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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编辑:夜色微凉 识别码:20-7261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1 21:26: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为规范并明确我校对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发表科研成果的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指的科研成果,以校科研处的学术刊物认定标准和确定的级别为准(详见http://kyc.dufe.edu.cn)。

一、对博士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的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达到以下6个标准之一(至少满10分)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

1.在特级刊物(含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2.在一级刊物(A、B)上发表2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在二级刊物(CSSCI)上发表3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4.在二级以上刊物上发表1篇、在三级刊物上发表4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5.独自承担并完成(通过结项鉴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一项。

6.独自承担并完成(通过结项鉴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两项。

二、科研成果的折算办法与分值

考虑到发表论文和承担科研项目的各种实际情况,为便于科研成果的折算,对不同类别的科研成果规定如下分值:

1.在特级刊物(含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发表1篇论文为10分。2.在一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为5分。3.在二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为3.3分。4.在三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为2分。

5.独自承担并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每项为10分。

6.独自承担并完成的省部级纵向科研课题每项为5分。

7.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指导教师主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纵向课题研究,通过结项鉴定的,每项3.3分,但只能计一项。

三、重要说明

1.学术论文须由博士生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作者,且论文的署名单位必须为东北财经大学。论文字数不能少于45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能少于2000字。2.在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按校科研处的规定加以界定,难以界定的,由博士生所在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然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指定的组织进行最终认定。

3.在四级刊物以及在各种增刊和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科研成果申报。4.必须提供论文发表原件,稿件采用通知不能作为发表论文的依据。

5.博士研究生的科研成果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认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再由申请人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论文匿名评审并申请论文答辩。

四、附则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东北财大校发 [2005] 98号

关于印发《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 学生 纪律处分 规定 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 2005年8月29日印发

(共印62份)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05年8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东北财经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施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既是学校教育教学中的一种管理行为,也是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偏离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4.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与适用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1.下列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随身携带违反考试纪律要求的物品进入考场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7)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使用规定以外的答题笔或者纸张、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的;

(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轻的。

2.下列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未经允许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地点工作秩序的;(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5)其他违反考试纪律情节较重的。

(二)考试作弊行为

1.有以下作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评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经核实为抄袭的;(5)其他考试作弊行为情节较轻的。

2.上述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不同处分:

1.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3至5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5至8天的,给予记过处分;4.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8至15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15天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肇事者动手打人,而未致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肇事者参与打架累计两次或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教唆、指使他人打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打架且情节严重的,参照肇事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辱骂、殴打教师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内有赌博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 1.以各种形式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或者多次参与赌博,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网络违法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私自留宿他人、或者留宿他人公寓等违反学校学生社区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校办公场所、餐厅等校园公共场所管理规定,以及发生其他有损社会公德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下列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不同处分:

1.在校内持有、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私自截留、拆启他人信件、包裹或其他的私人物品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3.有酗酒滋事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制造、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或侮辱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5.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流氓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6.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对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8.有吸毒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从事色情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发生应受到处分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多次犯错,屡教不改,受到学生纪律处分三次以上者,或因同一事由两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如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中相关条款或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处理。

第三章 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一般程序至少要包括以下步骤:

1.学校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根据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形成证据材料上报学生处;

2.学生处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通告学生所在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3.学生处听取违规、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学生处根据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上报的证据材料、院系处理意见及违规、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院系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建议,报学生处审批;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审核做出处分处理决定建议;

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后上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做出处分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违纪的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应当由学校出具纪律处分决定书。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记载处分种类及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写明学生提出申诉的期限和方式。

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决定书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一份并由本人签字。无法送达的,学校可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处理结果要告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纪律处分处理决定,有权进行申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规、违纪处理的申诉。

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申诉的,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原则上应在发现其违规、违纪的学期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处分须满半年)或受处分一年后可以申请解除纪律处分。

解除纪律处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考核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三十条 毕业前留校察看期限未满的,按结业处理;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以解除纪律处分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评优评奖活动,不得参加免试研究生推荐,不得申请加入党团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纪律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受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关系按有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以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三篇: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缓考申请管理规定

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期末考试缓考申请管理规定

为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试管理与组织工作,规范学生的缓考申请程序,根据《东北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17]45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暂对学生缓考申请做如下规定:

1.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考试时间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供相关材料申请缓考:

