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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93187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02 12:39: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实现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地下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厉行节约、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水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将地下水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管理保 1

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宣传与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举报。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进行核实,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一章 地下水规划

第七条 【规划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作为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依据。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规划内容】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制定地下水利用总体布局和调配方案,提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保护、涵养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经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编制本行 2

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规划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勘察和调查评价,地下水勘察和调查评价成果是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编制和修订的依据。

第十一条 【规划实施及变更】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地下水的依据。

规划审批机关应当监督规划的实施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规划变更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地下水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开采原则】地下水开发利用应当以浅层地下水为主,承压水作为饮用水源或战略储备及应急水源严格限制开采。

承压水已经开发的,应当建设替代水源,制定削减开采计划,逐步封停取水工程。

第十三条 【规划水资源论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工农业布局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第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评价】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设项目,可能对地下水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编制环境 3

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包括地下水影响评价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的规定,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开采控制和计划管理】地下水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开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取水限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者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开采总量或者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第十七条 【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取排水】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取(排)地下水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但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除外。

生产和施工中应当优先利用矿坑水和施工排水,无法全部 4

利用的,采矿或者施工企业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十八条 【农灌取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集中开采利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九条 【应急取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下水应急水源,作为发生严重干旱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的水源。应急期结束后取水工程应停止使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封存管理。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发生严重干旱和突发事件等需要临时取用地下水时,应当及时到取水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应急期结束后取水工程应停止使用,由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封存管理。

第二十条 【地源热泵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按照地下水开发布局和取水层位要求建设取水工程,同步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按规定对抽水量、回灌量以及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建成的,应限期关闭。

第四章

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编报方案】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单位 5

或者个人应当编报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相关规划、取水总量控制要求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对属于取水许可范围的,按照取水许可相关规定执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应当符合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相关规划。

第二十二条 【施工管理】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情况与建设方案有较大差异需变更建设方案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报送成井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计量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质量技术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档案管理制度。新建、报废、封停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废井封填】报废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停止取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封填。6

第五章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七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补给区新建可能污染供水水源的建设项目。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拆除或者搬迁。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补给区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二十八条 【污染物防渗】使用沟渠、坑塘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从事垃圾填埋场、尾矿、储灰场等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二十九条 【污染物禁排】禁止利用渗井、深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进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闭报废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

第三十条 【农药化肥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地下水污染。7

第三十一条 【地下水涵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保护需要,有计划地涵养地下水。

以注水井方式进行地下水回灌的,回灌水水质应当不劣于含水层地下水水质和地下水功能区的目标水质。

城市建设应当采取透水性强的环保建筑材料铺设路面,增加雨水对地下水的补给。

第三十二条 【超采区划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编制全省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和保护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禁采区划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

(一)地下水严重超采区;

(二)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

(三)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水有可能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地区;

(五)重点文物保护区;

(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第三十四条 【限采区划定】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

(一)地下水超采区;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 8

(三)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

(四)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

地下水限采区内,应当逐年削减地下水开采量,不得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

第三十五条 【超采区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与保护方案,确定超采区管理目标和治理措施,合理调整用水结构,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第六章

监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监测与监管职责划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地下水监测与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省级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地下水监测及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监测资料和信息发布】地下水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应当定期将相关地下水资料汇交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汇交资料建立地下水监测资料数据库,编制地下水监测信息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监测设施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9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工程,应当避免危害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确需迁移或改建地下水监测设施的,应当制定迁移或改建方案,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移或者改建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开采矿藏或建设地下工程监测】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应当同步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地下水管理机构具体履行以下地下水监督检查职责:

(一)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施工活动监管、竣工验收、废井封填以及档案管理;

(二)超采区的治理和保护;

(三)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

(四)地下水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以及监测信息的公布;

(五)地下水监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六)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地下水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检查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下水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10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要求下达年度取水计划的;

(二)对未审查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的建设项目,办理取水许可的;

(三)对违法取用地下水或者破坏、污染地下水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伪造、涂改、未及时报送地下水监测资料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法律责任】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超采区以及承压水含水层利用水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

