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教【2011】21号)
附件1:
重庆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财教„2010‟21号)文件精神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地方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范围包括:
(一)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支持的普通本科院校;
(二)中央确定的其他办学层次较高,学科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本科和高职院校。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滚动建设和动态管理制度。每三年编制一次建设规划,根据前期建设成效,调整项目内容及资金额度。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我市中央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项目规划工作;
(二)部署项目申报工作;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
(五)编制全市中央专项资金年度进展报告,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 项目高校主管部门协助市财政局做好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的初审工作;配合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指导各项目院校组织项目实施;参与市财政局组织的项目评审、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项目高校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我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规划期内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和建设目标,在中央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编制建设规划;
(二)根据建设规划申报年度项目预算;
(三)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
(四)统筹安排各渠道建设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细
则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六)每年1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与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高校的重点学科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其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环境条件改善费、人才培养费等。
(一)特色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国家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条件建设等;
(二)市级重点学科建设:支持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条件建设;
(三)教学实验平台建设:支持基础教学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建设。对涉及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建设予以优先支持;
(四)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支持科学构建科研和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科研平台、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基地和实训实践基地;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校园水、电、气、暖等主要基础设施更新和节能改造,校园网络基础建设,数字图书信息资源和共享平台建设;
(六)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师资队伍培训和学术交流,以及创新团队建设。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
(一)每年年初,市财政局发布本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二)项目高校根据建设规划确定年度申报项目,填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编制《重庆市××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3),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月中旬前向市财政局提交年度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申请文件、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和项目申请书;
(三)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院校编制《重庆市××院(校)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特色重点学科项目预算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项目预算由市级主管部门初审后,与其他项目预算一并报市财政局,单独审核下达项目预算;
(四)市财政局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立
项建议方案,报财政部审批后批复项目高校;
(五)项目高校按照市财政局批复,认真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确保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中央专项资金下达至各项目高校。
第十条 中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资金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经规定程序审批后,报财政部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项目高校要建立健全责任制。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学校各部门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项目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50万元的,须经专家集体论证。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
产,应纳入项目高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每年适时组织我市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验收采取材料验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取得的经验及成效;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成效。
第十六条 验收结束后,市财政局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取消其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不再予以支持,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中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市财政局组织对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按进度核拨中央专项资金或调整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减经费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截留、挤占、挪用中央专项资金;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四)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五)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六)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项目高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篇:2009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
附件:
2009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 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评审工作方案
按照财政部的工作安排,2009年5月21日—23日,财政部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评审专家组将对我校2009申报的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工作,为做好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央财政专项经费的支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结构优化、水平较高的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促进我校学科专业发展,以及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特制订本方案。
一、评审对象:
2009我校申报的7个项目,包括: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学科实验室、热带果树学科实验室、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学科实验室、热带生态学科实验室、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实验室、水产品加工与贮藏工程学科实验室、植物学学科实验室。7个项目计划投资总额3590.84万元。
二、评审内容:
主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及预算的合理性、建成后的预期效益、配套条件及保障措施等进行审核评价。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家组现场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全校项目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单位做好项目评审准备工作,与专家组联系协调并配合工作。组成如下:
组 长:李建保校长 副组长:周兆德副校长
成 员:陈琼花、卢江海、陈险峰、杨红、李光。
项目所在单位作为主要责任人,须成立以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项目评审工作组,负责本单位项目评审的准备工作及答辩组织 工作。
四、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学校层面工作安排
1、国资处负责准备学校基本概况材料,向专家组提供各项目申报文本等相关材料;
2、校办负责做好专家组来校接送机、工作场所及食宿安排、欢迎条幅悬挂等接待工作,协调宣传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3、计财处办负责协调省财政厅等相关工作,向专家组提供省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等相关材料。
(二)学院层面工作安排
1、各项目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做好评审答辩材料的准备工作,安排落实好专家组现场考察地点及路线,以及实验室整理等工作;
2、项目负责人负责评审答辩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07-2010年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项目规划的意见》(财教„2007‟78号)要求,编制多媒体(PPT)汇报材料(10分钟)。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本学科专业及实验室基本概况;(2)项目建设的意义及必要性;(3)建设目标及主要建设内容;(4)预期效益及资源共享情况;(5)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
各项目PPT汇报材料应在校内评审的基础上,由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同时准备好以下材料,供专家备查:
(1)项目中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上设备的询价报价单(每台设备应有1-3家厂家或供货商报价单,以确定预算的合理性)。
(2)填写本实验室情况表(见附表)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专家组21日下午到校后前往儋州校区;22日上午实地考察儋州 校区和项目实验室,22日下午2点所有项目集中在海甸校区进行汇报评审;23日上午反馈评审意见。
(一)评审会议程序:
1、周兆德副校长致欢迎词,播放新海南大学简介PPT,介绍新海南大学情况;
2、专家组组长讲话;
3、各项目负责人简要汇报项目情况(10分钟)并就专家提问进行答辩;
4、现场考察海甸校区项目实验室(分组进行);
5、专家组内部评议;
6、专家组向学校反馈评审意见,学校确认并签字盖章。
(二)会议地点:海甸校区邵逸夫学术中心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09年申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领导1人。
(四)工作要求:
本次评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有效开展工作,各项目负责人等教师须在5月20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制作欢迎横幅1条、欢迎牌2个。海甸校区在北门悬挂及邵逸夫学术中心门前摆放;儋州校区在招待所门前摆放欢迎牌。专家住房内须开通校园网络接口。
欢迎词:“热烈欢迎财政部共建项目评审专家组莅临我校指导检查工作”
第三篇: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教[2008]141号 【发布日期】2008-07-25 【生效日期】2008-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改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设施状况和工作条件,促进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发展。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
第六条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公益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
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
(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条第十条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地方财力和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投入状况、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数量和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区、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基础数据库,制定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规划和计划,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列入备选项目。
