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2006年全国拳击锦标赛竞赛规程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编辑:紫陌红尘 识别码:20-7148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21:16: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6年全国拳击锦标赛竞赛规程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5年全国男子拳击锦标赛竞赛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5年5月24日至29日在陕西省咸阳市举行。5月22日运动队报到,5月30日离会。

二.参赛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行业体协;解放军;北京体育大学;上海、武汉、沈阳、西安、成都体育学院。

三.竞赛项目

49kg、52kg、56kg、60kg、64kg、69kg、75kg、81kg、91kg、+91kg,共10个级别。

四.参赛资格

(一)年龄在19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间出生),参加系统拳击训练两年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合格,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运动员注册证(已于2015年注册或确认)和中国拳击协会颁发的《运动员手册》,并办理人身保险手续者,方可参赛;

(二)每单位有6名(含6名)以上运动员参赛,可报工作人员4名(含领队、教练、医生);5名(含5名)以下运动员参赛,可报工作人员3名(含领队、教练、医生);

(三)除比赛承办单位外,各单位最多可报10名运动员,其中可在两个级别中各报2名运动员。比赛承办单位最多可报13名运动员,其中可在三个级别中各报2名运动员。

五.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中国拳击协会审定的最新拳击竞赛规则;

(二)2014年全国男子拳击冠军赛前两名运动员,如按原级别参赛,分别列为各级别1、2号种子,如不参赛或不按原级别参赛,则该级别种子资格不递补;

(三)比赛使用大会统一准备的拳套、护手绷带,运动员须自备护齿、护裆,否则不得参赛;

(四)本次比赛期间将进行击打“梨球”比赛,比赛时间3分钟,从技术运用、击打频率、击打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参赛运动员、教练员自愿参加,对前八名将给予奖励。具体比赛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有关规定

(一)组委会负责提供中国拳击协会指定的比赛拳台、电子计分器、拳套、护手绷带等,以上用品的指定品牌及厂家如下:

1、比赛用拳台:九日山、泰山、无锡威豪

2、拳套、护手绷带:九日山、泰山、无锡威豪

3、拳套使用规格: 49kg、52kg、56kg、60kg、64kg使用10盎司拳套 69kg、75kg、81kg、91kg、+91kg使用12盎司拳套

(二)运动员使用的参赛用品,包括拳击背心、短裤、拳击鞋等,中国拳击协会推荐使用如下品牌:

1、安踏

2、九日山

3、泰山

4、无锡威豪 七.参赛费用

(一)2014年全国男子拳击冠军赛前三名运动员,如按原级别参加2015年全国男子拳击锦标赛,免除全部食宿费用;

(二)凡有2014年全国男子拳击冠军赛前三名运动员按原级别参赛的运动队,组委会负责该运动队一名教练员的食宿费用;

(三)其他运动员、教练员按照组委会所定标准交纳食宿费用及参赛费。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级别录取前五名予以奖励(第三、五名并列);

(二)比赛设立运动员最佳技术奖、勇猛敢斗奖各一名给予奖励;

(三)比赛设立最佳教练员奖一名,给予奖励;

(四)比赛设立最佳裁判员奖(办法另定);

(五)比赛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比赛开始前30日(以寄出邮戳为准)分别寄至国家体育总局拳击跆拳道运动管理中心拳击部和承办单位,逾期按不参加论;

(二)人身保险手续及性别证明随报名单寄到赛区;

(三)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

大会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拳击协会裁判员委员会常委会推荐,中国拳击协会批准后调派。

十一.设立比赛监督组

设立比赛监督组,其人员组成及职责范围另行通知。十二.比赛将进行兴奋剂检测 十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二篇:2016年中国速度赛马大奖赛竞赛规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6 年中国速度赛马大奖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中国马术协会

二、承办单位

新疆赛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局训练二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政府

内蒙古赛区: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政府 山西赛区:山西玉龙马业发展有限公司 总决赛: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三、比赛时间和地点

新疆赛区:第一站,2016 年5 月21 日-22 日,新疆库尔勒 第二站,2016 年6 月11 日-12 日,新疆新源 第三站,2016 年6 月25 日-26 日,新疆昭苏

