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档案管理,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道路运输事业发展服务,根据交通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交通档案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道路运输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档案是指运管所内各股室、队,以及个人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本单位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所内形成的档案应由所内档案员,采集、建档集中存放所档案室,不得由各股室队和个人分散保存。
第四条
县运管所内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在所内在编人员中确立所内档案员。建立机关综合档案室;将所内档案工作纳入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制定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即“三合一”制度,并将单位档案工作纳入分管领导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考核之中。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机构和任务
第五条
县运管所档案工作服从县档案局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其监督和指导,所内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运管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属各股室队综合档案室实行统一领导,各股室队分责管理的二级管理体制,清理、指导、采集各股室队档案资料。
第六条
运管所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运管档案工作特点制定运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制度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所内档案资料的收集,并确立档案收存范围,集中统一管理所内按规定进档案室的各类档案,为所属各股室提供服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四)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档案业务知识。
(五)督促、检查、指导档案立卷,保证档案材料完整、系统、正确立卷归档。办理档案的借阅。
第七条
县运管所设档案管理员一名。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的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负责档案室的管理。
(二)负责对档案卷宗分类编号、登记注明立案单位、姓名、类别、内容页数,并对案卷确定密级编制页码、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清晰,放置有序,便于查阅。
(三)负责档案室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蛀,确保档案安全。
(四)做到不损坏、不丢失、不错漏任何卷案(含音像网络资料)。
(五)组织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交办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的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档案专业理论知识,熟悉运管业务和本单位业务范围;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负责管理党组织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共产党员,符合机要人员条件。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四章
档案收存的范围 第八条
行政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发出的各类文件;
(二)各股室队工作计划,重大活动方案、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
(三)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
(四)各类统计资料,每年年签; 第九条
人事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人员招聘的相关材料;
(二)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三)工作人员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四)靠挂人员相关资料以及靠挂单位的委托通知、协议、待遇及支付方式等。
(五)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六)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七)、每年年末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工作人员申请、申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 财务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二)年度预算、中期预算调整、决算及审批资料;
(三)专项收、支的立项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批资料;
(四)对外投资、借贷及合作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五)各种税费、社保金、房屋公积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六)固定资料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七)
年度、季度及专项财务分析报告;上级审计部门对本单位财务审计情况及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运管业务档案收存的内容
(一)各类营运客车、货车的经营许可证及从业人员资质的培训档案;
(二)各类运输企业准入许可档案,对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各类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评定、年审、春运检、过户、转入、转出及车辆报废资料;
(四)各类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年终上级目标考核验收资料。
(五)各类、各批从业人员报告、学习、考试、考评发证或学分登记相关资料;
(六)各类业务会议纪要(记录)、各类教材、教案、大纲、复习题库等资料;
(七)历年培训、业务工作计划、总结及相关资料。
(八)因业务需要购置的(或上级下发的)图书、音响制品及自制的照片、录相、录音资料等;
第十二条 维修、驾培、检测应收存运输企业及个人准入许可档案,留存及收回的《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日常监管检查记录、服务质量投诉处理记录、以及企业年审、质量信誉考核资料、年终上级目标考核资料。
第十三条
运输安全。应收存向各类运输企业下发的各类安全文件,检查记录、各类隐患排查处置资料、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全过程资料,安全报表及企业报送资料,年终上级目标考核资料。
第十四条
执法文书资料,收存凡是处罚生效的处罚程序资料,稽查日志及稽查台账,执法报表,重大专项执法活动方案及总结。执法培训全过程资料,执法照片及视频资料。
第十五条
农村客运候车棚、招呼站,收存《竣工验收资料汇编》;道路运输行业统计报表收存,每年年度各类统主报表汇编资料。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六条
运管所分管领导为档案管理第一责任人,各股室队负责人为部门档案管理责任人,所内档案管理员为档案管理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对所属各股室队档案资料进行采集、建档;所属各股室队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将清理好的档案资料移交所档案室一次。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绘制库藏档案存放示意图,配制必要的设备,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等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破、字迹模糊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档案室管理员应建立接收、移出档案登记簿,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分别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档案销毁。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由所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编制书面鉴定报告和档案销毁清册,经所长审批后,指定2人监销,并报上级档案部门备案,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二十二条
销毁会计档案应报请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派人监销。保管到期但涉及未结清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未经鉴定和批淮,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三条
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室编制文书档案归档文件目录、含盖行政、人事、财务、业务、维修、驾培、检测、安全、执法、站棚、统计、声像保管目录。
第二十五条
单位保管的档案积极为本单位和上级机关提供便利服务。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借出档案室,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对外提供利用档案,须经所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借阅档案应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注明档案名称、数量、归还时间,办理双方签字事宜。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借用本单位档案的期限:文书档案为7天,声像及不同载体档案借阅期为3天。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借期,应到档案室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限同上述期限。
第二十八条
因借用档案解决重大问题,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借用档案的人员,对所借档案要负安全、保密之责,不得损坏、丢失和抽取、拆散,不得自行转借、翻印,严禁在文件上涂改和作任何文字标记。
第七章
档案的移交
第三十条
