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
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案例分析(2010-05-26 08:37:20)职工、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代持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对2007年4月至2008年7月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进行搜索,整理出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供各位同事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一、存在的主要持股形式
经整理,2007年4月至今,上报材料的公司中有23家存在职工持股、工会持股、持股会持股、以及通过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等情况的案例。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二、不同持股形式的规范途径案例
1、定向募集公司案例
所谓的定向募集公司是在我国进行股份制试点初期,出现的一批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只对法人和内部职工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时期改制设立的公司几乎都存在内部职工股。这类公司大多在94年《公司法》出台以后,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托管的方式进行了规范。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全聚德 93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5% 94年4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了《内部股权登记管理协议》;
01年6月,又与北京证券登记公司签署了托管协议,对公司的全部股份进行集中托管 济宁如意 93年,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80万股,同时超范围发行,社会个人股形成内部职工股685.11万股
97年4月将准备上柜交易的全部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企业产权交易所进行了托管;
99年4月,将停止交易后的社会个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了托管;
02年6月,再次办理托管至今; 取得省体改委及省政府确认批文 恒邦冶炼 94年,定向募集形成25%的内部职工股,466名职工 年委托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对内部职工股进行托管;
03年内部职工股在内部职工之间进行转让,并经山东省体改办批复同意; 04年,全部职工股转让给恒邦集团 烟台氨纶 93年,定向募集改造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64.29% 94至99年,于烟台市股权证托管中心托管,托管比率达98.9%;
99年至07年1月,转至山东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托管,托管比率为100%; 截止07年6月,公司股票已经山东省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完毕,年95确认股东身份的内部职工股股东持有的股数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75% 5 江西特种电机 91年,募集方式设立,内部职工实际认购93.808万股; 由于职工股在设立时并未募足,在此后的经营过程中,公司持续接受职工认购股份本金,同时也办理相关职工的退股手续;
截止00年6月,职工个人股1170.9678万股,占股本总数的38.05% 年11月,将全部股份托管于世纪证券,托管率为95.83%;
02年,为规范股权结构,公司部分内部职工股将其持有的职工股以1元/股转让给南昌高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06年8月18日-19日,公司在报刊刊登了《关于职工股托管确认的公告》要求02年11月托管时尚未确认股权的职工股股东进行确认。至此内部职工股股东确认的股份占内部职工股总数的99.56%;
07年1月,公司所有内部职工股股东均签署了股份锁定承诺,同时对其持股数全部进行了确认。九鼎新材 94年,定向募集设立,形成内部职工股,占股份总额的16.6%。但内部职工并未实际出资,所有出资由玻纤厂垫付 将公司设立时形成的职工股198.3万以1元/股转给玻纤厂;省政府出文确认 粤传媒(个人代持)万股;
93年,建北大厦与建北集团重组,以定向募集方式增资扩股,内部职工股为4588万;
内部职工股委托自然人持有
94年-01年,公司内部职工股于清远市证券92年建北大厦定向募集设立,内部职工股500
02登记公司办理集中托管,托管率99.84%;
05年4月,公司内部职工股托管比例达99.85%,对于未办理托管手续的内部职工股,该中心继续跟踪办理及统一代管其历年的分红派息;
截止06年11月,将内部职工股共计2468460股的托管资料移交到国信证券,余下的388100股仍自清远市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至今; 8 南京红宝丽
(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持股)94年6月,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内部职工股占比20%;
96年9月,建立职工持股会,承接高淳县财政局所持有的261.58万股份 94年8月,内部职工股托管于南京证券登记公司;
至2001年9月,公司股本认足以后,再次办理托管至今,托管率100%; 01年10月,持股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自然人柏青;04年5月,将剩余的股份以1.53元/股转让给陶梅娟
上述8家公司中,九鼎新材由于内部职工未实际出资,因此将职工股全部转让给实际出资股东;山东恒邦在04年将内部职工股全部转让给恒邦集团,其余公司的内部职工股都是采取托管方式,直到公司上市。
此类公司,如在上报前拟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一直处于托管状态,股份转让相关情况也予以了充分披露,且获得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认为不存在潜在股权纠纷和法律纠纷的,内部职工股就不构成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案例
此类公司发生在1994年《公司法》生效以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同时职工又有持股的意愿,所以通过工会和职工持股会的方式对公司进行间接持股。
