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修订及实施原则
1.《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的修订及实施原则
2014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提出了新的汽车维修企业 分类方法,落实了行业走向维修车型专业化发展的规范形式;规定了关键岗位人员业务素质条件,落实了解决行业经营、质量水平低下的关键问题;强化了对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落实了提髙汽车维修管理水平的基础条件;调整了维修、检测设备的配备条件,落实了保证现代汽车维修质量的必要设备;完善了企业经营设施及其要求,落实了汽车维修业人性化、规范化服务的必要条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的申请,按照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进行审批。2015年 1月1日前按照修订前的原国家标准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部署县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按照修订后的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实施企业类别与经营范围的重新核定。
2.汽车维修业经营企业(业户)的定义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定义为: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其经营业务范围广,能对所承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维护、修理及更换,按规模大小和竣工检测设备拥有条件区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的定义为: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淸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潢(篷布、坐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新标准中,三类维修业户仍然是进行汽车专项维修经营者,但专项维修作业的项目和范围较原标准有所变动,增加了发动机、自动变速器等较大总成的专项维修项目,这部分对人员、设施、设备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取消了完成历史使命的化油器修理等。
3.汽车维修经营企业(业户)的类别
原1997年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将汽车维修企业分为 3类。一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从事汽车一级、二级维护和汽车小修;三类专项维修业户:专门从事的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坐垫及内装饰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专项修理或维护。
修订后的2014年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保留了原标准的3种分类模式,但3种类型企业的内涵相对原定义有所改变。
(1)
取消了以从事汽车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为经营业务的原二类企业的定义,一类、二类企业均定义为整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及竣工检验设备条件不同区别为一类和二类整车维修企业。
(2)
确立了“车型(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并将其与整车维修企业经营范围的承修车型相联系。
(3)
增加发动机、自动变速箱等较大汽车总成为专项维修项目,调整原专项维修项目的电器、仪表修理为电气系统维修等,使具备规定条件的三类专项维修业户可从事汽车某总成、某系统的维护与修理。
新分类既符合汽车维修企业的现状,与原标准的技术内容有较好的衔接,有利于新标准出台后的顺利实施,又适应行业管理部门对汽车维修行业调整与改革的发展要求。现在标准中一类、二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一致,三类业户的作业具有一定的深度,解决了目前汽车维修市场大量存在的超范围经营问题。
4.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定义及作用为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定义了小型车、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概念。
小型车: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 质童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大中型客车: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大型货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挂 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车型的定义作用于整车维修企业(一类或二类)被许可承修的车型范围。根据企业拥有设备条件的不同,一类、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范围将分别核定为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企业具备两种以上车型整车维修条件的,可以并列得到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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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开业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开业
审批事项
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申请一类、二类、三类(大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大中型货车、小型货车、其他车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许可条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93.2-2004)。
申报材料
一、书面材料
1、申请书(管理机构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人可当场填写,交管理机构立项。
2、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登记表》,申请人按要求填报。
3、公有制企业提交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文件。股份制企业提交发起人协议书(合同书)。4、法人代表的任职证明:上级单位任命书或董事会决议备忘录。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限期一年以上),经营场所产权证复印件(验看原件)。6、根据申请事项制定各种制度:
(1)
一、二类维修企业制订:安全防护、安全操作、维修车辆档案、配件管理、质量管理、车辆进出厂检验、标准和计量管理、机具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2)三类维修企业制订安全防护、安全操作、维修业务登记、配件管理、质量检验制度或规范。
7、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理、处置废气、废液、废物、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降低噪声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企业员工应按国家之夜眼球,经相关部门考核持证兵符合申请事项(验看原件)。申办一、二类企业应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技师、检验员、结算员、机修工、电工、油漆工、钣金工。
三、申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补充其他材料(见相关材料)。
四、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应填报变更表(格式文本),并提供变更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
五、所报材料应用16开或A4纸,可复印、打印或用钢笔、签字笔书写(勿草书),要求字迹清晰,名称完整。
六、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许可手续,应提交委托证明,受委托人应出示个人有限身份证件。特别提示: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1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3-1997 【法规分类】运输
【颁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颁布日期】2005-08-17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密
级】0 【内
容】