○1学生因病确实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市级以上(含市级)医院的医疗证明(包括挂号单、医药费收据、检验报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等);

○2课程考试时间与国家或省级重大考试时间安排冲突,需出具考试的准考证以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3学生确因家庭变故、不可抗力、学校公派等紧急性、重大性事件,无法按时参加考试,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学生其他原因离校无法参加考试的,原则上不予缓考,确实对学生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缓考的流程:

○1上网下载《东北财经大学期末考试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正确填写表格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后,交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签署意见;

○2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办理缓考审批手续,手续可由学生本人办理或由其辅导员代为办理;

○3缓考审批意见由相应教学单位及时通知学生。经批准缓考的学生,缓考课程由教务处录入教务系统登记;未获批准且未参加考试的学生,按缺考处理。

3.申请缓考的时间期限:

○1通常情况下,缓考申请需要在课程考试开始前申请办理完成;

○2学生因急病、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应先向所在单位请假,由其单位在课程考试前事先告知教务处,并在考试后三日内补办手续。

○3考试结束后,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缓考申请。4.其它事项

○1缓考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在下一学期初进行。○2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资格者,一经发现,按旷考处理。○3缓考申请仅适用于期末考试。

教 务 处 2017年8月8日

第四篇: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办法

为考核我院教师承担和完成的教学工作量,明确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范围

凡计入我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表》中的,由我院教师本人实际完成的授课任务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均纳入计算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范围。

二、授课任务工作量的考核

(一)授课任务工作量是指由学校教务处、成教学院、津桥商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研究生部和MBA中心等学校有关教务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的,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的,由我院教师实际完成的校内外本专科生、函授生和研究生的授课任务。

(二)授课任务的考核依据及内容

1.对校内本专科生授课任务的考核,以教务处、成教学院、津桥商学院和高等职业教育学院正式下达的执行计划和经过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同意,由学院教学秘书登记的教师教学任务调整记录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讲授课程(全称)、授课对象(专业、年级、层次)、班次、应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实际参加考试学生人数、授课地点与时间、计划学时、实际授课学时和折算学时等指标。

2.对校外本专科函授生授课任务的考核,以成教院正式下达的执行计划和经过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同意,由学院教学秘书登记的教师教学任务调整记录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讲授课程(全称)、授课对象(专业、年级、层次)、函授地点、计划授课时间与讲授起止天数、应参加考试学生人数、实际参加考试学生人数、计划学时、实际授课学时和折算学时等指标。

3.对校内研究生授课任务的考核,以研究生部和MBA中心正式下达的执行计划为依据。考核内容包括:讲授课程(全称)、授课对象(专业、年级、层次)、应考学生人数、实考学生人数、计划学时和折算学时等指标。分管研究生的副院长和秘书必须及时向教学秘书提供有关研究生教学任务及调整变动的详细书面信息。

(三)其他事宜

1.人事关系不在会计学院,但承担由我院下达教学任务的教师,其考核内容与本

院教师相同。

2.对于由两人以上承担同一教学任务的考核,原则上按每个人实际完成的教学工作量计算,但有关人员的工作量合计不得超过该项教学任务计划工作量。相关教师必须事先明确分工,详细列出自己承担任务的起止时间,并主动向学院教学秘书说明,由教学秘书记录在案。

3.在教学计划执行之前或执行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需要永久性变更授课教师,必须先经过所在教学部主任的同意,并由其作出相应安排。有关当事人应主动向教学秘书说明情况(包括变动原因、变动时间、后任教师姓名),由教学秘书记录在案,并报分管教学院长。凡擅自调换授课人并有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证核实,将作为教学事故记录在案,并在有关当事人的考核记录中删除该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量。

4.在凡已领取学校或学院支付的额外报酬、按学校规定不算教学工作量的授课任务(如为自考学院或在职研究生授课),不纳入考核范围。虽已领取一定报酬,但按校方规定应当计算教学工作量的教学任务(如为MBA中心和津桥商学院上课),学院除了正常进行教学工作量考核外,在计算发放课时补贴时,按应付标准与已领取报酬之间的差额进行补差(若已领取报酬高于应付标准,不再计算课时补贴)。

