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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全文5篇]
编辑:繁花落寂 识别码:20-99830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2:36: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XXXXXX分行印章管理办法

(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行印章管理,规范用印程序,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保护XX的合法权益,根据总行《XXXX印章管理办法》(1.0版,202_年)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XX分行各单位依法刻制的,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是分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印信凭证,应严格管理和正确使用印章,维护XXXX的利益和信誉。

第三条 XXXXXX分行印章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专人保管的原则。

第四条 分行办公室是印章工作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制定本级行印章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检查分行及下及行印章管理工作,并负责分行及下级行公章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专用印章的管理。具体负责制定业务专用印章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

(一)分行办公室是分行行章、同城支行公章、分行部门公章等的归口管理部门。

(二)分行运营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和财务专用印章的归口管

— 1 — 理部门。

(三)分行授信业务管理部是全行公司授信类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四)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是全行零售授信类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

(五)同城支行及分行各部门是其他类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其他类印章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异地支行是异地支行公章、合同专用章及其他类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支行范围内使用印章的管理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六)其他由总行职能部门统一要求刻制的印章,应由分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第六条 印章归口管理部门应负责对所管理印章的保管使用、审批流程、日常管理监督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印章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印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印章种类

第八条 公章。指按照法定规格、外形、尺寸和式样刻制的,标明机构、团体名称的印章。

第九条 专用章。指为便于工作专门刻制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章,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包括合 — 2 — 同专用章、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和其它业务专用印章。

(一)合同专用章。指经总分行批准,专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的印章, 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目前,XXXXXX分行的合同专用章包括:公司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汽车消费信贷专用章等。

(二)会计业务印章。指我行在会计票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上加盖,以确认交易合法性的印章。主要包括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业务公章、办讫章、个人业务专用章、受理业务专用章、银企对账专用章等。

(三)财务专用印章。指我行用于行政财务经费账户、存放人民XX及同业款项账户等的XX预留印鉴的印章。

(四)其它业务专用印章。指除前三种所述情况外,为办理相关业务而刻制的具有特定使用范围的业务用章。

第十条 领导人员名章。指分行行领导、各部门及支行负责人或其他被授权人为履行职责而刻制的专用名章。

第三章 规格标准

第十一条 公章。包括各级行政公章及组织公章,一般为圆形。

(一)行政公章。中央刊五角星图案,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XXXX股份有限公司”,机构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 3 — 1.XXXXXX分行的公章为圆形,外直径4.2厘米,材质为纯铜;分行部门及辖属支行(含异地支行)公章,外直径4.0厘米,分行部门公章材质为橡胶,辖属支行公章材质为纯铜。公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名称的后半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组织公章

1.党组织印章,外直径4.2厘米,印章中央刊镰刀、斧头图案,镰刀、斧头外自左而右环刊单位党组织名称。党组织内设机构印章的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2.团组织印章,外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两旁刊单横线,“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自左而右环刊于五角星和单横线上边,组织名称自左而右横排于五角星和单横线的下边。

3.工会印章,外直径4.0厘米,印章外缘为双边,内细外粗,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组织名称。

第十二条 专用章。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制作。合同专用章一般为圆形,XXXXXX分行合同类专用章外直径4.2厘米,异地支行合同类专用章外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自左而右环刊单位名称,印章具体名称自左而右横行;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其他业务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领导人员名章。其中按规范字体刻制的名章,一般为正方形,印章外边长1.7厘米,内边长1.5厘米,自右而左 — 4 — 竖排刊制。

第十四条 公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专用章名称,通常由单位名称、业务范围和××专用章字样组成,具体遵从总行统一要求或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五条 印章的印文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第十六条 实物印章的质料,应选择公安部门认可的质料,由制发单位根据总行相关规定和实际需要确定。为保证印章的耐用性及用印效果,实物印章的质料尽量不采用原子印章、光敏印章、回墨印章、渗透印章。

第十七条 如当地公安机关对印章的规格、式样有特殊要求的,可遵照当地公安机关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除实物印章外,我行还存在电子形式的印章。电子印章是借助先进的数字技术模拟传统实物印章,其名称、样式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管理、使用方式符合实物印章的习惯和体验,其加盖的电子文件具有与实物印章加盖的纸张文件相同的外观、相同的有效性和相似的使用方式。

本制度所指的电子印章包括分行电子行章、银监电子行章、总行电子行章。

以上电子印章目前仅限于XXXXXX分行电子公文使用。

第四章 制发程序

第十九条 公章的刻制

公章仅限1枚。其中:分行及所辖分支机构的行章、部门公章及其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分行办公室负责审核、制发。根据工作需要,异地支行的行章可由支行自行刻制。其它各单位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分行内设二级部门、支行内设机构不得刻制公章。临时性机构不刻制印章,确需对外联系工作时,在履行相关批准手续后可以用行章或相关部门的印章代替。

第二十条 专用章的刻制

(一)合同专用章,由分行办公室根据XX分行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刻制。

除总行统一要求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外,分行不得私自增加合同专用章的种类,修改印章名称,未经允许不得私自增加合同专用章的数量。除规定以外,分行确需刻制的其他合同专用章,由分行提出请示,说明理由,报经总行对口职能管理部门审核后,办公室会签,报对口分管行领导审批。分行依照总行批准文件办理刻制。

(二)会计业务印章、财务专用印章的制发,按照总行运营管理部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总行统一要求刻制的业务专用印章,由总行相关 — 6 — 部门确定制发程序,分行办公室负责办理刻制。

除总行统一规定外,分行因工作需要刻制的业务专用章,可由分行自行审批、刻制并管理;总行另有要求报批或报备的,遵从总行相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领导人员名章的刻制

根据工作需要,分行行领导名单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分行办公室负责刻制。部门和支行领导人员名章经本人书面同意后由本单位综合管理员负责刻制。领导名章须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与我行相关的文件及法律文本上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印章刻制工作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刻制申请(参见附件1),经印章制发部门会签后报印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印章制发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刻制。印章必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制印章单位刻制,并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履行准刻手续。准刻手续及行内审批手续应由分行办公室统一留存。

第二十三条 因机构变动或名称变化、印章磨损等原因需刻制新章时,要重新办理印章刻制申请审批手续。使用部门领用新印章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部门统一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对印章的制发必须加强管理,印章刻制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登记《印章制发台账》(参见附件2),注明印章刻制、领用、启用时间等要素,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印章制发台账须由制发部门或档案部门妥善并永久保存。