第1部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必须具备的人员、组织管理、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GB/T 16739.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 汽车专项维修 业户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the enterprises for mot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有能力对所维修车型的整车、各个总成及主要零部件进行各级维护、修理及更换,使汽车的技术状况和运行性能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到原车的技术要求,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按规模大小分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和二类汽车整车维修企业。
3.2
小型车 small vehicle
车身总长不超过6m的载客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
3.3
大中型客车 large and medium passenger vehicle
车身总长超过6m的载客车辆。
3.4
大型货车 heavy-duty goods vehicle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 kg的载货车辆、挂车及专用汽车的车辆部分。
4.人员条件
4.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业务、价格核算、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等关键岗位至少应配备1人,并应经过有关培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4.4 检验人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中至少应有1名总检验员和1名进厂检验员。
4.5 业务人员应熟悉各类汽车维修检测作业,从事汽车维修工作3年以上,具备丰富的汽车技术状况诊断经验,熟练掌握汽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
4.6 企业工种设置应覆盖维修业务中涉及到的各专业。维修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5.组织管理条件
5.1 经营管理
5.1.1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规等文件资料。
5.1.2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5.1.3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4 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5.2 质量管理
5.2.1 应具有汽车维修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5.2.2 应具有所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及工艺文件,确保完整有效并及时更新。
5.2.3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
5.2.4 应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和进出厂登记台帐。汽车维修档案应包括维修合同,进厂、过程、竣工检验记录,出厂合格证副页,结算凭证和工时、材料清单等。
6.安全生产条件
6.1 企业应具有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6.2企业应有各工种、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6.3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均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6.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7.环境保护条件
7.1 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7.2 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7.3 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7.4 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8.设施条件
8.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1.1 企业应设有接待室,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4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m2。
8.1.2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8.2 停车场
8.2.1 企业应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地,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150m2。
8.2.2 企业租赁的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8.2.3 停车场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8.3 生产厂房
8.3.1 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面积应能满足表1~表3所列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一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800m2,二类企业的面积不少于200m2。
8.3.2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
9.设备条件
9.1 企业应配备与其所承修车型相适应的量具、机工具及手工具。量具应定期进行检定。
9.2 企业应配备表1~表3所列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检测设备,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9.3 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9.4 各种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表3所列检测设备应通过型式认定,并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9.5 允许外协的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并能证明其技术状况符合9.3和9.4的要求。
表1 通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1 钻床 2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3 气焊设备 4 压力机 5 空气压缩机
表2 专用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1 换油设备 √ 2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 3 轮胎螺母拆装机 √ √√
立式精镗床
√
立式珩磨机
√
曲轴磨床 √
曲轴校正设备
√
凸轮轴磨床
√
激光淬火设备
√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大中型
客车
大型
货车
小型车
其它要求
注:√ ——要求具备,-——不要求具备。
表3 主要检测设备
序号
设 备 名 称
其它要求
声级计
排气分析仪或烟度计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二类允许外协
侧滑试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制动检验台
修理大型货车及二类允许外协
车速表检验台
二类允许外协
底盘测功机
允许外协
第2部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以及各专项维修的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汽车专维修业户开业审核和管理的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673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5624 汽车维修术语
3.术语和定义
GB/T 5624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6739的本部分。
3.1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门窗玻璃安装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
4.通用条件
4.1 从事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制度等。
4.4 生产厂房的面积、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书。应符合安全生产、环保和消防等各项要求。