运管所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的永久、长期或30年保管期限的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施行。
第二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守法经营,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运输经营者负责经营许可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3.聘请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条件的驾驶人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责任书内容分解到每个工作环节和工作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分清,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积极参与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5.落实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建立营运车辆维护,检修工作制度,督促车辆按时做好综合性能检测及二级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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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2.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3.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特别是山区道路行车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4.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应当按规定查验有关手续,符合要求的方可承运。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6.做到反三违: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7.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9.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新疆艾孜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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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 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7)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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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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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2、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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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公司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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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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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发生,须做到:
1、对运输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事项,按时逐项予以整改、落实。
2、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实,及时消除。
3、驾驶员要定期做健康体检及心理的职业适应性检查。
4、每趟次出车前,要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不消除隐患不得出车。
5、装载货物时,须检查超载及危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6、要不定时检查驾驶员及车辆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规定。
7、定期对车辆和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电路、车辆机件等进行自查自纠。
8、对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责任者给予从严追究。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档案,吸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组织研究和探讨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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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
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三章 客运站经营 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展开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三章 客运站经营 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展开 编辑本段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客运机动车租赁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道路旅客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道路旅客运输站点(以下简称客运站)和客运机动车租赁(以下简称客车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客运站和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市场情况,做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满足群众生活需要,引导运输市场供求平衡。第五条鼓励和扶持农村客运的发展,完善农村客运站点和线路网络,推进公司化管理、公交化运行,实现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站应当与农村公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编辑本段
第二章 客运经营
第六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有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条件的客运车辆和驾驶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考核监督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者应当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取得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受理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申请后,应当结合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出具客运经营、班线客运经营、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驾驶员要求等许可事项。班线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起讫地、途经线路、班车类别、经营期限等;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决定书还应当载明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
临时包车客运和加班车客运实行趟次批准制度。
第八条 客运经营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许可决定书的要求落实许可事项。无正当理由超过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未落实许可事项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撤回经营许可。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县内客运经营许可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核实。
第九条 确定班线客运途经线路应当根据客源分布、客流流向等因素,遵循安全、就近、便捷、经济运行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客运站规划和客运站站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布的客运站功能定位和发班能力选择客运站。
省际班线客运本省起讫站和市际、县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班线客运起讫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内班线客运起讫站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条 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班线客运标志牌、旅游包车客运标志牌,从事临时包车客运、加班车客运经营的客运车辆应当明示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
临时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客运标志牌,由客源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第十一条 班线客运日发班次应当按照旅客流量、流向、流时的规律合理安排,由经营者按照实际投入经营的先后顺序选择。省际、市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县际、县内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许可的班线客运日发班次,由中标经营者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客流高峰期的日发班次可以由客运站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实行班线客运经营报停管理制度。客运班车应当履行规定的报班手续后方可发班运行,不得站外揽客。班线客运经营者确需暂停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班线起讫客运站报停;连续停止营运180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包车客运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运输任务外,其运行线路的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
