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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5篇范文)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6843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9 15:39: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

一、纳税人方面的优惠

1994年开征的消费税,仅就四大类十一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其它产品无论是生产、批发、还是零售一概不征消费税,这四大类商品是:

第一类:有余消费品;烟类--酒类--烟花鞭炮

第二类:奢侈消费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品--贵重首饰

第三类:不可再生资源:汽油、柴油;

第四类:高档消费及高耗能:摩托车、汽车、轮胎、小轿车。

二、纳税环节的优惠

消费税一般有两类:直接消费税和间接消费税。前者一般指消费者本人作为纳税人,当消费者消费应税消费品时,交纳的消费税;后者指的是由生产者缴纳,而不是由消费者缴纳,尽管消费者是该 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我国的消费税属于间接消费税,税负将纳税环节选择在生产环节,这样既可达到开征消费税的目的,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征管效率,又可减少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具有高转嫁特征

消费税具有转嫁性,凡列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一般都是高价高税产品。因此,消费税无论采取价内税形式还是价外税形式,其税负都具有转嫁性。这种转嫁性有利于消费税纳税人运用税负转嫁手段将税收负扭转嫁给消费者从而达到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

四、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方法,由国税总局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由报关出口者按规定期限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科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缴消费税。

消费税只对出口应税消费品免税,这是因为: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凡开征消费税的国家对其出口消费品都准予免税,故对出口消费品免税符合国际惯例。②鼓励出口,提高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除出口消费品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减免税,这是由开征消费税的目的所决定的,开征消费税是为了引导消费方向,调节消费结构,抑制超前消费,为此消费税征税范围只限于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和稀缺资源消费品。凡购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都具有较高的消费水平,如果没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一般就不会发生应税消费品消费行为。这就决定了应税消费品的购买者不能要求用减免税方式来满足其超前消费的需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消费税不存在给予减免税的照顾问题。

租赁房屋要比无偿使用节税

一位朋友问我用自己的住房办公司如何缴房产税?原来,他最近和两个人办了一家咨询公司,员工只有5人,为节省费用,用自家的住房注册了办公地点。在公司登记成立后,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税务人员发了一张下月需要缴纳税款的申报表,其中房产税使他大吃一惊,因为税款预计高达16800元。他抱怨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就10万元,办理各种登记已经花了5000多元,现在一分钱还没挣,就要缴纳16800元的房产税,公司还办得下去吗?房屋还是原来的房屋,以前一直都不缴税,怎么用它办了一个执照,每年就得给税务机关缴这么多的税?

经详细询问得知,朋友的住房在北京三环路附近,属于带跃层的顶楼住房,面积总计300多平方米,楼上为100平方米,购价达200万元。朋友在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时,按规定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供了房屋产权证书和购房发票,证明是用自有房产开办公司。

我向朋友解释,他原来的房产属于个人非营业用房产,按规定免缴房产税;而现在把它用来开公司,已经变成了营业用房,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把房 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需要按房产余值计算房产税。房产余值为房产原值减去30%计算,税率为1.2%。他的房产原值为200万元,则房产余值为140万元,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就是每年16800元。按他目前的做法,税务机关肯定要他缴这么多的税。朋友问我有没有办法少缴一点?我向朋友提了两个方案:

第一个方案,也是最佳的方案,是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我向他分析,他的房屋现在是属于公私合用,居住、开公司用的都是同一个房屋;公司就5个人,实际使用的面积也就是楼上两个房间,其他面积仍然是居住所用。因此,如果事先他和公司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将楼上面积按每月1000元租给公司使用,并用这个租赁合同向工商、税务机关办理登记,这样就可以减少房产税。因为按《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而且房产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个人,而不是公司。这样算来,他出租居民住房每年的收入为12000元,房产税按12%计算,每年仅需要缴纳1440元的房产税。

此外,还会带来其他好处:首先家庭每月多获得了1000元的收入,总计起来也不超过原房产税的数额;其次,公司支付的租金,可以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他刚刚办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要实施上述方案,涉及登记变更等麻

烦的手续,今年已经来不及了。

听完最后一句话,朋友刚刚舒展的眉头又阴云密布起来,甩出一句话:“你不是废话吗?到明年实施,也许公司活不到明年呢!”我又向他提了第二个方案。

第二个方案,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争取按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缴纳房产税。上面已经分析过,他的房产属于公私合用,公司实际使用的仅是楼上的面积。税法规定只对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其他用房不征房产税,税务机关执法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不会搞一刀切。如果按楼上面积来计算,所缴纳的房产税也会减少很多。朋友在购房时,楼上面积的价格比楼下面积便宜得多,总购价为40万元。按40万元的房产原值计算,每年需缴纳的房产税为3360元,仅为原来16800元的五分之一。