4.5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经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4.6 使用、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废油、废液、废气)、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发动机修理
5.1.1 人员条件
5.1.1.1 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等均应经过有关培训,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5.1.1.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并了解发动机维修及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3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汽车维修或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熟悉汽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维修相关行业的法规及标准。
5.1.1.4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1.5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1.2 组织管理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及维护、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1.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1.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1.4 主要设备 :压力机;空气压缩机;发动机解体清洗设备;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发动机试验设备;废油收集机; 数字式万用电表;气缸压力表; 量缸表;正时仪;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燃油压力表;喷油泵试验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 连杆校正器;排气分析仪; 烟度计; 无损探伤设备; 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 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凸轮轴磨床; 激光淬火设备;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
5.2 车身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2.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2.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不少于两名。
5.2.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 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2.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2.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5.2.4 主要设备 :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气焊设备;压力机;空气压缩机;汽车外部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型材切割机;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 车身尺寸测量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5.3 电气系统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3.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3.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3.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3.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120m2。
5.3.4 主要设备 :空气压缩机; 故障诊断设备;数字式万用电表;充电机; 电解液比重计;高频放电叉;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电路检测设备。
5.4 自动变速器修理
5.4.1 人员条件
5.4.1.1企业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检验人员应符合5.1.1.1~5.1.1.3的要求。
5.4.1.2 检验人员应不少于一名。
5.4.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两名。
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
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少于20m2。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并应有客户休息的设施。
5.4.3.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5.4.3.3 生产厂房应不少于200m2。
5.4.4 主要设备: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变扭器维修设备;变扭器切割设备;变扭器焊接设备; 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零件高压清洗设备;电控变速器测试仪;油路总成测试机;液压油压力表;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5.5 车身清洁维护
5.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5.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5.3 主要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吸尘设备;除尘、除垢设备;打蜡设备; 抛光设备。
5.5.4 节水条件
取得节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当地节水及环保要求。
5.6 涂漆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涂漆人员。
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12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40 m2。
5.6.3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喷漆必备)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吸尘、通风设备。
5.7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
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7.3 主要设备:空气压缩机; 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千斤顶;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轮胎修补设备; 车轮动平衡机。
5.8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8.3 主要设备: 举升设备; 四轮定位仪; 空气压缩机;轮胎气压表。
5.9 供油系统维护及油品更换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
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9.3 主要设备: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换油设备;废油收集设备;举升设备或地沟;空气压缩机。
5.10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高压油泵维修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0.3 主要设备: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从事喷油泵、喷油器维修的业户);弹簧试验仪;千分尺; 厚薄规。
5.11 曲轴修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1.3 主要设备: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曲轴动平衡设备;平板;V型块; 百分表及磁力表座;外径千分尺;无损探伤设备;吊装设备。
5.12 气缸镗磨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6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2.3 主要设备:立式精镗床;立式珩磨机;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量缸表;外径千分尺; 厚薄规;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平板。
