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工程转包合同
宿城区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二标
罗圩四组站拆建工程转包合同
甲方:江苏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实际施工方): 武汉阔达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甲方承建宿城区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工程二标罗圩四组站拆建工程工程,现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工程内容及双方责任,特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内容
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施工,各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工程的C25砼出水池、泵室建造。(由甲方提供材料并负责施工放样)
二、方式
甲方需根据乙方负责施工的上述工程总价_18000.00元__
三、组织领导: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指挥、调配、指导及,遵守甲方现场的各项管理及规章制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2)乙方必须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安排施工、生产、人员调配、技术安全、工程质量。
四、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负责工地现场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配料用料的指挥、监督。
2)负责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及部门进行工作联系并申报有关文件资料。
2、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施工图纸与设计变更通知施工,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尊重和服从业主、监理单位及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挥,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并确保达到国家标准。2)强化本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教育,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不乱搭乱拉电路管线,不私自安装电源插座,不强行、违章施工,严格杜绝火灾等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之全部责任。
3)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做到文明、安全施工、工完场清。
4)乙方必须做到绝对服从甲方工程进度安排;班组长每天必须在作业现场,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5)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延期交工、工程质量等问题均由乙方承担。
6)具体施工作业中必须配备所需安全标志牌、安全围挡、指示牌和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并且必须符合所在地有关施工规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否则由此造成之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自承担。
7)乙方及其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有关条例。如有违反且情节严重、严重影响甲方及公司声誉,甲方可责令乙方清场并另行安排其他施工队伍组织施工。
8)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书取得,经甲方委托施工之施工任务再行转包,否则甲方有权立即收回本施工项目。
9)工程完工后,向甲方及时上报该工程的施工总结。
五、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以及业主、监理单位和甲方的要求。必须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标准。因乙方盲目蛮干、只求速度不按操作规程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或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之材料浪费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赔偿,工期不予顺延。由于甲方施工项目造成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工 期:
1.施工工期从__2011.3.12_至_2011.3.31_(主体完工)2011.31至2011.4.15(全部完工)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现场所安排的月、周施工计划所要求的时间或期限,如期按时或提前完成所有本项目的施工任务,若拖延工期,每延期一日,按结算总价 1‰向甲方支付罚金。
七、付款方法:
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乙方所完成施工进度,基础完工后,甲方应付给乙方工程款_4000.00元_主体砼完工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结算工程款_8000.00元_。余款待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三天内付给乙方结算工程款__6000.00_元。
八、其 它:
1)若甲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书,除承担由此给双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一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的违约金。
2)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按工期竣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或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协议书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书并要求乙方清场,乙方对该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九、乙方对本协议书上述各条款具有解释权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协议书自双方签自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负责施工之上述施工项目办完工程验收交接并竣工结算后,除保修条款依然有效外,即告终止。
甲 方:江苏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乙 方(实际施工方): 经办人: 施 工 责 任 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篇:绿化工程转包合同
绿化工程转包合同
甲方:X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X市经三路236号
电话:XXXXXXXXXX
乙方: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地址:XXX县XXXX乡府前街20号
电话:XXXXXX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XXX镇实验中学绿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质保量善始善终的完成该项工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实验学校绿化工程。
2、工程地点:XX市XXX镇实验中学内。
3、施工范围:主要包括碱土清挖、地形整理、客土(种植土)、排碱、供水系统、绿化种植、养护管理、原污水井修整、绿地外沿(靠人行道一侧)路边石制作与安装等工程。
二、工程数量及承包方式
1、工程数量:本工程绿化面积约计XXXX平方米;工程竣工后,以实际绿化工程面积为准,届时由双方共同实地测量工程数量,并据此进行工程结算。
2、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即包干、包料。如因涉及变更或甲方要求变动而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工程量由甲方现场签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工程造价
1、工程单价:在本工程招标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单价为:XXX元/㎡。
2、工程造价:¥XXXXXXX元(大写:XXXXX元整)。
四、工程质量
1、乙方按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说明书并根据国家有关的绿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乙方所使用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
3、工程现场碱土清挖到甲方规定的范围和深度,底层平整压实,误差不超过±3㎝。乙方对甲方规定的碱土清挖和排碱管道铺设要求负有监督责任,乙方一旦认可甲方的相关要求,即视为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乙方须保证苗木成活率,并承担工程质保责任。
4、客土(种植土)回填设计要求。
5、排碱管道质量必须达标,外包无纺布不少于2层,包实包严,排碱管道铺设到位,符合规范要求;排碱井定位合理,砌体符合标准,内外使用1:2.5水泥砂浆抹平抹严,上顶高出种植土上平10—15㎝。通往污水井内的排碱管处必须抹实抹严。
6、铺设石子厚度不低于8—10㎝,须整平。
7、给水PVC管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承受压力不低于10kg,管线口径变化合理,满足给水需求。
8、种植土须整平、沉实、苗木种植符合设计要求。
9、种植土回填整形后达到甲方设计高程;绿地内原有污水井及其他设施均加高或降低至绿地平面以上10-15㎝。
10、绿化养护管理期(保质、保量、保活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1、绿化养护管理期一年内,苗木成活率、三叶草覆盖率需达到90%以上。
12、绿化养护管理期满二年后,苗木成活率、三叶草覆盖率达到98%以上,绿化工程相关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五、工期
1、工期为XXX天;开工日期为XXXX年X月XX日,竣工日期为XXXX年X月XX日,不含养护管理期。若超过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工程造价1‰的比例缴纳违约金。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序不能正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建。
