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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2135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23:39: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

编号:NFTZ/EC-012-01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浙环开[1995]190号)第一章

一、为使我省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逐步技术规范化,保证竣工验收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环保局浙环开[1995]68号《关于贯彻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4号令,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文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精神,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省除核设施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应具备以下条件:

1、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设计要求建成;

2、环保设施的土建、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建成后经负荷试车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4、外排污染物经自检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要求;

5、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且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修整;

6、环保设施能正常运转,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包括经培训的环保设施岗位操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原材料、备件及动力落实等;

7、环保管理和监测机构,包括人员、监测仪器、设备、监测制度、管理制度等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在建设项目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的条件下,环保设施至少应经过连续2个月的试运转(一般生化处理设施须经过3个月试运转,采用厌氧处理技术的生化处理设施经过6个月至1年的试运转),试运转记录齐全。

四、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

1、现场踏勘与调查

2、制定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3、对建设项目排污情况、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运转效果进行监测;

4、环保设施的处理能力和效率分析;

5、环保设施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

6、提出竣工验收监测结论和建议;

7、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五、竣工验收监测尽量安排在建设项目满负荷考核期间进行,监测期间建设项目生产工况正常,生产能力应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

六、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应与环境影响后评估结合起来进行。

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是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的成果表达方式。报告的编制提纲和格式见附件

一、附件二。

八、验收监测单位和人员资格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可放宽到1998年底前)。监测人员必须通过省(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的合格证认证考核、持证一岗;未获合格证者,不得参加验收监测工作。

第二章 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一、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1、环保设施设计指标规定的有关项目;

2、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监测的项目;

3、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后排放的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有关项目;

4、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有关项目或总量控制指标。

二、采样时的工况要求

1、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生产负荷,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2、新安装锅炉的测试应在设计出力下进行;在用锅炉的测试,应在设计出力70%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燃煤电厂锅炉,应在不低于90%额定负荷情况下测试。

3、工业炉窑的测试,应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

三、采样布点原则

1、监测单位应在详细了解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状况和环保设施类别、结构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特性与排放点位置的基础上,确定采样位置。

2、除非环保设施的进口不宜开孔布点外,凡废气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均应布设采样点。

3、对多级治理设施,应在各级治理设施的进口和出口分别布设采样点。

4、锅炉烟尘测试,应依据GB5468-91〈〈锅沪烟尘测试方法〉〉布设采样孔和采样点。

5、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测试,应依据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及GB9079-88〈〈工业炉窑烟尘测试方法〉〉布设采样孔和采样点。

6、凡无治理设施,直接向环境排放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均应布设采样点。

7、无组织排放严重且附近又有敏感点的企业,特别是排放恶臭气体的企业,必要时可在厂区或厂界附近布设大气环境监测点。

四、采样频次

1、监没单位应在了解气污染源的排放规律和排放特点的基础上,确定采样频次。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连续采样2天(或每个生产周期)采集3-5个样品,且至少采集3个样品。

3、对非稳定排放源,按照废气排放规律,应分别监测2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监测1-2次,每次至少采集3个样品。

4、厂区及厂界附近的环境监测点,至少采样2天,1次采样时间1小时以上的,每天采样4次;1次采样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天采样至少2次。

五、采样前的准备

1、采样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掌握所用仪器的基本结构和性能,并能熟练操作,才能从事气污染源采样工作。

2、采样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采样前检查平台的稳固性及用电器材的绝缘性;采样时应穿戴安全帽、帆布手套、工作服、绝缘胶鞋、防尘眼镜等防护用品;在较高位置操作时,应系安全带。严禁带病上岗。对连续几天采样的人员,应保证其足够的休息时间。采集较高浓度的CO、H2S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时,采样孔应配置阀门,并注意现场通风条件,采样人员必须戴防毒面具。如对安全操作没有绝对把握,采样负责人不得接受采样任务。

3、各类烟尘、烟气、粉尘采样仪及大气采样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并分别按JJG680-90〈〈烟尘测试仪检定规程〉〉、JJG520-88〈〈粉尘采样器检定规程〉〉要求,定期送有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采样使用的温度计、压力表(计)、流量计、比托管等,均应定期送检。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