5.13 散热器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专业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3.3 主要设备: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气焊设备; 钎焊设备;空气压缩机; 喷漆设备;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
5.14 空调维修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空调维修人员。
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40 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 m2。
5.14.3 主要设备: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气焊设备; 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数字式万用电表。
5.15 汽车装璜(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5.3 主要设备: 缝纫机; 锁边机;工作台或工作案;台钻或手电钻;电熨斗;裁剪工具; 烘干设备。
5.16 汽车玻璃安装
5.1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一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不少于30m2。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m2。
5.16.3 主要设备:工作台;玻璃切割工具;注胶工具;玻璃固定工具;直尺、弯尺;玻璃拆装工具;吸尘器。
第四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课件资料范文
法律法规: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文
号】
【内容分类】国家有关法规 【颁布单位】交通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密
级】0 【内
容】
第1部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 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 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 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 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 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务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 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半轴套管拆装机(从事中型、重型汽车维修);
举升设备或地沟;
拆装起重、搬运设备。
4.2 发动机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2.1 专用设备
立式精镗床;
立式珩磨机
磨气门机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连杆衬套加工设备
轴瓦加工设备(允许外协)
机油加注器
发动机冷、热磨合设备;
曲轴磨床
4.2.2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气缸体、气缸盖和散热器水压试验设备
燃烧室容积测量装置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工业纤维内窥镜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润滑油分析仪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声级计
油耗计
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
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4.3 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4.3.1专用设备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离合器摩擦片修理设备
润滑油、脂加注器;
车架校正设备(从事轿车维修除外);
前轴校正设备(允许外协)
4.3.2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前轴检验装置
制动检测设备
四轮定位仪(从事轿车维修)或转向轮定位仪
转向盘转动量和扭矩检测仪;
车轮动平衡机;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传动轴动平衡机(允许外协)
侧滑试验台(允许外协)
底盘测功设备(允许外协)
4.4 电器修理作业设备 充电机
电器试验台
前照灯检测设备
4.5车身总成修理作业设备
车身校正设备
剪板面(从事货车维修允许外协)
CO2气体保护焊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折弯机(从事轿车、客车维修)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允许外协)
型材切割机(允许外协)
工业缝纫机
铆接设备
4.6 通用设备
普通车床
钻床
电焊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除锈设备
4.7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7.1量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规
量杯
4.7.2计量仪器(仪表)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温度计
4.8 主要手工具
千斤顶
扭力扳手
各种扳手
手电钻
各种拉压器
各种手动铰刀
5 设施条件
5.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6 人员条件
6.1 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 技术工人
6.2.1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
6.2.2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 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为高级;
其他工种,不低于中级
6.3 质量检验人员
进厂检验、过程检验、竣工出厂检验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 专职检验人员必须经过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有一名质量总检验员和至少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加强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总检验员或质量检验员兼任。
6.4 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7 质量管理条件
7.1 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7.2 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7.3 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7.4 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 安全生产条件
8.1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9 环境保护条件
9.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9.2 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10 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
11 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1.1 中外合资(合作)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1.2 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条件
12.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
12.1.1 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的各项条件
12.1.2 必须具备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危险货物的容器、管道、装置、总成、零部件的专用修理间。专用修理间应远离其他生产、生活场所、独立设置,通风良好;专用修理间结构、建筑材料、设置的设施应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专用修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90M2;专用修理间周围应设置相适应的警戒区,警戒区内无火源、热源,并设置警示牌。
12.1.4必须具有与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制度、设施。
