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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0-36127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9 14:34: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

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 严格控制住宅、医院、学校、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使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其中,医院门诊楼(含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严禁建筑外墙石材采用湿贴工艺。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2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24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2.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时,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臵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臵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外倾式或水平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隐框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m时,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还应当设臵防面 板脱落构造措施。当石材幕墙使用倒挂构造时,距离垂直立面不得大于900mm,且应在板背设臵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设臵托板,托板应与框架可靠连接。开启扇托板应与窗扇可靠连接。铝合金副框应在角部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臵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臵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臵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锚固工艺,禁止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顶部标高大于24m的,禁止使用T型挂件和斜插入式挂件。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臵埋件时,应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7 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高层建筑24米以上部位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2)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 层以上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3)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3.8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臵双层玻璃幕墙和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臵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20m和1.00m,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臵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在首层设臵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应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处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且不应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应在板背设臵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臵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臵。4 材料控制

4.1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胶与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还应当符合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规定。

4.2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严禁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不小于0.76mm。

4.4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4.5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不小于16%;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不小于10%。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等的机械 性能、化学成分应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系列国家标准(GB/T 3098.1~3098.21)的规定。

4.6 建筑幕墙的后臵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禁止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4.7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

(1)主受力杆件的铝(型)材的力学性能检测、壁厚、膜层厚度和硬度;

(2)主受力杆件的钢材的力学性能检测、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3)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4)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和密度;

(5)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

(6)中空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露点;

(7)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8)石材的弯曲强度;(9)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10)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要求

5.1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严禁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严禁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2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检样品应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并在图中标注轴线及标高,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5.3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连续设臵,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后臵式隔热条应连续安装固定。

5.4 后臵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轻质填充墙不应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5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提供相应的影像资料。涉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地区,还应进行闭水、可靠度等试验。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时应将幕墙作为重要内容检查验收。6 维护保养

6.1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6.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幕墙使用期满十年后的半年内及以后的每三年,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幕墙工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

6.3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

6.4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二篇: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附件

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2 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 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2.3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当设置托板,托板应当与框架可靠连接,并具有可靠的承载力。铝合金副框应当在角部可靠连接。幕墙开启窗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开启扇托板应当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挂件和T型挂件。高度超过100米的石材幕墙应当采用背栓连接。3.6 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7 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建筑幕墙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及其制品。其中,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2)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3.8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当分别不小于1.20m和1.00m,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超白钢化玻璃或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 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材料控制

4.1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胶与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当符合推广应用的有关规定。

4.2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当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当不小于0.76mm。

4.4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4.5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12%;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10%。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等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应当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系列国家标准(GB/T 3098.1~3098.21)的规定。

4.6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4.7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

(1)主受力杆件的铝(型)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膜层厚度和硬度,钢材的力学性能、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2)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强度;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4)石材的弯曲强度;

(5)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6)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要求

5.1施工高度达到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关规定。

5.2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当在工厂加工组装,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不得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3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当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检样品应当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并在图中 标注轴线及标高,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5.4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当连续设置,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后置式隔热条应当连续安装固定。

5.5 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6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图文及影像资料。涉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地区,还应当进行淋水、可靠度等试验。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时应当将幕墙作为重要内容检查验收。维护保养

6.1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6.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和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

(1)框支撑幕墙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 的检查,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2)拉杆或拉索结构幕墙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3)幕墙工程使用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执行。

6.3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

6.4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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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关于《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的公示

发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幕墙建设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公示稿)。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2012年11月26日-2012年12月25日。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异议,都可以书面提出意见。单位意见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意见必须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姚昭晖,电话:0571-87052806

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公示稿)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维护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青少年宫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住宅、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宜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2 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下列建筑幕墙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前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1)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50米的;

(2)住宅和医院使用玻璃、石材幕墙的;(3)安全技术要求高的其它幕墙工程。

2.2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2.3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的,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 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筑高度、周边环境等因素,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置有效的防护措施。建筑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置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高度大于100m时不宜采用隐框玻璃幕墙,否则应当在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采取除硅硐结构胶以外的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水平或倾斜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当特殊部位石材幕墙确需使用水平或倾斜倒挂式构造时,面板总宽度不得大于900mm,且应当在板背设置防止石材坠落的安全措施。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当设置托板,托板应当与框架可靠连接,并具有可靠的承载力。铝合金副框应当在角部可靠连接。幕墙开启窗应当采取防坠落措施,开启扇托板应当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置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玻璃飞边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 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置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当采用锚固工艺,不得仅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不得使用斜插入式挂件,相邻板块连接不得使用T型挂件。高度超过100米的石材幕墙应当采用背栓连接。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当以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置埋件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7 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高层建筑24米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2)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部位外片玻璃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3)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由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