朋友听后问这样做税务机关会同意吗?我说只能去试试。后来朋友打电话告诉我结果:他向税务机关说明了真实情况,税务机关基本同意了第二个方案,让他写一个材料,列出公司实际使用的面积和原值,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确定。

我朋友的事例并不是特例,有一定的代表性。目前,随着自己创业的人士增多,各种公司的数量在猛增。许多公司在草创时期,因为人员少,业务量不多,为节省费用,加之对税收不熟悉,往往只顾以最方便、最快的方式把工商执照办下来,直到纳税时才发现问题很多。比如,几个人办一个公司,约定有的股东以现金出资,有的股东以实物,包括设备、房产出资,很快公司办起来了。到纳税时,股东们会发现,接受房产出资还不如租入房产使用。原因就是房产成了公司的房产后,就需要缴纳房产税;如果是租赁,既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租金又可以在税前扣除。

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仍然有筹划的空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最大限度加以利用。比如,按规定,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往往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由此引申,不管公司规模有多小,不管是不是小税种,纳税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都需要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以免事后后悔。

企业合理避税中价格转移法的运用

价格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为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或劳务)定价的方法。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就是说,凡是发生财务关系、业务关系、行政关系的公司为了规避税收,均可采用这种价格转移方式来转让相互间的产品。这其中包括产品销售价格、劳务的转让定价、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有、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借贷款利息等。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转移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市场常规的交易进行纳税筹划。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下面简要介绍几种主要做法的具体运用:

(一)货物的转让定价集团公司利用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等往来,通过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等内部作价办法,将收入转移到低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而把费用尽量转移到高税负地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从而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公司整体税负的目的。

例一: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公司A,将一批建材产品销售给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其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产品销售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额为136万元(800×17%),实现利润额为200万元。A、B两企业均无享受特殊税收优惠,所得税率均为33%,增值税率均为17%。

未进行价格转移避税筹划,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17%-136=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340,000+660,000+3,000=1,00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做法:A公司将产品以85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企业C,然后由C公司再将产品以1,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B公司,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A、C两公司应纳的各税如下:A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850×17%-136=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850-80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850×0.3‟=2550(元)?应纳各税合计=85,000+165,000+2,550=252,550(元)

C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增值税税额=(1,000-850)×17%=25.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850)×15%=22.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应纳各税合计=255,000+225,000+3,000=483,00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销售上述建材产品,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增值税额=8.5+25.5=3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2.5=39(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2,550+3,000=5,550(元)?合计应纳各税=34+39+5,550=735,550(元)

上面两方案比较,可以明显地看出,由于两个企业的所得税率相差悬殊,有必要利用转让定价的方法,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虽然有些税种(如印花税)是多交了,但却降低或减轻集团整体税负水平,经计算采用价格转移法避税税额为267,450元(1,003,000-735,550)。

运用上述方法避税时应注意,如果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

(二)劳务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之间除了上面所述的材料和产品贸易往来外,还会经常相互提供各种劳务服务。其做法同货物的转让定价基本相同,并且比货物的转移定价的做法更方便。关联企业之间可以利用提供劳务服务的内部作价方式来实现利润的转移,达到减轻整体税负。

例二:设立于广州市区的某建筑公司A,承接设立于惠州市的B企业的一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其建筑安装工程总收入为1000万元,工程成本费用为800万元,实现利润为200万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不进行纳税筹划,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33%=66(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660,000+3,000=963,000(元)

纳税筹划做法一: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后,以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合同,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3%=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5%=30(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300,000+300,000+3000=603,000(元)

上面两做法相比,第二种做法不仅比第一个做法少交税额为360,000元(963,000-603,000),并且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筹划做法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承包工程合同,A公司在承接工程过程中支付了各项成本费用为15万元,然后将上述建安工程的大部分工程量以980万元,转包给其在深圳特区设立的一关联建安公司C,假定C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应纳各税如下:A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1,000-980)×3%=6000(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00-15-980)×33%=1.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1,000×0.3‟=3,000(元)?合计应纳各税=6,000+16,500+3,000=25,500(元)?应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纳税人为C公司)

C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如下各税:?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980×3%=29.4(万元)(由A公司代扣代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980-800)×15%=27(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980×0.3‟=2,940(元)?合计应纳各税=294,000+270,0000+2,940=566,940(元)

价格转移避税筹划后,A、C两公司承接上述建安工程,应纳各税合计为:?应纳建安营业税税额=6000+29.4=3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65+27=28.65(万元)?应纳印花税税额=3,000+2,940=5,940(元)?合计应纳各税=30+28.65+5,940=592,440(元)

经过避税筹划后,上述建安工程项目少交税额为370,650元(963,000-592,440),由于企业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同样不会怕被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调整。

(三)管理费用的转让定价现行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分摊给下属公司负担;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向总机构支付同本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同时,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有管理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参照文件,并附有会计师的审查报告,但是税法没有具体规定支付标准,这给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相应的空间。