12.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人员
12.2.1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至少有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专职的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
12.2.2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工人和测试分析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维修车辆所装载、接触的危险货物的性能和防爆、防火、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蚀、维修知识以及维修操作技能,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持证上岗管理作业。
13 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第2部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汽车维修
汽车维护和修理的泛称。
3.2 汽车大修
用修理或更换汽车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汽车的完好技术状况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汽车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3.3 总成修理
为恢复汽车总成完好技术状况、工作能力和寿命而进行的作业。
3.4 汽车维护
为维持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而进行的作业。
3.5 汽车小修
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3.6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从事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生产的企业。此类企业亦可从事汽车维护、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生产。
3.7 开业条件
指进行各类汽车维修作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流运资金等条件。
4 设备条件
企业配备的设备型号、规格和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允许外协的设备必须具有合法的技术经济合同书。
应具备下列专用设备,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通用设备,计量器具以及主要手工具。如从事汽车专项修理生产,必须具务GB/T16739.3-1997规定的相应的汽车专项修理条件。
4.1 清洗拆装作业设备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零件清洗设备;
4.2 补给、润滑、紧固作业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机油加注器
齿轮油加注器
润滑脂加注器
各种工作介质加注器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悬架弹簧螺栓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4.3 检查、调整作业设备
4.3.1 试验、检测与诊断设备
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气缸漏气量检测仪
曲轴箱窜气测量仪
工业纤维内窥镜
润滑油质量检测仪
润滑油分析仪
废气分析仪(从事汽油车维修)
烟度计(从事柴油车维修)
声级计
无损探伤设备(与底盘各总成修理作业共用)
汽油泵、化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汽油车维修)喷油泵、喷油器试验设备(从事柴油车维修)
电控汽油喷射系统检测设备(从事电控汽油喷射式轿车维修)。
转向盘转动量检测仪;
车轮动平衡机
转向轮定位仪
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制动检测设备(允许外协)
车速表试验台(允许外协)
4.3.2 专用设备
磨气门机
气门座铣削及气门与气门座研磨设备或工具
充电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制动鼓和制动盘修理设备
制动蹄摩擦片和制动块摩擦块修理设备;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4.4 通用设备
钻床
电焊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液压或机械压力机 空气压缩机
砂轮机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4.5 计量器具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4.5.1量具
外径千分尺
游标卡尺
内径百分表、内径千分表
百分表
平尺
平板
前束尺
厚薄规
量杯
4.5.2计量仪器(仪表)
万用电表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转速表
轮胎气压表
气缸压力表 发动机检测专用真空表
温度计
4.6 主要手工具
千斤顶
扭力扳手
各种扳手
手电钻
各种拉压器
各种手动铰刀
5 设施条件
5.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设置
5.1.1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汽车大修和总成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地面应坚实、平整。
5.1.2 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和停车。
5.2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
企业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应与其生产纲领和生产工艺相适应。
5.2.1主要总成和零部件的修理、加工、装配、调整、磨合、试验、检测作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进行。主要设备应设置在生产厂房内。主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少于800m2
5.2.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150m2
6 人员条件
6.1 技术管理人员
应至少有一名具有本专业知识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为本企业正式聘用的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技术人员数应不少于生产人员数的5%。
6.2 技术工人
6.2.1 企业工种设置应与其从事的生产范围相适应,各工种技术工人数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直接生产工人应不少于50人。6.2.2 各工种技术工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6.2.3 各工种均由一名熟练掌握本工种技术的技术工人负责,其技术等级:
a)汽车发动机维修工、汽车底盘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汽车维修钣金工、汽车维修漆工,不低于中级
b)其他工种,不低于初级
6.3 质量检验人员
质量检验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
6.3.1 质量检验人员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并取得“质量检验员证”,持证上岗检验。应至少有二名质量检验员.
6.3.2 应至少配备一名经正规培训取得正式机动车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等级不低于中级汽车驾驶员。试车员可由质量检验员兼任。
6.4 财务人员
应至少有二名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会计证”的财务人员,其中有一名经过行业培训的财务结算人员。
7 质量管理条件
7.1 必须具备并执行汽车维修技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
7.2 必须具备所维修汽车的维修技术资料。
7.3 应具有进厂检验单、过程检验单、竣工检验单、维修合同文本和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7.4 应具有并执行保证汽车维修质量的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检验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机具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等。
8 安全生产条件
8.1 企业应有与其维修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工种、各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8.2 对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9 环境保护条件
