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20-724803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1 04:17: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或履约担保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原件 1份);

7、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8、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书(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

10、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11、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复印件,1份);

12、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劳务分包企业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不少于5份)

6、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5)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teniu.cc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teniu.cc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附件: 1、2、3、4、合肥市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doc(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

(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以下复印件需核原件、所有表格在合肥建设网下载中心下载)

(一)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一式四份)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复印件(1份)。

3.原《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或《合肥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复印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二)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

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附表6)(一式四份)2..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须符合省、市相关规定要求,经发包人同意后订立书面变更协议。3.符合合建建管[2010]18号相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附表7)(一式四份)

2.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注:发包人应当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持解除协议、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5)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5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teniu.cc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teniu.cc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附件: 5、6、7、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doc 合肥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备案表.doc

第二篇: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一、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事项

三、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6、《合肥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合建〔2012〕98号)

7、《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8、《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及专用账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3】55号)

9、《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收费网上办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合价审〔2015〕42号

四、办理条件

(一)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二)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2、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工伤保险费用;(3)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

(4)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5)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6)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7)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8)工程履约保证金、质量质保金退还的时间及比例;(9)人工费的调整办法(10)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12)双方认定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13)工程发包人和总承包人应在合同中对工资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约定。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4、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5、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7、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8、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9、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10、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四)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五)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工伤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总包)

1、《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4份);

2、甲、乙双方合同印花税缴纳凭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3、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各不少于5份);

5、由银行出具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由工程发包人、总承包人及银行三方签署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由总承包人出具《建设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汇总表》(一式3份);

8、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9、施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0、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总监证(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1、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12、出具建筑施工合同明细表;

13、提供施工合同签订的所有单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件;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合肥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一式四份)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合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或总包合同一份;

3、由工程总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企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4、所有施工合同文本正、副本原件,(不少于5份);

5、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6、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7、外地施工企业提供备案证书(验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六、办理流程:

1、窗口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和所附证明文件、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即予以合同备案;对证明文件、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需补充和提供的材料、批文,要求建设单位限期补正,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不具备申请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特别说明:根据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及我委相关要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单位及该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等人员信息均需在市建委官方网站“合肥建设网”备案,有关问题请咨询电话:0551-63537058)

备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合肥建设网”中“信用管理系统”(项目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日常动态监督;“施工合同变更、解除备案”请登陆“合肥建设网”办事指南。

本意见自二O一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七、承诺时间: 符合条件即日办结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九、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0551-63537058 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办证大厅

十、网址:合肥市建委网址www.teniu.cc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www.teniu.cc

十一、存档

1、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监督管理事务处并对备案文件进行整理归档。

2、时限:1个工作日。

第三篇:施工合同备案提交材料

1、施工合同备案

(1)《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表》一份;

(2)《厦门市建设工程单位工程资料表》,每个单位工程提供一份;

(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5)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6)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7)工程报价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

(8)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9)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10)项目应缴纳建安工程劳保费银行确认的回单复印件一份;

(11)项目应缴纳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银行确认的回单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且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上述需提供光盘的电子文件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表》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电子照片可刻在同一张光盘。

第四篇: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

注册账号(第一次备案)送市造价处或已开通网上预审的区县合同监管部门现场激活账号双方核对无误后(可将上传的内容保存一份发给非上传的另一方)提交审核整改后,重新提交双方再次核对书面打印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审批中心窗口核对无误后,盖备案章,完成备案。

第五篇: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编号(精选)

篇一:合同备案编号

hf-2007-0201 合同备案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

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定日期:年 月 日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来源: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的规定一致。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天。元(人民币)¥:元合同订立地点: 管部门备案。发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总则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的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4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9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0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 造价咨询企业: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1.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7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

1.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9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20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21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

1.2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5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6 分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27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组成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28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的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31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织。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3)本合同专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

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发包人提供工程建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约定适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5、通讯联络

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篇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厅综合楼三楼省质监总站,电话:82213297)

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一式三份);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三)、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四)、分包合同备案