— 7 — 第二十五条 颁发印章,应严格履行手续,确保安全。印章领取人员应出具有效证件,颁领双方要当面检验印章,由颁发单位封装后,由领取人在《印章制发台账》上签收后领取。

第二十六条 分支行行章应在启用前将印模和启用日期一并报备分行办公室,要求印模清晰、端正。

第二十七条 用于XXXXXX分行电子公文系统的分行电子公章由总行办公室统一制发。

第五章 保管使用

第一节 印章保管

第二十八条 全行要对印章严格实行分级管理。严格授权审批人,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其权限应以授权书或规章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使用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登记手续。

(一)分行的行章由分行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分行部门公章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使用频率较高的部门公章,经部门申请并制定印章管理办法经办公室会签后,报经申请部门和办公室的分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可由该部门保管。

(三)同城支行公章一律由分行办公室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异地支行的公章由支行综合管理部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 — 8 — 法。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五)领导人员名章原则上应由本人保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指定或授权相关部门代为保管。

(六)“公司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由授信业务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个人贷款合同专用章”、“汽车消费信贷专用章”由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负责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其他专用章按其使用范围和相关管理制度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九条 印章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等安全设施内,存放印章的保险柜与印章使用地点应设监控设备,使用时不得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对需交接使用的印章或印章保管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责任。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现象。

第三十条 印章一般不得离行使用。确需在行外使用的,用印单位必须书面申请并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分行业务主线部门审查、业务分管行领导审批,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分行分管行领导批准,由行政保卫部安排专人押印随同办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办事、随意用印。

第二节 印章使用

— 9 — 第三十一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公章 1.行章

(1)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介绍信;(2)对外出具的非信贷类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3)各类证书;

(4)其他需要加盖行章的材料。2.部门、支行公章

用于办理本部门(支行)职权范围内制发的文函、报表、材料以及对外联络等事宜。

对外出具员工身份、收入、实习等证明性文件用印由人力资源部查询后据实出具,盖人力资源部公章,其他部门严禁用本部门公章出具此类证明性文件。

3.组织公章

用于办理该组织职权范围的制发的文函、材料及对外联络等事宜。组织章不得用于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契约性文件。

(二)专用章

应按有关管理制度在限定的范围内使用,只对涉及的业务承担责任,不得混用和代替。

(三)领导人员名章

根据领导人员的职权和分工,用于对外签署文函、合同、协议及办理财务会计等事项。

— 10 — 第三十二条 用印审批要求

印章的使用实行用印审批、审核、登记制度。印章的使用程序要规范,应履行文字审批手续(参见附件3),并在用印登记簿(参见附件4)上进行用印登记。

(一)行章及部门公章由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党、团、工会等组织公章由其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应有签字字样和授权委托书在办公室备案。(附件8)

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和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专用章按照业务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用印。涉及资金安全、表示职责权力等重要专用印章,要按照有关要求和业务操作程序,建立用印、复核相互制约的制度,并应定期检查和严格管理。用印不需要签批或不需要相互复核的,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工作要求随业务发生用印,并对用印负责。

(三)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在审批用印时原则上应手签,不应用个人名章代替。签字审批人应对所审批的用印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有权审批人外出,应由保管有权审批人名章的人员电话请示,请示同意后,在“用印审批单”上写上“已于X年X月X日X时电话或短信请示XX同意,签字后补”字样,并由保管人签字确认,然后加盖有权审批人名章,由有权审批人后补签名。

外部需要以分行负责人名义出现的印章授权由分行行长签

— 11 — 署授权书。所有书面授权文书原件应在分行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规范重要印章用印审批流程。用印经办人填写《XXXXXX分行用印审批表》,交本单位复核人(部门经理(含)以上)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经办人、复核人签字确认,交相关部门及有权审批人签名同意后将审批表及用印文本交印章保管人审核用印。

第三十四条 规范重要印章用印审批单的填写。

1.在填写“用印审批单”时,经办人、复核人、用印部门负责人审批、会签部门意见、行领导审批栏需手签字,其他内容均需打印。

2.在填写“用印事由”栏时,不得使用简单笼统的泛指词语,需详细填写以本行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及各类证书、其他需要加盖行章材料的名称;对外出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需注明合同名称、编号、签署单位、有效期限等详细内容,如存款类合同,还需填写金额、存期、利率等;办理房地产解抵押事项,借款人与抵押人不为同一人时,请在用印审批单上注明抵押人:XXX,借款人:XXX等。

3.用印审批应坚持一事(类)一审批原则,不得将二个(含)以上不同种类的用印事项写在一张用印审批表上审批。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审核用印内容。印章使用前,印章保管人应检查是否符合用印要求、是否经有权人签字审批同意、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未经批准的不得用印,手续不全不得用印,— 12 — 审批用印内容与实际用印材料不符的不得用印,用印枚数、类型、事由有涂改不得用印事由。分行办公室作为印章集中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事项,请有关部门会签、把关,重要事项或认为有必要事项可提请上一级领导审批后再用印。

第三十六条 用印文本的审核

用印申请单位根据用印文本涉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业务的操作模式、交易结构等方面)提交对应主线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必要时应征求风险管理部、法律保全部等部门意见。

对外出具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本,主线部门应对其格式文本及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处签字同意,并对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的内容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后负责办理此类法律性文本盖章等事宜。办公室仅根据用印单上要素进行审核。

(一)标准法律性文本

1.授信业务类,授信类法律性文本的用印审批按照总分行授信合同印章管理办法执行。

2.非授信业务类,由经办单位的经办人填好相关标准法律性文本,交由对应业务主线部门,主线部门对其格式文本及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处签字确认。

— 13 — 3.行政及其他非业务类,由经办人填好相关标准法律性文本,由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文本的有效、准确、唯一性进行审核,审核后在用印审批表审核部门意见处签字确认。

(二)非标准法律性文本或对标准法律文本进行修改的文本

1.授信业务类,按照总分行授信合同印章管理办法执行。2.非授信业务类,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对文本按“法律/法律文本审查及用印审批流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审查,法律审查发起人将法审流程沟通至对应业务主线部门,由业务主线部门负责将法审意见贯彻于合同文本并审核签字确认。

3.行政及其他非业务类,在取得正式法律审查意见资料后,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法审意见贯彻于合同文本并审核签字确认。

