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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7242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30 21:28: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发布日期】2011-07-07 【生效日期】201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自然科学和与自然科学相交叉的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其相关的环境条件促进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自然科学基金工作,负责研究制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基金办应当聘请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作为评审专家,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

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应当从项目的科学价值、创新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的研究能力,项目研究应用前景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

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与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资助、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等方式资助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向自然科学基金捐资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激励创新、促进合作、凝聚资源、服务首都的方针。

第八条 确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组织

第九条 基金委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围绕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状况,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建立基金资助体系,明确发展战略目标、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并根据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编制项目指南,明确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范围。

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战略性、前瞻性应用基础研究,为促进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技术产业发展,新兴学科与优势学科建设提供知识、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十条 基金委在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等方面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实施。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配合基金办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办应当将依托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一)所在单位是依托单位;

(二)具有承担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后,可以通过该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该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海外科学技术人员,经有关依托单位同意,且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3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四条 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鼓励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与企业的科学技术人员联合申请自然科学基金。联合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按照专家遴选规则,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按照项目遴选规则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由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认为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基金办应当将资助决定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对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办应当向申请人反馈专家评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

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原决定符合评审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原决定不符合评审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依托单位和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的近亲属、参与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申请人可以向基金办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办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自收到资助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报基金办核准。

基金办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管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办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管理报告。

基金办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确需变更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

基金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工作,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项目验收材料。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送达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基金办、依托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第三十一条 基金资助项目验收意见书认定项目研究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重大创新突破或者重大应用前景,有必要继续资助深入研究的,应当优先予以资助或者由基金办推荐其申请其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基金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基金办可以作出资助项目终止决定。

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不影响其继续申请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十三条 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四条 基金办应当促进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自然科学基金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依法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等取得。基金办应当引导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等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知识产权的享有与使用。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支持政策,促进基金资助项目获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参与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本年度评审的资格;其申请项目已经予以资助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基金办可以取消其规定年限内的申请资格、撤销资助、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一)未按照项目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验收材料的;(三)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五年内作为依托单位的资格:

(一)未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或者监督管理资助经费使用职责的;

(二)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年度管理报告或者验收材料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办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七)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评审专家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基金办五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四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研究成果进行跟踪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基础性数据、研究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但是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宣传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第四十二条 基金办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项目申请、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基金委委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基金办在基金资助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实施费和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有关的环境条件促进项目的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是我省为促进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科技专项基金,是我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省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激励科技创新,凝聚和培养科技人才,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根据《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旨在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资助对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自然科学领域应用基础研究,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团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和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条 省基金重点支持以下研究:

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技术创新价值,对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应用基础研究;

2、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优势的应用基础研究;

3、能推动我省有优势及特色的学科建设和发展,立足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的基础性研究;

4、有利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科技人才群体培养的基础性研究;

5、有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基础性研究。

第四条 省基金项目分为:面上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青年创新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杰青项目实施期限为三年。

第五条 省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原则。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单位且聘期覆盖该基金项目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我省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符合申报条件的科技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所在单位申请资助。

第七条 申请省基金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学风和科学道德;

2、申请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立论依据充分,目标明确,内容设臵合理,研究方法先进,技术路线可行,可达到预期目标;

3、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必要的实验研究条件;

4、申请经费预算合理;申请者所在单位能提供资助不足部份的经费保障。第八条 面上项目申请者应满足上述第七条条件,同时研究项目的完成时间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九条 青年创新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尚未主持过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截止申请立项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

3、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条 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满足上述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截止申请立项1月1日时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

2、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未主持过杰青项目;

4、主持过省部级或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省内外同行承认的创新性科技成果;或对本学科领域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