内蒙古赛区:2016 年7 月9 日-10 日,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 山西赛区:2016 年9 月3 日-4 日,山西右玉 总决赛:2016 年11 月13 日,四川成都

四、参赛单位 参赛单位为2016 国家体育总局马术项目注册代表单位以及 中国马术协会注册会员。

五、竞赛项目

(一)2 岁马组:1000 米

(二)3 岁马组:1000 米、2000 米

(三)4 岁以上马组:1000 米、2000 米、3000 米

(四)马匹身高1.40 米以下组:1000 米、5000 米(内蒙古赛区)

六、参赛资格

(一)参赛运动员须在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马术协会完成2016注册手续。运动员性别不限,年龄须达到15岁(2001年及以前 出生)。

(二)各单位每个项目限报3人3马,运动员每个项目限报一匹 马参赛,每名运动员限报3个项目,参赛马匹在一站比赛中不可兼项。

报名参赛马匹数在5匹及以下的单位,限报工作人员5名,马匹数在6匹及以上的单位限报工作人员8名,马主人数不超过参赛马匹数。

(三)参赛马匹须具有中国马术协会颁发的马匹护照,并在 到达赛区后及时向赛会兽医提交。参赛马匹在赛前按规则要求进行 验马,未参加验马的马匹不得参加比赛。2岁马组马匹须在2014年出生。3岁马组马匹须在2013年出生。4岁以上马组马匹须在2012年及以前出生。马匹身高1.40米以下组马龄:1000米组别马匹须在2014年及以前出生,5000米组别马匹须在2012年及以前出生。

(四)同一组比赛中,当参赛马匹数量不足4 匹时,该组比赛 将被取消。

(五)参赛马匹赴赛区前须办理相关检疫手续,并由所在地、县级兽医站出具检疫合格证明,随马匹到赛区时递交承办单位。

(六)赛前10天,如果香港赛马会、澳门赛马会或其他国家(地 区)赛马组织来函举报或核实报名参加速度赛马项目马匹为其退役 马匹,并经赛事资格审查委员会证实的,将不得参赛。

七、竞赛办法

(一)比赛执行中国马术协会制定的《速度赛马竞赛规则》。特 殊规定按照赛事补充规定执行。

(二)马匹负重不得低于50公斤(含50公斤),低于此重量 者要增加负重量,以达到此重量要求。

(三)参赛马匹在赛前由抽签决定各班马号各闸位。如比赛 成绩相同,以运动员体重和鞍具重量决定先后,重者为先。

(四)比赛在沙(或草)地举行,使用起跑马闸箱,沿顺时 针方向进行。

(五)当同一项目报名参赛马匹数超过闸位数(14个)时,采取抽签分组形式进行预赛,预赛竞赛办法同决赛;参赛马匹分为两组 时,每组前7名进入决赛,如一组只有7匹马时,则该组第7名与另外一组第8名马匹比较完赛时间,用时少者进入决赛,用时多者淘汰;参赛马匹分为三组时,每组前4名及余下马匹中用时最少的2匹马进入决赛;参赛马匹分为四组时,每组前3名进入决赛。如出现闸位数不是14个时,分组录取办法另行规定。

(六)总决赛马匹参赛资格将由各赛区比赛直接产生。新疆 赛区每一站比赛各项目第一名马匹获得总决赛参赛资格;内蒙古赛 区和山西赛区各项目(不包括马匹身高1.4米以下项目)前3名马匹获得总决赛参赛资格;其余参赛资格由2016年全国速度赛马锦标赛各项目前3名马匹和2016年中国马术大赛速度赛马各项目前2名马匹获得。

已经获得一个项目总决赛参赛资格的马匹可以参加余下赛区的比赛,并获得名次和奖励,但不再参与余下赛区该项目的总决赛资格排名。

同一匹马可在不同项目均获得总决赛参赛资格,但须于总决赛 参赛报名截止前确认参加一个获得资格的项目;其他项目的总决赛 参赛资格由产生该资格所在赛区的马匹递补。

八、裁判员和仲裁

(一)裁判员名单另行通知,人选由中国马术协会指定,不足 部分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 执行。

