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文化部第35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注册、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并对社会开放(正常运行、开放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议;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议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议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公布。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对申请评估和晋升等级的博物馆,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估。已定级的博物馆由与其等级相应的评估委员会复审。复审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保留其原有等级;复审不合格的,由评估委员会报审定机构,撤销其等级。
第十三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2012年2月修订)
附件1:
全国博物馆评估办法
(国家文物局2008年2月发布,2012年5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接受年检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凡经评估认定的博物馆,国家文物局将在各项业务活动和国内外交流、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评估标准,并对评估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文物局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博物馆、二级博物馆、三级博物馆。一、二、三级博物馆占全国博物馆数量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6%、9%以内。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本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
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国家文物局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博物馆名单。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置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评估工作(含晋升等级)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申报时间由国家文物局确定。
初次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可申请不高于二级的博物馆等级。
本办法发布前设立的博物馆,初次申请评估,不受前款条件限制。第十三条 各级博物馆评估机构对所评博物馆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复核以运行评估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级博物馆复核。
第十五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国家文物局备案。
一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报请国家文物局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二)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主管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全国博物馆评价办法
附件1:
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行业管理,提高博物馆质量,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服务功能,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登记、经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文物和标本的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向社会开放、正常运行三年以上的各类博物馆,均可申请参加博物馆评估。
第三条国家文物局负责制定博物馆定级评估办法、博物馆定级评估标准等,并对标准、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博物馆定级评估工作具体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开展,遵循自愿申报、行业评估、动态管理、分级指导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评、申报、评定、公布的程序进行。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协助中国博物馆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中国博物馆协会组织设立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负责全国博物馆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设立本辖区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在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相应等级博物馆的评估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经定级评估确定相应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国家一级博物馆、国家二级博物馆、国家三级博物馆。一、二、三级博物馆占全国博物馆数量的比例分别控制在3%、6%、9%以内。
第六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应依照博物馆评估标准开展自评,填写《博物馆评估申请书》,并向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申请评估的博物馆进行考察和评估,对一级博物馆提出推荐意见,经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评定;对二级、三级博物馆提出评定意见,经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送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复核。
第八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推荐的一级博物馆的材料进行审核,可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评估。专家小组在核实材料、实地考察、咨询评议的基础上,提出现场评估报告。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申请单位的《博物馆评估申请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的推荐意见和现场评估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并以打分方式产生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
第九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将一级博物馆的评定意见和二、三级博物馆的复核结果,报中国博物馆协会审定。中国博物馆协会将相应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一个博物馆机构只能获得一个质量等级。博物馆如因机构改革出现合并重组,与现有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存在隶属、包含关系的,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一致的,合并重组后等级维持不变;合并重组前的博物馆等级不一致的,合并重组后,在下一次运行评估前,等级可暂维持在原先较高的等级。已获得等级的博物馆如因机构改革出现拆分的,相应的等级名额不予增加;拆分后的博物馆再次参加下一轮定级评估后,方可分别重新获得新的等级。
第十条 博物馆的等级标牌、证书由中国博物馆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一条 被评定为相应等级的博物馆,须将等级标牌臵于其主入口处的最明显位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博物馆定级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初次申请定级评估的博物馆,可申请不高于二级的博物馆等级。
第十三条 各级博物馆评估机构对所评博物馆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复核以运行评估等方式,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运行评估的规则等文件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一级博物馆复核。
第十五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博物馆,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三级、二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一级博物馆达不到标准规定,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经中国博物馆协会核准后,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博物馆,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和中国 博物馆协会核准,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二)博物馆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三)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博物馆,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全国博物馆评估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评估委员会及其现场评估小组须严格遵循相关评估工作程序、规则和纪律,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博物馆行业、社会各界和公证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评估的博物馆,一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贿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取消其评估资格。