六、采样方法

1、对烟、粉尘、铅尘、氟尘、酸雾等气溶胶均需进行等速采样,用滤筒收集样品。废气温度在500℃以下,选用玻璃纤维滤筒;废气温度在500℃以上,选用刚玉滤筒或硅酸铝纤维滤筒。

2、对浓度高、化学性质比较稳定的气态污染物或先用高灵敏度分析方法时,可采用注射器、铝箔袋、真空瓶等直接法采样。

3、对浓度低的气态污染物或湿度小于2%的酸雾可采用富集法采样。其采样用的吸收瓶类型,按规定的分析方法选用。

4、烟尘、粉尘或其它气溶胶,采样时间原则上每点不少于3min,各点采样时间应相等;对浓度低或排气筒直径小的尘粒或气溶胶,采样时间可适当增加。一般要求每个断面采集样品的总体积小于500升;测定除尘效率时,应不小于1000升。

5、对气态污染物采样体积,不应小于根据方法检出限和方法灵敏度计算出的体积量。

6、钢铁、冶炼、铸造、水泥等行业由冶炼、焙烧、烘干等生产过程中排放的粉尘、采样、分析方法同烟尘测定方法;由机械粉碎、筛分、包装等生产过程中有组织排放的粉尘,排气温度在常温状态下,当使用预测流速法测定粉尘浓度时,气体含湿量和气体成分变化可忽略不计。

7、采样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

七、分析方法、计算及质量保证

1、凡竣工验收监测项目均按国家环保局编制的《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选用相应的分析方法;对没有列入《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特殊污染物的分析方法,必须经过等效性试验,验证其达到应有的质量指标,其灵敏度的检出限符合环保要求,并报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认可后方可采用。

2、在用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测试,应按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要求,将实测排放浓度乘以出力影响系数K,作为该锅炉额定出力情况下的烟尘排放浓度。

3、锅炉烟尘、二氧化硫实测排放浓度,当测点过量空气系数a>1.8时,应换算到a=1.8时,则不需换算。锅炉烟尘实测初始排放浓度,若a<1.7时,应换算到a=1.7时的排放浓度;若a<1.7时,则不需换算。工业炉窑烟尘实测排放浓度,当测点过量空气系数a>1.5时,应换算到a=1.5时排放浓度;若a<1.5时,则不需换算。其它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不需用标准过量空气系数换算。

4、气污染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保证工作,参照省环境监测中心站1995年制定的《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

八、治理设备性能的测定

1、治理设备的性能测定主要是测定治理设备的处理风量、漏风量、压力损失及治理效率。

2、处理设备性能测定方法,按照GB5468-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和GB9079-88《工业炉 窑烟尘测试方法》的规定进行。

3、治理设备进、出口各种参数(温度、压力、湿度、流速、流量及污染物浓度)应同步测定,并用同一类型采样仪器。

4、治理设备性能测定,一般测定3-5次,至少测定3次。

第三章 废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一、废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项目选择原则

1、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指标规定的有关项目。

2、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确定需要监测的项目。

3、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后排放的且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有关项目。

4、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有关项目或总量控制指标。

二、采样布点原则

1、监测单位应在详细了解验收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状况、废水处理工艺与设施、给排水管网分布等情况的基础上,布设采样点。

2、必要时,对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的各主要生产及工艺部分来水布设采样点。

3、对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的混合污水,必须布设采样点。

4、对组合式废水处理系统,应在各独立处理设施前后分别布设采样点。

5、对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系统,应在各独立处理设施前后分别面设采样点。

6、对经过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最终排水必须布设采样点。

7、凡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各类废水(含生活污水、冷却水等)的排污口,均应布设采样点。

