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药品购进、验收、入库、贮存流程
药品购进、验收、入库、贮存流程
一、药品的进货
(一)、常用药品
1、制定计划:凡我院基本用药目录收载的品种(包括本院集中招标采购已签订合同的品种)为常用药品。每周由药品保管员根据本周药品的使用情况对常用药品提出下周的药品购进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最高购进价格、生产单位、配送公司、配送情况、药品保管签名等内容。
2、复核计划:药剂科主任根据本院的用药情况对药品计划进行复核并签名。
3、审批计划:药品购进计划复核后,报请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工作。
4、采购药品:药品计划批准后由药品采购员按采购计划的要求对药品进行采购。药品的配送公司和配送人员的资质必须经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查并符合法定程序,所配送药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是通过GMP认证并为我院认可质量可靠的企业。采购员不得采购药品计划以外的任何药品。
5、药品采购计划一式三份,一份交配送公司,一份交财务科,药库存留一份备查。
(二)、新特药的采购
临床科室根据治疗需要申购新药特药(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未收载的品种)时,先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交药剂科主任审核,报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购进。
(三)、特殊药品的购进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药品质量验收和入库
药品采购后,由药品保管员按采购计划的要求对药品的数量、规格、价格、批准文号、效期、生产单位、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作好登记。对质量可疑的药品送药检所进行检查。质量不合格的药品不得入库。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提供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三、在库保养
1、药库按药品性质分区分类保管、陈设整齐,实行色标管理;怕压药品应控制高度;药品与仓库地面、墙、顶之间应有相应的距离(30cm)。
2、同种药品应按批号存放,有效期的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有效期的药品应注意效期,以免过期失效。
3、内服与外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存放。
4、应注意药库的温度、湿度,注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
5、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应当专柜存放,双人加锁保管,专帐记录。
四、出库调拨
1、药品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
2、药品出库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应双人核对。
第二篇:药品耗材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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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耗材购进验收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按需购进、择优选购,质量第一”的原则购进药品。按《药品购进验收程序》,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等,确保药品质量。
2、购进药品应签订有明确规定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明确有效期限。
3、严格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
4、药品质量验收应包括对药品外观性在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专有标识等内容的检查。
5、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提供的该批药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
6、验收进口药品,必须审核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进口生物制品应审核其《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印件。上述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的原印章。
7、验收员验收工作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或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予以拒收,并及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复查。对购进手续不齐或资料不全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店。
8、药品购进、验收必须执行《药品购进验收程序》,由验收人员对药品的购进发票、药品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记录,记录上应有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厂家、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化验收人员等项内容。确保票、账、货相符。
9、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和购进票据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篇:药品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
药品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
一、药品购进、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和验收。
二、药品购进、验收人员必须是药学专业和相关医学、护理等专业人员担任,并熟悉药品知识。
三、药品购进必须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并索取有关证照存档。
四、购进药品要有合法票据,并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验收记录,购进、验收记录载明供货单位、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验收结论等内容,票据和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少于二年备查。
五、购进进口药品需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并验收,检查其包装和标签,以及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中文说明书。
六、购进药品必须签订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等内容。
七、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诊所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以外的其他药品。
第四篇:药品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
药品购进与验收管理制度
为严格药品的购进和验收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防止违规药品进入,制定本制度。
1、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相关票据齐全。
2、为保证药品质量,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合法证照复印件,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购货合同等,留存备查。
3、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进货情况的质量评审,分析总结药品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供货单位的供应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
4、根据药品的质量标准和购货合同中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进行质量验收。具体包括对药品的外观性状,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对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数量、产品出厂合格证、药品检验报告书及质量状况等进行逐一验收。
5、对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破损、标识模糊、质量异常或可疑情况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应拒收,并及时上报卫生院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6、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对照实物,依据原始票据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7、药品验收人员应经过专业或岗位培训,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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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门诊部的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二、进货、验收人员须经专业和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购进药品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四、购进药品,应当查验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核实销售人员持有的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五、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六、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
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实行进口药品报关制度后,应附《进口药品通关单》。
七、建立和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应当逐批验收,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验
收记录。药品验收记录应当包括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商、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八、每年应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