(二)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擅自建设或者未按 1

1核准的建设方案要求进行施工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

(四)对报废或未建成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及时封填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四十四条 【法律责任】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承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法律责任】地下水取水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注水或回灌水质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输送或者存储污水和其他污染物、从事容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活动,不进行防渗处理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 1

2以下罚款;对禁采区原有取水工程不执行封停指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使用、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和监测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援用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词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二)地下水取水工程,是指取用地下水而进行的凿井及其配套设施,包括集水廊道、集水池和开采石油、天然气注水井等。

(三)地下水监测,是指动态观测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以及水温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月**日施行。13

第二篇:地下水凿井业管理规则(范文模版)

【法规名称】 地下水凿井业管理规则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2_-12-03 【正

文】

地下水凿井业管理规则

第 1 条

本规则依水利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地下水凿井业,指承揽供观(监)测、研究、调查、抽汲、补注地下水之水井钻凿、维护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商号。

第 3 条

从事地下水凿井业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向设立所在地直辖市或县(市)政府(以下简称地方主管机关)申请筹设许可:

一、申请书。

二、资本额证明文件。

三、经地方主管机关委讬或指定之机构查验认证之机器清单。

四、聘雇技术员、技工受聘同意书、经历证明文件及资格证件。

五、负责人、技术员、技工身分证影本及最近二寸半身脱帽照片。

地下水凿井业者应于取得筹设许可之日起六个月内办妥公司或商业登记,并检附许可文件影本及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向前项地方主管机关领取地下水凿井业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始得营业。逾期废止其筹设许可。

第 4 条

地下水凿井业分下列三等:

一、甲等:得承揽第二条所列各项工程。

二、乙等:得承揽管径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内,供抽汲之水井钻凿、维护及封填工程。

三、丙等:得承揽以手工钻凿之水井工程。

前项地下水凿井业应具备营业能力之条件如下:

一、甲等:资本额新台币三百万元以上,具备五十马力及十五马力以上凿井机各一套,电焊机及氧焊机各二套,三十马力以上抽水机、洗井机

及砂样分析器各一套,并置有专任技术员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二、乙等:资本额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具备十五马力以上凿井机、电焊机、氧焊机及十二马力以上抽水机各一套,并置有专任技工二人以上

者。

三、丙等:资本额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具备手工凿井全套设备,并置有专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第 5 条

前条所称技术员、技工之资格如下:

一、技术员:

(一)大专院校地质、矿冶、机械、土木、电机、水利、农业工程机械或

相关科系毕业或高等考试相同科别及格,并有凿井工程一年以上经

验者。

(二)高级工业学校土木、机械、电机、水利、农业工程或相关类科毕业

或普通考试相同科别及格,并有凿井工程二年以上经验者。

(三)地下水凿井业负责人兼具技工资格,实际从事凿井业十年以上,承

办凿井工程累计额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以上者。

二、技工:经中央主管机关或委讬其他机关(构)办理考验合格者。

第 6 条

地下水凿井业负责人如具备前条技术员或技工资格者得自任之,但不得同时兼任技术员及技工二项职务。

第 7 条

地方主管机关核发地下水凿井业筹设及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时,应收取证册费及审查费;其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依规费法规定订定之。

第 8 条

地下水凿井业应于技术员、技工离职时收回离职者之工作证,于三十日内缴还地方主管机关并申请离职员工之解雇登记。

前项地下水凿井业之技术员、技工离职后,其人数低于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时,应于六个月内聘雇补足并申请补雇登记。

第 9 条

地下水凿井业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遗失或毁损时,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补、换发。

第 10 条

地下水凿井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于三十日内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变更许可:

一、变更名称者。

二、更换负责人者。

三、增减资本额者。

四、在设立所在地之同一直辖市、县(市)辖区内迁移地址者。

五、变更印鉴者。

六、变更等级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变更许可,地下水凿井业者应于取得变更许可文件后,向商业主管机关办理完成公司或商业登记变更后,检附公司或商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原领营业许可书及业务手册向地方主管机关换领新证册。

第一项第六款之变更许可,应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定要件,检附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各项文件、原领营业许可书及业务手册,换领新证册。

第一项第一款、第六款之变更许可,应同时检附原领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换领新证册。

第 11 条

地下水凿井业自行停业三十日以上者,应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并缴交所领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