避税做法:集团公司为了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没有按合理标准来分配管理费用,而是对高税率子公司多分配费用,对低税率子公司少分配费用,使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四)有形资产的租赁转让定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了实现优势互补,企业之间经常发生生产经营设备等有形资产的租赁行为。这就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关联企业通过制定内部租赁价格(即租金价格),也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和减轻税负的目的。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租赁业务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有三种方法:①利用自定租金进行筹划,如在高税率地区的公司借入资金购买机器设备,以最低价格租给低税率地区的关联企业,后者再以高价租给另一个高税地区的企业获取较高利润;②利用售后回租筹划,设备可以提取折旧,承租方还可以在利润中扣除设备租金的好处。③利用多个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例三:珠海经济特区一外商投资公司B,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其国外母公司A租用价值500万美元的资本设备,合同规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费,租期为8年,期满后设备归于B公司所有。这种租赁形式表面上看来比较优惠――子公司亦称该设备贷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贷款利率,因此按我国税法规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税,但经过继续调查发现,母公司向该B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递减的方式,第一年为25%,第二年为15%等,租赁期年平均租金率为8.68%,超过了同期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这种利用有形资产租赁业务规避税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国企业中并不少见。

(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商标、商誉、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产权。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单一性和专有性的特点,转让价格没有统一的市场标准价格可供参照,其转让定价比货物及有形资产更为自由、灵活和方便,转让价格亦可包含于被转让的设备款之中,由于其价格的确定存在着极大的困难,我国没有收费的明确规定,而且由于其专有性,无可比市场价格,其价格的确定更是难以掌握,这就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转让费转让定价,来调节其利润,以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但是如果是国内企业将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设备里面,则应考虑国家对出售固定资产征税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

(六)资金的转让定价资金的价格表现为贷款或借款的利息。关联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其内部结算银行发生借贷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总公司对分公司进行贷款。作为关联企业之间的一种投资形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关联企业中的子公司,以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报酬,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而支付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关联企业间可以通过贷款中的转让定价方式来转移利润。这样,总公司就可通过对税率高的分公司实行高利率贷款的政策,而对税率低的分公司实行低利率贷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润从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以减轻整体所得税税负。

例四,关联企业的一方为了增加关联企业的另一方的盈利,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少收或不收利息,减少企业生产费用,以达到盈利的目的;相反,为了造成关联方亏损或微利时,可以以较高的利率收取贷款利息,提高其产品成本。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比较宽裕或利润较多或贷款比较通畅,由于其税负较重,往往采用无偿提供贷款或采取预付款的方式给关联企业使用,这样,这部分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全部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来负担,增加了成本,减少了企业负担。但必须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的,税务机关可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从我国具体情况看,由于长期存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各部门间盈利水平及税收待遇存在很大差异,运用价格转移避税的基本方法,转让定价的机会和可行性的程度都比较大。但是,在运用上面案例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清楚税法的有关规定,以免误入禁区。

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关联企业的税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以及当地税务机关对相关税务事项的认定标准及做法也值得关注。

工薪阶层缴纳个税筹划评析

“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酝酿开征”„„近段时间以来,有关税的话题纷至沓来。作为一个普通的工薪阶层,每月收到工资单,看到代扣代缴的税款,自己到底纳了哪些税、纳了多少税、如何合理避税等等,也就成了最想了解的投资理财的必修课。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显示,目前个人所得税成为纳税人最为关注的税种。

一个人从参加工作到退休,到底要缴多少税呢?一位长期与税务打交道的某企业财务部门的老同志算了一笔账。

假设张先生25岁参加工作,每月工资平均收入4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平均1.2万元。他30岁时存款达到20万元,花费30万元买了普通住宅一套,贷款20万元;35岁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车,贷款10万元。那么到60岁退休要缴纳什么税?税款金额是多少呢?

个人所得税是与工薪阶层联系最为紧密的一个税种。从我们拿到工资的第一天起,就与它结下了不解之缘。其实,个税征收远不只针对工资一项,按税法规定,目前个人取得的11类 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等。

那么,案例中的张先生一生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19余万元:工资和年终奖从参加工作到退休的需缴税

我国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个人当月所有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减除一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费用标准暂按8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计算。

张先生每月工资平均4000元,每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800)×15%-125=355(元);一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55×12=4260元)。按照国家颁布的最新年终奖计税规则,张先生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12=1000(元),12000×10%-25=1175(元)。全年共缴纳个人所得税:4260+1175=5435(元)。

按张先生每年的工资、奖金收入为6万元计算,从开始工作到退休的35年中,他总共有

210万元的收入。而这35年中他总共要缴纳的工资和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达到19.0225万元。

1万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

钱存在银行会产生利息,买股票会有分红,而利息和分红同样也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都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即我们通过利息和分红取得的收入中有20%的比例上缴了国家。

