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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20-65435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4 15:59: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省联社一届二次社员 大会会议材料之十七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工作稳定、健康发展,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建设的最新要求,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网点。第三条 本规定针对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的科技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工作做出规定,内容包括: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规划、建设与实施,软件开发、设备投资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设立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 1 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也要成立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并按照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本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五条 组织机构具体设置:

(一)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组

长:省联社主任

副组长:省联社主管科技工作副主任

成员:省联社副主任、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各专业部门总经理(主任)

(二)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科技部(网络中心)总经理 成员:科技及相关专业的骨干。

第六条 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

(二)领导全省各级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

(三)重大科技工作的可行性报告审议、项目论证、决策;

(四)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领导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

(六)其它有关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的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第七条 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发展战略的具体规划;

(二)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实际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科技项目的投资计划及开发计划;

(三)在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科技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实施方案、需求分析、设备采购等;

(四)监督、检查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的建设情况;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科技工作任务。

第三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八条 项目管理内容包括申请、审批、实施、检查验收、业务培训、操作规范制定等。

第九条 各级机构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在调查研究、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业务需求,撰写《项目需求报告》,会同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对项目需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逐级申请报批。

第十条 项目审批

(一)全省范围内,具有全局意义的科技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会同各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方案,上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省范围内专业部、室的单项科技项目,由省联社该 专业部、室提出业务需求,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级科技项目,报省联社对口部、室及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由省联社专业部、室与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联合进行项目论证、批准后,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地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实施。

(四)县及县以下机构内部科技项目,由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与相关科室负责,并报省联社对口部、室及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备案,并在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及市级科技项目管理部门指导下实施。

(五)全省范围内,涉及网络建设的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各级机构不准自行建设网络。

第十一条 各单位科技项目必须经过逐级上报审批程序,由省联社专业部、室和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共同批复,方可实施。未履行相应报批手续私自立项与实施,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小组。组织有关技术、业务人员成立项目小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技术开发。能够自主研发的软件项目由科技部门研发,其他项目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开发商,进行联合开发,具体工作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负责;

(三)业务操作培训。项目应用前要做好相应的业务操作培训,编写系统操作手册。培训对象包括主管领导、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等;

(四)制定操作规范。为保证系统正常、安全运转,在项目完工后,必须制定严密的规章制度,建立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成果论证

(一)建立项目实施档案,档案应包括: 1.项目需求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立项申请报告;

4.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进度记录; 5.投资预算方案; 6.参加人员及分工; 7.批复;

8.功能和技术规格说明及操作手册; 9.所有开发工具清单; 10.软件正常运行所必须条件; 11.支持该版本的技术要求; 12.与其他软件、硬件接口; 13.专业规章制度; 14.与软件有关的所有文档。

(二)组织验收。项目完工后,成立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需求报告》要求的各项功能对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各项功能是否达到预期目的提出明确验收意见。

(三)根据科技项目业务覆盖面、规模、功能是否齐全、性能是否完善等情况,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专家成立科技项目评审小组评定技术成果,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全省范围内,凡交付使用的软件产品,产品的硬拷贝及有关文字资料一式三份交给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存档。存档保管的软件产品属省联社资产,不得随意复制和外传,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部门使用软件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办理,不得擅自拷贝和扩散,并按时归还。

第十六条 凡因业务需要向所属辖内业务部门、营业网点下发的软件产品,须经科技工作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并按核准的份数,由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登记,由有关人员下发。

第四章 电子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电子设备管理是指包括计划管理、设备采购管理、设备实物管理在内的对电子设备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具体包括 计划制定、设备选型、设备采购、库房管理、安装验收、申领使用、维修维护、调拨迁移、闲置报废、检查监督等电子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子设备分为定型电子设备和非定型电子设备:

(一)定型电子设备:指大型设备、配套设备以及独家代理等须统一标准、固定选型的设备。

(二)非定型电子设备:指电子配件等在配套市场零售商处购置无需固定选型,对服务质量没有直接影响的设备。

第十九条 定型电子设备主要范围指各种主机及其外部设备、网络设备、银行自助服务设备、终端设备、银行卡设备、机房设备、电子设备耗材等,具体包括:

(一)主机类指各种规格计算机含大、中、小、微型计算机、服务器等;

(二)外部设备指打印机、终端、输入输出设备等;

(三)网络设备是指专用于计算机与计算机连接的所有设备等;