申请复业时,应于停业期满三十日前检具复业申请书,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发还前项缴交之文件。

第 12 条

地下水凿井业终止营业时,应申报地方主管机关废止其营业许可,并将所领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缴还。

第 13 条

地下水凿井业应于凿井工程完成后三十日内,提供水利事业兴办人地质柱状图、抽水设备竣工图及抽水试验纪录表,作为申报竣工报告之资料。

第 14 条

地方主管机关于地下水凿井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警告处分:

一、所用技术员及技工于施工时,不随身携带工作证者。

二、违反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未为解雇登记申请者。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申请停业登记者。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依规定提供图表者。

五、拒绝地方主管机关人员查验有关证件者。

六、不依地方主管机关通知查证规定办理者。

七、依第一款至第四款受警告处分后,未依地方主管机关规定办理指定事项者。

第 15 条

地下水凿井业受停业处分者,应于处分书送达日起三十日内,将所领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缴交地方主管机关。

前项处分期限届满后,应检具复业申请书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复业并发还缴交之文件。

第 16 条

地方主管机关于凿井业技工有下列情事之一时,予以警告处分:

一、工作证借与他人使用者。

二、施工时,不随身携带工作证者。

第 17 条

本规则发布施行前,原已领有登记证之凿井业,应于本规则发布施行日起二年内,依第四条第二项所定要件,检附第三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之书件与原领登记证、业务手册、技术员及技工工作证等,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换领新证册。逾期不换领者,原登记失其效力。

第 18 条

地方主管机关受理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之许可、技术员或技工之解(补)雇或处分,应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机关及凿井工程工业同业公会。

第 19 条

本规则规定之申请书、筹设许可文件、营业许可书、业务手册与技术员及技工之工作证等书表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0 条

本规则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三篇:工程地质-地下水

硅酸盐水泥遇水硬化,并且形成氢氧化钙、水化硅酸钙、水化铝酸钙等,这些物质往往会受到地下水的腐蚀。腐蚀类型分为三种:1.结晶类腐蚀:若地下水中离子含量超过规定值,离子将与混凝土中的氢氧化钙反应,生成二水石膏结晶体,该石膏再与水化铝酸钙发生反应,生成水化硫铝酸钙,称为水泥杆菌。它结合了许多的结晶水,体积比之前增大很多,在混凝土中产生很大的内应力,使混凝土结构受破坏。2.分解类腐蚀:当地下水中二氧化碳含量超过平衡,混凝土中的CaCO3就被溶解而受腐蚀。地下水流量、流速都很大时二氧化碳易补充,腐蚀加快。若地下水的酸度过大,那么混凝土中的氢氧化钙会分解,特别是当反应生成物为易溶于水的氯化物时,对混凝土的腐蚀很强烈。3.结晶分解复合类腐蚀:当地下水中某些离子的含量超过一定数量,会与混凝土中的氢氧化钙发生反应,其生成物中除Mg(OH)2不易溶解外,CaC12易溶于水流失;且硬石膏会与混凝土中的水化铝酸钙反应生成水泥杆菌;遇水后生成二水石膏,二水石膏在结晶时体积膨胀,破坏混凝土的结构。

杭州下沙地区位于钱塘江北岸,属钱塘江冲海积平原,地层分布较稳定。地基土主要由粉土组成,深8~9m处就有性质较好的2d砂质粉土夹粉砂土层,且分布广泛而有一定厚度,是较理想的桩端持力层。根据地质报告,地下水主要赋存于上部粉土、粉砂层中的潜水,水位较高,并受大气降水影响,动态变化较大。地下水能引起粉土膨胀,浅基础不易控制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

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有弱腐蚀性,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在长期浸水状态下有弱腐蚀性,在干湿交替状态下有强腐蚀性;对钢结构有中等腐蚀性。下沙地下水的含盐量较高,含盐量高的地下水以氯离子和钠离子为主,并且常富含钾、硼、溴、锂和碘等元素。这些离子对钢筋钝化膜的破坏作用很强。例如:氯盐会通过混凝土中的毛细孔或微裂缝渗入到钢筋的表面,直接攻击钝化膜,当钢筋表面的氯离子量超过临界值,钢筋保护膜遭到破坏,如果能供给氧气和水,就会造成钢筋局部发生腐蚀,较典型的是含盐环境,其渗透深度很可能超过钢筋的深度。因此氯盐对钝化膜产生局部性的破坏,使钢筋表面产生点状坑蚀。