参与博物馆评估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由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精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 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 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 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 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 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 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 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 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 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 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2014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2014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附:样表一 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
样表二 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
第五篇:博物馆评估标准
附件2:
博物馆评估标准
目次
1、前言
2、范围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5、术语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8、评分细则
1、前言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加强博物馆质量管理,促进博物馆履行保护、诠释和推广人类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职责,提高博物馆社会教育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博物馆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同时,根据《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自2008年至今近四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博物馆的发展实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博物馆评估暂行标准》。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文物局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司。
2、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博物馆等级划分的依据、条件及评定的基本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正式登记并接受年检,具有文物、标本收藏保管、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功能的,对外开放的各类博物馆。
3、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博物馆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宣传展示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财政部
文化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中国文物博物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博物馆馆长专业资格条件(试行)》 《国际博物馆协会章程》
《国际博物馆协会博物馆职业道德准则》
4、引用的标准和规范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自然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版(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27-200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JGJ66-9l《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
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93-9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3-9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
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规范》
GH ZB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规范》 GB 10001.1-2000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24001-2004 《环境管理行为规范》 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
5、术语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博物馆:是指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藏品:是指具有收藏、研究、展示价值的文物、标本、模型等的总称。藏品库房:是指藏品集中保存的特定建筑物。
藏品保护修复场所:是指博物馆运用传统修复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藏品进行科学分析、检测和保护、修复的特定建筑物。
展厅:是指博物馆用作向公众展示藏品的特定建筑物。
出境展览:是指单独或合作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展览。
6、博物馆等级及标志
6.1 博物馆划分为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博物馆。6.2 博物馆的等级证书、标牌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和颁发。
7、博物馆等级划分条件
7.1 一级
7.1.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1.1.1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健全,运行机制有效。
7.1.1.2 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正式批准和发布的博物馆章程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符合发展规划要求。7.1.1.3 建筑与环境
a)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自成系统。
b)环境整洁、美观、舒适,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好。7.1.1.4 人力资源
a)人才结构、梯次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的75%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员工考核、培训制度健全,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7.1.1.5 财务管理
a)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有充足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b)有多渠道、来源稳定的社会资助。7.1.1.6 安全保障
a)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完善的安全防范措施。
b)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规范、人员配置齐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素质高、业务精,工作程序规范、准确;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各类火灾的应急预案;有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消防设施、设备及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人员设备操作熟练、规范。
d)公共安全制度完善,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救生等设施、设备完好;节日期间有应急医护人员。
7.1.1.7 办公信息化
有功能完善、运行可靠的局域网办公信息系统。7.1.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1.2.1 藏品管理
a)藏品资源与本馆的宗旨、使命相符,形成完整的体系。
b)藏品20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2000件以上;具有很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世界意义。
c)有适应本馆藏品状况、功能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d)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充足,使用合理、效果好。
e)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分类账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建档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完善;库房设施、设备齐全,藏品存放环境达标;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科学、合理、规范;三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根据藏品质地控制温湿度,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库房整洁,空气质量好。