(四)银行自助服务设备是指ATM、POS机、多媒体查询机等;

(五)机房类设备指精密空调、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发电设备、UPS不间断电源等;

(六)电子设备耗材等。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设备管理工作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其中,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设备的实物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价值管理,重大项目提交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决策;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

(三)县级联社(含合作银行)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

(四)全省农村信用社各专业部门是电子设备的具体使用与保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定型电子设备购置申请与审批

(一)全省农村信用社全局性电子设备购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设备选型小组招标选型。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根据所辖单位业务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购置电子设备的,定期(按月度、季度)以书面形式向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汇总、审批,由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供应商供货。属报废更新的设备,应提供设备报废说明。

(三)设备购置计划应说明购置理由、使用地点,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

(四)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设备使用效益,各设备管理部门对于设备使用部门提出的电子设备配备需求,应首先考虑调拨迁移、改造升级现有电子设备,现有电子设备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再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定型电子设备选型

(一)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选拔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技术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或邀请资深专家组成设备选型小组。

(二)设备选型小组根据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应用发展的规划和技术设计方案,并结合当前先进的科技发展水平,确定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设备的品牌、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数量、价格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定型电子设备招标

(一)招标原则。首先应对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设备质量、性能、各项技术指标及售后服务、货比三家等择优原则进行选择,然后按照法律程序签订供货合同。重大项目由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项设备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负责签订采购合同。

(二)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应按年度制定合理的全省电子设备投资计划,报省联社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招标的办法,统一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定型电子设备采购 各级电子设备应用单位,必须根据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设备采购方案,严格履行采购手续,从设备选型小组确定的供货商处采购设备,否则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违规责任,并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子设备库房管理

各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属范围内电子设备入库、领用、借用、盘点、调拨工作。并接受上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的检查。

(一)电子设备在购进时,经有关技术人员检验或抽检合格后,由库房管理员验收清点,填写入库单,电子设备台账,办理入库手续。尚未建立库房管理制度的机构,需在财务部门协助下建立电子设备台账;

(二)领用部门填写《电子设备申领表》,经领用部门负责人和领用人签字后,办理出库手续;

(三)全省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每年对电子设备使用、配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做抽查。

第二十六条 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

根据采购合同规定,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验收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大项目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实施;各基层单位设备安装、调试与验收由地市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负责。

电子设备测试应满足设备出厂和设计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安装单位会同使用单位制定测试方案。电子设备应经系统测试合格。在电子设备测试合格后,重大项目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计划财务部门、稽核审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对电子设备进行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设备申领、使用

新购设备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设备验收后,由科技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填写《电子设备管理档案》;设备使用应按设备出厂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使用;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电子设备的安全运行,并监督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做好运行记录。

第二十八条 设备的售后服务及维护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做好故障记录,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并组织技术人员排除故障

第二十九条 设备的报废与处理

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组织技术人员制定各种设备报废技术标准,各级科技工作管理部门根据电子设备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需要报废的,写出设备报废说明,逐级报批。

第三十条 设备的检查

各电子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账务处理无技术人员签章无效,具体检查工作由科技、计划财务、稽核部门联合执行。

第五章 培训规划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项目培训

(一)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每年下发《各专业科技项目培训意项调查表》。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按年度制定科技人员培训计划,上报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统一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第三十二条 业务操作培训

各专业项目操作培训,由省联社各部门,根据专业需要,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如需技术支持,由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协助完成。

第三十三条 科技素质培训

为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干部、职工科技素质,提高电子综合应用能力,省联社科技部(网络中心)应配合系统内各专业部门制定培训措施,结合实际分步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岗位职责

省联社一届二次社员 大会会议材料之十六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岗位职责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系统科技管理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特制定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系统岗位职责。

第二章 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省联社科技部职责。

(一)组织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发展规划;

(二)编制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管理规则、工作流程、基本制度、岗位职责;

(四)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网络建设、管理与维护工作;

(五)负责省网络中心的运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综合业务系统、办公自动化系 统及其他应用系统的开发、推广、维护与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计算机业务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市、县级机构科技干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根据其工作业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聘用、调动建议及意见;

