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快土地复垦整理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近年来,我区正确处理好土地保护和保障的关系,在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强化土地保护,认真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把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快中低产田改造,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维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缓解土地制约矛盾。××年以来,我区共有个项目进入省项目库统一管理,完成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个,改造中低产田亩,新增补充耕地指标亩,其中市级重点项目个,新增耕地亩,缓解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矛盾,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下一阶段,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现场会议精神,借鉴兄弟市、区的先进做法,一着不让抓好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工作,努力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保障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今年,我区计划落实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个,新增补充耕地指标亩。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加强。的贡献。今年,我区将对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进行单项考核,奖优罚劣,对完成年度任务成效显著、净增耕地面积较大的地方,进行奖励。四是全面调查。及时组织人员,对照××年调整完善的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中时间,以村为单位,对我区耕地后备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重点对老宅基地、低洼地、“四荒”地为主要内容的情况调查,全面登记造册,进一步充实区级土地复垦开发项目储备库,争取列入省级项目库。在此基础上,围绕实现本地区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及时制订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年度规划。
二、改变思路,科学安排,统筹发展。近年来,我区部分地方在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过程中存在思想误区,片面注重数量,忽视了生态保护。为此,我区将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注重复垦项目实施区内地理环境的改善,走出过去“填塘没沟”的误区,强化农田整理,保护原有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一是坚持土地复垦与河道清淤相结合。今年是河道整理开发的最后一年,我区需整治的河道达公里。我区借鉴靖江市土地复垦开发与河道清淤相结合的思路,重点抓好××万寿废弃地复垦和农发区农田整理等利用清淤弃土作为土源项目的实施,做到“疏浚一条河道、复耕一块土地、改变一片面貌”。通过整理,预计新增耕地多亩。二是坚持土地复垦与窑业用地整理相结合。我区将结合砖瓦窑业清理整顿工作,对部分挖废地进行复垦,重点抓好××奋壮村的废弃地复垦项目,预计将新增耕地亩。三是坚持土地复垦与中低产田改造相结合。重点抓好项目区的平整田地,格田成立,做好沟、渠、路、村、闸的配套建设,建成高标准的农业示范方。共实施农田整理项目个,整理面积亩,新增可耕地亩。四是坚持土地复垦与村庄整理相结合。我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一些比较容易利用、投入成本较少的各类废弃地已大部分得到开发利用,剩下的土地后备资源主要集中于村庄整理。我区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开展试点,逐步推开,并将作为我区今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主要方向。
三、强化管理,规范操作,提高实效。为实现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从数量型向质量型的转变,我区将根据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要求,坚持高标准、高质量,对项目的申请、论证、立项、批准、实施、验收等各个过程全面把关,全程管理。一是严把项目立项关。组织人员现场督查,对每个土地复垦开发整理项目的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进行评估,反复论证,保证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环境适宜性、开发可行性。对于那些开发利用后可能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后备资源,坚决不去利用,特别是历史上留下来的一些调节生态环境的湿地坚决不去破坏;对一些有利于防洪、泄洪的后备资源坚决不予立项,真正做到复垦一片、开发一片、保护一片、显效一片、带动一片。二是严把项目实施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我区将严把复垦质量关,组织区国土部门和农林部门的技术人员,对照项目实施标准,按照操作规程,认真搞好技术指导、现场指导,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难点,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尤其是对利用废弃物回填而引发新污染的行为予以坚决制止。三是严把项目审核关。
第二篇: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附件2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2001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02和2003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04]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
为制订《办法》,部从2002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 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2003年10月,部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规处和耕保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又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04年,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总结了各地的成功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规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根据国务院28号文和部128号文件精神,部再次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核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对象,即: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考核对象;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考核对象;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
(二)关于考核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主要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之所以要将补充耕地的资金来源作为占补平衡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一些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对于农民建房涉及到的补充耕地资金问题,是一些地方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补充耕地资金未做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85号)的有关要求,明确:农民建房的补充耕地资金可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此外,按照国务院28号文关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同的项目;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考核标准和方法
