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财政部关于《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建[2009]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修订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央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10.15,-0.20,-1.93%)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条 根据国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和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4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财政部出台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出台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日,财政部修订了《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8号),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全农村流通网络体系,促进农民增收,拉动农村消费,根据《中央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农村综合服务社,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提升商品配送能力;
(二)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对接,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快速检测系统、配送中心、物流配送体系等项目;
(三)支持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对冷链系统、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安全监控、废弃物处理以及仓储、分拣包装、加工配送等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四)支持县乡农贸市场对经营设施进行标准化改造;
(五)支持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六)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农村流通网络升级改造;
(七)支持农村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八)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向。
第四条根据国家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会同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贷款期限和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三)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予以支持。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比例较高及地方财政给予支持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按照各地相关发展指标并考虑地方财力等因素,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各省级财政部门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八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商务、供销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根据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提出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掌握,从严控制支出范围。
第十条各地可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中央直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向财政部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预算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财政部、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供销部门和中央直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地和本系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
第三篇: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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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申请
报告
(一)支持2011已批复的10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项目续建(以下简称续建项目)。
(二)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统筹建设服务平台网络(以下简称新开项目)。
以上所述服务平台网络是指由一个统筹全省服务资源的枢纽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与若干个“窗口”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窗口平台)通过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构成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骨干架构和基础环境。窗口平台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建立在城市,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依据区域中小企业需求,组织带动资源提供直接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一是建立在产业集群,依据产业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组织提供信息、技术、质量、人才、市场和融资等直接服务的产业服务平台。窗口平台具有区域唯一性,即一个城市或一个产业集群只支持建设一个窗口平台。
申请报告是指项目投资者为获得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而出具的一种报告。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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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方式
政府资金支持包括投资无偿补助、奖励、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资金扶持。其具体的审批权限和利用方式如下:
1、投资无偿补助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下一级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一般政府给与的投资补助不高于总投资额度的30%;
2、奖励,是政府部门对表现突出,业绩优秀,具有重大创新贡献企业的一种鼓励政策,奖励额度视具体情况而定;
3、贷款贴息,是指政府部门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贴息。
【报告价格】此报告为委托项目报告,价格根据具体的要求协商,欢迎来电。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 另:提供国家发改委甲、乙、丙级资质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背景及项目概况
二、项目承担企业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能力、生产工艺及装备现状,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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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和市场分析
一、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分析
二、市场分析。包括产品市场供需分析、市场竞争力及风险分析
第三章 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
一、建设规模(包括产能等)
二、产品方案(主要产品种类、产量、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厂址选择及用地方案
一、厂址现状及建设条件、用地方案
二、现有场地利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第五章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一、主要设备方案
二、工程方案
三、技术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及装备水平
四、项目招标内容
第六章 主要原材料供应、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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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开发和利用方案
三、资源节约措施
第七章 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
一、总图布置
二、场内外运输
三、公用辅助工程
第八章 节能措施
一、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二、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第九章 环境影响分析
一、厂址环境条件和现状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对环境的影响
三、环境保护措施方案
四、环境保护投资
五、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一、危害因素与危害程度
二、安全措施方案
三、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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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一、投资估算表
二、资本金筹措
三、债务资金筹措
四、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不确定性分析
二、财务评价结论
三、项目风险分析
第十三章 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一、从优化产业结构和提升竞争力、改变经济增长方式、资源综合利用、改善环境以及循环经济等方面,分析项目的影响
二、项目对社会的影响分析
三、项目与所在地互适性分析
四、社会评价结论
第十四章 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在建项目的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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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结论与建议
第十六章 需要提交的有关附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六、项目资金证明材料,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和项目贷款协议,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等资料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及截止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八、其他
第四篇:财政部勘查专项资金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173号
中央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了规范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
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鼓励和引导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到国外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具体包括:
(一)为获取矿业权而开展的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
(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产资源预查、普查和详查(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勘查);
(三)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以下简称矿产资源开发)。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地勘单位和矿业企业在国外开展国内短缺、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矿产资源(不含石油、天然气)勘查、开发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委托国土资源部所属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符合项目所在国法律与国际法准则;
(三)项目实施具备保障条件,包括原材料、燃料、动力、主要设备及交通运输等;
(四)项目所在地具有较好的内外部条件,项目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五)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开展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我国与合作国政府地质矿产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国际合作项目;
(二)项目已获得所在国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或与所在国有关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第八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开办的矿业企业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单位单独持有或与国外合资、合作单位共同持有项目矿业权;
(三)取得具有开发价值成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其成果应转让国内企业或由申请单位独立或联合国内企业开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以及综合研究、信息服务和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二)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资金以无偿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中方总投资的50%;
(三)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贴息资金根据国内银行中长期贷款实际到位数、合同约定利息率以及实际支付利息数确定,贴息年限1-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
第十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单位与国内其他机构共同投资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支持企业之间并购等重组性质的项目及单纯购买矿业权的项目。第三章
项目审核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关于“走出去”战略的有关要求,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归口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管理的单位申报项目,由归口的主管部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非中央所属单位申报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受理时限为每年1月4日至5月31日。
第十五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论证。
第十六条 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审核论证结果确定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国内项目承担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绩效考评。
第二十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分别于当年7月10日前、次年1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归口管理的中央主管部门(企业)或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 前期地质矿产调查与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项目成果报告,并参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资料汇交范围向全国地质资料馆汇交地质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专项资金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勘单位,是指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矿业企业,是指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以矿产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采矿、选矿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637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
发布机构: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时间:2010-08-17
第五篇: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根据《江西省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江西省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杜绝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问题发生,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范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是指对有农村户籍且居住于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进行危房改造给予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
第三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补助标准。原则上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1.5万元,家庭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可按上限补助。维修住房补助标准,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各试点县(市)在确保完成试点任务的前提下,可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确定分类补助标准。
第四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原则。按照省批复的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实行“省拨、县用、市监管”的办法,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均纳入同级国库设立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县级建设部门要定期将核定的资金发放人数及金额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拨付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支付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条 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台帐,内容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资金收入和支出明细帐册,资金审批、发放表、补助对象家庭情况备案表等。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四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不当、贪污、私分、挪用、乱支、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查处。对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对补助对象骗取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取消其补助资格,并及时追回其所领取的全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