地方特色剧团维修购置、优秀剧(节)目创作以及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确定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大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年××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年××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一)》《××××年××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根据项目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正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财政部商相关中央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地方项目库。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进行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申报专项资金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的设备购置和设施维修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项目应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定期组织专家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介机构等,对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实行调减预算或暂缓拨款等处罚:
(一)项目申请内容不真实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五)无特殊原因,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央补助地方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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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暂行办法(财教〔20
【发布单位】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文号】财教〔2007〕376号 【发布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2007-12-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暂行办法
(财教〔2007〕3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财务司(局)、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支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中央财政设立“质量工程”专项资金。
第二条第二条 为加强“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高〔2007〕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一规划,分年实施;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管理。教育部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提出经费安排建议方案,财政部审核批准经费额度,分项目下达预算。
第六条第六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实施单位的预算管理体制划拨。专项项目资金一次确定,采取一次拨付或分拨付两种形式。
第七条第七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需按程序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第八条第八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预算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如两年内未执行完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人才培养费等,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是指开发专业设置预测系统、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进行专业认证与评估试点、建设高等学校特色专业等。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是指建设国家精品课程、审定和支持出版本专科新教材、开发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系统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国家教学考试课程网络考试系统和试题库等。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是指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和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竞赛活动中,用于设备购置与维修改造,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展试验实验、组织竞赛活动等。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是指项目学校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聘请专家、奖励高等学校教学名师等。
(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是指研究制定评估质量标准和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开展评估技术和方法的研究中,用于设备与软件购置、数据采集、评审验收、成果出版等。
(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是指在开展高等学校对口支援工作中,受援高校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到支援高校进修学习等。
第十条第十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中设立项目管理经费,用于“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施项目管理过程中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等费用。
项目管理费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预算建议数,经财政部审定后在“质量工程”专项经费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凡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件(套)设备与软件购置费用超过(含)200万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质量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土建、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质量工程”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终了,项目单位应将“质量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按现行预算管理体制,中央部门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批。地方所属学校项目决算由省级教育厅(局)汇总后报送省级财政厅(局),由省级财政厅(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根据《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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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财预[2000]128号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文号: 财预[2000]128号 颁发日期: 2000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 2000年08月0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实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专项拨款的宏观调控和导向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和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立公共财政的需要,特制定《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依法行政,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改革和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以及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逐步改革传统的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科学的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指中央财政为实施特定的宏观政策目标而设立的补助地方专项资金。专项拨款的对象、数额根据中央宏观调控需要由中央财政确定。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各项事业费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
救济费、社会保障补助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和环境保护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他支出等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
2.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择优安排,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
3.充分发挥中央政府特定政策的宏观导向作用;
4.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第二章 专项拨款的申请、审批
第五条 申请专项拨款时,应报送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申请时必须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理由、申请
中央财政补助的数额和时间期限、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计算标准及计算方法、地方财政自筹资金或配套资金的数额、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达到的预期目标、经济和社会效益、中央财 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申请专项拨款的程序:
1.财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直接报送财政部;
2.财政部与中央主管部门共商管理分配的专项拨款,申请专项拨款的报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地方主管部门联合报送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
3.确有特殊情况需直接报送国务院的申请专项拨款报告,应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财政部不安排专项拨款:
1.按照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权事权划分,属于地方政府事权,原则上应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项目;
2.没有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批准,各地越级申报的项目;
3.经查实以前使用该专项拨款有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现过违规或违纪的;
4.按规定应由地方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或地方已承诺配套资金而在执行中不按规定比例或承诺配套资金的项目;
5.其他财政部认为不能安排的专项拨款。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宏观政策目标的要求以及预算安排的实际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报送申请安排专项拨款的报
告,进行充分论证和认真审核,必要时直接或委托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事处实地验证,综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见。
第三章 专项拨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条 根据不同情况,专项拨款的分配采取“基数法”、“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为主,并逐步向规范的专项转移支付分配方法过渡,具体是:
1.已确定补助基数的专项拨款,按原定基数分配;
2.已确定单位标准定额的专项拨款,按照已定的标准定额和相关因素进行分配;定额标准需要调整的,按照财政部审核批准后的定额标准分配;
3.已确定有补助期限和数额的专项拨款,按照确定的期限和数额分配;
4.按照项目进行分配的专项拨款,项目要经过充分的评估和论证,应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5.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的,选取的因素应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可操作性,设立的计算公式应规范、简便,要准确反映因素量化的要求。
第十条 各项专项拨款的分配要坚持公开、公正、民主、集中的原则,分配方法、分配数额和分配地区要经过集体讨论,不得个人决定。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接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拨款后,应按财政部规定的专项拨款用途、对象,及时向下分配,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
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应由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应该足额安排。
第四章 专项拨款的执行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支付,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中央财政拨付各地的专项拨款,原则上应于当年完成;确因政策性因素等造成当年完成不了预算的,应向财政部报告说明。专项资金的具体组织执行和管理工作。由资 金(或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真辖市、过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加强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向财政部报送专项拨款执行情况,对其使用管理及时进行总结,并及
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拨款预算执行情况实施就地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每年对专项拨款的使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数额不少于中央专项拨款项目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对在专项拨款监督检查中发现没有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理;涉及违反财经法规问题或案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 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省以下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的管理办法及各单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