4.抵押等授信业务类,对于办理抵、质押登记相关事宜(包括抵、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抵质押物法律状态查询等)时,需要在相关申请表或复印件上加盖我行公章的,由经办部门填写《XXXXXX分行印章使用(及证照申领)审批表》,交放款中心或零售风险信贷管理部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后用印,用于盖章的资料均需上述人员签字确认。

5.已经出具法律审查意见的法律审查事务文本,经办部门应与客户沟通,尽量维持我方改动。如不能按照法律审查意见调整 — 14 — 业务模式、修改合同文本或具有其他无法落实法律审查意见要求的情况,报审部门应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业务主线部门、业务分管行领导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用印内容审核通过后,用印申请人要对用印事项在《XXXXXX分行用印登记簿》进行逐项登记,明确用印日期、用印部门、用印名称、用印事项、用印次数、审批人、用印人等要素。登记要做到字迹清晰、要素齐全。

第三十八条 印章的有权审批人在审批用印时应手签,不能用个人名章代替。如用个人名章代替则应由被授权人签名确认,并视同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如有权审批人外出时应启用短信用印审批,用印申请人经分行专用手机短信或录音电话请示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方可用印,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印需求。短信用印审批仅在有权签字人外出而无法签字的前提下使用,其余条件下无效。

第三十九条 短信用印审批不能代替纸质用印审批单,使用短信用印审批后各单位需3个工作日内补签用印审批单并递交至办公室。

第四十条 涉及信贷风险方面的用印事项必须经风险管理部、授信业务管理部、法律保全部或零售信贷风险管理部有权人审核,事项重大的还应报风险分管行领导审定;涉及客户信息方面的用印必须经账户开户行会计经理审核,事项重大的还应报会计分管行领导审定。

第四十一条 用印要求

— 15 —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用印规定或业务操作程序办事,用印前须审核是否符合用印要求和范围,是否经有权审批人签字批准等。手续不全、超权限用印、用印材料与审批单不符等情况,均不得用印。用印的基本要求:

(一)印章保管人用印时,不得将印章交由他人用印。

(一)盖印要位置恰当,文字端正,图像清晰。

(二)严禁在空白信笺、空白合同、空白纸张、空白票证上用印。备案留存印模应视同印章保存,严防丢失。

单位介绍信由管理印章的人员负责保管,由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存根和使用联,经单位领导(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后,盖章启用。严格控制出具空白介绍信。特殊情况确需出具的,经主管领导特批后方可出具。领用人使用后应即时到办公室填写、完善存根联,如未使用,应如数交回。介绍信存根要归档。

第四十二条 使用程序

(一)公章

1.以本单位名义制发的文函、报表等,由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2.各类证书由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3.介绍信由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用印。

4.其他用印材料,需由经办部门填写《XXXXXX分行印章使用印审批表》,按规定报有权审批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同意后用印。其中非标准格式文本的法律性文件用印须提交法律文本审查及 — 16 — 用印审批流程。

(二)专用章

按照授权书或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制度规定用印。

(三)领导人员名章

依据审批文件或相关制度规定用印。

第四十三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按时间顺序对用印审批单进行整理、归档,用于备案查询。

第六章 用印审批授权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分行行长可在其权限范围内,根据分行的管理规定及审批事项的性质、类别、风险程度等要素,对分管行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授权,被授权人应有书面授权文件在分行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各支行、分行各部门负责人因公出、休假等情况可进行用印审批转授权。转授权应审慎进行,需转授权时,原则上只能向本单位第二负责人进行转授权,并经办公室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用印审批权转授权须签订书面转授权书,转授权书的内容包括转授权事项、转授权原因、转授权期限、转授权人签章、被转授权人签章等(参见附件6)。

— 17 — 第四十七条 转授权有效期限应与公出、休假的期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半年。在新授权书(转授权书)下达之前原授权书(转授权书)视同有效。

在印章授权及转授权有效期内,有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风险评估情况随时调整授权。如被授权人一经离开原工作岗位,所有授权自动失效,新接任人员须经授权后才能行使审批权利。

第四十八条 关于支行、部门公章审批责任界定的问题。分行印章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支行、部门公章,在任何情况下支行、部门负责人都承担审批责任。

第七章 收缴销毁

第四十九条 分行各级印章在停止使用后要统一缴回印章制发部门,做好移交登记,注明停用时间和收缴时间。各部门不得私自保留或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五十条 机构撤销、合并或更名的,其印章原则上应在有关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并于一个月内上缴印章原制发单位封存或销毁,并根据需要及时通知所属和有关部门、单位。

印章磨损严重或老化、变形的,应申请刻制新章,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损坏印章作停用处理,并交回原制发单位。由制发部门统一登记,注明作废时间,留备印模造册存档后销毁旧章。

— 18 — 上级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停用的印章,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印章作停用处理,并交回原制发单位。

第五十一条 发生印章丢失或被抢、被盗,印章保管部门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五十二条 领导人员调整后,其名章不需继续使用的,原则上由原制发单位及时收缴、封存和销毁。

第五十三条 停用的印章在收缴时应做好移交登记,注明停用时间和收缴时间。单位、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或销毁印章。

第五十四条 印章制发部门要对收缴的印章妥善保存,严格管理,原则上不再使用。确因业务需要使用,用印单位要书面说明情况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 作废印章应由原制发单位会同合规、党群监保部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印章销毁,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留印模,填写《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印章销毁登记表》(参见附件7),并由双人监销且在相关文件和台账上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 印章销毁审批手续和相关资料要永久妥善保存。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XXXXXX分行的印章管理采取条块结合管理的

— 19 — 办法。除归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单位相关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外,分行办公室有权对本行各类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分行各单位要按规定的职权范围正确使用印章,不得超越本单位工作职权和业务范围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承兑汇票、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

第五十九条 用印审批材料应妥善保存备查,保存期限至少为3年。

第六十条 印章保管人应政治可靠、品行端正,熟悉我行印章管理制度及所保管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流程,严格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用印,不得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用印,不得交由他人用印。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印章保管人、审批人和用印人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审批人与保管人、用印人不得为同一人。审批人与用印人不得直接用印。用印人使用印章应取得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用印。审批人不得私自或越权,不经保管人而随意用印。

第六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员工作调动,应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临时变更保管人,也应进行临时交接记录(参见附件5),明确责任。不得出现印章无人监督、随意使用的现象。

第六十三条 为做好印章管理工作,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负责保管的印章使用范围、有权签字人及用印流程等进行梳理规范,— 20 — 防范用印风险。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印章检查通报制度,通过检查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及时纠正。

