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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编辑:风吟鸟唱 识别码:20-2514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6:38: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

为解除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保证开发区人才公寓(含大学生公寓,下同)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发区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商、财政关系隶属开发区的企业中各类人才居住。

第二条 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对象由开发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负责资格审核,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 申请人须已与所在单位签有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在开发区无住房。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申请。

第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100平方米左右住房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钱江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功勋教师;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80-90平方米左右住房

1、入选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员。

2、“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特级教师;“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

3、近5年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市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

4、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温州市特聘专家;在我市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近5年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市“首席技师”、“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名家”等称号获得者。

6、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正高职称的人才);在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开展研究以及完成研究任务后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7、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60-80平方米住房

1、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四)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且已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本科学历人才可申请入住大学生公寓40-45平方米左右住房。

(五)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及其他具有高级技能,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参照相当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六)凡招商引资一事一议中已明确给予引进企业人才享受的政策,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七)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

1、同等层次人才按报名先后顺序予以调配。

2、各层次套型房源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开发区人才公寓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经人力资源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在开发区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经审批后,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租金的减免与收取

1、符合第四条第(一)类和第(二)类中1-3条的人才,租金全免。

2、符合第四条第(二)类中4-7条的人才,享受租金70%的优惠。

3、符合第四条第(三)、(四)类的人才,享受租金50%的优惠。

4、人才公寓租金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组织宣传部、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和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一年租金减免进行核算后,按规定退还,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从人才专项资金中拨付至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租金按评估价一年一定,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合同期满由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人才领导小组复核,审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九条 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办理入住、退租手续;负责制订租金标准;负责人才公寓装修、经营及物业管理,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

理办法的通知

各局(室)、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为解除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保证开发区人才公寓(含大学生公寓,下同)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开发区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主要租赁给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工商、财政关系隶属开发区的企业中各类人才居住。

第二条 入住开发区人才公寓对象由开发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负责资格审核,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和调配。

第三条 申请人须已与所在单位签有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在开发区无住房。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市区住房优惠政策的不得申请。

第四条 入住人才公寓的对象:

(一)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100平方米左右住房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首席科学家;国家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长江学者;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省特级专家;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前5名完成人;钱江学者;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入选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员;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省功勋教师;

(二)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80-90平方米左右住房

1.入选温州市“580海外精英引进计划”人员。

2.“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省特级教师;“浙江省首席技师”获得者;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

3.近5年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市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市杰出人才与青年拔尖人才。

4.市重点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温州市特聘专家;在我市承担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5.市“新世纪551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培养人选;近5年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完成人;市“首席技师”、“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名师名家”等称号获得者。

6.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正高职称的人才);在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开展研究以及完成研究任务后在我区工作的博士后人员。

7.在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并在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专家。

(三)下列人才可申请入住60-80平方米住房

1.通过柔性引进、以讲学、兼职、技术转让、技术入股、合作研究等形式在我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教育、卫生系统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

(四)与企业签订不少于5年的服务合同且已工作3年以上的具有本科学历人才可申请入住大学生公寓40-45平方米左右住房。

(五)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各层次的人才或因工作特殊需要引进的紧缺人才,及其他具有高级技能,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参照相当层次人才标准执行。

(六)凡招商引资“一事一议”中已明确给予引进企业人才享受的政策,按原协议规定执行。

(七)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1.同等层次人才按报名先后顺序予以调配。2.各层次套型房源可互相调剂使用。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区组织宣传部和人力资源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开发区人才公寓使用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经人力资源局备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5.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在开发区无住房的证明材料。

经审批后,申请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开发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租金的减免与收取

1.符合第四条第(一)类和第(二)类中1-3条的人才,租金全免。

2.符合第四条第(二)类中4-7条的人才,享受租金70%的优惠。

3.符合第四条第(三)、(四)类的人才,享受租金50%的优惠。

4.人才公寓租金采取先缴后返的形式,每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纪委、组织宣传部、人力资源局、财政局和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前一年租金减免进行核算后,按规定退还,相关费用由区财政局从人才专项资金中拨付至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租金按评估价一年一定,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收取,合同期满由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报人才领导小组复核,审核合格的续签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他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九条 温州滨海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签订(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办理入住、退租手续;负责制订租金标准;负责人才公寓装修、经营及物业管理,为入住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并可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3年4月28日印发

第三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所需材料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申请入住所

需材料

1、《吴江区人才公寓租房补贴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

2、《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入住及租房补助人员花名册》一式1份(附件一)

3、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境外学历学位须提供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学信网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职称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结婚证(已婚人员提供)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6、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

7、人才公寓租房协议、入住通知单、与申请资助期限相匹配的房租金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城中和江兴人才公寓可只提供入住通知单。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申

请所需材料

(1)《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金划拨申请表》1份

(2)《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金划拨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二)(3)人才公寓入住通知复印件1份(4)身份证复印件1份(5)人才公寓房租收据原件(6)补贴收据