假定张先生从35岁到60岁之间在银行一直有10万元存款,按照目前银行3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3.24%计算,那么他在这25年间将获得利息收入8.1万元,而同时要缴纳利息税1.62万元。假定张先生一生中有10年时间投资了股票,根据目前一个平均的标准,张先生每年要缴纳的分红派息所得税大概为100元,那么10年他就要缴纳1000元。总之,张先生仅利息税和分红派息所得税共要缴纳17200元。

1万元:偶然所得税

当前,我国的彩票事业蒸蒸日上,足彩、福彩、体彩应有尽有。如果哪天你一不小心中了大奖,奖金则属于偶然所得,也是要缴偶然所得税的。目前我国对此的税收政策是: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按每次收入额的20%征收。

其他税收

与住房有关的契税、购买私家车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投资股票或与合作有关的印花税等,这些税种像张先生这样的工薪纳税人基本上都会涉及。另外还有一些与张先生密切相关但还未正式征收的税种。如燃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等,这三大税种一旦出炉,对纳税人来讲,无疑又是一笔不轻的负担。

第二篇: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案例分析解题思路

第五章

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5-1

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3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1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112万元;乙企业每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9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率为4%。

分析要求:分别采用增值率筹划法、抵扣率筹划法和成本利润率筹划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案例5-1解题思路

1.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

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2.该企业不含税抵扣率(R)=210÷300=70%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70%)小于平衡点的抵扣率(76.4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3.该企业不含税成本利润率(R)=(300-210)÷210=42.86%

当企业的实际抵扣率(42.86%)大于平衡点的抵扣率(30.77%)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案例5-2

某商场分别于元旦和春节推出大减价活动,商场的所有商品在活动期间一律七折销售,分别实现287万元和308万元的含税销售收入,该商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

分析要求: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对让利损失的补偿效应。

案例5-2解题思路

假设销售商品的不含税采购成本为C

未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70%÷(1+17%)-C]×17%+[(287+308)÷70%÷(1+17%)-C]×33%

=123.50-0.17C+239.74-0.33C

=363.24-0.5C

折扣销售的税负

=[(287+308)÷(1+17%)-C]×17%+[(287+308)÷(1+17%)-C]×33%

=86.45-0.17C+167.82-0.33C

=254.27-0.5C

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363.24-0.5C-254.27+0.5C=108.97(万元)

该商场折扣销售的损失=(287+308)÷70%×÷(1+17%)×30%=217.95(万元)

因此,该商场折扣销售所降低的税负能够补偿折扣销售损失108.98万元

案例5-3

某企业为工业企业,欲出售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的账面原值为200万元,已提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10万元。

分析要求: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分析该企业应如何确定设备销售价格的范围?

案例5-3解题思路

根据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的相关方法,由R=

(S-P)÷P和平衡点升值率R=1.92%,可得出如下计算公式:

(S-200)÷200=1.92%

S=203.84(万元)

因此,从增值税税负的角度来看,当S大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越高越好;当S小于203.84万元时,销售价格尽量不要超过设备的账面原值。

案例5-4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6%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33元、103元、100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4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3÷133=77.44%<80%,应当选择B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133=75.19%>71%,应当选择A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案例5-5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企业某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

案例5-5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R=3%×(1+17%)÷17%=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

案例5-6

某装饰材料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装饰材料的销售业务,同时又承揽一些装饰装修业务。某月该企业对外销售装饰装修材料获得含税销售收入14万元,增值税税率为4%;另外又承接装饰装修业务获得劳务收入5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还是采取混合核算?

案例5-6解题思路

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时

应纳增值税=14÷(1+4%)×4%=0.54(万元)

应纳营业税=5×3%=0.15(万元)

应纳税额=0.69(万元)

当混合核算时,应合并缴纳增值税。

应纳税额=(14+5)÷(1+4%)×4%=0.73(万元)

因此,该企业应当采取分别核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可以减低纳税额0.04万元。

案例5-7

服装生产企业A委托棉线生产企业B加工棉线4吨,双方商定,如果采用经销加工生产,每吨棉线12

000元,供应棉纱5吨,每吨作价8

000元,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采用加工生产方式,每吨棉线支付加工费1

800元,供应的棉纱不作价,B企业电费等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为500元。

分析要求:A、B企业应当如何选择加工方式?

