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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0-21588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04:32:4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贴息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的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计委)应按照《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

附件: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省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省级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省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 省级预算内年度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省财政厅负责省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产业区域布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重大影响、需要引导和培育的产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优势资源开发项目;

(四)技术进步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农业产业化项目;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 安排项目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建设期。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权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项目延长建设期限发生的贷款利息,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直机关、省属企业投资项目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地方政府、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应经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审查同意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贴息的项目,根据当年省级预算内贴息资金规模统筹平衡,按预算内投资管理程序,编制项目年度贴息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分别下达给项目、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年度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银行贷款合同书、银行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在项目所在市、州财政局办理贴息资金拨付。各市、州财政局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要严格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应及时汇总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甘孜藏族自治州基本建设项目贴息

(2005年7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州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加强贴息项目和资金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州级预算内资金投资导向作用,防范金融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甘孜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孜州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采取贴息方式使用州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使用州级基本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补贴,贴息资金为无偿投入。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各类商业银行用于州内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不包括软贷款和已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的贷款。

第四条 州级预算内贴息资金总规模,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逐年递增。

第五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当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州发改委负责州级预算内贴息项目审查、编制并下达项目贴息资金计划;州财政局负责州预算内贴息资金划拨;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负责监督贴息资金使用。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主要用于符合国家和省、州产业政策,能有效拉动投资,带动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项目:

(一)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报能力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项目;

(三)中藏药业重点项目;

(四)民族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五)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综合利用项目;

(六)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八条 安排贴息资金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贴息资金安排范围;

(二)投资资金来源落实;

(三)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在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项目贴息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州发改委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余额,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率确定项目贴息率。

项目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按年安排和划拨。

第十条 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已竣工投产或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贷款,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 贴息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需在符合上述贴息范围和条件的基础上,向州发改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产品市场预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建设目标的保证措施等;

(三)申请贴息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文件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银行正式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原始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技术企业项目鉴定报告复印件等;

(四)州发改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文件。

实行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还应附上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州发改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同意后,会同州财政局,按预算资金规模统筹平衡,编制项目贴息计划,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共同下达给项目所在县的计经局、财政局(海螺沟管理局的贴息项目下达给海螺沟发展规划建设处),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及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十四条 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依据下达的项目贴息计划,按属地原则将项目贴息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县财政局。项目单位依据州发改委、州财政局下达的贴息计划文件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贷款银行。

第五章 贴息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贴息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州发改委、州财政局要严格按程序,认真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将贴息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贴息项目信息反馈机制,贴息项目单位按年向项目所在县计经局、财政局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等重大事项,各县应及时上报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八条 州、县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贴息资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对贴息项目建设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州发改委和州财政局。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停止安排或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以后申报贴息的资格,同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

(四)已经批准的贴息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teniu推荐)

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

(川发改投资[2005]5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前期工作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回收大、中型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经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水发[1998]74号)实行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与基本建设投资有关的重大规划、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编制以及咨询评估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安排坚持公开公正、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统一计划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已列入全省发展规划且对全省经济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

(四)重大规划编制及相关项目库建设;

(五)省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经费;

(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第六条 申报前期工作经费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或经费开支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责任单位)已经确定;

(三)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必须明确。

第七条 项目责任单位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三)项目前期工作的内容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费用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五)申请政府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理由;

(六)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资金来源,包括申请省安排资金数额、项目责任单位自筹及市(州)政府或省行业主管部门前期经费配套意见;

(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针对具体项目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全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申报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审定,进行综合平衡后纳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一下达到项目责任单位,同时指导项目责任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前出据《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成果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并进行评审验收。项目责任单位在实施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有关手续。

单一前期工作环节适用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三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分级负责。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下达基建支出预算,并指导有关单位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侵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中止后结余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收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继续安排用于其他基建项目前期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各级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计划和项目责任单位做出的《承诺书》,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财务管理规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督促项目责任单位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部门追减项目所在市(州)或省级主管部门支出预算。对违反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对所在市(州)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上予以制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资金财务管理部分由省财政厅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四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工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本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第五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2016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50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现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当转入其他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

第四条 实行代理记账、会计集中核算和项目代建制的,代理记账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第五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及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逐项盘点核实、填列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清单并妥善保管,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宄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项目竣丁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附表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概况;

(二)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六)尾工工程情况;

(七)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察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九)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十)预备费动用情况;

(十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十二)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十三)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项目竣工决(结)算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附表2),审核报告内容应当详实,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

第十条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二)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四)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并处理。

第十二条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屮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环节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者。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工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抓紧实施尾工丁程,及时办理尾工工程建设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且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内容、报表格式和批复手续;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不用单独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査以下内容:

(―)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冋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二)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三)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算(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四)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五)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六)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七)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八)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

(九)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十)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木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十一)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十三)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授权主管部门批复的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经批准使用项目资金购买的车辆、办公设备等自用固定资产,项目完工时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资产直接交付使用单位的,按设备投资支出转入交付使用。其中,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扣除累计折旧后的金额转入交付使用,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不计提折旧的自用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购置成本转入交付使用。

资产在交付使用单位前公开变价处置的,项目建设期间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即公开变价金额与扣除所提折旧后设备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待摊投资,不计提自用固定资产折旧的项目,按公开变价金额与购置成木之间的差额作为待摊投资支出分摊到相关资产价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决算和屮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基本建设项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项目概况表(1-1)

2.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1-2)

3.资金情况明细表(1-3)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1-4)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1-5)

6.待摊投资明细表(1-6)

7.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1-7)

8.转出投资明细表(1-8)

附表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2-1)

2.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2-2)

3.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2-3)

4.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2-4)

5.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2-5)

6.待销核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2-6)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2016空白).xls

四川省基本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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