(九)负责制定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电子设备、相关附属设备及其消耗品的新增、更新计划;负责按计划具体落实电子设备、相关附属设备及其消耗品的采购、统一发放、档案管理及设备维护管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科技服务质量调查,搜集科技需求和运行中的问题,协调有关方面解决问题,组织检查科技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负责监控全系统的网络、自助设备和业务主机运行状态,完成故障调度、应急处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系统的业务需求论证和科技项目论证,开发独具特色的金融软件产品,配合业务部门进行产品营销;

(十三)负责全系统的各类新系统、新产品的推广、维护和答疑,同时督促、检查、落实运行情况,配合业务部门进行投产前的测试;

(十四)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计算机安全与保密工作。制定并落实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参与项目投产前的验收工 作,对科技项目的档案及各类系统软件行使管理职能,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负责省联社网站建设及日常维护;(十六)承办省联社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机构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拟定辖区内电子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前台业务系统、中间业务、管理软件、办公自动化等系统的维护、技术支持,保障各前端应用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三)负责制定基层科技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四)按照省联社科技部制定的电子设备、相关附属设备及其消耗品的新增、更新计划的实施要求,负责辖内单位各类电子设备及消耗品的购置、验收、安装调试、维修,设备登记保管和报废申报等;

(五)负责辖内单位计算机基础知识与计算机有关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制定辖内科技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科技安全管理机制,定期上报计算机安全报告,努力提高科技安全管理水平,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七)负责收集、上报有关科技管理的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

(八)负责对辖内单位的科技安全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 见;

(九)负责定期分析、总结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十)对辖属单位科技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奖惩;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科技管理部门的全面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本部门人员积极完成上级管理部门和本社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做好科技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的贯彻落实和检查监督工作;

(三)根据上级科技管理部门的总体安排和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做好辖属单位业务系统的维护,确保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辖属单位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做好各项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人员培训、技术维护等工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辖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管理,组织人员做好各类电子设备的购置、评测、维修、报废等。

(七)做好计算机应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基层营业网点计算机主管、操作员的辅导,组织好技术练兵活动;

(八)了解和掌握中心主机系统及营业网点计算机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信息,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运行;

(九)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积极听取业务部门反映的情况,了解业务需求,及时向领导反馈并提出相应问题的解决意见;

(十)负责组织软件开发人员,根据业务部门提出的需求,制定相应的软件开发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一)组织人员定期对辖属单位计算机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计算机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十二)对有关情况进行总结、请示、汇报、反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条 系统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必须充分了解计算机系统知识,熟练掌握中心主机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原理及维护常识,认真研究主机系统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

(二)及时了解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状态,对系统的升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和清理,保证系统的正常进行;

(四)负责定期对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作详细的记录,形成统计报表;

(五)负责主机系统的管理,包括用户密码、权限、设置等,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正确;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数据库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中心机房和营业网点(单机)数据库系统的安装、升级等工作;

(二)负责数据库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维护,发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并详细记录故障发生的现象、时间、原因及处理方法;

(三)负责系统数据库的备份、恢复;

(四)负责对系统数据库有关参数进行调整,在调整时须经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做好情况记录;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软件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业务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做好基层单位新网点的软件上线、数据移植工作;

(二)负责业务、会计、人事等管理类软件的安装调试、推广应用;

(三)负责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设计,软件的引进、安装、维护等工作;

(四)组织各类计算机业务软件应用培训,不断提高操作人 员的技术水平;

(五)负责应用软件、业务数据库的更新修改、故障排除,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建有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软件管理员负责中心机业务软件的升级、安装和维护工作,定期对业务软件进行预防性维护;

(六)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业务部门的要求对新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软件进行调试、推广和培训,并写出相应的操作手册;

(七)负责应用软件有关资料整理并及时归档,确保软件安装盘、技术资料等保存完好;

(八)计算机软件管理人员对外复制软件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按照计算机软件管理的范围和权限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软件;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设备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努力学习电子设备技术知识,掌握电子设备的原理及性能,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负责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安装、调试,按管理规定对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维护,及时了解使用部门的设备运行情况,每半年对计算机设备例行保养一次;

(三)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维修工作;

(四)负责辖属电子设备的登记、评测、报废等综合管理工作,对辖属单位电子设备购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中心机及附属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做好维护记录,定期做好电子设备的统计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九条 网络维护员的岗位职责。

(一)负责辖内计算机网络的统一规划,线路申请,协助电信部门做好新线路的安装、调试;

(二)负责辖内通讯线路、通讯设备、网络设备等的参数设置和维护,并详细做好记录;