三、其他教学工作量的考核

其他教学工作量是指授课任务工作量以外的工作量,具体包括指导实习工作量、指导论文和双肩挑工作量等项内容。

(一)指导实习工作量的考核

1.指导实习工作量是指纳入教学计划的,教师实际完成的指导本专科学生阶段实习或毕业实习任务。

2.我院在校本科生的阶段或毕业实习必须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进行,首先由会计模拟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实习计划》,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确定参加实习的指导教师的人选。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与实习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20。

3.参加阶段或毕业实习的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实习计划》规定实习时间和实习内容对分管班级进行指导。

4.参加指导实习的教师必须自觉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实习计划的修订。

(2)在校外实习时,参与联系并落实实习单位;动员并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在实习现场处理遇到的问题;与实习单位结算实习费用;监督审查实习生出勤记录;负责审

查交通补助费的报销;检查实习鉴定;评定实习报告。

(3)在校内模拟实验室实习时,跟班参与整个实习过程;维持实习纪律;负责讲解实验教材的有关内容;及时处理实习现场出现的问题;为学生进行每日考勤;批改实习作业;评定实习成绩;为实习班级作鉴定或总结。

5.指导校内实习的工作量原则上按实际时数计算,由模拟实验室负责人进行考勤;指导校内实习的工作量按计划时数并结合实地抽查结果确定。

6.实习结束两周内由会计模拟实验室负责人提交《教师实习工作量考核表》,经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合格后方可作为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7.经审查,对未认真履行上述职责者按情节扣减直至取消其指导实习工作量。

(二)指导论文工作量的考核

1.指导论文工作量是指按教学计划教师实际完成的指导本专科学生学年或毕业论文,指导在校硕士生和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量,以及参加各类在校生论文答辩工作量的总称。

2.指导本专科学生学年或毕业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指导硕士生学位论文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的教师,必须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

3.为确保论文指导质量,原则上每位教师每学年指导各类学生总数最多不超过10名。超过10名者,只按10人计算,多余人员的相关工作量递延到下一。

4.本科论文指导程序如下:

(1)每学年由各教学部负责修订《本科学生论文参考题目》,调整内容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

(2)在论文开始写作之前,由学院制定专人或安排课时组织论文写作讲座,提出论文写作要求,并介绍论文选题。

(3)由教学秘书提供学生论文选题名单,并按选题情况向各教学部分配学生,教学部分管主任负责落实指导教师名单。

(4)指导教师必须严格按统一设计的《教师指导论文工作底稿》规定的时间、程序和内容对学生进行论文指导,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能证明其指导论文工作实施的书面材料(学生提交的论文提纲或写作计划及教师批改意见、学生提交的论文初稿及教师修改意见、论文正本及教师评语和教师个人填报的《教师指导论文工作底稿》),由教学部分管主任或论文质量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4)指导教师有义务参加本人指导的本科生的毕业论文答辩,但不另外计算工作

量。

(5)论文答辩完成后,由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查《教师指导论文工作底稿》,作为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5.硕士生论文指导教师产生办法按《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办法》执行,研究生论文指导程序和办法由分管研究生副院长负责制订和解释。研究生论文答辩完成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副院长负责审查指导论文和参加论文答辩的教师名单,核对无误并履行签字手续后及时转交教学秘书,方可作为研究生论文指导和答辩工作量考核的依据。

6.参加各类在校学生论文答辩的教师,可获得按答辩学生(不包括本人指导的学生)人数计算的指导论文工作量25%的答辩工作量。

7.经审查,对在论文指导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者,按情节扣减直至取消其指导论文工作量。

8.对在论文指导过程中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且屡教不改者,由院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取消其指导下届本科毕业论文的资格。

(三)双肩挑工作量的考核

1.双肩挑工作量是指兼任学院正副院长、教学部正副主任、研究中心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的教师在其任现职期间所享受的减免工作量。

2.每一级别的双肩挑教师的工作量水平按学校的有关标准执行。

3.享受双肩挑待遇的教师从正式任命相应职务的当月起,开始计算其相应工作量;不再享受双肩挑待遇的教师从正式免去相应职务的下月起,停止计算相应工作量。

4.学院办公室主任负责及时提供有关人员职务变动情况和时间的信息。

四、教学工作量考核负责人

学院教学工作量的全部考核任务由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分工负责,教学秘书具体负责有关教学工作量考核数据的采集、录入与系统的维护工作。

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和研究生秘书负责提供与在校研究生教学和论文指导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对其及时性、真实性、正确性负责。

五、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会计学院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篇: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