单程运距超过800公里的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达到开行一类班线客运的条件。
第十四条 旅游包车客运实行合同运输和趟次安全例检制度。旅游客运包车应当随车携带《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安全例检合格证明和旅行社运行计划,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
第十五条 客运车辆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应当符合客车总质量限值规定,不得超载,不得在挡风玻璃及其他影响驾驶员操作的位置堆放行李、物品,旅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全省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为农村班线客运10万元/座,其他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20万元/座。
客运经营者可以在最低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营运方式和线路类别等情况与承保的保险公司分别确定保险金额标准。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全省道路运输业的发展需要对承运人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能源消耗以及环境保护规定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车辆,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改造或者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客运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客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在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负责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机动车维修企业执行。一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25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1个月为准。二级维护间隔里程不得超过15000公里;行驶里程不便统计的,以间隔时间3个月为准(运行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二级维护间隔时间为1个月)。
客运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及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妥善保存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第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设立从事客运经营的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分公司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三)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该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客运经营者取得分公司经营许可证副本后应当到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编辑本段
第三章 客运站经营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汽车客运站等级划分标准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客运站进行站级核定。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一级客运站站级;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二级、三级客运站站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四级以下客运站站级。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具备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申请从事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从事四级以下客运站经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对三级以上客运站经营的申请,受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报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悬挂醒目的站名标志,在售票厅或者候车厅悬挂站级标志牌,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和车站投诉受理电话,公布票价、收费项目和费率,并与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经营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应当采取多种方式方便旅客购票,逐步实现联网售票。客运站从业人员应当佩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业务以外其他经营活动的,不得挤占客运站候车、停车区域。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站内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其他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进站乘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源头管理和使用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进行动态监控。
农村客运站由客运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站经营的客运车辆的经营手续、安全状况和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进行查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准许客运车辆载客出站:
(一)客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经营手续及相关证照不符合规定的;
(二)客运车辆安全检查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的;
(三)客运车辆驾驶员酒后驾车的;
(四)客运车辆超载、超高的;
(五)天气恶劣不宜行车的。编辑本段
第四章 客车租赁经营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一)客运机动车不少于20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三级以上;(二)客运机动车辆座位数不得超过12座;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二十七条 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车辆的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合格证明;(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
(六)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向符合条件的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注明“客运机动车租赁”。第二十八条 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客运车辆的要求对租赁车辆进行维护、检测和管理,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手续完备的租赁车辆,并使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租赁车标志。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告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救援服务等情况,并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不得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编辑本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每20辆车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标准进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得少于3名。
第三十条经营者应当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业人员,制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及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培训。
客运经营者应当健全客运车辆驾驶员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淘汰等制度,对客运车辆驾驶员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客运车辆驾驶员职业化管理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业。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安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和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经营者安全和质量信誉档案,定期对客运经营者的安全生产、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作为对客运企业评级、新增客运经营权和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的依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考核评价客运站服务质量,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实行站级动态管理。编辑本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
(一)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的;