专用章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根据管理需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每年度末,各单位应对本年度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分行办公室。分行办公室负责将我行年度的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总行。

第九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应按照《XXXX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3.0版,202_年)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对因违规用印造成重大风险或经济损失的,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越权制发XXXX各级行政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各种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下统称本行印章)的;

(二)未按规定对行政公章用印进行审批、登记的;

(三)发现违规用印行为,不抵制、不报告的;

(四)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降(职)级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本行印章丢失、被盗的;

(三)本行印章丢失后未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上级行报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形成风险的。

(四)模仿领导签字、不按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收缴、销毁废止印章,形成案件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刻制本行印章或复制本行电子印章的;

(三)私自留存XX废止印章的;

(四)伪造、变造XX印章的;

(六)盗用XX印章的。

四、如发现伪造印章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向上级印章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XX分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XXXX印章XX分行印章管理实施细则(1.0版,202_年)》(XX字〔202_〕785号)同时废止。此前下发的其他相关通知中与本办法中内容 — 22 — 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XXXXXX分行印章刻制申请表

2.XXXXXX分行印章制发台账

3.XXXXXX分行印章使用(及证照申领)审批表 4.XXXXXX分行用印登记簿 5.XXXXXX分行印章临时交接记录 6.XXXXXX分行转授权书

6.XXXXXX分行用印审批有权人签字字样及私章印模报备单

7.XXXX

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印章销毁登记表

附注:业务主线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分类:

业务主线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XX部、投资XX部、国际业务部、交易XX部、金融同业部、零售XX部等

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行政保卫部、计财会计部、合规部等。

第二篇:银行印章管理办法

XXXX银行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2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5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6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7 第六章 印章的移交、封存与销毁..............................................................................14 第七章 管理责任.............................................................................................................14 第八章 附则......................................................................................................................14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有关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本行经营管理活动中,作印于文件、资料、票据、凭证等材料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是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主要包括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其他印章等。

第三条 单位行政印章、会计专用印章、财务专用章和贷款专用章由总行统一规范。

第四条 本行各级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五条 行政印章。分为三类:

(一)总行和支行的行政公章。主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发文、公函及其他行政事务,全称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章面为圆形,文字采用宋体,自左而右环形排列。

(二)法定代表人章及支行负责人章。主要用于本行法定代表人及支行负责人需签章的文书。

(三)内设部门印章。除总行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董监事会办公室等确需刻制印章的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刻制印章。对外需加盖印章的,按照要求审批加盖行政公章。

行政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六条 会计专用印章。是用于本行各营业网点在办理会计业务核算过程中对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会计档案加盖的印章。

(一)冠行名或行号的主要会计专用章: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等九种。

(二)其他会计印章: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印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等十四种。

(三)业务公章、假币专用章每个营业网点1枚,因特殊原因需增刻业务公章的,必须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转讫章、结算专用章为每个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网点1 枚;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为开办此类业务的营业网点1 枚;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的数量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但应编列序号。

(四)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附件章、换折章、作废章、作次日账章使用蓝色印油,其它会计专用印章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七条 财务专用章。是供总行和支行办理有关财务事宜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或“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章面为椭圆形,长直径为4.0 厘米,短直径为2.5厘米;文字采用宋体,“行名”文字自左而右环形排列,“财务专用章”文字位于行名下方中央处。

财务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八条 贷款专用章。是指供各支行下属机构(包括营业部和分理处)办理信贷业务的专用印章,全称是“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贷款专用章(序号)”,序号编号原则是:由二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01”开始;营业部为01 号,分理处从“02”开始由支行依序对应编号。

贷款专用章章面为圆形,铜质材料,外框直径为4.0 厘米,内框直径为1.5 厘米;文字采用宋体,内外框之间文字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 支行”, 自左而右环形排列,内框内文字为“贷款专用章(序号)”,机构序号位于文字下方中央处,并加括弧。贷款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油。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领用

第九条 全行印章的刻制与领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和会计专用印章中的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由支行出具相关依据及报批手续,向总行对口部室申报,部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行领导审批,报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最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二)其他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确定式样,支行负责选择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厂家刻制。

(三)法定代表人章、支行负责人章根据有关要求刻制。第十条 印章必须坚持双人领用原则,领用人办理领用登记手续,经审核后,预留印模。启用印章时,办公室须统一收集预留的各类印章印模,并设立印章交接制度,明确记载印章的移交人、启用人和启用时间。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印章必须实行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的原则。应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接受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

第十二条

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应分开

保管,行政公章必须由办公室专人保管,且不得同时保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支行应将行政公章和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名单报总行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由不同岗位人员分别保管:业务公章、转讫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主办会计保管;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按办理该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票据交换专用章由营业网点票据交换人员保管;假币专用章、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销户章、已更换章、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换折章、作废章、附件章、作次日账章、委托收款章、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行名标识章、机构名称章的保管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财务专用章由总行或支行的财务部门专人负责保管。第十五条

贷款专用章由各分理处(含营业部)落实专人保管。第十六条

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附件1)。凡印章的刻制、领用、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详细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章。涉及工作人员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保管印章时,必须经上级批准,在监交人监督下办理交接,监交人原则上应为所在机构(或部门)负责人或上级指派人员。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做好印章保养工作,防止碰损并

及时清洗,以保持印迹清晰。

第十八条 行政印章遗失,必须立即报告总行及公安、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并及时做好登报声明等相应补救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九条 总行行政印章审批流程:

支行:填写用印申请→用印支行负责人意见、盖支行行政公章→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意见→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总行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总行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总行部室:填写用印申请→用印部室负责人意见→合规管理部审查意见(需合规管理部审查的)→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要领导审批意见(超分管领导权限的)

支行行政印章审批参照总行执行。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领导审批权限依据授权书和相关细则执行,并随授权内容的调整而变化。

第二十一条 凡需加盖总行行政印章的文件材料,分“三类”按相应程序办理:

(一)需部室负责人审核、合规管理部审查、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涉及内部规章制度、业务与管理的制定与修改 的资料;开发的新产品或新业务资料;下发的制度性“通知”、“意见”、“规定”以及“批复”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媒体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所做的重大事项说明、陈述;向消费者发布的广告、产品说明或指引、带有承诺性金融服务方案;各类非格式化合同、协议文本;对外出具资料中含“承诺”、“保证”、“担保”、“资信证明”等重要关键词的契约性资料等。