第四篇:地下水利用

地下水利用论文 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评价方法及应用

专业:水文与与资源 班级: 学号: 姓名:张 指导老师:

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 评价方法及应用

摘要

地下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资源需求的不断加大,地下水资源开采量不断增加。地下水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和不合理开发,已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和地质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威胁。尽管我国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从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但由于缺少对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定量评价体系,难以客观认识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致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工作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管理工作开展不力。因此,建立一套能定量考核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评价体系,对于提高地下水资源管理水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关键词:地下水资源管理;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方法

Groundwaterresourceisanimportantnaturalresource.Withaccelerateddevelopmentofeconomicsociety,waterresourcedemandbecomeslargeandgroundwaterexploitationisincreasing.Massiveandirrationalexploitationofgroundwatercausedaseriesofecologicalenvironmentandgeologicalproblems,whichposesathreattoth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Althoughmanymeasuresincludinglaw,administration,technologyandeconomicwereadoptedtostrengthengroundwaterresourcemanagement,itcan'tacquaintwiththelevelofgroundwaterresourcemanagementobjectivelyandtrulyduetothelackofquantitativeevaluationsystem,whichleadstotheblindnessandirregularproblemsexictingingroundwaterresourcemanagementandineffectiveofgroundwaterresourcemanagement.Therefore,theestablishmentofanassessmentsystemquantitativelycheckingwaterresourcemanagementissignificanttoenhancingtheconstructionandmanagementlevelofgroundwaterresourcemanagement.1地下水资源评价与地下水资源管理不能割裂开来

人们普遍认识到,对一个地区进行地下水资源评价是对其地下水资源开发前所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相对而言,对地下水资源管理却往往缺乏足够的重视实际工作中两者常常分离脱节,一般情况是,在对一个地下水源地进行开采前,只评价其允许开采量,而未能根据允许开采量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型,有些地区即便是建立了管理模型,却又由于管理执法力度不够,从而导致地下水超采、滥采,引起各种相应的环境地质问题,其中以下列问题最为典型

1过量开采地下水造成区域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水源枯竭、生态环境破坏;2地面沉降、地裂缝和塌陷;3地下水水质恶化,海水入侵;4土壤次生盐渍化和次生沼泽化 总结我国过去的经验,往往是等到产生了上述危及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地质问题之后,才能引起有关人员的重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和管理模式以上海为例,由于超量开采地下水,形成了以市区地下水开采区为中心、最大沉降量达2.63m的碟形沉降洼地地面沉降造成沿江地区潮水上岸,地面积水,桥墩下沉,桥下净空减少,船只航行能力降低,城市地下管道坡度改变,深井管上升以及部分建筑物倾斜、开裂等环境问题上海市为了遏制地面继续下沉,自1966年起实行人工回灌,同时限制开采量,从而使地面沉降速度得到了控}}1}但回灌量逐年上升,至1976年回灌量已经比开采量多6.17万吨,形一种负开采现象,这样使得其水费明显上升,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先在有关地下水资源管理模型的文献中,也都是在超量开采引起各种环境问题之后才建立起相应的模型由此也证明我国地下水资源评价与管理的分脱故概括起来,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缺乏水资源的科学管理意识,开发地下水资源只看到眼前利益,认为建立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模型不能产生直接的经济效益,故不肯花钱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型。而有些贫困地区,即便是意识到管理的重要性,但迫于经济条件,也不能实行地下水资源的科学管理实际上,等到产生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之后再建立其管理模型,往往耗资更为巨大,同时有关环境问题还难于得到根本解洗