9.1 企业的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9.2 应积极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等有害物质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与危害,按生产工工艺安装、配置的处理“三废”、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应齐全可靠,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10 流动资金条件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0万元
11 中外合资(合作)维修企业和特约维修中心(站)条件
11.1 中外合资(合作)的二类汽车维修企业,除应具备合资(合作)维修企业特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1.2 特约维修中心(站)进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生产范围内的维护和小修作业时,必须具备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12 承担救援维修条件
企业承担车辆救援维修业务,还应配备牵引车辆或救援维修工程车和通讯工具。
第3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企业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具备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及流动资金等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是交通主管部门对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开业审批和审验的依据。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624-85 汽车维修术语
JT/T 27.18 ̄27.41-93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公路运输与公路养护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三类汽车维修业户
专门从事汽车专项修理(或维护)生产的企业和个体户。专项修理(或维护)的主要项目为:车身修理,涂漆,篷布、座垫及内修理,电器、仪表修理,蓄电池修理,散热器、油箱修理,轮胎修补,安装汽车门窗玻璃,空调器、暖风机修理,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曲轴修磨,气缸镗磨,车身清洁维护等。
3.2 车身清洁维护
进行车身清洗、除尘、除垢、打蜡、抛光等作业的专项维护。
4 设备、设施、人员、流动资金条件 业户配备的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数量,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面积,各工种技术工人的数量应与其生产纲领、生产工艺相适应。
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9或维护)作业和停车。
技术工人须经专业培训,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并经交通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持证上岗。
4.1 车身修理
4.1.1 设备
吊装、举升设备
剪板设备
钻床或手电钻;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车身校正设备
CO2气体保护焊机
折弯机
其他常用工具
4.1.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8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200m2
4.1.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钣金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2 涂漆
4.2.1 设备
除锈设备
砂轮机
空气压缩机
喷烤漆房(从事轿车维修)或喷漆设备
调漆设备
吸尘、通风设备
其他常用工具
4.2.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40m2
4.2.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漆工,中级,不少于1人
4.2.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5万元
4.3 篷布、座垫及内装饰修理
4.3.1 设备
缝纫机
锁边机
工作台或工作案 台钻或手电钻
熨斗
裁剪及其他专用工具
4.3.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3.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缝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4 电器、仪表修理
4.4.1 设备
电器试验台或电器性能测试仪
绕线机
烘箱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钎焊设备
仪表检修工作台
万用电表
拉压器
台钻或手电钻
其他常用工具 4.4.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4.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电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5 蓄电池修理
4.5.1 设备
充电机
熔铅设备
焊极板设备
钳工工作台及设备
电解液比重计
高频放电叉
电解液配置器具
废水处理和通风设备
万用电表
台钻或手电钻
其他专用、常用工具
4.5.2 作业间
充电间与工作间分开,充电间的地、池由耐酸材料制做。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5.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蓄电池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5.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6 散热器、油箱修理
4.6.1 设备
清洗及管道路疏通设备
氧-乙炔焊设备
钎焊设备
水压试验设备
空气压缩机
喷灯
工作台或作业架
其他专用工具
4.6.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6.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散热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6.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7 轮胎修补
4.7.1 设备
空气压缩机
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
千斤顶
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轮胎修补设备
其他专用工具
4.7.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7.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轮胎工,中级,不少于1人
4.7.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4.8 安装汽车门窗玻璃
4.8.1 设备
工作台
玻璃切割工具
玻璃磨边工具
其他常工具、量具 4.4.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2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4.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9 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4.9.1 设备
台钻或手电钻
氧-乙炔焊设备
烘干箱
空调器作业台
暖风机作业台
压力测试仪
检漏计
水平仪
真空仪或真空泵
万用电表
温度计
研磨平板
制冷剂加注器 制冷剂回收、净化、回充装置
其他专用工具
4.9.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9.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空调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9.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0 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
4.10.1 设备
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化油器清洗、试验设备
工作台
钎焊设备
其他专用工具、量具
4.10.2 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30m2
4.10.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发动机维修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0.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1 曲轴修磨
4.11.1 设备
曲轴磨床
曲轴校正设备
曲轴动平衡设备
平板
V型块
百分表
外径千分尺
无损探伤设备
其他专用工具、量具