(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
(三)未使用租赁车标志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二)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
(三)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的。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的;
(二)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
(三)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道路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
(四)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租给不具备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
(二)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
(四)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
(五)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第三十七条 由于经营者的责任造成重、特大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事故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经营者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降低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1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不得新增客运班线;1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取消其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等级,3年内不得参加客运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客运、客运站、客车租赁管理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具备相应条件仍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编辑本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班线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线客运和普通班线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线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营运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本办法所称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办法所称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客运方式。本办法所称农村班线客运,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班线客运。本办法所称客车租赁是指客车租赁经营者将租赁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1987年6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7‟109号文发布,1997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发布的《四川省公路客运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S233仙峡公路工程B合同段施工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项目施工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整治施工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全力遏制在建项目施工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态势根据干线公司要求并结合安全生产法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全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清醒认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的严峻形势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巩固参建单位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健全事故预防综合机制进一步认真开展施工车辆道路交通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努力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管理
1、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成立以项目法人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指标与施工车辆班组驾驶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做好驾驶员的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确保驾驶员掌握操作技能熟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做好特种作业台账管理收集驾驶员的驾驶证上岗证等相关手续审核证件有效期上报干线公司安全部门及交通主管部门并及时更新。
4、建立每周一次的定期安全教育和检查制度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5、建立事故档案按调查分析规则规定进行处理报告认真做好三不放过工作。
施工车辆管理
1、施工车辆必须牌证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单等齐全有效方可参与工程施工运输。
2、施工车辆必须按期检验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施工车辆应按规定到有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保养维修二级维护杜绝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运输 驾驶员管理
1、杜绝实习期驾驶员参与施工运输驾驶员上岗前必须统一进行培训
2、驾驶员身份证驾驶证上岗证必须齐全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施工期间如需占用道路的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报请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
2、及时清理运输道路上的滴撒漏对施工通道进行洒水防尘及时修复受损施工通道清除隐患
3、施工现场路线的主要节点必须配备交通安全协管员负责指挥疏导,并制定施工交通组织方案并上报业主及监理部门审批。
4、运输车辆要按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路线
5、施工运输车辆必须在车头显眼处悬挂项目名称。
湖南湘潭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S223邵东县仙槎桥至邵阳县峡山铺B合同段
2017年4月15日
第五篇: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了《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道路客运企业、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的规定,规范长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管理,防止营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经商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交通运输部于2012年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组织13个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择优推选部分长途客运企业,自2013年1月起开展接驳运输试点工作。2014年以来,交通运输部又多次印发,或联合公安部印发通知部署加强接驳运输试点工作。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有27个省(区、市)、400余家客运企业、3500余条客运班线、7600余辆客运车辆、840余个接驳点参与接驳运输试点。从试点情况看,接驳运输有效提升了道路客运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并对运输组织效率提升和行业转型升级发挥了促进作用。试点期间,接驳运输车辆未因凌晨2时至5时运行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但是,接驳运输试点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部分试点企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部分接驳点管理不规范、甚至发生虚假接驳现象,接驳点集中度较低,企业接驳运输成本较高等。此外,部分未参与试点的省份、企业提出了开展接驳运输的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客运接驳运输工作,交通运输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充分调研和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安全底线。《办法》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接驳组织方案,方案设计应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制度设置应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企业实地查验接驳点,对直接运营的接驳点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坚持放管结合。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和接驳点设置管理均由企业自主制定并提交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自律、协作作用,推动接驳运输资源整合共享。明确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依托接驳运输管理平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获取接驳运输凭证、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应建立接驳运输动态监控制度,对接驳运输车辆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强化接驳运输过程管理,发现违规行为立即纠正,保障接驳运输规范实施。