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必须对考核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结合考核内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考核标准,主要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经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该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从近年来开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况看,个别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还存在补充耕地数量未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或补充耕地质量不高,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现象。为达到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办法》第二十条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实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有数万之多,工作量很大,为有序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从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登记,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实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况汇总通报等环节作出了程序规定,并对每一考核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必须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此,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对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或者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 二○○五年十一月
第三篇: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由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天津市地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二、三产业为主,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较快,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进行经济建设。为确保天津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需要在占用耕地建设经济项目的同时,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从而保证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历程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区域范围内,耕地在微观、局部不断被占用、补充及其他变化情况下,在对其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的可持续调控基础上,为满足区域对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需求,而做到的耕地生产力供求动态平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占”指的是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补”指的是通过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来增加耕地以补充因占用减少耕地的行为。“占”、“补”是互为因果的行为,因为耕地需要被“占”,为了总量平衡,所以必须要“补”;而因为规定要“以补定占”,所以被“补”的耕地质量和数量又决定了被“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第二,“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平衡:一是指耕地的数量平衡,即在保持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努力做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总量不减少。
这种数量平衡与不同地区耕地潜力、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人口构成等密切相连;二是指耕地的质量平衡,即在实现耕地数量平衡的前提下,保证新增耕地的生产能力等于或优于被占用耕地的生产能力,防止耕地质量衰退,确保耕地的总体生产能力。因此,耕地占补平衡应该是耕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综合平衡基础上的“质”“量”平衡。
在此基础上,一些专家提出了耕地的生态平衡,目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在实践中开展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2005年以前耕地占补平衡仅为耕地数量上的平衡,确保耕地红线,实现“占一补一”。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即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按等级进行折算,实现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实行。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包括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再一次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达到数量和质量均平衡的目标。
二、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问题
1.耕地占补平衡面临沉重压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津市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象逐年增多。近年来,每年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耕地大约在2500-4500公顷之间。由于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建设项目占用了
大量耕地,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储备速度难以跟上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并且建设项目一般位于城市周边,占用的一般是周围水利条件较好、土质较肥沃、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高等级耕地,随着耕地占补平衡内涵的扩大,要求实现占补的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压力进一步加大。
2.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近些年为了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天津市深入挖潜耕地后备资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各涉农区县,对全市域内耕地后备资源地块逐个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现状适宜开发、群众基础较好的地块,均已设立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整治,未开发的后备资源也由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限制、施工难度过大、投资过高、地块分布零散且单个地块面积较小等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整治。天津市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已接近枯竭。
3.补充耕地指标数量有限,质量有待提高据了解,目前天津市储存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数量上十分紧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新区城市化进程较快,经济发展迅速,自身储存的补充耕地指标有限,很多都需要其他区县提供,很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自我平衡;远郊五个区县储存有一些指标,除了要满足自身占补平衡,还要为国家、市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区县的一些建设项目提供占补指标。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是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耕地整理以及废弃地复垦利用等,但这些土地多处于低洼易涝、土壤、水热、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区位和耕种条件较差,整治后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初步测算,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在国家质量等的7等至11等之间,其中以9等地为主,中等耕地居多,总体上与被占用高等级耕地也存在着差距。
4.补充耕地的方式单一我国提倡“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但相比土地整理和复垦而言,土地开发周期较短,新增耕地率高,新增耕地成本相对较低。2010年以前在补充耕地土地整治工作开展中大多为土地开发,对土地整理的积极性低。随着耕地后备资源的逐渐枯竭,2010年以后逐步向土地整理转变,但是由于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低,大约在3%到10%之间,土地整理折算到新增耕地上成本很高,推进土地整理难度很大。
三、对策建议
1.源头控制,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一方面是全面推进各类建设集约节约用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考虑利用荒地、劣地、山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另一方面在建设项目预审阶段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2.加大投入,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提高建设单位补充耕地的成本,要求支付足额的耕地开垦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补充高等级耕地,严防资金闲置滞留和挪用;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应充分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确定项目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实施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将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低等级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利用耕作层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严防弄虚作假、占优补劣等现象。3.京津冀一体化,统筹补充耕