8、对排放剧毒或“三致”有害化学物质的建设项目,或排放口地处环境敏感区域,应在纳污水体适当布设环境采样断面。

三、采样频次

1、监测单位采样前,必须了解清楚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及规律。

2、对达到设计负荷、正常连续运行的废水处理设施,至少连续采样2天,每天采样4次,每次相隔2-3小时。

3、对每天间断运行、排放周期小于8小时的废水处理设施,至少采集2个排放周期的水样。每周期采样4次,每次相隔1-2小时。

4、对少数采取集中处理、瞬时排放的不连续运行的废水处理设施,应当在其排放时限样监测,采集1个排放周期水样,每个排放周其他采样2-4次。

5、总排水口监测应和处理设施排放监测同步进行。

6、对直排各类未处理废水的排水口,应采集2个生产周期的水样,每周期采样4次,每次相隔2-3小时。

7、对建有调节池且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的废水,可以将分时间单元采集的各次样品组成适当的混合样(如上午样品、下午样品或日平均样品)进行分析。但pH、温度、硫化物、CODCr、BOD5、石油类、动植物油、余氯、悬浮物、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等项目每次采集的样品只能单独测定,不能组成混合样。

8、对纳污水体监测断面,至少连续采样2天,每天上、下午各采样1次。

四、废水的计量

1、监测单位的实施浓度监测的同时,必须计量废水的处理量、回用量及排放量。监测单位在进行水质监测取样的同时,应随时记录处理设施的处理量及排水口的排放量。

2、对已安装测流装置的废水处理设施和排水口,监测单位应检查其流量计量装置的型号、性能、安装位置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3、对未安装测流装置的废水处理设施,可由监测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生产工艺的物料衡算和处理设施的运转状况分析,共同核定处理量。

4、对未安装测流装置的排水口,监测单位可采用流速仪法、堰板法、容器法、浮标法等简易测流方法,或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物料衡算共同核定排放量。

五、监测方法及质量保证

1、凡竣工验收监测项目均按国家环保局编制的《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三版)》选用相应的分析方法。对没有列入的监测项目,必须运用灵敏度和检出限符合验收要求的方法;对部分特殊污染物,推荐采用以下分析方法: 石棉 光学显微镜法 氯代苯类 三氯苯选用气相色谱法(ECD检测器)氯代苯选用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挥发性卤代烃 气相色谱法(ECD检测器)有机氯农药 气相色谱法(ECD检测器)苯酚类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萘类 气相色谱法(FID检测器)

2、样品的采集、运输和贮存及实验室分析全过程质量保证工作,参照《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章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为使设备噪声影响达到环境标准所采用的降噪措施和降噪工程,包括各种隔声、吸声、消声设备及综合治理工程。

一、监测内容及测点布设 监测单位应根据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保设施设计指标,结合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图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验收的要求,确定监测内容,布设测点。

1、建设项目的噪声源源强现场测定,应根据噪声源体积大小,要求传声器声源不小于1m、距地面1.2m以上、距反射物不小于1m。

2、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测布设按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进行:

a、测点选在法定厂界外 1m,高度1.2m以上的噪声敏感处。如厂界有围墙,测点应高于围墙。

b、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开窗状态下测量,室内限值应比相应标准值低10dB(A)。

c、布点方法可根据厂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距声源最近原则、距敏感区最近原则或等间隔布点原则。

二、监测技术

1、仪器的选择 竣工验收监测必须使用精度为2型以上、性能符合GB3785-83《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要求的监测仪器,最好是噪声统计分析仪或积分声级计。所用仪器应定期计量检定并合格。

2、仪器使用要求 每次测试前后都应用声级校准器或活塞发声器进行校准,测量前后两次校准结果的差值应不大于0.5dB(A)。仪器基本工作状态为A计权档。

3、测量时间选择 a、噪声源测量应在其正常运转状况下进行。b、厂界噪声测量时间分别为昼间(6:00-22:00)和夜间(22:00-次日6:00)两部分,选择正常工作时段内进行测量。稳态噪声(涨落不大于3dB(A)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 周期性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的等效声级,也可视其工况,研究采用优化测量时段。

4、气象条件 应在无雨、无雪条件下监测。遇四级以上大风(风速大于5.5m/s)应停止测量。

5、传声器设置 测量时声级计或传声器可以手持,也可以固定在测量三角架上。传声器应指向主要声源、离地面高1.2m以上,并背向距最近反射物1m以上。室外测量时传声器要加风罩。