4.11.2 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60m2
4.11.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镗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1.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2 气缸镗磨
4.12.1 设备
立式精镗床
立式珩磨机
压力机吊装起重设备 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量缸表
外径千分尺
厚薄规
其他专用工具
4.12.2 作业间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50m2
4.12.3 直接生产工人
汽车维修镗磨工,中级,不少于1人
4.12.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2万元
4.13 车身清洁维护
4.13.1 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除尘、除垢设备
打蜡设备
抛光设备
其他常用、专用工具
4.13.2 作业间和停车场面积
作业间面积不少于100m2
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30m2 4.13.3 直接生产工人
车身清洁人员不少于3人
4.13.4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应不少于1万元
5 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条件
5.1 业户应具备并执行与其专项修理(或维护)作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技术资料,应有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5.2 业户应有与其专项修理9或维护)作业有关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5.3 业户环境保护条件必须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规章、标准。
第五篇:最新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2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GB/T16739.2—2014)
2014年9月3日发布
2015年1月1日实施 1 范围
GB/T16739的本部分规定了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及其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等条件。
本部分适用于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三类),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和管理的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2133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5624办公室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综合小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comprehensive current repair
从事汽车故障诊断和通过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恢复汽车工作能力的维修业户(三类)。3.2
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
从事汽车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关窗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三类)。4 通用条件
4.1 从事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数量应满足生产的需要,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2 应具有相关的法规、标准、规章等文件以及相关的维修技术资料和工艺文件等,并确保完整有效、及时更新。
4.3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各类证照、作业项目及计费工时定额等。
4.4 停车场面积应不小于30㎡.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地面应平整坚实。
4.5 生产厂房和面积、结构及设施及应满足综合小修或专项维修作业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要求。
4.6 租赁的生产厂房、停车场地应具有合法的局面合同书,并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4.7 设备配置应与其生产作业规模及生产工艺相适应,其技术状况应完好,符合相应的产品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
4.8 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具有汽车维修安全生产作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应有所需工程和所配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将安全操作规程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4.9 使用与俱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5 专项维修经营范围、人员、设施、设备条件 5.1 汽车综合小修
5.1.1 人员条件
5.1.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和电器维修人员。5.1.1.2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5.1.1.3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5.1.2 组织管理条件
5.1.2.1 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设置技术负责、业务受理、质量检验、文件资料管理、材料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价格结算、安全生产等岗位并落实责任人。
5.1.2.2 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承诺、进出厂登记、检验记录及技术档案管理、标准和计量管理、设备管理、人员技术培训等制度并严格实施。
5.1.2.3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5.1.3 设施条件
5.1.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5.1.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5.1.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压床;
b)空气压缩机;
c)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d)温、湿度计; e)万用表; f)气缸压力表; g)真空表; h)燃油压力表;
i)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j)k)l)m)n)o)p)q)r)s)t)u)v)w)x)y)z)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轮胎气压表; 千斤顶;
轮胎轮辋折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车轮动平衡机;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空调专用检漏设备;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举升设备或地沟; 废油收集设备; 齿轮油加注设备; 液压油加注设备;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脂类加注器;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可用于手动灯光仪投影板检测); 制动减速检验等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5.2 发动机维修
5.2.1 人员条件
5.2.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5.2.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2名。5.2.1.3 发动机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5.2.3设施条件
5.2.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储蓄额休息的设施。5.2.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 m2。5.2.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压床;
b)空气可压缩机;
c)发动机等总成吊装设备; e)发动机翻转设备; f)发动机诊断仪; g)废油收集设备; h)万用表; i)气缸压力表; j)真空表; k)量缸表; l)正时仪;
m)汽油喷油器清洗及流量测量仪; n)燃油压力表;