九、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参赛马匹数8匹以上(含8匹),录取前3名;参赛马匹数 6-7匹,录取前2名;参赛马匹数4-5匹,只录取第1名。

(二)每项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和马匹颁发奖杯、奖牌、奖 品和证书。

(三)设“最佳马匹形象奖”,颁发奖杯一座。

(四)设“最佳马主奖”,颁发奖杯一座。

(五)总决赛设“最佳骑师奖”1名,颁发奖杯一座。

(六)赛事奖金办法另行规定。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按统一格式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于 赛前20天寄达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马术部(邮编:100049 地址:北京石景山区老山西街5号,传010-68862596)和承办单位,并发送电子文本至ceabmzc@126.com。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截至比赛抽签前,各参赛单位在报名表替补运动员马匹范围内更换运动员或马匹,替补马匹必须参加赛前验马。

(二)参赛运动员、工作人员、大会指定裁判员和参赛马匹于 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十一、器材和经费

(一)参赛运动员和马匹的装备自理,着装由大赛组委会统一 规定,装备必须符合赛事规则。

(二)大会承担竞赛组织费用,其它费用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参赛运动员和马匹比赛期间的意外保险由各代表队自行 办理。各代表队运动员和马匹在比赛期间所发生的事故与意外伤害,主办和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其他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赛马匹须按规定注射马流感疫苗。

(三)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三篇:2005年全国业余少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2016年全国乒乓球锦标赛(U13组)暨全国少年乒乓球比赛(北方赛区)

竞 赛 规 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6年7月4日至9日,在山东省博兴县举行。

二、竞赛项目

男子团体、女子团体、男子单打、女子单打。

三、参加单位

(一)2016年在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北方地区单位。其中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青海、甘肃、解放军、青岛、郑州、保定、濮阳、淄博、正定、煤矿体协、山东鲁能、河北六通。

(二)获得2016年全国后备人才基地总决赛男、女单打前8名的运动员可不占原单位名额参加比赛。

(三)获得2015年全国少儿杯赛总决赛(11岁组)男、女单打前8名的选手可不占原单位名额报名参加比赛。

(四)首都体育师范大学可自费参加比赛。

四、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可报领队1名,男、女队教练各1名,男、女运动员各4名。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是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 月31日期间出生的。组委会将检查第二代身份证,并进行骨龄检测。骨龄检测不合格者,将不能参加本次比赛。

(三)参加本赛事的所有人员须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本次竞赛,并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保险。

五、竞赛办法

(一)团体和单打比赛第一阶段均采用循环赛,第二阶段均采用淘汰赛并增加附加赛的方法。

(二)团体比赛采用斯韦思林杯赛制。

(三)团体赛中的每场比赛采用5局3胜制,单打比赛第一阶段采用5局3胜制,第二阶段正赛采用7局4胜制,附加赛采用5局3胜制。

(四)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

(五)每场女子团体比赛中,必须有一名直拍或颗粒胶(进攻型)打法的运动员出场比赛;每场男子团体比赛中,必须有一名运动员为直拍或削球或颗粒胶(进攻型)打法出场比赛。

(六)参赛运动员在团体和单打比赛中,其打法必须保持一致。

(七)本次比赛将进行运动员体能测试,测试内容为3000米计时跑和3.5米侧滑步(30秒)。其中比赛成绩占总成绩的80%,两项体能测试各占总成绩的10%。

(八)本次比赛将进行球拍检测。

(九)本次比赛将进行文化课测试,测试未能达到最低合格线者,将不能参加比赛。

(十)比赛用球为红双喜白色三星塑料球。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男、女团体赛录取前8名,单打比赛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

(二)获得男、女单打前8名的运动员将直接获得参加本全国少年乒乓球锦标赛的参赛资格。

(三)获得男、女单打前8名的适龄运动员将获得参加当全国青少年乒乓球训练营的资格。

七、报名与报到

(一)实行网上报名,请各单位在中国乒协官方网站(tabletennis.sport.org.cn)下载《2016年全国乒乓球少年比赛(北方赛区)补充通知》和《全国乒乓球比赛报名表》,并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进行报名。