序号 公司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塔牌集团 02年,部分职工以安置费折为塔牌集团股权并委托塔牌集团工会代为持有;
04年塔牌企业集团职工技术协会于04年12月,受让公司30%的股权,该股权受让价款由钟烈华实际支付,职工技术协会代为持有 04年8月和12月,集团工会通过减资和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出;
05年,技术协会将该股权变更至实际持有人钟烈华名下 海亮股份 集团职工持股协会持股 01年10月20日,经集团股东会同意,海亮集团职工持股协会将其所持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恩华药业 99年,恩华药业集团成立,徐州第三制药厂职工持股会出资272.1万元(徐州第三制药厂工会委员会代为持有),人数759人;
01年4月,恩华公司将国有股量化至恩华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1522.35万元;同时职工持股会现金出资455万元 05年3月,将职工持股会合计持有的股权以出资额转让给恩华投资,并将股权转让款对恩华投资进行增资,然后再将上述恩华投资的股权转让给孙彭生、祁超等25位自然人
07年8月,将职工持股会予以注销。4 华昌集团(工会持股)
99年11月,华源化工改制设立,华昌集团工会出资717万,其中675.6万是由1004名职工以华昌集团工会的名义投入华源化工,41.4万元股权由华昌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投入 01年12月,华昌集团工会以其持有的华源化工2040万元股权出资设立了华源投资;
华昌集团工会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转为华源投资持有华源化工的股权; 03年,994名职工合计出资637.8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出资额,;
华源集团工会以自有资金出资形成的华源化工的那部分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自然人
(信托持股)
03年,994名职工合计出资637.8万,以资金信托方式委托其他7名职工购买华昌集团工会对华源投资的637.8万元出资 07年8月23日-25日,原资金信托委托人与受托人解除原民事信托关系;
07年9月5日,按每1元华源投资的出资额作价20元,将其转给120名自然人;
07年9月5日,由于华源投资股东人数增至167人,超过《公司法》规定的,将华源投资整体变更设立为华纳投资股份 5 宏达经编 97年,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实行公司制改制时,浙江宏达经编实业公司员工持股会持股498.82万元 01年7月,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498.82万元予以转让,其中33%股权转由11名工会持股会会员个人直接持有,16%分别转让给天通股份、钱江生化、宏源投资;
持股会02年完成清算,04年予以注销 湖南辰州矿业 2000年,原湘西金矿改制设立辰州有限,原湘西金矿工会和员工持股会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36.07%
03年,员工持股会联合组建西部矿产,员工持股会通过西部产矿间接持有辰州有限股权,后经过一些列运作,公司工会成为100%持有西部矿产的唯一股东,并间接持有辰州矿业股份;
07年5月,西部矿产将所持辰州矿业股权转让予金鑫集团 桂林三金药业 97年,三金药业集团改制,集团职工购买集团股权,集团公司全部由563名职工持有;
01年2月,公司由股份合作变更有限责任,由于50名股东的限制,公司551名股东持有的股份由工会代为持有 01年12月,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工会对所持股份进行了清理:将3400万股以2.4元/股转让给三金集团,768.7741万股以2.4元/股转让给孙家琳等39人 云海金属 99年5月,云海有限改制设立,其中118名员工出资额在12000元以下,通过持股会代为持有,占比8.66% 99年5月-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部分会员进行股权转让,持股会会员由118位减少至24位;
05年12月,职工持股会解散,职工持股会将其名义持有的云海有限 44.93%的股权按各持股会会员的实际出资转让给各持股会会员,由持股会会员直接作为股东持有云海有限的股权 江苏江阴港 01年,江阴港改制后,职工持股会持股49%,后由工会代持 04年,职工持股会所持江阴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工持股会解散;但至持股会解散,仍有8名会员不同意领取其所持职工持股会出资份额应得的款项。该款项由工会代为保管,通过股东会决议、持股会会员大会、并对会员大会进行公证、对款项存入专户、受让人出具承诺、保荐人和发行律师发表意见 云变电器 97年4月,云变厂改制设立云变有限,职工持股会占42.4% 98年将股权分别转给冷铆厂、大众厂和电气公司、昆明电缆;
01年收到转让款,同时又将冷铆厂、大众厂所支付的转让款以相同金额借给冷铆厂、大众厂,至2007年4月才予归还
上述公司通过以合理的价格向外转让股权,或在股东人数的规定范围内以股权还原的方式进行了规范。其中江苏江阴港由于仍存在8名职工持股会会员不同意股权转让,被认定为解决不够彻底和存在潜在纠纷而被否;云变电器也因为长期占用转让款被认为清理不力被否。
所以,此类公司的规范途径可总结为:实现工会和持股会的百分之百退出,转让价格合理并获得持股职工的100%同意,并取得相关有权部门的确认批文。
3、委托持股案例
通过委托持股形式来实现职工持股的案例与工会、持股会代持不同的只是受托人由一个团体变成了1个或数个自然人,实质上还是一种“以一拖N”的代持方式。由于是自然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拟上市发行时,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可能存在潜在的纠纷,故须在发行前进行规范、清理。
序号 公司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联合化工 03年4月,山东东风化肥厂改制,其中240.65万元出资实际上是由19名自然人股东受861名委托投资形成 07年5月签署委托投资转让《协议书》;在每股净资产1.77元的基础上,以2元/股将委托的投资,全部转让给19名自然人股东;并由县公证处对《协议书》进行公证;股东出具承诺 金风科技 2000年,对职工进行股权激励,并将用于激励的股权由陶毅代持。2000年底,将代持股权以等价方式向原股权所有人转让,并获得新疆自治区国资委的确认批复。3 太阳纸业 98年4月,山东太阳纸业集团总公司改组,32%界定为职工出资,委托田西杭等五名自然人持有;
99年,将32%股权以出资额价格转让给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并以该转让款对兖州市金太阳纸业增资,占其注册资本32% 01年6月,将上述股权以净资产为基础转让给白懋林等37名自然人
案例显示,委托持股的方式主要通过股权转让(且这种股权转让主要在自然人之间进行),实现实际股东人数少于200人,审核关注点仍在于转让价格的合理性,以及转让行为的真实性方面。
