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二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审查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对未按时提交的,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对面上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面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自然科学基金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协商不一致的,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参与者的稳定。

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新增加的参与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变更单位以及增加参与者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限届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三十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情形,自然科学基金委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和终止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项目资助经费决算;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统一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和经费决算表的,自然科学基金委责令其在10日内提交,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自收到结题材料之日起9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资助经费决算手续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三)其他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委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公布准予结题项目的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项目申请摘要。

第三十四条发表面上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按照自然科学基金委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五条面上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3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评审办法

(1996年11月20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把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简称科学基金)资助方向,科学、公正地遴选资助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资助项目。

第三条 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

1、有重要科学意义,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尤其是我国具有 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四条 在条件相近时,科学基金应优先支持属下列情况的研究项目:

1、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2、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科学工作者的申请项目;

3、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开展的研究项目。

第五条支持创新是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主要宗旨,评审中要特别注意发现和保护创新性强的项目。积极支持跨学科和学科交叉的研究,注意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六条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的评审,包括自由申请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地区科学基金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坚持回避制度。

1、科学基金委员会专职、兼聘人员、兼职专家和评审组成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评议、评审;

2、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聘人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申请项目的评议、评审;

3、评审组成员回避本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参加申请项目的评审;

4、评审组成员和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当年是申请项目负责人时,不出席该项目所在科学部的评审会。

第九条参加评审工作的全体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工作的保密规定》,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

1、保护申请者知识产权,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请书;不准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书内容。

2、不准泄露同行评议人姓名、评审过程中的意见和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3、学科评审会的有关资料和评审记录,在会议结束后由科学部负责收回存档或集中销毁。4、严格限制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参加评审会议。对违反保密规定、侵犯申请者知识产权和办事不公正的人员,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视情况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

第三章 初审

第十条 科学部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科可建议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办法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不符合科学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科学基金项目数(不含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超过两项;

5、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申请经费过多,科学基金无力支持;

9、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10、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研究结果或未撰写一篇论文的。

第十一条 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学科负责人须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由科学部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

第四章 同行评议

第十二条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由科学部负责实施。一般采取通讯书面评议。第十三条选准评议人是做好同行评议的关键,应结合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按下述原则进行选择。

1、评议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评议人近年应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的国内外情况、有评议分析能力、学风 严谨、办事公正;

3、选择评议人时,既要考虑专业对口,又要考虑知识的覆盖面和不同学术观点、不同单位的代表性;

4、学科交叉研究项目的评议人,应包括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

5、评议人应回避本人所在单位的申请项目、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第十四条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请五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评议意见明确、具体,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3份。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

尽可能请同一组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议人应以认真负责的科学态度,对被评项目的科学 价值、学术水平、创新性、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和研究条件以及申请者负责的前一个已结题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完成情况等提出具体分析 意见,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第十六条学科负责人应实事求是地综合、分析、归纳评议人的 实质性意见,认真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同行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将将调查情况写成报告,提供学科评审组参考。

第五章 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十七条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评审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基金委员会《学科评审组组建试行办法》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第十八条学科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知识面较广、作风公正、热心科学基金工作、有一定声望的科学家组成,并实行任期制。

第十九条学科评审组成员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工作,不代表部门和单位,不为部门、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自觉维护科学 基金评审工作的声誉。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科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可酌情特邀少数专家参加当年学科评审组评审会议,特邀专家享有与学科评审组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科负责人应就初审、同行评议、计划资助项目数和经费指标以及学科资助政策等重要问题,向学科评审组会议作汇报说明,并根据同行评议情况,造反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的项目予以通过。建议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未建议审议的其它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材料应提供学科评审组调阅审查,如发现其中有需复议的项目,经两名以上评审组成员提议,可纳入审议。此类项目及申请者曾有资助项目中止、撤销等记 录的申请项目,需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投票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票的予以通过。

第二十一条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由评审组写明情况,组长签署意见,学科负责人在评审会后进一步征求同行专家意见,提出资助与否的意见,由科学部主任审查。如需资助,可用科学部当年面上项目经费,也可用科学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评审要与资助项目的后期管理结合。对资助项目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科学基金委员会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项目,可提请学科评审组重点评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二十三条地区科学基金项目在限定的地区范围内竞争,科学部统一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结合当地条件和特点的研究项目。