(二)报到:具体报到时间和地点另发补充通知。

八、裁判员与资格审查人员

中国乒协将选派1名裁判长、3名副裁判长以及骨龄检测人员2名。上述人员的一切费用由赛区负责。裁判员不足数由承办单位选派,参加裁判工作原则上应是一级以上的裁判员。

九、国家乒乓球队教练将参加大会调研工作。

十、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中国乒乓球协会。

第四篇:全国现代五项竞赛裁判员选派-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全国现代五项竞赛裁判员选派 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全国现代五项比赛裁判员选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使裁判员选派工作更加公开、透明,促进裁判员执裁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体竞字„2014‟172号文件《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选派与监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现代五项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国现代五项运动协会(以下称“协会”)于每年的第一场全国比赛前与参赛队伍的主管单位(省区市体育局竞技学院、项目管理中心、体工队、俱乐部等)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见附件1);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现代五项比赛前协会或体育总局自剑中心与各参赛的省区市(青运会为地、市)体育局签订《反腐廉洁公平参赛责任书》(见附件2),严禁假赛、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条 充分发挥协会作用,加强对竞赛裁判员的监督管理。根据协会章程和协会裁判员委员会条例,完善裁判员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工作制度,成立裁判员委员会执委会(以下称“执委会”),执委会由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及执委组成。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和协会专职人员在执委会中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条 执委会在协会和体育总局自剑中心的指导和监管下,按照本细则和现代五项裁判员管理办法,提出裁判员的培训、推荐、选派、管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的建议,报经协会、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集体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裁判员包含赛事仲裁委员会成员、总(副)裁判长、单项裁判长、技术代表、裁判员等。

第五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比赛举办前,要求执委会根据现代五项裁判员管理办法,向协会提出比赛裁判员(含仲裁、技术代表,下同)选派推荐名单,协会核准后进行赛前公示。

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现代五项决赛阶段的裁判员名单由协会或体育总局自剑中心提名,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重要程度,优先选派考核成绩好,技术等级高,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口碑好,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公正的原则

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裁判员提出反对意见时,不得选派担任裁判。

(四)均衡的原则

避免在同一比赛,特别是重大比赛中过多选派来自同一省市的裁判员。同时,要考虑项目的长远发展,给年轻裁判员一定的锻炼、成长机会。

(五)就近的原则

举办比赛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就近选派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

第六条 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由执委会在协会注册的裁判员名单内向协会提出选派裁判员推荐名单,推荐内容包括:拟选定裁判的原则、名单、考核成绩、技术等级等。推荐人数按至少超过实际所需人数的30%推荐。

(二)协会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

(三)各参赛单位对公示名单提出意见,也可对公示的裁判员提出有条件回避的要求;如对某一裁判提出不适合任裁判的意见,需告知具体原因。

(四)执委会根据各参加单位所提意见对其推荐裁判员人选进行再审核或调整,并将拟选用的裁判员名单报协会和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领导批准。

(五)在通过公示的裁判员名单内,协会正式公布各场比赛所选派的裁判员名单,公布内容:比赛名称、时间、地点;裁判员名单、技术等级及拟任职务。并于赛前与所有执裁裁判员签订《廉洁自律公正执裁承诺书》(见附件2),做到严格自律,遵纪守法,秉公执裁。

(六)如选定的裁判员因故不能执裁,将由协会直接从通过公示的裁判中选定替补裁判。

(七)辅助裁判的选定由协会和比赛承办单位商定。第七条 马术和击剑单项临场裁判员选派原则

(一)回避的原则

1.与运动员同省市的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2.裁判员与任何一方参赛单位的人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实行临场回避,裁判员本人也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要求;

3.被三分之一以上参赛单位提出回避要求的裁判员不得担任该场次临场裁判工作;