4、信托持股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准东石油 01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
04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444名)
2006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福建星网锐捷 03年9月27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5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05年2月22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三、其他案例
除以上情况外,我们在分析整理过程中还发现一些不具有可复制性和操作较简单的案例,列示如下:
1、中国南车
其下属11家三级企业和1家四级企业存在工会委员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以及信托持股问题,通过全部转让的方式进行解决。
2、上海海得、水晶光电、广电运通及金风科技
上海海得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职工持股会持股、浙江水晶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信托持股、光电运通和金风科技存在个人代持,四者共同的特点是背后的实际股东人数较少,远低于200人的限制,所以它们均采取了还原股东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3、江苏通润
江苏通润的控股股东常熟市千斤顶厂为全员持股的集体企业。千斤顶厂全部由职工持股,目前现有股东1,326名,上市前未进行清理。千斤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企业,1980年设立,全部由职工持股,申报前股东为1326名自然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以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企业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合作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企业法人。从立法来讲,我国现在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但尚无合作制企业法或合作社法。因此,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并上市的情况,是否需要对该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进行清理,尚无相关规定。此案例并非普遍情况,若非股份合作制企业无借鉴意义。
4、通达果汁
通达果汁的股东东部投资存在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实际股东达1700多人,“07年7月协议将原1714名实际出资人权益转让给100名自然人,约定:权益资产转让价格为1.302元/股,受让方于五年之后将该权益资产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受让方每年按10%的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并在未清偿权益资产转让款的期间内每年向转让方补偿按转让款10%计算的补偿款”,由于转让款支付时间过长,被认定为解决不彻底而被否。
第二篇:职工持股会
职工持股会(2010-04-14 14:38:45)
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曾先后出现过三种主要模式:(1)职工持股会;(2)持股公司;(3)信托机构。模式之间的变迁都是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在现实社会经济领域的典型体现。当然,主体模式变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不局限于法律规避,但规避法律是其最主要的诱因之一。
一、职工持股会
所谓职工持股会是指公司组织设立,受持股职工委托,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并在持股职工授权范围内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以职工持股会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在《公司法》实施以前及其颁布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被多数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所采用。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引入员工持股制度初期,就采用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而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后,企业采取职工持股会持股则可以有效规避《公司法》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同时,《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虽只有最低控制,没有规定上限;但根据证监会的规定,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按照发起设立进行,且在实际操作中将发起人的人数控制在五十人以下。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成百上千的公司职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就会遇到法律障碍。因此,由公司职工自愿出资组成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代表职工向公司投资,就能够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会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也解决职工以自然人身份向公司投资受股东人数限制的问题。
在以职工持股会作为持股主体模式的实践中,为规避不同时期的有关法律,又产生两种形式:一是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另一是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1)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