o)喷油泵实验设备(允许外协); p)喷油器实验设备(允许外协); q)连杆校正器; r)无损探伤设备; s)立式精镗床; t)立式珩磨机; u)曲轴磨床; v)曲轴校正设备; w)凸轮轴磨床;
x)曲轴、飞轮与离合器总成动平衡机。5.3 车身维修
5.3.1 人员条件
5.3.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5.3.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3.1.3 车身主修及维修涂漆人员均应不少于2名。5.3.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5.3.3 设施条件
5.3.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5.3.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5.3.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电焊及气体保护焊设备; b)切割设备; c)压床;
d)空气压缩机;
e)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f)打磨抛光设备; g)除尘除垢设备; h)型材切割机; i)车身整形设备; j)车身校正设备; k)车架校正设备; 1)车身尺寸测量设备; m)喷烤漆房及设备; n)调漆设备;
o)砂轮机和角磨机; P)举升设备; q)除锈设备;
r)吸尘、采光、通风设备; s)洗枪设备或溶剂收集设备。5.4 电气系统维修 5.4.1 人员条件
5.4.1.1 应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和电器维修人员。
5.4.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5.4.1.3 电子电器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5.4.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5.4.3 设施条件
5.4.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5.4.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20 m2。5.4.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空气压缩机;
b)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c)万用表; d)充电机;
e)电解液比重计; f)高频放电叉;
g)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h)电路检测设备;
i)蓄电池检测、充电设备。5.5 自动变速器维修 5.5.1 人员条件
5.5.1.1 设置岗位及从业人员条件应符合5.1.1.1的要求。5.5.1.2 维修质量检验员应不少于1名。
5.5.1.3 自动变速器专业主修人员应不少于2名。5.5.2 组织管理条件
企业的组织管理条件应符合5.1.2的要求。5.5.3 设施条件
5.5.3.1 应设有接待室,其面积应不小于20 m2,整洁明亮,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5.5.3.2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 m2。5.5.4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自动变速器翻转设备; b)自动变速器拆解设备; c)变扭器维修设备; d)变扭器切割设备; e)变扭器焊接设备; f)变扭器检测(漏)设备; g)零件清洗设备; h)电控变速器测试仪; i)油路总成测试机; J)液压油压力表;
k)自动变速器总成测试机; l)自动变速器专用测量器具; m)空气压缩机; n)万用表;
o)废油收集设备。5.6 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5.6.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轮胎维修人员。5.6.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5 m2。5.6.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空气压缩机;
b)轮胎漏气试验设备; c)轮胎气压表; d)千斤顶;
e)轮胎螺母拆装机或专用拆装工具;
f)轮胎轮辋拆装、除锈设备或专用工具; g)轮胎修补设备; h)车轮动平衡机。5.7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 5.7.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5.7.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5.7.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举升设备; b)四轮定位仪; c)空气压缩机; d)轮胎气压表。5.8 汽车润滑与养护 5.8.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汽车维修人员。5.8.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m2。5.8.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b)废油收集设备; c)齿轮油加注设备; d)液压油加注设备; e)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f)脂类加注器;
g)举升设备或地沟; h)空气压缩机。5.9 喷油泵、喷油器维修 5.9.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柴油机高压油泵维修人员。5.9.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m2。5.9.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喷油泵、喷油器清洗和试验设备; b)喷油泵、喷油器密封性试验设备; c)弹簧试验仪; d)千分尺; e)厚薄规。5.9.4 附加设备
从事电控喷油泵、喷油器维修还需配备: a)电控喷油泵、喷油器检测台;
b)电控喷油泵、喷油器专业拆装工具; c)电控柴油机故障诊断仪; d)超声波清洗仪; e)专用工作台。5.10 曲轴修磨 5.10.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曲轴修磨人员 5.10.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m2。5.10.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曲轴磨床;
b)曲轴校正设备; c)曲轴动平衡设备; d)平板; e)V型块;
f)百分表及磁力表座; g)外径千分尺; h)无损探伤设备; i)吊装设备。5.11 气缸镗磨 5.11.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气缸镗磨人员 5.11.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60m2。5.11.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立式精镗床; b)立式珩磨机; c)压床;
d)吊装起重设备;
e)气缸体水压试验设备; f)量缸表;
g)外径千分尺; h)厚薄规;
i)激光淬火设备(从事激光淬火必备); j)平板。5.12 散热器维修 5.12.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2.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5.12.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清洗及管道疏通设备; b)气焊设备; c)钎焊设备; d)空气压缩机; e)喷漆设备;
f)散热器密封试验设备。5.13 空调维修 5.13.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空调维修人员 5.13.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5.13.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b)空调电器检测设备; c)空调专用检测设备; d)万用表;
e)冷媒鉴别设备; f)空调检漏设备; g)数字式温度计;
h)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5.14 汽车美容装潢 5.14.1 人员条件
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1名维修人员和2名清洁人员。5.14.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40 m2。5.14.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汽车外部清洗设备; b)吸尘设备;
c)除尘、除垢设备; d)打蜡设备; e)抛光设备; f)贴膜专业工具。5.15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5.15.1 人员条件
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维修人员 5.15.2 设施条件
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30 m2。5.15.3 主要设备 主要设备应包括: a)工作台;
b)玻璃切割工具; c)注胶工具;
d)玻璃固定工具; e)直尺、弯尺; f)玻璃拆装工具; g)吸尘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