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和违法惩戒。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接驳运输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对该线路停业整顿直至消除隐患,对企业、驾驶员的虚假接驳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接驳运输的监督检查,建立接驳运输违规信息抄告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接驳运输企业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信息管理、运行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6章,共3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阐述《办法》的制定依据、实施目的、基本原则。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道路客运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明确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实行接驳运输;鼓励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明确接驳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接驳运输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鼓励接驳运输企业组建接驳运输联盟,发挥行业协作、自律作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与接驳组织方案。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的具体要求。明确接驳运输线路运行安排应当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接驳运输企业应实地查验接驳点,保证接驳点满足安全管理功能需求。明确接驳点管理要求,接驳运输企业进驻接驳运输联盟或者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的,细化双方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分段式接驳运输企业可将接驳点所在客运站增设为配客站点。
第三章 接驳运输信息管理。明确拟开展接驳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接驳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过接驳运输管理平台报送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方案中的客运班线和车辆信息进行核实。依托管理平台向公安交管部门交换接驳运输线路运行组织方案,公布已录入公安交管部门相关系统的接驳运输车辆情况,向接驳运输企业提供接驳运输车辆凭证。
第四章 运行过程管理。规范接驳运输流程、信息记录手续、旅客及行李货物换车组织。规定企业加强接驳运输动态监控、视频监控、接驳信息记录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消除。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应当保存接驳运输过程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80日。明确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接驳运输车辆,应当在前续22时至凌晨2时之间完成接驳,未 按期完成接驳的车辆应当停车休息。明确接驳运输企业应当公告接驳运输信息和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客运站在执行车辆出站检查时,应当将接驳点待班驾驶员计入该车辆驾驶员配备数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明确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接驳运输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考核。明确接驳点实施属地监管,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并将违规行为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接驳运输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措施,并由原许可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对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明确换驾式接驳运输、分段式接驳运输、接驳点、接驳运输企业、接驳运输车辆等用语的定义,规定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道路班线客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规定《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效期。
四、重要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管理问题。优化道路客运结构,是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升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的必然要求。随着高铁、水运、民航等客运系统的快速发展和私家车保有量提升,长距离、夜间通行的客运班线驾驶员易疲劳、运营安全隐患多风险高、旅客舒适性和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等劣势更加凸显。《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入推进绿色交通发展的意见》和《办法》等均明确了逐步减少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相关要求,各地要按照这一原则对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实施分类监管。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后,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强制退出;如符合延续经营条件,一是可调整发班安排,避免凌晨2时至5时停车载客休息;二是发班安排无法避开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应当实行接驳运输。鼓励接驳运输企业实行分段式接驳运输,实现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当日往返。
二是关于接驳点设置和管理问题。接驳点是接驳运输过程实际发生地点,承担接驳过程管理和接驳运输驾驶员休息的功能。接驳运输企业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保障企业认真履行接驳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接驳运输驾驶员规范开展接驳运输流程,实现驾驶员真正落地休息。接驳运输企业因成本、管理等原因,不直接管理接驳点的,可进驻接驳运输联盟和其他接驳运输企业运营的接驳点,并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接驳运输驾驶员应主动接受接驳点管理人员的过程监督和信息核查。接驳点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驳点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将企业违规行为通过接驳运输管理平台告知接驳点运营单位、接驳运输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是将设置在客运站的接驳点增设为配客点问题。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事项包括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接驳运输企业开展分段式接驳运输,申请在接驳点所在的客运站配客,有利于企业提高运营组织效率和经营效益,是对接驳运输的一项支持措施,原许可机关应当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是接驳运输违规行为依法处罚问题。因接驳运输过程不规范甚至虚假接驳,导致驾驶员在未落地休息、未缓解疲劳的情况下继续在凌晨2时至5时运行,将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执法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规定了明确罚则。例如,《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等规定了发现事故隐患时,实施责令排除隐患、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处罚要求;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客运线路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发现重大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办法》明确,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接驳运输的执法监督,发现接驳运输过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依法对企业和驾驶员接驳运输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督促接驳运输企业、驾驶员始终保持高度自觉、高度警醒,规范接驳运输行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关于《办法》贯彻实施
一是加强宣贯解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办法》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将《办法》传达到基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道路客运经营者,积极营造主动遵守《办法》的氛围,使一线监管人员、客运经营者、一线从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知法守法。
二是做好实施准备。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梳理本地区确需凌晨2点至5点运行的道路客运班线,对实行接驳运输的,要督促指导相关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接驳运输安全生产制度和运行组织方案拟定、接驳点选取和实地查验,在实行接驳运输前完成制度方案制定、提交等工作,确保《办法》有效实施。
三是统筹推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行业安全稳定、服务质量和春运等特殊时段运力需求,在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的同时,推动道路客运班线结构调整,逐步减少营运线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运班线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