在90年代末以前,这种形式的职工持股会为相当部分企业所采用,且职工持股会也往往能在民政部门得到审批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从而代表持股职工管理股权。作为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其发布的有关规章中对此类职工持股会取得公司股东的资格予以确认。
但1998年10月25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职工持股会是否能够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就存在法律障碍。原因在于:一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而员工持股具有盈利的目的则又是事实,若赋予职工持股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势必违反条例的原则性规定;二是职工持股会作为企业内部管理职工股权的组织,并不从事对外业务,不属于社团登记的范围。有鉴于此,民政部门开始对职工持股会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持否定态度,民政部办公厅更于2000年7月7日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正式停止审批新的职工持股会,而且以前批准的职工持股会也停止换发社团法人证书。企业通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进行员工持股,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
(2)依托工会,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
为规避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取得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禁止性规定,依托工会并作为工会下属组织的职工持股会主体模式在90年代末应运而生,取代了原有的独立职工持股会模式。
企业工会组织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是指隶属于本企业工会,专门从事职工股权管理,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职工合法权益,并以本企业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此种做法也被称为工会持股。
在法律上,企业工会组织是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组织,职工持股会作为工会组织成立的内部机构,可以不进行社团登记,从而避免了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法人的禁止性规定。与本地区经济利益攸关的地方政府在这种创新模式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如上海,陕西、浙江、甘肃、安徽、江苏等地在90年代后期均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本地区企业实施员工持股制度可以或应当设立依托工会、以工会名义从事活动的职工持股会,管理职工股权。
但是,此种形式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在后来亦遭遇法律上的尴尬。根据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工会被定位于一个非盈利组织。而依托工会持股,势必使工会因为持股而成为一个盈利组织,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所以目前实践中,企业采取此种持股主体模式已经难以通过上级工会组织的审核。
另外,中国证监会对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也持否定态度,在2000年12月11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明确禁止以职工持股会或工会作为上市公司股东。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已失去法律依据。
相应的,企业为规避新的法律规定,必须对原有的直接持股主体模式进行规范化改革,实现模式变迁。
二、持股公司
持股公司是指企业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管理员工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持股公司模式持有员工股权在《公司法》颁布后就已经出现,但在职工持股会无法作为持股主体的情况下,持股公司成为企业目前所选择的主要主体模式。这种模式能够解决职工持股会或工会的直接持股问题,实现员工的间接持股。
这种模式在地方立法中也已经有所体现。深圳市政府在2001年1月11日颁布的《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中就明确持股公司是可供选择的员工持股主体形式之一,并规定“持股公司由多位持股员工按《公司法》作为企业法人办理工商登记”。深圳市政府的做法表明根据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地方政府会在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中不断发挥作用。
企业可以根据本身的实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的形式。若企业员工人数少于50人,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若超过50人,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持股公司的主要资产是所持有的股权,其对外投资肯定要超过其净资产的50%,违反《公司法》第12条“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为规避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在实践中多选择设立有限投资公司或股份投资公司作为持股主体。
但持股公司模式也并非不存在法律障碍。第一个问题在于对《公司法》第12条所称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一词,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存在理解差异。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倾向于认为在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投资公司应视为没有限制。但也有部门认为,这里的规定应理解为具体的规定,因此,成立投资公司需要得到国务院的审批。如果按后一种理解,则成立投资公司将极为困难。