(三)负责对通讯系统、终端控制机、工作站的工作状态进行监测和管理;

(四)定期对网络的运行和质量情况及重大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通报,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提出优化方案,并对网络进行适当的、必要的调整,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确保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

(五)在运行过程中,线路、设备等出现故障,负责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查找故障原因,排除故障,确保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并随时登记“故障报告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条 计算机安全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对本单位的主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资源配置、技术人员构成进行登记,并根据需要报同级保卫部门;

(二)检查、监督、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操作 细则;

(三)负责检查、督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体系的建设;

(四)定期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并定期上报计算机安全情况;

(五)了解掌握行业动态和技术发展方向,督促本单位改进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违反安全保密制度的事件和行为,应立即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计算机综合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一)拟订工作计划,做好计算机管理制度的落实督查工作;

(二)负责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培训班、会议的组织及会议会务工作;

(四)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计算机安全技能培训;

(五)负责文件、文档、资料、软件、磁介质的管理以及办公用品、计算机消耗品的购置、分发工作;

(六)负责与计算机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的收集、上报、存档工作;

(七)负责办公通讯、环境卫生、电子化设备完好性与完整性监督检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软件开发员的岗位职责。

(一)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软件开发能力,制订软件开发的计划、整理业务需求书、编制实施方案;

(二)负责编制项目立项报告;

(三)根据业务需求书,按照软件工程的实施步骤,负责业务程序的开发;

(四)负责编制软件使用说明书、整理验收文档等;

(五)负责与软件开发相关的具体工作,如开发环境的建立、开发平台的安装等;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三条 操作员的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计算机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严格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按规章制度管理和使用计算机,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三)按业务操作规程认真完成岗位业务操作,营业结束前按规定检查各项操作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岗位工作目标的完成;

(四)按规定要求办理冲正、抹账、查询、开销户、启封户等特殊业务;

(五)对实时处理的合法凭证立即逐笔输入,选择正确的业务种类和摘要,将已记账凭证加盖名章后及时交存有关人员处理,不得积压或擅自处理;

(六)定期修改操作密码,在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要及时签退,确保账务核算的真实性;

(七)负责计算机工作日志的记录;

(八)按操作规定,完成数据备份、恢复、异地保管等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 计算机主管的岗位职责。

(一)根据授权,掌管计算机操作系统的超级用户密码;

(二)负责本单位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计算机安全状况,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三)负责计算机各柜员的密码授权和变更,督促操作员定期更换密码;

(四)监督计算机操作人员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及时退出业务画面;

(五)负责计算机的开销户、冲正、抹账、启封户、大额现金的提取、补发存单等业务的授权;

(六)掌管电子联行系统的主管员密码,负责核对电子联行系统上报的数据;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五条 网络中心操作员的岗位职责。

(一)按照中心机房的操作规程,做好计算机网络中心主机的开机、日间系统监测、网络监控、系统关闭、批量处理、数据 备份、主机关闭等工作;

(二)随时检查、掌握主机的工作情况,观察屏幕上显示的信息,一旦出现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与技术人员一道分析、排除故障,并做好详细记录;

(三)负责接受前台业务操作人员的咨询,并作好记录和解答;

(四)根据管理规定,定期打印各类数据文件;

(五)做好主机有关资料和备份介质的归档工作;

(六)详细记录中心设备的运行日志;

(七)每日对中心机房进行除尘、清洁;

(八)保证运行时间值守机房,不得擅自离岗;

(九)坚持双人开机、双人值守,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十)对有关情况进行请示、汇报、反馈,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制定的有关科技方面制度及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改。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www.teniu.cc)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简称项目)是指按照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要求,通过省科技计划予以支持,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明确方向和目标进行的科研、开发、产业化等各类科技活动。第三条 项目按类别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科技环境与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按照重要性程度可分为:重大专项、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层次。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本级财政支持的各类项目的立项、管理、结题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请受理、评审论证、审批、签约四个程序。

第六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依据全省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通过会议和网上公告等形式发布《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支持范围和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时限、渠道等。

第七条 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项目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项目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要求;

2.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手段;

4.具备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项目基本信息表和专项信息表;

4.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并通过初审的项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项目立项的评审或论证;形成评审和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在评审或论证的基础上按综合平衡择优支持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审定,并依据项目大小、重要程度确定拨款额度。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由省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主管部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2.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4.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表和财务决算表;

