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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异地员工管理规定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101220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7 18:43: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异地员工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20121002

关于异地员工管理规定

为规范异地员工管理,保障生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异地员工招工和日常管理规定如下:

一、异地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公司从萍乡市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招收、招聘的一线生产员工。

二、员工入厂需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内容、格式均沿用公司202_-8-17版合同)。

三、员工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补助,并签订《自愿不参保社会养老保险的协议书》。

四、相关福利。

1、关于食宿。

(1)公司提供免费的居住房屋和床铺。

(2)个人用品(床上用品、各类生活用品)自带或自行采购。在职员工入职工作6个月后,公司一次性补助生活用品费100元。(3)按公司后勤管理规定,员工伙食费自理。

2、员工每年最长可享受不超过15天的春节假期。

3、最长春节假期内返厂的员工可享受从家庭所在城市至萍乡市的火车硬座车票票面金额的交通补助。(无直达列车,可凭普通长途客车乘车凭证申请补助)

4、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后,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

五、其他规定

1、员工离职需按公司离职管理规定提前30天提交申请报告,工作不足一个月(含一个月)辞工离厂,不计算学徒费和补助费,其工资扣除工伤保险费和伙食费后,根据计件工资管理制度予以结算。

2、凡经批准辞工的员工,工资结算到工作最后一日。

3、员工辞职,需按规定填写离职表,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结算工资。

4、员工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公司现行制度为准。

六、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执行。

第二篇:异地派遣管理规定

异地派遣工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异地派遣工作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文化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传播,加强骨干员工的能力拓展,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利运作即队伍建设的增强。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跨区域的异地派遣工作人员。

区域内办事处的异地工作以及不超过6个月的跨部门和部门内异地轮岗不属于异地派遣范畴,可以长期出差的方式操作。

3.名词解释

异地派遣:指由于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离开原工作地点跨区域到其他城市的公司业务部门的所在地工作。

4.异地派遣工作人员资格

异地派遣工作人员应在公司工作1年以上,且是优秀的骨干员工。5.异地派遣工作类型

5.1 长期派遣:派遣期限为2年以上(含)。5.2 短期派遣:派遣期限为半年以上、2年以内。6.派遣期间待遇: 6.1 补贴

6.1.1长期派遣补贴方案: 元/月+个人固定工资*0.25*b(地区系数)b=0.9 华东区、中南区、北京; b=1.0 西南区、华北区(不包括北京); b=1.1 西北区、东北区。

6.1.2 短期派遣补贴方案: 元/月。

6.1.3 所有派遣人员领取的补贴额不得超过行政人事部规定的补贴上限。6.2 住房

6.2.1 公司统一为异地派遣工作的员工提供住房,参考标准为:经理级每人两室一厅,其他人员为双人标准间。

6.2.2 各区域可在公司规定的标准内,根据当地租房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合自己区域的租房标准。

6.3 探亲

6.3.1 异地派遣的员工自派出之日起,每年可报销本人或直系亲属共计两人次的探亲路费,派遣人员有子女者,每年可增加报销一次子女探亲路费,只限子女本人使用。

6.3.2 报销路费标准按不超过派人部门所在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往来普通机票(含机场建设费、家属保险)或火车硬卧的价格标准实报实销,机场到住所之间的交通费报销标准额度限 元以内。

6.3.3 探亲费报销由派人部门(或费用承担部门)按标准自行审批报销,派遣人员的个人信息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向财务部和各部门提供。

6.4 派遣期满本地化

派遣期满若派遣人员在派遣期满后转为本地化员工留在当地工作,即终止派遣补贴的发放,但可由所在部门视需要继续按原方式提供不超过 个月(含)的派遣人员住房待遇。

7.异地派遣管理流程 7.1 提出派遣申请

派遣员工填写《异地派遣申请表》,派出部门对派遣人员业务资格进行审核,并确认派遣期限,部门经理签字后提交行政人事部。

7.2 派遣资格认定和审批

行政人事部对派出员工的工作时间和绩效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将申请传给派人部 门确认先关派遣信息,派入部门经理签字后将申请表反馈给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将审批通过后的异地派遣信息传送至财务、派入等相关部门,以便各部门提前安排工作并准备派遣员工所需资源。