第二个问题在于持股公司设立后,作为另类投资公司的持股公司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遇上麻烦。如《公司法》第22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但持股公司本身只是持股而非经营,是公司就得经营,不经营就不能作为公司。[4]持股公司在存续期间如不营业,就很可能被吊销执照。
既然持股公司主体模式不能规避所有法律障碍,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就必须实现新的模式变迁。
三、信托机构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信托制度,信托活动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信托业发展面临着新的契机,同时员工持股主体也有了新的模式选择。在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下,员工持股较为现实与规范的主体模式选择是信托形式。目前,有相当部分学者及实务界人士支持实施该模式。
在职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不合适作为持股法人、持股公司尚存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以信托机构作为员工持股主体,将员工股权交信托机构管理、处分和收益分配,由信托机构以法人名义参股企业是合适的选择。
美国实施员工持股一般就是采取信托模式,当然这是以其完备的信托法律制度为依托的。但我国正是缺少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与丰富的信托实践。《信托法》只是规范信托的基本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与之相配套的规定目前也只能看到人民银行2002年6月5日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而我国信托业的信用问题则更是为政府、社会及企业界所诟病。
除外,我国持股主体信托模式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以下法律问题。一方面,在实践中,是选择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基金会还是其他信托机构作为持股主体,尚未形成定式。另一方面,主管机关的态度也不明朗。如中国证监会对以信托模式在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态度就在变化中。从其先前草拟但未公开颁布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改制重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17稿)第13条中所规定的“发起人或股东不得以任何形式受托他人财产为他人间接持有拟上市公司的股份。但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外。(信托法允许自然人和法人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对受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并保护委托人的收益权)”来看,证监会似乎倾向于认可这种模式。但据了解,证监会在近期实际操作过程中又对这种模式持不认可的态度,其原因在于员工所持有的非流通股很可能通过信托设计实现变相的流通,从而违反有关规定。这样的话,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若施行员工持有非流通股,就不得不避免采取信托模式。
在相关法律规范未完善统一之前,我国员工持股主体模式的法律规避型制度创新远未结束。与之利益相关的个人、企业及地方政府仍会在规避法律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出新形式的员工持股主体模式从而实施员工持股制度。
第三篇:委托持股协议书及代持声明-范本
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受托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一、委托事项
1.1甲方出资人民币 【】投资【】有限公司,占该公司股权比例【】%(百分之【】)。为方便操作,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基于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为持有甲方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
1.2 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权、对董事及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罢免权、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等。乙方保证,在委托持股期间,行使上述股东权利时与甲方保持一致。
二、公司事务报告与公司管理
2.1 乙方应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代为行使甲方对公司、甲方对公司董事及监事的监督权,及时向甲方报告对公司经营有影响的各项事件。
2.2乙方应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代为出席公司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2.3 乙方应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代为签署公司经营过程中与甲方股东权利行使相关的文件。
2.4 在委托持股期间,如甲方对其实际拥有的股权设定质押等第三者权利的,则乙方应配合甲方以乙方的名义办理质押等相关登记手续。
2.5 乙方以代持股权股东名义实施公司管理事项后,应及时将实施结果向甲方反馈。
三、股东权益的归属与处分
3.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的公司股权实际归甲方所有,与代持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也实际归甲方享有和承担。乙方作为本协议项下的受托人,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名义持有代持股权,但不享有代持股权所涉及的任何股东权益。
3.2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公司经营所得收益中与代持股权对应的收益均实际归甲方所有;经营产生的亏损中与代持股权对应的亏损均实际由甲方承担。乙方不享有公司与代持股权对应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公司与代持股权对应的经营亏损。
3.3 针对本协议所述代持股权事项,乙方在工商登记中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登记,但不改变甲方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和权益享有人的法律事实基础。