案例5-7解题思路

假设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税率17%)

(1)A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0×5×17%-12000×4×17%=-1360(元)

收回成本=12000×4=48000(元)

(2)A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1224(元)

收回成本=8000×5+1800×4=47200(元)

(3)B企业采取经销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2000×4×17%-500=7660(元)

收益额=12000×4-5×8000-7660=340(元)

(4)B企业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应纳增值税额=1800×4×17%-500=724(元)

收益额=1800×4-724=6476(元)

因此,从收益额(收回成本)和增值税税负综合角度考虑,A、B企业选择来料加工方式较为合适。

案例5-8

某生产性集团公司本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产品成本(不考虑工资费用和固定资产折旧)为200万元,进项税额为34万元,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该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案办理出口及退税。

方案1:该公司所属的生产出口产品的工厂采取非独立核算形式,集团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出口退税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2: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商品由集团公司委托其进出口公司出口,集团公司采用“免、抵、退”税办法。

方案3: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按出口销售价格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方案四:该集团公司设有独立的进出口公司,所有出口商品由集团公司按成本价卖给进出口公司,由进出口公司报关并申请退税。

分析要求:比较上述四种方案哪种税负最轻?

案例5-8解题思路:采用第一种即自营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本月应纳税额为:

500×(17%-15%)-34=-24(万元)

即应退税额为24万元。如果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应纳税额。

采用第二种即委托出口方式,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的计算结果与第一种方式相同。

采取第三种即买断方式,该集团公司将商品卖给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7%-34=816(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

75-51=24(万元)

从计算结果看,第三种退税方式退税额与前两种方式相同,但是,第三种方式下,该集团公司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要按应纳增值税的7%和3%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而这一部分并不退税,实际上增加了税负。

第四种方式也是买断方式,但利用了转让定价。该集团公司应纳税额为:

200×17%-34=0(万元)

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应退税额为:

500×15%=75(万元)

该集团公司实际可获得退税额为其独立的进出口公司的退税额与集团已缴税额之差,即75万元。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见,集团公司如果设有独立核算的进出口公司,集团可以采用转让定价方式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出口方式时可用买断出口;如果不能利用转让定价,企业应改“买断出口”为“委托出口”,即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再销售给进出口公司,而是委托进出口公司办理出口。这样,可以将出口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减少整个集团公司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而不用等着国家予以的退税,缩短了出口货物在退税总过程和“先征后退方式带来的时间差,从而可以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由于对出口货物不征增值税,出口企业就不必负担随之而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另外,由于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得到抵扣,是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兑现期提前,有助于企业加快资金周转。

第六章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6-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

案例6-1解题思路::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销售成套消费品,不仅可以扩大生产企业产品的市场需求,而且能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

(120+40+60+100+32+10+5)×30%=110.1(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30%=66(元)

可见,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44.1元,而且增值税税负仍然保持不变。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6-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6-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委托加工方式下:

(1)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2)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重120万元。

第七章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7-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

000万元。

分析要求: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1解题思路::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7-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

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

分析要求: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2解题思路::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7-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2002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双方议定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工程总造价为

000万元。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

250万元,市场价为2

500万元。

分析要求: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7-3解题思路::

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修缮、装饰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7-4

甲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3年1月份,甲公司按照乙公司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500万元,增值税额85万元,该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7%、教育费附加3%)。

方案1:租期10年,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租金总额1

0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方案2:租期8年,租赁期满,甲公司将设备收回,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租金总额800万元,乙公司于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选择哪种方案可以降低营业税税负?

案例7-4解题思路::对于融资租赁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按税法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本案例中,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

000÷(1+17%)×17%-85=60.3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0.30×(7%+3%)=6.03(万元)

由于缴纳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

000×3÷10

000=0.30(万元)

甲公司获利=1

000÷(1+17%)-500-

6.03-0.30=348.37(万元)

对方案2,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585÷10×2=117(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800+117-585)×5%=16.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6.60×(7%+3%)=1.66(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8年后,甲公司获利应该是:

800+200-585-16.60-1.66=396.74(万元)

可见,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令800+x-585-16.60-1.66=348.37(万元)

解得,x=151.63(万元)

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51.63万元时,甲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将以上两套租赁方案与承租方分别洽谈,按照对方提供的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然后再计算税负的高低来比较其优劣。此外,对上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由于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而计算销项税额则按年分别计算,是否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应根据各个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的不同情况而定。在进行筹划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考虑与之相关的各个因素,最终作出合理选择。

第八章

关税税务筹划

案例8-1

某钢铁企业急需进口一批矿石,在可供选择的进货渠道中有两个国家:一是澳大利亚,一是加拿大。如果进口需求为20万吨,从澳大利亚进口优质高品位矿石,其价格为20美元/吨,运费20万美元;若从加拿大进口较低品位的矿石,价格为19美元/吨,由于其航程是澳大利亚的两倍,运费及其杂费为55万美元。该矿石的进口关税税率为30%。

分析要求:该钢铁企业应从哪一国家进口矿石?