第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每年集中受理,具体受理时间在福建科技网发布。

第十二条 申请者应上网登录福建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请书》,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审核、主管单位推荐提交。申请项目获得受理号后应书面打印申请材料,由申请者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单位按时集中报送省科技厅,同时报送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的申报项目汇总表。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采用网络或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省科技厅根据当申报通知规定和项目申请应具备的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继续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省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且未对资助不足部分做出自筹承诺;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二)初审通过的项目,送省外同行专家进行网络或通讯评审。可作为评审依据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三份。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经网络或通讯评审筛选出的项目进行会议评审。对于杰青项目,评审委员会要在听取申请者汇报和充分质疑、讨论的基础上投票产生。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按有关程序对面上候选项目、青年创新和杰青候选项目进行审议并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科技厅负责组建,人员由省内知名的科技专家和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人员等组成,其中专业人士不少于评审委员会总人数的2/3。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接到省基金项目立项的通知后,应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上网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并在省科技厅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五份,报送省科技厅。在一个月内未签定《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又无正当理由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每应上网填写、提交《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执行情况表》,并经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一式一份由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核盖章,每 11月30日前由主管单位集中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省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每年对本单位的省基金项目执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项目主管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报送本系统或本地区省基金项目执行报告。

第十九条 杰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单位组织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归属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福建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福建省青年科技人才创新资助项目” 或“福建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研究成果,不得作为省基金项目资助的成果参与项目结题、成果汇报、登记与宣传。

第二十一条 青年创新项目和杰青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中止实施、延长研究期限等情况,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上网填写变更申请并写出书面报告,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目标管理要求,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结 题

第二十四条 凡获省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任务书的规定要求进行结题。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以批复验收方式结题;杰青项目以评审方式结题。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编制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须认真审查,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科技厅。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每年第四季度由主管部门集中报送;杰青项目全年受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面上项目和青年创新项目,省科技厅统一发出批复验收的通知。对于杰青项目,省科技厅核准报送的材料后,于两周内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组织评审的通知并及时组织评审。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组织项目负责人上网提交结题材料。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及其上级有关部门受理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省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承担单位及其负责省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管理工作人员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时不代表本部门和本单位,应自觉维护省基金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得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条 省基金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会成员回避本人主持或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或撤消资助项目,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在下一申报省基金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未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

(五)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和管理中涉及到国家科技保密、知识产权和科技档案管理等问题,按国家和省科技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发布的有关省基金项目管理规定等,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篇: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提高省基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基金的资助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贯彻尊重科学、激励创新、培育人才、倡导应用的方针。

第三条

省基金重点资助自然科学领域的应用性基础研究,引导科技人员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中挖掘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加快我省重点学科、重点团队、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加强人才储备和高层次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推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

确定省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分类资助,自主申请,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

省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省基金捐资。省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资助经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要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人负责项目实施和任务执行,独立支配使用资助经费,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论著)、争取国家级项目资助、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及培育应用性成果等目标。

第六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制定安徽省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发展的方针,对自然科学技术的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省基金委的委员主要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企业等方面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作为省基金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基金办设在省科技厅。

第七条

安徽省境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省基金委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具备开展省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

(二)具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具有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四)具有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依托单位对本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推荐,并对获资助项目负有归口管理、监督和保障的责任。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省基金项目类型包括: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青年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杰青项目),省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其中面上项目的目标是鼓励科技人员围绕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难点的关键科学问题,结合重点学科和技术发展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的目标是稳定青年科研队伍、培育后继人才、扶持独立科研,激励创新思维;杰青项目的目标是支持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的青年学者开展深入、系统性研究,具备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或人才计划的能力,造就一批学科和技术带头人。

第九条

省基金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听取相关专家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科学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前期省基金资助工作的整体情况,制定并发布项目指南和申请通知,引导省基金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在申请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依托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按申请通知的要求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基金办。

面上项目、青年项目每年组织1次,杰青项目每2年组织1次,具体申请时间与受理方式按当年申请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正式受聘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省基金项目。项目申请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者同年申请省基金项目数限为1项;

(三)申请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项目尚未通过省基金办组织的结题验收不得申请新的省基金项目;

(四)参与者与申请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不得超过2个;

(五)在读研究生、离退休科技人员和兼职单位的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十二条

省基金面上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55周岁;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三)具有从事所申报领域的研究经历;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基金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或参与者承担的面上项目数累计不得超过3项;

(五)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但未承担过面上项目的,可再申请并承担省基金面上项目1次;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及面上项目的,不得再次申请面上项目。

第十三条

省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青年基金项目、面上项目或杰青项目。第十四条

省基金杰青项目申请者除了符合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二)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作为项目负责人未承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

(四)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

(五)未曾获得其他超过省基金杰青项目的人才培养计划的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五条