7.3 派遣员工到派入部门报到

派遣申请审批之后,派遣员工还需要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填写《跨部门调动申请表》。派遣人员按预定日期到派人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等由派人部门承担(实报实销)。

7.4 员工派遣工作期间的管理

派遣人员工作期间,由派人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

派遣人员的派遣工作地是其常驻办公地点,其出差、借款和报销手续统当地员工一致,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7.5 派遣结束安排 7.5.1 满预定派遣期限

派遣人员预定派遣期满,由派人部门为其办理返回手续。未办手续擅自到其他部门工作,将扣回自实际离开派遣地点之日起发放的所有补贴。

7.5.2 未满预定派遣期限

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前结束派遣时,由业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方可办理结束外派手续(同满派遣期限)。

7.5.3 派遣人员结束派遣返回原工作地后,行政人事部将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结束 派遣人员的安臵工作,公司内部空缺岗位,优先考虑同等岗位的结束派遣人员。7.5.4 员工派遣结束到新部门报到,发生的交通费和行李托运费由新部门承担(实报实销)。

8.其他问题

8.1 预定派遣期满,由于业务需要须延长派遣期限,由派人部门为派遣员工办理延长派遣期限手续,延长期待遇延续原派遣待遇不变,否则将按照预定期限停止发放外派津贴。

8.2 派遣期已满2年延至3年,需由派人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派遣期已满3年需继续派遣,由派人部门主管领导和行政人事部主管领导审批。

9.记录表格

WH-RX-ZD-002-09 《异地派遣申请表》

第三篇: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

殡葬管理规定异地死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___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拟定殡葬管理的措施和方案,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殡葬管理所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中的具体事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三)指导、管理殡葬服务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五)负责殡葬管理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公安、卫生、土地管理、交通、劳动、人事、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城乡建设、文化、新闻、民族、宗教、侨务、外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火葬区:

(一)市辖各区、郑州矿区;

(二)建有火化设施的县(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除外);

(三)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未建火化设施的县(市),应当积极筹建火化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火化设施,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条

凡在火葬区死亡的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就地实行火葬。其亲属不得拒绝,他人不得干预。

户口在火葬区的人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第十一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死亡者,允许实行土葬。死者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十二条

医疗、科研单位按规定利用尸体进行医疗、科学研究的,由遗属和用尸单位到市或者所在地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手续,尸体利用后由用尸单位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三条

应当火化的尸体由殡仪馆负责接运,要求自己运送的,应到市或者所在地的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运尸证明。

第十四条

火葬区医院对在本医院死亡的人和代存的尸体应当登记造册,建立尸体进出制度。接运尸体的应持殡葬管理所或殡仪馆出具的运尸证明。对擅自转运尸体的,医院应当制止。

第十五条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在火葬区死亡的,进行土葬时,应持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和公安派出所证明,到市或者尸体所在地的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土葬证明,凭土葬证明接运尸体。

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死亡者户口在市区的,可以到市殡葬管理所委托的单位办理土葬证明。

第十六条

火化尸体,应持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正常死亡的应持死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非正常死亡的应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证明。

第十七条

对有传染病的尸体和高度腐烂的尸体,遗属或有关单位应采取严密卫生防护措施并及时火化。

第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在火葬区死亡的,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尸体后,通知死者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到市或者尸体所在地的县(市)殡葬管理所办理火葬或土葬证明,持证明方准接运尸体。

第十九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公安机关检验或鉴定后,通知所在地民政部门处理,所需运尸、火化费用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依法被处决的犯人尸体,应当火化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协助殡仪馆运尸火化。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火葬区内制作、经营棺材和其他土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

火葬区内的非少数民族公墓禁止埋葬尸体,经公墓管理单位同意可以安葬骨灰。

第二十三条

殡仪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设优美环境,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殡葬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丧主、索取或收受财物。

第二十四条

对应当火葬的尸体进行土葬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殡葬管理所、村(居)民委员会及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予制止。

第四章

土葬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和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为土葬区。

交通不便的偏远乡村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市民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葬区殡葬改革的具体规划,按照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二十七条