案例8-1解题思路

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20+200000=420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200000*30%=1260000(美元)

从加拿大进口矿石的应纳关税:

完税价格=200000*19+550000=4350000(美元)

应纳关税额=4350000*30%=1305000(美元)

因此,该钢铁企业应从澳大利亚进口矿石,一方面降低了购进价款150000美元,另一方面节减了应纳关税额45000美元。

案例8-2

某外贸进出口企业主要从事进口某国际知名品牌洗衣机的销售,年销售量为10

000台,每台国内的销售价格为5

000元,进口完税价格为3

000元,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该企业管理层提出议案:在取得该品牌洗衣机厂商的同意和技术协作的情况下,进口该品牌洗衣机的电路板和发动机,进口完税价格为整机价格的60%,假定适用进口环节的关税税率为15%。其他配件委托国内技术先进的企业加工,并完成整机组装,所发生的成本费用为进口完税价格的50%,购进配件及劳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分析要求:该管理层议案的经济可行性。

案例8-2解题思路

直接购进整机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20%=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0)*17%=612(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0-612=788(万元)

购进部件及其组装的税负与收益:

应纳关税额=1*3000*60%*15%=27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3000*60%+270)*17%=351.90(万元)

国内组装的应纳增值税=1*3000*50%*17%=255(万元)

收益额=1*5000-1*3000*60%-270-351.99-1*3000*50%-255=823.01(万元)

因此,作为管理层应当选择从国外购进部件并在国内组装方式,虽然购进成本比整机方式上升300万元,但支付的税额比整机方式下降了335.01万元,降低的税负抵减购进成本的上升后,增加收益额35.01万元。

第九章

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案例9-1

某企业在2004年先后进同样数量的货物两批,进价分别是400万元和600万元。2005年和2006年各售出一半,售价均为75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要求:纳税人如何利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

不同的计价方法对企业的纳税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2)

如果2005年企业是正常纳税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缩小,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后进先出法。

则:企业2005年所得税额=(750-600)×33%=49.5(万元)

企业2006年所得税额=(750-400)×33%=115.5(万元)

(3)

如果2005年企业是免税优惠期,应使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以充分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存货计价适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下可以免税115.5万元,后进先出法下只能免税49.5万元。

案例9-2

设在深圳的某生产性中外合资企业,1999年9月13日成立,经营期15年。中外双方各持股50%。2000年开始生产,同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公司2000至2005年的税后利润均未分配,金额分别是800万元、1

200万元、1

000万元、1

300万元、1

500万元、4

600万元。2006年,外国投资者决定从历年税后的未分配利润中拿出1

500万元进行再投资。外国投资者按期申请退税,并提供有关证明。地方所得税免征。

分析要求:为该外商投资者筹划几种再投资方案,并分析哪种方案最节省税款。

答案要点:

依据有关规定,该合资企业所得税税率15%,自获利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再投资的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退税率100%。

年份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外商当年

分配利润额

(万元)

400

600

500

650

750

2300

假如外国投资者未能提供再投资利润所属的证明,税局就按照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商的部分,从最早2000年开始推算。

1500万元的再投资利润所属分别是:2000年:400万元;2001年600万元;2002年500万元。据此计算再投资退税额。但是因为2000年、2001年属于免税期未缴纳所得税,故不需退税。2002年属于减半纳税期。

再投资退税额=500÷{1-7.5%}×7.5%×100%

=40.54(万元)

(2)假如投资者能提供再投资利润属于2002-2004年获得的,因为均按照15%征税,就可以多退税。

再投资退税额=1500÷{1-7.5%}×7.5%×100%=121.62(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多享受再投资退税额81.08万元。

案例9-3

国内某企业甲出资500万元与某一从事制药工业的经营期12年的外商投资企业乙进行联营。乙企业1995年开始获利,且当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乙企业1999年、2000年、2001年均盈利。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企业所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0%,地方所得税全免。2003年、2004年,甲每年从乙企业分回利润90万元。

分析要求:企业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减轻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由于2003年是乙企业的减半纳税,实际适用所得税税率为15%。按规定,其享受的优惠的部分应视同已经缴纳。因此,当甲企业得到从乙分来的90万元利润时,尽管该部分利润在乙企业仅缴纳了15%、15.88万元的所得税,在甲要缴纳30%的所得税,但甲企业享受了22.69万元的税收饶让优惠。

(2)2004年乙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按正常税率纳税,实际适用税率是30%,企业实际纳税38.57万元,在A却要缴纳42.43万元的所得税。由于享受地方所得税减免的优惠,勿需补税,但只能享受3.86万元的税收饶让。

投资方企业选择处于减免税优惠期或得到特殊税收优惠的联营企业进行投资,分回利润时,可享受税收饶让优惠。

案例9-4

某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决定于2004年新上一个生产线并对企业进行相关的技术改造。在拟投资的新项目中,公司拟花费1

200万元购买某设备。公司的盈利情况如下表所示(假定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总额相同、地方所得税全免)

公司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税前利润

400

600

200

600

分析要求:企业如何利用购买设备进行税务筹划?