g)藏品保护修复场所规模较大、设备齐全,并能有效运转;文物藏品修复资质和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格的人员多;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7.1.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学术机构健全,学术带头人为有全国性学术影响的专家;定期举办国际、国内学术活动;定期出版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馆内人员经常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系统收藏相关中外文学术期刊。
b)有科技部门,有素质高、结构合理的科技队伍,有较大规模的实验室及相应科研仪器设备,能独立承担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引进新技术,并运用到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
7.1.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1.3.1 影响力
a)有博物馆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运用;有完善的博物馆宣传计划,全国性媒体经常报道博物馆动态。
b)在国内外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很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很强,年观众5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2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出境展览或引进外展。
7.1.3.2 展示和教育
a)展厅环境优美、空气质量好,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展柜内微环境适宜展品保存。b)基本陈列主题明确,鲜明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科学,经过国家级专家论证;内容研究深入,展品组织得当,文字说明准确、生动、有文采;展览设计准确表达陈列主题,艺术感染力强;及时进行内容和展品更新;社会美誉度高。
c)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经常举办有全国性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完善的前期策划和营销计划,展览的社会、经济效益好。
d)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教育服务区;有完善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 4 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为省级(含)以上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
e)有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有两种(含)以上语言的、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科学、准确、生动、有文采的讲解词;定期进行义务讲解;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有两种(含)以上语言的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7.1.3.3 社会服务
a)有“博物馆之友”等群众组织,人员结构合理,依照章程定期开展活动;博物馆志愿者队伍稳定、具有相当规模,全部实施上岗培训,每名志愿者每年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8小时以上。
b)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年免费接待青少年观众人数占观众总人数的20%以上;科学管理观众容量。
c)交通便捷,可进入性好;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有无障碍通道;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设置科学、合理,清楚、美观。
d)售票地点设在室内;参观游览线路合理、顺畅;观众服务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齐全,功能体现充分,咨询服务人员配备齐全,业务熟练,服务热情;中、外文的博物馆导览等基本信息资料特色突出,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文字优美,制作精美,适时更新,并免费为观众提供;基本陈列的标牌、展品等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和设备、餐饮服务设施和纪念品销售服务设施等;展厅内有观众休息设施;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并与环境相协调;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有专门网站,设计简洁大方,界面友好,互动性强,内容丰富,信息更新及时,支持两种(含)以上语言;馆内建立有多种形式的互动式或参与式的多媒体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服务有特色、质量高。
f)文化产品本馆特色突出,种类丰富,制作精美,销售情况好。
g)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修复及咨询等公众服务项目,公众满意度高。h)观众调查制度健全,调查方法多样,调查成果充分运用。7.2 二级
7.2.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2.1.1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健全,运行机制有效。
7.2.1.2 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正式批准和发布的博物馆章程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符合发展规划要求。7.2.1.3 建筑与环境 a)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合理。
b)环境整洁,绿化率高;室内空气质量较好。7.2.1.4 人力资源
a)人才结构、梯次比较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的7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80%以上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员工考核、培训制度健全,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7.2.1.5 财务管理
a)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b)有稳定的社会资助。7.2.1.6 安全保障
a)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完备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
b)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规范、人员配置齐全的保卫工作机构;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消防组织健全,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处置特定火灾的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合理,有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保卫人员熟练、规范操作消防设备。
d)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预案科学、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2.1.7 办公信息化 有局域网办公信息系统。
7.2.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2.2.1 藏品管理
a)藏品资源与本馆的宗旨、使命相符,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
b)藏品10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1000件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全国意义。
c)有基本适应本馆藏品状况、功能相对完善的藏品数据库。
d)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有多种征集渠道,征集经费基本满足需要,使用合理、效果好。
e)藏品管理制度完善;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分类账准确合理,编目科学详实;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建档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库房面积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健全;库房设施、设备基本符合藏品存放环境标准;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合理、规范;二级以上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重点部位能控制温湿度,采光照明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库房整洁、空气无异味。
g)有藏品保护修复场所和基本的设备;有文物藏品修复资质和具备文物藏品修复资格7.2.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的人员;藏品修复、保养程序科学、规范,效果好。
a)学术机构健全,学术带头人为有省级学术影响的专家;定期举办省级学术活动;定期出版较高质量的学术刊物;馆内人员经常在省级刊物发表专业论文、出版学术专著。
b)有专门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能独立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并将有关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2.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2.3.1 影响力