目前,在我国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中,开展较多的是对地下水资源状况的调查评价、对地下水资源管理状况的定性评估以及管理队伍内部工作的考核等,涉及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的评价很少,缺少对整个区域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定量评价的工具及手段。因此,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方法的研究对于及时掌握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实施效果、促进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强化监督管理具有重要意义、.2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地下水问题的日益突出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地下水保护,治理地下水超采。温家宝总理曾多次批示,要抓紧研究、制定防止地下水超采对策、加强我国的地下水保护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水利部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领域开展了大量工作,并针对全国地下水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政策法规和管理手段入手,积极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202_年,在中央财政的支持下,水利部启动了地下水保护行动项目。几年来,项目紧密结合当前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为提高地下水资源配置、管理、保护能力,推进重点地区地下水超采治理,打下了坚实基础,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尽管我国水行政主管部门从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但总体来看,我国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和函待加强的地方。同时,由于目前缺少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定量评价体系,难以客观、正确地认识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致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不规范性,管理工作开展不力。因此,为进一步提高地下水资源管理水平,督促各地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函需建立一个能定量考核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评价体系,为考核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效率、强化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3评价标准

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标准是公正、客观地评价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开展状况及进行公正比较的基础。在制定评价标准时,要尽可能使标准科学、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地区地下水管理水平,并要注意评价结果的可比性。由于各地区间地下水资源和开发利用状况的差异较大,对评价指标采用同一评价标准显然不太合理,难以体现地区间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难度的差异和目标的不同。例如,对于同一地下水超采程度地区,水资源较丰富地区的实际地下水资源管理水平应低于水资源贫乏地区的实际地下水资源管理水平,但当评价标准相同时,这种差异就难以体现。此时,评价标准不仅要科学、客观,还需考虑区域对地下水资源依赖的差异性,不同依赖程度的区域其评价标准应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在制定评价标准时,要以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实为基础,以管理的发展趋势为依据,参考行业规范、发展规划等制定。针对区域间的差异,可考虑采用人均水资源量、行政划分、地下水资源开发程度等指标对评价区进行分区,然后针对各分区分别制定评价标准,以反映区域用水对地下水资源的依赖性,体现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和合理性。

此外,随着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推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不同时期指标的评价标准是有所变化的。在制定长时期或不同时段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标准时,应体现评价标准的动态性,适用性以及可执行性。

4应用前景及举例

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体系是上级部门考核下级部门管理工作开展状况,以及自身工作实施的效果评价的有效工具。通过评价,一方面可以比较准确地了解不同时期评价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现状,分析、总结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指导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可以为某一时期不同评价地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结果横向对比提供技术支持,学习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取长补短,实现全国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并对落后地区起到一定的鞭策作用。

针对上述讨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的关键问题,作者曾根据地下水资源及其管理特点,以地下水资源管理工

作的阶段性、层次性和区域性特征为基础,从管理职责、能力建设和管理成效3个方面对地下水管理工作评价进行分解,建立了一套不同层面的、分级的地下水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包括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3部分,并应用到河北省和江苏省进行了实例研究。

构建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见图1,包括“四层三模块”,共有32个评价指标。三模块中,职责评估模块主要评估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应开展的工作和所承担责任,反映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开展、实施情况,不考虑管理的效果;能力建设评估模块主要评估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下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方面的投入状况、完善程度以及今后的发展态势,反映管理能力;成效评估模块主要评估地下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实施各种地下水管理保护措施和手段后所取得的效果或成绩,主要考虑地下水资源管理的结果,而不考虑具体实现过程。同时,为反映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区域特点,将指标进一步定义为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

5结语

地下水作为重要供水水源在保证我国生活用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持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部分地区为了发展用水需要,大规模和不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和地质问题,危及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是考核地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本文在总结、分析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构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评价标准制定以及评价方法选择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讨论,为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的建立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关键问题讨论关锋,左其亭,赵辉,袁建平,窦明(1.福建省水利规划院,福州350001;对地下水资源评价与管理现状有关问题的探讨吴剑锋(南京大学地球科学系,南京210093)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方法及应用研究关锋,左其亭,赵辉,袁建平,窦明(1.福建省水利规划院,350001,福州;2.郑州大学水科学研究中心,450001,郑州;3.水利部水资源管理中心,100053,北京)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评价体系研究硕士学位论关锋左其亭教授