答案要点:

(1)购买国产设备

因为公司从2000年开始盈利,则2000年、2001年公司免缴所得税,2002年-2004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公司2004年应纳所得税=1200×30%×50%=180(万元)

公司2005年应纳所得税=1600×30%=480(万元)

按照规定,允许公司将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设备购置款底40%。因此,企业若选择2005年购买国产设备,480万元的设备购置款可从2005年比2004年新增加的300万元所得税中抵扣,余额可从2005年开始的五年内用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加的所得税额中抵扣。

则,公司2005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80万元。

(2)假如公司购买国外设备,2005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480万元。

第十章

其他税税务筹划

案例10-1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0

0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6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4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5

6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

600万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该如何对此进行税务筹划,以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负担最小化。

答案要点:

(1)不分开核算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10000-5600)÷5600=78.57%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10000-5600)×40%-5600×5%=1480(万元)

(2)分开核算时,普通住宅:增值率=(6000-3000)÷3000=10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6000-3000)×40%-3000×5%=105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4000-2600)÷2600=53.85%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000-2600)×40%-2600×5%=430(万元)

通过计算发现,发现分开核算和不分开核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相同。原因在于: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100%,超过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进一步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房价或提高房屋质量、改善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在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

案例10-2

朱先生在武汉市有一套私人住宅,市价8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25万元。已经居住满三年零九个月。这时因工作调动,需要出售其原有住房。

分析要求:朱先生售房的时间有几种选择,应该何时售出才可能减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义务?

答案要点:朱先生至少可以选择两种时点转让住房:

(1)现在出售。

增值额

80-25=5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55/25×100%=220%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

=(55×60%-25×35%)×50%=12.125(万元)

(2)一年零三个月后出售。朱先生的住房已经住满五年,在其出售时可享受免缴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即其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零。

显然,如果朱先生现在马上出售该住房,就只能享受减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如果再等一年零三个月出售该套住房,便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可以使得朱先生减少12.125万元的纳税义务。

案例10-3

双嘉门窗厂与某建筑安装企业签立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双嘉门窗厂受安居建筑安装公司委托,负责加工总价值40万元的铝合金门窗,加工所需原材料由双嘉门窗厂提供。双嘉门窗厂共收取加工费及原材料费共计25万元。双嘉门窗厂提供零配件,价值10万元。

分析要求:双嘉门窗厂应该如何进行税务筹划,以尽量减轻印花税的纳税负担?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双嘉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25+10)

×

0.5‰

0.0175(万元)

(2)分开核算时

如果合同中将双嘉门窗厂所提供的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分别核算,则能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如,收取费用25万元,列明其中加工费为10万元,原材料费为15万元。

则振兴铝合金门窗厂交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

(10×0.5‰)

+(15×0.3‰)+(10×0.5‰)

=0.0145(万元)。

由于分开核算,企业少纳税30元。

案例10-4

某煤矿2005年6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计350万元。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为0.05%,仓储保管合同的税率为0.1%。

分析要求:该煤矿应该如何就缴纳印花税进行筹划,可以减少多少税额?

答案要点:

(1)未分开核算时,因未分开记载金额,应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0.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

应纳印花税税额

350

×

0.1%

0.35(万元)

(2)分开核算时,假定运输合同列明,含货物运输费30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则:

应纳印花税税额=(300

×

0.05%)+(50×0.1%)=0.2(万元)

企业通过简单的税务筹划,使得订立合同的双方均节省1500元税款。

案例10-5

赵先生在儿子结婚时准备送其一套住房。一种方案是赠其现金40万元,让他自行购买一套110∽130平方米的新房;二是把一套市价30万元的现房赠送给他儿子,但是,在是否办理房产证转移手续上犹豫。契税的适用税率是5%。

分析要求:请为赵先生出谋划策,以最大限度减轻其交纳契税的负担。

答案要点:

赵先生赠送市价一套30万元住房,适用5%的税率缴纳契税,则该男士或其女儿要支付的契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

×

5%=1.5(万元)

假如并不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则就可以节省1.5万元的税款。

第三篇: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由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发展趋势的看好,个人所得税的避税方法对每一个纳税义务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里我们系统地介绍了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利用附加减除费用、利用分次申报费用、利用境外扣除费用、利用捐赠抵减、利用账面调整、利用资产处理、利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等八种避税筹划法的案例。个人所得税直接涉及到个人自身利益,个人避税的主观愿望必将十分强烈。这里正是符合个人的这一需要,为纳税人提供了许多参考。同时,科学的例证也能有效地避免逃税行为的发生。

利用纳税人身份认定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两种。居民纳税义务人就其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明显,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将会承担较轻的税负。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如果在一个纳税里,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日的,简称“90天规则”,将不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牢牢把握这个尺度就会避免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而仅就其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利用附加减除费用的避税筹划案例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465-825=640元