6、测试条件及本底值修正 监测时要求被验收对象按正常运行状况进行工作,避开干扰声源的影响。可以采用避开时间、避开方位、移开干扰等方法,使本底噪声比等测器械声的声级值低10dB(A), 则按下表进行修正:

单位:dB(A)差值 3 ~5 6~9

修正-3-2-1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第一部分 总 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1996 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9078-199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6171-1996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23-1996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18-1996 小型焚烧炉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4286-83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4-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2-1999 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6-92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7-92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x-1999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95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1-95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12348-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2525-90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3.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7.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 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试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 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 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 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 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 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 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 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 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3.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 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 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际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与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 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 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 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 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 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 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 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 监测时间安排

3.9.1 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 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整理时间)

3.9.3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第三部分 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 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 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 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 As、Cd、Hg、Pb、CN-、Cr、COD、石油类、SO2、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口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年产生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 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 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 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 附录

3.4.1 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 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 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第四部分 验收监测表格式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

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

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二:部分类型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

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

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

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

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

附录八:验收监测表格式(略)

第三篇:[免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发布文号】:环发[2000]38号

【发布时间】:2000-02-22 【生效日期】:2000-02-2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38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保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质量,在多年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5〕335号)的基础上,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本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替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技术规定。

本技术要求与未来国家制定的有关标准中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规定有不符之处,按国家新颁布的标准执行。

第一部分

总则

1.范围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的原则、依据、内容、执行标准选择、采样和分析方法等一般要求。

本技术要求适用建设项目的验收监测,从事放射性物质生产或以放射性物质为生产原料及排放具有放射性物质的核工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可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技术要求中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条文,与本技术要求同效。

HJ/T2.1~2.3-9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HJ/T2.4-1995 环境影响评价声评价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WPB3-1999

GB4915-1996

GB9078-1996

放标准

GB16171-1996

标准

GB13223-1996

标准

GB14554-1993

HJ/T18-1996

GB8978-1996

GB4286-83

GB4914-8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水泥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小型焚烧炉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

污水排放标准

GB14374-93

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470.1~.3-93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7-92

排放标准

GWPB2-1999

标准

GB13456-92

标准

GB13457-92

排放标准

GWPBx-1999

放标准

GB15580-95

标准

GB15581-95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85-96

GB12348-90

GB12525-90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烧碱、聚氯乙稀工业水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

测量方法

GB3096-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9660-88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GB11339-89

城市港口及江河两岸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10070-88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89

渔业水质标准

GB5084-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14848-1993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5618-1996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3015-91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今后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控制新要求制定的新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或污染控制标准,一经批准,相应时间的版本也应在作为引用标准使用。

3.定义 3.1 环境保护设施:

3.1.1 建设项目为自身污染物达标排放或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设施、装置、设备:

a.专用于环境、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

b.既是生产工艺中的一个环节,同时又具有环境保护功能;

c.用于污染物回收与综合利用;

d.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作配套;

e.用于防止潜在突发性污染事故。

3.1.2 建设项目为维护其影响的生态环境而必须采取的环境保护工程措施包括:生态恢复工程、绿化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等。

3.1.3 建设项目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对原有污染物一并治理的要求以及为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而承担的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和区域污染物排放削减中的污染治理工作而建设的污染治理设施。

3.2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3.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指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所依据的标准,作为判定建设项目能否达标排放的标准,是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依据。

3.4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这里所指参照标准为建设项目投产时的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以及参照执行的其他标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及企业污染防治整改提供的判定标准。验收监测参照标准一般不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4.验收监测一般工作程序、结果及结果报告形式

4.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所在地区已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而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评价时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监测内容较多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以验收监测报告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分类,编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且验收监测内容比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通过收集有关的技术资料、现场勘察、进行现场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监测结果。

4.3 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只对有一定污染物排放规模和按要求应设有废水、废气、噪声处理设施的污染源进行监测,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形式报告检查结果。

5.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验收监测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5.1 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结论意见、环保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5.2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5.3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列出应执行的国家或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名称、标准编号、标准等级和限值,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中的特殊限值要求,《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的环保设施设计指标或要求等;

5.4 验收监测的内容:按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等分类,全面简要地说明监测因子、频次、断面或点位的布设情况,附示意图;采样、监测分析方法;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