4.赛区竞赛裁委会根据裁判员以往工作失误记录或比赛关系敏感度,要求相关裁判员实行临场回避。

(二)中立的原则

在选派临场执裁的裁判员中,原则上优先选派与各参赛单位无直接隶属关系的裁判员执裁。

(三)抽签选派的原则

如有必要,重要场次比赛的裁判人选,可通过赛前适时抽签的办法确定。

第八条 马术和击剑单项临场裁判员选派程序

(一)总(副)裁判长提出临场裁判员人选范围名单,并征求仲裁委员会和技术代表意见,在赛前技术会上对名单进行公示。

(二)各参赛单位在赛前技术会后30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对公示名单的意见。

(三)总(副)裁判长在公示无异议的裁判员中,根据第七条的规定选派临场裁判员。

第九条 重要的全国现代五项比赛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和总(副)裁判长、技术代表一般应当由裁委会委员担任。

第十条 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监督

(一)每次全国比赛成立的赛风赛纪监察小组,对临场裁判员的执裁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向裁委会和协会提出相关建议。比赛结束后,技术代表和总裁判长对协会选派的裁判员的临场执裁工作做出量化评价。

(二)协会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征求各参赛单位对临场主要裁判员执裁工作的意见,并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一条 公开裁判员执裁工作记录

协会建立一级以上裁判员的注册信息系统,并向各参赛单位和注册裁判员公布以下内容:

(一)全体裁判员姓名、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参加相应等级竞赛培训和执行裁判工作场次的记录。

(三)协会对裁判员总体评价和处罚的不良记录。

(四)参赛单位对裁判员的总体评价。第十二条 裁委会对裁判员的考核

协会根据《现代五项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裁判员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类

对裁判员的处罚视情节可分为: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

第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处罚的程序

(一)对裁判员的警告由比赛总(副)裁判长提出,提交协会裁委会决定。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技术代表和总(副)裁判长与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协会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协会和项目管理中心领导批准。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的处罚由赛区竞赛裁委会和赛区竞赛仲裁委员会共同提出,经协会裁委会执委会同意并报协会和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领导批准,同时通报该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以上处罚的,协会或体育总局自剑中心须事先通知被处罚的裁判员进行申诉的权力及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对违规违纪行为裁判员的处罚条件

(一)警告: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的;经赛区竞赛裁委会或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在临场执法中出现明显漏判、错判的。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在赛区有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未按规定主动提出临场回避的。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经赛区竞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在执裁中多次出现明显错判、漏判等较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降低技术等级资格:经赛区竞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明显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经赛区竞赛裁委会和仲裁委员会认定多次出现异常反判、错判或漏判等重大失误,比赛场面严重失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终身禁止裁判执裁资格: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查实参与假赛,暗箱交易,操控比赛,收送钱物等非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对违规违纪选派裁判员的处罚

(一)协会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细则的要求选派裁判员,由体育总局自剑中心、协会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并可对有关人员调整或调离现工作岗位。如涉嫌暗箱操作、操纵比赛、权钱交易、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审查处理。如经查实,根据相关规定还将接受协会上级体育部门的处理。

(二)协会如对违规违纪裁判员未及时在1个月内做出相应处理的,各参赛单位可举报,并接受协会上级体育部门的处理。

(三)如协会裁判员选派监督工作管理混乱,不按本细则要求实行裁判员选派,各参赛单位可举报,并接受协会上级体育部门的处理。

(四)竞赛赛区赛风赛纪监察小组未能履行职责,对裁判员违规、违纪行为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的,须做出书面说明和检查,并接受相应的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七条 协会接受举报的通信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西街6号院311室,邮编100049;电话:010-68814590;邮箱:cmpa@chnmpa.com。协会及时受理有关申诉、举报案件,并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关于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联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目发放或赠送现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通知》(体党字„2014‟62号)的规定,做出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核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篇:2011年全国举重锦标赛竞赛规程

2011年全国举重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江苏、海南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男子举重比赛于2011年5月16日至19日在江苏张家港举行。女子举重比赛于2011年5月23日至26日在海南举行。

四、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车头体育协会、通信体育协会、电力体育协会等。

(二)各体育院校,沈阳、大连、哈尔滨、武汉、广州、南宁、海口、大庆等市。

(三)利比亚举重队。

五、竞赛项目和级别:

女子进行48、53、58、63、69、75、和7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男子进行56、62、69、77、85、94、105和105以上公斤级的抓举、挺举和总成绩的比赛。