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文件

东北财大委发 [2010] 1号

关于许继等任免职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命(校长聘任): 许继任学校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刘金鸥任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 牛志勇任学校办公室行政科科长; 陈亚东任学校办公室行政科副科长; 蔡晓琳任学校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贾妍任学校办公室信息科科长; 王金蕾任组织部干部科科长; 李爽任组织部组织科科长;

计艳平任宣传统战部宣传科科长; 刘晓楠任宣传统战部统战科副科长;

赵长生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信访办公室主任; 高奎明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招生办公室主任; 田文治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科长; 陈晓峰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副科长;

段志锦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思想教育与人格发展指导中心副主任;赵婷婷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社区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罗琳琳任校工会办公室主任; 何方任校团委办公室主任;

范涛任校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主任;

张天胤任校团委勤工助学办公室副主任; 王锡明任校团委大学生文化艺术中心主任; 杨秋艳任人事处人事科科长; 吴显红任人事处工资科科长;

王逸强任人事处工资科副科长;

滕晓任人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

王熙东任教务处师资科(职称办)科长(主任); 娄道凯任教务处教学建设科科长; 陈鹏任教务处教学建设科副科长; 薛凤英任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科长;

施德欣任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科长; 任永奎任教务处教学技术中心主任; 康敏任教务处教材供应中心主任; 王大宇任科研处项目科科长; 张茜任科研处学术交流科科长;

邹化勇任科研处产学研合作办公室主任;

吕晓乐任学科建设处(高等教育理论与政策研究室)办公室主任;戴华任就业指导与校友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主任; 邱飞任就业指导与校友工作处就业管理科科长; 高敬华任就业指导与校友工作处校友工作科科长; 丁晓玉任国际交流处外事科科长; 余涛任国际交流处留学生科科长; 吕桂玲任财务处会计科科长; 王筱莉任财务处会计科副科长;

高凤岩任财务处综合财务管理科科长; 张瑶任财务处学费管理科科长;

徐俊晖任财务处学费管理科副科长; 娄丽敏任财务处薪酬税管理科副科长; 薛静任审计处工程项目审计科科长;

张丽丽任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休科科长; 白淑贤任离退休人员工作处退休科科长; 刘吉顺任保卫处调研科科长; 谭震任保卫处治安科科长; 张国发任保卫处综合科科长;

杨积光任保卫处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 曹卫平任保卫处校卫队队长;

王艳雪任校园建设管理处办公室主任; 韩莉任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科科长;

盛旭华任校园建设管理处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秀永任校园建设管理处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主任; 张暖任校园建设管理处公共卫生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李华任校园建设管理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

孙铁任校园建设管理处能源管理与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 王中任资产管理处综合科科长; 韩建东任资产管理处设备科科长;

李如伟任资产管理处房地产与公寓管理科科长; 王国华任研究生院综合办公室主任;

王世伟任研究生院教学科研管理科科长; 汤琼峰任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主任;

李增森任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宫胜先任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管理科科长;

王玮任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科(分团委)科长(书记); 孙晓东任MBA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 李云波任MBA学院学生管理科科长; 李勇任MBA学院数字化教学部主任;

张庆斌任MBA学院MBA项目办公室主任; 张晓东任MBA学院EMBA项目办公室主任; 郭霄鹏任财政税务学院办公室副主任; 于晓媛任财政税务学院分团委书记; 徐凯楠任法学院办公室主任; 王红娟任法学院分团委书记;

孙彦慧任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安晓燕任法律硕士(JM)教育中心教学管理部主任 徐刚任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修新路任工商管理学院分团委书记;

王锦任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远程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孙宇芳任公共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张亚卓任公共管理学院分团委书记;

王智任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刘蕊任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中心教学管理部主任 赵永丽任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办公室主任; 安斌斌任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团委书记; 汪大为任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分团委副书记; 刘伟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办公室主任; 李荣荣任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分团委书记; 王洪波任国际商务外语学院办公室主任; 杨德志任国际商务外语学院分团委书记; 杜芳芳任国际商学院办公室副主任; 孟妹任国际商学院国际项目部主任; 刘欣任国际商学院国际项目部副主任; 吕宁任国际商学院教学工作部主任; 赵烁菲任国际商学院学生工作部主任;