3.8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置双层玻璃幕墙或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置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当分别不小于1.20m和1.00m,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超白钢化玻璃或均 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当在首层设置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同一块幕墙玻璃板块不得跨越建筑物上下、左右相邻的防火分区。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处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当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使用深颜色的内衬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时,应当在板背设置有防止石材碎裂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置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置。材料控制

4.1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胶与密封材料、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当符合推广应用的有关规定。

4.2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外露时应当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不得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当不小于0.76mm。

4.4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4.5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当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12%;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当不小于10%。紧固件螺栓、螺钉、螺柱等的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应当符合《紧固件机械性能》系列国家标准(GB/T 3098.1~3098.21)的规定。

4.6 建筑幕墙的后置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不得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4.7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1)主受力杆件的铝(型)材的力学性能、壁厚、膜层厚度和硬度,钢材的力学性能、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2)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强度;

(3)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

(4)石材的弯曲强度;

(5)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6)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要求

5.1施工高度达到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应当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有关规定。

5.2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当在工厂加工组装,不得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当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不得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3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当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检样品应当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并在图中标注轴线及标高,检测结果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5.4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当连续设置,不得采用分段 固定方式。后置式隔热条应当连续安装固定。

5.5 后置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幕墙的支承结构。

5.6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图文及影像资料。涉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多的地区,还应当进行淋水、可靠度等试验。住宅工程在分户验收时应当将幕墙作为重要内容检查验收。维护保养

6.1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6.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按下列规定委托有相应工程设计、施工或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安全隐患排查:

(1)框支撑幕墙在竣工验收后一年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检查一次;

(2)拉杆或拉索结构幕墙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3)幕墙工程使用10年后应当对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硐 密封胶进行粘结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4)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业主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意见执行。

6.3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

6.4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四篇:石材幕墙技术要求

******石材幕墙供货与安装工程

招标技术要求

一、工程概况

本次招标工程名称为“*******”。本工程位于******,建筑形式为以住宅建筑为主,含有少量商业建筑;结构形式为框架剪力墙和框架结构,共计27栋,其中2层1栋(商业),3层2栋(商业,其中37号楼已完工),7层1栋(住宅),9层1栋(住宅),10+1层4栋(住宅),11层4栋(住宅),32层14栋(住宅),总建筑面积约为24.38万平米。

二、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内容包括:********工程,具体内容详见设计图纸。

三、应遵循的国家规范和标准

1.石材材质必须符合《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控制标准》(JC518)的相关要求;投标单位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中所要求的批量及次数对石材的放射性进行检测,并向招标单位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3.招标单位批准认可的建筑外立面装饰施工图纸,石材深化图纸。

4.石材的品质及其加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范和行业标准中的最高要求,其中包括且不限于:《天然大理石建筑板材》JC79-92及《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92等。

5.其他现行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四、技术要求 1.石材材质的要求

1.1 所有石材表面均不得有隐伤、风化等缺陷, 其花纹、图案、纹理、颜色必须均匀,石材收货以封存的样品为准进行验收。石材表面六面浸泡防水剂,并进行防渗、防碱的密封处理,所采用的防水剂、抗渗剂、防碱背涂剂、勾缝剂等均需报招标方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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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所有材料应按照规定要求送检,检测结果需符合招标要求,不能将不合格的材料用于该工程,石材强度以核定的样品为准,投标单位每一批货到达工地后,经招标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1.3 现场如有变更,由招标单位书面确认后方可施工。

1.4 投标单位对石材托饰需先制作样品经招标单位认可后方可安排生产。1.5 投标时,投标单位需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提交石材及构配件、粘接剂、密封胶等样品供招标单位确认,石材样品的尺寸规格应不小于300 x 300mm,并注明品名、产地和规格尺寸。每种石材至少需要提供3块样品。投标单位中标后,其提供的样品经招标单位确认后将封样存放,作为材料进场的检验依据。

1.6 安装石材墙体所使用的所用构配件必须按规范做好防腐防锈处理,所有因焊接、旋拧、切割等形成的基材外露或防锈层破坏必须用防锈漆封闭。1.7 投标单位必须确保其提供的所有石材的放射性含量均低于国家规范所规定的标准,投标单位中标后必须按国家规范所规定的检测方式提供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1.8 石材加工前应进行严格的挑选,发现石材颜色明显不一致的,应单独进行确认,并确保用于各部位的石材的品种、图案、颜色及纹理一致,用于同一观赏面的石材应无明显色差。