(二)需部室负责人、本级行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非制度规范性文件发文;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文件、材料及各种报表;签署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协议及相关担保抵押登记;授信业务申报与审批;总行制定的授信业务格式化合同文本及登记机关提供的格式化合同文本;向税务机关依法报税、纳税的文件、材料及报表;对系统外报送的非契约性资料;出具留有存根的介绍信;制作的邀请函、请柬;工作、收入证明;学习申报资料;委托书;网点的升格、降格、撤销、临时停业、选址、迁址、更名、原址装修等。

(三)需部室负责人审批的用印资料。如:总行已发文同意,需具体落实执行的相关事项;根据授权书规定的,部室负责人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支行行政印章用印参照总行执行。超过支行经营管理权限的,必须报总行主管部室审核,总行领导审批用印。

第二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外的文本或资料,未获

总行批准不得盖行政印章。

第二十三条 用印需求单位写明用印资料内容与印章名称,按照要求流程审批,审核、审查、审批人员需在《印章使用审批表》(附件3)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后,方可盖章。同时,管印人在《印章使用登记簿》(附件2)上登记,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对《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归档的资料用印,要做好归档工作。审批表及用印登记簿作为重要档案,专卷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印章保管人有权审阅使用印章文件材料的内容,确认符合本行规定,对不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或有疑问的,或有可能为本行带来风险有损本行利益的盖章事宜,有权拒绝盖章,有权视具体情况及时向支行或总行办公室报告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对审批表中相关要素和审批流程进行严格审查。用印经办人对用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确保用印资料与审批内容相符。

第二十七条 行政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若确需要,须经本级行负责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加封后带出,必须坚持双人出行,双人开封使用,使用后双人再加封后带回,双人登记。当日必须返回单位按规定存放。

第二十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必须经营业网点

负责人或主办会计审查并报支行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会计专用印章使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定存款凭证、余额对账单、放款凭证回单、收息凭证、收贷凭证回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存款证实书、同城票据交换所提出贷方票据以及其他需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和其他。

(二)存单(折)专用章: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重要单证。

(三)业务清讫章: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现金、系统内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现金支票及现金收付其他凭证、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

(四)转讫章:用于所有营业网点办理涉及系统外的转帐票据等支付结算业务。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承兑商业银行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七)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八)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票据交换机构加盖在提出票据、打码信封、汇总单、提出卡、流水清单、批控卡等上的专用章。

(九)受理凭证专用章(收妥抵用):用于本行受理客户(含本行和他行)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十)假币印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现金业务时,对发现的假人民币纸币或封装各种假硬币的专用袋加盖此章。

(十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时,加盖在兑换人民币和专用袋上。

(十二)销户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存折、存单等销户手续时,加盖在存折、存单等相关资料上的专用章。

(十三)已更换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预留银行印章更换时,加盖在相关资料上。

(十四)附件章:对附在正式传票后面不作正式传票的凭证资料加盖此章。

(十五)换折章:用于存折户由于存折打满或损坏需要更换新折的,在换下的旧折上加盖此戳记。

(十六)作废章:对于打印有误或作废的存单、存折、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加盖此戳记。

(十七)托收存单拾得无效章:用于在受理客户托收异地

存款时,在发生的存单、存折上加盖此章。

(十八)作次日账章:用于在受理客户票据时已超过票据交换时间,加盖在受理票据上。

(十九)委托收款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客户票据时,加盖在提入他行并需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的票据上。

(二十)已享受教育储蓄优惠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教育储蓄业务时,加盖在相关凭证上。

(二十一)与原件核对无误,再复印无效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时,加盖在客户提供的相关附件资料上。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

(二十二)行名标识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时,在相关凭证、票据、开户申请书以及客户资料等上加盖此章。

(二十三)机构名称章:用于各营业网点出售票据凭证时,按相关规定加盖在付款行名称处。各类会计专用印章的全称和式样见附件4。

第二十九条 财务专用章只能用于开立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及对外出具的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会计业务,并建立相应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贷款专用章用于涉及办理贷款业务的事项,使用范围及要求如下:

(一)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配套文件,以及签发贷款证和涉及贷款客户通知性事项等。

(二)对内。贷款申报、贷款审批等事项。

(三)贷款专用章应在贷款通过审批、合同要素填制完毕后加盖,严禁出现先盖章、后填制或者在空白文书、合同上盖章的情况。

第六章 印章的移交、封存与销毁

第三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需较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离岗前必须在负责人指定时间内向指定人员办理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作好记录。行政印章的交接应单独填写《行政印章交接登记簿》(附件5)。

第三十二条 印章的交接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做到“三清”: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清楚,交接时间记载清楚,交接地点记录清楚,并加盖移交印章印模,切实做到印章保管人明确,用章程序规范,以便强化管理,分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如支行负责人发生变更,则自总行宣布变更之日起,原负责人不再拥有行政印章的管理权和支配使用权。原负责人和保管人与接任负责人和保管人应办理移交,并要作好清楚的移交记录,原《印章使用登记薄》作为重要档案存档,接管人重新建立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因机构撤并、岗位增减或其他原因致使印章停用的,应由保管人作好停用记录,按管理级次上缴上级管理部门。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封存保管,并按管理权限经总行审核批准后,登记造册组织销毁,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

第三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应由总行封存的支行行政印章,支行必须按规定时间移交总行办公室办理封存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于已作废的印章的处理,应严格执行作废印章处理的相关要求。支行作废的行政印章要上交总行办公室销毁并备案。

第七章 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类印章应妥善安全保管。对行政印章、财务专用章、贷款专用章及冠予行名或行号的九种主要会计专用章发生丢失的,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的印章有号码的,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对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造成印章损坏、遗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保管人员相应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印章保管人将行政印章遗失的,应视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按总行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印章必须由保管人亲自使用,严禁由他人代为盖章,严禁印章保管人违反规定擅自盖章。

第四十条 印章保管人私自偷盖行政印章,或者不坚持原则,对违反本行规定盖章的情况不制止、不及时反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印章保管人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印章使用时,管理人审查不严或违规盖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单位印章管理职责不落实,致使擅自违规使用行政印章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效力,其使用、保管参照本印章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党委、纪委、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类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参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XX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确保客户和本行资金安全,根据《**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专用印章是指各支行办理人民币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会计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票据、函件、证实书以及其他会计资料上加盖的印章。