地指标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京津冀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稀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更好地执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充分利用天津市的耕地开垦资金,大力整改和提升一体化区域内的耕地,以保证整体生产力的提高,达到京津冀一体化范围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四篇:耕地占补平衡培训讲义
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申报、验收的
相关要求和操作程序
蕲春县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
二00六年十一月八日
一、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
(一)立项的审批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的市(州)国土资源局 〃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权限:
(1)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下(含40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发未利用地40公顷以上60公顷以下(含6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3)开发未利用地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600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4)开发未利用地60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批准。
(二)项目立项申报资料 〃目录;
〃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文件; 〃项目立项呈报表;
〃项目实施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附件:
(1)相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或者由相关部门专家的评审论证意见;
2(2)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开发的批准批复;(3)其它必须或者需要附具的文件或者材料;(4)群众对土地权属及其调整方案的意见。〃附图:
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斑图;
比例尺不小于1:5000的规划设计图; ※资料组织结构
申报资料按照文字、表格、附件、图件顺序排列。
(三)项目立项的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遵循限制土地开发,鼓励土地复垦和整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开发整理。
1、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项目立项经过可行性、必要性的充分论证;
3、申报资料的图、表、文字前后一致;
4、项目区位置、边界、地类、图斑等清晰;
5、项目申报地类与实地一致,申报地类与实地地类的有出入的,必须附具充分的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的,须附具土地利用变更资料;
6、项目的控制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7、项目的规划设计实事求是,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及验收的要求;
8、申报项目没有与国家投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等重叠;
9、项目区没有地质灾害和其它重大安全隐患;
10、其它。
(四)项目立项的其它要求(鄂土资文[2005]201号)
1、涉及河滩地、湖滩地、水库滩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批准权的水利部门同意滩地开发的明确意见。河滩地开发应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实施不影响行洪、泄洪以及项目区不属于引洪范围或在洪水位线以上等情况的说明;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水利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退田还湖规划范围的意见。
(2)湖滩地开发项目要有县级以上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于湿地保护区、未纳入湿地保护规划的明确意见。
(3)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同意开发的文件。
2、河流裁弯取直土地整理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弯取直必要性、可行性等的论证意见;
(2)县级水利部门关于河流裁弯取直不影响引洪、泄洪等情况的说明,并有同意裁弯取直的明确意见;
(3)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3、水毁耕地土地复垦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1)现场踏勘确认为水毁耕地的明确意见;
(2)县级农业和水利部门出具的耕地水毁的证明意见;(3)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籍变更登记资料;(4)项目申报单位承诺项目复垦后不再被水毁的明确意见及采取的有效措施;
(5)需要修复或巩固河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落实修复或巩固河堤的具体措施;
(6)申报单位提供土源保障的情况说明。
4、迁村腾地搬迁户较多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实际搬迁5户以下(含5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和承诺顺利搬迁的意见,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2)实际搬迁5户以上、20户以下(含20户)的,由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政策及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3)搬迁20户以上、70户以下(含70户)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搬迁方案、搬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不低于国家及省规定标准)的意见、县级人民政府落实配套资金、配套政策和保证顺利搬迁的承诺函,搬迁户同意搬迁的意见和搬迁协议;
5(4)搬迁超过70户以上的,需单独行文请示。
5、迁村腾地土地整理项目中涉及到的林地开发部分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零散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可予立项;
(2)土地利用现状图为成片林地,现场踏勘确认为房前屋后残次林地,未纳入林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可予立项;现场踏勘为成片林地的,不予立项。
6、苇地开发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县级水利部门出具的苇地开发不影响引洪、蓄洪等明确意见的文件。
(2)项目申报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出具的苇地不属于湿地、未纳入湿地保护区,同意开发的文件。
7、地貌类型为丘陵、山区的项目的立项应具备如下条件:(1)土地开发项目的坡度原则上不超过15度;
(2)坡度超过15度到20度的项目,由县级水利部门提供保持水土、防止水土流失的意见和措施,并从严控制立项;
(3)坡度超过20度到25度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4)坡度超过25度的项目,不予立项,严禁开发。
8、申报牧草地开发项目的立项,应有县级以上牧草地主管部门出具牧草地为废弃牧草地并且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9、1987—1995年第一次土地详查时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 6 图、图斑图为林地,土地利用现状已不是林地项目的立项条件:
(1)现场踏勘认定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确实已不是林地的意见;
(2)土地利用现状已做地籍变更登记的;
(3)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确认项目区已不是林地并同意开发的明确意见。
10、土地利用现状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规划用途为林地、园地的立项条件: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该规划批准机关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2)其它相关专项规划确定为林地、园地用途的,由审批该规划的相关部门出具同意荒草地等未利用地开发为耕地并修改相应规划的意见。
11、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林业部门认定为废弃林地且同意开发的,可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12、土地利用现状为园地的开发项目,不予立项。由有批准权的农业部门认定为废弃园地且同意开发的,现场踏破勘确认项目实施难度较大的,从严控制立项。