5.5 现场监测操作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针对工厂实际情况制定);

5.6 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的内容。

6.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

6.1 验收监测报告应充分如实地反映现场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总量控制的达标情况和检查情况等给出明确的结论和进行必要的描述。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6.2 验收监测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除包括5.1-5.4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6.2.1 验收监测进行情况;

6.2.2 监测期间工况;

6.2.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结果;

6.2.4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设计指标分析评价;

6.2.5 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

6.2.6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6.2.7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

6.2.8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6.2.9 必要的质控数据表,监测数据表和其他有关图表等应作为报告的附录;

6.2.1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见附录三。

7.验收监测 7.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7.1.1 环境保护检查

a.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7.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7.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7.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垂铅向Z振级;

f.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7.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7.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7.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7.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7.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7.2.5 厂界噪声;

7.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7.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的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7.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7.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7.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7.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7.3.3 对污染物确定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7.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7.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式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7.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7.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8.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验收监测采用标准包括评价标准和测试方法标准两个部分。评价标准又分为验收监测执行标准和验收监测参照标准。

8.1 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

执行标准应主要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采用的各种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的要求为依据,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8.1.1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8.1.2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8.1.3 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8.1.4 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8.1.5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8.1.6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8.2 验收监测参照标准的确定

8.2.1 新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因子排放标准值以及环境量标准值;

8.2.2 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8.2.3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也可参考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和国外标准,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8.3 验收监测方法标准选取原则

验收监测时,应尽量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采用列出的标准测试方法。对国家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未列出的污染物和尚未列出测试方法的污染物,其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8.3.1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2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3 国际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和国外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8.3.4 对目前尚未建立标准方法的污染物的测试,可参考国内外已成熟但未上升为标准的测试技术,但应附加必要说明。

9.验收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1 验收监测的工况要求

验收监测时,工况要求分下列几种情况:

9.1.1 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9.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9.1.3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9.2 采样和测试及其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9.2.1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测,首先应按9.1的规定满足相应的工况条件,否则负责验收监测的单位应停止现场采样和测试。

9.2.2 现场采样和测试应严格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并对监测期间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对未能按《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采样和测试的原因应予详细说明。

9.2.3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中使用的布点、采样、分析测试方法,应首先选择目前适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分析方法、监测技术规范,其次是国家环保总局推荐的统一分析方法或试行分析方法以及有关规定等。

9.2.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监测技术规范和有关质量控制手册进行。

9.2.5 参加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9.2.6 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且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对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9.2.7 气体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器在进现场前应对气体分析、采样器流量计等进行校核。

9.2.8 噪声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时应使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使用期内的声级计。

9.2.9 固体废弃物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标准样品或质控样品;对不可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但可以做加标回收样品的项目,应同时做不少于10%的加标回收样品。

9.3 采样记录及分析结果

验收监测的采样记录及分析测试结果,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进行数据处理和填报,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三级审核。

第二部分

验收监测方案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方案(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方案)的要求和内容。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 本技术要求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方案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方案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四和五。

2.3 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根据验收监测的需要进行编制。验收监测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前言部分

主要简述建设项目和验收监测任务由来。一般包括:工程建成并投入运行时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委托单位、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察时间和参加单位等。

3.2 验收监测的依据

3.2.1 国家有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法规、办法和技术规定;

3.2.2 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保技术文件;

3.2.3 有关建设项目工程环保工作的意见和批复;

3.2.4 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的依据;

3.2.5 工程建设中有关环保设施设计改动的报批手续和批复文件*;

3.2.6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

3.2.7 其他有关需要说明问题和情况及其有关资料或文件等*。

3.3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应以简练文字并配图表进行叙述。

3.3.1 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所处的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总投资;工程环保设施投资;环境影响评价完成单位与时间;初步设计完成单位与时间;环保设施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投入试运行日期;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包括工程变化情况)。

3.3.2 生产工艺简介

主要生产工艺原理、流程、关键生产单元,可附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3.3.3 环保设施和相应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情况

对各生产单元所产生的污染物、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方式等列表或简述。

3.3.4 环保设施试运行情况

3.4 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议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或环保行政部门对本项目的环保要求等(主要应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