省基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的程序包括依托单位初审、同行专家评审、学科专家组会议评审、省基金委审批。凡初审不合格的申请项目不送同行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省基金办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不合格不予受理,并通过依托单位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要求;

(三)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四)申请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在省基金资助范围;

(五)申请经费预算不符合相关的经费管理规定;

(六)申请者有违背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省基金办从同行专家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同行评审。对内容相近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同一组专家评审,对有学科交叉的项目申请应当选择其所涉及相关领域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和主要参与者的研究经历;

(二)研究队伍构成、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条件;

(三)项目申请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

第十九条

同行专家评审后,省基金办根据同行评审的意见、学科申报数、优先资助领域及资助经费与计划资助指标,遴选优秀项目进入会议评审程序。会议评审专家由省内科技、人才与行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省基金办根据专家会议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项目,提交省基金委审议,经公示后确定省基金立项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基金委向立项项目的依托单位和申请者发出立项通知,并公布申请者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资助额度等。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省基金工作的公正与公平,评审工作须执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省基金办专职和兼聘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加申请项目。

第二十三条

参加评审及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当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剽窃申请书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审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未经审批的评审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自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20日内,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对申请书中的任务内容和批准经费进行变更。

省基金办审核并签署项目计划任务书后,分别返还给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第二十五条

依托单位在项目的资助管理过程中,应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供基金项目实施必要的支撑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基金办对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省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原则上应给予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应当保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稳定,不得擅自变更。面上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省基金办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

(二)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该项目研究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安排合适人选代理,并报依托单位及省基金办备案;超过1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更换负责人或者终止项目的申请,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省财政有关财务制度;

(五)项目负责人在省内工作调动,本着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结题的原则,经新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办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办可做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实施的决定。

青年项目和杰青项目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退出。如因工作调离等特殊情况确需退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七条 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的参与者、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变更依托单位的,合作研究单位的数目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依托单位应审核项目进展报告并于每年规定的时间提交省基金办。

第三十条

进展报告作为结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基金办应审查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对于未按时提交进展报告以及提交的进展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省基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处理: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不接受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中止和撤销的资助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结束2个月前提出申请,说明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项目计划的原因和延长时间,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审批。

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项目结题前仍应当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在项目延期执行期间内,项目负责人不能申请省基金项目。第三十三条

省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除经省基金办或有关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一般予以公开。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资助项目研究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Anhui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四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提交结题报告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结题报告材料包括:

(一)《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二)标识资助的研究成果材料;

(三)资助项目决算表。

项目负责人应对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附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省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时,应完成项目申请书和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研究目标,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考虑到基础研究工作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申请者必须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详细阐述项目失利因素,并形成相应的归档材料。

第三十六条

省基金办收到结题报告材料后,及时开展资助项目的结题和验收工作,组织专家审查结题报告,并提出结题意见。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并将结题项目信息予以公布;对未按时提交结题报告或提交的结题报告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基金项目结题后,省基金办将对结题项目进行连续跟踪,项目结题2年内,项目负责人均应填写《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后追踪调查表》,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省基金办。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后续研究,省基金办、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基金办对省基金项目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监督和审计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基金申请、评审、审批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背科学道德和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向省基金办署名举报。第四十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省基金办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情节严重的,下一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由省基金办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中止项目或撤销资助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基金项目: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违反省基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五)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办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七)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二条

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基金办给予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

(四)放任、纵容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基金办监督、检查省基金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基金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取消其评审专家的资格:

(一)不履行省基金办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未遵守本管理办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四)对基金项目申请的评审不公正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1995年公布的《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公布的《安徽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然基金”)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实施的基础研究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管理和实施,为加强对自然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自然基金的宗旨是:贯彻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围绕全省科技进步的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遵循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的自身发展规律,发挥我省科技资源的综合优势,以加快高层次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和人才梯队的形成,推进我省优势学科与优势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培育,进而为我省“科教兴豫”战略的实施做出切实有效的贡献。

第三条 自然基金面向全省,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实行“发布项目指南、自由申请、单位遴选、专家评审”程序,审定资助项目。

第四条 自然基金接受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捐赠。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项目指南一般为每两年发布一次,申报为一年一次。自然基金面向全省,凡在我省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资助。第六条 自然基金实行保证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鼓励申请单位遴选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项目提出申请:

1、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尤其是我省具有优势的基础研究;或有重要应用前景,围绕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取得重要进展;

3、能带动新学科、新兴技术领域与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研究;或对已进行开发的科技成果作深入机理探讨,以利于我省进一步开发应用的研究;

4、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研究,或有利于促进学科间渗透、推进横向联合的研究,或有利于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研究;

5、有利于增强科学技术创新,尤其是为加速我省重点学科建设,•推进重点技术领域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6、有利于加速省内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技术基础设施建设与发展;

7、以往承担国家或河南省自然基金项目,完成情况较好并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所申请的项目;

8、有稳定的研究队伍,申请者(申请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基本的研究条件;

9、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第七条 申请自然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自然基金项目指南范围的要求;

2、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或两位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同一内申请的和参加的省级以上课题不得多于两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者曾获省自然基金资助并应结题的项目已按规定完成;

6、申请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在读(含在职)研究生和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不得作为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提出申请,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的格式,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顶替,合作者所在单位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申请项目严格审查,并保证申请书陈述内容的真实性,认真遴选创新性强的优秀项目申报;申请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应对研究项目的科学意义,研究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申请者所在单位(包括合作单位)领导,应对支持该项研究及监督其计划的执行等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将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统一报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在本地区或行业科技发展中的作用及地位提出具体意见,加盖公章。以上审查工作完成后,将申请项目清单,项目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一式五份)一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第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2、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3、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四条 自然基金项目由同行专家评审。专家组成应考虑学科与学科、专业与专业之间各类专家的优化组合,确保45岁以下专家占较大比例。其成员的基本要求是:

1、学风正派,事业心强;

2、属重点学科技术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3、为在职的科研教学一线人员;

4、能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评审工作的有关内容负责保密。

第十五条 各学科专家主要就下列内容提出意见:

1、是否同意资助及其理由;

2、申请资助金额是否合适;、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和计划进度等是否正确、是否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等。

第十六条 经专家初评入围的申请项目,必要时申请者须按规定参加答辩。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评审结果,编制下达计划和经费。

第十八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获准资助通知后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项目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的人员,对评审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本人意见,以及申请书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外传、复制、摘录和盗用。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计划下达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与基金项目承担者、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自然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采取一次核定、按项目实施情况分期拨款的办法下达。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按项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组支配使用,并按要求提供财务决算报告。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课题研究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一般费用(包括小型仪器设备费、科研材料费、试验费、课题论证及调研费用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者应按计划开展研究,并接受所在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的监督,并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每年12月份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报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者所在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课题档案;对有关人员的人事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凡有以下情况者,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退还已拨付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出国或其他原因而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规定。

如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已获取的资助经费外,还要取消项目承担者下一申请自然基金项目的资格,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施结束后,承担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如下完整材料:

1、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2、资助项目的验收评议或其他必需的材料。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同意后,方可延长结题,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收到项目结题材料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对资助项目的验收或评议。

第三十条 资助项目经过验收或评议后两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将下述材料报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1、评议或验收证书及有关附件;

2、已发表的反映研究成果的代表性论文、专著、评论和资料等。

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及以上有关材料,将作为以后评审项目承担者继续申请自然基金项目优先资助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经评议或验收的研究成果,除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定需要保密的外,一般予以公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有权对研究成果实施强制许可,由承担单位自定的成果转让或技术转移须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文章、报道、资料等,发表时均应注明“河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省自然基金项目管理与实施进行目标考核。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表彰或奖励;(2)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销、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评审与管理办法

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三届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基金委员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和发展北京市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的技术基础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以下简称基础性研究)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资助北京市属和中央在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基础性研究工作。从事基础性研究的科研人员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 市基金鼓励跨学科、跨行业、跨单位的联合研究,鼓励中央在京单位与市属单位的合作研究,鼓励国际科技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青年科技人员开展研究。资助类别

第四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市基金委员会定期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每年发布《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优先资助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选题》。

第五条 重大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实行多学科交叉、综合,有重要的创新性和基础性研究内容,已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预期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带动作用大、应用前景好、覆盖面广、延伸性强,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或利于首都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大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六条 重点项目是指紧密结合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创新性和实用性强,已经预研或已有初步研究成果,需进一步深化研究(包括配套关键技术),预期成果将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面上项目是指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指南》自由申请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面上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预探索项目是指围绕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运用新构思、新方法、新观点和新途径,进行预研性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性研究项目。