后者比前者节税640元。

利用分次申报纳税的避税筹划案例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谅按次计算征税的。由于扣除费用依据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从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利益的角度看,准确划分“次”,变得十分重要。

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设计装横,完成后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劳务报酬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缴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某人在一段时期内为某单位提供相同的劳务服务,该单位或一季,或半年,或一年一次付给该人劳务报酬。这样取得的劳务报酬,虽然是一次取得,但不能按一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假设该单位年底一次付给该人一年的咨询服务费6万元。如果该人按一次申报纳税的话,其应纳税所得额如下:应纳税所得额=60000-60000×20%=48000元

属于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应按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其应纳税额如下:应纳税额=48000×20%×1+50%=14400元

如果该人以每个月的平均收入5000元分别申报纳税的话,其每月应纳税额和全年应纳税额如下:每月应纳税额=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应纳税额=800×12=9600元

14400-9600=4800元

这样,该人按月纳税可避税4800元。

利用扣除境外所得的避税筹划案例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走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准予扣除的税额?请看以下案例:例:某中国纳税人,在B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工资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全年应纳税额=75×12=900元

抵减限额=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该人已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低于抵减限额,可以全部抵扣,在中国只需缴纳差额部分500元5700-5200即可。如果该人在B国已缴纳5900元个人所得税,超出抵减限额200元,则在中国不需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出的200元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的B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利用捐赠抵减的避税筹划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应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利用账面调整的避税筹划案例

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账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差额,将账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在调整时,有些企业纳税人由于不懂调整公式和方法,任凭征管人员调整,更谈不上利用调整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这里就是通过举例,让避税者掌握如何调整,并通过调整的机会为企业避税服务。

1.审计营业收入账户,发现该年取得国债利息为1万元。从国内企业取得投资分回已税利润9万元,按税法《细则》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分回已税利润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

2.审计营业外支出账户,发现该年支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万元。

3.审查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发现,企业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短于规定年限,经计算本年多提折旧8万元。

4.企业基本建设工程领用企业商品产品没有作为收入处理,经计算该部分利润额为5万元。

根据上面审计结果,该企业所得调整额为:调减额=l+9=lO万元

调增额=2+8+5=15万元

第二,计算弥补亏损额。

1994年弥补以前亏损额=55-2=53万元

第三,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汇算所得税。

1994年应纳税所得税额=200+15-10-53×33%=50.16万元

汇算应补所得税额=50.16-45=5.16万元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案例责任编辑:飞雪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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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消费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1.2月8日,宇丰汽车厂以20辆小汽车向宇南出租汽车公司进行投资。按双方协议,每辆汽车折价款为16万元。该类型汽车的正常销售价格为16万元(不含税),宇丰汽车厂上月销售该种小汽车的最高售价为17万元(不含税)。该种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汽车厂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信义公司采取多样化生产销售策略,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组成的礼品套装进行销售。2012年6月,该厂对外销售700套套装酒,单价100元/套,其中粮食白酒、药酒各1瓶(若单独销售,粮食白酒30元/瓶,药酒70元/瓶)。假设此包装属于简易包装,包装费可以忽略不计,那么该企业对此销售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3.某粮食白酒生产企业甲委托某酒厂乙为其加工酒精10吨,委托方甲企业提供粮食,成本为800 000元,委托加工的加工费为72 000元,缴纳增值税12 24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受托方乙企业无同类酒精销售价。甲企业将收回的全部酒精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150吨,每吨不含税售价50 000元,当月全部销售。计算委托加工方式下甲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并提出纳税筹划方案以降低甲企业的税负。

4.红叶卷烟厂是一大型卷烟生产企业。2013年3月接到一笔7000万元,计2 000标准箱的卷烟生产订单,原材料(烟叶)价格1 000万元。如何生产这批产品,公司管理者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全部卷烟各生产流程均由企业自行完成;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 700万元。第二,委托其他企业将烟叶加工成烟丝,收回后本企业再进一步加工成卷烟;双方协议加工费680万元。加工烟丝收回后,红叶卷烟厂继续加工成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1 020万元。第三,全部生产流程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委托加工费用1 700万元。红叶卷烟厂收回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售价7 000万元。三个方案中,哪一个可为企业带来最大税后利益呢?(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利润没有影响,这里不做分析。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忽略不计。)

第五篇: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营业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减免税筹划

1.建筑业的免税政策

单位和个人承包国防工程和承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取得的收入,免缴营业税。“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

2.金融业的免税规定

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缴纳的营业税全部返还(先缴后退)。

3.保险业免税政策

农牧保险免税。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文化体育业的免税政策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

(2)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缴营业税。

(4)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免缴营业税。

5.服务业的免税规定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2)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4)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6.转让无形资产的免税政策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缴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缴营业税。

(3)为了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缴营业税。

7.校办企业,凡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可免缴营业税。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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