3.4委托持股期间,甲方若需将委托乙方持有的股权予以全部或部分收回,则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指示要求与甲方或其指定方签署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股权转让文件或其他文件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5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代持股权期间,对未经甲方许可而做出的任何减损股东权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乙方应对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四、股权投资及股利分配
4.1 甲乙双方确认,获得公司股权甲方应缴纳的出资款全部由甲方支付。4.2 若各投资方拟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则按各方商定方式实施。如甲方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仍以乙方名义投入的,则由此增加认缴注册资本所形成的股权,将增加作为本协议项下代持股权的一部分,归甲方实际所有,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由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相应的股权收益和亏损亦由甲方实际享有和承担,甲方应在公司约定的新增注册资本到位日前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支付给公司。
4.3 公司经营收益如按照财务规范分配给乙方后,乙方应及时将与代持股权对应的相关收益依甲方实际的持股比例转移支付给甲方。
五、委托持股的期限
5.1 本协议所述的委托持股期限至代持股权已被甲方收回或已依甲方的指令对外处置完毕后终止。
六、税费
6.1 乙方处理本协议项下所有委托事务支出的税费均由甲方承担。6.2 乙方受托处理本协议项下所有委托事务均无需甲方向其支付报酬。
七、保密约定
7.1 本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书及任何条款内容进行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或公布(不论以口头、书面或电子形式)。
7.2 无论本协议是否履行或终止,前述7.1条仍然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八、其他约定
8.1 乙方声明并保证,甲方依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的出资款、增资款以及乙方依本协议为甲方代持的股权及对应的股利等均非乙方的财产,乙方将严格将该等资金资产与乙方的自有财产进行隔离管理,并确保该等资金资产不会被视为乙方的自有财产被分配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等。
8.2 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受中国法律管辖。若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依其届时有效规则仲裁解决。
8.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8.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代持股权声明书
致:【】及【】有限公司
本人【】接受【】委托作为【】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对应【】%股权)的持股人,现偕同本人配偶【】郑重向您及贵公司声明如下:
一、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本人代表【】所持有,【】是该股权的实质拥有人,本人对该股权不享有任何实质的权益,唯根据【】的意志和指示代理行使股东权利,而从公司及/或该股权本身取得及衍生的一切权利、责任及收益(不论股息、红利、资产分配或其他),一律归【】。
二、本人确认:该股权不构成本人的个人财产,不适用有关本人财产分割、继承等的任何规定。本人须以【】指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订立信托或其它合法方式)确保该股权会在【】要求时按其指示处置或归还。
三、本人确认:【】作为该股权的实质权利人,对该股权拥有绝对的、完整的权利,可在任何时候,单方终止对本人的委托,直接以自己或另行委托的代理人的名义行使该股权,而无需本人的同意或对本人作任何赔偿/补偿。
四、未经【】书面同意,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该股权,该等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将该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赠送、设置任何质押或其它产权负担给任何人士、单位、组织或公司或令其产生任何财产负担等。
五、本人在受委托期间就该股权的权利行使对【】负有忠诚义务,将勤勉尽责地履行委托职责,维护【】的利益,并就受托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非经【】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声明书内容及履行声明书的责任过程中知悉的有关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人将定期或应【】的要求随时向【】报告受托事项的执行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如因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委托目的无法达到或造成该股权实质损害的,愿意向【】赔偿一切因此引起之损失。
六、其他声明及保证:
6.1本人自愿签订本声明书,对于上述受托行为,本人不向【】及公司收取任何报酬。
6.2本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本声明书项下所有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6.3本声明书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本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本人在本声明书中所承担的责任,亦不影响或侵犯【】在本声明书项下所有的权益。
6.4【】对该股权拥有登记保留权,本人有义务无条件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项。
6.5本声明书以契约形式订立,为不可撤销的文件(包括其所作出的所有承诺、声明及保证),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6.6本声明书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解决受中国法律管辖。【以下无正文】