第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是明确银行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各支行办理会计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会计专用印章。

第四条 会计专用印章相关管理部门职责

1.总行结算管理部作为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汇总、提交印章需求,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总行综合管理部作为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部门,根据结算管理部提交的需求,负责承办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的刻制、登记、移交与销毁。

3.总行稽核审计部履行对全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的检查审计职能。4.各一级支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按照规定对本行营业机构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5.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作为本行印章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专用印章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会计专用印章按照“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设计、统一式样、统一字体、统一质材、统一刻制,各支行不得擅自刻制会计专用印章。

会计专用印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由总行统一规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对有关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

会计专用印章须指定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施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权责。

第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实行分级管理,会计专用印章刻制、发放、销毁由总行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中销毁工作必须通过总行稽核审计部监督签证。

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向总行综合管理部领取及向本行发放的会计专用印章,以及向总行综合管理部上缴本行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

各二级支行行长负责向本支行综合管理部领取会计专用印章,并在领取的同一日内下发给使用柜员,同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收回需停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在收回的同一日内上缴给本支行综合管理部。

第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刻制时必须确保印章上的机构名称与银监部门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银监部门或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单独《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其印章上的机构名称须与内部核批机构名称一致。

第三章 专用印章种类及使用范围

第九条 根据现有业务发展情况,由总行统一管理的会计专用印章包括:

财务专用章、业务公章、存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结算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汇票专用章、事后监督专用章、清算中心、对账中心专用章、转讫章等。由于业务发展和业务种类增加,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和业务规范需要刻制相应的会计专用印章,由总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新增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在新业务的管理办法中进行规定。

第十条

会计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

用于向人民银行、金融同业、本行经费账户开户行存取款项的印信。该印章由计划财务部会计主管保管。

2.业务用公章

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议存款证明、余额明细对账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业务电报、挂失回单、止付通知、证实书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该印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网点柜员或业务主管保管。

根据本行目前人员管理和业务实际,各支行营业部必须严格执行业务主管保管业务公章,而且不得保管上述重要单证,各二级支行保管业务公章的当班柜员,不得对外开立上述重要单证,凡涉及到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业务、凭证,需要由另一名当班柜员办理,按规定程序审核合规后再加盖业务公章。

3.存单(折)专用章

用于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重要单证。该印章按办理个人金融业务的柜员进行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4.业务清讫章

用于所有机构、网点办理本外币现金、转账业务时,加盖在现金收付款凭证、现金进账回单、现金支票及现金收付款其他凭证、表内、表外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票据和凭证上。该印章按柜员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5.结算专用章

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发出、收到和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该印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网点配备(根据业务实际,如网点支行无此类业务也可以不配备),由业务主管保管。

6.受理凭证专用章

用于银行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等。该印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柜员配备,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7.汇票专用章

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该印章及印模卡片按办理银行汇票的营业网点配备,由业务主办或业务主管保管。印模卡片视同银行汇票专用章保管。

8.事后监督专用章

用于事后监督中心及分中心的查询书、整改通知书等。该印章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分中心的数量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9.对账中心专用章

用于对账中心和对账组加盖在系统打印的“余额对账单”。该印章根据对账中心和对账组的数量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10.转讫章

用于所有机构、网点办理本、外币涉及系统外的转账票据、凭证及回单等支付结算业务。该印章可根据业务需要按柜员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

第四章 会计专用印章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专用印章实行“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以下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与其配套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实行分管分用: 1.业务用公章与用于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书、资信证明书、委托调查报告、协议存款凭证、单位定期存款(通知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债券收款单、有价单证等。在日常操作中,业务公章保管柜员不允许对外出具上述凭证,由另外未保管业务公章的柜员出具,并由本行行长监督加盖业务公章后才能出具上述对外证明,同时,保管业务公章人员序时登记特殊业务登记簿,并由保管业务公章人员和本行行长签章确认。

办理开卡、换卡、挂失等除上述业务凭证之外需要使用业务公章的,无须本行行长监督和登记特殊业务登记簿。

2.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十二条 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凡印章的刻制、领取、下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总行综合管理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该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记录和保管。

各一级支行综合管理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该部门指定人员记录和保管。

各二级支行《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由二级支行行长记录和保管。第十三条 使用业务印章的各级机构需要进行使用交接的,还必须建立《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人员交接情况,并由交出人和交接人签章确认。第十四条

支行综合管理部领取会计专用印章时,实行双人签领制度,同时出具本行介绍信和个人身份证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并签章。总行综合管理部将相对应《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复印,并加盖总行综合管理部印章后,交领入行作为领入行印章的依据,并专夹保管。

第十五条

业务印章在使用前必须留有印模,办理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员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柜员名章除人民银行规定必须预留印模的以外,其他柜员可不预留印模。但本行统一雕刻的个人名单必须留有印模,其管理同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一致。

第十六条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和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对于超过会计专用印章经办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二级支行行长审查并报支行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在《特殊业务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严禁越权使用。

第十七条

会计专用印章(包括个人名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各种空白凭证、登记簿、报表等预先加盖。

第十八条 会计专用印章使用人员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专用印章;非经办人员严禁动用会计专用印章;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入保险箱(柜)保管。严禁私自交接业务印章,严禁将业务印章带离营业场所,严禁业务印章专管人员之外的任何人使用业务印章。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调换或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印章时,必须经二级支行行长批准,由其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必须在《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在备注栏填写监交人姓名。

第二十条 两班制会计人员在同一营业日使用同一枚会计专用印章及换班、轮班时,必须办理业务印章交接手续,并登记《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业务人员调离网点柜台工作时必须上交个人名章(由本行统一刻制的个人名章),并登记《印章使用和交接登记簿》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种会计专用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办理停用手续,编表连同印章按照管理级次上缴上级综合管理部门,同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和原因,并由上缴人、接收人签章确认。

接收缴回印章的各支行对停用的印章应登记造册,及时上缴总行综合管理部,总行综合管理部汇总全行停用会计专用印章,登记造册组织销毁,销毁人员和监销人员要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签章。严禁违反规定更换、停用、收缴或销毁业务印章。会计专用印章的销毁必须由稽核审计部人员进行监销。

第二十二条

会计专用印章损坏需重新更换时,必须破坏会计专用印章的完整性,并按规定逐级上缴和销毁,同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用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由总行综合管理部对外发出作废公告,并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业务正常进行。补制印章的代号应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