3.5 验收监测评价标准

应列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时,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名称、标准号、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的设计指标和总量控制指标。这些标准和指标等将被用于作为本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的评价标准。同时,也应列出相应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参照标准。

3.6 验收监测的内容

3.6.1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

废水、废气、厂界噪声(必要时监测噪声源)、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b.验收监测因子、频次;

c.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工况要求*)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2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监测系指:地面水、地下水、环境空气、土壤或海水等,监测内容的编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环境敏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简述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因子、频次的确定;

d.采样、监测分析方法和验收监测的质量控制措施及依据(国家标准分析方法应写出标准号)。

3.6.3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部分,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

b.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内容确定(必要时附示意图);

c.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质量控制措施;

d.环境生态状况评价依据。

3.7 环境管理检查

列出应检查工作的内容,包括

3.7.1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情况;

3.7.2 《初步设计(环保篇)》中要求建设的环保设施实施完成及运行情况(其中包括:按规定或设计的流量计量装置、监测设施、监测孔和监测平台,排水管网,各种堆存场的建设,各种必要的标志设置等);

3.7.3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3.7.4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7.5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3.7.6 存在潜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制定相应的应急制度,配备和建设的应急设备及设施情况;

3.7.7 工业固(液)体废物是否按规定或要求处置和回收利用;

3.7.8 生态恢复、绿化建设及植被恢复、搬迁或移民工程落实情况;

3.7.9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保护办法或处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3.7.10 区域污染削减工作的调查;

3.7.11 建设期间和试生产阶段是否发生了扰民和污染事故;

3.7.12 对周边公众的环境影响舆论调查。

3.8 经费概算

一般以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效《监测收费标准》编制验收监测经费概算。对《监测收费标准》中未列项目的费用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

3.9 监测时间安排

3.9.1 监测合同签定时间

3.9.2 现场监测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包括数据事理时间)

3.9.3 监测报告编写时间(根据监测项目工作量确定)

3.9.4 提交监测报告时间

第三部分 验收监测报告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监测报告)的要求和内容。

2.章节、封面及编号

2.1 本部分中编写章节安排,是根据编写技术要求的需要,在编写验收监测报告时,内容上应尽可能满足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可根据情况在内容上进行增减。

2.2 验收监测报告的封面、封二格式见附录六和附录七。

2.3 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号应由各环境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报告的目录注明页码。

3.验收监测报告编制的内容

验收监测报告根据验收监测要求的需要进行编制。前言、验收监测的依据、建设项目工程概况、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要求、验收监测评价标准部分的编写应在原验收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加入需要补充的内容。验收监测报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3.1 验收监测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验收监测结果及分析应充分反映验收监测中检查和现场监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和符合实际的分析。

3.1.1 监测期间工况分析

应给出监测期间,能反应工程或设备运行情况的数据或参数。对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还应计算出实际运行负荷。

3.1.2 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介绍监测分析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进行情况和结果。

3.1.3 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部分的编写

分别对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噪声源)厂、工业固(液)废物*和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内容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a.进行现场监测的情况;

b.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c.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设施的设计值和总量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d.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4 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

主要内容包括:

a.环境繁感点环境质量状况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简要描述;

b.进行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区域情况和监测情况;

c.验收监测方案要求和规定的验收监测项目、频次、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监测采样、分析方法及监测结果;

d.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的新、旧标准值和设施的设计值,进行分析评价;

e.出现超标或不符合设计指标要求时的原因分析等。

3.1.5 环境生态状况调查*

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要求,详细地介绍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评价依据;

b.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区域的情况;

c.简述生态状况调查区域及调查项目、频次的确定,监测断面或监测点位的布设情况(必要时附示意图);

d.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方法、来源和质量控制措施;

e.验收监测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的结果及分析评价。

3.1.6 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目前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为:As、Cd、Hg、Pb、CN-(上标)Cr+6(上标)、COD、石油类、SO2(下标)、烟尘、粉尘、固体废弃物排放量,根据各排污品的流量和监测的浓度,计算并以表列出建设项目污染物生产量和年排放量。对改扩建项目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列出改扩建工程原有排放量和根据监测结果计算改扩建后原有生产设施现在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