声明人: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发机关:
声明日期:【】年【】月【】日
声明人配偶: 【】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签发机关:
声明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关于职工信托代持股的分析,案例以及解决方案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0年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4号文规定“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股票的申请”。2002年法协115号文规定,“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根据这些规定,拟上市公司中如存在职工持股会和工会持股,股份代持以及发行前实际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都将构成公司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如何妥善、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我们投行人员在项目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课题。
根据持股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1994年7月《公司法》生效前成立的定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直接持股;
2、工会、职工持股会直接或代为持股;
3、委托个人持股;
4、信托持股。
其中依据我们的情况主要研究第四条即信托持股,以下是信托持股案例:
序号
公司名称
职工持股形式
规范途径
准东石油
01年准油技术成立时向职工借入经济补偿金;
04年,准油技术股份制改制将债权转为股权,并与在册股东签署《资产信托合同书》,委托在册股东持有;(委托人数444名)
2006年9月解除全部的信托持股协议;同时将出资份额转让给不同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福建星网锐捷
03年9月27日,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工会委员委托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以现金认缴500万元,占增资后注册资本的5%,05年2月22日,经福日集团工会同意,联华信托将其所持本公司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盈仁投资,转让价款为600万元
信托持股的案例相对较少,同时解决方案也比较简单,通过解除信托协议,并转让相关股权,使股东人数降至合法范围。
职工持股的信托解决方案分为四个步骤:
步骤之一:企业将职工的购股资金,可以是银行担保借款、税前利润奖励分配、企业公益金以及现金出资作为信托资金,甚至可以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某个信托机构。如果是职工的现金出资,则需按照《资金信托办法》中关于集合资金信托的规定,即“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对于集合资金应尽量避免,因为当地银行会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审批比较谨慎,并且目前集合资金信托的实施细则并没有出台,对于集合资金信托的帐户开立方式(是单独还是整个开立帐户)、风险和利益的分担、还有与非法集资的区别等并没有法律意义的解答,因此,利用现金出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形式最好运用在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企业,尤其在民营企业中。如果人数超过200人,可以考虑员工持股会作为信托主体,但目前中华总工会对此还没有具体的意见。
步骤之二:企业或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或信托财产。信托合同应是双方主要的法律文件,应包括信托目的、信托期限、管理方式、受托人权限、信托利益的计算、税费承担、受托人报酬、权利和义务等主要条款,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将职工持股计划安排和管理办法纳入信托合同之中。
步骤之三:信托公司利用上述信托资金受让或认购企业股份,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对于股东登记时,是否要披露信托关系,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步骤之四: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或企业或职工持股会或其他职工股权管理机构,负责分配股权、管理股权。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承、回购等行为,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综合本文以上对职工持股信托解决方案的探讨分析,我认为以信托方式解决职工持股现存问题,可以使职工持股制度合法、稳定、安全、可行地运作。
第五篇:代持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就委托代持股有关事宜签署如下协议条款:
一、委托持股及股权归属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持有甲方所有的江苏恒盛航空座椅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以下简称“代持股权”);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接受乙方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代持股权。
2、双方在此确认:
(1)自 年 月 日起,因持有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的股东权利、利益、义务和责任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代持股权不属于乙方自有财产,乙方仅作为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因持有代持股权而产生的相应股东权益,亦不承担相应的亏损和责任。
(2)乙方因自身债务而导致纠纷、诉讼可能导致代持股权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受到其他损失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相关债权人、诉讼法院说明代持股权的性质,确保代持股权不被冻结、查封、拍卖、变卖或遭受损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查封、冻结、评估、中介、律师、诉讼等费用。