预探索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1.5年。第九条 市基金优先资助以下基础性研究:

1.科学意义重大、应用前景明确,对首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基础性研究;

2.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关键性科技问题的基础性研究; 3.促进首都新兴技术发展与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生长点的基础性研究; 4.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充分,目标明确,内容具体,能促进首都新兴学科和优势学科发展的基础性研究。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申请市基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必须符合市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人(即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不具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3.申请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项目组主要成员申请(含参加)的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市基金项目数不超过两项,且一个只能申请一项;

4.申请手续必须完备,申报资料必须齐全;

5.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应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

6.申请人承担的市基金在研项目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市基金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在读研究生(不包括在职博士生); —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 —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填报内容应真实,经费预算应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就《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七份)统一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同时送交本单位申请项目清单和含《申请书》简表内容的计算机软盘,并按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申报期为每年3月15日至3月31日。逾期送达者,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基金委员会按照“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遴选项目。坚持回避和保密原则,确保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同行评议专家、学科评审组专家及市基金委员会委员、顾问应遵守评审纪律及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评审结果统一由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评审结束后书面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市基金项目的评审按初审、同行评议、学科评审组评审和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初审未通过: 1.不符合市基金资助范围;

2.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人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4. 已有同类研究成果或已列入其他科技计划;

5.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6. 申请经费过多,市基金无力支持。

第十八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项目,函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评议专家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被评议项目的科学意义、学术水平、研究目标、技术路线、基础性、创新性、研究条件、经费概算及申请书的真实性等提出具体的意见,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将同行评议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归纳、综合平衡,提出各学科拟资助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限额建议,经市基金委员会常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各学科评审组。

第十九条 市基金委员会聘请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办事公道、热心基金工作的专家,成立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对通过同行评议的申请项目,进行集体评审。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须在学科评审组上答辩。学科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资助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提出重大项目、需要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和备选项目的建议;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学科评审组评审意见书》。学科评审组专家一年一聘。

第二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资助项目的审定,采取全面、全过程审核的方式:

1.听取项目申请情况及评审工作汇报;

2.审阅申报材料、同行评议意见和学科评审组意见及建议;

3.认定学科评审组确定资助的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和预探索项目,审定学科评审组建议的备选项目;

4.听取学科评审组建议的重大项目和需市基金委员会审定的重点项目申请人的报告和答辩;

5.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定资助重大项目和需由市基金委员会审定资助的重点项目。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基金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审定,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各申报单位及申请人。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通知后,须按照审定意见,编制《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任务书》,不得擅自缩改研究内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还须与市基金委员会签定《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各方须签定合作协议。上述材料须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无故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二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认真开展研究。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项目负责人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及《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收支报表》(各一式两份)。

第二十四条 获准资助项目的经费,应列入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须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市基金资助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拨款,其管理规定见《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获准资助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承担单位须有不低于资助经费1/3的匹配资金。

第二十五条 获准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对研究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定期对本单位承担市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填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于每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期间送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对项目人员变动和研究计划、方案等重大修改,须事先征得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同意意见。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按计划实施后,项目负责人因故(出国、重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参加研究工作,按项目终止或撤销资助处理。承担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须书面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经市基金会委员办公室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

第二十七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人员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有以下情况者,承担单位应退还已获资助的基金:

1.项目负责人在获得资助后,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使研究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 3.擅自改变或停止研究计划的; 4.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属3、4情况者,除须退还获得资助基金外,项目负责人下一不得申请市基金。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按计划完成后两个月内均须办理验收。经与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可采取会议验收、函审验收、成果鉴定等方式。成果鉴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验收须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 2.《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3.《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决算表》;

4.科技研究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总体研究水平、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首都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5.已发表和待发表的论文、论著。

第三十条 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给予回复。

第三十一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或成果评议鉴定,应标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及项目批准号,并向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一份(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市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于已验收项目有关的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获得的后续支持及成果推广情况送交市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执行。一九九八年一月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和后期管理细则》同时废止。市基金委员会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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