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加强会计专用印章的管理,严禁对上级行隐瞒违规刻制、使用、保管业务印章以及业务印章遗失或被盗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总行结算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稽核审计部要加强对辖属机构会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使用保管不当致使会计专用印章发生遗失或被盗、违规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损失的,总行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业务人员应妥善保管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必须本人使用,不得交与他人使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会计专用章是本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印章管理部门、印章保管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部门与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管理、检查、监督职责。如有失职,将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支行未严格执行章、证分管制度,将对支行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规定使用印章要求登记相关登记簿而未登记及签章不全的,对经办人员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十条

在会计专用印章启用时未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启用日期、移交人、使用人的,将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将不使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包括坏损、作废、二级支行撤并和暂不使用的会计专用印章)及时上交管辖行,未登记《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注明注销日期,注销人未签章,在二级支行存放多余(或暂不使用)业务印章的,将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营业期间公私印章未按规定放臵在他人不易拿到,自己使用方便的位臵;未做到人在章在,离柜收起;未做到随用随盖;随意让他人使用本人保管的公私印章,将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盖章或印章不清晰发案后造成责任不清的,处对当事人50--5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事先在凭证、帐、表、簿上加盖公私印章,将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营业终时不执行会计专用印章必须入本行业务库或保险柜保管的规定,将对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未按规定做到在会计专用印章的领用、上缴、更换使用人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未在《业务印章使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负责的,将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将会计专用印章带离业务场所;非业务印章专管人员使用业务印章,将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第三十八条 发现将会计专用印章带离业务场所,非业务印章管理人员使用业务印章,不制止和报告的,将对发现人员处理100元以上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此前印发的与会计专用章相关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规范业务印章的使用,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本行《印章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我行在办理支付结算、出纳、储蓄等会计业务过程中,在结算票据、会计凭证、报表、证实书等凭据上加盖的会计专用印章,是银行对内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由XX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

第二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我行使用的会计业务印章有:

(一)业务公章

业务公章适用范围:开销户申请书、对外出具存款证明、询证函、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个人)结算账户开户协议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受理客户的储蓄挂失申请书、对公业务的挂失回单、假币收缴凭证、受理有权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的相关凭证;以及向行内各部门报送的报表或向同业发出、回复的函件、证明;支行到总行办理出入库业务、财务报销等。该印章每家支行及总(分)行结算中心各一枚,由指定的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二)汇票专用章

汇票专用章上刻有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加行行号。

1、汇票专用章及印模卡片由总行对授权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2、总(分)行结算中心配备一枚汇票专用章,用于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买断式)或再贴现业务。由结算中心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三)本票专用章

用于加盖在办理签发银行本票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该印章由总(分)行对授权办理本票签发业务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四)结算专用章 结算专用章适用范围:在银行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时,在第三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时,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该印章每家支行各配备一枚,总(分)行结算中心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刻制数量,由指定的业务骨干专人保管使用。

(五)财务专用章

用于同业之间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重要单证。由总(分)行对经计划财务部批准开立同业存款账户的支行各配备一枚,总行资产管理中心配备一枚,由会计经理或指定的业务骨干保管使用。

(六)业务清讫章

业务清讫章适用范围:前台办理现金收、付款、转账等业务完毕时,加盖在现金收款凭证、缴款单、柜员现金出库单、现金支票、利息清单及收账通知、贷款利息凭证及回单;存款利息凭证及回单;电汇业务、汇票委托书、同城交换借、贷记业务凭证及回单;大、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及回单;业务系统自动转账产生的记账传票;贴现凭证;经会计部批准使用的特种转账凭证等已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及回单等单证上。该印章按支行对外营业的柜台及总(分)行结算中心设置的营业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及结算中心人员保管使用。

(七)对账业务专用章

用于加盖在办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余额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该印章每家支行配备一枚,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八)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

个人业务单证折专用章适用范围:银行对外签发个人存单、存折、发售债券或个人理财业务合约等有价或重要单证。该印章按支行对外营业的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保管使用。

(九)业务受理专用章(含收妥抵用字样)

业务受理专用章(含收妥抵用字样)适用范围:受理客户提交的(含本行和他行)但尚未进行记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该印章总(分)行结算中心配置一枚,支行按对外营业的柜台进行配置。由前台综合柜员及结算中心人员保管使用。

此章用于加盖在付款凭证回单上时,应首先确认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款项可以支付。

(十)发票专用章 发票专用章适用范围:河南省金融业利息收入统一发票、河南省金融业代理收款业务统一发票等发票类票据。该印章总(分)行结算中心、财务核算中心各配备一枚,每个支行各配备一枚,由财务核算中心及支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十一)同城清算章

用于同城交换提出的票据,该印章由总行对具有同城清算行号的支行各配备一枚,由支行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

第三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第五条 各支行及部门申请刻制会计业务印章时,由支行或部门填制“印章刻制申请单”(附件2)一式二联,由会计部审批后,交总行办公室统一刻制。“印章刻制申请单”由会计部、办公室各留存一联备案。

第六条 未经总行许可,严禁各支行及部门私自刻制各种会计业务印章。

第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刻制完成后,应在会计部、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由办公室通知支行办理领用手续。

第八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领取实行当面验印封包、双人拆封原则。即使用部门到总行领取印章时,应双人领用,当面查验印章枚数、印文是否正确,由发放人和领取人共同封包;回支行拆封时,由双人共同进行。

第九条 会计部建立各支行会计业务印章档案备查。

第四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十条 各支行应按“重要性”原则分类管理使用会计业务印章。支行有多枚同类会计业务印章的,应按顺序编号,按柜台号依次发放,专柜专用,不得跳号,以明确责任。会计业务印章,必须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严禁串柜使用、岗位之间混用,严格执行“章、证、押”三分管的制度。

第十一条 支行向柜组分发会计业务印章时,必须登记“印章交接登记簿”,并由交接双方签字。

第十二条 凡是签章后即具有支付效力的重要空白凭证,其对应的会计业务印章必须做到分管分用。但由综合柜员保管使用的“个人业务单证专用章”、存折、一卡通、一本通、储蓄存单等重要空白凭证可以自管自用,但必须妥善保管。第十三条 业务经办人员在使用会计业务印章时必须做到“临时离岗,人离章锁”;非营业时间必须将业务印章入库或锁于保险柜中;日终必须将所有营业印章随尾箱入库保管。