1.9 石材加工前,投标单位应组织招标单位、监理单位检查石材加工设施、堆放场地及石材的加工质量。

1.10 大量板材的加工、切割及异型线条的加工须在加工厂内完成,采用“水刀”或“激光”切割,降低几何尺寸的偏差,施工现场禁止出现缺角、掉棱、破损开裂的石材用于施工。

1.11 石材厚度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控制厚度;所有石材进行防渗、防碱的密封处理;涂刷密封剂前必须确保石材完全干燥,任何淋水、淋雨或有水印的石材在完全干燥前不得涂刷密封剂;加工好的石材应存放在干燥场所,严禁堆放在室外露天场地或潮湿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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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加工好的石材背面均需清晰地标明该块石材的楼栋号码及安装位置编号;石材装箱后,投标单位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明箱内石材的编号及建筑物的楼栋号码。2.安装石材的要求

2.1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要求,按时将各种石材运到施工现场,同时在加工及储存场所备有一定数量的存货。

2.2 投标单位根据设计编制石材安装专项施工方案,报招标单位批准后再施工。

2.3 石材运到施工现场后,由招标单位组织甲方、乙方及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验收;所有下述质量不合格的石材均不得用于工程,否则,由此造成的返工及其全部损失由投标单位承担。

2.3.1 原材料质量及加工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的石材。2.3.2 有任何修补或填充的石材。

2.3.3 有隐伤、风化、缺棱掉角等缺陷的石材以及花纹、图案、纹理、颜色不均匀的石材。

2.3.4 与所封样品存在明显色差的石材。

2.4 石材安装后,投标单位应对石材表面进行专业维护,其中包括修补、平整、封填、抛光及打胶(不同装饰材料间须用同色密封胶)收边等工作。2.5 干挂石材技术要求:

2.5.1干挂石材所用龙骨及连接件必须是经过热镀锌处理或采用不锈钢材料。(钢构件须为攀钢、成实牌钢材等)

2.5.2施工单位在石材安装之前,必须通知监理单位、招标单位及质监站进行钢结构质量隐蔽验收,并且做好记录(包括现场相片等)。2.5.3钢结构龙骨之间是焊接连接的,焊缝必须符合相关质量要求,防锈处理之前必须将焊渣清除干净,补刷富锌防锈漆。

2.5.4龙骨与墙体的连接点间距符合设计要求,后切式螺栓规格、型号、每个点的数量和植入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拉拔试验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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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横梁应通过角码、螺栓、螺钉与立柱连接,角码应能承受横梁的剪力,螺钉的直径不应小于4mm(以设计图纸为准),每处数量不少于3颗,螺栓每处数量不少于2颗。横梁与立柱之间要有一定的位移能力。

2.5.6龙骨与石材采用镀锌挂件进行固定,槽内注入固定云石胶(硅宝等)。

2.5.7石材开槽位置准确,平整度、垂直度及缝隙的线性满足规范要求。2.5.8 石材安装完成后需先在石材缝隙内部植入背衬材料;再采用中性耐候密封胶(白云、硅宝、道康宁)进行密封,密封胶需提供对石材无污染试验报告。

2.5.9注胶前应在石材四周粘好保护胶带,防止石材受污染,用钢刷清理石材缝隙内的灰尘。

2.5.10胶厚应为6~8㎜厚(以设计图纸为准),胶表面平滑美观、无褶皱。

2.5.11对于石材与不同外装材料(如仿石砖、外墙面砖和EPS、GRC等)之间的交接部位,外装打胶的收口工作由石材单位负责。

五、工程管理及验收要求

1.施工前应编制具体详细的施工方案(现场材料堆放、库房及临时设施搭建)及技术措施(包括施工机械、劳动力组织、施工措施等),对石材的施工工序、方法及所达到的效果等都必须有详细的说明,并编制安全文明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文明施工措施、劳动保护用品使用)。2.中标单位须与总包单位签订总分包施工与管理协议,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方面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招标单位现场代表的管理和协调,配合总承包单位接受每月的安全文明检查及评分。

3.竣工验收前应提供完善的竣工资料(含开工报告、竣工图、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日志给总承包单位或招标单位统一归档,结算时应提供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竣工资料等。

六、成品保护

1.石材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正确方法确保相关联的施工单位的产品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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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水管、雕塑、门窗、质感涂料、GRC/EPS装饰构件、仿砂岩构件等不受到污染或损坏。