山区、丘陵区和沙区的村或自然村,可以利用荒山、瘠地、沙丘建立公益性公墓。

平原地区推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不立墓碑的葬法。

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建立少数民族公墓。

第二十八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除国家规定保护的外,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水库、水渠、河流堤坝和铁路、公路两侧各五十米内葬坟。上述区域内已建的坟墓,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应限期迁出或平毁。

逾期不迁出、深埋或平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平毁,所需费用由被平毁的墓主承担。

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水利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第二十九条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

第三十条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或用其他方式非法提供墓地或墓穴。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

第三十二条

户口在土葬区的人在土葬区内死亡的,遗嘱或者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第五章

改革丧葬习俗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教育和依靠群众,积极推动丧葬习俗改革。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成立殡葬服务组织,兴办文明的殡仪场所,为群众节俭、文明治丧提供方便。

第三十五条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应当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禁止生产、经营丧葬迷信用品。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丧葬中从事定阴阳、看风水、扎纸活等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在殡仪馆进行诵经、祈祷、做道场等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成绩显著的;

(二)在殡葬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中表现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殡葬管理所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出具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的;

(二)为应当火葬而进行土葬的行为提供车辆等便利条件的;

(三)火葬区的医院擅自允许或者因管理不善造成丧主运走尸体的;

(四)无运尸证明强行运走尸体的。

第四十条

对干预、干涉他人进行火葬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所可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应当火葬的尸体进行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所责令限期迁出、火葬,并处一千元罚款;拒不迁出、火葬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强行迁出、火葬,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二千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丧葬迷信用品或在火葬区制作、经营棺材和其他土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所责令限期纠正,可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所责令纠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民、集体职工违反本条例,除按本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外,由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是遗属的不得发给丧葬费。

殡葬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提出行政处分的意见或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同一行为不得重复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殡葬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第五十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员工管理规定

工厂员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办公区域的管理,创造文明、整洁的办公环境,维护正常的办公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办公效率,利于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制度。全厂员工均须遵守。

1.员工必须爱厂如爱家,树立“我为公司,公司为我”的企业文化理念,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

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员工必须遵守本厂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不同意见的建议,可以在执行制度指令的前

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总经理提出。

3.员工可按本厂制度规定,享受劳动、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

4.公司实行打卡(指纹)考勤制度,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代打卡或替人打卡

5.上班时间仪态端雅、服装整洁。上班佩戴上岗证,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或赤脚上班。

6.上班打卡后不得外出吃早点或办私事,如有需要须向直管领导报备,午休后应准时上班。

7.工作期间和午休(餐)时间不得饮酒,不得带有酒精状态上班;接待公司客人的除外。

8.员工上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勤、不旷工。①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者做旷工半天论处。②凡

旷工一天者扣除两天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当月累计旷工5天者,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除法定或公司规定的节假日外,员工有事请假需提前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进行审批,经批准后

方可生效,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论处。确有急事不能提前请假者,可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请假,事后须补办请假手续,未补办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①一般员工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各部门主管审批;②各部门主管请假直接由董事长审批;③所以请假条均须汇总至办公室,作考勤备查。

10.上班时间内办公区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聚堆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网站;任何时

候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和肢体动作。

11.所有员工在厂区内必须穿工作服,佩带工作证,没有穿工作服或没有佩带工作证者不得进入车间,车间负责人有权禁止其进入车间工作。因未按要求穿工作服、佩带工作证而被禁止进入车间并导致迟到或旷工的员工,必须按管理规定接受处罚。门卫值班人员有权禁止未配带工作证者进入工厂。若员工未按要求穿工作服、佩带工作证在岗工作的,当事人与车间负责人都要按5元/次接受处罚。

12.所有员工需无条件服从部门负责人管理、调配、按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及意图做好工作,按时保质

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13.员工应忠诚企业,保守本厂的技术、商务等机密。

14.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5分钟做好每天的生产准备工作,包括领料,部门负责人安排当天工作等等,下午下班前5分钟各员工对手头工作扫尾以及做好工作区域周边的卫生工作等。

15.考勤工作各部门与人事部同时进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考勤的正确性负责。考勤内容包括:出

