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推荐)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0号)
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南、新疆、云南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请于6月10日前将2009年奖励资金申请材料报我部(金融司)。奖励资金审核以县域金融机构2008年末涉农贷款余额同比增幅为依据。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支持农业生产、农村建设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贷款。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规定为准。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年度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算术平均值。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决算,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上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区、市)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1及附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
7、5:
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奖 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仸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仸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仸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
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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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金[2010]116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厅,财政部驻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山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我们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政策,相应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长效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
7、5:
5、7:3。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
第六条 财政部可以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和中央与地方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第七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八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和规定的奖励标准,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分别列入下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奖励资金后,及时编制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奖励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财政部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域金融机构应当于结束2个月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及变动情况等数据。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
(十)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的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金〔2010〕6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
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我省自2010年起,正式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现将《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山东省县域金融机构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推动转方式调结构进一步促进财源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0〕61号),积极完善财政促进金融支农激励机制,支持“三农”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我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本办法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县域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 的每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比例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结合中央补助的奖励资金,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40%、50%、60%,其余由市、县财政统筹确定分担比例。其中,对于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以下简称省直管县),省财政结合其财力状况,单独确定补助比例(详见附表1)。
第六条 奖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到资金的收入核算。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规定的奖励标准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财政预算。市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省直管县的帮扶力度。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并与省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至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并对下转拨,县级财政部门最终负责向当地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第四章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报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应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反映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数据。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包括省直管县)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填制县(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连同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汇总填制本市涉农贷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3,对省直管县单独汇总)。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1日之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本市和各县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附表2和附表3)。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对全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配套奖励资金。待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连同省级奖励资金通过各市、县(区)财政部门逐级转拨至县域金融机构。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给
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法人金融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涉农贷款发放情况。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如实统计和汇总上报县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发放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金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好奖励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金融支农资金和政策落到实处。对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和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省直管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资金分担比例 表
2、县(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3、市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
第五篇: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
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我省自2010年起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工作,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制定了•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开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励试点范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结合本县(市)经济社会和“三农”发展需要、地方财力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加入此项奖励试点。志愿加入试点的县(市),县级财政要于今年1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提出加入试点的申请,承诺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奖励资金。
二、奖励资金分担办法。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
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根据我省财政状况,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主要由县级承担,省级、设区市适当补助。按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对财政困难县和一般县,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的40%、20%(其中直管县提高10%至50%、30%),对财政较好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设区市和非直管县(市)各自分担的比例由设区市决定。
三、奖励试点工作要求。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奖励试点在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踊跃参加试点,足额落实资金。各级财政、人行、银监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确定的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涉农贷款数量、质量的认定,奖励资金审核发放等项工作,确保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 日
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0‟116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117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探索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为缩小城乡差距、统筹城乡发展提供信贷资金保障。
(二)工作原则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门建立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和激励县域金融机构加大涉农信贷投放,支持农业发展。
市场运作是指涉农贷款发放工作遵循市场规律,金融机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风险可控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增加涉农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奖励资金的预决算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三)主要内容
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是指财政部门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一定比例奖励。
二、奖励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奖励对象
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的对象是县(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下同)辖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下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金融分支机构)。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不含跨区域经营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银监部门批准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分支机构包括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县域内的分支机构。2010年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也纳入奖励范围。
法人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其在注册地和其他县的分支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参照金融分支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二)奖励条件和标准
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地方财政分担的奖励资金主要由县级承担,省级、设区市适当补助。按照2008年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对财政困难县和一般县,省级财政补助地方分担部分的40%、20%(其中直管县提高10%至50%、30%),对财政较好县省级财政不予补助。设区市和非直管县(市)各自分担的比例由设区市决定。
根据中央财政政策变化、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省内财政状况,适时调整奖励标准、奖励比例及各级财政分担奖励资金的比例。
奖励资金于下一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增加拨备。
三、考核内容的认定和统计
(一)涉农贷款额的统计
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该每季度末贷款
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二)涉农贷款的认定
金融机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应当与其同期报送人民银行的数据一致。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由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质量监控、县级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初审、省财政厅复审、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监察专员办)审定。
(三)贷款质量的认定
县域金融机构年末不良贷款率,按五级分类法对所有贷款进行统计、计算,由当地银监部门审定,河北银监局监控。
四、奖励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一)奖励资金的申请
县域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奖励资金。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于次年2月20日前向当地县级财政部门报送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银监部门审核认定的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相关材料应包括:•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河北
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明细表‣(表3,此表由对涉农贷款未进行明细核算的县域金融机构填报)及相关情况的说明等。
金融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填报。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也要按上述要求,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包括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减变动情况、当年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等)。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的县域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的获奖资格。
(二)奖励资金的审核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县级财政部门应于3月15日前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请示文件及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包括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书、•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认定表‣(表1)、•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和奖励资金情况表‣(表4)和县级财政部门初审意见及相关说明等。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3月2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文件及相关材料(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的内容),逾期未申报的,不予受理。
省财政厅对各地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于4月15日之前报财政监察专员办审定,于4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
五、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根据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预测、奖励标准和本级负担比例,测算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列入下一同级财政预算。
(二)奖励资金的下达拨付
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设区市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级拨付的奖励资金连同本级负担的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县域金融机构,其中:对法人金融机构,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该机构;对金融分支机构,县级财政部门拨付给该机构的县级分支机构。
(三)奖励资金的决算编报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奖励资金的决算。县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后,应及时编制•河北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决算表‣(表5),于省财政厅拨付奖励资金后1个月内报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及时审核汇总全省奖励资金决算,经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各商业银行省级机构、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在贷款科目下增设“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明细科目,或者设立涉农贷款统计台账,确保涉农贷款
统计数据可核查,并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监管。
各县域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规定口径,如实核算、统计和上报本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和季度平均余额情况,做到账实、账表相符,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财政、人行、银监、财政监察专员办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涉农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河北省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表2)),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工作的指导。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同级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银监会各监管分局负责辖内县域金融机构贷款质量的认定。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奖励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奖励政策落到实处。县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基础信息库,对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不良贷款率等进行动态管理。
省财政厅不定期对奖励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
财政监察专员办审核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情况,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奖励资金的依据;对奖励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规范审核拨付程序,确保奖励资金专项使用。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县域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励资金,取消县域金融机构获得奖励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人行、银监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的,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责令其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奖励资金,或者挪用奖励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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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市各县(市)支行,银监会各监管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河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11月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