13、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为耕地,项目申报为其它地类的处理意见:
7(1)项目申报为荒草地等未利用地的,不予立项;(2)项目申报为居民点、监舍等建设用地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可予立项;
(3)项目申报为砖瓦窑(包括取土坑)且已按程序完成地籍变更登记的,根据项目实施难度确定是否可以立项,实施难度由现场踏勘认定。
14、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涉及大面积的水面开发整理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水资源匮乏、制约农业生产的地区,除非有良好的灌溉水源和渠系外,坑塘填埋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2)一个申报项目不得跨越两个县级行政区域。(3)因详查调绘错误,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图调绘面积与实地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依据及调绘错误的情况说明,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
(4)省厅没有备案图件的申报项目,须与详查底图进行核对,根据核对情况确定项目能否立项。
(5)申报项目涉及土地利用变更登记的,都要组织项目现场踏勘,并以现场踏勘认定的意见为准。
(6)土地利用现状与详查图不一致的项目立项,原则上应以详查图确定的图斑申报,并附具县级有关部门对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更的情况说明及项目实施的明确意见。
(7)荒草地、废弃林地、废弃园地、滩涂等已由农民自发 8 开发,且已具备一定规模和耕作条件的地块,在项目申报中要明确位置、图斑和面积,不列入项目实施范围或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中核减。
(8)废弃矿区复垦项目的立项,环保部门要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防止土地复垦造成环境污染,要做好规划设计,防止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
(9)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生态旅游保护区的,由项目所在地上一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同意开发意见。
(10)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位于湿地保护区、建设用地预留区、天然林保护区、军事禁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禁止性开发区域的,不予立项。
二、占补平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
(一)验收的批准权限
由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部门对其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
(二)验收的申报资料
1、目录;
2、项目验收的申请文件;
3、项目验收呈报表;
4、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地类面积对比表;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验面积勘测表;
6、立项批复;
7、项目的实施及竣工工作总结;
8、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9、图件:
(1)土地利用现状图;(2)图斑图;
(3)项目规划设计图;(4)项目竣工验收图。
(三)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1、必须符合项目立项批准的位置、范围、土地利用用途,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扩大范围;
2、必须符合项目规划设计的要求;
3、必须符合项目验收办法的要求;
4、现场踏勘认定竣工验收的项目达到可以直接耕种的标准;
5、加强对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
6、对立项批复中明确保持水土流失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7、一个立项批复只能申请进行一次验收。
注:上述立项、验收必备的材料如有变动,按上级要求另行通知。
第五篇: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会表态发言
在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会上的表态发言
徐家坪镇镇长:秦彦军(2014年11月6日)
各位领导、参会的同志们,大家好!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徐家坪镇切实推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作如下表态发言:
一、镇域基本情况
徐家坪镇地处县城西北18公里处,东与原白石沟乡接镶,西连郭镇木瓜院,南邻金家河、横现河,北临马蹄湾、西淮坝两镇,平均海拔716米,总面积204平方公里。全镇18个行政村,1个社区,75个村民小组,总户数3666户,农业人口13595人。现有耕地资源68180亩,其中:常用耕地面积16710亩。
二、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所做的工作
1、加强规划,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一是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我们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对各类土地进行严格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在县国土部门统一部署下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达到切实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目的。二是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凡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我们坚持不予调整规划,对非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划的,坚决不予调整。确需调整规划的,必须要在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新的规划调整方案,保证了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2、依法监管,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是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健全,落实到位。认真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年初镇
上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要求镇村干部与国土所每月动态巡查不少于3次,并建立动态巡查台账,并实行划片包干、动态巡查责任到人,对全镇范围内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做到违法案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查处”。二是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坚持“预防为主,重在发现,严肃查处”的执法思路,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积极实施耕地补充和土地复垦,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一是要求各村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作用,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规划和计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能少用地的就不多用地,能用劣质地的就尽量不用好地,对于避免不了的占用耕地,必须严格实行耕地先补后占。二是积极向上级争取土地复垦专项资金和引入社会资金,我镇从“5.12”汶川地震后,涉及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陕南移民集中安置等用地面积较大,截至目前,全镇共复垦土地3690亩,总投资1430万元,积极实施土地复垦,通过土地整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建成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三、今后开展工作的重点与措施
(一)继续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不断巩固耕地保护成果。以构建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为契机,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
用地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在推动“调结构、保发展、促稳定、惠民生”的同时,确保我镇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严格实行项目用地预审,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查处理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全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严格落实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提高耕地面积和综合生产能力。一方面开展好土地整垦项目及耕地储备项目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积极探索,拟在后期每年能够推出1至两个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并逐一实施,争取早见成效。
以上是我的发言,不足之处,请领导和各位同志提出宝贵意见,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