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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
编辑:寂静之音 识别码:20-65385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4 09:46:5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

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

我国执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不超过40小时工作制度,每周休息2天,每年有11个法定节假日,及带薪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每日8小时,每月工作40个小时,超过的时间部分应支付加班费,加班费为劳动者小时工资的150%。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而且每月不得累计超过36小时。

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谓不得累计超过36小时,是指正常工作时加点、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36小时。

每周休息2天,可以时周六、日,也可以是本周内其他时间。周休息日是不计薪的,也就是周休息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周休息日加班,首先可考虑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当然如果安排补休,就不存在加班费了。

法定节假日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每年部分年节及纪念日全体公民都应享受的假日及部分公民享受的假日。全体公民享受的假日是: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天);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节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共11天。

法定节假日劳动者虽休息,但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法定节假日如果适逢周休息日,应当在工作日安排补假。如果安排工作,应支付加班费,数额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该300%加班费不包括正常工资,也就是在支付了正常工资之外,再支付工资的300%。如果在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加班,又超过8小时的,按上述办法累加计算加班费。如今年6月16日是端午节,周三,前面12、13日是周休息日,经过调换,14、15、16日休息。如果这三天都安排加班,14、15日这两天又不能安排补休,加班费为工作的200%,16日加班费为工资的300%。

例如某人的月工资是1500元,则日工资是1500÷21.75=68.97元,小时工资是8.62元。

14、15日的加班费为68.97×2×200%=275.88元。16日的加班费为68.97×1×300%=206.91元。14、15、16日加班费共为275.88+206.91=482.79元。6月份劳动报酬应为1500+482.79=1982.79元。

《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的还又一部重要行政法规,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务院以第514号令发布的。从此我国职工就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相应也就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

职工带薪年休假也简称年休假,职工享受年休假期间,工资收入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不受休假影响。其中“年”是指公历年度,如2008年度等。“职工”不仅指企业职工,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是两者在计算年休假天数和相应的加班费上略有不同。下面只介绍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实际确定年休假时比较难以理解是年休假天数。下面举例说明。

某人于2000年5月1日到单位参加工作,在2010年4月30日前属于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5天;从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属于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情形,年休假天数标准为每年10天,这时2010年度的年休假天数应分两个时间段分开计算,然后相加,即是2010年度应享的年休假天数。

2010年4月30日前,计算方法为:(当年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4个月×30天/月÷365)×5天/年=1.64天。其中0.64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4月30日前应享受年休假1天。

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计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8个月×30天/月÷365)×10天/年=6.575天。其中0.575天不足1整天,应舍去,所以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应享年休假6天。(注:4个月×30天/月和8个月×30天/月是本文为简便而取的平均数,若精确计算,需确定相应日历天数作为计算依据。)

这样2010年度应享年休假共7天。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果职工不同意,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年休假。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职工本人也同意的,用人单位必须向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标准是职工日工资的300%,该300%工资报酬不包括职工正常工资。当然职工如书面声明放弃此300%工资报酬的亦应可以。

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鉴于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方面应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应当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考。(水果忍者:http://www.teniu.cc)

第二篇: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

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

一、年休假天数怎么算

1、对于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其中,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

《办法》此项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2、对于新入职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的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的,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那么今年他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53÷365)×5天=2.1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二、哪些假不影响年休假

1、产假休了照休年假

《办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都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四种情形不能再休年假

根据国务院规定,如果当年出现四种情形,职工就不能再休年休假了,这四种情形分别是: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加班工资报酬怎么算

根据《办法》,单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应在本年内对职工未休的天数,按日工资收入3倍支付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篇: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关于带薪年休假计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带薪年假工资应扣除加班费。例如:

1、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3、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4、“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5、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举例说明:

张三2011年11月8日入职公司,公司于2013年2月28日将其辞退,期间没有享受年休假。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其应从2012年11月9日开始享受带薪年假,因此:2012的带薪年假天数:(53÷365)×5=0.726天,因折算后不足一天,因此,申请人在2012不享受带薪年假。2013的带薪年假天数:(87÷365)×5=1.19天,折算后按一天计算。

后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年休假天数

年休假天数

我国职工平均年法定休息日为1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周休日104天,职工带薪年休假平均10天。但事实是虽然法定节假日天数与世界平均天数非常接近,但职工带薪年休假与世界平均天数有较大差距。

中国员工年休假天数全球倒数第四

在新的放假安排中,法定节假日的总天数并没有调整,只是对原有的11天节假日做了更加均衡的安排。为何没有增加放假天数?据有关专家分析,休假水平应该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休假水平是职工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刚性特点。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分工体系中仍然是劳 动密集型产业占明显优势,劳动力成本不宜过快增加。增加法定节假日天数必然会增加企业用工成本,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竞争力。

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现行法定节假日天数为11天,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已经超过了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我国职工平均年法定休息日为125天(法定节假日11天,周休日104天,职工带薪年休假平均10天),已超过全年时间的1/3,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相适应。

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节假日安排看,每个法定节假日基本为1天;即使是圣诞节,也只有德国、法国、英国放假2天,其他国家均放假1天;国庆节(独立日)各国基本放假1天。因此,从国际通行做法看,不宜增加春节及“五一”劳动节放假天数。

据对世界62个国家和地区法定节假日和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调查比较,62个国家和地区法定节假日平均为11.7天。我国(11天)排在并列33位,属中等水平。62个国家和地区工作10年的职工带薪年休假平均为19个工作日。我国(10个工作日)排在并列59位,仅高于泰国(6个工作日)和菲律宾(5个工作日)。(如图)

通过比较可以看到,我国法定节假日天数与世界平均天数非常接近,但职工带薪年休假与世界平均天数有较大差距,导致我国职工总体休假水平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自2007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来,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但受文化背景和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带薪休假只在部分人群中得到落实,有关调查显示,2012年不同程度地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职工(含未休假但依法给予工资补偿的职工)约为50%。

有关专家建议,今后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应带头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形成示范效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职工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监察的专项内容,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要采取集体协商等有效措施维护职工的合法休假权益。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地在确保学习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安排中小学放春假,为职工利用带薪年休假安排家庭旅游创造条件。

对我国法定节假日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有关方面负责人介绍,法定节假日安排应体现以下考虑:一是立足国情,逐步完善;二是传承文化,以人为本;三是分布均衡,运行平稳。

世界各国休假体系

从目前世界各国通行情况看,休假体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令统一规定的进行庆祝的休息时间。目前,世界各国的法定节假日大致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政治性节假日,如国庆纪念日、战争纪念日等;二是宗教性节假日,如圣诞节、感恩节等;三是传统节假日,或称民俗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从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主要分配给具有悠久历史传统、深厚宗教影响和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节日和纪念日。

2、职工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是指职工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后,依法享有除法定节假日、周休日之外带薪休息的时间。带薪年休假属于个人假期,主要由职工视个人和家庭需要,自行向企业申请使用,用来满足旅游休闲等活动。

3、周休日。周休日是指法律规定或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周工作一定时间后必须休息的时间。目前,世界上普遍实行每周双休制度,即周一至周五工作5天后,周六周日休息2天。

第五篇:带薪年休假天数有何规定

带薪年休假天数有何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加班费及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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