2、甲方负责工程现场迁占工作,协调处理当地群众关系,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3、甲方按要求提交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总平面图等,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测量基线、水准基点。
4、甲方及时提供绿化用水水源。
5、甲方委派现场工地代表,加强与乙方的联系,负责质
量检查和监督,处理设计施工技术问题。对各工序进行随时检查和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工程,有权予以停工,并责成乙方无偿返工。
6、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乙方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并加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8、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与制度,相关问题与甲方及时沟通,搞好协调与配合。
9、乙方须按图纸要求施工,及时配备机具、材料、组织技术力量和劳动力。
10、乙方施工中的隐藏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由于停工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需按施工图纸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乙方不得中途退出,若乙方中途退出,除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外,不得以已经完成的工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力(甲方不对上述工程支付任何费用)。
12、乙方需指定工程负责人,按规定处理技术、质量等一切有关问题。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爱护施工现场的公路路面、路缘石、排水管道、排水检查井、供水管线、人行道、路灯、线杆、电缆、光缆等相关设施,若有损坏,须及时按有关标准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14、在工程质保期内,若栽植苗木及相关设施出现质量问
题,由乙方及时、无偿进行补植和保修,并全部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乙方不予补植和保修的,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予以补植和维修,相关费用从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和质保金中支付或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付款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八、违约责任
如非自然因素导致合同某方违约,违约方除向另一方缴纳本合同绿化工程造价3‰的违约金处罚外,还应承担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
九、安全责任
乙方须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达成共识后可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贸发展基地管理委员会留存一份,存档一份。四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乙 方:
2011年1月5日(签字)2011年1月5日
第三篇:绿化工程转包合同
厦蓉绿化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厦蓉高速公路第二十五合同段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将厦蓉高速公路第二十五合同段绿化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为了保质保量善始善终的完成该项工程,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夏蓉高速第二十五合同段
2、工程地点:
3、施工范围:地形整理、客土(种植土)、绿化种植、养护管理。
二、工程数量及承包方式
1、工程数量:本工程绿化面积约计平方米;工程竣工后,以实际绿化工程面积为准。
2、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即包工、包料。如因涉及变更或甲方要求变动而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变更工程 量由甲方现场签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工程造价
1、工程单价:在本工程招标价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单价为: 元/㎡。
2、工程造价: 元(大写: 元整)。
四、工程质量
1、乙方按施工图纸和设计技术说明书并根据国家有关的绿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2、乙方所使用材料、设备及施工工艺符合设计要求。
3、种植土须整平、沉实、苗木种植符合设计要求。
4、种植土回填整形后达到甲方设计高程;绿地内原有污水井及其他设施均加高或降低至绿地平面以上10-15㎝。
5、绿化养护管理期(保质、保量、保活期)为二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6、绿化养护管理期一年内,苗木成活率、三叶草覆盖率需达到90%以上。
7、绿化养护管理期满二年后,苗木成活率、三叶草覆盖率达到98%以上,绿化工程相关设施完好率达到100%。
五、工期
1、工期为 天;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不含养护管理期。若超过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本合同工程造价1‰的比例缴纳违约金。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序不能正常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六、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报建。
2、甲方负责工程现场迁占工作,协调处理当地群众关系,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3、甲方按要求提交技术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工程总平面图等,进行技术交底,提供测量基线、水准基点。
4、甲方及时提供绿化用水水源。
5、甲方委派现场工地代表,加强与乙方的联系,负责质量检查和监督,处理设计施工技术问题。对各工序进行随时检查和验收,如发现有不合格工程,有权予以停工,并责成乙方无偿返工。
6、甲方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7、乙方自行组织施工队伍和施工机械,并加强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8、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与制度,相关问题与甲方及时沟通,搞好协调与配合。
9、乙方须按图纸要求施工,及时配备机具、材料、组织技术力量和劳动力。
10、乙方施工中的隐藏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由于停工或返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1、乙方需按施工图纸规范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乙方不得中途退出,若乙方中途退出,除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外,不得以已经完成的工程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力(甲方不对上 述工程支付任何费用)。
12、乙方需指定工程负责人,按规定处理技术、质量等一切有关问题。
1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爱护施工现场的公路路面、路缘石、排水管道、排水检查井、供水管线、人行道、路灯、线杆、电缆、光缆等相关设施,若有损坏,须及时按有关标准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14、在工程质保期内,若栽植苗木及相关设施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及时、无偿进行补植和保修,并全部承担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乙方不予补植和保修的,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予以补植和维修,相关费用从甲方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和质保金中支付或由乙方直接支付。
七、付款方式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八、违约责任
如非自然因素导致合同某方违约,违约方除向另一方缴纳本合同绿化工程造价3‰的违约金处罚外,还应承担另一方因此所造成的相关损失和责任。
九、安全责任
乙方须加强安全教育与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十、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达成共识后可由甲、乙双方 签订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三份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江西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签字:
2014年7月19日
乙 方:(签字)
2014年7月19日
第四篇:转包合同(范本)
转包合同
转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详见“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生产经营。
二、转包期限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包价格
转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金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一次性支付小年(每年 月 日前支付承包款 元)的承包款项为 元人民币(含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费用)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转包金,乙方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元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支付款后,必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包括按原承包合同与当地村委和村达成的有关协议和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的执行)。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乙方。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转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转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其他约定:_乙方在承包期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乙方承包期限外甲方产生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 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 _____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_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
