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编辑:心如止水 识别码:20-74744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13 21:24: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城市管理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

(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

三、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四、什么叫城市市容?

城市市容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张贴、悬挂启事及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地区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和树木上张挂、张贴、书写、绘制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批准期限期满及时清除;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信息栏中。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法律法规对占道经营有什么规定?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地区的道路、广场、海滩、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拒不改正的,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拒不缴交罚款的,可依法将扣押的当事人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拍卖,抵缴罚款。

八、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法律法规对商业和娱乐活动噪声排放有何规定?

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居住区和文教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娱乐活动中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十一、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可否自行焚烧处理?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域露天焚烧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以及在其他区域露天焚烧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粉尘和恶臭气体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违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建筑工地如何注意文明施工?

(1)出入口应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2)车辆进出工地不得夹带沙土,污染路面;(3)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拆除、装卸、运输、清扫等作业应采取密封、喷淋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第二篇: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三、森林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一)盗伐林木案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3立方米或者幼树150株;

2、盗伐林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为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3、盗伐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为特别重大案件立案起点。

(二)滥伐林木案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

2、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

3、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1、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应当立案;

2、非法收购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3、非法收购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四、办理采伐证的程序

1、村民到林业站领取申请表;

2、由村民本人认真填写并签字、摁手印;

3、村委会盖章,村主任或书记签字;

4、联系县林业局,实地查看;

5、统一办理林木采伐证。

第三篇: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教育政策法律法规

一、单项选择题

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

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薄弱学校的建设。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

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

法违反了(《教师法》)。

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

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双赢”协作原则)。

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1995年9月1日)之日起开始实施。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18、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

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19、(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

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20、(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

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强

制性)特征。

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

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学校董事会)

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

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当地县教育局)

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

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

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来处罚。

2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某市公安局)

2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

3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

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某寄宿学校负责)承担责任。

3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施行时间为(2006.9.1)。

32、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

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33、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规定是(收学费、杂费)。

34、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5、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

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

36、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37、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38、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

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39、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

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40、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

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1、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

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2、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43、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44、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4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

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46、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

政府)予以保障。

47、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

全保障)。

48、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50、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

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5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

么特征?(强制性)

5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

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5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

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当地县教育局)

5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

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5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行政法规)

6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时间是(1986年)

62、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63、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64、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

违反了(《教师法》)。

66、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67、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

生返还手表吗?(可以)

68、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

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应负刑事责任)

69、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70、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

(八)章六十三条。

二、多选题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

德规范)、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教师

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6、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

民族素质,根据(宪法、教育法),制定本法。

7、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8、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制、靠制度)来保障”。

10、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放在突出地位。

1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责任)

1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教师申诉)

1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

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1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

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BC)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1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权

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1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2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警告、记过、开除学籍)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

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ABCD)

A、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B、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C、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D、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和(ABCD)义务。

A、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

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B、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C、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D、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A、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B、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的民事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执时,代理其进行诉讼;C、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不管不问。

23、监护人的职责是(ABC)

24、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有(ABCD)

A、遵守法律法规;B、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D、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A、有组织机构和章程;B、有合格的教师;C、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D、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有(ABCD)

2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ABCD)权利。

A、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B、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C、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7、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在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办理程序上的规定是(ABC)

A、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 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B、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应当附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C、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D、应当得到省一级教育部门的许可。

28、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对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的要求是(ABCD)

A、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 规划,合理

布局。B、小学的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寄宿制小学设置可适当集中。C、普通初级中学和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应当根据人口分布状况和地理条件 相对集中。D、盲童学校(班)的设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聋哑学校(班)和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的设置,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2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对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节应(ABC)

A、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B、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C、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教育教育就行。

3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CD)来保障”。A、靠教育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靠制

第四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本章学习要点: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制度 3.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4.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相对于普通作业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往往更为重要,危险性更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设施、设备的安全造成危害,因此技术上有更高的要求,同时,作为特种作业人员还应该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学法懂法,严格按要求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节我国安全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

工作的基本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都围绕这个方针制定了相关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毛泽东同志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1952年12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第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办不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提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安全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只有正确理解安全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放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生产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因此,安全保障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存技能,提高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采取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生产,从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也是无数生产实践所证明了的经验。那种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当然是最理想的。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特别是在现代化大生产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也是一句空话。(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法责任。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

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根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享有的保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实现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既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其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1)知情、建议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产工作提出建议。”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2)批评、检举、控告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合法拒绝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遇险停、撤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接触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保(险)外索赔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工人安全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劳动防护用品虽然会给生产活动带来某种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伤害的直接屏障。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二《劳动法》相关知识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0日起施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社会进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登记证)才能上岗。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知识《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的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3.《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者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由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搓射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等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的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这也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四)《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知识主要应当了解两条:

1.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商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三、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从根本上说,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生产经营单位能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搞好安全生产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所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能够自觉地按照法定要求搞好安全生产保障,强化外部的监督管理,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同样十分重要,不可缺少。《安全生产法》从不同的方面规定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由于安全生产关系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面较广,仅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是不够的,必须走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道路,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起经常性的、有效性的、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齐抓共管,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因此,“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的监督是广义上的监督,既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也包括社会力量的监督。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主要是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事故隐患等。

二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事项的顺利进行,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想要的职权、工作程序以及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要求和应当遵守的义务也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

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监察。

四是对安全生产社会中机构的监督。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出具的有关报告、证明等结果负责。

五是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极度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所在区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六是新闻媒体的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部门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等法律法规都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作了明确规定,从而构成我国安全生产法律的事故报告制度。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报告按照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经确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报送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①事故隐患类别;②事故隐患等级;③影响范围;④影响程度;⑤整改措施;⑥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⑦整改目标。对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报告、查处,国务院第302号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六条特别规定:国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违法人员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第五篇: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4.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

 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

 7.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闽教人〔2014〕10号)

 8.福建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 年)实施办法(闽政办〔2015〕155号)

 9.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

 10.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

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47号) 12.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 13.省教育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编办关于印发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教人〔2011〕48号)

 14.福建省教育厅、人社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14〕29号)

 15.福建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师〔2017〕85号)

 16.福建省示范性县级教师进修学校评估标准(试行)(闽教人〔2009〕127号)

 17.福建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教师进修院校建设的意见(闽教师〔2017〕15号) 18.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1999)

 19.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2015)

 20.福建省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闽教人[2001] 44号)

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

 22.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编制标准等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闽 委编办〔2007〕210号)

 23.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24.省编委、省教委、省财政厅《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035号)

 25.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问题的通知(闽委编办〔2011〕84号)

 2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79号) 27.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校生管教师队伍建设的通知(闽教人〔2010〕57号)

 28.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

 2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2010~2012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实施意见(闽政〔2009〕25号) 30.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闽委教宣〔2012〕7号)

 31.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教育厅关于统一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闽人发〔2012〕190号) 32.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教育委员会、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教〔 1997〕人110号)

 3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 见(闽教人〔2014〕22号)

 3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

 35.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

 36.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闽教人〔2013〕97号)

 37.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闽教人〔2009〕143号) 38.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若干意见(闽教人〔2013〕73号)

 39.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治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师〔2016〕72号)

……

城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