2.协助省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2.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预、决算报表;

3.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接受并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5.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

6.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7.严格遵守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筹集资金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项目实施。省财政科技拨款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 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到期后,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6.项目经费的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

3.超过合同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说明;

4.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经整改完善,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止: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市场变化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中止申请,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撤销: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项目下达后未实施,省科技主管部门商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后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强化科技对安全生产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分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两大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项目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遴选、立项、验收或鉴定(以下统称验收)、登记和奖惩等环节。

第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国拨研发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项目配套经费和自主投入的研发经费必须确保落实,并按项目计划任务书执行。

第二章项目征集与遴选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根据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征集指南,确定项目征集的时间、渠道和方式。项目遴选按照安全生产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支撑平台单位、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优势资源,择优选择。

第六条申报项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请的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学术地位和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推荐意见)。

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内容框架: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的前景、科技发展与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状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项目征集与遴选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标准、公平遴选、公正择优。

(二)需求导向原则。满足预防和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需要,能够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的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提升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水平和安全生产控制力。

(三)基础性和战略性原则。面向安全生产重大基础理论,着眼安全生产长远发展战略,破解安全生产重大技术难题。

第十条征集方式和遴选程序: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区省级安全监管局或省级煤矿安监局申报。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

(二)地方推荐。省级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监局和有关中央企业、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分形式审查、专业审查和综合审查三个阶段。

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和相关性审查。

专业审查。主要是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性技术审查。

综合审查。主要是对通过专业审查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公示10日。

(五)批复公告或反馈。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告并通知申报单位。

第三章项目立项与验收

第十一条列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实行登记注册、统一编号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安全生产科技项目任务书》(见附件1)。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约手续。

第十三条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计划任务书承担单位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和主要研究内容;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技术路线与计划;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配套经费;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负责,可委托推荐单位主持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的考核指标应当尽可能量化可测,对不可量化可测的项目必须有准确含义和定性说明。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2);

(四)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五)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七)研制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

(八)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

(九)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七条研发时间超过3年的重大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必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中期评估由推荐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应当成立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实行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负责制。验收组(或委员会)专家构成应当由熟悉项目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9人。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组织和主持单位应当根据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的意见,提出“同意验收”、“需要复核”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不到85%;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和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批准,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1年以上等;

(六)其他不得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应急立项机制,对于具有紧迫性、重大的科技需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商有关地方、部门、单位直接立项实施。

第四章推广应用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技术先进、实用性强、保障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效果明显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重点推广或强制推广应用项目。

第二十三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经专家验收组(或委员会)认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技术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国家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四条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立项的重大关键技术装备项目,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技术水平的,优先推荐纳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享受国家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十五条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不申请延期或无正当理由延期的项目,取消项目立项资格。

第二十六条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单位的立项资格,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项目申报和科技评奖等资格。

第二十七条涉及成果侵权,引发民事诉讼和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科技管理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必要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第五篇: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 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 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 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式主要包括资助、贴息、奖励等方式。根据项目特点,可采用分期资助、事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归口省科技厅主管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子计划管理办法或细则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建立创新信息征集制度。省科技厅全年面向社 会征集项目申报指南方向。在指南征集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区域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并定期发布各类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的支持范围、条件、重点,规定项目的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指南以外的方向原则上不予支持。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决策、突发事件等可单独下达专题指南,组织快速立项。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承担者。原则上,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1项省科技计划项目,有在研项目者不能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科研投入概算说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一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须经初审推荐单位技术初审、财务评价、推荐上报方可受理。

第十三条 初审推荐单位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以及事业单位已通过技术初审项目的财务评价;

(二)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属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三)省属以上本科高校、中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技术初审、财务评价和推荐。

第十四条 项目技术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

(二)项目与申报指南符合程度;

(三)项目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程度。第十五条 项目财务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者的财务状况;

(二)项目申请者的信用情况。

第十六条 初审推荐单位须以文件形式上报推荐意见。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管理部门须会同财政部门行文推荐。其他初审推荐单位在上报推荐意见的同时,须抄送属地 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对受理项目进行复审。复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对于产业发展的影响;

(二)项目服务高新区及特色产业集群情况;

(三)项目依托科技研发平台情况;

(四)项目的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

(五)项目的产学研结合程度;

(六)项目的经费概算。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八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进入评审、立项程序。项目评审及立项的基本程序为:

(一)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一般可采取网络评审、现场考察和答辩等方式。主要包括技术评审、财务评审。

技术评审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研究的目标、内容、水平和技术可行性,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研究基础、研发条件及保障能力等,并形成技术评审报告;

财务评审由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重点评估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经费支出概算等,并形成财务评审意见。

(二)省科技厅按照相关程序,依据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结果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经预算评审后,确定资金配置额度,形成项目计划。

(三)省科技厅将拟立项项目在辽宁科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四)项目立项计划由省科技厅会签省财政厅下达。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程序拨付科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对于已列入上一辽宁省科技计划,且确定连续支持的接转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填报《辽宁省科技计划接转项目申请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科技厅。按照项目评审及立项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计划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签订《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预算书)。任务书的签订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预算书的签订工作由省财政厅或委托省科技厅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一般按项目、课题两级管理,不设课题的可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初审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二)审查项目执行情况,开展项目巡查或抽查;

(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授权、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 实施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四)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调整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项目资金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会同省科技厅检查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三)会同省科技厅开展科技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第二十五条 初审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监督、检查、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做好相关情况上报;

(二)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助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的结题和验收;

(三)配合上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的检查、验收、评价、审计等工作;

(四)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法人单位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结果负责;

(二)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预算书;

(三)真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四)配合各级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须真实填报和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报告和管理过程所需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六)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七)及时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

(九)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技资金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至3年。项目执行过程中,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可组织或委托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价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形成《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并做出实现阶段目标、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未实现阶段目标的检查结论。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结论为基本实现阶段目标或未实现阶段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整改要求及处置意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

第二十九条 责成整改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询,依据审查情况和专家质询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项目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的建议。

第五章 验收与评价

第三十条

各子计划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细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初审推荐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签定的项目任务书、预算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项目执行期满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填报项目技术、财务验收材料;

(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四)省科技厅依据项目技术、财务验收结果下达项目验收结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时验收的,须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验收主要形式包括会议审查验收、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验收需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通过、不通过验收。

按期完成任务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为暂缓通过。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一)未按任务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暂缓通过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材料,并提请复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再次组织验收。复审的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将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公示,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项目,并视为科技失信行为。对承担单位和初审推荐单位给予相应惩戒,减少其下一项目申报、推荐数量,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申报、初审推荐单位资格。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须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的实施结果和产生的绩效进行综合考核。绩效评价工作一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或委托相关机构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确定立项、选择承担单位、安排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调整与终止

第四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一般不予以调整。如确需 调整的,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由初审推荐单位提出拟办意见,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十一条 项目处置方式包括项目调整和项目终止。

(一)项目调整主要包括调整项目、调整承担单位、调整项目内容、调整任务书、调整预算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终止主要包括终止项目任务书,处置项目资金等。

第四十二条 受市场等因素影响,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调整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视具体情况,履行相应处置程序:

(一)项目涉及承担单位调整、预算调整、项目不能按预期实施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下达调整意见。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技术路线调整,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内容调整、研发合作单位调整的,由省科技厅下达调整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予以终止,并履行如下处置程序: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初审推荐单位提交项目终止申请、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初审推荐单位审核认定后,由初审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经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论证后,做出终止项目的批复。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 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二)项目执行过程中,一年内无故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实施、无进展或项目无法完成预期目标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调整或终止的决定,并收回项目资金。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三)项目执行期满且验收期满后,依然无法通过验收的,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项目初审推荐单位进行论证,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做出项目终止决定,并视研究进展情况,确定全部、部分收回或免于收回项目资金。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同地区(部门或单位)省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安排。

第四十四条 对于调整或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报告与征信

第四十五条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在申请过程中,须同时确定科技报告的研究与实验内容、产品、工艺设计信息、生产线工程信息、论文、论著及主要成果等项目相关信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按照统一要求,定期上报相关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按要求组织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做好审查和呈交,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 位科研管理程序。各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科技报告的情况及质量将作为考核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建立征信考核制度。对项目管理各环节责任主体进行信用考核,并作为项目申报、审核推荐、专家及中介机构遴选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依据各责任主体参与科技计划任务活动的特点,确定其守信和失信记录与评价标准。根据失信实际情况,可采取取消个人承担项目资格,核减、取消初审单位推荐名额,取消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相关资质等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辽宁科技信息网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一般通过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科技项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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