第五篇: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果[小编推荐]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后果
转包无效后,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转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价款,则按照当地的政府定额和市场价格确定 转包合同无效后,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延期,实际施工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对工程延期承担过错责任,实践中需要较难确定。
建筑工程合格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管理费不支付。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分析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操作不规范,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和履行等环节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如串标围标、无资质承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由此引发大量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有相当数量的施工合同因此被认定无效。但认定合同无效仅解决问题的一半,当事人更关心的是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同预期及最终责任承担,特别是在工程造价确定、工期索赔、质量索赔、欠款利息计算、违法所得处理、相关行政责任等方面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合同无效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工程价款计算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无效合同也不例外。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仍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合格,如有质量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质量修复费用。
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如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无效合同有效化的处理原则”。
因此,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关系不大。若合同有效,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在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式时,可参照当地政府定额及市场价格确定,即工程造价确定与合同效力无关。
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承包人的最主要权利是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而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依据司法解释,承包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其主要权利还能得到法律保障,这对发包人而言很容易造成不公平,也纵容了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应在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也应赋予发包人或因此受损的第三方相应的救济权利。
合同无效对工期索赔的影响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工期延长引起的索赔与反索赔最为常见。
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解决双方之间纠纷的主要依据就是施工合同,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无须证明损失的存在,即便发包人没有损失,承包人也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期违约责任。但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履约过程中承发包各方的过错,不能直接按无效合同条款进行界定。除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事人就责任承担及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否则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因工期延长引起的费用索赔都很难得到支持。因此,工期索赔与反索赔,都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若合同有效,则工期延长的责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合同无效,由于工期延长的责任很难界定,当事人由此引起的费用损失很难向另一方索赔成功。
合同无效对质量索赔的影响
由于施工过程复杂、质量控制难度大,工程质量影响因素多等因素,容易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故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质量索赔亦常见。
在合同有效情形下,对于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质量索赔,依据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且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但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承包人的过错责任赔偿范围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发包人质量索赔的范围主要限于质量修复费用,其他损失很难索赔成功。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有权提出质量索赔,但质量索赔的范围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相关规定,索赔由此导致的各项直接损失,还可索赔合同的履行利益;若合同无效,发包人索赔仅限于修复费用等直接损失。
合同无效对工程欠款利息的影响 关于利息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存有争议,有人认为利息属于违约金性质,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无须支付利息等违约金。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便合同没有利息约定,发包人也应支付利息。同时,利息的法定孳息性质,决定了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司法实务中通常按后一种观点处理,因此发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也须支付利息。因此,不论合同是否有效,发包人均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利息计算方法与合同效力密切相关。若合同有效,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和起算点支付欠款利息;若合同无效,发包人也应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但具体计算方法与有效合同有所不同。从实际案例看,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支持利息,以及利息的起算点和利率标准等均存在较大变数,这对承发包双方均有一定的风险。
合同无效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表现为转包人因工程转包所实际取得的“差价”、以及被挂靠人因挂靠行为所实际取得的“管理费(或利润)”等,有被收缴的风险。但在无效合同中,承包人依据合同或定额规定计取的利润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有较大争议,有的主张也应予以收缴或者承包人无权计取相应利润,但实务中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行为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即使民事行为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也应该由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收缴非法所得也不能起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因此,非法所得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并应慎用该民事制裁措施。质量赔偿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第67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等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仍承担质量赔偿连带责任,这与合同效力无关。
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等。由于认定违法情形及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在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中,而行政处罚需要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作出,实务中,除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见,这也是我国为何建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简单的“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有效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表现多样,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较多的变数。了解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产生的系列影响,从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