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

(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77号公告)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

(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湘建价[2007]403号、湘建建[2010]111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

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省政府令192号)

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423号)

11、劳保基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12、工期设置明显不合理,又无赶工措施费的。

13、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14、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合同条款。

(二)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三)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经备案机构备案的合同为准。附件一: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附件二:省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件三:省管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备案表 附件四:省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

附件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篇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指南 省管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核准、施工(监理、分包)合同备案指南

一、受理范围

在本省区域内省直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和房屋拆除工程。

二、办理条件

房屋建筑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已经草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办理程序

第二步:到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提交备案表及其附件材料: a:如提交材料符合备案条件,则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b:如提交材料不符合备案条件,告之并返回提交单位,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备案;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五、办理地点

湖南省建设厅政务中心施工许可分窗口。(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405,电话:85581891)

六、提交材料

(一)、农民工工资核准:

1、《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查表》(一式四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核验原件);

4、中标人的商务标书(核准后退回);

5、规费交费凭证(复印件,核验原件。规费包括:劳保基金、新型墙体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

(二)、施工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施工合同备案表(主要建设范围需电子打印版本形式)(一式三份);

3、施工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复印件,核验原件);

5、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原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复印件);

6、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原件、一式三份)及四方协议(复印件);

7、按投标文件提供施工项目部人员组成名单,及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配备人员的岗位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8、省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9、项目的立项批文(复印件,验原件);

10、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复印件);

11、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12、墙改费、砂浆水泥费、劳保基金(发票复印件)

(三)、监理合同备案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2、监理合同备案表(主要建设范围需电子打印版本形式)(一式三份);

3、监理合同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4、监理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5、按投标文件提供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组成名单(原件),并提供总监及专业监理人员证件、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6、本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原件(仅参考,不留存)。

(四)、分包合同备案

1、分包合同备案表(三份);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执业或上岗证件(复印件,核验原件)

5、分包合同草签文本及廉政责任书(各三份原件,加盖备案章后再返回两份);

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提供人公章。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91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号)

(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

(六)《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第 77号公告)

(七)《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九)《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南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十)《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6]330号)

(十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

(十二)《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

《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湘建价[2007]40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10]111号)

(十三)《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厅局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十四)《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

八、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四)款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取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九、重要提示

(一)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和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的内容,请依照《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签订,合同中禁用的条款如下:

1、优质工程奖、罚不对等。禁用工程质量达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不奖不罚,达不到省优、市优、芙蓉奖、鲁班奖等奖励对承包人进行罚款处理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2、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低于标准不按规定支付的,禁用设置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费(不可竞争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或设立暂缓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湘建价[2007]403号、湘建建[2010]111号)

3、工资标准低于现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标准。

4、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禁止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条款,或建设单位一时资金不能到位,承包人负责筹措资金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5、要求承包人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省建设厅湘建办(2005)261号)

6、采用不平等条款转移风险。合同价包括所有风险费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强行采用包干价,如风险因素包括政策性调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等,遇变化时均不调整,但没有给定具体的风险费用或风险费率的,没有约定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3%,安装、装修工程主要材料价格变化超过±5%,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调整的(参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

7、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继续使用定额计价法,不执行消耗量标准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8、不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省建设厅湘建价(2006)330号)

9、合同条款没有约定工程结算审查完毕时间的。(省政府令192号)

10、合同没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比例和时间,又不提供担保的。(省建设厅湘建建(2007)423号)

11、劳保基金不按规定计取的。

12、工期设置明显不合理,又无赶工措施费的。

13、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责任要承包人承担的(省建设厅湘建价(2007)236号)

14、法律、法规禁用的其他合同条款。

(二)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备案机关事后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有权责令改正。

(三)备案后如有另行签订补充合同的,应在签订补充合同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变更、工程停建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在变更后 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并提交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

(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经备案机构备案的合同为准。附件一:长沙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实表 附件二:省管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件三:省管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备案表 附件四:省管工程项目监理合同备案表

附件五: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实表

合肥市施工合同备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