抬头: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项目:人才公寓租房补助

金额:根据实际填写

第四篇: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实施细则

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租房补助实施细则

吴开人[2011]4号

室、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人才引进步伐,创新人才引进机制,解决人才创业就业初期住房问题,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和人才扎根的良好生境,根据《关于实施吴江市人才创新创业“55352”工程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创新创业“金种子”工程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租房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我区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以政府为、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和“市场价、明补助、有期限”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二、补助对象

申请承租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企业注册地与税收征管地均在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除外)。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技师),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合法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市交纳社会保险。

3、符合《吴江市紧缺人才专业目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三、补助标准

1、吴江市科技领军人才,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2、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每人每月800元。

4、本科生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技师),每人每月500元。

5、经审批的其他特殊人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以上人员如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助条件的,按就高的原则进行补助,在此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另一方不再享受。

房屋租金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金额补助。所在企业应给予配套资助。

四、租房管理

1、公寓来源: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我区人才集聚需求、商业配套、功能齐全等要求建设并挂牌的人才公寓。

2、补助期限:人才公寓租房补助时间一般为两年,如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租赁合同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月办理手续,续租原则上只能一年一次。

3、租房形式:人才与人才公寓管理部门签订租房协议,并按规定自行交纳房租及其他物业费用,接受管理部门的管理。

4、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收回其租赁公寓,或停止发放租房补助:

(1)调离或离开本区的;

(2)租赁已满两年的,或延期申请一年已期满的;

(3)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

(4)私自将承租公寓转借、转租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的;

(6)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7)其他。

五、申请程序

1、申请:用人单位至人力资源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入住及租房补助申请表》。

2、初审:组织人事劳动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和人才资格进行确认,并提出初审意见。

3、核准:市人才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确定人才类型及补助标准。

4、付款:房租金采用“先交后补”形式,每半年用人单位凭审批表和企业配套部分的支付凭证及有关材料至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补助金,过期不予受理。

六、申报材料

1、《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入住及租房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

2、申请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人才公寓租房协议、租房入住证、房租金发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其他所需材料。

七、其他事项

1、享受人才公寓租房补助的各类人才,在申请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等资助时,需扣除已享受市区两级(租房)补助金额。

2、申请人在吴江工作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理或者触犯法律的,由组织人事劳动局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租房补助资

3、申请企业和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隐瞒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人才公寓相关管理办法。

5、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7月9日起实施。

第五篇: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暂行)

为解决我校单身教职工及引进人员临时住房困难问题,合理有效地使用学校有限资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住原则

根据学校现有资源情况,符合本校有关引进人才政策的引进人员和本校正式在编在岗单身教职工,本市无居住条件,可申请租住教师公寓。

二、审批程序

到公寓管理服务中心领取《教师公寓租住申请表》→本单位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安排房间并办理交费手续,签订“教师公寓入住协议书” →房管科登记备案→公寓管理室领取房间钥匙入住。

三、安置原则

1.已婚的引进人员,原则上安排单元房;未婚的引进人员按单身职工标准安排。

2.单身教职工原则上博士生、副教授、处级干部安排一人间,硕士生及其他人员安排两人间。3.房源允许可酌情调整。

四、收费标准

1.引进人才实行学校与个人共同承担,学校补贴后,新校区单元房(三室):带家俱550元/月,不带家俱500/月。

2.新校区单身职工一人间:150元/月,两人间240元/月。3.南京路52号公寓,偏单600元/月,独单400元/月。

4.春光楼教师公寓从2006年1月开始执行新标准,具体内容另行通知。5.师北里引进人才住房及单身职工住房在2005年年终以前统一调至新校区。

6.单身教职工入住公寓,学校统一配置家俱,每人交200元的家俱押金,退宿时经检查家俱无赔偿问题将退还押金。

7.居住公寓人员在租期内所发生的水、电、取暖、有线电视、物业管理和上网等费用均按天津市居民住宅有关规定的标准自行交纳。在未安装电表,水表之前,暂按电费每间10元/月,每户20元/月;水费每人10元/月标准缴纳。

8.房屋租金自签订入住协议后,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除,其他费用由物业收取。

五、管理

1.学校人事处,后勤办为教师公寓的主管部门。

2.教师公寓产权属于天津师范大学,由后勤服务中心物业管理部门实行公寓式管理。3.公寓居住人员不办理落户手续,可以将户口落在学校的集体户口中。

六、使用期限

1.教职工入住公寓签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需继续租住者,由职工本人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租用资格后,可续签协议。到期不退房者,超期3个月以内,房屋租金按全额租金的2倍支付;超期3个月以上,房屋租金按全额租金的4倍支付,直至退回房屋。

2.租用公寓人员遇长期出国、保留公职、考取外校脱产研究生等情况须先办理退宿手续,待回校工作后重新安排,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3.在租赁期内调离、辞职辞退的人员,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双方达成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外,应立即将住房交回学校,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退住手续

公寓管理室领取退宿条(领取退宿条时要将公寓内自己物品腾空,验收后将钥匙交还给管理室)→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结清所有费用→房产科办理撤消手续。

八、其它:

1.为保证公寓具备良好的生活和住宿环境,确保入住人员的安全,入住教师公寓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入住协议有关条款,违反者物业管理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直至取消住宿资格。

2.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废止。3.本办法由人事处,后勤办负责解释。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公寓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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