a)有博物馆品牌标志并有效运用;有系统的博物馆宣传计划,省级媒体经常报道博物馆动态。
b)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30万人次以上,其中海外观众1万人次以上;经常举办国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7.2.3.2 展示和教育
a)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珍贵文物展品的保存环境达标。b)基本陈列主题明确,较好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合理,经过省级专家论证;内容研究较深入,展品组织较得当,文字说明准确、生动;展览设计较准确地表达陈列主题,艺术感染力较强;定期进行内容和展品更新;社会美誉度较高。
c)采取多种合作模式,经常举办有省级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周密的前期策划和营销计划,展览的社会、经济效益较好。
d)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馆内设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区;有周密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为省级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
e)有较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有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科学、准确、生动的讲解词;定期进行义务讲解;有针对特殊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有现代化自助语音讲解设备。
7.2.3.3 社会服务
a)有“博物馆之友”等群众组织,依照章程定期开展活动。博物馆志愿者队伍稳定、有一定规模,全部实施上岗培训,每名志愿者每年为博物馆或观众服务48小时以上。
b)博物馆每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年免费接待青少年观众人数占观众总人数的30%以上;科学管理观众容量。
c)交通方便,可进入性良好;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一般有无障碍通道;外部中、外文引导标识设置合理,清楚、美观。
d)售票地点设在室内;参观游览线路合理、顺畅;设有观众服务中心或相应场所,咨询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中、外文的博物馆导览等基本信息资料品种多,内容丰富,制作较好,并免费为观众提供;基本陈列的标牌有中、外文说明;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和设备和纪念品销售服务设施等;展厅内有观众休息设施;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各种设施、设备中、外文标识清楚。
e)有专门网站,网站内容有特色,定期更新;馆内有互动式或参与式的多媒体文化、科普、教育服务设施,服务有特色、质量较高。
f)文化产品本馆特色突出,种类较丰富,制作较精美,销售情况较好。g)提供藏品代为保管、鉴定、养护及咨询等公众服务项目,公众满意度较高。h)观众调查制度比较健全,调查方式较多,调查成果有效运用。7.3 三级
7.3.1 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 7.3.1.1 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监督机构健全,运行机制有效。
7.3.1.2 章程与发展规划
有正式批准和发布的博物馆章程和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符合发展规划要求。7.3.1.3 建筑与环境
a)建筑功能区块布局基本合理。b)环境整洁,室内空气质量较好。7.3.1.4 人力资源
a)人才结构、梯次基本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占在编人员的70%以上;高、中级管理人员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50%以上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b)员工考核、培训制度健全,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100%。
7.3.1.5 财务管理
a)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实施, 有基本的事业经费来源和保证。b)有社会资助。7.3.1.6 安全保障
a)一、二、三级风险单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系统,一、二、三级风险部位按要求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b)有与博物馆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保卫人员;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措施得当,有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卫人员受过专业培训,工作程序规范;档案齐全,交接班制度完善、记录齐全;定期组织安全演练。
c)消防责任明确,管理制度完善;有针对一般火灾的消防应急预案;消防设施、设备按要求配备,有安全、有效的防雷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保卫人员能够熟练、规范操作消防设备。
d)公共安全制度健全,应急预案规范;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通畅,标志醒目,应急照明设备完好。
7.3.1.7 办公信息化
有基本的行政、业务工作数据库;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会熟练使用计算机,人均电脑占有率不低于50%。
7.3.2 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 7.3.2.1 藏品管理
a)藏品资源与本馆的性质、任务相符,形成基本的体系。
b)藏品5000件以上,或珍贵文物500件以上;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
c)有藏品数据库。
d)有与本馆宗旨、使命相符的藏品征集政策和收藏范围;有规范的藏品征集组织与制度,对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征集经费使用合理、效果好。
e)藏品管理制度健全;藏品入藏手续齐全、资料完整;藏品总登记账清晰,账物相符;藏品档案记录规范;新入藏的藏品及时建档备案,并及时登记入藏品总账。
f)库房面积基本满足收藏需要;库房管理制度健全;库房设施、设备基本适应藏品存放环境要求;藏品提用手续齐全,进、出库记录完整;藏品存放规范;一级藏品均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装具,一级文物和其它易损易坏的珍贵文物有专柜或专库存放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库房重点部位能控制温湿度,采光照明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库房整洁,空气无异味。
g)藏品保养制度和措施健全,效果较好 7.3.2.2 学术研究与科技
a)有学术机构,学术带头人为有地区性学术影响的专家;定期举办区域内学术活动;定期出版学术刊物;馆内人员每年在省级(含)以上刊物发表专业论文。
b)有一定科研能力,能借助或引进专业科技力量开展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并将有关成果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7.3.3. 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 7.3.3.1 影响力
a)有博物馆品牌标志;有较为系统的博物馆宣传计划,地区级媒体经常报道博物馆动态。
b)在省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公众影响力较强,年观众10万人次以上;定期举办省内巡展和引进展览。
7.3.3.2 展示和教育
a)展厅环境整洁,照明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珍贵文物展品的保存环境基本达标。b)基本陈列主题明确,体现本馆特色;策划方案比较合理,省级专家参加论证;内容研究具有一定深度,展品组织较合理,文字说明准确;展览设计较好表达陈列主题;不定期进行内容和展品更新;有一定社会美誉度。
c)采取多种合作模式,定期举办有地区性影响力的临时展览;临时展览有前期策划和营销计划,展览的社会效益较好。
d)有社会教育机构和专门从事社会教育工作的人员;有具体可行的社会教育工作方案和针对不同观众群体的社会教育计划;经常与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单位联系或建立共建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积极举办不同形式的讲座等活动,服务学校、工厂、社区和农村等不同观众群体;为地市级爱国主义教育、科普教育基地。
e)有较高素质、稳定的讲解员队伍;有适合不同观众群体的科学、准确、生动的讲解词;定期进行义务讲解;有针对未成年观众群体的讲解服务。
7.3.3.3 社会服务
a)博物馆志愿者队伍稳定、有一定规模,全部实施上岗培训,每名志愿者每年为博物馆 9 或观众服务48小时以上。
b)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基本陈列定期免费开放,且在60天以上;日常免费、优惠开放制度和措施向社会公示;年免费接待青少年观众人数占观众总人数的40%以上;科学管理观众容量。
c)交通方便,可进入性较好;博物馆出入口处道路通畅;外部引导标识设置比较合理,清楚、美观。
d)售票地点设在室内;参观游览线路基本合理、顺畅;设有观众咨询服务场所,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博物馆导览等基本信息资料内容丰富,制作较好,并免费为观众提供;设有免费物品寄存处和纪念品销售服务设施等;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
e)文化产品开发体现本馆特色。
f)提供藏品代为保管、养护及咨询等公众服务项目。g)定期进行观众调查,并尽可能运用调查成果。
8、评分细则
8.1 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三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200分;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300分;影响力与社会服务500分。评估时,综合管理与基础设施项最低分值应在80分(含)以上;藏品管理与科学研究项最低分值应在120分(含)以上;陈列展览与社会服务项最低分值应在200分(含)以上。
8.2 一级博物馆需达到800分,二级博物馆需达到600分,三级博物馆需达到400分。8.3 评分细则计分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