第六章 审批下达

第二十四条科学部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计划资助项目、资助金额、评审工作总结,经主管委主任(副主任)审核同意后,提请委务会审查批准。单项资助金额超过

三十万元的项目、科学基金委员会兼职专家的项目等,委务会议逐项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计划资助项目经委务会议批准后,科学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对未获资助的项目反馈不资助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对申请项目评审的公正性有异议的,可向科学基金委员会提出书面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7 日公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评审办法》同时废止。科学基金委 员会以往颁发的评审工作的其它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综合计划局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五篇:关于针对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青年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上项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第三条 面上项目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也接受社会捐赠。

第四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负责面上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面上项目是省自然科学基金重要组成部分,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均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规定》要求。

(一)面上项目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 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③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④在职研究生申请项目必须有导师推荐,并明确申报项目与其主攻方向的关系。

(二)青年基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32周岁; ②已获博士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③为依托单位在职在岗职工

(三)其他申请者的要求参照《规定》第六条执行。

所有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项目指南》的资助范围。

第七条 面上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具体申报时间和受理方式按省科技厅统一申报、集中受理要求进行。申请者须根据当年省基金办发布的申请通告及项目指南认真撰写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项目依托单位须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按申请通告的要求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中心。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部门等联合参加省基金面上项目的研究。第九条 承担省基金项目两次后未承担国家、部委级科技项目或省级重点以上项目者,自结题年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面上项目的评审,依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按基金办初审(形式审查)、同行专家评议、学科组评审、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编写申请书。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请项目,省基金办按《规定》要求选择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一般采取通讯或网上评议(匿名评议)方式。内容相近的申请项目应尽可能选择同一组专家评议。为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公正,每个申请项目须至少请三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学科交叉的申请项目应选择所涉及不同学科的专家评议。

第十三条 省基金办在初审、同行评议基础上,根据学科资助政策、优先支持条件和资助经费与项数的控制指标,每个学科按照同行评议的平均分数从高到低选择优秀项目提请学科评审组逐项审议并进行记名投票。提请审议的项目数一般不得低于计划批准项目数的120%。在学科组评审会上,基金办负责人须向评审专家报告说明当年申请项目的初审、同行评议情况以及计划资助指标等重要问题。优秀面上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均实行答辩制。评审专家充分讨论审议项目,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建议资助的项目。通过的项目须获投票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四条 省基金面上项目强调绩效挂钩,曾获得省基金各类项目资助且结题评为优秀者,再次申请的面上项目进入学科组后,在综合评价相近情况下,省基金办可提请学科组评审专家重点审议,建议优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创新性很强的探索项目,评审会议上如不能取得共识,评审组成员个人可署名向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推荐,阐明建议资助的理由和资助方式,由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查通过后予以资助。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根据学科评审组的建议项目,召开全体委员大会审议通过,省基金办根据大会审议结果,编制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计划,经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主管副主任)审批同意后下达。

第十七条 对未获资助的项目由省基金办反馈评议专家的意见。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的各个环节,须严格执行《规定》中关于回避和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项目合同书》(一式四份)。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资助项目合同书》进行审核、盖章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省基金办,作为拨款、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基金办报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核准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依托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确需变更的,须在三个月内按下述规定提出变更申请,报省基金办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工作单位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报告,可将其负责的项目依托于调入单位执行,但须经调入和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并出具证明。如调入单位不具备条件,项目可保留在原项目依托单位执行或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如无合适人选或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明显影响项目执行时,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项目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擅自离岗及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由项目依托单位报省基金办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办理中止手续。

(三)项目组主要成员(指课题组成员前两位)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四)青年基金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将项目委托他人代理完成。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湖南省自然科学联合基金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均应按《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

第五章 结 题

第二十四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面上项目,必须按《管理规定》要求结题。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面上项目,申请人也可按期结题,但必须在《结题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以便其他科研工作者借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前可通过国内聘用单位,按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规定的要求和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若项目获得资助批准,须在申请者回国工作后开始核拨经费。项目保留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获得的应用成果,有关部门、受资助单位、项目组成员应大力推广。

第二十七条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对省基金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科学不端行为的,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予以通报批评、撤销对有关项目的资助,直至收回有关项目的全部已拨经费、暂停受理项目负责人或单位的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往颁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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