(3)乙方对外行使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文本、股权转让、质押、抵押、担保等股东享有的权利,甲方享有知情权,并乙方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书面签字确认后,乙方方可行使上述权利。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
1、基于代持股权而产生的在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及义务,均由甲方享有并承担。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享有的下述权利:
(1)以转让、赠与、出资、质押、抵押、托管、租赁等可能使代持股权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受到限制的任何方式处置代持股权;
(2)公司股东会出席、召集及表决权;
(3)股东会提案权;
(4)公司董事、监事提名权;
(5)分红权;
(6)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7)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甲方在行使上述公司股东权利时,乙方应无条件地给予配合和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等。
3、委托期限内,若甲方转让代持股权,公司实施分红、送股、转增股本,该等权利及收益由甲方享有。其中的分红款、股权受让款、现金分红款,乙方应出具委托指令,委托公司、付款方将其直接付至甲方账户,若公司、付款方直接付给乙方的,乙方应在到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划至甲方指定账户;送股及转增股本作为委托财产,由乙方按本协议规定代为持有。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授权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在乙方不能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未行使代持股权相应的股东权利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直接行使相应股东权利而不需要乙方的另行授权。
三、股权处置
1、代持股权的质押、托管、转让(包括赠与)等事项由甲方决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代持股权质押、托管、转让给甲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及个人,或以投资、置换等任何其他方式处置代持股权。
2、甲方拟转让代持股权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提供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过户有关手续等。
3、甲方拟以代持股权提供质押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与质押权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有关手续等。
4、甲方拟将代持股权托管给他人时,乙方应给予无条件配合,包括按甲方意志与受托人签署股权托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配合甲方办理托管手续等。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至下述情形之一发生之日终止:
(1)代持股权已全部完成股权交割过户手续,已登记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他方名下。
(2)乙方按照甲方指令,将代持股权全部出售,并将股权转让款全部划至甲方指定账户。
(3)本协议被甲方解除。
五、保密义务
1、各方同意并承诺,除非本协议中有明确规定或经另一方同意,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向任何其他个人或单位泄露本协议或相关事宜,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信息,在确实需要对外披露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2、各方均有义务在现在和将来不以任何方式故意或过失泄露在洽谈、进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及公司商业秘密,除非:
(1)该秘密被秘密拥有者一方公开而进入公众所知领域。
(2)经秘密拥有者一方事前书面同意。
(3)执行不可上诉的法院判决裁定以及仲裁裁决。
(4)履行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
六、违约责任及责任免除
1、双方均应沿革信守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甲方行使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股东权利时,乙方如拒绝履行其配合和协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拒绝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或出具法律法规、股权性文件要求的各项有关法律文件;拒绝与甲方签署新委托持股协议),或者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第(2)、(3)项,乙方承诺赔偿甲方叁仟万元。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协议一方或双方确实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或受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影响的一方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七、协议效力及其他
1、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署之日生效,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诚实履行义务。
2、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协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变更、终止或解除。
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各份文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