2.做好自身成品保护措施,对本单位施工的石材产品在竣工验收前负有全部成品保护责任,在投标时明确相应措施,并考虑成品保护所需相关费用。

七、现场施工安全文明要求

1.本工程按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参照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相关规范、文件要求执行。如中标单位在现场未按安全文明标化工地要求进行施工,招标单位有权向中标单位进行索赔。

2.中标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时,除执行招标单位、监理方的指令外,还应服从土建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制度。进场前,须与土建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文明管理协议,向总包单位交纳安全文明押金。本工程土建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文明取费由招标单位每月按标准打分计算,因此,如中标单位违反土建总承包单位相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影响安全文明评分的土建总承包单位有权向中标单位进行合理索赔。

八、竣工资料及其他 1.竣工资料

竣工时需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提供竣工资料,配合土建总承包单位完成资料报当地档案馆存档的相关工作,并需向招标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所需相关资料如下(根据实际可能需要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资料): 1.1.开工报告 1.2.竣工图纸 1.3.竣工验收申请 1.4.竣工验收报告 2.工程质保期维修服务要求

2.1 质保年限为两年。质保期内,凡因产品和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由中标单位负责无偿保修并承担因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工程保修条件、范围等按招标单位确认的质保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2 质保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中标单位应在接到招标单位或物业管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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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通知后24小时之内到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未能按时整改或规定时间内整改未能符合要求,招标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自行组织维修处理,相关费用由中标单位双倍承担,此费用由招标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在中标单位退质保金时扣除,并承担因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一切损失。3.费用分摊

在工程完工后至交付业主前,所承包范围内由该承包单位承担开荒费用及室内电梯使用费用,按照所承包工程费用占总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摊,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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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建筑幕墙设计施工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消防意见修改后稿)

附件:

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

(20120903 修改稿)

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管理,提高安全性能,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1使用范围

1.1 严格控制住宅、医院、学校、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使用玻璃或石材幕墙。其中,医院门诊楼(含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养老院二层以上部位不得采用玻璃或石材幕墙。严禁建筑外墙石材采用湿贴工艺。

1.2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1.3 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30。其中,下列区域幕墙用玻璃的可见光反射率不得大于0.16:

(1)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大于30米的,其道路两侧建筑物20米以下立面,其余路段两侧建筑物10米以下立面;

(2)城市立交桥、高架桥两侧相邻建筑;(3)十字路口或多路交叉口处的建筑。2设计审查

2.1 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进行专项设计。单体建筑幕墙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者幕墙顶部标高大于24米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幕墙专项设计方案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2.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落实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建设单位在报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时,按规定需要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的建筑幕墙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建筑幕墙与建筑主体委托不同单位设计时,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时还须附建筑设计单位的确认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的,不得使用。变更建筑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3幕墙设计

3.1对采用建筑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石材或其他材料坠落伤害事故。建筑出入口上方设有建筑幕墙的,应当设臵防护措施。建筑的玻璃采光顶和玻璃雨蓬应当设臵防坠落构造措施。

3.2 建筑幕墙构造应当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外倾式或水平倒挂式玻璃幕墙不得采用隐框形式。隐框玻璃幕墙高度大于100m时,面板和支承结构之间还应当设臵防面板脱落构造措施。当石材幕墙使用倒挂构造时,距离垂直 2 立面不得大于900mm。

3.3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形式时,横向隐框玻璃板块应设臵托板,托板应与框架可靠连接。开启扇托板应与窗扇可靠连接。

3.4 玻璃幕墙采用隐框或半隐框形式时,中空玻璃合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臵和中空玻璃与副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位臵应当重合。因特殊结构需要,确需采用飞边形式或者中空玻璃采用大小片构造时,应当至少确保在一对边位臵的硅酮结构密封胶重合。

3.5 建筑幕墙的面材与支承框架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当安全可靠。干挂石材幕墙单块板倒挂和多条实线条之间的连接应采用锚固工艺,禁止用胶粘接。干挂石材幕墙顶部标高大于24m的,禁止使用T型挂件和斜插入式挂件。