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考勤记录表,在次月二日前连同各种假条或有关证明,交财务作为核发工资和奖罚款的依据。

16.所以员工进入车间以后不得吃早餐、零食,不得抽烟,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谈论与

工作无关的话题。公司领导及客户视察车间时不得东张西望,甚至停下手中工作,去关注视察人员的举动。

17.上班时间不得接听电话,请各员工自觉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成震动以便回复重要电话,回复电话

需在下班以后,不得占用工作时间。

18.一楼车间所有员工在开动机器前必须对机器作常规保养,如加油等。冲床工在工作时必须使用工

具操作,不得将手伸入机器的危险区,以保证安全。下班以前必须对当天自已做过的机器进行卫生清理,包括机身油污及生产废料必须当天清理。

19.二楼车间所有员工进入地毯区工作前必须更换工作鞋,以保证关键工作区的清洁。

20.各员工需严格按照生产流程操作,认真作业,作好产品品质自检,互检,禁止不良品流入下一道

工序。对不良品及时作好标志并移交车间负责人。若发现材料,半成品,外协件有质量问题需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知车间负责人,若车间负责人认为可以继续生产的而当事人又有疑问的,可要求车间负责人出据品质认可证明,否则出现批量产品品质问题,当事人需承担品质责任。

21.每天上班前领取当天需要用到的工具并在工具领用单上签字,下班后将工具交还仓管员保管,丢

失生产工具者需按价赔偿,若生产工具正常损坏需用损坏的工具调换新工具。

22.每天上班前领取当天需用的零配件并在领料单上签字,下班后将当天未用完的零配件退还给仓库,并按实际填报损耗零配件数量,由仓库保管员进行实际核对,丢失零配件者按价赔偿,不合格零配件请各员工自行凭不合格品与仓库调换。

23.对于所有工具,材料,冲压及焊接半成品,装配半成品以及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冲压废料等在整个

生产过程中都需要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扔,不能占用车间通道。

24.财务物资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涂改凭证、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必须

严肃处理。因生产、工作和生活需要领用物品,必须按规定程序执行。不应擅自调换公司财产物品,严禁假公济私,盗用物品。员工不得遗失和损坏公司财产和公共设施(包括宿舍、食堂以及公共场所设施),如有发现,应按价赔偿,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25.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政自律观念,忠于职守,克已奉公,维护公司权益,不准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借用公司财务,谋取私利。

26.员工在工作及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按组织原则一级一级向上级反映并要求解决,在解决不满

意的情况下可直接投诉到行政部,行政部会限期给员工合理解决到位。

27.员工不执行上级的工作安排视为怠工行为,怠工时间即为旷工时间,按旷工管理规定执行。

28.办公室环境要求:环境整洁、摆放有序;随手清洁,及时归位;办公室内不得摆放鞋、雨伞等有

碍形象和环境的杂物(鞋、雨伞存放于指定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垃圾桶不超过3/4满。车间环境要求:做好岗位环境工作,保持生产场所、公共场所的清洁、整齐和通道顺畅,车间公共区域由车间负责人安排所有员工轮流清理。

29.下班或离开办公室30分钟以上的,须关闭不使用的电器、电灯等耗能设备,午餐期间关闭显示器

和电灯;公文、印章、票据、现金及贵重物品等须锁入保险柜或抽屉内,关窗、锁门后方可离开。

30.遵守保密纪律,保存好各种文件及技术资料,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办公区内不得擅自添加办公家

俱。

31.爱护公司财产和设备,发现损坏及时向办公室报修,无法修复的应注明原因申请报废;因故意或

使用不当损坏公物者,应予以相应赔偿。

32.办公时间应私会客需和直接领导报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因私打电话必须简短。

上班时间必须做到“六不准”

不准迟到、早退;

不准擅离岗位、闲聊、吃零食、打瞌睡;

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

不准干私事私活;不准嬉耍和高声喧哗;

不准上班聊天、玩电子游戏、看影碟、访问不健康网站;

不准带小孩上班。

下班时间必须做到“七不走”

交班情况不清或未做好交接工作不走

掉队批次、返修品不完成当天任务不准走;

在制品不区分清楚、堆放不整齐不走;

工作场地不打扫干净不走

设备不擦干净不走;