第五篇:地下水管理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报

土左旗地下水管理专项执法行动情况汇报

土左旗位于呼和浩特市区西,辖9个乡镇,2个开发区,321个行政村,现有人口36万,面积2712km2,全旗水资源总量4.92亿m3,其中,地表水2.87亿m3,地下水2.42亿m3;水资源可利用量4.3亿m3,其中,地表水量2.62亿m3,地下水资源量2亿m3,人均占有水资源量430m3。截止202_年底,全旗共发放取水许可证171套,其中农业53套,工业36套,生活及其他82套。202_年全旗用水总量3.14亿m3,其中农业2.42亿m3,工业0.31亿m3,生活及其他0.41亿m3。

一、地下水执法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上级执法行动要求以及土左旗开展地下水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旗实际,认真落实此次执法行动任务,在部署动员阶段,我们把专项执法行动通知和自查自纠情况表发至每一个取用水单位,设立了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取用水行为。在自查自纠阶段,各取用水单位提交了自查自纠表,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抓紧进行整改。在全面排查和集中查处阶段,我们进厂到户,对每一个取用水户、每一个取水口、每一个自备井、每一个排污口进行详细排查,对检查的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下达了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通知书,此项工作已接近尾声,对拒不整改、拒不履行的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

依据对自备井取用水单位进行逐一的排查,达到或超过年取水量1000m3的自备井单位共55个,自来水企业3个。其中包括年取水量超100万m3的工业企业2个。202_年上半年自备井(不包括农业灌溉)取用水量300万m3,除如意开发区新区个别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正在办理外,其余自备井取用水户都办理了取水许可证,截止目前共征收水资源费30万元,上交财政。全旗入河排污口有3个,1个在察素齐镇,其余2个在金山开发区。

二、金山开发区情况

呼和浩特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于202_年开始启动建设,202_年被批准为自治区级开发区,202_年又被批准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全国农产品加工业示范基地,目前正在积极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位于呼和浩特市西,东临国家级开发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川区和呼和浩特出口加工区。开发区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京包兰铁路为界分为北区和新区。北区规划面积18平方公里,基本属于建成区,新区规划面积82平方公里,分为10个功能园区,分别有:装备制造园、现代物流园、电力载能园、光伏和精细化工园、新兴产业园、站前商贸园、科技研发园、新材料产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和生活型服务基地。随着地下水管理专项执法行动的开展,园区内所有自备井单位都要缴纳水资源费。开发区的水源有红领巾水库、五一水库地表水源和蒙吉利自来水公司地下水水源。规模以上入园企业都进行了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有两处,分别为金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金山开发区红福排污口。

三、自来水供水情况

全旗自来水企业有3个,分别是察素齐镇的土左旗蒙源供水公司,1—6月取用地下水40万;金山开发区的蒙吉利供水厂,1—6月取用地下水80万;以及如意南区的丰华如意供热供水公司,1—6月取用地下水5万。供水企业在水源地都设有明显标识,禁止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排污口及其他影响水源地的行为,3个企业收取自来水水费都是按照用水户水表计量方式收取,到目前为止,3个供水企业未缴纳水资源费。人畜饮水供水单位5个,分别是陶思浩供水厂、善岱供水厂、毕克齐供水厂、兵州亥供水厂、沙尔沁供水厂,1—6月共取用地下水80万m3,全部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四、存在问题

(1)由于时间紧张,此项工作有点滞后,如:如意南区自备井单位没有排查。

(2)虽然我旗水资源量相对充足,但有的企业用水水源已经成为发展企业的瓶颈,寻求新水源势在必行。如金山开发区几个较大用水户目前都是取用地下水,随着人口的增加,园区规模的扩大,优质地下水要满足和保证生活用水,所以,取水较大的企业应及早利用地表水或中水,保护有限的地下水资源。

(3)零星小水量自备井的存在,既浪费水资源,又有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如台阁牧镇,应该新建集中供水厂。

五、加强水资源管理的建议

(1)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建立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台账制度,由粗放转变为精细,规范相关文件、表格,理顺许可管理手续程序。

(2)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4)建立健全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监测站点并长期动态监测,实现水功能监测全覆盖和监测日常化,做到有据可循。

(5)尽快落实水权转换,工业企业用地表水或中水取代地下水。

陕西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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