3.6 建筑幕墙设计应采用预埋件为主。当采用后臵埋件时,应在设计图中明确单个锚栓的抗拉力设计值。

3.7 玻璃幕墙的玻璃选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要求:(1)高层建筑24米以上部位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2)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临街建筑和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的建筑,二层以上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3)采光顶、雨蓬用玻璃应当采用半钢化玻璃、超白钢化玻璃或者均质钢化玻璃合成的安全夹层玻璃。3.8消防登高面侧外墙不宜设臵双层玻璃幕墙和大面积的其他玻璃幕墙。当建筑幕墙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时,消防登高面侧外墙每层应当设臵不少于2块应急击碎玻璃,且间距不大于20m;每块应急击碎玻璃的宽度和高度应分别不小于1.20m和1.00m,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应急击碎玻璃应当采用均质钢化玻璃,不得采用夹胶玻璃。应急击碎玻璃不宜设臵在建筑的出入口上方。消防登高面侧玻璃幕墙应在首层设臵挑檐等防碎片坠落措施。

3.9 建筑幕墙用防火、保温隔热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楼面梁、房间间隔墙等处容易导致火灾蔓延的部位,玻璃幕墙的内衬板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非透明处玻璃幕墙的内衬板与玻璃内表面的间距不得小于50mm,且不应使用深颜色的金属板。

3.10 采用洞石、砂岩等强度较弱的板材,应在板背设臵有防止石材碎裂坠落的安全措施。

3.11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幕墙工程应当设臵满足面板清洗、更换和维护要求的装臵。材料控制

4.1建筑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其中支承框架、面板、结构密封胶、防火保温材料、锚栓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还应当符合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规定。

4.2石材幕墙金属挂件与石材间的固定和填缝应当采 4 用强度可靠、耐久性强的粘接材料,禁止使用云石胶等易老化的粘接材料。

4.3 建筑幕墙用安全夹层玻璃应有封边保护措施。安全夹层玻璃应当采用PVB(聚乙烯醇缩丁醛)或SGP(离子性中间膜)胶片干法加工合成技术,严禁采用湿法工艺。其中,采用PVB胶片合成技术时,胶片的厚度应不小于0.76mm。

4.4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尺寸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中空玻璃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玻璃与铝框粘接用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当根据采购合同采用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中空玻璃加工企业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中应当载明加工时所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品牌、型号和尺寸。

4.5建筑幕墙用不锈钢材料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其中,暴露于室外或处于高腐蚀环境的不锈钢承重构件(包括背栓)的镍含量应不小于16%;非外露的不锈钢构件的镍含量应不小于10%。

4.6 建筑幕墙的后臵埋件应当根据设计要求选用后切(扩)底机械锚栓和定型化学锚栓等性能可靠的锚栓,禁止使用普通化学锚栓。当采用定型化学锚栓时,供应商应当提供化学锚栓的耐高温测试报告。

4.7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生产厂家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幕墙建筑材料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如下:

(1)主受力杆件的铝材的力学性能检测、壁厚、膜层 厚度和硬度;

(2)主受力杆件的钢材的力学性能检测、壁厚和防腐层厚度;

(3)螺栓的抗拉、抗剪和承压;(4)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和密度;

(5)玻璃幕墙用结构胶的邵氏硬度和标准条件拉伸粘结强度;

(6)中空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露点;

(7)石材用结构胶的粘结强度和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8)石材的弯曲强度;(9)铝塑复合板的剥离强度;(10)合同约定的其他复验项目。

未经生产厂家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和按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复验但未复验或者复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要求

5.1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式玻璃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严禁在工地现场进行构件加工。玻璃幕墙组件制作应有完整的厂内打胶记录,并且具有可追溯性。除全玻幕墙外,严禁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

5.2 建筑幕墙施工前应完成幕墙物理性能的检测,送检样品应与工程设计相符,检测报告必须附样品构造图,6 并按设计图最不利位臵见证取样,检测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5.3 明框玻璃幕墙外侧用压板应连续设臵,不得采用分段固定方式。后臵式隔热条应连续安装固定。

5.4 后臵埋件锚栓抗拔承载力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现场检测极限承载力应当大于设计值的2倍。

5.6 建筑幕墙工程的验收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其中,隐蔽工程的验收还应提供相应的影像资料。维护保养

6.1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业主提供《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其内容应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6.2 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幕墙的业主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幕墙使用期满十年后的半年内及以后的每三年,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幕墙工程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评估。

6.3 建筑幕墙的使用应当保障幕墙结构的完整性,不得随意改变或附加构造。确需改变或附加构造的,应当事先征得原幕墙设计单位的复核认可。

6.4 建筑幕墙使用中发现面板破损、松动等安全隐患时,业主应当及时采取隔离和防护措施,并尽快组织维修。

建筑幕墙工程的建设除执行本技术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和《建筑幕墙》(GB/T21086)等相关的国家、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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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幕墙建设安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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