3.2 环境管理检查

根据验收监测方案所列检查内容,逐条目进行说明:

3.3 验收监测结论与建议

3.3.1 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的检查和测试结果进行分析评价,按执行制度、废水、废气排放源及其相应的环保设施、厂界噪声、工业固(液)废物*、无组织排放源*、监测厂区附近的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给出验收监测的综合结论(主要以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新代老、总量控制执行情况、执行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制度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说明)。

3.3.2 建议

根据现场监测、检查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结论中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需要改进的设施或措施建议等,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a.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及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原设计指标和要求;

b.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设计时的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c.环保设备对污染物的处理和污染物的排放未达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d.环保设备及排污设施未按规范完成;

e.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未达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或存在的扰民现象;

f.固废处理或综合利用、环境绿化、生态或植被恢复等未达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初步设计的要求;

g.国家规定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有关环境管理部门规定或核定的总量等。

3.4 附表

3.4.1 必要的质控数据汇总表;

3.4.2 必要的监测数据汇总表;

3.4.3 其他有关附件和图表,如生产负荷原始数据、厂区位置图、监测点位图、“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

3.4.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第四部分 验收监测表格式

本部分提出编制验收监测表格式(见附录八),参照第三部分要求填写,供验收监测中参考使用。验收监测表后应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附录三)。

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定的工作内容。

附录一:各种类型废水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二:部分类别废气中的常见污染因子(略)

附录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略)

附录四:验收监测方案封面式样(略)

附录五:验收监测方案封二式样(略)

附录六:验收监测报告封面式样(略)

附录七:验收监测报告封二式样(略)

附录八:验收监测表格式(略)

第四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作者: 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点击数:2912录入: whw

环监〔1995〕335号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

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

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

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纪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因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样,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及其所在环境概况,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五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我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已发布施行。为保证竣工验收质量,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以利进一步修订完善。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5年6月8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

为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4号),保证竣工验收质量,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监测程序

1、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承担竣工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应根据本办法收集有关资料并进行现场勘查,制订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报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由其验收的项目,可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的审查。

2、实施监测

环境监测站必须按经审定的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工作。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监测站,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保证监测时的正常工况、所需电源或其他必要条件,并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经费。

竣工验收监测应在正常生产工况和达到设计规模75%以上运行情况下进行,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生产规模和其他有关参数。

3、样品分析与数据处理

样品的采集、测试必须按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方法或统一方法进行。样品经测试分析与数据处理后,环境监测站应填写竣工验收监测表。

4、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站完成竣工验收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交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在申请验收时,应将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送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二、监测因子

1、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中确定需要监测的因子;

2、该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产生的污染因子,并且是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有规定的污染困子;

3、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追加监测的总量控制指标。

三、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

1、监测布点与监测频次应能反映真实排污情况和环保治理设施运转效果,并应使工作量最少化,监测布点还应符合有关监测布点的标准与规定。

2、对生产稳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规律的排放源,应以生产周期为采样周期,采样不得少于2个周期,每个采样周期内采样次数一般应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转或建有调节池的建设项目,其废水为稳定排放的,环境监测站在监测时可采瞬时祥,但不得少于3次。

3、对非稳定排放源,必须采取加密监测的方法。

4、对噪声的监测,可根据噪声源排放规律,选择昼间和夜间监测厂界排放情况。

四、监测的质量保证

1、环境监测站在验收监测中所用的采样器和其他监测仪器,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

2、监测因子的分析测试,应采用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监测方法。

未列入上述标准的监测因子,其分析测试应参照有关标准中规定的监测方法或相应的等效方法。

3、承担竣工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计量认证;验收监测过程应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的要求。

五、评价标准

外排污染物应符合治理设施设计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与监测报告的编写

1、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

竣工验收监测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及排污分析,监测因子,采样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分析依据,评价标准,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名称,监测经费,实施进度,提交成果和监测人员及其他有关内容。

2、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及其所在环境概况监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监测数据、报表(附监测原始数据),监测结果及其分析,验收监测结论,存在问题及其整改建议以及验收监测工作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0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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