模具、量具、刃具、工具不整理好不走;

电源、气源、水源、门窗不关好不走。

34.员工上岗6天后安排厂服发放,年初进厂费用为80元/人(含冬装、夏装),中旬进厂为60元/人(含夏装),从费用从第一月工资中扣除,老员工第二年起不收取厂服费用。

3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浙江*****有限公司

行政部

202_.2.19

第五篇:异地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20070515)(本站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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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异地分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劳动纪律、工作秩序,确保异地分公司员工出勤的准确统计,维持公司正常的工

作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由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制定并发布,适用于二级市场外地分公司员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实施操作、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 工作时间

三、工作时间规定

1、写字楼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工作制,每周工作40小时。

2、具体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8:00。

3、各分公司地盘工作时间由各地盘负责人(销售经理)制定。

第三章 考勤管理细则

四、打卡规定:外地分公司所有员工(不含销售)上下班必须亲自打卡,并遵守以下制度。

1、打卡次数为每个工作日三次,即上班、午餐时间及下班,如部分工作地点未安排卡钟,则以签卡代替。

2、公司严禁代打卡/签到行为,一经发现,每次扣除当事人双方薪金各200元,违规三次以上的,将视为严重违纪,并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不可任意涂改打卡记录及考勤表,一经发现,涂改视作无效,并处以每人每次100元的罚款。

五、出勤纪律

1、员工如因事请假不足一天或因公外出不能准时按规定时间内打卡者,在离开或到达 公司时必须打卡,以便分公司行政文员作准确记录,违者均按旷工处理。

2、员工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及时打卡者,需签卡说明必要之原因(签卡记录只需在考勤卡 或考勤记录的空白处标注清楚即可),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及时交分公司行政文员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3、楼盘销售人员出勤情况须由楼盘负责人(销售经理)每周如实上报至分公司行政文员,并于每月月初将出勤记录快递回公司交与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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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因各部门考勤工作责任人的失误影响人力资源部考勤统计,而导致员工工资发放延误或有差异的,相关后果由考勤工作责任人承担。

5、各部门主管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监督所属员工出勤情况,审核其请假事由之必要性。

六、加班

1、行政文员:凡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一小时以上,视为加班。超出一小时,如一小时15 分则按1.5小时计算,一小时45分则按2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2、策划及销售同事:1)周一至周五不计算加班;

2)周六至周日凡工作超出一小时按加班计算,超出一小时,如 一小时15分则按1.5小时计算,一小时45分则按2小时计 算,以此类推;

3、营销总监:6级(含)以上员工不计算加班;

4、加班后需填写《加班申请表》,填写好加班日期、加班时间及加班事由,经直接上级、营销总监签名核实后方为有效,并由各分公司行政文员每月5号前将各分公司人员考勤、加班情况快递回公司交至人力资源部,以便工资能准时发放。

七、迟到、早退定义及处理办法

1、公司视员工迟到(早退)为严重问题,无论上下班或约客户看楼都不可迟到、早退。

2、员工迟到(早退)十五分钟(含)以内打卡均视为普通迟到、早退行为。

3、员工每月累积普通迟到(早退)达到四次或每次迟到(早退)达十五分钟(不含)以上的则视为严重迟到(早退)一次(以此类推),公司将于当月《人事通告》中公布名单,并扣发员工1天基本工资。

八、旷工定义及处理办法

1、员工无故缺勤一小时以上,返回公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未补办请假手续或补办手续未获批准的。

2、请假未获批准即擅自不上班的(包括续假未获批准)。

3、以虚假理由请假经查被发现的均视为旷工行为。

4、员工旷工时间的最小计算单位为1个工作日,不足1个工作日以1个工作日计。

5、员工每旷工一日即扣发三日工资(以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职务津贴为基数计算)。

6、员工连续旷工7日(含)以上者,公司将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薪酬及佣金不予发放。

※ 凡经上述处罚的员工,处罚记录将直接影响绩效考核分数;处罚次数每年累积超过七次(含)者,将视为严重违反员工的职业守则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破坏企业形象,公司将做严重违纪处理,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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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的变更以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实时发布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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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原人力资源部 二00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于异地员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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