石天煜任国际商学院联招联考项目部副主任; 魏艺超任金融学院办公室主任; 马富春任金融学院分团委书记; 于文艳任经济学院办公室主任; 董晓舫任经济学院分团委书记; 周世斌任会计学院办公室主任; 丁玲玲任会计学院分团委书记; 王莹任会计学院分团委副书记;

栾辉任会计硕士(MPAcc)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

张惠任会计硕士(MPAcc)教育中心教学管理部主任; 李晓慧任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徐长波任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分团委书记; 张秋霞任人文学院办公室主任; 杨波任人文学院分团委书记;

郭伟奇任萨里国际学院院长助理(正科级); 陶硕任萨里国际学院院长助理(正科级); 刘芳任萨里国际学院教学工作部主任; 郭璞任萨里国际学院行政管理部副主任; 白杨任萨里国际学院学生工作部副主任; 姜莲珍任数学与数量经济学院办公室主任; 郭宣任数学与数量经济学院分团委书记;

李兆丹任中国科学院预测科学研究中心东北分中心办公室主任;孙鹤香任统计学院办公室主任; 孙永钢任统计学院分团委书记;

曾祥宇任投资工程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张冰融任投资工程管理学院分团委书记 夏丽娜任新闻传播学院办公室主任; 李国涛任新闻传播学院分团委副书记; 印明鹤任国际汉语文化学院办公室主任;

张德鹏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 姜彦臣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办公室副主任; 杨德水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分团委书记; 辛华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学生管理科科长; 马永来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学生管理科副科长; 刘伟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学生管理科副科长; 朱雪海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教学管理科科长; 刘杨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教学管理科副科长; 熊大明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培训管理部主任; 于亚南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培训管理部副主任; 桑丽华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夜大管理部主任; 李如海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教学设备管理科科长; 姜厚财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保卫科科长; 孟霞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总务科科长;

仲伟君任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合署办公)总务科副科长; 臧岩任网络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

林波任网络教育学院教务管理科科长; 车丽任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科长; 张黎薇任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资源部主任; 王治国任网络教育学院技术部主任; 罗强任自学考试学院办公室主任;

李义任自学考试学院教学管理科科长;

崔爱香任自学考试学院教学管理科副科长; 孙廷祥任自学考试学院学生管理科科长; 宋涛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部主任;

隋月晖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部副主任; 王华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部主任; 郭建军任体育教学部办公室主任;

李寒窗任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办公室副主任; 张玉涛任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高峰任社会与行为跨学科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 辛进任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

陈伟任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杨海霞任档案馆办公室主任; 燕皓任图书馆办公室主任; 单素华任杂志社办公室主任;

刘勇任校医院院长兼党支部书记。

免去:

王俊奎学校办公室综合科科长职务; 蔡晓琳学校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职务;

赵长生津桥商学院图书馆馆长兼工会主席职务;

宋梅兰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管理科科长职务;

田文治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社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薛凤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科科长职务; 施德欣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邹化勇科研处学术交流科科长职务;

张丽丽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宁霜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增森研究生院专业学位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秦丽红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科(分团委)科长(书记)职务;宫胜先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王玮津桥商学院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张玉涛MBA学院MBA项目办公室主任职务; 张庆斌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办公室主任职务; 徐凯楠津桥商学院管理系支部书记职务; 赵永丽信息工程学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安斌斌信息工程学院分团委书记职务; 汪大为津桥商学院分团委副书记职务; 葛清俊金融学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魏艺超津桥商学院财会系支部书记职务;

刘正浩旅游与酒店管理学院分团委书记职务; 徐长波电子商务学院分团委副书记职务;

陶硕萨里国际学院国际项目部副主任职务; 张德鹏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科科长职务; 刘杨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管理科科长职务; 吕长庆职业技术学院总务科科长职务;

于亚南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孟霞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范大军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资源部主任职务; 崔爱香自学考试学院教学管理科科长职务; 宋涛津桥商学院教学部主任职务; 陈伟津桥商学院网络中心主任职务。

同时,由于年龄原因免去:

孙述香宣传统战部统战科科长职务;

董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信访办公室主任职务; 齐惠敏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休科科长职务; 龙海校园建设管理处工程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梁文武财政税务学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赵丽荣法学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王琪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办公室主任职务。

特此通知

中共东北财经大学委员会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2010年1月5日

主题词:干部 任免 通知

东北财经大学办公室 2010年1月5日制作

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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