六、参加办法:

(一)必须是按规定注册的运动员。

(二)报名人数:

1、女子每单位最多只能报7名运动员,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2、男子每单位最多只能报8名运动员,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

(三)各单位每个级别限报2人,自定2个重点级别可报各3人。

(四)每单位可报男女各2名候补运动员,按参赛级别替补。

(五)国家队的重点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不占原单位名额,包干经费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下拨,国家队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包干经费由承办单位负担,其他费用由原单位负担。

七、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举重协会审定的最新《举重竞赛规则》。

1、试举重量增加必须为1公斤或1公斤的倍数。

2、运动员要求更改试举重量必须在规定时间的前30秒内提出。在规定的每次试举时间一分钟或连续试举时间两分钟内也是如此。

3、为了消除操控的可能性,举重比赛的主办者不能在准备活

动区为参赛队提供单独的休息室(译者注:休息室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有间隔)。

(二)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即撤换。

(三)运动员报名后不能升降级参加比赛。

(四)男子比赛运动员抓举、挺举的第一次试举重量之和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20公斤,女子不得低于报名总成绩的15公斤,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五)运动员称量体重时,须向裁判员出示注册证,否则取消其参赛资格。

八、兴奋剂检测:

(一)禁止使用违禁药物,赛期进行药物检查。

(二)各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积极配合兴奋剂检测工作。前10名与创超纪录运动员必须自觉等候兴奋剂检测,比赛结束后不能离开比赛场地,待该级别抽查名单确定后,未被抽查的运动员可离开。

九、医疗与保险

(一)如运动员在训练或比赛中突发伤病(如脱臼等),教练员要配合队医或医生,按照正常RICE原则(即:停训、冰敷、抬高患肢制动)为运动员处理治疗。

(二)如运动员出现重大伤病(如骨折、肌腱断裂或颈椎损伤等)或传染病(如SARS等),各队官员和教练员不要让运动员随意搬动,并立刻向组委会汇报,及时配合医生进行诊断治疗。

(三)、各参赛单位要按时为运动员办理保险。

十、录取名次、计分及奖惩办法:

(一)个人:各级别总成绩录取前15名,抓举、挺举、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二)团体:前6名给予奖励。计分办法为:以各级别总成绩名次分和创、超纪录分之和计名次。各级别总成绩取前15名,按16、14、13、12、11、10、9、8、7、6、5、4、3、2、1分计;创、超纪录加分为:创全国总成绩纪录加10分,超亚洲总成绩纪录加20分,平世界总成绩纪录加30分,超世界总成绩纪录加45分。如同时创全国、超亚洲、世界纪录,只加最高分。国家举重队重点运动员必须代表原单位参加团体计分,但每单位最多只能女子七个级别10人、男子八个级别11人中参加计分,超出计分无效。

(三)获得团体第1名的队,颁发奖杯一座。团体2-6名,颁发锦旗。

(四)国家队参加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与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相距前后各1个月内时,参加国际赛的成绩并列带入全国赛。

(五)比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六)组委会评选最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

十一、经费:

(一)参赛的编内运动员的包干经费由总局负担,编内教练员、领队、医生等缴纳包干经费每人500元,伙食费、医疗费、旅费等自理。

(二)为加强管理,参赛任何人必须食宿大会指定饭店,否则不予参赛。

(三)候补、测验运动员及编外教练、领队、医生等人员缴纳包干经费850

元。

十二、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规定填写正式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邮戳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体育局。报名后,替补队员可按报名级别递补。

(二)代表队报名后因故无法参加比赛,必须提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举重部和承办单位出具书面说明。

(三)各代表队于赛前二天、裁判员于赛前三天开始报到。提前报到者,费用自理。所有参赛人员须于赛后第一天离会。

(四)技术会议于赛前一天召开,将最后确认参赛运动员名单,教练员或领队签字后生效。

十三、技术代表:

技术代表人员和职责范围,按《举重竞赛技术代表工作办法》执行。

十四、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五、裁判员选派办法:

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负责选派,不足人员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六、未尽事宜由承办单位另行通知。

2006年全国拳击锦标赛竞赛规程 - 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