业务经办人员不得私自授受会计业务印章。非业务经办人员严禁使用会计业务印章。

第十四条 重要会计专用印章指财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含密押器、印模)、本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业务公章。

重要会计业务印章的保管人员更换时,必须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认真登记“印章交接登记簿”,交接时由支行行长、会计经理监交。

第十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重要空白凭证、存款证明、查询、查复等重要单据上预先加盖重要业务印章。

第十六条 建立会计业务印章核对制度。会计业务印章每半年核对一次,由支行与会计部核对,会计部与办公室进行核对。

第五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缴销

第十七条 会计业务印章因故停止使用时,支行须填写《印章缴销单》(附件3)一式二联,填明停用原因,在《印章交接保管登记簿》登记最后一手上缴印章的保管人和终止使用时间,同时按照我行《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登记《作废印章保管登记册》,注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并封存,载明缴章人与缴章时间。封存后的印章要及时上缴总行机要室统一保管、统一销毁。防止待销毁印章滞留在支行,造成会计印章流失事故。

汇票专用章等由上级部门配备的印章停止使用后,要逐级上缴至发放部门统一销毁。

第六章 会计业务印章的检查

第十八条 总行会计部、稽核部负责对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副行长)、会计经理要定期对本支行会计业务印章的使用、登记、保管和交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印章交接保管登记簿》由支行行长(或主管业务副行长)或会计经理负责保管。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会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原《XX市商业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洛商银【202_】29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篇:印章管理办法

印章管理办法

版本

2019A

文件编号

/QMS/CP/***

修改号

编写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0

000011 目的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印章的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防止因印章管理不当带来不良影响,根据局《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00001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部门对实物印章、电子印章的制发、更新、保管、使用、缴销等管理。

000013 规范性引用文件

印章管理规定(/QMS/BG/WI/08)

000014 术语和定义

000014.1 印章

指用印于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包括实物印章和电子印章。

000014.2 实物印章

指以实体形式存在,使用于纸质文档的印章,包括组织机构印章和手章。

000014.3 组织机构印章

指使用标准字体格式刻制组织机构名称的实物印章。

000014.4 手章

指手写签名笔迹的实物印章。

000014.5 电子印章

指应用数字密码技术模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数字签名,储存于可移动介质,使用于电子文档的印章。

000015 职责

000015.1 中心领导

(1)负责印章的制发、缴销的审核;

(2)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批。

000015.2 综合办公室

(1)负责接收机构批文;

(2)负责提出并上报印章的制发、缴销需求;

(3)负责向局相关职能部门获取印章并预留印模;

(4)负责回收旧章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

(5)负责印章使用不当的责任追究。

000015.3 各部门

(1)提交印章使用的申请表提交、逐级审核;

(2)负责印章使用的签字用印。

000015.4 印章保管部门

(1)负责登记领取印章;

(2)负责印章的保管;

(3)负责提出印章的更新需求并逐级审批。

000016 管理内容及要求

000016.1 实物印章

000016.1.1 类别

见《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附件A)。

000016.1.2 制发

(1)综合办公室接收局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新建机构批文后,申请制发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中心领导审核;

(3)综合办公室获取局相关职能部门制作的印章;

(4)综合办公室预留印模以备核对;

(5)印章保管部门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并领取印章。

000016.1.3 保管

000016.1.3.1 保管原则

(1)印章应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2)各部门须在《印章保管记录》做好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以及图样等信息;

(3)印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办理交接,以免贻误工作;

(4)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及时向上级汇报。

000016.1.3.2 印章保管部门

见《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附件A)。

000016.1.4 更新

印章内容变更或印章受损需更新时,应按规定制发新印章。

(1)印章保管部门申请更新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印章保管部门逐级审批;

(3)综合办公室回收印章保管部门的旧章,上交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并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

(4)见本办法6.1.2的流程。

000016.1.5 使用

000016.1.5.1 使用原则

(1)印章严禁私用、乱用;

(2)不得在空白的介绍信、公文用纸、证明等材料上用印;

(3)印章使用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

(4)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材料,印章保管部门有权拒绝用印;

(5)印章不得转借,原则上禁止携带外出。

000016.1.5.2 用印范围

(1)无需审批可直接用印的材料

a)中心已印发的行政或党群公文及附件;

b)中心领导签字的文件及相关材料;

c)办理外事事宜需要出具的材料;

d)华东局下发公文内已明确需要用印的事宜;

e)其他备案后用印的事项。

(2)需审批后用印的材料

a)以中心名义制发的行政或党群公文;

b)以中心名义颁发的奖状,发出的便函、邀请函、介绍信,各类材料、数据、证明等;

c)以中心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协议书等;

d)办理各类人事、社保手续需要开具的材料等。

000016.1.5.3 使用流程

(1)无需审批可直接用印的材料

各部门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用印。

(2)需审批后用印的材料

a)各部门提交《用印申请表》;

b)各部门逐级审核;

c)中心领导审批;

d)各部门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并用印。

000016.1.6 缴销

中心或下属部门撤销时,流程如下:

(1)综合办公室接收局相关职能部门下发的机构撤销批文后,申请缴销印章,内容包括印章名称、数量等;

(2)中心领导审核;

(3)综合办公室回收印章保管部门的旧章,上交至局相关职能部门封存,并在《印章保管记录》中做好登记。

000016.2 电子印章

000016.2.1 类别

(1)中心行政章;

(2)中心党委章;

(3)中心纪委章;

(4)中心工会章;

(5)中心团委章。

000016.2.2 制发

见本办法6.1.2的要求执行。

000016.2.3 保管

000016.2.3.1 保管原则

见本办法6.1.3.1的原则执行。

000016.2.3.2 印章保管部门

见本办法6.1.3.2的要求执行。

000016.2.4 更新

见本办法6.1.4的要求执行。

000016.2.5 使用

中心电子印章主要在电子政务系统的公文用印节点使用,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不得在对外合同、协议、委托书、工作介绍等文书或资料中使用。具体使用流程见本办法6.1.5.3(2)要求执行。

000016.2.6 缴销

见本办法6.1.6的要求执行。

000016.3 责任追究

对以下行为综合办公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私刻单位印章;

(2)有意损毁印章;

(3)未经批准私自用印;

(4)盗用印章;

(5)其他因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000017 相关记录

制发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更新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缴销印章申请(无固定格式)

印章保管记录

用印登记表

用印申请表

000018 附件

附件A:印章管理流程图

附件B:实物印章分类及印章保管部门清单

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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